1路得的婆婆拿俄米對她說:「女兒啊,我不當為你找個安身之處,使你享福嗎?
2你與波阿斯的使女常在一處,波阿斯不是我們的親族嗎?他今夜在場上簸大麥;
3你要沐浴抹膏,換上衣服,下到場上,卻不要使那人認出你來。你等他吃喝完了,
4到他睡的時候,你看準他睡的地方,就進去掀開他腳上的被,躺臥在那裏,他必告訴你所當做的事。」
5路得說:「凡你所吩咐的,我必遵行。」
6路得就下到場上,照她婆婆所吩咐她的而行。
7波阿斯吃喝完了,心裏歡暢,就去睡在麥堆旁邊。路得便悄悄地來掀開他腳上的被,躺臥在那裏。
8到了夜半,那人忽然驚醒,翻過身來,不料有女子躺在他的腳下。
9他就說:「你是誰?」回答說:「我是你的婢女路得。求你用你的衣襟遮蓋我,因為你是我一個至近的親屬。」
10波阿斯說:「女兒啊,願你蒙耶和華賜福。你末後的恩比先前更大;因為少年人無論貧富,你都沒有跟從。
11女兒啊,現在不要懼怕,凡你所說的,我必照着行;我本城的人都知道你是個賢德的女子。
12我實在是你一個至近的親屬,只是還有一個人比我更近。
13你今夜在這裏住宿,明早他若肯為你盡親屬的本分,就由他吧!倘若不肯,我指着永生的耶和華起誓,我必為你盡了本分,你只管躺到天亮。」
14路得便在他腳下躺到天快亮,人彼此不能辨認的時候就起來了。波阿斯說:「不可使人知道有女子到場上來」;
15又對路得說:「打開你所披的外衣。」她打開了,波阿斯就撮了六[簸箕]大麥,幫她扛在肩上,她便進城去了。
16路得回到婆婆那裏,婆婆說:「女兒啊,怎麼樣了?」路得就將那人向她所行的述說了一遍,
17又說:「那人給了我六[簸箕]大麥,對我說:『你不可空手回去見你的婆婆。』」
18婆婆說:「女兒啊,你只管安坐等候,看這事怎樣成就,因為那人今日不辦成這事必不休息。」
# 路得記 第三章
路得記 3:1 第三章。路得懇求波阿斯履行至近親屬的責任。1. **尋求安息**(seek rest):邊註作「一個安息之所」;參閱 路得記 1:9 的注釋。所有婚姻安排皆由父母負責(參閱 士師記 14:2 及以下);因此,拿俄米有責任為路得的未來作安排。這一切如何完成,以簡潔優雅的方式敘述。
路得記 3:2 2. **我們的親屬**(our kinsman):參閱 路得記 2:1 的注釋,此處的詞與 路得記 3:9 中「至近的親屬」(**go’el**)不同。他與以利米勒的親屬關係,以及他所展現的友善態度,使拿俄米在考慮路得的「安息之所」時想到了波阿斯。他或許願意履行至近親屬的責任;無論如何,她下定決心要勇敢地、憑著信心行事。在她的近親婚姻計畫中,拿俄米唯一關心的是路得的未來;至於延續她已故無子之子的名分,則留待波阿斯提及(路得記 4:5;路得記 4:10)。**今夜**(to-night):當風吹起(他爾根),天氣涼爽之時。在巴勒斯坦,下午四點左右會有海風吹起,持續到日落前半小時。打穀場通常選擇在山坡或山頂上暴露、開闊的地方;此處的打穀場必定位於村莊之外,路得必須下山才能到達,而伯利恆就坐落在這些山上。
路得記 3:3 3. **洗身……抹油,穿上你的衣服**(Wash thyself … and anoint thee, and put thy raiment upon thee):如同新娘為婚姻作準備;參閱 以西結書 16:9 及以下。
路得記 3:4 4. **必如此**(And it shall be):更準確地說,應是「願如此……你當留意」;參閱 撒母耳記上 10:5,撒母耳記下 5:24(希伯來文)。**他的腳**(his feet):字面意義是「他腳的地方」,指他腳被覆蓋以抵禦夜間寒冷之處。除了本章之外,此詞僅見於 但以理書 10:6;參閱 撒母耳記上 19:13 等,字面意義是「他頭的地方」。
路得記 3:7 7. **在穀堆的盡頭**(at the end of the heap of corn):直到今日,農民仍習慣在打穀場露天睡覺。
路得記 3:8 8. **轉身**(and turned himself):動詞的反身形式,意為「以扭轉的動作抓住」;此動詞僅再次出現於 士師記 16:29(「抓住」),約伯記 6:18(邊註作「轉離」)。
路得記 3:9 9. **請你用你的衣襟遮蓋你的婢女**(spread therefore thy skirt over thy handmaid):此象徵性舉動表示至近親屬聲稱寡婦為其妻。參閱 以西結書 16:8。此習俗在早期阿拉伯人中盛行;塔巴里(Ṭabarî)對《古蘭經》的注釋(古蘭經 4:23,禁止男人「違背婦女意願繼承她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在蒙昧時代(Jâhilîya),當一個男人的父親、兄弟或兒子去世並留下寡婦時,如果死者的繼承人立即前來並將他的衣服披在她身上,他就有權以她已故丈夫的聘禮(即已支付的聘禮)娶她,或者將她嫁給他人並收取她的聘禮。但如果她搶先一步回到自己的人民那裡,那麼她的處置權就屬於她自己」;羅伯遜·史密斯(Robertson Smith),《親屬關係等》(Kinship etc.),第 87 頁。另參閱 塞爾(Sale)翻譯的《古蘭經》(Warne & Co.),第 56 頁及注釋。**至近的親屬**(a near kinsman):希伯來文 **go’el** 的主要含義是「一個執行已失效之權利的人」;因此是「一個重新主張」或「重新辯護」的人。故此,此動詞用於贖回已出售的房屋或田地,或贖回被迫賣身為奴的以色列人(利未記 25:25 及以下,利未記 25:47 及以下),或贖回已向耶和華許願之物;在 **go’el had-dâm**,「報血仇者」的表達中(申命記 19:6;申命記 19:12 等),它表示「一個為被謀殺者權利辯護的人」;參閱 德賴弗(Driver)在該處的注釋。但由於一個人通常無法自行贖回已失效的權利,此責任便落到他的家族,尤其是他的至近親屬身上;因此 **go’el** 逐漸演變為「至近親屬」之意。然而,波阿斯並非至近親屬(路得記 3:12),所以除非至近親屬拒絕,他不能採取行動;五經律法也並未要求 **go’el** 在贖回死者財產之外,還必須娶其寡婦,儘管習俗認可此婚姻。因此,路得是向波阿斯的慷慨求助。
路得記 3:10 10. **你末後的恩慈比先前更大**(thou hast shewed more kindness):起初,路得對她的婆婆表現出孝順(路得記 2:11);現在她對她丈夫的家族也表現出孝順。她拒絕在外面尋求第二次婚姻,她的行動將使死者得到他的權利。
路得記 3:11 11. **凡你所說的,我必照辦**(I will do to thee all that thou sayest):請注意 路得記 3:4 「他必告訴你當做什麼」;但路得自己建議了波阿斯應當說什麼。這巧合是由耶和華美好的護理所引導的。**全城**(all the city),字面意義是「城門」(gate):在古代,城門是人們聚集交談、經商和執行司法的地方;參閱 路得記 4:1;路得記 4:11,創世記 23:10;創世記 34:20,約伯記 29:7,箴言 31:23。**賢德的婦人**(a virtuous woman):參閱 路得記 2:1 注釋和 箴言 31:10。路得的行為並無不當的輕率;應根據當時的習俗來判斷。
路得記 3:12 12. **還有一個比我更近的親屬**(there is a kinsman nearer than I):他有更好的權利來履行至近親屬的責任。波阿斯展現了高尚的榮譽感,並渴望嚴格遵守社會習俗的規範。
路得記 3:13 13. **你今夜在這裡住宿**(Tarry this night):作為預防意外危險的措施;參閱 雅歌 5:7。
路得記 3:14 14. **因為他說**(For he said):即對自己說,他想;路得記 1:12 中的「如果我說」也有相同的意思。他的想法顯示出體貼和明智。
路得記 3:15 15. **外衣**(the mantle):僅再次出現於 以賽亞書 3:22;顯然是一種穿在普通衣服外面的大披肩。**六簸箕大麥**(six measures of barley):所指的量不確定:六細亞(seahs)等於兩伊法(ephahs,即蒲式耳),他爾根(Targ.)如此記載,或者六伊法,這會太重而無法攜帶;因此有人建議是指六俄梅珥(omers),等於三分之六伊法(出埃及記 16:36)。這份禮物是給拿俄米的,因為她作為路得的父母親關係,必須同意這門婚事。庫克先生(Mr S. A. Cook)指出巴比倫泥板(KB. iv. P. 187, xi. lines 1–6)中有一個平行案例,其中準新郎會向寡居的母親求婚;《摩西律法與漢摩拉比法典》(The Laws of Moses and the Code of H̬ammurabi),第 75 頁注釋。
路得記 3:16 16. **你是誰**(Who art thou):即「你怎麼樣?」、「你過得如何?」;參閱 創世記 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