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和。
2我們又藉着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上帝的榮耀。
3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
4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
5盼望不至於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上帝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
6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
7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 或者有敢做的。
8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9現在我們既靠着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着他免去[上帝的]忿怒。
10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着上帝兒子的死,得與上帝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11不但如此,我們既藉着我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和好,也就藉着他以上帝為樂。
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13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14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15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
16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17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18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19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21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着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 羅馬書 第五章
D. 第一宗罪的歸算之罪(第五章) 我們不試圖(除了注釋中已提及的)闡明此教義,它幾乎完全是個奧秘,並依賴於一個有智慧的族類之首與該族類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可能只有永恆者才能「知曉」。我們在此所做的,只是闡明此教義的陳述;這並非指全知之審判者認為每個個人都犯了亞當的罪,而是認為每個個人(因為他與其族類之首之間存在神秘的連結)都因亞當犯罪而應受懲罰。同樣地,我們也無需相信全知者認為稱義者已親自滿足了祂的公義,而是祂認為他們(因為他們與新族類之首的連結)因基督的順服而被接納。
羅馬書 5:1 羅 5:1-11。稱義狀態的穩妥與幸福;其基礎是神的愛。1. 所以我們既因信稱義] 這裡開啟了一個主要段落。前言部分現已結束:—稱義的必要性已確立;其對猶太人和希臘人而言的平等條件;以及信心是其唯一指定條件的事實;還有信心的本質與運作,特別是亞伯拉罕的例子。我們現在將更全面地闡述一些重要細節,這將引導我們看到信心在稱義者的品格和生命中所產生的影響。既因信稱義] 這是個不定過去時(aorist)。時間上的指涉可能是在每個個人案例中被接納的明確時刻;而非羅 4:25 所闡述的理想稱義。因為「因信」這詞在此指向我們對主工作的接納。我們就與神相和] 希臘文有一個重要且有強烈支持的異文:「讓我們與神相和」。我們不試圖在此討論文獻證據,僅陳述情況如下:—總體而言,支持「讓我們相和」的抄本和古代譯本權重較大。但另一方面,支持「我們相和」的內在證據權重較大。換句話說,「我們相和」完全符合上下文;「讓我們相和」則與之不符。整個上下文並非勸勉,而是教義性的斷言:「我們得以進入;」「我們歡喜;」「神的愛已澆灌在我們心裡;」「我們將得救;」「我們已與神和好;」「我們已領受了這和好。」—那麼,我們如何解釋「讓我們相和」呢?可能是由於早期未能掌握整個長篇上下文複雜而連貫的論證,以及這種誤解不可避免地導致將(經文所說的)現有擁有替換為渴望或勸勉。—這是一個顯然正確的原則,儘管需要最謹慎的應用,即任何數量的抄本證據都不應強迫我們接受一個破壞上下文的讀法。—希臘文抄本中,一個筆劃的差異是兩種讀法之間唯一可見的區別。與神相和] 字面意義是「朝向神」。也就是說,「在祂面前,就祂而言,我們擁有被接納的穩妥與平靜。」實際上,這句話的意思是「祂已接納我們進入平安;」「祂與我們相和。」之前所有的論證都表明,祂與我們和好,而非我們與祂和好,是主要重點;換句話說,是神方面的赦罪之公義,而非人方面的意志順服,後者雖然極其重要,但此刻並非直接的焦點。—許多人反對「神與我們和好」這句話,彷彿它將神描繪成一個敵對的力量。但當我們(像聖保羅在此)將祂視為審判者時,這句話的公義性就顯而易見了。作為創造者和父親,祂愛罪人;作為審判者,祂必須定罪罪人——如果不是因為祂自己所賜的挽回祭。而判處罪犯的法官,無論個人多麼仁慈,在司法上都是敵對的。同樣地,法官若因正當理由撤銷判決,那麼他在司法上就與被告和好,儘管他個人可能不需要情感上的和好。—聖經清楚啟示,愛的上帝向不悔改者宣告「沒有平安」。因此,當祂「說平安」時,改變的不是祂的仁慈,而是祂的司法態度:換句話說,就是和好。—關於「平安」一詞出現的具啟發性平行經文,請參閱 賽 53:5;路 2:14;路 19:38;來 13:20;彼後 3:14。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神聖的挽回祭,由慈愛公義的父所預備並接納;一次獻上,並持續有效(「我們有」)。
羅馬書 5:2 2. 藉著他] 字面意義是「透過他」;與前一句的結構相同。也] 即「我們不僅因他得以進入恩典,也因他得以站立在恩典中。」我們得以進入] 字面意義是「我們已進入」;「我們已找到」。時間上的指涉是過去的領受,導致現在的擁有。—「進入」:—字面意義是「引介」;「我們的引介」。與 弗 2:18;弗 3:12(儘管那裡的指涉與此處不完全相同),以及 彼前 3:18(英文譯本為「領我們到神面前」)是同一個詞。其概念是被宣告無罪者被接納。稱義包含兩個概念:法官的宣告無罪和與神和好的父親的接納。因信] 這是我們這一方面的事。主將我們「引介」給祂父的接納,在我們個人相信時,就個別生效。這恩典] 即「接納」(弗 1:6)以及隨之而來的「平安」。這個詞提醒我們,接納,如前所述(見第四章),是「照著恩典」,而非債務。我們所站立的] 「站立」這個詞與被拒絕和被定罪者的「跌倒」形成對比。參閱 羅 11:20;另參 詩 1:5;詩 130:3;啟 6:17;以及 林前 15:1,那裡的上下文給出了接納和安全的觀念,如同此處。堅忍(如 徒 26:22,英文譯本「繼續」)的觀念也可能存在;但上下文表明,接納至少是主要重點。歡喜] 這個詞在其他地方被譯為「誇口」(如羅 5:3 緊接著的經文),或「自誇」。參閱 羅 4:2 的注釋。這裡的論證從合法稱義的基礎真理,提升到稱義者隨之而來的喜樂和活力的聖潔高處。盼望] 字面意義是「在盼望上」。或許在此(如 羅 4:18,參閱該處)「盼望」是客觀的;「擺在我們面前的盼望」(來 6:18),即榮耀的應許和保證。我們的喜樂以此為基礎。神的榮耀] 關於注釋,請參閱 羅 8:18;羅 8:21;羅 8:30。—稱義者永恆的福樂被稱為「神的榮耀」,因為它是一種由神賜予的喜樂、愛、威嚴和聖潔的狀態;在神的同在中;其本質是看見神,並與祂相似。比較 約 17:24;林後 4:17;腓 3:21;西 1:27;提後 2:10;彼前 4:13;啟 21:11;啟 21:23。—本節是第八章的簡要預示。
羅馬書 5:3 3. 不但如此,我們也歡喜] 暫時,聖保羅再次將永恆的未來擱置一旁,以便更好地解釋現在的恩典。—「我們也歡喜」:—與羅 5:2 中的「歡喜」是同一個詞。這種重複的力量,與患難相結合,是何等奇妙!患難] 字面意義是「那些患難」;「我們的困境」。參閱 羅 8:35-39,這是這種歡喜的崇高例子。另參 太 5:11;徒 5:41;來 10:34;彼前 1:6-9;特別是 雅 1:2-4。忍耐] 堅忍的忍耐。參閱 羅 2:7 的注釋。「患難」教導信徒「恆心行善」的可能性與蒙福。
羅馬書 5:4 4. 經驗] 希臘文原意是「證明,考驗」。在新約中通常如此:例如 林後 8:2(英文譯本「試驗」),羅 13:3(英文譯本「證明」);腓 2:22(「證明」)。這裡的詞不能指主對信徒的考驗,因為下一句表明它是在信徒自己意識中的某種東西,在那裡產生盼望。它更像是信徒對自己的考驗;他發現自己透過恩典能承受和做什麼;這促進了未來努力的勇氣,以及最終勝利的堅定盼望。盼望] 指未來的恩典和(或許主要在此)隨之而來的榮耀。每次對所賜予能力進行「考驗」,都會增強信心,相信賜予者會持續賜予,直到「忍耐」的過程在永恆的歡迎中結束。
羅馬書 5:5 5. 盼望] 字面意義是「這盼望」;不是任何盼望,而是由此產生的盼望。不至於羞恥] 與 羅 9:33;林後 7:14;林後 9:4 是同一個詞;與 腓 1:20;提後 1:12 幾乎相同。在所有這些經文中,動詞都包含失望的意味。所以在此:「失望的羞恥絕不會隨此盼望而來。」因為] 思想的連結可由例如 弗 1:13-14 說明。另參 羅 8:11;羅 8:16-17。我們確信盼望將會實現,這份確信因聖靈已賜給我們而加深,甚至由此開始,聖靈的賜予是為了向我們保證神的愛。神的愛] 即祂對我們的愛。參 羅 5:8;羅 8:35;羅 8:39。隨後的上下文排除了「我們對祂的愛」這個意思。澆灌在] 字面意義是「已澆灌出」,如同雨從雲中傾瀉。時態表示聖靈首次向靈魂啟示神聖之愛的那次過去行動所產生的持久結果。藉著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更好的翻譯是「藉著那曾賜給我們的聖靈」;一次過去的賜予,無論是從教會的理想角度來看,還是從每個稱義者的實際角度來看。神聖的位格之靈在此被視為像 羅 8:15-16 那樣工作;在這樣的工作中,祂被認可為天堂的「憑據」,在那裡神的愛將永遠完全實現。
羅馬書 5:6 6. 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為罪人死] 從本節到羅 5:11,聖保羅闡述了「神的愛」這句話。他解釋說,這種由聖靈「澆灌」的愛,特別是救贖和稱義的愛。還軟弱的時候] 無力將自己從罪和審判中解救出來。這些詞與救贖者的能力形成對比。在所定的日期] 永恆旨意的日期;「日期滿足的時候」;加 4:4。參 可 1:15。基督] 在希臘文中,這個詞略有強調,指向這樣一位救贖者出現的奇妙。死] 也因其位置而帶有強調。祂的死既是神聖之愛的最高證明,也是神聖律法的最高要求。為罪人] 更好的翻譯是「為我們這些罪人」。與 羅 4:5 是同一個詞,參閱該處。這裡可能用這個強烈的詞來指所有罪人,因為與替代者的聖潔形成對比,也暗示羅 5:6 的「軟弱」不僅是消極的,更是(由於道德邪惡)拒絕真正愛真神的表現。參閱 羅 8:7 的注釋。「為」= 為了。這裡使用的希臘文介詞的特殊含義取決於上下文。它本身不一定表示「代替」、「替代」。但羅 5:7 的例子立刻暗示了這個概念;而這個介詞既不強制也不排除它。
羅馬書 5:7 7. 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 這裡的連結大致是:「祂為不敬虔的人死:這是無與倫比之愛的證明;因為你幾乎找不到有人會為一個義人、一個好人而死;你或許會找到這樣的例子,但那會是罕見的。」—「義人」和「仁人」之間沒有明顯的區別。公義和良善在此同樣與不敬虔和罪惡形成對比。就本節的措辭而言,字面意義是「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許有人敢作。」第二句中的第一個「為」可以這樣解釋:「為義人而死幾乎是聞所未聞的。我說,幾乎聞所未聞;並非完全沒有;因為為好人而死的例子確實發生。」本節的重點是,即使在人與人之間,這種愛的行為也是非常罕見和非常有限的。(「為正義的緣故」、「為良善的事」這種翻譯被排除,正如 Meyer 指出的,因為對比的是個人詞語:「不敬虔的人」、「罪人」。)
羅馬書 5:8 8. 神的愛] 與(例如)羅 16:1 是同一個詞。無限的謙卑蘊含在這個簡單的詞中。祂的愛] 完整地說,祂自己的愛;祂作為愛所獨有的愛:或許也暗示這愛並非由我們之前對祂的愛所引起。還作罪人的時候] 「還」暗示了基督的死將在稱義者身上產生恩典的後續改變。—關於本節的完整平行經文,請參閱 多 3:3-5,那裡羅 5:3 的黑暗畫面與羅 5:4 的「對人的愛」形成對比。基督] 父所愛的,羅 8:32。
羅馬書 5:9 9. 更何況] 即就我們的理解而言。在這種無可比擬的、不配得的愛的第一步之後,我們就能以較少的驚訝,信賴其恩典的持續。現在] 「就目前情況而言。」藉著他的血] 字面意義是「在他的血中」。如果「在」要被強調,其概念可能是洗滌(啟 1:5),儘管這不完全相關。在新約希臘文中,要判斷「在」的此類用法極為困難,其中「在」確實常等於「藉著」。參閱 羅 1:9 的注釋。得救] 即「被保守安全」,直到末日的最終保守。參 帖前 1:10,那裡字面意義是「耶穌,祂救我們(或,是我們的救主)脫離那將來的忿怒」。祂不僅一次為我們的挽回祭而死,而且,作為確定的結果,祂現在和永遠活著,每時每刻都是我們被接納的代表和代求者;一位永恆的救主。參 羅 8:34。忿怒] 字面意義是「那忿怒」;最終審判的忿怒。稱義者將被他們的主保守,直到並穿越那個危機。比較 約 5:24;約壹 2:28。
羅馬書 5:10 10. 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 即「正如」。這個假設也是一個事實。仇敵] 個人的仇敵;希臘文詞語的確切含義。比較 西 1:21。參閱下文 羅 8:7 的注釋。與神和好] 關於「和好」,參閱 羅 5:1 的注釋。這裡當然暗示了人意志與神和好的概念(作為所啟示的挽回祭的結果)。但即使在這裡,這也幾乎不是主要概念。仔細權衡其語言,它更多地指向神對罪人的接納,而非罪人對神的接納。因為情況是這樣提出的:「當我們作仇敵的時候,神對我們施恩:更何況(就我們的理解而言)祂仍會對我們施恩。」祂那時如何對我們施恩?當然是藉著稱義的恩賜(參 羅 5:9)。作為我們的審判者,祂宣告我們無罪;換句話說,祂與我們和好,並收納我們。因此,作為我們和好的父親,祂當然會繼續對我們施予同樣的恩典。—透過這段上下文,聖保羅尚未談到赦免對意志的影響。當他在此使用「與神和好」這句話時,顯然主要指移除司法障礙。—例如,押沙龍與大衛和好——恢復他的兒子地位——只有在大衛放下他公義的忿怒之後:在此之前,押沙龍意志的任何改變都不是和好。藉著他兒子的死] 作為挽回祭,以期稱義;羅 3:24-25。既已和好] 他沒有說「既已成為朋友」;正如剛才所說,這還不是重點。定罪的障礙已被移除;因此,更何況,這位既是審判者又是父親的神,將繼續對我們施予祂的愛。我們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 參閱 羅 5:9 的注釋。藉著他的生] 字面意義是「在他的生命中」。這裡的「在」可能嚴格來說是恰當的:「在他的生命中」=「在他這位活著的人裡面」。稱義者「在基督耶穌裡」(羅 8:1)。—比較 西 3:4,那裡指涉救主最終的顯現(審判和救恩的顯現),有助於解釋這段經文。換句話說,「我們將在主的日子得救,因為祂,為我們而死的那位,永遠活著,作我們的生命。」
羅馬書 5:11 11. 不但如此] 我們不僅那時會受到歡迎,而且現在也被允許感受我們地位的福樂。我們…歡喜] 字面意義是「歡喜著」;分詞。其意義實際上與英文譯本相同。從語法上講,這個詞或許與「既已和好」連結;換句話說,「我們那時必將『得救』,因為我們現在不僅被接納為無罪,而且被接納為對神聖之愛充滿喜樂的信心」,「我們不僅與神和好,而且歡喜。」現在] 參閱 羅 5:9 的注釋。領受了] 理想上,當祂死而復活時;實際上,當我們相信時(羅 5:1)。希臘文是個不定過去時。這和好] 和好;與羅 5:10 的動詞是同源名詞。根據那裡的解釋,這裡的意思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與神相和」的恩賜,憑藉祂的挽回祭。這個希臘文名詞在新約中只出現在 羅 11:15 和 林後 5:18-19。
羅馬書 5:12 12–21. 同一主題,藉由墮落之人與亞當的連結,以及稱義之人與基督的連結來闡明。12. 這就如] 這裡開始了一個重要段落,以本章結束。就語言和思想連結而言,它偶爾會很困難,而且涉及墮落影響的深奧奧秘。在詳細注釋之前,我們將先提出一些一般性評論。1. 本段結束了論證的一個主要部分——關於稱義之道;並引導到另一個部分——關於其結果。它與前者而非後者有更多連結。2. 其主要目的明確無誤。它藉由與亞當的工作(可以這麼說)形成對比,突顯了基督工作的宏偉和完整。它將兩者視為在某種真實意義上是平行和平衡的。3. 它沒有解釋(或許在此生無法解釋)事情的原因,而是將墮落的結果陳述為一個事實,即它不僅是遺傳的罪性,更是遺傳的罪咎;即因原罪而應受懲罰(死亡)的責任。死亡(在人類中)是懲罰:但例如,嬰兒沒有實際的道德過錯,卻會死亡:因此他們是為遺傳的(我們可以說是替代性的)罪咎而死。4. 聖保羅從這個公認的奧秘和事實(顯然羅馬人也是如此)推論到信徒因彌賽亞的替代性公義而獲得的相應「生命」,他在此(以及在 林前 15:22;林前 15:45;林前 15:47)將彌賽亞視為第二個亞當。5. 毫無疑問,墮落影響的奧秘極其巨大且痛苦。但它是事實的奧秘;它只是所有令人痛苦的奧秘中最深奧的一個——罪的存在——的其中一個分支。—詳情請參閱附錄 D。這就如] 這個句子沒有明確的結尾。但可以認為這個第一句暗示了一個結尾:換句話說,「所以[稱義的情況]正與罪藉著一人進入世界平行,等等。」羅 5:12 將是一個完整的陳述。藉著一人] 比較 林前 15:21-22;林前 15:45-49。罪…死] 參閱 羅 5:17-18,其中暗示了對立:基督、公義、生命。死又是從罪來的] 在人類的情況中。聖經從未說動物的死亡是因人類的罪。死亡是特別威脅到唯一一個族類的懲罰,這個族類一方面被創造為具有動物有機體,可以死亡,另一方面又「照著神的形像」被造。死亡的懲罰性質對聖保羅的論證至關重要。就臨到] 字面意義是「穿過,橫越,滲透」。臨到] 更好的翻譯是「直到」;以至於臨到所有的人。「人」在希臘文中在此被明確表達,標示出對人類的特殊指涉。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更好的翻譯是「因為眾人都犯了罪」;不定過去時。聖保羅指的是第一宗罪,指的是族類代表的罪咎。一個密切的對比平行經文是 林後 5:15,那裡字面意義是「既然一人為眾人死,所以眾人都死了」;即理想上,在他們的神聖代表中。另參 林前 15:21,那裡我們在亞當裡的死,就像這裡我們在亞當裡的罪一樣被提及。
羅馬書 5:13 13. 沒有律法之先] 這節和接下來的經文並非括號內的插句:參閱 羅 5:12 的注釋。—這裡的「沒有…之先」實際上等於「在…之前」。所指的是「從亞當到摩西」的時期,摩西律法被視為神為人類制定的第一部詳盡的法規。「律法」在摩西之前很久就存在了;例如婚姻、生命神聖性以及安息日的律法。但摩西律法以一種前所未有的方式涵蓋了職責領域;這引發了一個問題,即在之前的時代,人類是否在某些情況下滿足了當時已知職責的要求,從而逃脫了死亡。但事實並非如此:在那些時代,如同在摩西時代,「死就作了王」;因此有罪;因此有被破壞的律法;而那律法,在無數情況下(即嬰兒),必然只是「在亞當裡」被破壞;因為當事人並不知道它。律法…律法] 這兩個詞在希臘文中都沒有冠詞。儘管有些困難,我們必須將第一個解釋為摩西律法,第二個解釋為某種其他意義上的律法;這裡可能指普遍的神所宣告的旨意,亞當在一個特定情況下違背了它,而我們「在他裡面」也違背了它。不歸算] 以致帶來懲罰。因此,如果原始時代在任何意義上都沒有(被破壞的)律法,就不會有死亡。但死亡是普遍存在的。
羅馬書 5:14 14. 作了王] 參閱下文 羅 5:21 的注釋。其概念是無可置疑的統治。照著亞當過犯的樣式] 即藉著有意識地違背明確的誡命。這句話因此精確地符合嬰兒死亡的情況,也包括所有其他被認為可能的情況,其中無法追溯到對當時已知律法的明確違反。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字面意義是「一個預像」。這裡使用的希臘文詞語「type」(類型)精確地表達了其含義。亞當犯罪,以致他的後代,即使不考慮個人罪惡,也死了——一種懲罰性的死亡。基督,末後的亞當,如此生活和受苦,以致他的「弟兄」,不考慮個人功德,也活著,擁有稱義者的生命。那以後要來之人] 基督;從一開始就被神秘地預言為「將要來臨」。拉比們引用了一句話:「末後的亞當是彌賽亞。」—請注意,第一宗罪的歸算之罪的教義在猶太文獻中明確可見。正如 Meyer 在 羅 5:12 的注釋中(德文版,第 241 頁)所說,這可能在使徒歸主之前就是他信仰的一部分,但「他在基督徒的啟蒙中沒有理由拒絕」;相反,他將其納入他的福音教導中,作為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們補充說,他這樣做是作為真理的受命使者。)
羅馬書 5:15 15. 只是過犯] 在此,在亞當與基督的平行對比之後,陳述了基督工作的榮耀差異。這佔據了 羅 5:15-17。—差異在於祂的工作及其結果的巨大奇妙。過犯] 字面意義是「絆倒」。我們的詞「offence」(過犯)來自拉丁文的相同詞,英文譯本在此也如此使用。若] 在此(如 羅 5:10),「若」幾乎等於「正如」。因一人的過犯] 字面意義是「因那一個」;指所提及的那一個個人犯罪者。眾人就都死了] 字面意義是「眾人死了」。參閱「眾人都犯了罪」(一個精確的平行句),羅 5:12 的注釋。「眾人」:—「眾人」,與他們唯一的祖先形成對比;「眾人」,指這裡所討論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是全人類。何況] 在此,請注意救贖在何種程度上「超越」了毀滅。並非在受影響的人數方面;因為,無論何種理論,被救贖的人數都不會比被毀滅的人數多,後者是全人類。而是在原因和結果的品質方面。救贖是超越恩典和愛的積極運用,導致其對象在榮耀和永恆中逆轉先前的毀滅;事實上,不僅僅是逆轉,因為它帶來了賜予第二亞當弟兄的尊榮。—這裡和 羅 5:17 的「何況」因此是說:「第一亞當的墮落造成了巨大的邪惡結果;遠比他更偉大的第二亞當的工作將更何況造成巨大的良善結果。」神的恩典] 祂積極的恩惠;而祂在墮落時只是讓律法自行其道。並那因一人耶穌基督恩典所賜的禮物] 字面意義是「那在一人耶穌基督的恩典中的禮物」。基督的「恩典」是祂在工作中向人所顯的慈愛恩惠。那「在」(即實際上「透過」或「藉著」)那恩典所賜的「禮物」是稱義者的永生。—「那一人」:—「人」是強調詞,表明主作為第二亞當的地位,以及(因為這個人是耶穌基督)第二亞當的至高偉大。就越發加增] 字面意義是「就越發加增給眾人」。這裡指的是祂工作的歷史事實。「眾人」:—這裡再次,「眾人」與他們元首的獨一性形成對比;「眾人」,指這裡所討論的人。這裡的這些人(如 羅 5:13-19 所解釋的)是稱義者。參閱下文 羅 5:18 的注釋。—「越發加增」:—其概念是神在憐憫中的慷慨,與定罪的僅僅是法律上的公義形成對比。
羅馬書 5:16 16. 且不是] 如果我們將 羅 5:17 緊密連結,並將「因為審判」到「以致稱義」的詞語視為對眼前兩個事實的括號內陳述,那麼這裡的思路就比較不困難。我們可以用以下方式解釋 羅 5:16-17:「這恩賜,在品質的奇妙和偉大上,遠遠超過了毀滅,儘管兩者都是一個人的行為所致:(因為,我們知道,判決和執行是一個人的一次罪所致,而代贖和稱義在某種意義上是許多人的許多罪所致:)—我說這恩賜超過了毀滅;因為亞當的罪的結果只是死亡合法地統治罪人,而基督工作的結果將不僅僅是逆轉這一點,而是稱義的人在榮耀中統治死亡。」且不是] 這裡的希臘文更精確地說,是「且不是藉著一人的犯罪,[是]這恩賜:因為審判[來自]一人以致定罪;但恩惠[來自]許多過犯以致稱義。」這裡的「一人」顯然是亞當;對比的是他的獨一性,以及他的罪的獨一性,與他許多後代的許多過犯。聖保羅從亞當一次罪的巨大法律結果來衡量所有稱義者所有罪的赦免的偉大。罪是如此,以致亞當的罪給所有的人帶來了死亡;恩典是如此,以致無數的罪,透過挽回祭,「豐盛地被赦免」。—上面「來自」這句話,在兩句中當然有不同的含義。第一宗罪是判決的嚴格原因;而「許多過犯」之所以「造成」恩惠,只是因為它們引發了憐憫。—「審判…以致定罪」;「恩惠…以致稱義」:—在這些短語中,最後一個詞解釋了第一個詞:審判等同於死刑判決;恩賜不亞於宣告無罪。—本節非常清楚地教導了墮落的遺傳罪咎和厄運。人作為人所受的死刑判決是「藉著一人的犯罪」而來,其意義與許多人的「許多過犯」的罪咎明確區分開來。
羅馬書 5:17 17. 若因一人的過犯] 「因為」主要指 羅 5:16 的最後一句。現在「一」與「多」的對比被捨棄了,但我們發現了另一個對比;即邪惡的法律結果與神聖良善的豐盛結果之間的對比,這種良善賜予「不敬虔者」無罪釋放。換句話說,「這白白的恩賜確實是恩賜,慷慨而榮耀:因為如果亞當一次罪的結果是死亡作王,那麼神的恩典的結果將更豐盛地使稱義者在生命中作王!」—在本節中,「將要顯現的榮耀」,作為稱義的必然結果,首次明確出現。因一人的過犯] 更好的讀法是「在一次過犯中」。第一宗罪是死亡獲得對人類暴政的「在」(或在…之上)的場合。因一人] 字面意義是「透過,或藉著,那一個」。下文也是如此。參閱 羅 5:15 的注釋。那些領受] 時不時地;一個持續的過程,就連續世代而言。豐盛的] 這個詞暗示了神聖之愛恩賜的必要豐盛。稱義及其後果,無論就其本身而言,還是就其領受者而言,總是「豐盛的」。恩典] 字面意義是「這恩典」;即所討論的;因基督的緣故而被接納。又蒙所賜之義] 即在此,實際上是稱義。所「賜予」的是在律法眼中被接納的地位。而律法,就其本身而言,只在「公義」、無罪的基礎上接納。如何獲得這種無罪是另一個問題:在目前的情況下,它是作為「禮物」獲得的,由「稱信耶穌之人為義」的神所賜予。就在生命中作王了] 豐盛地逆轉了死亡對他們的「作王」。可能主要的概念是對死亡的完全而持久的勝利。比較 林前 15:55-57,這是一個有啟發性的平行經文。但無疑,這些詞語超越了這一點,指稱義者將來「榮耀」的所有威嚴,在其他地方以生命的「冠冕」、公義或榮耀的「冠冕」;以及「寶座」來象徵。參閱 啟 22:3;啟 22:5 中事奉與王權的奇妙結合。—「生命」在此是指未來的、天上的生命;完全意義上的生命。比較 太 18:8-9;太 19:17。藉著一人] 字面意義是「透過那一位,耶穌基督」。這
羅馬書 5:18
18. **因此**] 在羅馬書 5:18-19 中,從羅馬書 5:12 開始的論證,就其主要實質而言,被總結為亞當與基督的平行對比;基督工作的闡釋,是藉由亞當對其後裔的地位以及他的罪對他們造成的影響來呈現的。**正如因一人的過犯**] 更好的翻譯是「正如因一次過犯」,如同英文欽定本(E. V.)邊註所示。——此處希臘文是省略句。我們可以在本節的每個部分補上「結果是」;即「正如藉著一次過犯,結果是,臨到眾人,以致定罪;照樣藉著一次義行,結果是,臨到眾人,以致稱義得生命。」——此處譯為「義行」的詞,與羅馬書 5:16 註釋中譯為「開釋」的詞是同一個,請參閱該處。其嚴格的原始意義是「一件正義地完成的事」。其通常的實際意義是「一項正義的條例」。但在至少一處新約經文中,它似乎意指「一個義行或一系列義行」(啟示錄 19:8,「聖徒的義行」)。因此,在此處的一處解釋為「開釋的條例」,而在另一處則解釋為救贖主為祂的弟兄們所行的偉大義行(這義行也彷彿成為一項義的法規)。這種指涉的改變與聖保羅的文風並非格格不入。——然而,如果「義的條例」的解釋比我們認為的更為必要,它也相當符合上下文。基督的順服(如上文所暗示的)因此被視為稱義的具體條例或制度。總體而言,這是梅耶(Meyer)的解釋。**眾人……眾人**] 這兩個詞在兩種情況下分別指涉什麼?在第一種情況下,無疑是指全人類。每個人,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事實上,都在亞當裡被判死刑。在第二種情況下,許多注釋家(例如梅耶)也認為是指全人類:並非所有人都實際領受稱義,而是所有人都處於基督工作的範圍之內。我們不深入探討神聖意圖的深奧問題,僅僅尋求聖保羅在此處的特殊思想,我們傾向於將第二個「眾人」理解為有限制性的,意指「所有與第二個亞當連結的人」;所有「祂的弟兄」。因為在整個上下文中,聖保羅處理的是結果和事實,而不是抽象的理論。他從墮落導致死亡的可怕事實推論基督工作的結果;如果在一種情況下定罪是事實和行為,而在另一種情況下稱義僅僅是一種可能性,那麼這種平行對比將會非常不完整(並且恰好與羅馬書 5:15;5:17 的「更何況」相矛盾)。如果亞當事實上給所有相關的人帶來死亡,那麼基督也必須事實上給所有相關的人帶來生命。再者,整卷書信的推理,特別是羅馬書 8:30,暗示了這種限制,該處被稱義的人與「預知」和「得榮耀」的人是相同的,這是該段經文的明確意義。——「眾人」一詞在指涉改變的情況下的使用,可以很好地由哥林多前書 15:22-23 來闡明。因為在整章中,教會的復活是唯一的主題;哥林多前書 15:23 明確指涉「那些屬基督的人」:然而,當亞當與基督的平行對比被考慮時,「所有」一詞在那裡兩種情況下都被同樣使用。——關於其他不那麼精確的例證,請參閱約翰福音 12:32;提多書 2:11。基督作為全人類之首的觀點,至少在聖經中遠不如基督作為被稱義的人類(真教會)之首的觀點那麼明確。銘記這一點,此處指涉的差異肯定會比相同性更顯自然,而相同性只能透過承認其間的深刻差異來解釋。**稱義得生命**] 即,稱義賦予並導致生命;這既是透過撤銷死刑判決,也(如羅馬書 5:17)是透過隨之而來的榮耀生命的恩賜。
羅馬書 5:19
19. **因為,等等**] 本節與羅馬書 5:18 緊密相連。聖保羅從不同角度回歸到所關注的核心真理,以便留下第二個亞當獨特工作的代贖性這一深刻而明確的印象;即所有被稱義者的稱義完全源於此一真理。**成為罪人……成為義人**] 更好的翻譯是「被構成」,分別「被置於」有罪和稱義的地位。此處的整個上下文指向的不是道德上的改變,而是法律上的地位。在亞當裡,「許多人」在律法眼中成為有罪的;在基督裡,「許多人」在同一律法眼中將成為義人。換句話說,他們將被稱義。——「將被構成」:未來時態指涉信徒的相繼出現。所有人的稱義,在理想上已經完成;但實際上,它將等待個人相信的時機。——「許多人」:原文在兩種情況下都是「那許多人」。請參閱羅馬書 5:15 的註釋。——「順服」:此處可能特別指救贖主「樂意遵行」祂父的旨意,「甚至死在十字架上」(詩篇 40:8;腓立比書 2:8)。
羅馬書 5:20
20. **此外**] 更簡單地說,是「但是」,或者(更好)「現在」。在本節和第 21 節中,一個新的考量出現了,幾乎獨立於推理鏈,但旨在闡明恩典超越的「豐盛」(羅馬書 5:15-17)。**律法**] 原文是「律法」;但可能指涉是明確的,如羅馬書 5:14 提及摩西所暗示的。請參閱羅馬書 5:13 關於摩西律法特殊地位的註釋。**進入**] 原文是「從旁進入」;彷彿是宏大計劃中的一個事後想法。——比較加拉太書 3:19。**叫過犯顯多**] 意即,「叫疾病浮現出來」。這種將潛在罪性顯露出來,是一種真正的憐憫。比較羅馬書 7:13。顯然,聖保羅並非指這是聖潔律法唯一或主要的目的;而是就手頭的問題(為著他人的緣故稱義罪人)而言,這就是它的功能。它是要揭示一個事實,即人們不僅「在亞當裡」有罪,而且個人也犯了罪。**過犯**] 人的過犯,被視為一個整體。緊接著我們看到「罪」;「過犯」是其原則的表達。**罪**] 原文是「那罪」。緊接著也是「那恩典」。此處指涉的是罪和恩典在它們的特殊方面。**更顯多**] 這些詞在希臘文中代表一個複合動詞,該動詞因複合介詞而加強,並且本身比剛才用於「罪的豐盛」的詞更強烈:罪在哪裡增多,恩典就在那裡格外豐盛。關於此處的思想,請參閱羅馬書 5:16 的註釋。
羅馬書 5:21
21. **叫罪怎樣,等等**] 更確切地說,是「叫罪怎樣在死裡作王,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等等。」——「罪在死裡作王」:即,死亡是其權勢的表達。比較羅馬書 5:12-14 及註釋。——「願恩典作王」:這是精確的翻譯,應當保留,儘管希臘文的慣用語使得英文欽定本(「可能」)在語法上是可行的。聖保羅仍在思考未來信徒的相繼出現。**藉著義**] 即「藉著義的恩賜」(羅馬書 5:17),稱義。恩典提供了稱義不敬虔之人的方法;它賦予他們在聖潔律法眼中被接納的地位;為了該律法的目的,將他們構成為義人。——我們在此刻絕不忘記,在恩典的對象中,道德上的改變是意圖並實現的;但到目前為止,論證所關注的還不是這一點,而是作為其先決條件的司法上的接納;——是稱義,而不是聖化。**以致永生**] 「恩典作王」的最終結果。請參閱羅馬書 6:22,羅馬書 8:32,以及羅馬書 2:7 的註釋。**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這些聖潔的話語很好地結束了論證中特別解釋赦免之道的重要部分。耶穌基督是赦免的唯一原因和途徑,因此也確實是那些藉著祂被接納和得榮耀之人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