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羅馬書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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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和本 羅馬書 第4章

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

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

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4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

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7[他]說: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8主不算為有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13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20並且仰望上帝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

21且滿心相信上帝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

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 羅馬書 第四章

B. 亞伯拉罕的榜樣(第四章) 萊特富特主教(Bp Lightfoot)(《加拉太書信》,第三章附註)極有可能認為,「在基督紀元時,創世記中關於亞伯拉罕信心的經文已成為猶太學派的標準文本……而由此集中於此的興趣,為使徒們更豐盛、更屬靈的教導預備了道路。」亞歷山大派的偉大代表斐羅(Philo),至少十次引用或提及創世記十五章六節。而在反映「在基督紀元時猶太教導,雖有例外但相當公正」的《他勒目》(Talmud)中,「亞伯拉罕榜樣的重要性可從《出埃及記》十四章三十一節的《米大示》(Mechilta)中推斷出來:『信心是偉大的,以色列藉此相信了那位說話並創造世界的神。因為以色列相信主的獎賞,聖靈就住在他們身上……我們的父亞伯拉罕單單憑著他相信主的信心之功德,繼承了今世和來世;因為經上說,他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所以……哈巴谷說,義人必因信得生……信心是偉大的!』」[51] 萊特富特主教在註腳中補充說,一些後來的猶太作家,「顯然是為了削弱聖保羅『因信稱義』的推論,」將創世記十五章六節的後半句解釋為「亞伯拉罕信靠神的義」,即信靠神嚴格履行祂的應許……這種解釋本身既牽強,又缺乏傳統支持。」[51] 請注意,聖保羅小心翼翼地排除了上述經文中可見的「功德」觀念。

羅馬書 4:1 第四章一至二十五節。亞伯拉罕,一個看似是無償接納規則的例外,實則是其偉大榜樣。1. 那麼,我們要說什麼呢?等等。] 這裡預期了一個新的、獨立的反對意見。猶太人會援引亞伯拉罕,這位舊約的偉大領袖,假設他至少是按舊約條款稱義的;現在爭論的焦點轉向了他。——參見附錄B。希臘文抄本的讀法各異;但最可能的讀法將譯為:那麼,我們要說,我們的父亞伯拉罕按肉體得了什麼呢?——「那麼:」——在我們看來,這指的是羅馬書三章二十一節以來的一般性論證,而非特指羅馬書三章三十一節。——「我們的父:」——即猶太人的父。——「得了:」——即,在接納和特權方面。完成時態暗示了亞伯拉罕在人們思想中地位的持久性。——「按肉體:」——這些詞不像英文譯本那樣屬於「我們的父」,而是屬於「得了」。要解釋這裡的含義,我們必須記住(這將在書信中闡明)聖保羅關於「肉體」的教義。簡而言之,「肉體」是指墮落後的人性,未經更新,也未得神特殊恩典的幫助。「按肉體」在這裡的意思就是「憑藉他自己的獨立行為和功德」。亞伯拉罕是否因功德性地遵守了要求順服卻不提供恩典的行為之約而獲得接納?簡而言之,他是否因行為稱義?

羅馬書 4:2 2. 因為] 意即,「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亞伯拉罕在神面前就處於獨立的地位。」因行為] 字面意思為「出於行為」;因行為的結果。他有] 「正如他在聖經中呈現在我們面前一樣」;這是現在時態常見且自然的用法。可誇的] 字面意思為「一個誇口」;一個自我慶賀的理由。這個詞與羅馬書三章二十七節的詞幾乎相同。這兩個希臘文詞根據其上下文,可以是好的或壞的;有時指正當甚至神聖的歡欣(例如,第五章二節;希伯來書三章六節,「歡喜」),有時則指虛榮和自負。但在神面前卻沒有] 字面意思為「但不是向著神」;即「不是面對著祂」。因此,「在……面前」是一個恰當的翻譯。這個短語似乎是含蓄的:聖保羅沒有僅僅對所提出的問題給出否定回答,而是提出了否定的根本原因——人不可能在神面前正當地誇口。我們可以這樣解釋:「但事實上他沒有可誇的理由;因為,鑑於神的聖潔,即使是他也不可能誇口。而且(羅馬書四章三節)聖經直接證實了這一點;因為經上記載他因信而被接納。」

羅馬書 4:3 3. 經上說什麼呢?] 見羅馬書一章十七節。亞伯拉罕信了,等等。] 字面意思為「但亞伯拉罕信了,等等。」這個連接詞或許有其意義;它強調了動詞。希臘文是七十士譯本(LXX)創世記十五章六節的逐字引用,只是七十士譯本中「但」是「和」。務必參閱創世記十五章五至六節,作為聖保羅意義上信心的主要例證;即對神的個人信靠;絕對接受祂的話語,因為那是祂的話語。(詳見下文羅馬書四章二十二節。)就算為] 本章中,同一個希臘文動詞被譯為「算為」(羅馬書四章四節;羅馬書四章九至十節);「算為」(羅馬書四章五節);「歸算」(羅馬書四章十一節;羅馬書四章二十二至二十四節):另見羅馬書四章六節;羅馬書四章八節。(在提摩太後書四章十六節中,它被譯為「歸在……身上」。)它的明確含義(如同拉丁文 imputare)是記在帳上(無論是債務還是貸項,由上下文決定)。「歸算」的原因不在於詞本身,這個詞同樣可以用在涉及功德與恩典、工資與禮物的情況。為義] 即「彷彿是義」(就結果而言)。與羅馬書二章二十六節的結構相同,該段經文闡明了這一點。在那裡,(假設的)遵守律法的外邦人,被視為受了割禮,儘管他沒有受割禮。在這裡,亞伯拉罕因為相信,被視為擁有個人的(稱義的)義,儘管他沒有。換句話說,他是在一個非他自己行為的基礎上稱義的。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這段經文所闡明的),信心絕不被視為其本身就是義。(見下文羅馬書四章二十五節。)這段話的意思是,「藉著恩典」,同樣的結果,即在神面前被接納,隨信心而來,這結果本應隨功德而來。信心是條件,但不是這種接納的基礎。基礎是挽回祭。[在詩篇一百零六篇三十一節中,我們看到用於非尼哈的詞語,與這裡用於亞伯拉罕的詞語完全相同。但將詩篇與民數記二十五章十一至十三節比較,我們看到應用的不同。在非尼哈的例子中,一個聖潔熱心的行為得到了特殊的暫時性恩惠,即祭司職分在他家族中的永久性。這與救恩方面的接納無關;救恩與暫時性獎賞完全不在同一層次。在較低的層次上,非尼哈的行為是一種功德,並被「算為」他和他家族的功德。在亞伯拉罕的例子中,我們看到與非尼哈的兩個不同之處:(1)對神的信心,而非熱心的行為,是其緣由;(2)「歸算」是絕對且帶著特殊莊嚴地提及的,與任何暫時性結果無關。因此,聖保羅在這裡將其視為神對人「沒有行為」而被神接納的真實條件的神聖啟示,正如他整個論證所顯示的。] 關於雅各書二章十四節等,參見附錄C。

羅馬書 4:4 4. 作工的,等等。] 一個普遍的原則和事實,這裡特別指人對神律法的順服。律法的條款被默然比作一份人類契約,有明確的工作就有明確的報酬。恩典] 字面意思為「按著恩典」;「本著不配得的恩慈原則」。正如緊接著的「按著所欠的債」;「本著義務的原則」。

羅馬書 4:5 5. 不作工的] 希臘文暗示一個普遍的陳述;亞伯拉罕的案例具有普遍適用性。——「不作工的:」——當然是指在稱義方面。這是羅馬書三章二十八節和羅馬書四章六節中「沒有行為」所表達的真理的另一種形式;這些短語單獨或合起來,盡可能地用語言定義信心是稱義的唯一條件。信那稱不敬虔之人為義的] 這些話語,以及無數其他話語,提醒我們稱義的信心不是信「任何事物」,而是信神和祂的話語。見下文羅馬書四章二十至二十二節。——「不敬虔之人:」——一個非常強烈的詞——不虔誠的人。與羅馬書五章六節;彼得後書二章五節;猶大書四節等處的詞相同。這裡聖保羅離開了亞伯拉罕案例的特殊特徵,以一個極端的案例來強調稱義的原則。他設想一個人如此明確地「沒有行為」,以至於是一個公開的罪人:現在,這個人稱義了,被宣告為被接納為義人,唯一的條件是信那稱義者。而神在這裡,可以說,被描述為祂(習慣性地)如此行事;無疑是為了鼓勵最無保留的信靠。「不敬虔」這個詞並非描述每個人:「所有人都犯了致命的罪」(羅馬書三章十九節;羅馬書三章二十三節);但並非所有人都公開不虔誠。而由於人們將後者視為極端案例,所以這些人被選出來特別提及,作為稱義的恰當對象。

羅馬書 4:6 6. 正如大衛也] 在詩篇三十二篇。這段引文特別切題,不僅是受啟示的真理陳述,而且是由一個曾犯下深重「不敬虔」之罪,並親身經歷過在這種條件下稱義的人所說的。——「也:」——即,如同摩西在創世記中一樣。——羅馬書四章六至八節完全從屬於主要論證,該論證始終基於亞伯拉罕的稱義。形容那蒙福的人] 更確切地說,表達那蒙福的。這裡和羅馬書四章九節譯為「蒙福」的詞,原意是「宣告為有福」。這正是詩篇三十二篇一至二節所做的。歸算為義] 正如經文暗示祂所做的,當我們讀到祂「不將罪歸到他身上」(羅馬書四章八節)時。並非這兩個短語完全一致:「歸算為義」意味著一種廣泛的接納,這在另一個短語中並非必要。但是,與「蒙福」一詞結合起來,不歸算罪實際上等同於歸算義;因為這種「蒙福」意味著完全而莊嚴的接納。——後一個短語很好地闡明了前一個:在後一個短語中,人有罪,但被視為沒有罪;在前一個短語中,人沒有義,但被視為有義:「義被算為他的,沒有行為。」

羅馬書 4:7 7. 蒙福的,等等。] 希臘文是七十士譯本(LXX)的逐字引用。值得注意的是,這段引文(在詩篇中)之後的詞語(「心中沒有詭詐的」)與其在此處的應用完全一致。那裡的「詭詐」顯然是「作為悔改者來到神面前的不真誠」。那些「蒙福的」是真正蒙赦免的人——是真正尋求赦免的人。蒙赦免] 希臘文為不定過去時;「被赦免了」。可能指的是已發生且完成的赦免的明確行為。正如緊接著的「被遮蓋了」。被遮蓋] 希伯來文的字面翻譯,這個詞經常被譯為「贖罪」。

羅馬書 4:8 8. 不歸算] 即,在任何可能出現的審查和審判時。他們「不至於定罪」(約翰福音五章二十四節)。

羅馬書 4:9 9. 這福氣是單給受割禮的人嗎?等等。] 這裡對大衛話語的引用再次融入了亞伯拉罕案例的主要論證。這由「那麼」一詞表明。這節經文的字面翻譯是:因此,這蒙福的宣告——是關乎受割禮的,還是也關乎未受割禮的呢?因為我們說,亞伯拉罕的信心被算為他的義。這可以解釋為:「那麼,這是否只能應用於受割禮的人呢?(因為可以爭辯說大衛是受割禮的希伯來人);或者我們可以將其擴展到未受割禮的人嗎?我們這樣問;因為亞伯拉罕的案例是現在討論的;我們可以從那個案例中尋找答案。」

羅馬書 4:10 10. 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 創世記十五章比創世記十七章至少早了十四年。

羅馬書 4:11 11. 割禮的記號] 即,割禮作為一個身體上的標記,用來表示稱義這個已完成的事實。義的印證] 一種正式的、法律上的證明,表明頒布此禮儀的神堅守祂已賜予的恩典。信心的義,等等。] 字面意思為「他在未受割禮時所信的義」:即「與他在未受割禮的日子裡所行的信心相關的義」(羅馬書一章十七節)。關於「信心的義」這句話的例證,請參見腓立比書三章九節:「那因信基督而來的義,就是從神而來的,以信心為條件的義。」使他可以成為,等等。] 這指的是前面所有直接的上下文。意即,「神命定亞伯拉罕的稱義應先於他的割禮,這樣他的割禮就不是傳達而是證明他的稱義——以便他與所有信徒,無論是外邦人還是猶太人,的關係都能清楚地脫離割禮之約。」父] 祖先;在比喻意義上是完全自然的。這裡不僅暗示了時間和榜樣上的優先,而且亞伯拉罕所領受的祝福,是所有「效法他信心腳蹤」之人繼承產業的憑證。關於這種偉大屬靈父權的教義,參見加拉太書三章七節;加拉太書三章九節;並見馬太福音三章九節;約翰福音八章三十九節;加拉太書六章十六節。那些相信的,雖然,等等。] 字面意思為「那些藉著未受割禮而相信的」。希臘文的慣用語僅表示信仰所處的狀態和條件。義] 字面意思為「那義」;即,或許是「所討論的義,那藉著信心而來的義」。

羅馬書 4:12 12. 受割禮的] 實際上等於「受割禮的人」;(見羅馬書一章四節的最後一個註釋)。這裡說亞伯拉罕是受割禮之人的(屬靈)父;即受割禮的人;然後立即將此限制為相信的受割禮之人。對那些] 即「對那些……有益處」。他們繼承了賜給他們偉大之父的永恆應許。但他們也效法] 希臘文在語法上有些困難;但其意義與英文譯本完全相同。腳蹤] 最好譯為「藉著腳蹤」,作為規則和榜樣。參見腓立比書三章十六節。在希臘文中,這節經文以「我們的父亞伯拉罕」結尾;因此強調了父權的事實和性質。

羅馬書 4:13 13. 因為那應許,等等。] 這裡希臘文的語序再次強調:因為那應許不是藉著律法而來,等等。他必成為後嗣] 或許譯為「即他成為後嗣」更好;「後嗣」與「應許」同位。這應許使他立即成為後嗣,並預言了實際的擁有。希臘文譯為「後嗣」的詞有時指有繼承前景的人,較少指實際的擁有者。世界] 這裡或許是其最廣泛的意義;「天地」、「宇宙」。在基督,亞伯拉罕的後裔,就是「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祂」的那位,繼承權被視為是普世的。甚至有拉比的說法被引用,其中「天地」被稱為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另見第260頁。)但從創世記十二章三節;創世記二十二章十八節,以及「世界」常用於「人類世界」(例如羅馬書一章八節,羅馬書三章十九節;歌羅西書一章六節;提摩太前書三章十六節)的情況,以及這段經文的特殊教義(即為各國信徒預備的義)來看,這裡最好理解為「每一片土地」。亞伯拉罕將在「他的後裔」中擁有每一片土地;「各族、各民、各方」。比較加拉太書三章十六節及其上下文,似乎清楚地表明這裡指的是基督的統治,「地上君王的元首」,「地極」被賜給祂「為產業」——這產業現在是真實的,而且確實以彌賽亞的救贖大能在每個地區,並以不斷增長的方式被感受到這一重要方面,顯明其真實性。

羅馬書 4:14 14. 律法] 字面意思為「出於律法」。關於希臘文的結構,請參見羅馬書三章二十六節(末尾)。——這裡的「律法」沒有冠詞,其指涉可能是一般的;意即「如果那些在任何意義上聲稱基於律法的人,等等。」但最好還是讀作(英文)「那律法」。缺乏冠詞在事物顯著且眾所周知時是完全自然的。後嗣] 即,世界的後嗣,正如應許給亞伯拉罕的。信心] 希臘文為「那信心」;即,或許是「所討論的信心」;稱義的信心,特別是亞伯拉罕的信心。歸於無有……歸於無效] 希臘文的兩個動詞都是完成時;其可能的重點是,意即,「如果律法成為繼承權的條件,那麼信心和應許就自動失效了」;它們僅僅因為一個法律條件的存在就被取消了。那應許] 即「他」(亞伯拉罕,在他的後裔中)「必成為世界的後嗣」。換句話說,彌賽亞,亞伯拉罕的後裔(以及因此而來的「祂的以色列」),將享有神聖的勝利和統治。

羅馬書 4:15 15. 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因為] 「因為」表明這句話證實了剛才所說的,即藉著律法繼承產業必然阻礙應許的實現。——所討論的「信心」被說成是「算為義」歸給信徒;所討論的「應許」是那個信徒,作為信徒,將「繼承世界」。但如果律法,以其唯一可能的條款,一旦介入罪人與稱義之間,他就會無可救藥地被切斷(1)與有效的「義」的聯繫,以及(2)因此與附屬於義的「繼承權」的聯繫。稱義和繼承權都同樣遙不可及;因為不可避免地,當應用於墮落的人時,律法(正因為其聖潔和絕對)「惹動忿怒」;產生了在事物本質上會招致審判者純潔而無情忿怒的事物;因為它藉著其對人的應用,產生了「過犯」。——請注意,這裡聖保羅用的是「過犯」(transgression),而不是「罪」(sin)。「罪」存在於墮落之處;「過犯」是一個較窄的詞;指「逾越」一個明確的條件。

羅馬書 4:16 16. 所以,等等。] 字面意思為「所以出於信心,是照著恩典」;即使在希臘文中,這也是一個異常簡潔的句子。——「所以:」——意即,「在律法之下情況既然如此,神的憐憫就照此為我們行事。」這句話可以擴展為:「所以神將信心作為稱義的唯一條件,以便稱義能脫離祂律法中必然規定的條件;即,那些外在和內在的完全順服的條件。也就是說,稱義是『照著恩典』的,因為它將人視為擁有他所沒有的——有功德的義。」我們當然可以將「應許」或「產業」替換「稱義」,作為這些子句的主語。但後者的概念更為突出,因此是更安全的建議。堅定] 即,不因律法的條件而危及猶太信徒,也不因缺乏律法的特權而危及外邦信徒。不單是] 希臘文有語法上的困難,但其意義實際上與英文譯本相同。「後裔」被視為分為兩個主要部分;這裡首先是「出於律法」的,即猶太信徒,並非真正從律法中擁有權利,而是被視為擁有權利,以突顯外邦人因信心而有的權利的有效性。亞伯拉罕的信心] 亞伯拉罕在這裡是明顯超越律法之信心的榜樣,因此是外邦人的典型案例。並非猶太信徒(羅馬書四章十二節)不需要「亞伯拉罕的信心」,但這裡的重點是外邦人的案例。我們眾人] 即所有信徒;「蒙救贖的萬民」(參見加拉太書三章七節)。這裡聖保羅似乎首次明確地從他的猶太反對者轉向他的共同信徒,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從此以後,幾乎沒有反猶太的論證。——福音的勝利是奇妙的,它不僅使前法利賽人和前偶像崇拜者在基督裡以「我們」和「我們」聯合成為可能,而且是極其自然的。

羅馬書 4:17 17. 正如經上所記] 創世記十七章五節,亞伯拉罕得名之時。——參見加拉太書三章八節中引人注目的短語,其中聖經彷彿與其啟示者合而為一,創世記的話語被明確地宣稱為福音的預言。——那種認為摩西可能沒有這種意圖的批評是膚淺的。無論是否如此,使徒,如同他的弟兄們(彼得前書一章十一節)和他的主(馬太福音二十二章四十三節),都聲稱在先知們的知識、思想和話語背後,始終存在著「藉著他們說話」的那位神的心思和目的。如果耶穌確實是永恆的聖子,那麼為祂所做的這種預備是否不成比例呢?——這裡的引文是七十士譯本(LXX)的字面翻譯。在祂面前,等等。] 更確切地說,在祂所信的神面前(即在祂的判斷中)。這句話與「祂是我們眾人的父」相連。意即,「儘管人可能很少在亞伯拉罕身上看到相信的希臘人和西古提人的祖先,但神既命定又實踐了這種父權。」使死人復活] 即(在聖經英文中總是如此)使人活過來。這種對全能的崇高描述直接指亞伯拉罕和撒拉在無子女的老年時期,以撒誕生的奇蹟(見羅馬書四章十九節,並參見希伯來書十一章十一至十二節)。稱無為有] 即,實際上,視為存在。參見羅馬書九章二十五節的引文,該動詞有類似的用法。全能者對不存在的事物,甚至從人的角度看不可能存在的事物(例如,「如同已死」之人的兒子),發出呼召(即處理),彷彿它們已經存在,因為它們將很快按照祂的目的而存在。

羅馬書 4:18 18. 在指望之外……在指望中] 字面意思為「超越指望……憑藉指望」。這裡或許前者是主觀的指望,後者是客觀的指望。亞伯拉罕被要求以一種超越所有單純概率印象的方式去相信;但他卻安息在神應許所「擺在他面前的指望」上,並相信了。使他可以成為] 為了成為。這並非他信靠的根本動機;對神的認識才是那個動機。但這個偉大的「擺在他面前的喜樂」強烈地存在於他相信的靈魂中。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創世記十五章五節。這很有趣,作為一個暗示性引用的例子。聖保羅認為讀者知道上下文,因此理解「如此」的含義。參見希伯來書六章十三至十四節,那裡引用的重點在於未引用的上下文。但那段經文是寫給猶太門徒的,不如這段寫給混合的、主要是外邦人的教會的經文那麼引人注目。這裡我們看到使徒鼓勵他的外邦歸信者仔細研讀舊約的一個重要標誌。——無疑,暗示性引用在拉比們中被廣泛使用;但如果聖保羅不認為它合適,他就不會對外邦人使用它。——請注意,這裡引用的話語(在創世記十五章中)緊接在「亞伯拉罕信神,等等」之前。

羅馬書 4:19 19. 信心不軟弱] 即,在那危機時刻;希臘文暗示如此。在那種壓力下,他沒有屈服;在信心中,他奮力而起。他也不思想] 以致於分散了他對應許事實的看法。他意識到身體上的不可能(至少在創世記十七章十七節),但他轉離了它,超越了它。見下文羅馬書四章二十至二十一節。如同已死] 與希伯來書十一章十二節中譯為「如同已死」的詞相同。將近一百歲] 九十九歲(創世記十七章一節)。本格爾(Bengel)指出,從閃到亞伯拉罕,族長中沒有一個在一百歲時生下頭胎兒子(據記載)。事實上,除了他拉(Terah)之外,沒有一個在三十四歲以上生子。

羅馬書 4:20-21 20-21. 他沒有疑惑,等等。] 希臘文暗示的解釋是:「他轉離了自己的身體狀況,只專注於應許,並且不懷疑其條款——正因為那是應許。因此,他以極大的努力和信心的操練而奮起,這包括將榮耀歸給神(對祂作為神的絕對和敬拜的信靠之『榮耀』);完全確信祂有能力實現祂所作的任何應許。」我們在這裡比其他任何地方都更詳細地闡述了信心的本質,即本質上是信靠;不是單純的歷史性相信,也不是心智上的同意,而是個人的信靠;將其後果應用於自身,安息在作為應許者的神身上。我們也得到了一個寶貴的提示,說明了神為何規定信心作為罪人稱義的條件。我們看到,信心是靈魂的一種行為,它完全轉離「自我」(無論是功德還是過失),並以一種雖然絕非有功德(因為畢竟只是合乎情理),但卻能「觸摸祂衣裳繸子」的方式尊榮全能和全恩的神。它使祂的受造物以唯一正確的態度——完全的順服和信靠——來到祂面前。因此,我們部分地看到,為什麼信心,而且只有信心,才是觸及挽回祭功德的途徑。這在下一節中有所暗示。

羅馬書 4:22 22. 所以,等等。] 信心的這種特質解釋了它在稱義中的歸算。

羅馬書 4:23 23. 如今,等等。] 在這節和二十四、二十五節中,聖保羅總結了他論證的這一部分;——從亞伯拉罕案例得出的證明。他展示了其對那些如今同樣「將榮耀歸給」同一位神的人的完全適用性,他們藉著對神明確的稱義應許,以同樣絕對的信靠,這應許最終藉著祂兒子的復活而得到印證。為他] 字面意思為「因為他」;即「因為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僅僅是為了告訴我們這一點。」

羅馬書 4:24 24. 也為我們] 字面意思為「也因為我們」;「因為我們也將被如此對待,因此需要知道這一點。」將要] 字面意思,完整地說,是「即將」。未來性的指涉是指稱義者持久的意圖。稱義,就個人而言,是基於信心的現時狀態;但對於所有「將要相信」的人而言,它在意圖上是一個未來的事。如果我們信] 更確切地說,是「甚至我們這些相信的人」。信心是被假定的。信那使我們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 指父神。(參見詩篇十六篇十節;使徒行傳二章二十四節;使徒行傳十三章三十節;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一節;以弗所書一章二十節等;希伯來書十三章二十節。)祂「使耶穌再次復活」在這裡作為祂無限信實的神聖保證。「祂已給萬人一個憑據」,不僅是審判的憑據(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一節),而且是現時和完全稱義的憑據,「就是叫祂從死裡復活」。亞伯拉罕特別相信祂是原始應許的神,以及對他自己有特殊護理和慈愛的神:我們現在也相信祂是那位在挽回祭的死後使祂兒子復活的父。我們的主] 這尊貴的稱謂增強了復活的意義。

羅馬書 4:25 25. 交付] 作為祭牲。參見羅馬書八章三十二節。這裡父神交付祂的兒子。在加拉太書二章二十節;以弗所書五章二節等處,我們看到聖子的自我犧牲。參見詩篇四十篇八至九節,關於這兩個真理的結合。「看哪,我來了;……我樂意遵行你的旨意。」為我們的過犯] 字面意思為「因為我們的過犯」;「因為我們犯了罪」。這是希臘文的自然含義。我們罪惡的事實要求,為了它們的公正赦免,非主之死莫屬。為我們的稱義] 字面意思為「因為我們的稱義」。結構是相同的。這點,以及子句的平衡,似乎要求這樣的解釋:「祂復活,是因為我們的稱義已經成就」;而不是「為了賜給我們稱義」,正如許多人所解釋的。這個平行是完整的:「我們犯了罪,所以祂受苦:我們稱義了,所以祂復活。」——對此有人反對說,這個思想在教義上並不真確;因為每個信徒的稱義,並非從主的死開始,而是從信心的時刻開始(見羅馬書五章一節)。但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使徒在這裡陳述的是這件事的理想狀態;他指的不是個人的稱義,而是那永遠確保信徒教會稱義的工作。一個密切的平行是「成了」(約翰福音十九章三十節)。(另見羅馬書八章三十節中的理想語言;以及希伯來書一章三節;希伯來書十章十四節中富有啟發性的平行經文。)在神聖的意念中,每個未來的信徒都被宣告為稱義,藉著已完成的挽回祭,當耶穌復活時。祂的復活證明了祂作為我們替代者的被接納,因此也證明了我們在祂裡面被接納。無疑,另一種解釋在事實上是真實的:祂復活是為了使我們藉著福音(若非祂復活,福音就不會被傳講)可以領受稱義。但希臘文的結構和子句的平衡,無疑支持了現在給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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