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上帝的聖言交託他們。
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上帝的信嗎?
4斷乎不能!不如說,上帝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 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5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上帝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上帝降怒,是他不義嗎?
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上帝怎能審判世界呢?
7若上帝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8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10就如[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11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上帝的;
12都是偏離正路, 一同變為無用。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14滿口是咒罵苦毒。
15殺人流血, 他們的腳飛跑,
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18他們眼中不怕上帝。
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
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1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22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24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25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27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28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9難道上帝只作猶太人的上帝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上帝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上帝。
30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 羅馬書 第三章
A. 拉比教義;功德、特權等(第二、三章)以下塔木德的摘錄來自已故的 A. M. Caul 博士的《古道》(Old Paths)。每處都提供了原始的拉比文和參考資料。(關於塔木德作為聖保羅時代觀點的證據,請參閱下文附錄 B。)「世上每個人都有功德和罪惡。如果他的功德超過他的罪惡,他就是義人。如果他的罪惡超過他的功德,他就是惡人。如果兩者各佔一半,他就是一個中間人,áéðåðé。」第 125 頁。「割禮等同於律法中的所有誡命。」第 230 頁。「智者說,我們的父亞伯拉罕坐在地獄(Gehinnom)門口,不讓任何受過割禮的人被投入其中。」第 229 頁。「在所有誡命中,沒有一條能與研讀律法相比。而研讀律法等同於所有誡命;因為研讀引導實踐。因此,研讀總是先於善行。」第 131 頁。「什麼是寄居的歸信者?一個外邦人,他已接受了賜給挪亞子孫的誡命,但未受割禮也未受洗。這樣的人被接納,屬於世上虔誠的列國。為什麼他被稱為寄居者?因為我們可以在以色列地讓他與我們同住……但寄居的歸信者只有在禧年慶祝期間才被接納」(第 34 頁);即每五十年中的一年。但在其他地方,塔木德說自從十個支派被擄以來就沒有禧年了(第 35 頁)。因此,完全的歸信是外邦人唯一的真正希望。「什麼構成一個陌生人(即完全的歸信者)?獻祭、割禮和洗禮。目前,沒有獻祭,割禮和洗禮是必要的;當聖殿重建時,他必須獻祭。一個歸信者(Ger)除非受割禮和受洗,否則不算歸信者。」第 154 頁。這些摘錄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幫助我們評估聖保羅在羅馬書第二章等處所針對的偏見。這些摘錄所來自的著作《古道》(The Old Paths,ðúéáåú öåìñ)本身就是羅馬書第十一章預言的一個不小的例證。它最初是一系列文章,於 1836-1837 年間在倫敦的猶太人中流傳,作為「現代猶太教與摩西和先知宗教的比較」;它是一位外邦彌賽亞信徒對猶太人深切而又極其溫和的呼籲。
羅馬書 3:1 羅 3:1-2。猶太人的優勢:啟示。1. 有什麼益處呢?] 字面意思是「有什麼過剩呢?」,即特權的過剩。聖保羅在此糾正,儘管只是順帶一提,前一段落可能推斷出的割禮在所有方面都毫無價值,以及猶太人本身沒有什麼特別值得感謝上帝的。值得注意的是,他對這種想法的主要回應在於,舊約確保了啟示這一巨大的實際益處。(參詩 103:7。)這種糾正偏離了本書信這一部分的主要論點,其中聖保羅旨在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在罪惡的真實性和需要神聖稱義方面是平等的,而不是在特權方面。然而,即使在這裡,主要論點也沒有被遺忘:聖經的賜予使猶太人的責任完全顯明。他的「益處」就是他的控告。
羅馬書 3:2 2. 在各方面] 關於評論,請參羅 9:4-5;這是一個論證的一部分,本節可被視為其萌芽或最初的暗示。主要是] 字面意思是「首先」。這或許是一個未繼續下去的列舉的第一步。參羅 1:8。但翻譯為「主要是」是完全可能且自然的。上帝的聖言交託給他們] 字面意思是「他們被託付了」;首先是為了他們自己的益處,然後是作為世界的「聖經保管者」——為了舊約下的探求者和歸信者,以及新約下的普世教會。聖言] 這些話語。與徒 8:38;來 5:12;彼前 4:11 中的詞相同。希臘文詞在七十士譯本(LXX)中偶爾用於普通的口頭表達;例如詩篇 19(LXX 18):14:「我口中的言語。」新約中剛才引用的經文的上下文無疑表明,這裡指的是上帝藉著舊約先知所說的話語;簡而言之,就是舊約聖經。使徒對聖經啟示獨特尊嚴的見證再強烈不過了。因此,當他在其他地方對比「字句」和「精意」時,無論其含義為何,都不是要貶低書面「聖言」的神聖權威。
羅馬書 3:3 3. 這有何妨礙呢?] 這是一個論證公式,引入一個反對意見。若有不信的] 這是一種委婉的說法,在假想的猶太反對者的話語中最為自然。事實上,是「一些人」相信,而許多人不信;就像古時在加低斯巴尼亞一樣。(民數記 13, 14。)上帝的信實] 即祂的誠實,對祂應許的忠實。相同的希臘文詞在加 5:22(英譯本為「信心」)、多 2:10,或許還有提前 4:12 中,都帶有「信實」的含義。——參附錄 C。
羅馬書 3:3-8 3-8. 神聖的審判者不會縱容罪惡。3-8. 這有何妨礙呢?若有不信的,等等] 羅 3:3-8 這一選讀段落在細節上頗為困難,儘管整體清晰。困難部分源於對反對者何時發言的疑問,部分源於使徒自己的思想修改了反對者口中的話語。最好是放棄對解釋的細緻討論,直接以意譯的形式給出我們的解釋。羅 3:3。(猶太反對者)「你說猶太人有優勢。他確實有:上帝的誠實(真理、信實)已承諾賜予他永生。因為我們能認為一些猶太人對上帝的不忠會廢除祂對這個民族的信實嗎?祂會失敗嗎?」羅 3:4。(使徒)「斷乎不可!我們寧願承認人有任何不實的指控,也不願對上帝有絲毫指控。大衛在承認自己的罪時看到了這一點,並寫了下來;他的主要思想是(詩 51:4),他甚至會承認自己最糟糕的罪,以便上帝被視為公正地懲罰他。」羅 3:5。(反對者)「但請聽我進一步說。一些猶太人的罪惡不信,正如你所承認的,不能改變祂的旨意。我不能說更多嗎?它難道不是藉著將祂的信實對比出來而榮耀祂嗎?如果這樣,祂會懲罰它嗎?你對祂懲罰邪惡的猶太人所施的憤怒,說祂是公正還是不公正呢?」羅 3:6-8。(使徒)「我說,斷乎不可有祂不會懲罰他們的想法。因為,按照這樣的原則,上帝怎能成為普世的審判者呢?我,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也可以像你一樣說:『我選擇說謊;無論如何,這都會彰顯上帝的真理,例如通過對比;因此我應該被宣告無罪;我應該被允許按照為善而行惡的原則行事;』——這是一個我們基督徒被指控的原則,但我們完全譴責它。」我們現在評論細節。
羅馬書 3:4 4. 斷乎不可!] 字面意思是「願這事不要發生」;「願它不是這樣」;英文新約中凡出現「God forbid」之處皆如此。——使徒不僅接受了反對者的立場,但不是以反對者的意思。上帝的應許確實應當堅立;僅僅想到那裡會失敗就令人震驚。但那應許從未說過,選民中不悔改的個人會免於厄運。寧可上帝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 意思是,「如果存在失敗,那麼相信最真實的人是虛假的,比相信『不能說謊的上帝』是虛假的,更安全、更真實。」——所有聖經的一個深刻特徵是,它總是站在上帝一邊。這對於那些願意深思的人來說,是「聖經超自然起源」的一個重要證據。叫你顯為公義,判斷的時候顯為清白] 希臘文詞語與詩篇 51(LXX 50):4 的七十士譯本(LXX)逐字相同。希伯來文原文與英譯本完全一致,「你判斷的時候顯為清白」;七十士譯本和聖保羅在此的希臘文,其效果可能也確實相同或近似:「你控告的時候顯為清白;你促成審判的時候顯為清白。」與林前 6:1 中「打官司」是同一個詞。關於詩篇 51 中這一思想的特殊力量,請參閱上文的意譯。
羅馬書 3:5 5. 不義……義] 泛指,但暗示了不信和忠誠的特殊形式。人的不信任對上帝是極其不義的;上帝對祂應許的忠誠對祂自己和祂的聖潔是公義的。——關於羅 3:21 中「上帝的義」在此的特殊含義,請參閱下文。[33] 然而,羅 1:17 註釋中賦予該短語的含義,即使在此也可能是其含義:即「如果我們的罪(通過對比或其他方式)彰顯了上帝的接納之道,那又如何呢?」上帝不公義嗎?] 這個問題(反對者的)在希臘文中是一個嚴重的語法難題。這個疑問詞通常預期答案是「不」。但這個論證的轉折暗示了一個(來自反對者的)問題,預期答案是「是」。(上述疑問詞的用法在希臘文中並非完全不變,但在聖保羅的所有其他情況下都成立。) 對我們來說,解決方案如下:使徒提出了反對者的問題,但對上帝榮耀的熱心迫使他通過自己對神聖公義的強烈感受來修改它。反對者要求答案「是」;聖保羅在語法上被迫讓他要求答案「不」。因此,它不是他本來想說的「上帝難道不公義嗎?」,而是「上帝公義嗎?」,其中最多只是在口頭上將問題懸而未決。施報] 字面意思是「施加憤怒」;即因特殊罪惡所應得的憤怒;降臨在以色列身上的憤怒。我照著人的話說] 即「僅憑人的原則,從人的角度來看。」在聖保羅看來,這種對永恆者及其行為的是非善惡的嚴肅質疑,是「照著人的話說」。在聖靈教導的光照下,這是不可能的,除非(像這裡一樣)僅僅作為一種論證公式。
羅馬書 3:6 6. 上帝怎能審判世界呢?] 重點在於「審判」,而非「世界」。無需假設這裡的「世界」一詞與猶太民族相對立。這個問題的重點是,如果上帝在罪惡彰顯祂榮耀時不能公義地懲罰罪惡,那麼祂不僅不會懲罰那些特定的罪惡,而且祂(就原則而言)將完全放棄祂作為「全地審判者」的職責。所有罪惡,在某一方面,都彰顯祂的榮耀,即使只是一種黑暗的對比: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懲罰都不會是公正的!——關於主是「萬有審判者」的真理,使徒將其視為「首要基礎」。
羅馬書 3:7 7. 若是,等等] 在這裡,聖保羅在反對者自己的立場上與他對話;他以一個人的身份說話,這個人的罪(例如謊言)有助於使上帝的真理「豐盛以致榮耀祂」;即以一種贏得祂新讚美的方式更廣泛地彰顯出來:——在這種情況下,保羅,或者甲、乙、丙,難道不與猶太反對者一樣有權免受懲罰嗎?——在「我為什麼還,等等」這句話的希臘文中,「我」這個詞語氣非常強烈;「我也」;即「我,以及我的反對者。」——「我為什麼還,等等:」——即「在承認我的罪對上帝榮耀的推進所產生的影響之後。」——「因我的謊言」;字面意思是「在我的謊言中」;即「因著它,與它相關。」
羅馬書 3:8 8. 我們何不說,等等?] 本節的語法難度很大。這些詞語,直到簡短的最後一句,都是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像羅 3:5 中的問題一樣)由一個預期否定回答的助詞引入。但推理的趨勢似乎再次要求,儘管不如羅 3:5 中那麼清楚,一個肯定的回答,因此:「這難道不是(正如我們被惡意誹謗,以及有些人聲稱我們所說的)一個『讓我們作惡以成善』的格言嗎?」在這裡,我們認為,措辭呈現了論證性問題的簡單陳述與聖保羅對肯定回答所涉及的道德錯誤的厭惡之間的複合體。他無法忍受在陳述此情況時不傳達他深刻的抗議,無論是在「正如我們被惡意誹謗」(字面意思是「正如我們被褻瀆」)這些詞語中,還是在選擇要求否定回答的疑問助詞中。這裡所說的「惡意誹謗」由羅 3:31 和羅 6:1;羅 6:15 說明。這是對白白恩典教義的扭曲。聖保羅被教會中頑固的對手指控,教導說,因基督的緣故而完全和立即的赦免使被赦免者犯罪是安全的,因此,這樣的人「作惡」越多,就越能「成善」,以榮耀上帝的憐憫。他們的定罪是應當的] 即,所有持這種原則的人,在道德上和司法上都應受譴責。這比指誹謗者,或指使徒及其追隨者(根據錯誤的假設)持有不道德原則,更為自然。這是他對任何和所有維護錯誤合法性的人的徹底厭惡的簡短省略陳述。這是對耶穌會格言和一般「虔誠的欺詐」多麼深刻的評論啊!參導論,第一章,第 33 節,註釋[34]。[34] 註釋 Rüstzeug:路德在徒 9:15 中使用的詞,我們的譯本使用「器皿」。定罪] 在希臘文中嚴格來說是「審判」。林前 11:29 旁註亦同。希臘文詞是包容性的。在羅 11:33 中,複數形式表示神聖的旨意或決定;在林前 6:7 中,表示訴訟行為;在林前 11:29;林前 11:34 中,表示施加的懲罰;在啟 20:4 中,表示司法權力。在幾乎所有其他新約經文中,它都表示「定罪」,無論是意見上的(太 7:2)還是司法上的(通常是死刑)判決,無論是人為的(路 24:20)還是神聖的(羅 2:2-3;來 6:2)。這裡無疑是後者。
羅馬書 3:9 9-20. 人類普遍且致命地有罪:在人的功德中沒有希望。這特別針對猶太人的偏見。9.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 即,很可能,「我們猶太人」。前一段落的影響特別是使猶太人確信自己的罪和危險;在這裡,使徒像他一貫樂意做的那樣,以猶太人的身份與猶太人說話。他在這裡這樣做的細膩之處值得注意,因為這是一個關於謙卑的問題。證明了] 或「指控了」,如旁註所示。——「我們已經證明了」:聖保羅常用複數代替單數。都在罪惡之下] 希臘文的語法暗示著在罪惡之下移動;即「墮入罪惡之下」,也就是說,從一種理想的(而非實際的)原始公義狀態墮落,就像我們談論個人是「墮落的人類受造物」時所暗示的那樣。——「在亞當裡,所有人都」墮落了,就像從一個地位上墮落一樣。——「在罪惡之下:」——即受其重壓、權勢和厄運的支配。這是「罪」這個詞在本封書信中首次出現。它在前八章中重複了近五十次。
羅馬書 3:10 10.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在羅 3:10-18 中,我們有一連串的聖經引文。原文在詩 5:9;詩 10:7;詩 14:1-3;詩 36:1;詩 140:3;箴 1:16;賽 59:7 中,或逐字或實質上都能找到。在七十士譯本(LXX)詩篇 14(LXX 13):3 的亞歷山大抄本中,出現了一個奇特的現象:希臘文比希伯來文原文(參英譯本)豐富得多,並且與本章羅 3:12-18 的希臘文逐字相同。毫無疑問,這是熟悉聖保羅這段經文的抄寫員所為。——羅 3:10 最好讀作:正如所寫的,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那麼精確的引文將從羅 3:11 開始。羅 3:10 的話語在舊約中找不到,讀起來更像是對接下來內容的總結。羅 3:10-18 的可怕指控特別指向猶太人:參羅 3:19。所引用的經文描述的是以色列人,其中一些描述的是以色列最鼎盛時期的以色列人。它們至少確立的是,罪惡的根源在猶太人心中是強勁的,其在猶太人生活中的果實在上帝眼中是可憎的。同時,我們不能將其指涉範圍縮得太窄。使徒關於人類罪惡的教義(例如參多 3:3)是,個人罪惡最糟糕的發展只表明了普遍罪惡之心中的可能性。因此,這裡引用的經文不僅證明了某些人是什麼樣的,也證明了人是什麼樣的。參耶 17:9。
羅馬書 3:13 13. 敞開的墳墓] 或許是「發出可憎之物」。 「散發著腐爛之心的惡臭」(霍姆主教論詩 5:9)。
羅馬書 3:19 19. 律法] 在此不是指摩西五經,而是指整個舊約。約 10:34;約 15:25 亦同。舊約確實預言並啟示了許多救贖的憐憫;但其主要特徵性工作(除了預言之外)是啟示上帝的誡命旨意和人的罪。在律法之下] 字面意思是「在律法中」;在其範圍內,在其統治之下。這裡的這些人是猶太人,是舊約信息的主要對象。外邦人以其他方式被定罪;而猶太人現在也因此被定罪(從他們特權的原始文件來看),既有罪惡,也暴露於其厄運之下,「全世界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我們必須記住,使徒一直關注法利賽人的偏見,認為唯一真正危險的罪人是「外邦的罪人」。參附錄 A。有罪的] 原始詞語在新約中僅在此處出現。一個常見的古典含義是「受法律程序約束的,可起訴的」。每個人的靈魂都欠上帝因罪而應付的可怕代價。本節的語言確實強烈,但任何真正覺醒到上帝聖潔的良心,最終都不會認為它過於強烈。
羅馬書 3:20 20. 所以] 本節總結了從羅 1:18 開始,特別是從羅 2:1 開始的偉大論證。使徒已為普遍而深重的罪惡和罪咎的事實奠定了深厚的基礎。現在,他將按照正確的順序,談論神聖的補救之道。律法的行為] 即「律法所規定的」,特別是舊約作為誡命啟示所規定的;但實際上也包括每個人內在的對應物——良心(參羅 1:14)。僅指禮儀律法是不可能的,從最近引用純粹道德經文作為「律法」(羅 3:18)這一點來看,尤其清楚。本封書信隨後的論證完全與此相符,並實際解釋說,「律法的行為」是指人類順服的行為,被視為在救恩方面令人滿意或有功德的。凡有血氣的] 「凡人」。林前 1:29;加 2:16 亦同。參約 17:2。稱義] 參羅 2:13 註釋。藉著律法,人才能認識罪] 希臘文的「認識」是一個特殊詞語,意指完全或特定的認識。罪惡的觀念確實始終存在於良心中。但上帝聖潔旨意的明確啟示喚起並強化了這一觀念,也闡明了罪惡的結果和厄運,卻沒有說明任何赦免的條件,因為提供赦免並非誡命的職責。參使徒自己的評論,羅 7:7-8。正是啟示的誡命,最重要的是,使罪惡被認識為對聖者所行的惡。
羅馬書 3:21 21-31. 神聖的聖潔赦免之道,對所有人一視同仁。21. 但如今] 即「但就現狀而言,就事實而言。」這裡開始了赦免和救恩的偉大論證,將以羅 8:37-39 凱旋的詞語結束。上帝的義] 參羅 1:17 註釋。在羅 3:5 中,這個短語的指涉與本封書信中大多數其他經文不同[35]。它在該節中的含義被「我們的不義」所修改和決定,後者通過對比,將其限定為指神聖的誠實和信實。在這裡,以及本論證的其餘部分,它指的是神所賜予的、公義的、對信徒的接納。[35] 然而,請參閱那裡的腳註。在律法以外] 「脫離誡命法典。」對這句極其重要短語的最佳評論是本章的其餘部分和羅 4:4-8。這裡論證的精髓要求這些詞語的意思是「完全排除人任何順服的行為,使其與稱義之事無關。」已經顯明出來] 字面意思是「已經顯明了」;即歷史上,「藉著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顯現。」提後 1:10。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它的真實性和功效,對那些接受舊約為上帝話語的人來說,都由它們所證明、確認。——這裡的「律法」,根據上下文,是指摩西五經,及其救贖的預言,以及利未記的儀式、祭司職分和會幕,所有這些(參希伯來書)都是「將來美事」的「行動預言」。——「先知」,包括詩篇,不僅充滿了對救贖主及其工作的直接預言,也充滿了聖者愛的語言和赦免,只有那工作才能使之與道德律法的可怕制裁相協調。
羅馬書 3:22 22. 就是] 或許翻譯為「但」,即與前面幾個詞語形成一種對比。「義」確實由舊約所見證,但它存在於基督和祂的工作中。耶穌基督的信心] 確切的含義是「對耶穌基督的信心」。相同的希臘文結構出現在可 11:22;徒 3:16;加 2:16;加 2:20;弗 3:12;腓 3:9 中,具有相同的意義。在本節中,救主的名字首次被引入論證。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希臘文短語分別表示目的地和賜予。神聖的赦免是為所有信徒預備的,並實際作為「公義的袍子」加在他們身上。(賽 61:10。)並沒有分別] 即,在需要所啟示的稱義方面。在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以及靈魂與靈魂之間,過去和現在都有無數其他差異;但在這方面,沒有任何差異。山頂與礦井底部在高度上有所不同;但從山上觸摸星星與從礦井中觸摸星星一樣不可能。最不犯罪的人類靈魂與神聖聖潔的標準一樣遙不可及,而那個標準是不可妥協的。
羅馬書 3:23 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 字面意思是「所有人都犯了罪」:希臘文不定過去時。這個時態的時間指涉很可能指向人類最初的墮落,被視為涉及每個人的罪惡經歷。然而,請參閱羅 1:19。虧缺了] 現在時態。墮落的結果是他們現在「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翻譯為「虧缺了」的詞語在路 15:14 中翻譯為「缺乏」;在腓 4:12 中翻譯為「受缺乏」;在來 11:37 中翻譯為「窮困」。這裡的上下文暗示了英譯本中給出的其詞根含義的修改:「因缺陷而受苦」、「未能達到」。——「上帝的榮耀」在這裡必須是祂的道德榮耀,祂的聖潔及其要求。在許多經文中,「榮耀」一詞顯然指神聖的道德屬性——憐憫、信實、愛——以及神聖的能力。參羅 6:4;林後 4:4(「基督榮耀的福音」);弗 1:12;弗 1:14;提前 1:11(「蒙福上帝榮耀的福音」)。墮落的人類絕望地低於屬靈律法的標準,而屬靈律法是上帝本質聖潔的表達。
羅馬書 3:24 24. 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了] 現在時態;表示對連續個體的持續程序。白白的] 字面意思是「免費地」,「作為禮物」。與約 15:25(「無緣無故地」,英譯本);林後 11:7;加 2:21(「徒然」,英譯本;即「沒有相等的結果」);帖後 3:8(「白吃」);啟 21:6;啟 22:17 中的詞相同。這裡的詞語以一切可能的力量表達了在稱義之事上完全沒有人的功德。恩典] 上帝的慈愛恩惠,不因祂自身以外的任何事物而產生。關於這裡特別相關的解釋性短語,請參羅 5:15;羅 5:17,羅 6:14-15;弗 2:8-9。藉著救贖] 神聖的恩典,因為是神聖的,因此是聖潔的,只通過基督工作的渠道行事。——「救贖」:這個詞,以及相應的希臘文,特別表示「因贖價而得的釋放」。在某些情況下,其指涉範圍較不特殊,例如來 11:35。但這裡的上下文使其嚴格的含義恰如其分;救主的犧牲、寶血是靈魂的贖價。關於類似的上下文,請參閱以下經文,其中出現了相同的希臘文詞,或密切相關的詞:太 20:28;弗 1:7;西 1:14;多 2:14;來 9:15;彼前 1:18。關於該詞的另一指涉,請參閱羅 8:23。在基督耶穌裡] 它存在於祂裡面,作為直接的促成原因;因為祂「成了我們的救贖」,林前 1:30。人必須仰望祂才能得到它;在祂裡面才能找到它。
羅馬書 3:25 25. 上帝設立] 字面意思是「上帝設立了」;不定過去時(參羅 3:23)。希臘文動詞也帶有引申義「意圖、設計」(弗 1:9 亦同),這在這裡也並非不合適。但英譯本因上下文而更為可能,上下文強調了救贖顯明的事實。挽回祭] 這個希臘文詞在新約中只在來 9:5 再次出現,在那裡它指的是約櫃上的金蓋,「施恩座」。(在約壹 2:2;約壹 4:10 中,英譯本為「挽回祭」,希臘文是另一個但相關的詞。) 許多解經家在此堅持翻譯為「施恩座」,他們的支持論據是,在七十士譯本(LXX)中,這個希臘文詞總是局部地用於施恩座或類似之物。但另一方面的事實是 (1) 這個詞,就其形式而言,完全可以表示贖罪的代價;(2) 它在世俗希臘文中,儘管非常罕見,但確實有此含義;最重要的是 (3) 這裡的上下文強烈支持「贖罪祭」的含義。祂藉著「信祂的血」成為靈魂的「挽回祭」;這個表達自然指向受害者,而非施恩座,作為所指的預表。藉著信] 這,正如聖經救恩教義中一貫的,是必要的應用媒介。救主本身,祂是祂所是,永遠且絕對;對靈魂而言,祂作為救主,只有當藉著信靠近祂時,祂才是祂所是;即,以謙卑信靠上帝話語的方式,接受祂為唯一的憐憫之道。本封書信的進展將提供豐富的評論。在祂的血裡] 與馬可福音 1:15 希臘文中的結構相同:「信福音」。其思想是將信心比作一隻手或錨,在對象中找到支撐。本封書信中首次提到聖血;在羅 5:9 中再次提到,上下文完全相同。關於類似的提及,請參閱太 26:28;約 6:53-56;徒 20:28;弗 1:7;西 1:20;來 9:12;來 9:14;來 9:22;來 10:19;來 12:24;來 13:12;來 13:20;彼前 1:2;彼前 1:19;約壹 1:7;啟 1:5;啟 5:9;啟 7:14;啟 12:11。要顯明祂的義] 字面意思是「作為祂義的證明或展示」。救贖主的贖罪之死,以及單單「藉著信祂的血」所賜予的赦免,毫無疑問地解釋了神聖的憐憫並不意味著對神聖律法的漠視。許多關於代贖的問題可能超出我們的知識範圍;但至少這一點是「顯明」的,當罪惡的靈魂默想它時。——在這裡,可能「上帝的義」這個短語帶有(註釋中建議的)一種例外於羅 1:17 註釋中給出的規則的含義。但羅 1:17 中的含義也並非完全不合適。為要赦免,等等] 字面意思是「為了上帝寬容中對過去罪惡的放過」。這裡幾乎每個詞都需要特別注意。「放過」:一個比完全和自由赦免更弱的詞,因此特別適用於上帝在福音之前對罪惡的處理,那時赦免存在這種保留,即其原因沒有完全啟示。——「過去的罪惡」:即福音之前的罪惡。這裡特別提到這些,不是因為那時的罪惡比現在更或更少有罪,而是因為這裡所處理的是展示神聖赦免任何罪惡的義。參來 9:16。——「在寬容中,等等」:或許等於「在上帝寬容的時候」,即祂沒有懲罰罪惡,儘管沒有完全啟示的挽回祭。但這些詞語實際上可能像英譯本一樣,通過,等等;即「祂的寬容是那放過的原因;是那『模糊』赦免的原因。」——最後,「為了放過」:這個短語的重點現在將清楚了。舊約之下罪人的赦免,(在某種意義上)未經解釋,最終要求在十字架上所作的,對赦免之義的這種展示。
羅馬書 3:26 26. 在這時候] 翻譯為「時候」的詞通常指「時機」、「特殊時刻」、「適當時候」。與羅 5:6 中的詞相同。這種含義在這裡很自然。上帝在赦免中顯明祂的義,不僅是「在這時候」,以區別於之前的時代(舊約時代),而且是「在這適當時候」,即神聖旨意所定的關鍵時刻。使祂顯為
羅馬書 3:27
27. **誇口**] 字面意義為「那誇口」;即,很可能是「猶太人因其特權而驕傲的誇口」。羅馬書 3:28-30 支持此解釋,特別是如果羅馬書 3:28 讀作「因為」(參閱該節)。**被排除了**] 字面意義為「它被排除了」,藉著救贖主之死所作的「宣告」。**信心的律**] 「律法」一詞,無論在希臘文或英文中,其指涉範圍都具有彈性。在英文中,它被自由地用於兩個幾乎相反的概念:道德律和自然律;其中前者是先驗的義務誡命,後者是後驗的觀察事實陳述。在此,這個詞與「信心」相關聯,顯然不是指道德規範,而是一種行事原則;即神聖的制度,表明稱義唯獨藉著信心才能達成。
羅馬書 3:28
28. **所以**] 希臘文的另一個讀法是「因為」。抄本等證據在兩方面都很強:但從論證的連貫性來看,內在證據明顯支持「因為」。羅馬書 3:28 於是成為對先前內容的總結;對「信心的律」的簡要重述;意即:「因為這就是我們的事實所證明,人稱義是藉著信心,等等。」如果保留「所以」,本節則開始,或者說構成一個新的次要段落,確實總結了前面的內容,但與後面的內容沒有關聯。如果採用「因為」,羅馬書 3:27 和羅馬書 3:29 則緊密相連:猶太人的誇口被「排除」,因為「信心的律」對外邦人與對猶太人同樣適用。「**我們斷定**」應當譯為「我們論證」、「我們主張」。
羅馬書 3:29
29. **難道他只作猶太人的神嗎?**] 更字面意義為「神單單屬於猶太人嗎?」即,作為藉著聖約賜予平安和生命的神。
羅馬書 3:30
30. **既然神是一位**] 本節可直譯為:「如果神確實是一位,祂將(=而且祂將)因著信心稱義受割禮的,並藉著其信心稱義未受割禮的。」「如果確實」是一個論證性語法,假定其假設為真。意即:「神是一位;因此,祂在此偉大原則上的行動也可能是一致的。」——「**將稱義**」:這個未來式,如同此論證中的許多其他未來式,指的是在福音時代中神的方法是什麼,以及將會是什麼。——「**因著信心稱義受割禮的,並藉著其信心稱義未受割禮的**」。在此幾乎不可能堅持區分,因為本段的重點在於稱義方面的相似性、平等性和合一性。思想和語言的豐盛,彷彿樂於在一個情況下將稱義的信心視為神將赦免施予信徒的理由,在另一個情況下則視為信徒接受赦免的方式。整段經文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的信心在性質和果效上是同一的。
羅馬書 3:31
31. **這樣,我們**] 本節獨立成段,可視為一個簡短的段落。一個嚴重的反對意見(來自猶太人)被預期並被強烈否定;但對此的討論被推遲了。它源於前面的內容,但與下一段經文沒有緊密聯繫。**廢掉**] 廢除,取消。與羅馬書 3:3 中的詞相同。**律法**] 關於此詞在此處的確切指涉,曾有許多爭議。但前文似乎將其限定為道德律,並主要指舊約中所體現的道德律。(參閱羅馬書 3:20 的注釋。)因為我們剛才一直在討論「信心」與「律法的行為」之間的對比;而保羅所指的後者(即道德而非儀式上的順服)已由例如羅馬書 4:4-8 充分表明。事實上,這裡提出並駁回了在第六章中詳細討論的反對意見;即因信稱義不僅廢除了猶太人的特權,而且似乎廢除了道德律。阿爾福德(Alford)將本節與第四章緊密聯繫起來;但第四章根本沒有涉及「建立律法」,無論「律法」一詞在任何常用意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