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羅馬書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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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和本 羅馬書 第2章

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2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上帝必照真理審判他。

3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上帝的審判嗎?

4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5你竟任着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上帝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6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7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8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9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0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11因為上帝不偏待人。

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13原來在上帝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16就在上帝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17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上帝誇口;

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上帝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

19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20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22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23你指着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上帝嗎?

24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26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28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29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上帝來的。

# 羅馬書 第2章

A. 拉比教義;功德、特權等(第2、3章)以下塔木德摘錄自已故 A. M. Caul 博士的《古道》(Old Paths)。每處皆附有原文拉比文及出處。(關於塔木德作為聖保羅時代觀點的證據,請參閱下文附錄B。)「世上每個人都有功德和罪孽。若功德多於罪孽,他就是義人。若罪孽多於功德,他就是惡人。若功德與罪孽各半,他就是中間人,áéðåðé。」(第125頁)—「割禮等同於律法中的所有誡命。」(第230頁)—「智者曾說,我們的祖先亞伯拉罕坐在地獄(Gehinnom)門口,不讓任何受過割禮的人被投入其中。」(第229頁)—「在所有誡命中,沒有任何一條能與研讀律法相比。研讀律法等同於所有誡命;因為研讀引導實踐。因此,研讀總是先於善行。」(第131頁)—「什麼是寄居的歸信者?一個外邦人,他已接受了賜給挪亞子孫的誡命,但未受割禮也未受洗。這樣的人被接納,屬於世上虔誠的列國。為何稱他為寄居者?因為我們可以在以色列地讓他與我們同住……但寄居的歸信者只在禧年慶祝期間才被接納」(第34頁);即每五十年中的一年。但在其他地方,塔木德說自從十個支派被擄以來,就沒有禧年了(第35頁)。因此,完全的歸信是外邦人唯一的真正希望。—「什麼構成一個陌生人(即完全的歸信者)?獻祭、割禮和洗禮。現今,沒有獻祭,割禮和洗禮是必需的;當聖殿重建後,他必須獻祭。一個『革爾』(Ger,陌生人)除非受割禮並受洗,否則不算『革爾』。」(第154頁)這些摘錄或許能在某種程度上幫助我們評估聖保羅在羅馬書第2章等處所針對的偏見。這些摘錄所出自的著作《古道》(ðúéáåú öåìñ),本身就是羅馬書第11章預言的一個重要例證。它最初是一系列文章,於1836-1837年間在倫敦的猶太人中流傳,作為「現代猶太教與摩西和先知宗教的比較」;它是一位外邦彌賽亞主義者對猶太人發出的深切而又極其溫和的呼籲。

羅馬書 2:1 羅馬書2:1-16。人類的罪惡,續:猶太人和外邦人在罪咎和危險上平等:逐漸引導至猶太人問題。1. 所以(Therefore)] 這個詞的確切含義很難說明;它所指的確切前提是什麼。或許最好的解釋是簡要說明這裡明顯的普遍關聯。聖保羅描述了人類罪惡的重大事實。他所用的詞語特別指向異教徒,但並非排他性的。有兩點,即罪惡的普遍性,以及良心的普遍性(第18、32節),顯然是指對所有人都適用,無論是否偶像崇拜者。但現在,在我們目前的經文裡,他旨在特別揭露猶太罪人的狀況;但要做到這一點,他需要逐步引導至令人信服的論點,直到羅馬書2:16才達到。因此,他在此實際上,但非明確地,向猶太人說話,將他們納入先前的定罪中,但猶太人卻一直認為自己是異教罪人的「審判者」。在言辭上,他向任何自封的「審判者」說話;而實際上,他特別地,但仍非排他性地,向猶太人說話。他稱猶太人為「無可推諉的」,因為他們的罪惡,也因為他們的良心,在他們的情況下,良心是特別受啟迪的。「所以」主要指向前文,即人知道上帝對罪惡的刑罰律法,卻仍然犯罪並助長罪惡的事實。行同樣的事(doest the same things)] 這無疑是指羅馬書1:26左右的經文。自被擄以來,猶太人中已無外在的偶像崇拜;但其他形式的微妙「崇拜受造物」取而代之;嚴重的道德敗壞並非罕見;「紛爭、詭詐和惡毒」的罪惡則顯而易見。

羅馬書 2:2 2. 我們知道(we are sure)] 這是使徒所說,而非猶太人所說。他鄭重地重申了人知道審判將要來臨的思想。審判(judgment)] 這個原文詞在《新約》中幾乎總是表示不利的判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指判決的執行,如在下一節中。照著真理(according to truth)] 更確切地說,是照著現實;以可怕的認真和事實。

羅馬書 2:3 3. 你以為能逃脫(that thou shalt escape)] 「你」(Thou)當然是強調的。我們必須記住,那個時代的猶太人多麼頻繁地執著於民族特權,彷彿那是個人的豁免權。有一句俗語說,住在巴勒斯坦「等同於遵守所有誡命」。「凡在巴勒斯坦有永久居所的人,」塔木德如此教導,「必得來世的生命。」(Edersheim 的《猶太生活素描》,第5頁)這種思想所暴露的傾向深如人類的墮落,但它有其特殊的顯現時間和方式。

羅馬書 2:4 4. 豐盛的(the riches)] 這是聖保羅常用的一個詞,指上帝的良善和榮耀。參羅馬書9:23,羅馬書10:12,羅馬書11:33;以弗所書1:7-8;以弗所書2:7;以弗所書3:8;以弗所書3:16;腓立比書4:19;歌羅西書1:17;歌羅西書2:2。恩慈(goodness)] 特別指仁慈的恩慈。同樣的原文在哥林多後書6:6;以弗所書2:7;提多書3:4中被譯為此。引你悔改(to repentance)] 參彼得後書3:9作為例證,該處或許應譯為「願意接納所有人悔改」。這裡和《新約》其他地方的希臘文「悔改」遠不止於驚恐或悲傷;更確切地說,是指思想和意志的改變。特別參哥林多後書7:9-10;提摩太後書2:25。這節經文的重點特別針對(尚未點名的)猶太人。他認為他長期以來蒙愛的屬靈特權和亮光,只是一種榮譽,而非對良心的特殊呼召。

羅馬書 2:5 5. 照著(after)] 按照,以一種可追溯到……的方式。剛硬(hardness)] 麻木不仁,無論是對愛還是對理性。積蓄(treasurest up)] 這個詞可能暗示羅馬書2:4的「豐盛」;意即,「上帝慈愛的寶庫被罪人換成了上帝聖潔憤怒的寶庫」。為自己(unto thyself)] 強調語氣;不僅僅是「為你」。這憤怒是純粹的報應,是罪惡的結果。罪人是自己厄運的起因。在忿怒的日子(against the day of wrath)] 字面意思是「在忿怒的日子裡」;一個意蘊豐富的短語;「將在那個日子生效」。關於「忿怒」,參羅馬書1:18的註釋:「那日子」——即主顯現的明確時間,為要使死人復活(約翰福音6:39-40;約翰福音6:44;約翰福音6:54;約翰福音11:24);審判世界(約翰福音12:48;使徒行傳17:31);並接納聖徒進入最終的榮耀(提摩太後書4:8)。在一個值得注意的段落(哥林多前書4:3)中,「審判」(在英王欽定本中)的希臘文直譯是「日子」;對這個詞的這種用法的一個可能解釋是,早期教會將主的日子與審判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上帝公義審判顯明(revelation of the righteous judgment of God)] 「忿怒」如同憐憫一樣純潔、公義、神聖。它的「顯明」將只是「全地之主」絕對公義的顯明。上帝憤怒的這種深層公義是其最可怕的元素。

羅馬書 2:6 6. 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who will render to every man, &c.)] 根據馬太福音16:27;啟示錄22:12的應許。(請注意,這裡用於父神的詞語,在那裡被子神用於他自己。)

羅馬書 2:7 7. 凡恆心行善(to them who by patient continuance, &c.)] 更確切地說,是「凡照著忍耐行善以尋求……的人」;即,那些以這種方式、循著這條道路尋求永恆福樂的人。「忍耐」在這裡,如同在《新約》中常有的情況,實際上是指積極的忍耐,即堅忍。(參路加福音8:15;希伯來書10:36;希伯來書12:1)。「善行」(work)在這裡,如同常有的情況,以單數形式用作基督徒整個順服歷程的總結。在這部關於白白稱義的偉大論著的開篇幾頁,明確提及「善行」的蒙福結果,這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特別參羅馬書4:2;羅馬書4:6,羅馬書11:6;以及以弗所書2:9-10,作為對比。)—必須記住,聖保羅明確教導,人今生對上帝的認識和愛,以及隨之而來的實際成果,與來世的福樂一樣,都是上帝的恩賜,是完全自由和特殊的恩賜;而且兩者是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的。上帝的憐憫賜予「恆心行善」以及「榮耀、尊貴和不朽壞」。誠然,聖經語言的公正自由常常省略這種明確的陳述;但這整封書信都在提醒我們,這是真理的基礎之一。尋求(seek)] 就像一個歸途中的旅人尋找(瞄準、走向)他的家一樣。參希伯來書13:14。榮耀(glory)] 天上的狀態,其崇高的一面;看見上帝並與祂相似的尊嚴。參羅馬書5:2,了解其與上帝同在的深層聯繫:它是「上帝的榮耀」。尊貴(honour)] 常與「榮耀」相關聯。參彼得前書1:7,作為一個有啟發性的平行經文。聖保羅在這裡談到「恆心行善」;聖彼得在那裡談到信心的「火煉試驗」;兩者都作為迎接主的前奏。不朽壞(immortality)] 字面意思是「不能朽壞」。與哥林多前書15:42;哥林多前書15:50;提摩太後書1:10(英王欽定本譯為「immortality」)是同一個詞。它不僅指存在的永恆,也指純潔和能力的永恆,即天堂的不朽。詳見下一個註釋。永生(eternal life)] 關於這兩個極其重要的詞,我們只能這樣總結。(1) 「生命」(Life),毫無疑問,可以而且常常意味著不僅僅是單純的存在。一棵「沒有生命的」樹,或一個身體,仍然存在,儘管處於與之前不同的狀態。就屬靈生命而言,顯然存在可以強大而有意識,但卻沒有這種「生命」。參約翰福音6:53;以弗所書2:1。存在,若要以這種意義成為「生命」,必須包含幸福和聖潔,無論是萌芽狀態(如這裡),還是成熟狀態(如將來)。(2) 「永恆」(Eternal)。關於這個希臘詞 aionios,已經寫了很多。但它在詞源和用法上與持續時間的聯繫是確定的。關於《新約》在這方面的用法,例如參哥林多後書4:17-18。同樣清楚的是,它的主要思想是就所指時期而言的無限持續。例如,如果用於現今世界或人的壽命,它自然意味著在那個世界或壽命持續期間的無限。當應用於看不見的終極世界時,它似乎同樣自然地意味著在那個世界持續期間的無限。「永恆的」(Everlasting)因此並非其任意的等價詞,因為這兩個詞在意義上都有大致相同的連貫彈性。

羅馬書 2:8 8. 結黨(contentious)] 字面意思是「出於黨派之爭」或「派系之爭」;(與「出於真理」的結構相同;約翰福音18:37)。這個短語暗示著聯繫和依附;如這裡,「那些屬於、可以歸類為派系之人」。這裡所指的「派系」是罪惡的靈魂反對上帝平安與愛的謙卑條件。參羅馬書10:3,作為猶太人在此方面的一個特殊例子。這裡的詞語暗示著對福音的猶太反對者,儘管沒有明確指出。不順從(do not obey)] 希臘文有時譯為「不相信」。然而,在所有情況下,都暗示著意志的抗拒;即對上帝的不信中包含著不順從的成分。參希伯來書4:6,與其中所指的歷史相比,這是一個富有啟發性的例子。真理(the truth)] 上帝榮耀永恆實相的啟示。(參羅馬書1:18;羅馬書1:25的註釋。)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真理,而是附屬於真理中的真理的特殊性。參帖撒羅尼迦後書2:10;帖撒羅尼尼迦後書2:12,作為一個重要的平行經文;其中「真理」與「不義」形成對比,如同這裡。另參約翰福音8:32。順從不義(obey unrighteousness)] 讓意志屈服於罪惡的衝動;「喜愛不義」(帖撒羅尼迦後書2:12)。參羅馬書6:6;羅馬書6:16等;提多書3:3。「不義」在這裡,如同常有的情況,是指廣義上的罪惡。所有錯誤,無論是民事的、社會的、道德的、個人的、公開的、秘密的,都侵犯了永恆的權利,即使它看起來最不觸及暫時和人類的利益。惱恨和忿怒(indignation and wrath)] 參羅馬書1:18和羅馬書2:5的註釋。

羅馬書 2:9 9. 患難和困苦(tribulation and anguish)] 這兩個詞,無論在希臘文還是英文中,都表示巨大悲傷或痛苦的壓倒性和令人困惑的力量。「困苦」是兩者中較強的一個;因為參哥林多後書4:8,其中「困苦」(distressed)的原文與這裡「困苦」(anguish)的原文同源。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與「永生」相對的是對上帝憤怒後果的有意識體驗。行惡(doeth)] 希臘文有些強調;意為「實踐、工作、完成」。這裡指的是一種犯罪習慣。與下一節的「行善」(worketh)是同一個詞。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of the Jew, &c.)] 字面意思是「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這個短語彷彿聖保羅原本只是寫「猶太人和希臘人」,「猶太人和希臘人一樣」;然後,像插入一個口頭括號一樣,插入了「先是」這個詞,以強調他在這個簡單短語中一直最關注的重點;即猶太人特殊的責任。關於猶太人和希臘人,參羅馬書1:16的註釋。

羅馬書 2:10 10. 榮耀、尊貴、平安(glory, honour, and peace)] 美好地回歸羅馬書2:7的思想,彷彿出於靈感而來的豐盛愛與希望。「平安」在這裡可能特別指被接納的平安,這封書信將對此多有闡述。這並不排除更廣泛的意義,即所有的安全和幸福。先是猶太人(to the Jew first)] 參羅馬書1:16的註釋。

羅馬書 2:11 11. 因為上帝不偏待人(for there is no respect of persons)] 「因為」指向羅馬書2:10的最後幾個字,並表明儘管聖保羅剛才強調了猶太人的特殊特權(「先是猶太人」),與他們特殊的責任相平衡,但他思想的主要重點是外邦人與猶太人並列的地位。參使徒行傳10:34-35,彼得在那裡最終承認虔誠的猶太人和虔誠的外邦人在上帝面前同樣蒙悅納。在上帝那裡(with God)] 希臘文的結構常用於司法語境;=在上帝面前;「在祂的法庭上,在祂的審判台前」。然而,它也可能僅僅意味著「與」、「在……的情況下」;法語 chez,德語 bei。

羅馬書 2:12 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For as many as have sinned)] 這裡繼續探討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平等,但不是(如羅馬書2:11所預期的)在特權方面,而是在責任和審判方面。這個方向的原因無疑是,這封書信的主要主題是罪惡及其後果。—「犯了罪的」(Have sinned)在希臘文中直譯是「犯了罪」(sinned);是過去不定時態(aorist),而不是完成時態(perfect)。在《新約》希臘文中,這些時態的區別不宜過分強調。(參羅馬書1:19的註釋。)但如果嚴格地理解過去不定時態,這裡將指向塵世生命結束、審判來臨之時;從那個時間點回顧罪人的行為。沒有律法犯了罪的(sinned without law)] 字面意思是「無法地」。這裡的上下文表明,這個詞的意思是「在沒有律法的情況下」;而這意味著「在沒有明確、啟示的律法的情況下」;除了良心律法之外的律法。同樣,上下文證明「沒有律法滅亡」的意思是滅亡不是「任意的」,而是「沒有明確的法典作為罪惡的標準」。這節經文無疑暗示了在其他地方如此清楚的真理,即沒有人會因為對未曾向他啟示的事物無知而被定罪;但其主要目的是教導一個可怕的真理,即即使沒有啟示的律法,仍然有真實的罪惡和真實的厄運。滅亡(perish)] 「被判死刑」;失去靈魂。這個希臘詞,有些人認為它暗示著存在的毀滅,但它絕非如此。它的真正含義更傾向於狀況上的毀壞和損失。拉丁文 perditio 精確地表達了這個概念。在律法之下(in the law)] 在律法被啟示的地方;在其明確誡命的範圍內。被律法審判(judged by the law)] 這裡的「審判」(judge)實際上意味著,如同上下文清楚時常有的情況,是「定罪」:例如希伯來書13:4。—「被律法」(By the law),作為定罪的工具;作為決定定罪的依據。這段經文的整個論證充分決定了律法的含義。它是道德律法,是關於上帝和人之間對錯的啟示性神聖旨意。它不是特別指禮儀律法(這是一種神聖賜予但暫時且特殊的法典),這一點從本章羅馬書2:14中可以清楚看出,良心的見證當然不是關於法律儀式,而是關於義務原則。

羅馬書 2:13 13. 因為聽律法的(for not the hearers)] 這裡通常開始一個括號,並持續到羅馬書2:15結束。我們寧願省略它,原因將在該處說明。本節自然地與羅馬書2:12的結尾相連。—「聽律法的人」:就像我們現在也說「聽福音的人」,即使閱讀如此普遍。在上帝面前(before God)] 參羅馬書2:11的最後一個註釋。這裡的希臘文是相同的。行律法的才能稱義(the doers of the law shall be justified)] 參加拉太書3:12。關於明確的引用,參利未記18:5:「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猶太人將安全建立在特權和知識上的傾向有多深,可見於馬太福音3:9;約翰福音7:49。參羅馬書2:3和附錄A。才能稱義(shall be justified)] 將來時態,或許指剛才引用的利未記18:5;「就必活著」。假設律法被遵守,這在上帝的話語中就是所應許的結果。「稱義」這個動詞的意義,我們將在後續詳細闡述。這裡只需指出,它表示的不是改進,而是宣告無罪;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司法上的義的宣告。參申命記25:1,作為《舊約》中一個極好的例證。(七十士譯本在那裡使用了與聖保羅這裡相同的希臘詞。)本節當然沒有斷言(這將與例如羅馬書3:20明確矛盾)律法曾經或能夠被遵守以致使遵守者稱義。它只是陳述了律法稱義的條件,無論事實上是否實現。

羅馬書 2:14 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For when the Gentiles, &c.)] 「因為」所標示的連結並不容易說明。我們認為它指的是(越過羅馬書2:13,後者是對前文的解釋)羅馬書2:12,並與「沒有律法滅亡」這句話相關。聖保羅現在以啟發性的方式說明這將如何發生,他解釋說,就責任而言,良心對外邦人而言是啟示的替代品。意即,「外邦罪人將被公正地定罪;因為雖然沒有律法,他們卻有律法的替代品。」本性(by nature)] 這個短語在這裡與自然和律法之間的對比有關,而不是自然和恩典之間的對比。「自然」在這裡指的是那些衝動,無論如何產生,都不是由於已知的啟示,也不是由於任何外在的誡命。參哥林多前書11:14。律法上的事(the things contained in the law)] 字面意思是「律法的事」。這可以解釋為「律法所命令和禁止的事」。但更自然地,它指的是「律法的原則」,即對錯的重大區別;因此整個短語=「按照律法的原則行事」。這裡沒有說明外邦人對聖潔的感知或愛;但確實說明他們有良心,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按照良心行事。幾乎不需要說,這在古代文學中得到了充分的例證,而同樣的文學也充分例證了良心的神秘界限和邪惡的巨大力量。參附錄E。沒有律法(having not the law)] 即「雖然沒有律法」。他們缺乏律法,使得良心的事實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自己就是律法(a law unto themselves)] 這可能意味著「每個人對自己而言」,或「每個人和所有人都對社群而言」。就事實而言,兩種解釋都成立。沒有個人良心,就不可能有公共道德規範。但我們相信這裡主要指的是公共規範;指外邦人普遍的意識和觀點,即對錯是永恆不同的,並且將來會有相應的審判。聖保羅認為這種意識和觀點在外邦人之間相互影響;在思想和言語的交流中「顯明」出來;被個人良心「見證」;在關於對錯的哲學或通俗「推理」中表現出來;並且所有這些都指向在末日對該原則真理的偉大顯現。

羅馬書 2:15 15. 這是顯明(which shew)] 這個關係代名詞與羅馬書1:25中的相同,請參閱該處的註釋。它標示一個條件:「他們自己就是律法,因為……」顯明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shew the work of the law written in their hearts)] 「律法的功用」曾被解釋為「行為」的集合;但這缺乏真實的平行經文支持。更好的解釋是將其理解為「律法所做的事」,而不是「為律法之故所做的事」;因此它指的是對錯區別的教導(參羅馬書3:20)。這種「功用」,律法以強烈程度完成,而單憑良心則以較低程度完成;但功用本質上是相同的。對錯的感覺,律法的工作是完全產生,但在沒有律法的情況下,卻以某種方式和某種程度「刻」在外邦人的「心裡」。(關於「心」這個詞,參羅馬書1:21的註釋。)—「他們顯明」:這個詞當然可以指主觀的發現;每個人向自己顯明,在自己的經驗中發現。但將其理解為相互的顯現更符合這個詞:外邦社群中的語言和行為,顯明個人所意識到的信念的客觀真實性。—「刻」(Written):對於這個比喻,無疑是受西乃山石版啟發,參哥林多後書3:2-3。他們的良心也同作見證(their conscience also bearing witness)] 字面意思是「同作見證,共同作見證」。這種共同見證是什麼?它可能是「良心與自身」在不同判斷中的共同見證。但根據我們對這段經文的看法,它是「與普遍信念」的共同見證。個人良心肯定了他們周圍所發現的道德區別的普遍信念。在羅馬書9:1中,良心的見證再次被引用,使用相同的動詞:字面意思是「與我同作見證」。參閱該處的註釋。他們的思念(and their thoughts, &c.)] 更好的譯法是「他們彼此之間的思量(或推理)控告,或者也可能辯護」。希臘文的「思念」特別指推理性的思想,而非直覺。它很難僅僅是良心的同義詞,因為良心(至少在實踐中)是直覺性的。其意義要麼是「他們的良心在他們對特定案例的私人推理中得到證實」;要麼,根據我們的觀點,似乎更好的是「他們道德感的實事通過他們對對錯的推理得到證明」;例如,通過討論倫理問題的論文和對話。「彼此之間」因此不是指一個人心中的思想平衡,而是指人與人之間的論證。聖保羅沒有談論這些推理在特定案例中的正確性,而是談論這些推理事實的道德意義。

羅馬書 2:16 16. 就在那日(in the day, &c.)] 這句話常與羅馬書2:12的結尾相連。但這樣一來,即使以聖保羅的文風而言,這個括號也極其困難和特殊;而且羅馬書2:13與羅馬書2:12有著緊密的自然聯繫。同時,羅馬書2:16與羅馬書2:15的順序並不難追溯;對大日的提及是預期的;意即,「這些道德信念和判斷在那日將得到良好而最終的證實,等等」;「其中所有真實的都將在那時被承認並在神聖的行動中實現」。人隱秘的事(the secrets of men)] 即一般人的隱秘事,包括外邦人和猶太人。「隱秘的事」在這裡被提及,也當然暗示著對所有「預先公開」的事的審判。或許這個詞也暗示著猶太人形式主義和對特權的信賴的「遮掩」。藉著耶穌基督,照著我的福音(by Jesus Christ according to my gospel)] 「福音」這個詞在這裡被使用(一種意義深遠的用法),指使徒教導的全部內容;包括聖潔的原則和定罪的威脅,以及生命的聖潔應許。—「我的福音」:與羅馬書16:25是同一個詞。這個短語的原文並非強烈強調,但絕非沒有重點。它一方面表明聖保羅對他直接的神聖使命及其確切含義的深刻確信,另一方面也表明他意識到(在加拉太書中表達得更為強烈)對他立場和教義的反對。參例如加拉太書1:6-12。—「藉著耶穌基督」:這些詞語有力地結束了句子;或許隱含著對使徒現在更明確地對待的不信猶太人拒絕那位將要審判世界者的提及。

羅馬書 2:17 17-29。明確揭露猶太人的責任、罪咎和危險。17. 看哪(Behold)] 更好的譯法是「但若」(But if)。希臘文多一個字母就產生這種差異;而且確實應該這樣讀。因此,句子的框架有所改變:「但若你是猶太人,並以這名和特權為榮——那麼,你是否按照你的亮光行事?」你(thou)] 強調語氣,「你,我所假設的聽眾或讀者」。稱為(art called)] 字面意思是「被稱為」。或許「稱為」這個詞略微暗示了外在和內在「猶太教」之間的對比。參羅馬書2:28。倚靠(restest in)] 字面意思是「倚靠在……上」。擁有律法是這個人平安和希望的基石。他以此為依託,感謝上帝他「不像其他人」。他將上帝揭露他罪惡的行為,扭曲成自義的理由!以神為誇口(makest thy boast of God)] 字面意思是「以神誇口」或「在神裡面誇耀」。這種「誇口」根據人對上帝和自己的看法,要麼極其聖潔,要麼極其罪惡。參以賽亞書45:25,法利賽人的驕傲如何扭曲了神聖的應許。

羅馬書 2:18 18. 他的旨意(his will)] 字面意思是「旨意」。參約翰三書1:7,原文是「為著那名的緣故」。或許這裡的短語是一個「定型」的公式,聖保羅引用了它。但無論如何,它的形式(如同上文的平行經文)都帶有特殊的莊重和尊嚴。辨別是非(approvest the things that are more excellent)] 更好的譯法是「試驗、檢驗那些不同的事」。腓立比書1:10中出現了完全相同的詞語。猶太人擁有神聖啟示的試金石,可以應用於對錯問題;他聲稱自己是完美的案例分析者。

羅馬書 2:19 19. 你自己(thou thyself)] 強烈強調。所假設的人不僅確信猶太人普遍的特權,而且確信自己屬靈的能力,僅憑其地位和亮光。使徒無疑部分回憶起他自己作為「最嚴謹的教派」的猶太拉比的思想;我們可以確信,在那個時代的眾多拉比及其追隨者中,他這裡所描繪的驕傲和盲目特徵,至少與他自己過去一樣明顯。—參附錄A。瞎子的嚮導(a guide of the blind)] 一個非常常見且富有表現力的比喻。參馬太福音15:14;馬太福音23:16等。

羅馬書 2:20 20. 愚昧人(the foolish)] 粗心大意的人。與路加福音11:40;哥林多前書15:36;以弗所書5:17等詞相同。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hast the form, &c.)] 應讀作「在律法中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模範」(The form):與提摩太後書3:5是同一個詞,該處確實指外在形式與內在生命分離。這裡也存在相同的意義,但並非唯一或主要的意義。這個希臘詞(在古典文獻中未見)嚴格來說意為「塑造」、「塑形」;但這不應過分強調:它很可能實際指塑造的結果——即形式。而且,從詞源來看,這個詞中肯定沒有不真實的必要概念;反而是相反的。這裡自然的指涉是舊約中神聖描繪的屬靈「知識和真理」的輪廓和體系,即其描繪。但在這個詞之下,在此語境中,不可避免地蘊含著這樣一個思想:這種描繪(在自義的猶太人使用時)脫離了生命和愛。

羅馬書 2:21 21. 你這教導人(Thou therefore, &c.)] 在這節和接下來的經文中,聖保羅並非指責每個拉比主義者都有不道德行為。他

羅馬書 2:25
25. 因為割禮誠然有益] 本節開始一個次要段落。此思想與剛才所說的並非嚴格順序,但與同一總體主題完全相關。「有益」:關於此詞的注釋,請參閱羅馬書 3:1。割禮是通往豐盛特權的門戶;最重要的是,能熟悉書面神諭。但這些特權最終只會使個人虔誠的猶太人受益。如果你遵守律法] 字面意思是「如果你行律法」。這裡所指的,可能不是絕對的義(即「如果你以無罪的順服行事」),而是實際的真誠虔誠,與疏忽或故意的不順服形成對比。這裡的重點在於後者的破壞性影響。在加拉太書 5:2-3 中,使徒所駁斥的是一種截然不同的錯誤(不是猶太人固有的驕傲,而是猶太教儀式主義在基督徒中悄然回歸),他在那裡強調了割禮之約作為稱義條件的巨大要求,這與此處不同。就成了未受割禮的] 你割禮的益處就如同不存在一樣。

羅馬書 2:26
26. 這樣,等等] 聖保羅從他最後的陳述中推理,如同從良心上不言而喻的事實。「未受割禮的」] 即,可能指「未受割禮的人」;因為請看下文,「他的未受割禮」。這種說法極不尋常;「未受割禮」這樣的詞,當用於指人時,幾乎總是指一個群體,而非個人。或許即使在這裡也是如此使用,但隨後(在「他的割禮」一詞中)立即考慮到一個個別的例子。遵守律法的義,等等] 請參閱羅馬書 2:25 的上文。這裡再次強調的是實際的虔誠,即願意遵行神所啟示的旨意,而不是無罪的順服。哥尼流(使徒行傳 10:35)就是一個恰當的例子。他並非無罪;他需要「得救」(那裡是一個意義深遠的詞);但他「敬畏神,行義」,並得到了神的接納。「義」] 更好的翻譯是「條例」;指各種特殊的誡命。

羅馬書 2:27
27. 那生來未受割禮的] 更好的翻譯是「那未受割禮的,等等」;這是一個不易精確解釋的短語。或許(儘管兩處經文的希臘文並不完全平行)我們可以藉由加拉太書 2:15 來闡明:「生來是猶太人」,即生而為猶太人,並在猶太文化中長大。因此,這裡的意思將是「生而為外邦人,沒有身體上的猶太特權繼承」。如果他遵行] 字面意思是「遵行」;例如哥尼流就以如上所述的方式遵行了。審判] 批評和定罪。或許這個短語源於救主自己莊嚴的話語,馬太福音 12:41-42。然而,那段經文使用了更強烈的希臘文動詞。憑著字句和割禮] 這個短語是一個語義上的矛盾。「字句和割禮」本來是認識律法、受律法約束並順服律法的途徑;在這裡,它們卻矛盾地成為故意違背律法的途徑,而不僅僅是違背者所克服的障礙。「字句」是指割禮律法的「字句」:即「你利用你字面上的割禮作為犯罪的手段」,作為你良心的安慰劑。

羅馬書 2:28
28. 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 顯然,這是在排他性特權的意義上說的。即「如果猶太人意味著(正如法利賽人口中會說的)一個特別有資格得救的群體成員,那麼猶太人並非由身體上的割禮所造就,因為得救的資格必須在屬靈而非身體的事物中尋求。」參見加拉太書 3:7 等、羅馬書 6:15-16;腓立比書 3:2-3;啟示錄 3:9 中類似的有力陳述。

羅馬書 2:29
29. 內心] 字面意思是「在隱藏之處,在暗中」;與馬太福音 6:4 等處用詞相同。就在上文,「外面」字面意思是「在公開之處」。對比的是身體上的外在記號與靈魂內在的改變。參見彼得前書 3:4 中「心中隱藏的人」這一闡明性短語。在乎靈,不在乎儀文] 同樣的對比出現在羅馬書 7:6 和哥林多後書 3:6-8。這裡實際對比的是:(1) 割禮,一個在身體上執行的字面行為;(2) 靈魂的狀態,是屬靈和看不見的改變的結果,而割禮就是其象徵。在後者「之中」,就其而言,與其相關,虔誠的外邦人是「受割禮的」。關於此點,請進一步參閱羅馬書 7:6 的下文。這人的稱讚] 「這人的」指那個人。這樣一個「內心是猶太人」的人,他作為亞伯拉罕真兒子的稱讚,可能被法利賽人拒絕,但當神聚集祂的以色列民時,祂必會賜予。整兩節(28、29)更精確的翻譯是:因為外面受印記的猶太人不是猶太人,外面在肉體上行的割禮也不是割禮;惟有內心受印記的猶太人,以及心靈的割禮,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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