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詩篇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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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合和本 詩篇 第15章

1大衛的詩。 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 誰能住在你的聖山?

2就是行為正直、做事公義、 心裏說實話的人。

3他不以舌頭讒謗人, 不惡待朋友, 也不隨夥毀謗鄰里。

4他眼中藐視匪類, 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 他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

5他不放債取利, 不受賄賂以害無辜。 行這些事的人必永不動搖。

# 詩篇 第15章

**背景:**

誰配作錫安的公民,住在耶和華的面前,享受祂的保護和賜福(詩15:1)?這個問題首先以一般性的詞語回答(詩15:2):唯有正直、公義、誠實的人。然後,在詩15:3-5中,給出了具體的例子,說明他的行為如何受這些原則的支配。詩篇以賜福的應許作結。人對鄰舍盡本分是與神相交的首要條件。正是在這一點上,他的「正直」(參詩15:2)受到考驗並得以表達。比較太19:16及以下;羅13:8-10;約壹4:20-21;以及雅各書的整體教導。這篇詩篇與詩篇24篇密切相關,後者通常被認為是為將約櫃運到大衛在錫安為其預備的帳幕(撒下6:17)而寫的,因此可能屬於同一時期。「聖山」這個稱謂並不反對此觀點。它不一定意味著約櫃早已在那裡。錫安會因耶和華的同在而立即被分別為聖。而這樣一個莊嚴的場合,正是探討那些聖潔之神已臨到或即將臨到他們中間的人,需要何種行為的絕佳時機(利11:44-45)。總體比較詩24:3-5;詩5:4-7;詩篇101篇;賽33:13-16。這篇詩篇被恰當地指定為升天節的特定詩篇之一。基督在完美的人類生命中履行了所有要求後,進入了神的面前。

**詩篇 15:1**

1. 更確切地說:耶和華啊,誰能寄居在祢的帳幕?誰能住在祢的聖山?誰配被接納為耶和華的客人,享受祂的保護和款待,住在祂以同在分別為聖的地方?比較詩5:4。詩人向耶和華說話並非僅僅是一種修辭手法。藉著這個呼求,他立即將自己和讀者置於與耶和華的直接關係中。這個問題是向祂提出的,答案也是在祂面前給出的。「在祢的帳幕」可能完全是隱喻性的,僅指「在祢的居所」,但在這裡,它與「祢的聖山」平行,自然會讓人聯想到大衛在錫安山上為約櫃所搭的「帳幕」。比較詩27:5-6。「寄居」(sojourn)通常指暫時的停留,但並非必然如此(詩61:4);這裡的重點在於客人在東方國家向主人所要求的保護。「阿拉伯人稱住在麥加克爾白旁的為『真主之鄰』(jâr allâh)。」(Robertson Smith, *Religion of the Semites*, p. 77)。這裡所指的並非僅僅是聖所的侍奉者或敬拜者,而是耶路撒冷的所有居民,他們常常過於傾向於認為神的同在是安全的保證,卻沒有認識到這要求他們自身的聖潔(彌3:11)。從屬靈層面看,這個問題關乎所有願意親近神的人。

**詩篇 15:2**

2. 進入的條件以正面方式陳述。這個人必須是「生命正直,無罪污」(*integer vitae scelerisque purus*)。「行為正直的」:或作「完全的」。正直是他生命中對神和對人的行為準則。「**תָּמִים**」(tâmîm)這個詞的意思是 (1) 完整的,(2) 無瑕疵的(指獻祭的祭牲),(3) 在道德意義上,完美的,真誠的,無可指責的。它包括全心全意地奉獻給神,以及在與人交往中完全的正直。比較創17:1;申18:13;詩18:23;詩101:2;詩101:6;詩119:1;詩7:8;詩26:1;詩26:11;太5:48。七十士譯本(LXX)的譯文是 **ἄμωμος**(amōmos,無可指責的),比較弗1:4;西1:22等。「行公義的」:比較徒10:35;約壹3:7。「心裡說實話的」:真理是他思想的實質。但更佳的譯法是「心裡說真話的」。他口說真話,且全心全意地與之相符,不像詩12:2中那些口是心非的奉承者。

**詩篇 15:3**

3. 在前一節中使用了現在分詞;但這裡使用了完成時態,描述他的實際行為如何受真理和公義原則的支配。「他舌頭上沒有毀謗,不惡待他的同伴,也不對他的鄰舍說毀謗的話。」「鄰舍」(neighbour)在欽定本(A.V.)中代表兩個不同的詞。然而,「朋友」(friend,修訂本R.V.)對於第一個詞來說有些過於強烈,第一個詞指的是他在日常生活中與之交往的任何人。最後一句的總體意思很清楚。他沒有將鄰舍的過錯或不幸作為他嘲笑或諷刺的對象(詩69:20)。然而,確切的含義並非完全確定。可能是 (1) 發出責備,或 (2) 拾起並傳播原本可能未被注意的事情;或 (3),最有可能的是,用責備加重鄰舍的負擔,使他的困境雪上加霜(詩69:7)。

**詩篇 15:4**

4. 按照修訂本(R.V.)翻譯:「他眼中藐視卑賤的人」。他品格的誠實體現在他對人的評價上。世俗的錯誤評價是彌賽亞時代將會消失的罪惡之一(賽32:5及以下)。一個「卑賤的人」(reprobate),一個不是好金屬而是無用渣滓的人(耶6:30),他以應得的輕蔑對待,而「他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他爾根(Targum)和一些古今注釋家將此句譯為:「他在自己眼中被藐視,被棄絕」,這在公禱書譯本(P.B.V.)中被很好地意譯為:「他不看重自己,反而在自己眼中謙卑;」比較撒下6:22。但是 (1) 「卑賤的人」(despicable reprobate)這樣的詞語,大衛很難用來表達謙卑和自卑;而且 (2) 平行句所要求的對比不是「他藐視自己並尊重他人」,而是「他厭惡卑劣的人並尊重敬虔的人」,即他在對待人方面表現出正確的判斷力。比較詩16:3;撒上2:30。「他發誓……」:雖然他發誓損害自己,他卻不改變。他履行他的誓言和許願,不作任何修改或減免,即使這些誓言可能是輕率許下的,並證明對他不利。比較律法中關於輕率誓言的贖罪條款(利5:4),「若有人嘴裡輕率發誓,無論是行惡或行善」。任何「更換」所許願的動物(這些許願具有誓言的性質)都是明文禁止的(利27:10)。這裡的指涉是普遍性的。七十士譯本(LXX)、拉丁通行本(Vulg.)和西利亞文本(Syr.)藉由輕微的發音變化,譯作「對他的同伴」(比較詩15:3);而公禱書譯本(P.B.V.)(如詩84:7)則將兩種譯法結合在其意譯中:「他向鄰舍發誓,並不使他失望,即使這對他自己有害。」

**詩篇 15:5**

5. 他不將銀錢放債取利,也不受賄賂以害無辜。這是最常見和最公然的兩項違反公義的罪行。比較賽33:15;結22:12。律法禁止向同胞放債取利,視為不友愛的行為(利25:36-37;比較出22:25;結18:17),但允許向外邦人放債(申23:19-20)。比較詩37:26,詩112:5。關於基督教會對此問題的看法,請參閱《基督教古物詞典》(*Dict. of Christian Antiquities*),「高利貸」(Usury)條目,或坎寧安(Cunningham)的《基督教對高利貸的看法》(*Christian Opinion on Usury*)。舊約的正面規定在現代社會環境下已過時,但其潛在原則仍然具有約束力。賄賂一直是東方國家的禍害。關於禁止賄賂的律法,請參閱申27:25;出23:7-8;申16:19;並比較先知書中的許多段落。「永不動搖」:詩人的結論比他開頭的問題更進一步。他所描述的這種人不僅會被接納與耶和華相交,而且在祂的保護下將享受堅定不移的昌盛。比較詩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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