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3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4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5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
6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7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8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9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10她若在丈夫家裏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11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12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13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
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
15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16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 民數記 第30章
P. 婦女許願的履行 本章以命令(民30:2)開篇,指出男人應當遵守他所許的願。但本章其餘部分則處理婦女所許的願。以下規則被確立:—(1) 未婚女子住在父親家中,或已婚女子與丈夫同住,她們所許的願,只有在父親或丈夫聽到許願時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才必須履行(民30:3-8;民30:10-14);(2) 寡婦或離婚婦女必須履行她們的願(民30:9);(3) 如果父親或丈夫當時未提出異議,但隨後阻止女兒或妻子履行她的願,則罪過歸於他。
民數記 30:2 2. 此處提及兩種承諾:許願(vow)和義務(obligation)。許願是向神承諾奉獻某物。此類奉獻在危險或特殊需要時頻繁出現(參 創28:20-22,士11:30及下)。在被擄歸回後的時期,它們通常是獻給聖殿的禮物(參 路21:5 **ἀναθήματα**,奉獻物)。義務是自我施加的禁令,一種禁戒的承諾;例如,禁戒酒,如拿細耳人(第6章),或禁戒食物(撒上14:24,徒23:21);另參 詩132:3及下。他不可褻瀆他的話] 違背莊嚴的承諾是一種褻瀆行為。遵守誓願的重要性在 申23:21及下,傳5:4及下 中得到強調;參 太5:33。凡從他口中所出的] 誓願必須以言語表達才算數(參 民32:24,士11:35及下)。後來的拉比在《密示拿》(Mishna)中進一步規定,僅僅口頭表達而無真實意圖並不具約束力。「除非口與心一致,否則任何言論都不具約束力。」
民數記 30:3 3. 在她年輕的時候] 未提及年老的未婚婦女。但由於婚姻在猶太人眼中是一種宗教義務,這類婦女的人數必定非常少,而且她們可能適用與寡婦相同的規則。
民數記 30:4 4. 聽見她的願] 即,得知此事;民30:7-8 顯示這不一定意味著他親自聽到她許願。
民數記 30:5 5. 不許她] 字面意義為「反對她」,表示不贊同。
民數記 30:6 6. 她的願仍在她身上] 如果在她結婚時,她仍受先前經父親同意所許的某些願或禁戒承諾的約束。
民數記 30:7-8 7, 8. 當她的丈夫得知此事(參 民30:4)時,他可以選擇廢除它,或者通過默許讓它生效。
民數記 30:13 13. 刻苦己心] 參 民29:7 注釋。
民數記 30:15 15. 如果丈夫在聽到妻子許願時默許,但後來又強迫她違背誓願,那麼耶和華將不會(如前述情況)赦免,而是罪孽將歸於丈夫,而非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