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月初一日,你們當有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是你們當守為吹角的日子。
2你們要將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七隻,作為馨香的燔祭獻給耶和華。
3同獻的素祭用調油的細麵;為一隻公牛要獻[伊法]十分之三;為一隻公羊要獻[伊法]十分之二;
4為那七隻羊羔,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一。
5又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為你們贖罪。
6這些是在月朔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常獻的燔祭與同獻的素祭,以及照例同獻的奠祭以外,都作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
7「七月初十日,你們當有聖會;要刻苦己心,甚麼工都不可做。
8只要將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七隻,都要沒有殘疾的,作為馨香的燔祭獻給耶和華。
9同獻的素祭用調油的細麵:為一隻公牛要獻[伊法]十分之三;為一隻公羊要獻[伊法]十分之二;
10為那七隻羊羔,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一。
11又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贖罪祭和常獻的燔祭,與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12「七月十五日,你們當有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要向耶和華守節七日。
13又要將公牛犢十三隻,公綿羊兩隻,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都要沒有殘疾的,用火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燔祭。
14同獻的素祭用調油的細麵;為那十三隻公牛,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三;為那兩隻公羊,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二;
15為那十四隻羊羔,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一。
16並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17「第二日[要獻]公牛犢十二隻,公綿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
18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
19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20「第三日[要獻]公牛十一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
21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
22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23「第四日[要獻]公牛十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
24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
25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26「第五日[要獻]公牛九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
27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
28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29「第六日[要獻]公牛八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
30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
31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32「第七日[要獻]公牛七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
33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
34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35「第八日你們當有嚴肅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
36只要將公牛一隻,公羊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七隻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燔祭;
37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
38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39「這些祭要在你們的節期獻給耶和華,都在所許的願並甘心所獻的以外,作為你們的燔祭、素祭、奠祭,和平安祭。」
40於是,摩西照耶和華所吩咐他的一切話告訴以色列人。
# 民數記 第29章
有三項特徵使此獻祭系統與流亡前節期慶祝活動顯著不同:(a) 確切的日期,(b) 獻祭的固定數量,(c) 獻祭的性質。(a) 在流亡前,無酵餅節 [註:此節期在「亞筆月」舉行。]、七七節和住棚節與收穫的各個階段相關聯,其日期在不同年份和不同地區必然有所差異。(b) 獻祭的數量與個別敬拜者的財富和意願成比例(申16:10;申16:17)。(c) 沒有贖罪祭,且祭物中包含「平安祭」,敬拜者可分享其中,以便在節期筵席上「歡樂」(同上,民29:11;民29:15)。
民數記 29:2 2. 我的食物] 在以色列的原始時期(如同許多其他民族,例如巴比倫人、希臘人和羅馬人),人們相信神明確實會吃喝祭物(參 士9:13)。到了本章寫作之時,此類觀念當然早已消逝,但古老的儀式語言卻得以保留。參 W. R. Smith,《閃族宗教》(Rel. Sem.)第2版,第224頁。關於後續的詞語,請參閱 民15:3 的註釋。
民數記 29:6 6. 所規定的] 在 出29:38-42 中。
民數記 29:7 7. 你們要刻苦己心] 此表達指禁食;參 民30:13,詩35:13,賽58:3;賽58:5。在此是指年度大禁食,至今仍為正統猶太人嚴格遵守的贖罪日;參 利16:29;利23:27-29;利23:32。
民數記 29:11 11. 除了贖罪祭以外] 這是對賦予該日名稱之莊嚴儀式的附帶提及。該儀式記載於 利未記 第16章,而 希9:7-12;希9:23-28 便是以此為基礎。
民數記 29:16 16. 本節並未規定獻祭,僅提及逾越節為一年中的聖日之一。這可能是一個後來的插入,取自 利23:5 (H)。若果真如此,則 民29:17 原本可能以「在正月十五日」開頭。
民數記 29:18 18. 你們不可作任何勞碌的工] 此表達僅見於 H (利23:7-8 等) 以及本章和下一章。它不僅禁止奴隸的工作,如英文譯本可能暗示的,而是所有需要勞動的業務或職業。民29:1. 吹角的日子] 見 民10:10。
民數記 29:35 35. 嚴肅會] 一個集會。希伯來文單詞 **עֲצֶרֶת**(‘aẓereth)不包含任何暗示該集會具有特別嚴肅性質的意義。在流亡前,無酵餅節的第七天會舉行 **עֲצֶרֶת**(申16:8);參 賽1:13(R.V.「嚴肅會」),摩5:21。流亡後,此詞如在此處,用於住棚節額外的第八天集會(利23:36,尼8:18),以及特別的禁食日(珥1:14;珥2:15);編年史家記載,在所羅門聖殿奉獻禮上,第八天舉行了這樣一個集會作為歡慶的高潮(對比 王上8:66)(代下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