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曉諭摩西、亞倫說:
2「耶和華命定律法中的一條律例乃是這樣說: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一隻沒有殘疾、未曾負軛、純紅的母牛牽到你這裏來,
3交給祭司以利亞撒;他必牽到營外,人就把牛宰在他面前。
4祭司以利亞撒要用指頭蘸這牛的血,向會幕前面彈七次。
5人要在他眼前把這母牛焚燒;牛的皮、肉、血、糞都要焚燒。
6祭司要把香柏木、牛膝草、朱紅色[線]都丟在燒牛的火中。
7祭司必不潔淨到晚上,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可以進營。
8燒牛的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也要洗衣服,用水洗身。
9必有一個潔淨的人收起母牛的灰,存在營外潔淨的地方,為以色列會眾調做除污穢的水。這本是除罪的。
10收起母牛灰的人必不潔淨到晚上,要洗衣服。這要給以色列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作為永遠的定例。」
11「摸了人死屍的,就必七天不潔淨。
12那人到第三天要用這除污穢的水潔淨自己,第七天就潔淨了。他若在第三天不潔淨自己,第七天就不潔淨了。
13凡摸了人死屍、不潔淨自己的,就玷污了耶和華的帳幕,這人必從以色列中剪除;因為那除污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就為不潔淨,污穢還在他身上。
14「人死在帳棚裏的條例乃是這樣:凡進那帳棚的,和一切在帳棚裏的,都必七天不潔淨。
15凡敞口的器皿,就是沒有紮上蓋的,也是不潔淨。
16無論何人在田野裏摸了被刀殺的,或是屍首,或是人的骨頭,或是墳墓,就要七天不潔淨。
17要為這不潔淨的人拿些燒成的除罪灰放在器皿裏,倒上活水。
18必當有一個潔淨的人拿牛膝草蘸在這水中,把水灑在帳棚上,和一切器皿並帳棚內的眾人身上,又灑在摸了骨頭,或摸了被殺的,或摸了自死的,或摸了墳墓的那人身上。
19第三天和第七天,潔淨的人要灑水在不潔淨的人身上,第七天就使他成為潔淨。那人要洗衣服,用水洗澡,到晚上就潔淨了。
20「但那污穢而不潔淨自己的,要將他從會中剪除,因為他玷污了耶和華的聖所。除污穢的水沒有灑在他身上,他是不潔淨的。
21這要給你們作為永遠的定例。並且那灑除污穢水的人要洗衣服。凡摸除污穢水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22不潔淨人所摸的一切物就不潔淨;摸了這物的人必不潔淨到晚上。」
# 民數記 第19章
紅母牛灰的潔淨禮 本章是祭司著作中一個獨立的段落,與可拉及其黨羽的敘事、祭司和利未人的特權(第16-18章),以及隨後關於加低斯事件的敘事(第20章)均無關聯。這些條例分為兩部分:(1)民19:1-13。關於因接觸死屍而產生污穢時,潔淨水的成分和功效。(2)民19:14-22。這是民19:11-13的擴展和更嚴格的形式,可能出自不同作者之手。接觸死者會導致污穢的原則是原始且普遍的。格雷(Gray,《民數記》第243頁及以後)列舉了美洲、非洲、亞洲以及古希臘和羅馬的例子。本章所規定的去除污穢的特定方法,儘管其現有形式是祭司文獻(P)的作品,但必定是基於原始習俗。一頭沒有殘疾、從未負軛的紅母牛,要帶到以利亞撒那裡,然後牽到營外宰殺(民19:2-3)。以利亞撒要用指頭蘸血,向會幕前面(東端)彈七次(民19:4);在他眼前,這頭母牛要連皮帶肉、血和糞一同燒掉(民19:5);他要在燃燒的屍體上丟入香柏木、牛膝草和朱紅色線(民19:6)。這些灰與水混合後,將用作「除污穢的水」(民19:9),用來灑在任何因接觸死者而沾染污穢的人身上(民19:11-13)。這條律法在民31:19-24中有所提及;在來9:13及以後,將「母牛犢的灰」潔淨肉體,與基督的血潔淨良心脫離「死行」作了對比。「除污穢的水」的使用在以色列並非普遍,因為因死者而來的污穢案例也透過其他方式處理;參利5:2;利5:5-13(無意中接觸死動物),民11:24-28(接觸不潔動物的屍體),民22:4-6(祭司接觸任何已被死者污穢之物所致的污穢),民6:6-12(拿細耳人接觸死者所致的污穢)。
民數記 19:2 2. 一隻紅母牛] 一隻紅色的母牛。希伯來文詞彙通常用於指成年動物(例如創41:2-4;撒上6:7)。其特定顏色的原因不詳。紅色的動物和朱紅色的線,或許都與作為潔淨工具的血有關。無殘疾] 完美的。任何殘疾,如跛足、失明或肢體畸形,都會使其不合格。
民數記 19:3 3. 人要把她牽到營外] 可能指要宰殺她的人;而非以利亞撒。
民數記 19:6 6. 香柏木和牛膝草] 前者或許因其耐久性,後者因其潔淨特質。然而,「牛膝草」是否為希伯來文 **אֵזוֹב**(’çzôbh)的正確翻譯值得懷疑,因為牛膝草並非巴勒斯坦本地植物。「斗篷草」(cape)和「馬鬱蘭」(marjoram)曾被提出。在潔淨痲瘋病患的儀式中,也使用了相同的物品,但目的不同。香柏木和 **אֵזוֹב**(’çzôbh),用朱紅色線綁在一起,形成一種工具,用來將血灑在康復的痲瘋病患及其房屋上(利14:4;利14:6;利14:49;利14:51)。參見下文民19:18。
民數記 19:9 9. 必存留] 即指灰燼,希伯來文此處為單數,而非複數。除污穢的水] 即用於去除污穢的水。參見「除罪水」(民8:7)。**נִדָּה**(niddâh),「污穢」一詞,意指令人厭惡或可憎之物。這是贖罪祭] 這頭母牛(而非水)可以稱為贖罪祭,因為牠被焚燒;但由於灰燼是主要重點,**חַטָּאת**(hattâ’th,贖罪祭)一詞必須理解為更廣泛的「除罪之物」的意思。七十士譯本(LXX)作 **ἁγνίσμα**(hagnisma,潔淨之物)。
民數記 19:12 12. 藉此] 藉著「除污穢的水」。顯然,民19:19的作者理解灑水儀式進行了兩次。但在本節中,根據修訂版(R.V.),只在第三天進行。因此,修訂版旁註(R.V. marg.)的兩種譯法可能都更為可取;本節的意思是,沾染污穢的人必須在第三天和第七天潔淨自己;這樣他才能潔淨,否則不能。
民數記 19:14-22 14-22. 「除污穢的水」的第二次使用。僅僅與死者同在一屋簷下,即使沒有實際接觸,也會導致污穢。
民數記 19:16 16. 或墳墓] 無意中接觸墳墓而導致污穢的思想,是我們主在路11:44中譴責法利賽人的基礎。
民數記 19:17 17. 贖罪祭] 此詞的用法與民19:9相同。活水] 從流動溪流中取出的新鮮水。這比前一個記載更為明確,在前一個記載中(民19:9),水與灰燼的混合被視為理所當然。
民數記 19:18 18. **אֵזוֹב**(’çzôbh,牛膝草)在本段中並未提及被焚燒;它在此處用作灑水的工具:參見民19:6。
民數記 19:19 19. 他要洗衣服等] 沾染污穢的人在被灑水後必須這樣做。這在民19:12的律法中沒有提及。
民數記 19:21 21. 灑聖水的人會變得「不潔淨」;在下一句中更普遍地指出,觸摸聖水的人也會變得不潔淨。在這種情況下,不潔淨是輕微的;它持續到晚上,只需洗衣服即可去除。格雷(Gray)引用了馬克斯·繆勒(Max Müller)《東方聖書》(Sacred Books of the East)第二卷第250頁中的一個佛教平行例子。在閃族人的思維中,「不潔淨」與「聖潔」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繫。「聖潔」或「神聖」是一種具有傳染性的特質,使擁有者在傳染性被去除之前,無法與他人進行正常的交往。無生命的物體也能受到這種傳染:參見民16:37的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