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你和你的兒子也要一同擔當干犯祭司職任的罪孽。
2你要帶你弟兄利未人,就是你祖宗支派的人前來,使他們與你聯合,服事你,只是你和你的兒子,要一同在法[櫃]的帳幕前[供職]。
3他們要守所吩咐你的,並守全帳幕,只是不可挨近聖所的器具和壇,免得他們和你們都死亡。
4他們要與你聯合,也要看守會幕,辦理帳幕一切的事,只是外人不可挨近你們。
5你們要看守聖所和壇,免得忿怒再臨到以色列人。
6我已將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揀選出來歸耶和華,是給你們為賞賜的,為要辦理會幕的事。
7你和你的兒子要為一切屬壇和幔子內的事一同守祭司的職任。你們要這樣供職;我將祭司的職任給你們當作賞賜事奉我。凡挨近的外人必被治死。」
8耶和華曉諭亞倫說:「我已將歸我的舉祭,就是以色列人一切分別為聖的物,交給你經管;因你受過膏,把這些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當作永得的分。
9以色列人歸給我至聖的供物,就是一切的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其中所有[存留]不經火的,都為至聖之物,要歸給你和你的子孫。
10你要拿這些當至聖物吃;凡男丁都可以吃。你當以此物為聖。
11以色列人所獻的舉祭並搖祭都是你的;我已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凡在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
12凡油中、新酒中、五穀中至好的,就是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初熟之物,我都賜給你。
13凡從他們地上所帶來給耶和華初熟之物也都要歸與你。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
14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都必歸與你。
15他們所有奉給耶和華的,連人帶牲畜,凡頭生的,都要歸給你;只是人頭生的,總要贖出來;不潔淨牲畜頭生的,也要贖出來。
16其中在一月之外所當贖的,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按聖所的平,用銀子五舍客勒贖出來(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17只是頭生的牛,或是頭生的綿羊和山羊,必不可贖,都是聖的,要把牠的血灑在壇上,把牠的脂油焚燒,當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
18牠的肉必歸你,像被搖的胸、[被舉的]右腿歸你一樣。
19凡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聖物中的舉祭,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這是給你和你的後裔、在耶和華面前作為永遠的鹽約。」
20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在他們中間也不可有分。我就是你的分,是你的產業。」
21「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因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所以賜給他們為酬他們的勞。
22從今以後,以色列人不可挨近會幕,免得他們擔罪而死。
23惟獨利未人要辦會幕的事,擔當罪孽;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他們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
24因為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
2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26「你曉諭利未人說: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取的十分之一,就是我給你們為業的,要再從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
27這舉祭要算為你們場上的穀,又如滿酒醡的酒。
28這樣,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得的十分之一也要作舉祭獻給耶和華,從這十分之一中,將所獻給耶和華的舉祭歸給祭司亞倫。
29奉給你們的一切禮物,要從其中將至好的,就是分別為聖的,獻給耶和華為舉祭。
30所以你要對利未人說: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這就算為你們場上的糧,又如酒醡的酒。
31你們和你們家屬隨處可以吃;這原是你們的賞賜,是酬你們在會幕裏辦事的勞。
32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就不致因這物擔罪。你們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的聖物,免得死亡。」
# 民數記 第18章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與應得之份
民數記 18:1 1. **你的兒子們**] 即祭司們。此表達源於被擄歸回後,所有祭司都按家譜追溯其亞倫後裔的慣例。**你父家**] 在此指整個利未支派,不包括亞倫和祭司。**擔當聖所的罪孽……你們祭司職任的罪孽**] 即擔當因允許你們的祭司職任,或你們所負責的聖所被褻瀆而產生的後果。
民數記 18:1-7 1–7.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祭司要負責聖所,利未人則協助他們;然而,利未人不可接觸聖潔的器皿或祭壇。任何外人若靠近,必致死亡。此主題已在 民數記 1:50-53、民數記 3:5-10、民數記 3:38 中論述過;外人不得靠近的原則已在第14章中闡明。
民數記 18:2 2. **使他們得以與你聯合**] 這是一個雙關語,類似於 創世記 29:34 中的用法,動詞 **לָוָה**(lâwâh,聯合)被用來解釋「利未人」(Lçwî)一詞,因此後者被理解為「與祭司聯合為僕役的人」。這是否為其原始意義和詞源則存疑。**在你帳幕前**] 應當管理帳幕。此介詞並非指地點,而是包含帳幕內外院子裡的聖職。
民數記 18:3 3. **謹守你的職責,等等**] 參 民數記 3:7 的注釋。**器皿**] 希伯來文此詞的用法比英文「vessel」(器皿)更廣泛;它包括所有聖潔的器具和家具。關於禁止接觸聖物的規定,參 民數記 4:15。**他們和你們都不可**] 他們因違法,你們因允許違法。
民數記 18:4 4. **外人**] 希伯來文 **זָר**(zâr);指任何非祭司的人。參 民數記 1:51 的注釋。
民數記 18:5 5. **你們要謹守聖所的職責,等等**] 若「你們」包括祭司和利未人,則「聖所」在此處用於最廣泛的意義,包括帳幕、院子及其內所有物品,這些都必須防範外人靠近。但另一方面,「你們」也可能僅指祭司,「聖所」在此情況下則指所有利未人被禁止接觸之物;參 民數記 18:3;民數記 18:7。
民數記 18:6 6. **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禮物**] 參 民數記 3:9 的注釋。
民數記 18:7 7. **你們要謹守你們的祭司職任**] 即履行其獨特的職責。**幔子內**] 即指聖所入口處的第一層幔子。利未人被禁止進入帳幕的任何部分,也禁止接觸院子裡的燔祭壇。**作為恩賜的職事**] 此表達(若文本正確)強調祭司並未做任何事來配得這些特權;它們是白白的恩賜。七十士譯本(LXX)建議另一種讀法:「你們要履行祭司職任的職事(作為)恩賜」;但其意義實質上相同。使徒保羅在 哥林多前書 4:7 中對基督徒的特權也給予了類似的教導。
民數記 18:8 8. 一個總括性的聲明,指出以色列所有聖物都歸祭司所有。這在接下來的經文中會受到規定的限制。**我所獻供物的職責**] 即獻給我的供物。參 民數記 18:9 的注釋。若「職責」(希伯來文 **מִשְׁמֶרֶת**,mishmereth 的通常譯法)是正確的,則此表達必須意為「負責確保供物不因非祭司人員食用而被褻瀆的職責」。但更好的譯法是「我所獻供物中被保留的部分」,即祭物中未被焚燒,而是保留下來食用的部分。此詞 **מִשְׁמֶרֶת** 具有這種具體意義是獨特的,但並非不可能。**因著膏抹**] 旁注「作為一份」是正確的。在 利未記 7:35 中,一個來自相同詞根的詞被譯為「膏抹之份」,但它是否與「膏抹」的詞根 **מָשַׁח**(mâshaḥ)有任何關聯則存疑。
民數記 18:8-20 8–20. 祭司應得之份。這些如下:(a) 所有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除了那些在祭壇上焚燒的部分,即獻給神的。這些可由祭司家族中任何男性成員在「至聖之處」食用(民數記 18:9-10)。(b) 「禮物」(即平安祭)中未被獻祭者自己食用,也未被焚燒獻給神的部分;祭司的份因此包括「供物」,其中包含稱為「搖祭」的部分。這些可由祭司家族中任何男性或女性成員食用,只要他們沒有禮儀上的不潔(民數記 18:11)。女性可以食用這一事實意味著它可以在聖所範圍之外的任何地方食用,因為女性不被允許進入聖所。(c) 所有上好的新油、新酒和新穀(進一步定義為「初熟的」),以及初熟的果子。這些可由與(b)中相同的人食用(民數記 18:12-13)。(d) 所有「歸耶和華為聖」之物(民數記 18:14)。(e) 所有潔淨牲畜的頭生(民數記 18:15a),除了獻給神的血和脂肪(民數記 18:17)。(f) 為贖回人的頭生所支付的五舍客勒,以及不潔牲畜頭生的贖價(金額未說明)(民數記 18:15b,民數記 18:16)。
民數記 18:9 9. 祭壇上「從火中保留」的部分是素祭的「一把」或少量未定義的數量(利未記 2:2;利未記 2:9;利未記 2:16;利未記 5:12;利未記 6:15),以及動物祭物中某些部分的脂肪(在 利未記 3:3-5;利未記 7:3-5 中描述)。血,代表動物神聖的生命,從不被食用,而是被倒出。
民數記 18:10 10. **作為至聖之物**] 這是一個不太可能的譯法,因為所討論的祭物剛才(民數記 18:9)已被「至聖之物」一詞描述。應譯為:**在至聖之處**。這顯然指會幕的院子(參 利未記 6:16;利未記 6:26;利未記 7:6),儘管它通常指最內層的聖所。
民數記 18:11 11. **他們禮物中的供物**] 平安祭中獻給祭司的部分,即胸和右腿。**和所有搖祭**] 即包括供物中被搖動的部分——胸。關於搖祭的儀式,參 民數記 18:25 的注釋。
民數記 18:12 12. **上好的**] 字面意義為「脂肪」(如旁注)。參 申命記 32:14,詩篇 81:16。這個模糊的表達由更專業的術語「初熟的果子」或「初熟的」(希伯來文 **רֵאשִׁית**,rêshîth)來解釋;參 申命記 18:4。祭司應得的數量未說明;但在後來的時代,拉比學派的領袖們規定了固定的比例。
民數記 18:13 13. **初熟的果子……他們獻給耶和華的**] 後半句表明只獻上部分初熟的果子;但比例,如同 **רֵאשִׁית** 的情況一樣,並未說明。關於此主題的詳細討論,可參考 Gray 的《民數記》,第224-229頁。
民數記 18:14 14. **所有歸耶和華為聖的物**] 希伯來文 **חֵרֶם**(ḥērem)。被置於 **חֵרֶם** 或禁令下的物品完全獻給神,不能贖回。金銀或其他貴重物品可能在戰爭中被擄獲,同樣動物和人也是如此。後者顯然被排除在現行規定之外。此規定可能僅限於個人自願「歸耶和華為聖」的物品。
民數記 18:15 15. **他們所獻一切有生命的**] 即潔淨的動物,因為只有它們才能被獻上。
民數記 18:16 16. **至於他的贖價,從一個月大起,等等**] 代詞「他的」指人的頭生,他們以五舍客勒從死亡中被贖回。不潔動物頭生的價格根據祭司的估價而異(利未記 27:11f.,利未記 27:27)。**從一個月大起**] 即一旦達到一個月大,實際上就是「在一個月大時」。**聖所的舍客勒**] 參 民數記 3:47 的注釋。
民數記 18:18 18. **牠們的肉要歸你**] 亞倫將得到牠們所有的肉,如同他得到平安祭的胸和腿一樣。
民數記 18:19 19. **鹽約**] 在原始時代,吃鹽,或吃屬於另一個人的最小份食物,構成了一種神聖的友誼紐帶。因此,此表達意為「不可破壞的聖約」。關於希伯來人對聖約的觀念,參作者的《出埃及記》,第150-154頁。
民數記 18:20 20. 祭司應得所有這些份的原因是他們在迦南地不應擁有任何土地。參 民數記 26:62,約書亞記 14:3。然而,這條條例並不排除將某些城市及其周圍土地分配給祭司和利未人(民數記 35:1-8,約書亞記 21:1-42)。
民數記 18:21-24 21–24. 利未人應得之份。這些包括僅對農產品徵收的什一奉獻(參 民數記 18:27;民數記 18:30)。這在 申命記 14:22-29;申命記 26:12-15 中包含的早期律法中同樣分配給利未祭司。但現行規定比《申命記》中的更進一步,它將什一奉獻絕對地分配給利未人。根據《申命記》,利未人在三年中有兩年與獻祭者及其家人分享,第三年則與窮人——「寄居的、寡婦和孤兒」分享。這種差異導致在聖經後時代徵收兩種什一奉獻(參 多比傳 1:7ff.)。在 利未記 27:30-33,歷代志下 31:6(可能晚於此段經文)中提到了一項新的要求,即對牲畜徵收什一奉獻,這在舊約其他地方均未提及。在早期,神職人員是貧窮而卑微的人,需要富人的慈善支持。獻給他們的供物起初很少,而且可能不固定;例如,重要聖所的官員會比鄉村的官員收到更多的份。但當被擄歸回後,祭司和利未人在社區中地位提高,他們的要求逐漸增加,直到他們成為我們在哈斯蒙尼王朝和撒都該人身上看到的那種貪婪和吝嗇的統治者。在 希伯來書 7:5 中,以色列人繳納什一奉獻是論證亞倫祭司職任次於基督祭司職任的一部分。
民數記 18:25-32 25–32. 祭司的額外收入。農作物的什一奉獻完全屬於利未人,以至於它被視為一種財產來源,利未人反過來必須從中向祭司繳納什一奉獻。
民數記 18:27 27. **你們的舉祭**] 你們必須獻給祭司的供物。**如同禾場上的穀物**] 就像所有以色列人將穀物和酒的什一奉獻給你們一樣,你們也要將這什一奉獻的什一奉獻給祭司。
民數記 18:30 30. 此規定可轉述如下:當你們從其中(即從你們所收到的什一奉獻中)獻上最好的部分(作為什一奉獻)後,那麼其餘的九成將歸你們自己使用,就像以色列其餘的人在將什一奉獻給你們之後使用他們的穀物和酒一樣。
民數記 18:31 31. **在各處**] 不在聖潔的地方,而是在任何地方,作為你們家人的普通食物。
民數記 18:32 32. **褻瀆聖物**] 即什一奉獻的什一奉獻,如果他們不將其獻給祭司,他們就會褻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