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居住的地,
3若願意從牛群羊群中取牛羊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無論是燔祭是[平安]祭,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祭,或是逢你們節期獻的,都要奉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
4那獻供物的就要將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並油一欣四分之一,調和作素祭,獻給耶和華。
5無論是燔祭是[平安]祭,你要為每隻綿羊羔,一同預備奠祭的酒一欣四分之一。
6為公綿羊預備細麵[伊法]十分之二,並油一欣三分之一,調和作素祭,
7又用酒一欣三分之一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
8你預備公牛作燔祭,或是作平安祭,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平安祭,獻給耶和華,
9就要把細麵[伊法]十分之三,並油半欣,調和作素祭,和公牛一同獻上,
10又用酒半欣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11「獻公牛、公綿羊、綿羊羔、山羊羔,每隻都要這樣辦理。
12照你們所預備的數目,按着隻數都要這樣辦理。
13凡本地人將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都要這樣辦理。
14若有外人和你們同居,或有人世世代代住在你們中間,願意將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你們怎樣辦理,他也要照樣辦理。
15至於會眾,你們和同居的外人都歸一例,作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在耶和華面前,你們怎樣,寄居的也要怎樣。
16你們並與你們同居的外人當有一樣的條例,一樣的典章。」
17耶和華對摩西說:
18「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領你們進去的那地,
19吃那地的糧食,就要把舉祭獻給耶和華。
20你們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麵,做餅當舉祭奉獻;你們舉上,好像舉禾場的舉祭一樣。
21你們世世代代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麵,當舉祭獻給耶和華。
22「你們有錯誤的時候,不守耶和華所曉諭摩西的這一切命令,
23就是耶和華藉摩西一切所吩咐你們的,自那日以至你們的世世代代,
24若有誤行,是會眾所不知道的,後來全會眾就要將一隻公牛犢作燔祭,並照典章把素祭和奠祭一同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又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25祭司要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他們就必蒙赦免,因為這是錯誤。他們又因自己的錯誤,把供物,就是向耶和華獻的火祭和贖罪祭,一並奉到耶和華面前。
26以色列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就必蒙赦免,因為這罪是百姓誤犯的。
27「若有一個人誤犯了罪,他就要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
28那誤行的人犯罪的時候,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
29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行了甚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
30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
31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
32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
33遇見他撿柴的人,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並全會眾那裏,
34將他收在監內;因為當怎樣辦他,還沒有指明。
3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總要把那人治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把他打死。」
36於是全會眾將他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他,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37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38「你吩咐以色列人,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服邊上做繸子,又在底邊的繸子上釘一根藍細帶子。
39你們佩帶這繸子,好叫你們看見就記念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像你們素常一樣;
40使你們記念遵行我一切的命令,成為聖潔,歸與你們的上帝。
4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上帝。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 民數記 第15章
本章包含一系列關於五個不同主題的祭司律法雜項:(a) 民數記 15:1-16。伴隨燔祭與平安祭的正確素祭和奠祭。(b) 民數記 15:17-21。獻上「初熟麵團」的貢物。(c) 民數記 15:22-31。為無意中犯的過犯獻上挽回祭。(d) 民數記 15:32-36。在安息日工作所受的懲罰。(e) 民數記 15:37-41。衣裳四角所佩戴的繸子。
民數記 15:1-16 1-16節。素祭與奠祭。這些祭物應伴隨私人和公共的獻祭,並按固定比例安排如下(伊法約等於1蒲式耳;欣約等於1.5加侖):
| 祭物種類 | 素祭(麵粉) | 油 | 酒 |
|---|---|---|---|
| 每隻羊羔 | 1/10 伊法 | 1/4 欣 | 1/4 欣 |
| 每隻公綿羊 | 2/10 伊法 | 1/3 欣 | 1/3 欣 |
| 每隻公牛 | 3/10 伊法 | 1/2 欣 | 1/2 欣 |
可以看出,每種情況下的數量都根據動物的大小而變化。以西結在他為復興的耶路撒冷所設想的理想敬拜安排中,也有類似的比例(以西結書 46:5-7;46:11;46:14),但數量更大,且未如此仔細地根據動物大小分級,也未包含酒的奠祭。目前的比例似乎是以西結書的後期修改。然而,雖然固定具體數量可能是較晚的發展,但獻上麵粉、油和酒作為祭祀的伴隨物,這種做法卻是古老的。人們將自己餐桌上享用的食物獻給他們的神;參閱士師記 9:9;9:13(油和酒),撒母耳記上 1:24;10:3(麵粉和酒),何西阿書 9:4(酒),彌迦書 6:7(油)。利未記 2章(P)包含素祭的規定,沒有固定數量,但增加了鹽和乳香。
民數記 15:3 3節。火祭] 一個通用術語,涵蓋所有在祭壇上焚燒的祭物。接下來的詞語定義了本段所處理的兩種祭物,即燔祭和平安祭,之後提到了獻平安祭的不同場合(私人和公共)。祭物] 這與燔祭不同,指的是平安祭,獻祭者和祭司都可以分享。參閱民數記 6:14 的注釋。馨香的火祭] 撫慰的香氣。這個表達起源於遙遠的年代,當時人們認為神明會被祭祀煙霧的實際氣味所撫慰或平息。在創世記 8:21(J)中,這是以西結書之前聖經中唯一出現這些詞語的地方,其中帶有原始觀念的痕跡。
民數記 15:7 7節。奠祭] 酒作為奠祭獻給神,被傾倒出來。它是否倒在祭物上,或者像後來一樣倒在祭壇腳下(西拉書 50:15),尚不確定。
民數記 15:13 13節。本地人] 即以色列本地人。
民數記 15:14 14節。寄居的] 寄居者。關於這個詞和「本地人」,請參閱民數記 9:14 的注釋。或在你們中間的任何人] 這似乎是指居住在該地但尚未獲得明確的「寄居者」(gêr)身份的人。有些人認為,可能性較小,是指暫時與以色列人同住的外國人。世世代代] 即在任何未來的時候。
民數記 15:15 15節。為會眾] 意為「至於會眾」。這個名詞(可以說)是一個獨立主格。它是指整個享有特權的社群的總稱,由真正的以色列人和寄居者組成。
民數記 15:17-21 17-21節。獻上「初熟麵團」的祭物。這條律法涉及某種素祭。但「arîsôth」(修訂版聖經譯作「麵團」,旁註「粗麵粉」)的含義不明。它只在以西結書 44:30 和尼希米記 10:37 中出現過。塔木德文獻中一個類似的詞「arsân」指「用大麥或小麥粉製成的粥或糊」,據說對病人和嬰兒有益。
民數記 15:19 19節。舉祭] 貢物。參閱民數記 15:9 的注釋。
民數記 15:20 20節。你們初熟的麵團] 「初熟的」(rç’shîth)這個詞不一定指每年獻上的「初熟果子」。它可能只是指「第一部分」,即少量固定的數量,或許是在每次為家庭準備新供應時獻上。
民數記 15:22-26 22-26節。全會眾的錯誤。沒有給出詳細的例子;但這些錯誤可能包括儀式上的某些錯誤或遺漏,或發現太晚的司法失誤;或者錯誤可能無法追溯,但某些公共災難或麻煩的發生會被認為是對所犯錯誤的神聖懲罰。
民數記 15:22-31 22-31節。為無意中犯的過犯獻上挽回祭——(a) 民數記 15:22-26 由全會眾所犯;(b) 民數記 15:27-29 由個人所犯。此外還規定,故意的過犯不能得到代贖(民數記 15:30-31)。另一套關於無意中犯的過犯的律法,顯然來自不同時期,見於利未記 4章、5章;它更為詳細,涉及四類人——大祭司、會眾、首領和普通個人。
民數記 15:24 24節。所獻的祭物是一隻公牛犢作燔祭,連同適當的素祭和奠祭,以及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民數記 15:27 27節。所獻的祭物是一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
民數記 15:27-29 27-29節。個人的錯誤。
民數記 15:30 30節。擅敢] 故意藐視。在民數記 33:3、出埃及記 14:8 中,它用來形容以色列人出埃及時的大膽藐視。這人褻瀆了耶和華] 他侮辱了耶和華。將「耶和華」置於強調位置,突顯了這罪行的嚴重性。「侮辱」不一定是指言語;行動比言語更有力。
民數記 15:31 31節。他的罪孽歸到他身上] 他的罪孽在他身上。罪人將被「剪除」(參閱民數記 9:13 的注釋),他的罪擔仍附著在他身上,且未得代贖。在基督教恩典時代,那一次偉大的犧牲已為所有悔改的罪人帶來代贖,即使他們像被釘十字架的強盜一樣,是擅敢犯罪的。
民數記 15:32-36 32-36節。破壞安息日的懲罰。本段可能由編者置於前一段之後,因為它講述了一個故意過犯的顯著例子。
民數記 15:34 34節。出埃及記 31:14 及以下,民數記 35:2(兩者皆為P)已宣告破壞安息日者必被處死,但執行方式尚未規定。然而,如果其含義是他們不知道那人應受何種懲罰,那麼本段與出埃及記中的那些段落是獨立的。流亡後時期制定這條律法的猶太人,是嚴格按照他們良心的指示行事。但是(儘管在早期嚴厲的懲罰可能是有益的),沒有基督徒被迫相信,因為這條律法存在於聖經中,它就符合上帝的心意。基督教文明的一個影響是將死刑限制於謀殺犯。
民數記 15:37-41 37-41節。佩戴繸子以提醒耶和華的誡命。
民數記 15:38 38節。叫他們在衣裳的四角上作繸子] 申命記 22:12 也命令如此(但「繸子」和「衣裳」的用詞不同)。那裡沒有說明遵守此規定的原因。這可能是一個非常古老的習俗,源於人們迷信地將這些繸子作為魔法護身符佩戴的時代。然而,在這裡,它被賦予了更高的宗教意義。新約聖經中也提到了這種做法,馬太福音 14:36,馬可福音 6:56(英文譯作「衣裳的邊緣」);並且至今仍在猶太人中延續。在會堂裡,所有十三歲以上的男性都穿著一種特殊的服裝,稱為「塔利特」(tallith),它「由一塊長方形布料組成,每個角上都有一條繸子。頭部穿過布料中間的一個洞,布料垂掛在胸前和背後。」參閱 Hastings’ DB. ii. 中「Fringes」一文。在每個角的繸子上,要有一條藍色的線] 以便將其固定在衣服上。
民數記 15:39 39節。這繸子必作你們的記號] 這一點似乎在於「繸子」(ẓîẓîth)和「閃亮之物」、「裝飾品」(ẓîẓ)[註:用於出埃及記 28:36;39:30,利未記 8:9 指大祭司額上的冠冕(修訂版聖經譯作「牌」)] 之間的文字遊戲。繸子不應是迷信的護身符,而是引人注目的裝飾品,會不斷吸引佩戴者的目光,並作為宗教提醒。你們的心和眼隨從邪淫] 希伯來文用的是分詞,而非修訂版聖經所暗示的未完成式。這些話語顯然意味著——你們仍然傾向於追隨你們的心和眼所引導的迷信和不正當行為。這是一個晦澀的句子,或許文本中有所遺失。但似乎毫無疑問,這裡指的是與繸子相關的早期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