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民數記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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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和本 民數記 第8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你告訴亞倫說:點燈的時候,七盞燈都要向燈臺前面發光。」

3亞倫便這樣行。他點燈臺上的燈,[使燈]向前[發光],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4這燈臺的做法是用金子錘出來的,連座帶花都是錘出來的。摩西製造燈臺,是照耶和華所指示的樣式。

5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6「你從以色列人中選出利未人來,潔淨他們。

7潔淨他們當這樣行:用除罪水彈在他們身上,又叫他們用剃頭刀刮全身,洗衣服,潔淨自己。

8然後叫他們取一隻公牛犢,並同獻的素祭,就是調油的細麵;你要另取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

9將利未人奉到會幕前,招聚以色列全會眾。

10將利未人奉到耶和華面前,以色列人要按手在他們[頭]上。

11亞倫也將他們奉到耶和華面前,為以色列人當作搖祭,使他們好辦耶和華的事。

12利未人要按手在那兩隻牛的頭上;你要將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獻給耶和華,為利未人贖罪。

13你也要使利未人站在亞倫和他兒子面前,將他們當作搖祭奉給耶和華。

14「這樣,你從以色列人中將利未人分別出來,利未人便要歸我。

15此後利未人要進去辦會幕的事,你要潔淨他們,將他們當作搖祭奉上;

16因為他們是從以色列人中全然給我的,我揀選他們歸我,是代替以色列人中一切頭生的。

17以色列人中一切頭生的,連人帶牲畜,都是我的。我在埃及地擊殺一切頭生的那天,將他們分別為聖歸我。

18我揀選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人中一切頭生的。

19我從以色列人中將利未人當作賞賜給亞倫和他的兒子,在會幕中辦以色列人的事,又為以色列人贖罪,免得他們挨近聖所,有災殃臨到他們中間。」

20摩西、亞倫,並以色列全會眾便向利未人如此行。凡耶和華指着利未人所吩咐摩西的,以色列人就向他們這樣行。

21於是利未人潔淨自己,除了罪,洗了衣服;亞倫將他們當作搖祭奉到耶和華面前,又為他們贖罪,潔淨他們。

22然後利未人進去,在亞倫和他兒子面前,在會幕中辦事。耶和華指着利未人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向他們行了。

2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4「利未人是這樣:從二十五歲以外,他們要前來任職,辦會幕的事。

25到了五十歲要停工退任,不再辦事,

26只要在會幕裏,和他們的弟兄一同伺候,謹守所吩咐的,不再辦事了。至於所吩咐利未人的,你要這樣向他們行。」

# 民數記 第八章

民數記 8:1-4 1–4. 燈臺。金燈臺(非英譯本 [Note: .VV. 英文譯本,即欽定本與修訂本。] 所稱「燭臺」)立於聖所南側,即從院子進入時的左手邊。它是會幕中唯一的光源,至聖所則一片黑暗。作者時代對燈臺的宗教觀念可見於 撒迦利亞書 4:1-6a,4:10b – 4:14。燈臺的完整描述見於 出埃及記 25:31-40。

民數記 8:2 2. 當你點燈的時候] 修訂本旁註正確。燈是裝有燈芯的小油碗。它們立於中央燈臺和兩側三根分枝燈臂的頂端。此動詞描述亞倫在燈芯點燃後,伸手將燈放回原位。在燈臺前面] 即朝向對面(北邊),那裡擺放著陳設餅的桌子。

民數記 8:4 4. 錘成的] 浮雕工藝,從一塊實心金板錘打而成(出埃及記 25:31;出埃及記 25:36;出埃及記 37:17-22)。此工藝也用於基路伯(出埃及記 25:18;出埃及記 37:7)和兩支銀號(民數記 10:2)。從底座……直到花朵] 希伯來文的慣用語意指底座和花朵兩者。花朵是六根燈臂和中央燈臺上的裝飾。每根燈臂有三個杯狀物,中央燈臺有四個,每個都由杏花的花萼和花瓣組成。希律聖殿的燈臺就是以此為模型製作的,其在提圖斯凱旋門上的描繪廣為人知。

民數記 8:5-26 5–26. 利未人 民數記 8:5-22. 他們的潔淨與奉獻,民數記 8:23-26. 服事的年齡。此段落是 民數記 3:5-13 的擴展,並增加了潔淨的儀式。利未人次於祭司,因此他們僅從日常生活的禮儀性污穢中潔淨,而祭司則領受更高層次的,希伯來人稱之為「聖潔」的實際特質,即非道德上的卓越,而是分別為聖、獨特的地位(出埃及記 29,利未記 8)。

民數記 8:7 7. 除罪水] 字面意義為「罪水」,此為獨特表達,意指「洗去罪惡的水」。參見「苦水」(民數記 5:17 及下文),「不潔淨的水」(民數記 19:9)。請注意,利未人僅被灑水,而祭司(出埃及記 29:4,利未記 8:6)則完全沐浴。此比較表明,這裡的水,如同那裡的水,意在指單純的清水。用剃刀刮] 為潔淨之目的。在希羅多德《歷史》第二卷第37章中,埃及祭司據說「每隔一天刮遍全身」。洗衣服] 如同普通平民為禮儀潔淨所做(出埃及記 19:14)。另一方面,祭司則穿上全新的聖職袍(出埃及記 29:8 及下文,利未記 8:13)。

民數記 8:10 10. 按手] 透過他們的代表(民數記 1:4-16),表明整個會眾將利未人獻上作為他們的禮物。參見燔祭(利未記 1:4)中相同的動作。

民數記 8:11 11. 獻上] 搖獻,如修訂本旁註;見 民數記 8:13;民數記 8:15;民數記 8:21。此術語的字面意義(見 民數記 5:25 的注釋)在此已失落,但其潛在思想仍是:利未人既已獻給耶和華,便由祂賜回,為祭司和會眾提供禮儀服事。

民數記 8:12 12. 關於贖罪祭和燔祭,請參見 民數記 4:11 的注釋。

民數記 8:13 13. 利未人被正式交給祭司,作為他們的助手。

民數記 8:19 19. 作為禮物] 字面意義為「被賜予的人」。見 民數記 3:9 的注釋。

民數記 8:19 19. 以色列人的服事] 即耶和華要求他們履行的服事。他們透過他們的代表,即現在的利未人而非長子,來執行此服事。代贖] 在此情況下,並非為過去的罪孽作挽回祭,而是藉由防止罪惡發生來避免神的憤怒。罪惡將是雙重的——未能履行應有的敬拜,以及如以下經文(應按修訂本旁註翻譯)所示,平民過於靠近聖物。利未人既是平民的替代者,同時也是一道屏障,使他們保持距離。免得有災殃] 參見 民數記 1:53。

民數記 8:21 21. 潔淨自己脫離罪惡] 字面意義為「使自己無罪」。見 民數記 31:19 的注釋。

民數記 8:24 24. 屬於利未人的] 一個省略的表達:[你將對] 利未人所做的事。從二十五歲] 在 民數記 4:3 中,年齡是從三十歲。請參閱該處注釋。服事] 修訂本旁註「爭戰」。見 民數記 4:3 的注釋。

民數記 8:26 26. 不再服事] 即不再承擔必要的責任性服事。他們可以作為志願幫手協助年輕的利未同伴。他們的職責] 他們的職能;交託給他們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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