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許了特別的願,就是拿細耳人的願,要離俗歸耶和華。
3他就要遠離清酒濃酒,也不可喝甚麼清酒濃酒做的醋;不可喝甚麼葡萄汁,也不可吃鮮葡萄和乾葡萄。
4在一切離俗的日子,凡葡萄樹上結的,自核至皮所做的物,都不可吃。
5「在他一切許願離俗的日子,不可用剃頭刀剃頭,要由髮綹長長了。他要聖潔,直到離俗歸耶和華的日子滿了。
6在他離俗歸耶和華的一切日子,不可挨近死屍。
7他的父母或是弟兄姊妹死了的時候,他不可因他們使自己不潔淨,因為那離俗歸上帝的[憑據]是在他頭上。
8在他一切離俗的日子是歸耶和華為聖。
9「若在他旁邊忽然有人死了,以致沾染了他離俗的頭,他要在第七日,得潔淨的時候,剃頭。
10第八日,他要把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帶到會幕門口,交給祭司。
11祭司要獻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為他贖那因死屍而有的罪,並要當日使他的頭成為聖潔。
12他要另選離俗歸耶和華的日子,又要牽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來作贖愆祭;但先前的日子要歸徒然,因為他在離俗之間被玷污了。
13「拿細耳人滿了離俗的日子乃有這條例:人要領他到會幕門口,
14他要將供物奉給耶和華,就是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作燔祭,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母羊羔作贖罪祭,和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作平安祭,
15並一筐子無酵調油的細麵餅,與抹油的無酵薄餅,並同獻的素祭和奠祭。
16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獻那人的贖罪祭和燔祭;
17也要把那隻公羊和那筐無酵餅獻給耶和華作平安祭,又要將同獻的素祭和奠祭獻上。
18拿細耳人要在會幕門口剃離俗的頭,把離俗頭上的髮放在平安祭下的火上。
19他剃了以後,祭司就要取那已煮的公羊一條前腿,又從筐子裏取一個無酵餅和一個無酵薄餅,都放在他手上。
20祭司要拿這些作為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與所搖的胸、所舉的腿同為聖物,歸給祭司。然後拿細耳人可以喝酒。
21「許願的拿細耳人為離俗所獻的供物,和他以外所能得的獻給耶和華,就有這條例。他怎樣許願就當照離俗的條例行。」
22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3「你告訴亞倫和他兒子說:你們要這樣為以色列人祝福,說:
24『願耶和華賜福給你,保護你。
25願耶和華使他的臉光照你,賜恩給你。
26願耶和華向你仰臉,賜你平安。』
27他們要如此奉我的名為以色列人祝福;我也要賜福給他們。」
# 民數記 第六章
拿細耳人的律法 這段經文包含兩個不同的部分:(a) 民數記 6:1-12。三項規條,遵守這些規條就構成拿細耳人的身分。(b) 民數記 6:13-21。在許願期滿時要獻上的祭祀儀式。
民數記 6:2 2. **許特別的願**] 如民數記 15:3;15:8,利未記 22:21;27:2。這個詞的確切含義尚不清楚,但它似乎與「許願」沒有區別。**拿細耳人** [註:欽定本(A.V.)的拼寫 Nazarite 是錯誤的。] ] 希伯來文 **נָזִיר**(Nâzîr),意為「被分別出來的人」(如修訂本(R.V.)旁註)。完整的形式是「神的拿細耳人」(士師記 13:5;13:7),即一位宗教奉獻者。舊約中提到了兩種拿細耳人 [註:參見 Hastings’ DB. iii. 中關於 Nazirite 的文章。] :(1) 終身受約束者,(2) 許願有特定期限者。沒有證據表明後者在被擄之前就已存在。終身拿細耳人最清楚的例子是參孫;另參阿摩司書 2:11 及以下,或許還有撒母耳記上 1:11,路加福音 1:15。利甲族人(耶利米書 35:6-10)可能也是類似的奉獻者。在後來的猶太歷史中,暫時性的拿細耳人非常多。使徒行傳 18:18;21:23 及以下可能指的就是他們。「那些已經期滿的拿細耳人」在馬加比一書 3:49 中被提及。在《密示拿》(Mishna),這部權威性的拉比規條彙編中,有一個部分或「篇章」稱為《拿細耳篇》(Nazir),專門討論這個主題。暫時性的許願常常是出於純粹的私人和個人原因,例如為疾病康復、孩子出生等感恩。這段經文處理的是一個已經確立的習俗,其主要目的是規定在許願期滿時應獻上的祭物。
民數記 6:3 3. **醋**] 由變酸的酒和其他烈酒製成。**葡萄汁**] 新酒,與前述不同。**或乾的**] 葡萄乾壓製成餅(**אֲשִׁישָׁה**,’ashîshâh)是常見的食物(撒母耳記下 6:19,何西阿書 3:1)。
民數記 6:3-4 3, 4. 第一條規條。禁戒烈酒和任何葡萄產品,無論是液體還是固體。
民數記 6:4 4. **凡葡萄樹所出的,都不可吃**] 修訂本(R.V.)譯作「made of the grape-vine」(由葡萄樹製成的),雖然是希伯來文的直譯,但容易誤導。其意思顯然是士師記 13:14 的「凡葡萄樹所出的(**יָצָא**)」。**עָשָׂה**(‘âsâh)「製造」或「自然產生」這個意思在經文中頻繁出現;例如創世記 1:11 及以下,41:47,以賽亞書 5:2;5:4;5:10。**從核到皮**] 希伯來文的慣用語「從……到……」常常表示英文的「either … or …」或「neither … nor …」。參創世記 14:23,直譯為「從一根線到一條鞋帶」;創世記 31:24;31:29「從好到壞」。譯作「核」(**חַרְצַנִּים**,ḥarẓannîm)和「皮」(**זָג**,zâg)的詞在舊約其他地方未見,其含義不確定。將葡萄的核(即籽或核)和皮(即外皮)說成是葡萄樹所出的,這並不是很自然。但目前尚未提出更好的譯法。然而,其總體意思很清楚。禁止食用任何形式的葡萄產品,即使是葡萄樹產物中最微不足道或最難吃的部位。禁戒酒和烈酒的習俗可能源於遙遠的過去,源於一種原始信仰,認為葡萄樹的靈或神性在人飲酒時會進入人體(參 Frazer, Golden Bough, i. 359 及以下);或者,如耶利米書 35:6 及以下在利甲族人身上的暗示,它源於在整個民族成為農業社會後,渴望嚴格遵循古老的游牧習慣(W. R. Smith, Prophets of Israel, 84 及以下)。無論其起源為何,在先知時代,拿細耳人的身分作為對奢華和縱慾的抗議,具有寶貴的道德意義。參 Driver 對阿摩司書 2:11 的注釋。此外,禁酒與禁所有烈酒 [註:關於酒以外的烈酒,參 Hastings’ DB. ii. 33b。] 是不同的。前者可能更為原始。這裡發現的規條形式很可能是古代習俗融合的結果,這些習俗曾一度互不相關,且並非所有早期的拿細耳人都遵守。
民數記 6:5 5. 第二條規條。頭髮不可剪。這在所有關於拿細耳人的記載中都有提及,無論是早期還是晚期。長髮是奉獻的明顯標誌。
民數記 6:6-7 6, 7. 第三條規條。避免因接觸死屍而受玷污,即使是至親的屍體也不可。
民數記 6:7 7. 這裡所規定的嚴格規則,除了大祭司(利未記 21:11)之外,不適用於任何人;對於普通祭司,至親是明確被豁免的。值得注意的是,參孫並不忌諱頻繁接觸死屍。這條規條可能在早期並未實施,而是在拿細耳人所歸屬的神聖性增加後才加入的。**他的離俗**] 希伯來文 **נֵזֶר**(nçzer,與 **נָזִיר**,nâzîr 相關)既指離俗的狀態(民數記 6:4;6:6 修訂本(R.V.)旁註「拿細耳人的身分」),也指這裡的離俗標誌,即長髮。參哥林多前書 11:10 中類似的省略,「女人頭上應有權柄的記號」。在利未記 25:5;25:11 中,**נֵזֶר** 甚至用於指未修剪的葡萄樹,其長長的捲鬚如同未剪的頭髮。
民數記 6:9 9. **他離俗的頭**] 即他留著長髮的頭,這是他奉獻的標誌。**在他潔淨的日子**] 更好的譯法是「在他潔淨的日子」,即在他變得潔淨的那一天。**他就要剃頭**] 頭髮既然被玷污,就必須以某種方式處理掉,以防它玷污其他物品。現行律法沒有提及這一點;但根據古代習俗,它可能會被埋葬(W. R. Smith, Rel. Sem. 2 369 及以下);《密示拿》中也規定了這一點。
民數記 6:9-12 9–12. 如果拿細耳人面前突然有人死亡,第三條規條可能會不可避免地被觸犯。他就會不潔淨七天。期滿後,他要剃掉被玷污的頭髮,並在第二天獻上祭物。他現在被認為已脫離玷污,並重新開始他許願的整個期限。
民數記 6:10 10. 所規定的鳥類是一種廉價的祭物;參利未記 5:7;12:8;14:30 及以下,民數記 15:14 及以下,15:29 及以下;路加福音 2:24。
民數記 6:11 11. **贖罪祭**] 一種在歷史書或先知書中未提及的獻祭形式。其目的是除去污穢,與一切不聖潔的分離。因此,它用於聖所的奉獻(出埃及記 29:36,利未記 8:14 及以下),以及個人的奉獻——祭司(出埃及記 29:14,利未記 4:3;8:2;8:14 等),和利未人(民數記 8:8;8:12);也用於為無意中的過犯贖罪(民數記 15:24;15:27,利未記 4:2;4:13 等),以及為禮儀上的不潔淨(這裡,利未記 12:6;12:8;14:19;15:15)。被擄之前,贖罪祭似乎只作為祭司在聖所徵收的罰款(列王紀下 12:16)。**燔祭**] 一種非常古老的儀式,表達對神的自我奉獻。**使他的頭成聖**] 他的頭在前一天已脫離玷污,但需要重新成聖以履行誓願。
民數記 6:12 12. **他要重新將……分別出來**] 他要重新將他最初所許願的整個期限分別出來。**贖愆祭**] 這是儀式中最昂貴的部分。關於其確切含義,意見不一。但在其他情況下,贖愆祭的獨特之處似乎在於它涉及為所犯的錯誤進行賠償(參民數記 5:6-8 的注釋)。在本例中,它可能是為延遲完成誓願以及因此延遲完成的祭物而作的賠償。
民數記 6:13-21 13–21. 許願期滿時的儀式。這包括三個部分:(a) 拿細耳人獻上燔祭、贖罪祭和平安祭,以及附屬於燔祭和贖罪祭的素祭和奠祭(參民數記 15:4-6),祭司獻上這些祭物(民數記 6:13-17)。(b) 他在會幕門口,祭壇旁的院子裡剃頭,將頭髮扔進祭壇上焚燒平安祭脂肪的火中(民數記 6:18)。(c) 脂肪燒盡後,祭司搖平安祭的肩和部分素祭,並將它們作為自己的份,連同胸和通常歸他的「舉祭的腿」。隨後必定有一次獻祭宴席,經文未提及,席間吃肉,拿細耳人或許也參與其中,因為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敬拜者都分享平安祭(參 Hastings’ DB. iv. 338 中關於「Sacrifice」的文章)。
民數記 6:14 14. **平安祭**] 希伯來文 **שְׁלָמִים**(shelâmîm)。其含義不確定。有些人將其與 **שָׁלוֹם**(shâlôm,平安)聯繫起來,解釋為「在與神關係友好時獻上的祭物,與預設疏遠的贖罪祭不同」。七十士譯本(LXX)譯作 **θυσία εἰρηνική**(eirēnikē thysia,平安祭)。另一些人則將其源於動詞 **שִׁלֵּם**(shillçm),意為「賠償」,因此是「償還所欠的」;故為感恩祭或還願祭。它通常在歡樂的場合獻上,神和敬拜者一同分享祭物。神的份包括祭牲的脂肪和內臟,這些通過焚燒獻給祂。
民數記 6:18 18. 焚燒頭髮具有獻祭的性質,也防止其被褻瀆。這種習俗不僅限於希伯來人,在古代和當今的原始民族中也有許多類似的例子。頭髮被認為是人生命和力量的特殊所在,因此當它獻給神明時,就代表了人本身。
民數記 6:19 19. **煮熟的肩**] 它之前已在別處煮熟,即煮沸,以備用。
民數記 6:20 20. **搖一搖**] 歸祭司的平安祭部分,除非執行了特殊的儀式,否則不能歸他所有。胸——在本例中還有煮熟的肩和部分素祭——被搖動或擺動,這顯然是向祭壇方向移動再移回,象徵祭司首先將它們獻給神,然後神再將它們歸還給他使用(參民數記 5:25,出埃及記 29:27)。然而,「搖」這個詞有時用得更廣泛,僅表示「獻上」;參民數記 8:11;8:13;8:8:15;8:21。**舉祭的腿**] 貢獻的腿。參民數記 5:9 的注釋。
民數記 6:21 21. **和他的供物**] 即他的供物。這個詞鬆散地與「律法」同位。供物是規條中最重要的因素。關於 **תּוֹרָה**(tôrâh,律法)這個詞,參 Chapman, Introd. Append, vi。**此外他所能獻的**] 即除了他能力所及能進一步獻上的。律法只規定了最低限度的祭物。拿細耳人可以自由,也可能被鼓勵,許更大的願;他必須忠實地「照他所許的願」行。傳道書 5:4 及以下後來提出的警告表明,誓願並非總是得到償還。民數記 6:22-27 祭司的祝福 這段祭司傳統的片段與其前後文沒有關聯。這簡單而美麗的三重祈求可能早於祭司文獻(P)的時代;但民數記 6:22 及以下,27 則是祭司文獻(P)將其置入的背景或框架。祭司祝福的職能在利未記 9:22 及以下,申命記 10:8;21:5,歷代志下 30:27 中得到承認;參詩篇 118:26,西拉書 36:17;45:15;50:21。在三次重複的「耶和華」之名中,作者當然沒有考慮神格中三位格的教義。然而,這些話語仍可被視為對更完整基督教啟示的無意識預示。禱告的形式歸因於希伯來詩歌的平行結構。這些話語在詩篇 67:1 中得到呼應,可直譯為:願耶和華賜福給你,並保護你。願耶和華使祂的臉光照你,並施恩給你。願耶和華向你仰臉,並賜你平安。27. **將我的名放在……上**] 這表示他們是耶和華的產業,並與祂有最密切的關係。參申命記 28:10,耶利米書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