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民數記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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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和本 民數記 第5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

3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4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

5耶和華對摩西說:

6「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

7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

8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9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

10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甚麼,都要歸給祭司。」

11耶和華對摩西說:

1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13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

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

15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裏,又為她帶着大麥麵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16「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

17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18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裏拿着致咒詛的苦水,

19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

20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

21(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

22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

23「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裏,

24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裏面[變]苦了。

25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

26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

2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裏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他民中被人咒詛。

28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29「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

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31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 民數記 第五章

前幾章主要關注利未人,主題或多或少具有統一性。但本章及下一章則包含各種雜項規定,涉及多種事務,很可能屬於祭司傳統的不同層次。民數記 5:1-4. 不潔之人應被排除在營外。民數記 5:5-10. 賠償不法行為的款項,第 11-31 節. 嫉妒的審判。

民數記 5:1-4 1-4. 排除不潔之人。編纂者將此規定與前一章為維護耶和華居所神聖性而制定的周密安排聯繫起來,非常恰當。因為耶和華的同在,整個營地(「我住在其中」)都是神聖的,一切污穢都必須嚴格避免(參 利未記 15:31)。同樣的原則也應用於民數記 35:33 及以下經文,涉及整個迦南地。

民數記 5:2 2. 此處提及三種不潔形式,所有這些都在其他地方詳細處理過,並且都被認為在禮儀上具有傳染性:——痲瘋病(利未記 13 章)、漏症(利未記 15 章)以及接觸死屍(民數記 19 章)。

民數記 5:5-10 5-10. 賠償不法行為的款項。本節的一部分(民數記 5:6-8)是對利未記 6:1-7 中規定的補充。該處規定,若有人因搶劫、欺壓鄰舍,或挪用託管的存款,或隱瞞拾獲失物的事實而犯罪,他必須認罪,歸還財物並加五分之一,並獻上一隻公羊作為贖罪祭,為其罪孽向神獻上代贖。用現代術語來說,這就是「良心錢」。在本段經文中,進一步規定,如果他所虧負的鄰舍已死,且沒有 **gô’çl**(見下文註釋)可供歸還財物,則應將其支付給祭司。當然,贖罪祭的公羊也必須獻上。

民數記 5:6 6. 虧負耶和華的罪] 指對耶和華不忠。得罪同胞涉及背棄對神的信心;參 利未記 6:2。

民數記 5:7 7. 賠償他的罪孽] 字面意義為「歸還他的罪孽」,以抽象代具體;他應歸還他有罪地佔有的東西;民數記 5:8 亦同。五分之一] 在其他情況下也規定了相同的賠償——無意中吃了聖物(利未記 22:14)、贖回所許願的不潔動物(利未記 27:11-13),或頭生的(同上 27 節),以及贖回什一奉獻(同上 31 節)。

民數記 5:8 8. 本節處理受害人在獲得賠償前死亡,且未留下代表的情況。親屬] 希伯來文 **gô’çl**。這是以色列律法中一個相當重要的專業術語。一個人的至近親屬是 (1) 親兄弟,(2) 若無兄弟,則是父親的叔伯,(3) 若無叔伯,則是父親的堂兄弟,(4) 若無堂兄弟,則是任何近親。他的職責是多方面的。在民法中:(a) 買回其親屬因貧困而出售的家族產業(利未記 25:25,路得記 4:1-6)。在出售前,他也有優先購買權(耶利米書 32:8-12)。(b) 買回其親屬本人,如果後者因貧困而將自己賣為奴隸(利未記 25:47 及以下)。在這兩種情況下,他的行為都可以用「救贖」一詞來表示。(c) 接受應歸其已故親屬的賠償(此處)。在刑法中:為其被謀殺的親屬的血要求賠償,在這種情況下,他被稱為 **gô’çl haddâm**,「報血仇者」。歸耶和華,歸祭司] 字面意義為「歸耶和華,歸祭司」。祭司將作為耶和華的代表接受它。贖罪的公羊] 利未記 6:6 所描述的贖罪祭。

民數記 5:9 9. 各樣舉祭] 各樣奉獻。希伯來文 **terûmâh** 源自一個意為「舉起,或取下」的詞根,指從較大整體中取下、分離或奉獻用於神聖目的之物。七十士譯本(LXX)在摩西五經中將其譯為 **ἀφαίρεμα**。它用於指從地產中取出的禮物(民數記 15:19-21 (P),申命記 12:6;申命記 12:11),獻給耶和華的錢財、戰利品等(民數記 31:19;民數記 31:41;民數記 31:52),利未人的什一奉獻(民數記 18:24),祭司在什一奉獻中的份額(民數記 18:26-29),建造會幕的材料(出埃及記 25:2 及以下,民數記 35:5;民數記 35:21;民數記 35:24)和建造第二聖殿的材料(以斯拉記 8:25),用於支付會幕事奉費用的半舍客勒(出埃及記 30:13 及以下),甚至保留給祭司和利未人的土地(以西結書 45:1;以西結書 45:6 等)。當應用於動物祭祀時,該術語僅用於平安祭的肩(民數記 6:20,出埃及記 29:27,利未記 7:34;利未記 10:14 及以下)。參見(Driver)在(Hastings’ DB)第三卷 588 頁的「獻祭」一文。

民數記 5:10 10. 各人的聖物都要歸他] 即歸祭司。本節概括性地描述了所有祭司的應得之物;(1) 凡因任何原因應歸耶和華的聖物,都應歸祭司,作為耶和華的代表;(2) 凡人獻給任何特定祭司的禮物,都應歸該祭司所有。

民數記 5:11-31 11-31. 嫉妒的審判。儘管其現有形式是後期祭司的著作,但本節顯然基於非常古老的材料。其內容在摩西五經的其他法典中沒有平行記載;但審判的習俗在以色列人的生活中是一個非常古老的特徵,正如在許多其他民族的生活中一樣,它至今仍廣泛流行,尤其是在非洲。審判的形式差異很大——飲用藥水(如這裡),被投入水中(如中世紀歐洲對被懷疑為女巫的案例),走在加熱的金屬上,或手持金屬,或非常頻繁地對自己發出詛咒,如果罪行屬實,詛咒就會應驗。後者以及藥水,構成了本段經文中審判的一部分1 [註:關於其他民族審判的參考資料,請參見(Gray)的《民數記》,第 44 頁及以下]。另一個聖經中審判的例子出現在可拉的故事中(民數記 16:16-18),這種做法可能也是詩篇 109:18,箴言 6:27 及以下經文的基礎。所有情況下的核心要素是,被告受到考驗,其可見的結果將是神對無罪或有罪的決定性判決。在本例中,一名婦女被懷疑通姦,但無法合法證明,她的丈夫因此產生嫉妒。他帶著麵粉祭物將她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將她「放在耶和華面前」,並在口述一個詛咒後,婦女以「阿們,阿們」回應表示認可,然後祭司讓她喝下藥水,藥水由聖水和兩種添加成分組成——會幕地板上的塵土,以及被洗入水中的詛咒文字。如果她有罪,藥水將對她的身體產生有害影響,使她無法生育,但如果她無罪,藥水將對她無害,她將懷孕。

民數記 5:13 13. 且被隱藏] 且她未被發現,儘管她已玷污自己。因為她沒有被當場抓獲] 根據至少兩名證人的證詞(申命記 17:6;申命記 19:15),婦女和男子都將被處死(利未記 20:10 (P),申命記 22:22);參 約翰福音 8:4 及以下。14b. 丈夫最輕微的懷疑都可能使她面臨審判。

民數記 5:15 15. 伊法十分之一] 略少於 7 品脫。一伊法是乾量單位,相當於液量單位罷特;兩者都等於一賀梅爾的十分之一。參 以賽亞書 5:10。大麥麵] 最粗糙的澱粉類食物,通常為窮人所用(士師記 7:13,約翰福音 6:9;約翰福音 6:13),也用作動物飼料(列王紀上 4:28)。在早期,它常被用作祭物,但在 P 文獻中提及此點是獨特的,這可能表明它是 P 文獻所依據的原始儀式的一個組成部分。在 P 文獻的其他地方,總是規定使用「細麵」。不可澆油在其上] 或許是因為婦女被指控的罪行性質嚴重,排除了喜樂和節慶的象徵。在窮人的贖罪祭中,油和乳香也被禁止(利未記 5:11)。

民數記 5:16 16. 在耶和華面前] 可能是在燔祭壇前;她不可能被允許進入會幕。

民數記 5:17 17. 聖水] 一個獨特的表達。作者可能認為水應取自聖潔的洗濯盆,根據 P 文獻的後期層次,洗濯盆位於院子裡。然而,七十士譯本(LXX)作 **ὕδωρ καθαρὸν ζῶον**——「純淨的活水」,這表明在原始儀式中規定使用「流動的水」(參 民數記 19:17,利未記 14:5 及以下)。「流動的水」可能是原始讀法,後來被後人修改了。塵土等] 這是聖潔的塵土,會增加藥水的神聖性,從而使不配飲用者面臨更大的危險。

民數記 5:18 18. 披頭散髮] 披頭散髮是為她的羞恥而哀悼的標誌。苦水] 導致身體痛苦的水。

民數記 5:19 19. 在你丈夫權下] 即在他的權柄之下;參 以西結書 23:5「她屬我時」(修訂版),字面意義為「在我之下」。

民數記 5:23 23. 書卷] 希伯來文 **sçpher** 一詞指任何可以書寫的東西,例如羊皮卷。這裡是指可以將詛咒的文字從中洗掉或擦掉到水中的東西。詛咒被認為以這種方式實際傳遞到藥水中。在西藏和印度,吃下寫有符咒的紙張是治療疾病的常見做法。在埃及,「最受認可的驅除疾病或病痛的方法是將《古蘭經》的某些段落寫在陶杯或碗的內表面;然後倒入一些水,攪拌直到文字完全洗掉:然後病人飲用含有這些神聖文字的水」((Waddell),《西藏佛教》,引自(Gray),第 54 頁)。

民數記 5:24 24. 變為苦] 字面意義為「為苦」,即證明有害。

民數記 5:25 25. 搖動素祭] 「搖動」一詞可能不具其專業含義(在民數記 6:20 的註釋中解釋),而僅指「獻上」。參 民數記 8:11;民數記 8:13;民數記 8:15;民數記 8:21。

民數記 5:26 26. 一把素祭] 按照利未記 2:2 所規定的總則。作為記念祭] 專業術語 **’azkârâh** 僅限於 P 文獻。它用於指為陳設餅焚燒的乳香(利未記 24:7)、窮人贖罪祭的麵粉(利未記 5:11 及以下),以及素祭(此處,利未記 2:2;利未記 2:9;利未記 2:16;利未記 6:15)。在每種情況下焚燒香或麵粉都是為了使敬拜者來到神的記念面前。參 出埃及記 28:29。然後等等] 嚴格解釋,這是婦女被要求喝的第二口。但第二口的可能性很小。文本顯然有些意外的錯亂。請注意民數記 5:27b 重複了民數記 5:24 的實質內容。

民數記 5:28 28. 她就得免] 她將被宣告無罪;證明無辜。

民數記 5:31 31. 無論如何,丈夫都將被視為無辜,而婦女若有罪,則將承受罪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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