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2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3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4哈突、示巴尼、瑪鹿、
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6但以理、近頓、巴錄、
7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8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9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10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14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15布尼、押甲、比拜、
16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17亞特、希西家、押朔、
18荷第雅、哈順、比賽、
19哈拉、亞拿突、尼拜、
20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21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22毗拉提、哈難、亞奈雅、
23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24哈羅黑、毗利哈、朔百、
25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26亞希雅、哈難、亞難、
27瑪鹿、哈琳、巴拿。
28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上帝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29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上帝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30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31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32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上帝殿的使用,
33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上帝殿裏一切的費用。
34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上帝的殿裏,照着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上帝的壇上。
35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裏。
36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上帝的殿,交給我們上帝殿裏供職的祭司;
37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麵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上帝殿的庫房裏,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上帝殿的屋子裏,收在庫房中。
39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裏,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上帝的殿。
# 尼希米記 第10章
第二部分 宗教改革 尼希米記7:73b–8:12。公開宣讀律法。13–18。住棚節的慶祝。第9章。立約前的全國性認罪。尼希米記10:1-29。聖約的簽署。30–39。聖約的某些義務。
尼希米記10:1 尼希米記10:1-29。簽署者名單:尼希米記10:30-39 聖約的特別義務 1. 那些簽署者] 字面意義為「在簽署處」,是尼希米記9:38所用詞彙的複數形式。如同耶利米書32:14,單數和複數顯然用於同一文件。一些注釋家傾向於遵循七十士譯本(LXX)**ἐπὶ τῶν σφραγιζόντων**,彷彿這些詞可以翻譯為「在那些簽署或認可的人當中」;拉丁通行本(Vulg.)顯然也是如此:「signatores」。但希伯來文這個詞並非指蓋章的人,而是指被蓋章的事物或文件。另一些人則解釋說,複數形式表示為簽名而準備的眾多「名單」,彷彿不同的義務需要不同的名單。這種解釋無法強求。只需記住,「簽署」很可能指的是「羊皮卷」或「泥板」,而如此眾多的人簽名將需要好幾份。尼希米,省長] 參見尼希米記7:65,尼希米記8:9。尼希米的名字作為省長首先列出。哈迦利亞] 修訂標準版(R.V.)作哈迦利亞。西底家] 修訂標準版(R.V.)作西底家。這位西底家是誰,為何在省長之後獲得如此尊榮的地位,我們不得而知。由於他的名字排在祭司之前,我們必須假設他要麼是波斯統治下僅次於尼希米的官員,要麼是王室後裔(例如,所羅巴伯家族)。有人推測他與尼希米記13:13中「文士撒督」是同一人,並且由於他起草了聖約文件,因此在尼希米之後簽名。此推測部分基於「撒督」(Zadok)和「西底家」(Zedekiah)是可互換名稱的假設,部分基於以斯拉記4:8-9;以斯拉記4:17中,文士的簽名跟隨首席官員之後的事實。但這種身份認同的可能性不大。
尼希米記10:3-28 3–8,祭司:9–13,利未人:14–28,百姓的首領。這裡列出的21個名字是祭司家族的。尼希米記12:1-3的名單與此有16個名字相同。21這個數字很特別;在第12章中,這個數字多了一個。在以斯拉記第2章、尼希米記第7章中,只記載了四個祭司家族,即耶大雅、音麥、巴施戶珥和哈琳,他們與所羅巴伯一同歸回。巴施戶珥在尼希米記10:3中被提及;哈琳在尼希米記10:5中被提及。其他祭司家族要麼是從這最初四個家族發展而來,要麼是從巴比倫陸續歸來。值得注意的是,記載的是21個而不是24個。人們提出了各種猜測,例如,名字從文本中脫落了,或者有三個祭司支派拒絕簽署文件,或者祭司家族的完整名單尚未重新組織。西萊雅的名字首先列出。以利亞實大祭司和文士以斯拉都屬於他的家族。因此,他們名字的缺失不應被賦予一些注釋家所給予的重要性。整個家族的單一簽名可能由以利亞實或以斯拉或同家族的其他傑出人物簽署。我們沒有理由在祭司家族的名字中尋找個別祭司的名字。
尼希米記10:5 5. 俄巴底亞] 有人認為以多的名字在俄巴底亞之後意外脫落了。(參見尼希米記12:4;尼希米記12:16。)如果真是這樣,這段經文所提及的家族數量將與第12章的數量一致。
尼希米記10:8 8. 這些是祭司] 西萊雅、耶利米、亞瑪利亞的名字在兩份名單中都出現:(a) 尼希米記12:1-7 和 (b) 尼希米記12:12-22。示巴尼亞出現在 (b) 尼希米記12:14,但在 (a) 尼希米記12:3 中顯示為示迦尼亞。瑪鹿出現在 (a) 尼希米記12:2,但在 (b) 尼希米記12:14 中顯示為瑪鹿基(Melicu)。哈琳出現在 (b) 尼希米記12:15,但在 (a) 尼希米記12:3 中可能顯示為利宏。米利末出現在 (a) 尼希米記12:3,但在 (b) 尼希米記12:15 中顯示為米拉約。近尼陀出現在 (b) 尼希米記12:16,但在 (a) 尼希米記12:4 中顯示為近尼陀。米雅民出現在 (a) 尼希米記12:5,但在 (b) 尼希米記12:17 中顯示為米尼亞民。比勒該顯然與比勒迦 (a) 尼希米記12:5 和 (b) 尼希米記12:18 相同。哈突出現在 (a) 尼希米記12:2,但在 (b) 中脫落了。亞撒利雅有時被認為與 (a) 尼希米記12:1 和 (b) 尼希米記12:13 中的以斯拉是同一人。因此,這裡提到的21位「祭司」或「祭司家族」中,有九位(即巴施戶珥、瑪基雅、俄巴底亞、但以理、巴錄、米書蘭、亞比雅、瑪西雅、示瑪雅)沒有出現在第12章的兩份名單中。
尼希米記10:9 9–13。利未人 9. 耶書亞] 修訂標準版(R.V.)作「即耶書亞」。這裡的「連詞」是限定性的,如同尼希米記9:16-22。但一些最佳抄本完全省略了它。
尼希米記10:10 10. 何第雅] 修訂標準版(R.V.)作何第雅,在尼希米記10:13中亦同。
尼希米記10:11 11. 米迦] 修訂標準版(R.V.)作米迦。這裡有17個「利未人」或「利未家族」的名字:在這17個名字中,我們發現有四個,即耶書亞、賓內、甲篾和示利比,在尼希米記12:8中被提及為「與所羅巴伯一同上來的」;有七個(即耶書亞、巴尼、示利比、何第雅、基利他、哈難和毗拉雅)在尼希米記8:7中被提及;有八個(即耶書亞、巴尼、甲篾、示巴尼亞、示利比、基拿尼=哈難、哈沙比尼亞=哈沙比雅、何第雅)在尼希米記9:4-5中被提及。值得注意的是:(a) 除了賓內,我們還有巴尼和比尼努(參見尼希米記9:4的注釋);(b) 何第雅和示巴尼亞這兩個名字在當前名單中出現兩次;(c) 只有四個名字,即米迦、利合、撒刻和比尼努,沒有出現在其他名單中,其中米迦和利合沒有在其他地方出現,而比尼努可能是巴尼或賓內的錯誤讀法,撒刻的名字可能與「亞薩的兒子」(尼希米記12:35)或「哈難的父親」(尼希米記13:13)或「音利的兒子」(尼希米記3:2)是同一人;(d) 如同祭司的情況,這些名字代表利未人的支派或家族,而非個人。
尼希米記10:14 14. 百姓的首領] 修訂標準版(R.V.)作「百姓的眾首領」。與以斯拉記第2章、尼希米記第7章的比較,毫無疑問地表明這裡再次涉及家族名稱,而非個人名稱。撒土] 修訂標準版(R.V.)作撒土。
尼希米記10:17 17. 希西家] 修訂標準版(R.V.)作希西家。
尼希米記10:18 18. 何第雅] 修訂標準版(R.V.)作何第雅。
尼希米記10:19 19. 尼拜] 修訂標準版(R.V.)作挪拜。旁注:「另有抄本讀作尼拜」。
尼希米記10:21 21. 米示薩別] 修訂標準版(R.V.)作米示薩別。
尼希米記10:23 23. 哈述] 修訂標準版(R.V.)作哈述。
尼希米記10:24 24. 毗利哈] 修訂標準版(R.V.)作毗利哈。
尼希米記10:26 26. 亞希雅] 修訂標準版(R.V.)作亞希雅。這裡有44個名字:或者,如果布尼(尼希米記10:15)是巴尼的偶然重複,並且如果「亞特、希西家」代表「亞特,屬希西家」(以斯拉記2:16;以斯拉記7:21),則不超過42個。這個數字大大超過了以斯拉記第2章、尼希米記第7章中同一類別下的名字數量。(a) 至少有14個名字(即巴錄、巴哈摩押、以攔、撒土、巴尼、亞斯甲、比拜、比革瓦、亞丁、亞特、哈利弗(=以斯拉記第2章的約拉)、哈順、比撒、亞拿突)與這裡出現的一樣,在以斯拉記第2章和尼希米記第7章的名單中找到。亞多尼雅(尼希米記10:16)無疑與亞多尼甘(以斯拉記2:13,尼希米記7:18)是同一人,瑪革比押(尼希米記10:20)與瑪革比(以斯拉記2:30)是同一人。(b) 以斯拉記第2章和尼希米記第7章名單中提到的某些家族的名字,例如示法提雅、亞拉、撒該,沒有出現在這裡;這些家族要麼已經滅絕,要麼離開了城市,要麼拒絕簽署。(c) 名字的增加可以用自所羅巴伯時代以來家族逐漸加入來解釋。但編纂者所使用的文件種類繁多,足以解釋名字上的顯著差異,因為編纂工作必定在名單制定很久之後才進行。
尼希米記10:28 28. 其餘的百姓] 這可以從兩種不同的方式理解:(a) 根據一些人的說法,它指的是平信徒大眾,與他們的王子和長老區分開來,如同「百姓」(尼希米記10:35)、「以色列的餘民」(尼希米記11:20)和「以色列」(歷代志上9:2);(b) 根據另一些人的說法,在此標題下包括本節中提到的社區各階層,但與前述名單中的代表性名字不同。它不是另一個群體,而是作為本節的開頭,與將要提及的群體並列。「祭司」是那些偉大家族的個別成員,他們的代表參與了「簽署」。同樣,次級的宗教團體,這裡被分為以下幾類:(a) 利未人本身,(b) 守門人,(c) 歌唱者,(d) 尼提寧。對於最後一個名字,我們可能還應聯想到「所羅門的僕人」,尼希米記7:57;以斯拉記2:43-54。尼提寧] 修訂標準版(R.V.)作尼提寧。所有那些與自己分離的人] 參見以斯拉記6:21的注釋。這一類人可能指的是那些沒有被擄到外邦的猶太人,但他們在外邦或巴勒斯坦對自己的宗教不忠,後來與偶像崇拜分離。另一種解釋,得到「從各地的人民中」這些詞語的一些支持,將此表達理解為「歸信猶太信仰的歸化者」。從各地的人民(修訂標準版作「人民」)歸向神的律法] 這種對比是顯著的。不是「從各地的人民歸向以色列民」,而是「從各地的人民」,他們被視為可憎和污穢(以斯拉記6:21),歸向「神的律法」,這是作為真正以色列人的唯一標準。有知識,有悟性] 修訂標準版(R.V.)作「有知識和悟性」。參見尼希米記8:2-3的注釋;即所有達到年齡和智力足以認識和理解律法的人。拉丁通行本(Vulg.)作「omnes qui poterant sapere」(所有能理解的人)。他們的弟兄,他們的貴冑] 即那些簽署聖約的大家族的代表。百姓熱烈支持他們。咒詛……誓言] 「咒詛」是他們若對聖約不忠所招致的懲罰;「誓言」是他們誓言要履行的莊嚴義務。關於「進入誓言」這個短語,參見申命記29:12「使你進入耶和華你神的聖約和他的誓言」。遵行神的律法,等等] 比較約西亞王統治時期聖約的類似條款,列王紀下23:3。主我們的神] 即耶和華我們的神。
尼希米記10:30 30. 禁止與外邦人通婚 我們] 請注意這裡引入並在尼希米記10:39之後的聖約細節中一直保持的第一人稱複數。百姓] 修訂標準版(R.V.)作「人民」。這種禁止與當地人民通婚的規定,以斯拉記9:2曾大力維護。(參見注釋。)尼希米記13:23-28顯示了執行此規定的困難。禁令的措辭似乎基於申命記7:3「不可與他們結親;你的女兒不可嫁給他們的兒子,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娶你的女兒。」參見出埃及記34:16;約書亞記23:12;士師記3:6。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祭司法典沒有這樣的禁令,除非創世記26:35中有所暗示;在申命記的核心立法部分(12-26章)也沒有找到。聖約沒有引入新的法令,而是確認了申命記的教導,這教導本身似乎是出埃及記23:32-33中最古老律法的擴展:「不可與他們並他們的神立約。他們不可住在你的地上,免得他們使你得罪我。」
尼希米記10:31 31. 禁止在安息日進行交易;並遵守安息年 百姓] 修訂標準版(R.V.)作「人民」。「當地的人民」(**‘ammey ha’arets**)是指居住在當地的外邦人。「當地的人民」(**‘am ha’arets**)這個稱謂在後來的日子裡被用來指「不認識律法」的無知大眾(約翰福音7:49)。貨物] 這個希伯來詞在舊約中只出現在這裡(七十士譯本 **ἀγορασμούς**,拉丁通行本「venalia」)。在安息日] 五經中沒有明確的禁令。但它代表了遵守安息日為聖的命令的自然擴展。與外邦人交換貨物最容易導致污穢。完全停止這種活動是維護人民純潔以及遵守安息日作為休息日的唯一保障,參見尼希米記13:15。這種停止在王國時期就已實行,涉及安息日和新月日。阿摩司書8:5,「新月幾時過去,我們好賣糧食?安息日幾時過去,我們好開市賣麥子?」在聖日] 修訂標準版(R.V.)作「在一個聖日」。被定為「聖日」的日子在民數記28、31章中有所描述。這些日子要作為「休息日」來遵守,因此與安息日處於同等地位,這表明作者熟悉祭司法典的利未律法。放棄] 修訂標準版(R.V.)作「放棄」。與出埃及記23:11中「讓地休耕」所用的詞相同。七十士譯本 **ἀνήσομεν**。第七年] 參見出埃及記23:10-11,「六年你要耕種你的地,收取地的出產;但第七年你要讓地歇息(旁注:『釋放它』),使它休耕。」申命記律法中沒有提及這種安息年的遵守,只將其稱為債務豁免年(申命記15章)。但利未記25:2-7中的祭司律法詳細闡述了第七年的農業「休息」。由於實際原因,這項規定並未嚴格執行;其忽視是利未記26:34-35;利未記26:43;歷代志下36:21中譴責的主題。它似乎在後來的時代被遵守,參見馬加比一書6:49;6:53;約瑟夫《猶太古史》十一.8.6,十三.8.1等。塔西佗(Tacitus)對猶太人抱有偏見,將這種習俗歸因於民族懶惰,《歷史》尼希米記10:4。以及所有債務的追討] 這是一個取自申命記15:2的專業術語,構成了為更發展的時代要求而擴展的原則,該原則在安息年農業律法(出埃及記23章)中確立。一個常見的錯誤是,人們認為債務在這一年度完全免除。休耕地的類比表明,債務仍然存在,但沒有被追討;支付被「暫停」了一整年。有些人翻譯為「追討每個人的抵押品」。譯本是字面翻譯,七十士譯本 **ἀπαίτησιν πάσης χειρός**。拉丁通行本「exactionem universae manus」。在第七年或安息年免除「債務的追討」在申命記律法中有所記載,但在利未律法中沒有。以色列人現在簽署的聖約不僅基於利未法典,而且承認五經其他部分的權威。這是眾多跡象之一,表明以斯拉所執行的律法實質上包含了我們五經的所有組成部分,儘管不一定包含我們現在所擁有的每個組成部分中的每個項目。
尼希米記10:32 32. 徵收三分之一舍客勒的人頭稅,用於維持聖殿事奉 32. 我們為自己制定了條例] 本節表明以斯拉和他的同工,儘管確立了成文律法的權威,但也樂於根據時代要求擴展或修改律法——這是一個重要的跡象,說明五經律法中眾多細微差異的例子可能反映了不同時代所需的變革和限定。「條例」。複數形式表明其指涉不限於聖殿稅。三分之一舍客勒] 參見出埃及記30:11-16;該段經文要求每個以色列人,「從二十歲以上」都要繳納「耶和華的供物」,即「按聖所的舍客勒,半舍客勒」:「富足的不可多給,貧窮的不可少給,都出半舍客勒作耶和華的供物,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半舍客勒」或兩德拉克馬的數額,在馬太福音17:24中被提及為規定的稅款,「你們的夫子不納半舍客勒嗎?」(didrachma)。參見約瑟夫《猶太戰記》七.6.6,「皇帝命令每個猶太人每年向羅馬神廟繳納兩德拉克馬,這筆錢他們以前習慣繳納給耶路撒冷的聖殿。」為聖殿事奉徵收三分之一舍客勒的人頭稅,既不同於出埃及記30章的規定,也不同於後來的猶太習俗。在出埃及記30:11-16中,半舍客勒的貢物不是每年徵收,而是在人口普查時徵收。從約瑟夫的記載我們得知,半舍客勒的貢物是每年向每個猶太人徵收的。這裡,猶太人自願每年繳納三分之一舍客勒的貢物。為了解釋這種明顯的差異,一些學者認為出埃及記中提到的稅款只是偶爾徵收,與每年的人頭稅無關,並且三分之一舍客勒在後來猶太人更富裕時提高到半舍客勒,以使年稅與五經中提到的偶爾贖金稅的數額相同。這種觀點的異議是:(1) 這裡沒有提及偶爾徵收的稅款,(2) 我們沒有任何地方提到兩種稅款並存,一種是偶爾徵收的,另一種是每年徵收的,用於維持聖殿,(3) 歷代志下24:5-9中對摩西律法的提及似乎是指一種定期而非偶爾徵收的稅款。另一些人推測,出埃及記30章中要求半舍客勒的規定是晚於尼希米時代的插補,是為了祭司的利益。對此可以回應說,如果進行了這樣的插補,它肯定也會旨在確保每年徵收貢物,而不是只在人口普查時繳納。更可能的是,這些差異反映了習俗的逐漸發展。出埃及記30:11-16的律法可以追溯到數點百姓被視為人類僭越的時代,為此需要進行贖罪。參見撒母耳記下24章。聖殿事奉的需要使得這種偶爾徵收的稅款在對祭司友好的君王統治下成為定期徵收的(歷代志下24章)。歸回之後,猶太人的貧困使得維持聖殿事奉變得困難。波斯王承諾的定期貢獻(以斯拉記7:2-23)停止了,或者只持續了很短一段時間。在以斯拉領導的宗教改革時期,每年徵收三分之一舍客勒的人頭稅會被欣然接受。在後來的時代,當大祭司的權力變得更加絕對,猶太人的繁榮增長時,稅款從三分之一舍客勒提高到半舍客勒,以模仿已經過時但其紀念存在於出埃及記30章中的偶爾「人口普查」稅。[3] [3] 最近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解釋:「在出埃及記中,每個以色列男性都貢獻一個貝卡,即半舍客勒(聖所的舍客勒),以支付會幕的費用:這半舍客勒是一個約65格令(特洛伊盎司)的德拉克馬……尼希米時代的巴比倫銀斯塔特重約172.8格令。這構成了帝國的標準,無疑被擄的猶太人像大王的其餘臣民一樣使用它。這個斯塔特或舍客勒的三分之一重約58格令;因此,實際上巴比倫銀舍客勒的三分之一與古代輕舍客勒或聖所舍客勒的一半是相同的。」(Ridgeway的《貨幣與重量測量起源》,第281頁。)
尼希米記10:33 33. 本節詳細說明了「神殿的事奉」(尼希米記10:31)。陳設餅] 參見出埃及記25:23-30;出埃及記37:10-16;利未記24:5-9。陳設餅由12個細麵無酵餅組成,每逢安息日新鮮地擺放在聖所的桌子上,分兩行,每行六個。其預備是哥轄族利未人的職責(歷代志上9:32)。大衛的故事顯示了這項儀式的古老性。撒母耳記上21:2-7。這裡稱「陳設餅」的名字是「排列的餅」,**lekhem hammaa-reketh**(拉丁通行本「panes propositionis」)。七十士譯本翻譯為 **εἰς ἄρτους τοῦ προσώπου**,「面餅」,這是它另一個希伯來名稱 **lekhem happânîm** 的翻譯;我們本應預期 **εἰς ἄρτους προθέσεως**。為常獻的素祭(修訂標準版作「膳食祭」),和常獻的燔祭] 我們在列王紀上18:29;18:36;列王紀下16:15;以斯拉記9:4;但以理書9:21中提及「常獻的素祭」或「**minkhah**」,每天晚上獻上。在列王紀下16:15中,我們發現提到了「早晨的燔祭(**olah**)」以及「晚上的素祭」。現在在祭司律法中(出埃及記29:38-42;民數記28:3-8),我們發現了早晚燔祭和素祭的規定。這很可能就是本段經文、以斯拉記3:3;3:5以及歷代志書(例如歷代志下31:3)所指的。我們不應期望在以斯拉的工作影響顯現之前,實際實踐中就有如此完整的儀式:我們也無法期望在歷史敘述中找到祭司律法理想所要求的所有崇拜細節的充分說明。獻祭是「常獻的」(**tamidh**),意指定期且在規定時間進行,與偶爾、自願和不規則的獻祭不同。因此,「陳設餅」是「常獻的餅」,**lekhem hattamidh**(民數記4:7)。安息日、新月] 即為安息日和新月的「常獻祭」,以及這些日子所需的特別獻祭,如民數記28:9-10(安息日)、11-15(新月)所記載,其中以西結書46:4;46:6的規定有相當大的差異。為所定的節期] 這些「聖會日」的描述見於民數記28:16至民數記29:38。為聖物] 例如,社區的「感恩祭」。參見歷代志下29:33,「所獻為聖的物有六百隻公牛,三千隻羊」,歷代志下35:13,「聖潔的祭物」。贖罪祭] 即為社區獻上的,(a) 定期與燔祭一同獻上,民數記28、29章,(b) 在國家性過犯的特殊場合獻上,利未記4:13。為一切工作,等等] 介詞「為」從本節開頭延續下來。這個籠統的表達「一切工作」完成了三分之一舍客勒稅款所支出的項目清單。七十士譯本 **εἰς ἔργα**。拉丁通行本「in omnem usum」。
尼希米記10:34 34. 我們掣籤] 修訂標準版(R.V.)作「我們掣籤」。希伯來文中使用定冠詞,這裡並非指任何特別神聖的「籤」,而是泛指用於查明神旨意的方法。關於掣籤決斷,參見贖罪日選擇山羊(利未記16:8-10)、分配應許之地(約書亞記14:2;約書亞記18:10)、選擇第一位君王(撒母耳記上10:19)、在24個祭司家族中分配職務(歷代志上24:5;歷代志上25:8;歷代志上26:13),以及在個別成員中分配祭司職責(路加福音1:9)。這裡的籤是為了決定家族的繼承順序,他們輪流為聖殿的獻祭供應木材。為木柴的供物] 參見尼希米記13:31。為耶路撒冷聖殿獻上的大量祭物供應木材,每年必定是一筆巨大的開銷。獲取木材的困難一定非常大:(1) 猶太社區佔據的領土面積很小,(2) 附近樹木在迦勒底人入侵和圍攻期間必定遭受了破壞。照著我們父家] 修訂標準版(R.V.)作「照著我們父家」。另一種翻譯,「甚至進入我們父家」,即「進入聖殿」,根據希伯來文當然是可能的,但不能接受,因為這種用法在其他地方從未出現,而且在提及「我們神的殿」之後,再使用另一個名稱並沒有特別的適當性。在所定的時候] 參見尼希米記13:31;以斯拉記10:14。根據他勒目,每年有九天。正如律法上所寫的] 利未法典中沒有關於為獻祭供應柴火的條例。律法中唯一提及獻祭木材的地方是利未記6:12-13,「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不可熄滅。祭司要每天早晨在上面燒柴,把燔祭擺在上面,又在上面燒平安祭的脂油。火要在壇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如果「正如律法上所寫的」這句話指的是五經中的一段經文,那麼它必須與「在壇上燒」(例如利未記6:12-13)相關聯,而不是與「木柴的供物」相關聯。對此可以合理地反駁說,「木柴的供物」是本節的主要主題,因此也是這段經文引用的最可能主題。但如果「正如律法上所寫的」指的是「木柴的供物」,那麼「律法」必須理解為祭司傳統規定的廣義,這些規定顯然並非全部納入我們的五經。新的情況需要新的規定;我們必須假設在祭司新的書面規定中,有一條是關於「木柴的供物」的。我們可以推測,在被擄歸回之後,獻祭燃料的稀缺和昂貴使得有必要制定特別規定,由「各家」輪流供應木材。這樣,負擔就分攤到社區。新的規定已經寫成文字;但從我們的五經來看,它從未被納入正典「妥拉」中,或許是因為它的歷史被認為是近期的。約瑟夫(《猶太戰記》二.17.6)提到,在第五個月羅斯月(亞筆月)的第14天是獻木節(**Ξυλοφορία**),每個猶太人都要為燔祭壇帶來木材,這樣聖火就永遠不會缺少燃料。
尼希米記10:35 35–39。初熟之物和什一奉獻 35. 我們地裡初熟的土產] 參見出埃及記23:19;出埃及記34:26。「地裡初熟初熟之物,你要奉到耶和華你神的殿。」申命記26:2-10也有更詳細的記載。參見箴言3:9;以西結書44:30。各樣樹木] 修訂標準版(R.V.)作「各樣樹木」。參見民數記18:12-13,「凡油中最好的,酒中最好的,和五穀中最好的,就是他們獻給耶和華初熟之物,我都賜給你。他們地上一切初熟的果子,就是他們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歸你。」參見歷代志下31:5,利未記19:23。
尼希米記10:36 36. 我們頭生的兒子] 以色列人頭生的兒子,「從滿一個月起」,要「按聖所的舍客勒,用五舍客勒銀子」贖回。民數記18:16;參見出埃及記13:13;出埃及記34:20。我們的牲畜,正如律法上所寫的] 牛、羊、山羊的頭生之物不贖回;它們是聖潔的;它們的脂油作為燔祭獻上;肉是祭司的份。參見民數記18:17-19。但所有不潔淨牲畜的頭生之物都要用價錢贖回。參見出埃及記23:19;民數記18:15。牛群……羊群] 即民數記18:17中提到的山羊和綿羊。
尼希米記 10:37
37. **我們也當將**(and that we should bring)] 句法結構的改變(參尼 10:35-36 中不定詞「帶來」[to bring] 的用法),多少支持了這樣一種觀點:本節及接下來的兩節是後來的插入語,目的是詳細記錄猶太人繳納初熟之物和什一奉獻的習俗。**我們麵團的初熟之物**(the firstfruits of our dough)] 修訂版聖經(R.V.)旁註:「或作粗麵粉。」參民 15:21,「你們要從初熟的麵團(旁註:或作粗麵粉)中獻上一個餅作為舉祭。」「初熟之物」或「初熟的」(**רֵאשִׁית**,reshith)等同於「最好的」。參利 23:17。**和我們的供物**(and our offerings)] 修訂版聖經(R.V.)作「和我們的舉祭」。在此表達之前,我們也必須理解為「……的初熟之物」。祭司並非領受全部的「舉祭」(**תְּרוּמוֹת**,terumoth),而是其中的「初熟之物」或「初熟的」。這也是結 44:30 的教導:「並且一切初熟之物,和你們一切獻上的舉祭,就是一切獻上的舉祭,都要歸給祭司。」如此分派給祭司的部分被稱為「祭司的舉祭」(尼 13:5)。「舉祭」一詞在一般意義上用來指「禮物」(箴 29:4),但在特殊意義上則指為神聖目的而獻的禮物或供物,例如為會幕的奉獻(出 25:2 等),或從祭物中分出來歸給祭司的部分(利 7:32)。在撒下 1:21 中,「獻祭的田地」是指那些肥沃牧場,從中取走群羊的頭生之物。**和各樣樹木的果子**(and the fruit of all manner of trees)] 參尼 10:35 的注釋。我們應當理解這些詞語依賴於「……的初熟之物」。本節的結構確實支持這種解釋。「初熟之物」歸給祭司,與歸給利未人的「什一奉獻」有所區別。**酒**(wine)] 修訂版聖經(R.V.)旁註:「或作葡萄收成。」「酒和油」並非與「各樣樹木的果子」同位,而是因其特殊價值而單獨提及。參民 18:12。**到我們神殿的庫房**(to the chambers of the house of our God)] 參尼 10:39,尼 12:44,尼 13:4;七十士譯本(LXX)作 **εἰς τὸ γαζοφυλάκιον οἴκου τοῦ θεοῦ**(eis to gazophylakion oikou tou theou,到神殿的庫房)。**我們地上的什一奉獻**(the tithes of our ground)] 根據利 27:30。關於利 27:32 中提及的「牛群羊群的什一奉獻」的省略,請參本章末尾的注釋。舊約中處理什一奉獻的經文有:創 14:20;創 28:22;利 27:30-33;民 18:21-32;申 14:22-29;申 26:12-15;摩 4:4;瑪 3:8-10;代下 31:5-6,以及尼 10:37-39;尼 12:44;尼 13:5。**好叫利未人收取什一奉獻**(that the same Levites might have the tithes)] 修訂版聖經(R.V.)作「因為他們,就是利未人,收取什一奉獻」。七十士譯本(LXX)作 **δεκατοῦντες**(dekatountes,收取什一奉獻)。拉丁通行本(Vulg.)作「accipient decimas」(他們收取什一奉獻)。希伯來文中通常表示「繳納某物的什一奉獻」的詞,在此處以一種特殊意義使用,指收取什一奉獻,這種用法在後期的密示拿(Mishnah)希伯來文中可見。它在此處的意義與來 7:5 中 **ἀποδεκατόω**(apodekatoō,收取百姓的什一奉獻)的意義相同。**在我們一切耕作的城邑中**(in all the cities of our tillage)] 七十士譯本(LXX)作 **ἐν πάσαις πόλεσιν δουλείας ἡμῶν**(en pasais polesin douleias hēmōn,在我們一切勞役的城邑中)。拉丁通行本(Vulg.)作「ex omnibus civitatibus operum nostrorum」(從我們一切勞作的城邑中)。參代上 27:26,「管理在田間耕種地土的人」。將 **עֲבֹדָה**(‘abodah)翻譯為「耕作」是唯一可能的意義。另一種選擇「我們服事的城邑」將毫無意義。這些詞語很重要,因為它們確定了收取什一奉獻的地區的農業性質。這暗示,儘管沒有明說,利未人如此收取的什一奉獻是「田地的出產」(參申 14:22-29;申 26:12-15),不包括「牛群或羊群」的什一奉獻。參尼 10:39 的注釋。「**עֲבֹדָה**」(‘Abodah)一詞在後期被專門用於指「敬拜」。參西門義人(Simon the Just)在《父訓》(Pirqe Aboth)中的話:「世界立於三事:律法、敬拜(**עֲבֹדָה**,Abodah)和施予仁慈」(《猶太父訓》,泰勒 [Taylor] 著,第 26 頁)。
尼希米記 10:38
38. **亞倫子孫中的祭司**(the priest the son of Aaron)] 這並非指大祭司;而是在每個「耕作的城邑」中,應有一位祭司後裔來監督利未人所收取什一奉獻的繳納,以確保祭司的權益不受損害。**什一奉獻中的什一奉獻**(the tithe of the tithes)] 這是利未人按照民 18:25-28 繳納給祭司的。申 14:22-29 和申 26:12-15 中的「什一奉獻」律法與民數記中的律法大相徑庭,除了都源於土地出產這一點。申命記什一奉獻律法的特點是:(1)每年一次的社會性宴席(申 14:22-26),(2)對利未人的慈善(申 14:27),以及(3)每三年一次為利未人特別徵收的什一奉獻(申 14:28,申 26:12-15)。但在本段經文中,我們找不到這些規定的任何痕跡。**到庫房的庫房**(to the chambers, into the treasure house)] 即那些被劃定為存放實物奉獻的庫房。參尼 13:5。其他庫房則用於其他目的。七十士譯本(LXX)將「到庫房的庫房」誤重複為 **εἰς οἶκον τοῦ θεοῦ**(eis oikon tou theou,到神的殿)。
尼希米記 10:39
39. **因為**(For)] 解釋為何提及「庫房」作為所有這些供物的存放處。**以色列人**(the children of Israel)] 即平民,與祭司和利未人區分開來。**供物**(the offering)] 修訂版聖經(R.V.)作「舉祭」。這「舉祭」包括以色列人的「初熟之物」(尼 10:36-37)和利未人繳納給祭司的「什一奉獻中的什一奉獻」(37節)。在民 18:24-28 中,這是以色列人和利未家所繳納什一奉獻的特別稱謂。**新酒**(the new wine)] 修訂版聖經(R.V.)作「酒」。旁註:「或作葡萄收成。」希伯來文中的這個詞與尼 10:37 中使用的詞相同。**和油**(and the oil)] 修訂版聖經(R.V.)作「和油的」。關於「庫房」,特別參尼 13:4-12。**聖所的器皿**(the vessels of the sanctuary)] 在尼 13:9 中再次提及「聖所的器皿」存放在這些庫房中。它們是什麼,我們不得而知;但從拉 1:9-10 的簡短清單來看,它們似乎包括獻祭的器具、奠祭和潔淨用的器皿,以及聖宴用的盤子。**祭司……守門的……歌唱的**(priests … porters … singers)] 即亞倫家和那些工作特別與維護聖殿和聖殿敬拜相關的利未人。從這種組合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1)除了「守門的」和「歌唱的」之外,利未人社群在尼希米時代大部分不住在耶路撒冷,而是分散在鄉村地區,參尼 11:20,尼 12:27;(2)守門的和歌唱的與祭司一同分享百姓的供物。**我們必不離棄**(we will not forsake)] 這些新規定的目的是維持聖殿敬拜的效率,並為在其中事奉的人提供福利;「我們必不離棄」等同於「我們必不忽視或減少我們公開承諾的對聖殿的奉獻」。
關於「什一奉獻」的注釋。
必須注意的是,本段經文中提及的「什一奉獻」被描述為「我們地上的什一奉獻」、「在我們一切耕作的城邑中的什一奉獻」,並且可能在此處(尼 10:39)與「舉祭」一同被描述為由五穀、新酒和油組成,正如尼 13:5;尼 13:12 中所說的。換句話說,「什一奉獻」是植物性的;這也是我們從民數記 18 章和瑪 3:8-11 中對「什一奉獻」的描述所得到的印象。然而,在利 27:32-33 中,「牛群或羊群的什一奉獻」被稱為「歸耶和華為聖」,這與代下 31:6 中提及的「牛羊的什一奉獻」相符。無需指出,這「牛群或羊群的什一奉獻」將會極大地增加祭司的財富和聖殿的庫藏。那麼,為何在民數記 18 章和申命記 14 章的規定中,以及在尼希米記 10、12、13 章中,都沒有提及牛群和羊群的什一奉獻呢?有兩種解釋:
(1)可能利 27:32 體現了一種原始的牧業什一奉獻律法,該律法在民數記 18 章和申命記 14 章編纂律法時已廢棄,因此被省略了。支持這一觀點的理由是,雅各許願獻上十分之一(創 28:22)確實是指牛群和羊群財產的什一奉獻,而撒上 8:17 也考慮到即使是為了民事目的,也可能徵收群羊的「十分之一」。根據這種觀點,希西家(Hezekiah)可能恢復了一種宗教習俗,該習俗繼承自國家以牧業為主而非農業為主的時代。自然可以推測,尼希米時代耶路撒冷的猶太社群過於貧困,無法承擔這額外的負擔。反對這種解釋的理由是,利 27:32 在其直接上下文中的出現,不像是一種早期立法的殘留;而且以色列人不可能如此徹底地放棄牧業而轉向農業生活,以至於放棄為聖殿服務如此重要的一個收入來源。
(2)可能,如某些方面所主張的,利 27:32 的「動物什一奉獻律法」是尼希米時代之後的插入語,是為了祭司的利益而加入的。對於這個令人震驚的假設,有比預期更多的論據。仔細審視利 27:30-33 會發現,利 27:32 在利 27:31 和利 27:33 之間被奇怪而突兀地插入,而後兩節處理的是利 27:30 中提及的植物性什一奉獻的贖回問題。此外,在歷代志下 31 章中,我們發現,在尼 10:5 提及「以色列人」獻上「一切的什一奉獻」之後,另一句話(尼 10:6)告訴我們「住在猶大城邑的以色列人和猶大人,也將牛羊的什一奉獻,和分別為聖之物的什一奉獻等帶來」,這很可能是在後來的擴展了前述的話。顯然,反對這種觀點的一個理由是,在任何時候,將如此大筆要求猶太人財產的條款秘密地插入《摩西五經》的文本中,都是極為罕見的;而且,即使假設這是可能的,在文士控制文本抄寫的時代,這種為祭司家族利益而做的插入,成功的機會也微乎其微。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尚未達成。這個難題說明了以色列律法中的變異,其中反映了不同世紀環境的變化。必須承認,利 27:32 的出現並非完全沒有疑點;而在一個時代,正如我們從七十士譯本(LXX)所知,《摩西五經》的文本尚未完全定稿,插入語並非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