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了七月,以色列人住在自己的城裏。那時,他們如同一人聚集在水門前的寬闊處,請文士以斯拉將耶和華藉摩西傳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書帶來。
2七月初一日,祭司以斯拉將律法書帶到聽了能明白的男女會眾面前。
3在水門前的寬闊處,從清早到晌午,在眾男女、一切聽了能明白的人面前讀這律法書。眾民側耳而聽。
4文士以斯拉站在為這事特備的木臺上。瑪他提雅、示瑪、亞奈雅、烏利亞、希勒家,和瑪西雅站在他的右邊;毗大雅、米沙利、瑪基雅、哈順、哈拔大拿、撒迦利亞,和米書蘭站在他的左邊。
5以斯拉站在眾民以上,在眾民眼前展開這書。他一展開,眾民就都站起來。
6以斯拉稱頌耶和華至大的上帝;眾民都舉手應聲說:「阿們!阿們!」就低頭,面伏於地,敬拜耶和華。
7耶書亞、巴尼、示利比、雅憫、亞谷、沙比太、荷第雅、瑪西雅、基利他、亞撒利雅、約撒拔、哈難、毗萊雅,和利未人使百姓明白律法;百姓都[站]在自己的地方。
8他們清清楚楚地念上帝的律法書,講明意思,使百姓明白所念的。
9省長尼希米和作祭司的文士以斯拉,並教訓百姓的利未人,對眾民說:「今日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聖日,不要悲哀哭泣。」[這是]因為眾民聽見律法書上的話都哭了;
10又對他們說:「你們去吃肥美的,喝甘甜的,有不能預備的就分給他,因為今日是我們主的聖日。你們不要憂愁,因靠耶和華而得的喜樂是你們的力量。」
11於是利未人使眾民靜默,說:「今日是聖日;不要作聲,也不要憂愁。」
12眾民都去吃喝,也分給人,大大快樂,因為他們明白所教訓他們的話。
13次日,眾民的族長、祭司,和利未人都聚集到文士以斯拉那裏,要留心聽律法上的話。
14他們見律法上寫着,耶和華藉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在七月節住棚,
15並要在各城和耶路撒冷宣傳報告說:「你們當上山,將橄欖樹、野橄欖樹、番石榴樹、棕樹,和各樣茂密樹的枝子取來,照着所寫的搭棚。」
16於是百姓出去,取了樹枝來,各人在自己的房頂上,或院內,或上帝殿的院內,或水門的寬闊處,或以法蓮門的寬闊處搭棚。
17從擄到之地歸回的全會眾就搭棚,住在棚裏。從嫩的兒子約書亞的時候直到這日,以色列人沒有這樣行。於是眾人大大喜樂。
18從頭一天直到末一天,以斯拉每日念上帝的律法書。眾人守節七日,第八日照例有嚴肅會。
# 尼希米記 第八章
第二部分:宗教改革(尼希米記 7:73b–8:12)。公開宣讀律法。13–18節。住棚節的慶祝。第九章。全國性的認罪,作為聖約的前奏。尼希米記 10:1-29。聖約的簽署。30–39節。聖約的某些義務。
尼希米記 8:1
1. **到街上**] 修訂版(R.V.)作「到寬闊的地方」。水門前的空地可能與以斯拉記 10:9 所提的「眾民都坐在神殿前的寬闊地方」是同一處。參尼希米記 3:26,「尼提寧住在俄斐勒,直到水門東邊的對面」。一般認為這寬闊的地方位於聖殿東南邊界與東牆之間。**水門**] 參尼希米記 3:26,12:37。**他們對文士以斯拉說**] 「他們說」:此處的非人稱複數暗示整個社群透過其代表領袖表達了願望。**文士以斯拉**] 以斯拉的名字在此書中首次出現。這自然引發以下評論:(1) 尼希米在重建城牆的工作中並未提及以斯拉為其支持者;(2) 尼希米對百姓狀況的描述,即富人壓迫窮人(第四章)以及與外邦人通婚(尼希米記 6:18;10:30;13:23-28),似乎與以斯拉在以斯拉記第九、十章中獲得的權威相衝突。對此提出了兩種解釋:(a) 有人認為以斯拉在完成以斯拉記第九、十章所述的改革後,返回巴比倫;在離開12年後,他再次訪問耶路撒冷,及時見證尼希米完成城牆,並應百姓要求恢復他公開講解律法的習慣。(b) 另有人認為以斯拉自抵達耶路撒冷後,從未長時間離開該城;但在他抗議異族通婚後,未能進一步推動其宗教改革。猶太人的敵人及其在耶路撒冷不愛國的盟友阻撓了他的嘗試。尼希米的到來改變了局面。以斯拉的宗教政策再次佔據上風。城牆竣工所激發的民眾熱情,提供了向百姓宣講律法的良機。以斯拉的名字在尼希米記 1-7 章中被省略仍然是一個難題。但尼希米的記述,就其摘錄部分而言,只記錄了與城牆重建相關的事件和人物。如果以斯拉在工程進行期間在場,我們自然會期望在第三章中找到他的名字,列於修復城牆者之中。或許以斯拉專注於律法的研讀和教導,因此未被視為在實際事務上最具影響力的人。由於他也是大祭司的親屬,他很可能被列入與以利亞實(尼希米記 3:1)同名的修復者之中。**將律法書帶來,等等**] 這些話語並未暗示以斯拉之前有向百姓宣讀律法的習慣。此節經文記錄的不是年度習俗,而是一個特殊舉動,參尼希米記 8:18。百姓看到他們的國家完整性受到城牆的保障;他們對作為「特選子民」的獨特性再次燃起熱情。他們對以斯拉的請求標誌著他們採納了他的政策,即在宗教生活的基礎上,使以色列民與列國分離。他的政策是,百姓的宗教生活應由某些公認著作中所包含的律法來規範,而不應依賴祭司的傳統。要求拿出「律法書」具有雙重意義:(1) 它證明了人們普遍知道有一本書的存在,其內容就其已知部分而言,與我們的摩西五經基本一致;(2) 民眾的認可之聲為猶太聖經的第一部分蓋上了「正典性」的印記[2]。[2] 關於此主題的更詳細論述,請允許我將讀者引向我的《舊約正典》(Macmillan,1892)第四章。
尼希米記 8:2
2. **祭司以斯拉**] 參以斯拉記 7:1;7:11。**律法**] 即律法書。參哥林多後書 3:14,「舊約」指「舊約書」。此處的「妥拉」(Torah)一詞,其意義後來普及為書寫的「律法」。**凡能聽懂的**] 字面意義為「凡有智慧能聽懂的」,即除了幼童之外的所有人,參尼希米記 10:28,「所有……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有悟性的」。拉丁通行本(Vulgate)的「sapientium」(智慧人)給出了錯誤的理解。**在七月初一日**] 在祭司律法中,提斯利月(第七個月)的初一日是「吹角節」(見利未記 23:23-25;民數記 29:1-6),一個「聖會」的日子,參尼希米記 8:9;見以斯拉記 3:1。百姓是為慶祝這個節日而聚集,還是因為新月日總被視為巴勒斯坦的聖日,所以他們在月初一日被召集?考慮到百姓甚至不曉得如何按律法慶祝住棚節(尼希米記 8:13-15),他們在宣讀律法之前不太可能熟悉「吹角節」。因此,最有可能的是,這天的特殊神聖性在於它是該月的新月日,而該月不僅是按秋季紀年法的新年,也包含以色列人最受歡迎的節日——「住棚節」。新月日的遵守在古代東方民族中似乎是普遍的。在以色列人中,它一直被嚴格遵守,參撒母耳記上 20:5;列王紀下 4:23;以賽亞書 1:13;66:23;以西結書 26:1;46:1;何西阿書 2:11;阿摩司書 8:5;哈該書 1:1;猶滴傳 8:6;歌羅西書 2:16。
尼希米記 8:3
3. **在街前**] 修訂版(R.V.)作「在寬闊地方前」。那「寬闊地方」在水門前;以斯拉在寬闊地方前宣讀。在兩種情況下,介詞似乎都表示在西側,即面向東方的前方。拉丁通行本(Vulg.)作「in plateâ」。七十士譯本(LXX.)在此節中省略了對地點的提及。**從早晨**] 修訂版(R.V.)作「從清晨」。旁註希伯來文作「從光亮」。接下來的經文(4-8節)解釋了「從早晨直到中午」的宣讀過程。這並非連續七小時的宣讀。以斯拉有其他人站在旁邊替換他:宣讀也因講解而中斷。**在……面前**] 修訂版(R.V.)作「在……面前」。與本節前面使用的介詞不同。**專心聽律法書**] 拉丁通行本(Vulg.)作「erectæ ad librum」(豎立向書)。
尼希米記 8:4
4. **一個木臺**] 修訂版(R.V.)旁註希伯來文作「塔」。字面意義為「在一個木塔上」。七十士譯本(LXX.)作 **ἐπὶ βήματος ξυλίνου**,以斯拉一書作 **ἐπὶ τοῦ ξυλίνου βήματος**。拉丁通行本(Vulg.)作「super gradum ligneum」(在木製臺階上):參尼希米記 9:4 利未人所站的「臺階」。提到猶太人「為此目的」所搭建的平臺或講臺,顯示這是一個特殊事件。這是首次提到講臺或讀經臺。**為此目的**] 字面意義為「為話語」,七十士譯本(LXX.)因不理解而省略。拉丁通行本(Vulg.)作「quem fecerat ad loquen-dum」(他為說話而造),這遵循了不同的發音,將 **laddâbhâr** 讀作 **l’dhabbêr**。**烏利亞**] 修訂版(R.V.)作「烏利亞」:可能與尼希米記 3:4 提及的是同一人。「希勒家」,可能也提及於尼希米記 12:7。「毗大雅」,可能提及於尼希米記 3:25。「米書蘭」,可能提及於尼希米記 10:7。**瑪基雅……哈實巴大拿**] 修訂版(R.V.)作「瑪基雅……哈實巴大拿」。此處所提及的人數和位置存在差異。希伯來文本和七十士譯本(LXX.)提及右邊六個名字,左邊七個:以斯拉一書的平行經文則右邊七個,在亞拿雅和烏利亞之間插入一個亞撒利雅,但左邊只有六個,省略了最後一個名字米書蘭。如果我們保留亞撒利雅和米書蘭,則兩邊各有七個;如果兩者都捨棄,則兩邊各有六個。這些名字似乎是利未人的名字。十二這個數字具有特殊的適宜性,象徵以色列在順服律法中的合一。羅林森(Rawlinson)推測他們「可能是當時執行聖殿事奉的班次中的主要祭司」是不太可能的。(1) 他們顯然是能夠連續六七小時離開聖殿範圍的人。(2) 在如此莊嚴的場合,如果以斯拉有祭司隨行,他很可能會選擇那些代表主要家族的,或特別支持他宗教立場的祭司。(3) 以斯拉在這場偉大宗教運動中的支持者似乎是平民和利未人,而非祭司。普及「律法」知識的舉動打擊了祭司的壟斷。這十三個名字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意義。它們似乎是個人的名字,而非像尼希米記 8:7 和 9:4、10:9 那樣,是代表家族或宗族的名字。讀者應注意,大祭司的名字在此場合並未提及。如果像一些批評家所假設的,以斯拉本人編寫了祭司律法,並且現在首次頒布它們,那麼大祭司,其地位在後世很大程度上歸功於這些律法,肯定會被提及為贊同以斯拉行動的人。然而,如果更可能的是,以斯拉是首次向百姓頒布迄今為止一直掌握在祭司手中的律法,那麼我們就有可能解釋大祭司及其黨派缺席的原因,他們會將以斯拉的行動視為顛覆其權威。
尼希米記 8:5
5. **展開**] 即攤開,參路加福音 4:17。**在眾民以上**] 即在講臺上高於眾人。**眾民都站起來**] 我們不必從這些話語推斷他們在宣讀的整個過程中都站著。更確切地說,「他們站起來」,以此手勢表達他們對將要宣讀的「律法」的敬意。在以斯拉的祝福和回應(尼希米記 8:6)之後,他們可能重新坐下。「站立」有時是禱告的姿勢,表示謙卑,參撒母耳記上 1:26;列王紀上 8:22;路加福音 18:11;18:13。在後來的時代,這是會堂禮拜中宣讀「律法」時所採取的姿勢。
尼希米記 8:6
6. **大哉神**] 參尼希米記 9:32;以斯拉記 5:8。在尼希米自己的著作中,出現於尼希米記 1:5。**阿們,阿們**] 百姓的回應:見尼希米記 5:13 的註釋;參歷代志上 16:36。**舉手**] 見以斯拉記 9:5 的註釋。參詩篇 134:2,「你們當向聖所舉手(旁註:或作,以聖潔),稱頌耶和華。」馬加比二書 14:34。**俯伏在地敬拜耶和華**] 「臉伏於地」這個短語,通常指敬意而無敬拜之意;參創世記 19:1;42:6;48:12;撒母耳記上 20:41;24:8;歷代志上 21:21。但它也用於在神面前的敬拜,如民數記 22:31;歷代志下 7:3;20:18;並比較「我們來敬拜,屈身」的表達,詩篇 95:6;約伯記 1:20。在這次聯合敬拜之後,他們恢復了專注的姿態(尼希米記 8:3)。
尼希米記 8:7
7. **還有耶書亞等**] 在此提及的13個名字中,我們發現有四個,即耶書亞、巴尼、示利比、何第雅,在尼希米記 9:5 的利未人名單中出現;有七個,即耶書亞、巴尼、示利比、何第雅、基利他、哈難、毗拉雅,在尼希米記 10:9-14 的利未人名單中出現。或許這七人代表了他們所屬的利未家族;如果是這樣,此處提及的其餘六人,其名字未再出現,可能代表了在第十和第十二章中以不同集體名稱提及的其他利未家族的分支。七十士譯本(LXX.)此處只給出前三個名字。**何第雅**] 修訂版(R.V.)作「何第雅」。**和利未人**] 七十士譯本(LXX.)如此。但以斯拉一書作 **οἱ Λευῖται**,拉丁通行本(Vulg.)作「Levitæ」,省略了連詞,這提供了更好的譯法。如果文本正確,這個「連詞」必須以「甚至」的意義來定義剛才給出的名字列表。作者補充說他們是利未人。將「和利未人」理解為「和所有其餘的利未人」會造成混亂的場面。關於連詞等於「甚至」的用法,參尼希米記 8:13。但很可能這些詞是插補的。**使百姓……律法**] 即他們講解以斯拉所宣讀的。我們必須假設每次只宣讀短篇經文。**站在他們的地方**] 字面意義為「百姓站在他們的位置上」。七十士譯本(LXX.)作 **καὶ ὁ λαὸς ἐν τῇ στάσει αὐτοῦ**。參歷代志下 30:16,「他們站在他們的地方」,歷代志下 35:10。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段經文中,利未人與祭司一同承擔了從律法中教導百姓的職責;我們從歷代志作者在歷代志下 15:3;17:8-9;35:3 的陳述中推斷這是一種慣例。在利未律法中,我們只發現祭司被賦予這項職責(利未記 10:10-11)。
尼希米記 8:8
8. **他們就念**] 修訂版(R.V.)作「他們就念」。這段記載並未清楚說明,利未人是否與以斯拉同時宣讀,各組人圍繞不同的讀者,或者,我們更傾向於推斷,只有一位讀者,起初是以斯拉本人,之後是選定的利未人輪流接替他並替換他。**清清楚楚地**] 修訂版(R.V.)旁註作「或作,帶著解釋」。關於這個詞,見以斯拉記 4:18 的註釋。修訂版(R.V.)旁註的譯法有時基於錯誤的假設,即猶太人從巴比倫歸來時說迦勒底語或亞蘭語,因此「律法」的希伯來文必須以「翻譯」的意義來「解釋」。這在更晚的時代是必要的。但在尼希米時代,如果我們從尼希米和瑪拉基的著作判斷,百姓的方言尚未經歷這種變化,儘管這種變化可能很快就開始了。我們對本節經文的普遍誤解源於錯誤的印象,即迦勒底語是巴比倫「迦勒底人」所說的語言,並在那裡被猶太人習得。但在巴比倫和巴比倫尼亞,口語是「亞述語」,這是閃族語系的另一個分支。聖經中的「迦勒底語」是亞蘭語或北閃族方言。見導論,並參尼希米記 13:24 的註釋。原文中的這個詞出現在民數記 15:34,「因為沒有指明(即沒有清楚說明)該如何處置他」。譯作「清清楚楚地」意指清晰而精確,這需要仔細研究。有些人將「帶著解釋」理解為「帶著講解」;雖然這種解釋的可能性可以接受,但它面臨一個反對意見,即它預先說明了緊隨其後子句的內容。**清清楚楚地,又將意思講明,使他們明白**] 修訂版(R.V.)作「清清楚楚地;他們又將意思講明,使他們明白」。旁註與欽定版(A.V.)相同,作「又使他們明白,等等」。修訂版(R.V.)正確地表達了本節的意思,它由兩個子句組成,一個描述公開宣讀的清晰度,另一個是為了解釋文本而引入的括號式評論。「將意思講明」:這個短語在舊約中只出現在這裡。子句「使他們明白」是從屬於前一句「將意思講明」的,表示其結果。「使他們明白所讀的」,即使他們明白正在讀什麼。「所讀的」(**hammiq’ra’**)這個詞,此處用於公開宣讀,在後來的時代成為拉比文獻中「聖經」的專門術語。古代譯本將這些詞視為獨立子句,「百姓明白了所讀的」(七十士譯本(LXX.)作 **καὶ συνῆκεν ὁ λαὸς ἐν τῇ ἀναγνώσει**。拉丁通行本(Vulg.)作「et intellexerunt cum legeretur」),這給出了很好的意義,但卻忽略了兩個句子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認為修訂版(R.V.)對這兩個子句的譯法是贅述,這是一個錯誤。利未人「將意思講明」,並非機械地,而是使百姓領會其意義。
尼希米記 8:9
9. **尼希米,就是省長**] 修訂版(R.V.)作「尼希米,他曾是省長」。關於此處使用的稱謂,見以斯拉記 2:63 的註釋。尼希米在他自己的「回憶錄」中稱自己為「省長」(**Pekhah**)(參尼希米記 5:14-15;5:18);因此有些人(例如斯門德(Smend))認為此處和尼希米記 10:2 應用於尼希米的稱謂是一個旁註。另一些人(見尼希米記 8:1 的註釋)將本章所描述的事件歸於公元前457年,認為尼希米的名字是插補的。但這個稱謂的出現僅證明我們不再處理尼希米的著作,他會稱自己為「省長」(**Pekhah**)。七十士譯本(LXX.)省略了這個稱謂:拉丁通行本(Vulg.)作「Athersatha」。認為尼希米故意避免使用榮譽稱謂「省長」(**Tirshatha**),而偏愛較低級的詞「省長」(**pekhah**),是基於對這些詞的想像區別。**這日是聖日**] 既是新月日,也是宣讀律法的日子。見尼希米記 8:2 的註釋。以斯拉在此是否指利未記 23:24 中為提斯利月一日規定的「聖會」,這值得懷疑。在此上下文中,既沒有提及一日的吹角節,也沒有提及提斯利月九日的贖罪日。**不要悲哀哭泣**] 百姓爆發出悲傷的表現。當他們聆聽律法的話語時,他們意識到自己以多種方式違犯了律法。比較約西亞聽到「律法書上的話」所產生的影響,列王紀下 22:11。顯然,百姓普遍不了解律法的要求。我們是否可以推斷,祭司們一直將律法彙編的內容據為己有?
尼希米記 8:10
10. **他對他們說**] 誰發出了這命令,我們不得而知。顯然是尼希米或以斯拉。有些人認為是尼希米,因為作為省長,他會是發布權威指示的人。但更可能是以斯拉;因為 (1) 以斯拉的名字在整個事件中都最為顯著;參尼希米記 8:5-6;(2) 所使用的語言更像是律法教師的語言,而非實際省長的語言。**吃肥美的,喝甘甜的**] 一句諺語,意指這個場合不是禁食和悲傷的時候。七十士譯本(LXX.)作 **φάγετε λιπάσματα καὶ πίετε γλυκάσματα**。拉丁通行本(Vulg.)作「comedite pinguia et bibite mulsum」。**分送食物**] 無疑是特別想到要記念窮人和有需要的人,正如申命記 16:14 關於住棚節的律法所描述的:「你和你的兒女、僕婢,並你城裡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都要在你的節期中歡樂。」但此處的暗示似乎主要指向在節慶場合互贈「食物」的習俗,例如以斯帖記 9:19,「歡樂宴樂的吉日,彼此饋送食物」,以斯帖記 9:22,「宴樂歡喜的吉日,彼此饋送食物,又賙濟窮人」。拿八的吝嗇是違反了一條幾乎神聖的規矩,撒母耳記上 25 章,參 R. 史密斯(R. Smith)的《閃族宗教》(Relig. of Semites)。關於在盛大獻祭宴會上慷慨分發的習俗,參撒母耳記上 9:13;撒母耳記下 6:19;以西結書 39:17-20。**不要憂愁**] 修訂版(R.V.)作「悲傷」。七十士譯本(LXX.)作 **μὴ διαπέσητε**。拉丁通行本(Vulg.)作「no-lite contristari」。修訂版(R.V.)在尼希米記 8:11 中給出了相同的譯法。**因為靠耶和華而得的喜樂是你們的力量**] 修訂版(R.V.)旁註作「或作,保障」。這耶和華的喜樂不是耶和華對以色列的喜樂;而是以色列在她主裡的喜樂。以色列在她盛大節日中的喜樂,是基於她對耶和華永遠保護她的信心。在她裡面歡樂的程度,與對祂所賜保護的信心成正比。英文譯本與拉丁通行本(Vulgate)相同,「gaudium etenim Domini est fortitudo nostra」。七十士譯本(LXX.)作 **ὅτι ἐστὶ κύριος ἰσχὺς ἡμῶν**,省略了翻譯「喜樂」這個有些不尋常的詞,該詞在歷代志上 16:27、以斯拉記 6:16 中出現。修訂版(R.V.)旁註的譯法「保障」給出了更常見的意義,參詩篇 37:39,「祂在患難的時候是他們的保障」。凡在耶和華裡歡樂的人,都有一座堅固的堡壘,可以抵禦一切仇敵。
尼希米記 8:11
11. **你們要安靜**] 這個表達與拉丁文的「Favete linguis」(保持沉默)相比較。在聖日使用哀悼的言語或標誌是不祥的,參哈巴谷書 2:20,「耶和華在他的聖殿裡;全地的人都當在他面前肅靜」;西番雅書 1:7,「你們當在主耶和華面前靜默無聲;因為耶和華的日子臨近,他已經預備祭物,將他的客人分別為聖」;撒迦利亞書 2:13。
尼希米記 8:12
12. **分送食物**] 參尼希米記 8:10。**因為他們明白了所宣告給他們的話**] 字面意義為「他們所宣告給他們的話」。七十士譯本(LXX.)作 **ἐγνώρισεν**,拉丁通行本(Vulg.)作「docuerat」(他曾教導),這使得「他所宣告給他們的話」這個讀法更有可能。此處所指的「話」是什麼?有些人認為我們應該理解為以斯拉和利未人命令百姓要歡樂(尼希米記 8:9-11)。但這給出了非常有限的應用,而且我們本應期望使用其他動詞,如「順從」或「留意」,而不是「明白」。值得注意的是,「明白」這個詞與尼希米記 8:8 中使用的詞相同。這提供了可能的解釋。百姓悲傷(尼希米記 8:9)是因為他們沒有遵守律法:他們現在歡樂是因為他們能夠明白律法。
尼希米記 8:13
13–18節。住棚節。13. **第二天**] 即提斯利月(第七個月)的第二天,參尼希米記 8:2。**眾族長**] 修訂版(R.V.)作「各宗族的首領」。國家的領袖們向以斯拉請求進一步教導「律法」。值得注意的是,「祭司和利未人」與平民一同提出此請求。我們是否應假設他們也對「律法」的全部內容一無所知?如果「律法」的內容迄今主要透過口頭傳統或零散的著作而為人所知,這是可能的。如果情況如此,並且以斯拉已完全掌握了完整的連續「律法」,我們就能理解「祭司和利未人」的行動。從隨後的經文(尼希米記 8:14-15)來看,以斯拉提供給他們的,與其說是對律法的深刻解釋,不如說是關於其內容和明確規定的陳述。**甚至要明白**] 修訂版(R.V.)作「甚至要留意」。希伯來文(**l’haskîl**)表示有智慧的思考,如詩篇 41:1,「眷顧貧窮的有福了」;詩篇 101:2,「我要行完全的道,用智慧行事」(旁註:「留意」);但以理書 9:13,「在你的真理中有洞察力」。連詞「甚至」與不定詞一同使用,定義了主要動詞的動作,如以賽亞書 44:28,「他必成就我一切所喜悅的,甚至說(字面意義為:並說)耶路撒冷必被建造」。這比假設不定詞用於有限動詞,即「他們留意了」,要好。
尼希米記 8:14
14. **他們發現寫著**] 摩西五經中關於住棚節的經文有出埃及記 23:16;利未記 23:39-43;民數記 29:12-38;申命記 16:13;16:15。此處指的是利未記 23 章和申命記 16 章。關於「發現」,參尼希米記 13:1;路加福音 4:17。**耶和華所吩咐的**] 修訂版(R.V.)作「耶和華如何吩咐的」。欽定版(A.V.)與七十士譯本(LXX.)(**ᾧ ἐνετείλατο**)將這第一個關係子句理解為描述「律法」的,如尼希米記 9:14,10:30;如果它後面沒有第二個關係子句,這就沒有異議。修訂版(R.V.)可能正確地將兩個關係子句中的第二個從屬於第一個,而第一個從屬於主要動詞「他們發現」(希伯來文重音和拉丁通行本(Vulgate)也如此)。**以色列人要在七月的節期住棚**] 在上面引用的摩西五經中關於住棚節的四段經文中,出埃及記 23:16 稱之為「收藏節」,並籠統地說它發生在「年底,你從田間收割勞碌得來的」;申命記 16:13 稱之為「住棚節」(希伯來文作「棚」),並規定要在「你從禾場和酒榨收割之後」遵守,但沒有提及「住棚」;利未記 23 章說「住棚節」(希伯來文作「棚」)在七月十五日(利未記 23:34),「你們收取了地的出產」(利未記 23:39),稱之為「耶和華的節期」(利未記 23:39),並命令「你們要住棚七日;凡以色列的本地人都要住棚」(利未記 23:42);民數記 29:12 規定在七月十五日守「耶和華的節期」,但沒有提及住棚。因此,此處指的是利未記 23 章。「住棚節」是七月最重要的節期:參士師記 21:19;21:21;(?撒母耳記上 1:7;1:21);列王紀上 8:2;8:65,(尼希米記 12:32-33);以賽亞書 30:29;何西阿書 12:9;撒迦利亞書 14:16;以斯拉記 3:4。在本段經文中,字面翻譯應為「在七月的節期」。
尼希米記 8:15
15. **並要宣告傳揚……說**] 在利未記 23:1;23:4 中,以色列人被吩咐要「宣告耶和華的節期」。本節的實際措辭在摩西五經中無處可尋。但因此而假設文本有訛誤,並像侯比根(Houbigant)和羅林森(Rawlinson)那樣讀作「他們聽見了,就宣告……等等」,這是不必要的,因為這只需要輕微的修改。七十士譯本(LXX.)在「耶路撒冷」處加句號,另起一句:「以斯拉說,出去。」事實上,作者只是籠統地提及利未記 23 章中關於「住棚節」的內容。單單提及「耶路撒冷」就足以顯示在引用「律法」時自由改編的精神。耶路撒冷可能被提及,是為了體現申命記 16:15 中申命記式的短語「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山上**] 即猶大的山區或山地。不應僅限於橄欖山。**松樹枝**] 修訂版(R.V.)作「野橄欖樹枝」。參以賽亞書 41:19,「油樹」(旁註:或作,野橄欖樹)。橄欖樹(**ἐλαία**)和野橄欖樹(**ἀγριέλαιος**)都以其茂密的葉子而顯著;參羅馬書 11:17。關於耶路撒冷附近的「棕樹」,參馬可福音 11:8;耶利哥「棕樹城」(士師記 1:16;3:13;歷代志下 28:15)。**照所寫的**] 此處顯然是指利未記 23:40,「第一日,你們要拿美好樹上的果子,棕樹的枝子,茂密樹的枝子,和溪邊的柳樹枝」。但這段引文只在一般意義上相符。兩段經文中唯一相同的詞是「棕樹」和「茂密樹」(以西結書 20:28)。「美好樹」(**‘eṣ hadar**)可能包括「香桃木枝」(**‘eley hédas**)。香桃木(參以賽亞書 55:13;撒迦利亞書 1:8;1:10-11)與「野橄欖樹」一同提及於以賽亞書 41:19。
尼希米記 8:16
16. **於是百姓出去**] 在節期前有13天可以做準備。**在各人的房頂上**] 關於東方房屋平頂的用途,參約書亞記 2:6;撒母耳記上 9:25(申命記 22:8)。**在他們的院子裡**] 東方房屋通常建成四合院的形式。**在神殿的院子裡**] 這不僅指祭司和利未人搭建的棚子;參歷代志下 23:5。見詩篇 92:13;106
尼希米記 8:18
18. **他讀**] 即以斯拉。這是常見的解釋,七十士譯本(LXX)**ἀνέγνω**(anegnō,他讀)和拉丁通行本(Vulg.)「legit」(他讀)亦然。根據另一種解釋,第三人稱單數是無人稱用法,意為「有人讀」或「有讀經之事」。
**在神的律法書上**] 關於住棚節讀經的命令,僅適用於安息年(Deu. 31:10-11)的特殊慣例。從該段經文的上下文可以清楚看出,摩西使用「你要宣讀這律法」(Deu. 31:11)時,特別是指申命記的律法,他在Deu. 31:9和Deu. 31:26中被描述為已將其寫下並交給祭司。因此,將以斯拉這次宣讀「律法」與Deu. 31:10-11的特殊遵行聯繫起來是錯誤的,除非假定當時是安息年,並且所讀的律法是申命記的律法。然而,這兩種假設都沒有足夠的依據。讀經持續了七天,這使得整部律法書(Torah),或至少是其絕大部分,都被宣讀的可能性更大。
**第八日**] 這第八日最初並非節期的一部分,而是祭司律法(Priestly Law)所命令的一個額外日子,要守為「聖會」(Lev. 23:36; Lev. 23:39)。它的慶祝可謂是猶太聖年的節期日曆的結束。我們在早期文獻中沒有聽到其遵守的記載。正如我們所預期的,出埃及記23:16簡短的節期記載中沒有提及它。在申命記16:13-17中也沒有提及,只說「你要守節七日」。在列王紀上8:65-66中,我們被告知所羅門在住棚節後第八日遣散了百姓。然而,在祭司律法中,這第八日的遵守被強調為「聖會」、「嚴肅會」,在這一天「不可做任何勞碌的工」,「第八日要守嚴肅的安息」(Lev. 23:36; Lev. 23:39)。因此,值得注意的是,歷代志下7:8-9記載了這第八日的遵守,儘管在平行經文列王紀上8:65-66中沒有提及。歷代志作者根據他對祭司律法的了解,記述了住棚節的慶祝。我們的經文與後來的遵守和祭司律法相符。
「第八日」最初獨特的性質完全消失,這在馬加比二書10:6中有所體現:「八日……如同住棚節一樣。」
**嚴肅會**(希伯來文:**עֲצֶרֶת**,‘aṣeret,一個限制的集會)] 修訂版(R.V.)旁註:「或作,閉幕節」。七十士譯本(LXX)**ἐξόδιον**(exodion,結束),拉丁通行本(Vulg.)「collectam」(集會)。希伯來文單詞 **עֲצֶרֶת** 在此處以及利未記23:36、民數記29:35、歷代志下7:9中,專門用於指住棚節之後的那一天;在申命記16:8中,則指無酵節的第七天,即最後一天。它最初的意思是「關閉」、「聚集」,用於指「公共集會」(Jer. 9:2)和神聖節期(2 Ki. 10:20; Isa. 1:13; Joel 1:14; Amos 5:21),在後聖經希伯來文中,尤其指五旬節。
**照樣**] 修訂版(R.V.)作「照例」。根據祭司律法(Lev. 23:36)的條例(**מִשְׁפָּט**,mishpat。七十士譯本:**κρίμα**,krima;拉丁通行本:「ritum」)。這種訴諸權威的強調,或許可以解釋為早期這第八日並未被遵守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