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牆修完,我安了門扇,守門的、歌唱的,和利未人都已派定。
2我就派我的弟兄哈拿尼和營樓的宰官哈拿尼雅管理耶路撒冷;因為哈拿尼雅是忠信的,又敬畏上帝過於眾人。
3我吩咐他們說:「等到太陽上升才可開耶路撒冷的城門;人尚看守的時候就要關門上閂;也當派耶路撒冷的居民各按班次看守自己房屋對面之處。」
4城是廣大,其中的民卻稀少,房屋還沒有建造。
5我的上帝感動我心,招聚貴冑、官長,和百姓,要照家譜計算。我找着第一次上來之人的家譜,其上寫着:
6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從前擄去猶大省的人,現在他們的子孫從被擄到之地回耶路撒冷和猶大,各歸本城。
7他們是同着所羅巴伯、耶書亞、尼希米、亞撒利雅、拉米、拿哈瑪尼、末底改、必珊、米斯毗列、比革瓦伊、尼宏、巴拿回來的。
8以色列人民的數目記在下面:巴錄的子孫二千一百七十二名;
9示法提雅的子孫三百七十二名;
10亞拉的子孫六百五十二名;
11巴哈‧摩押的後裔,就是耶書亞和約押的子孫二千八百一十八名;
12以攔的子孫一千二百五十四名;
13薩土的子孫八百四十五名;
14薩改的子孫七百六十名;
15賓內的子孫六百四十八名;
16比拜的子孫六百二十八名;
17押甲的子孫二千三百二十二名;
18亞多尼干的子孫六百六十七名;
19比革瓦伊的子孫二千零六十七名;
20亞丁的子孫六百五十五名;
21亞特的後裔,就是希西家的子孫九十八名;
22哈順的子孫三百二十八名;
23比賽的子孫三百二十四名;
24哈拉的子孫一百一十二名;
25基遍人九十五名;
26伯利恆人和尼陀法人共一百八十八名;
27亞拿突人一百二十八名;
28伯‧亞斯瑪弗人四十二名;
29基列‧耶琳人、基非拉人、比錄人共七百四十三名;
30拉瑪人和迦巴人共六百二十一名;
31默瑪人一百二十二名;
32伯特利人和艾人共一百二十三名;
33別的尼波人五十二名;
34別的以攔子孫一千二百五十四名;
35哈琳的子孫三百二十名;
36耶利哥人三百四十五名;
37羅德人、哈第人、阿挪人共七百二十一名;
38西拿人三千九百三十名。
39祭司:耶書亞家,耶大雅的子孫九百七十三名;
40音麥的子孫一千零五十二名;
41巴施戶珥的子孫一千二百四十七名;
42哈琳的子孫一千零一十七名。
43利未人:何達威的後裔,就是耶書亞和甲篾的子孫七十四名。
44歌唱的:亞薩的子孫一百四十八名。
45守門的:沙龍的子孫、亞特的子孫、達們的子孫、亞谷的子孫、哈底大的子孫、朔拜的子孫,共一百三十八名。
46尼提寧:西哈的子孫、哈蘇巴的子孫、答巴俄的子孫、
47基綠的子孫、西亞的子孫、巴頓的子孫、
48利巴拿的子孫、哈迦巴的子孫、薩買的子孫、
49哈難的子孫、吉德的子孫、迦哈的子孫、
50利亞雅的子孫、利汛的子孫、尼哥大的子孫、
51迦散的子孫、烏撒的子孫、巴西亞的子孫、
52比賽的子孫、米烏寧的子孫、尼普心的子孫、
53巴卜的子孫、哈古巴的子孫、哈忽的子孫、
54巴洗律的子孫、米希大的子孫、哈沙的子孫、
55巴柯的子孫、西西拉的子孫、答瑪的子孫、
56尼細亞的子孫、哈提法的子孫。
57所羅門僕人的後裔,就是瑣太的子孫、瑣斐列的子孫、比路大的子孫、
58雅拉的子孫、達昆的子孫、吉德的子孫、
59示法提雅的子孫、哈替的子孫、玻黑列‧哈斯巴音的子孫、亞們的子孫。
60尼提寧和所羅門僕人的後裔共三百九十二名。
61從特米拉、特哈薩、基綠、亞頓、音麥上來的,不能指明他們的宗族譜系是以色列人不是;
62他們是第萊雅的子孫、多比雅的子孫、尼哥大的子孫,共六百四十二名。
63祭司中,哈巴雅的子孫、哈哥斯的子孫、巴西萊的子孫;因為他們的先祖娶了基列人巴西萊的女兒為妻,所以起名叫巴西萊。
64這三家的人在族譜之中尋查自己的譜系,卻尋不着,因此算為不潔,不准供祭司的職任。
65省長對他們說:「不可吃至聖的物,直到有用烏陵和土明決疑的祭司興起來。」
66會眾共有四萬二千三百六十名。
67此外,還有他們的僕婢七千三百三十七名,又有歌唱的男女二百四十五名。
68他們有馬七百三十六匹,騾子二百四十五匹,
69駱駝四百三十五隻,驢六千七百二十匹。
70有些族長為工程捐助。省長捐入庫中的金子一千達利克,碗五十個,祭司的禮服五百三十件。
71又有族長捐入工程庫的金子二萬達利克,銀子二千二百彌拿。
72其餘百姓所捐的金子二萬達利克,銀子二千彌拿,祭司的禮服六十七件。
73於是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民中的一些人、尼提寧,並以色列眾人,各住在自己的城裏。
# 尼希米記 第七章
第二部分:宗教改革 尼七73下–八12。公開宣讀律法。13–18。慶祝住棚節。第九章。立約前的全國性認罪。尼十1–29。聖約的簽署。30–39。聖約的某些義務。
尼希米記 7:1 尼七1–5。尼希米為保護城市所作的安排。1. 城門] 我們在尼六1看到,這是完成城牆後唯一剩下的工作。負責城門的人在尼三1、3、6、13–15中提及。尼希米完成這項偉大工程,受到西拉之子(Sirach)的頌揚:「在蒙揀選的人中,尼希米名聲顯赫,他為我們重建了倒塌的城牆,豎立了城門和門閂,並再次修復了我們的廢墟」(西拉書49:13)。守門的、歌唱的、利未人] 「守門的」是一個行會,其日常職責是守衛聖殿的入口和防禦。在動盪不安的局勢中,尼希米不斷預期來自外部的攻擊,並意識到城牆內部的陰謀,他將整個城市的保護任務委託給這支訓練有素的「警察」隊伍,並增補了其他可用的訓練有素的隊伍,即樂師和利未人的主要群體,他們協助祭司進行聖殿事奉。在提及這兩個特殊類別之後,一般性地提及「利未人」是值得注意的,但在尼希米時代,他們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獨立的群體,參見尼十二47,十三5–10。他們已經是一群有紀律、有組織的人。絕大多數人顯然可以信賴,會支持尼希米和以斯拉的政策。尼希米將守衛城牆的任務交給他們,並負責監督守望,以及在市民中組織一套哨兵制度(尼七3)。尼希米如此信任這些利未人和聖殿僕役的事實表明,他們支持他為猶太人建立宗教憲法的計劃,這將完全排除撒馬利亞人和外邦人。
尼希米記 7:2 2. 我的兄弟哈拿尼] 參見尼一2。哈拿尼雅,宮殿的官長] 修訂版(R.V.)作「哈拿尼雅,堡壘的省長」。關於堡壘或「比拉」(Bira),請參見尼二8。「堡壘的省長」將是一位非常重要的官員,可能指揮軍隊以維持城市秩序。「他」指的是哈拿尼雅。尼希米任命兩位官員負責城市指揮,可能與尼三9、12中提及的兩位「耶路撒冷半區的官長」相符。一個忠信的人,又敬畏神] 參見出十八21,「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希伯來文值得注意;並非絕對的「一個誠實的人」,而是「唯有誠實的人才有的」。勝過許多人] 即勝過大多數人。七十士譯本(LXX.)作 **παρὰ τοὺς πολλούς**。拉丁通行本(Vulg.)作「plus cæteris」。這個詞組在舊約中僅出現於此,聽起來非常生動。
尼希米記 7:3 3. 我對他們說] 凱提布(C’thib)的讀法「他說」顯然是錯誤的。克里(K’ri)的讀法得到七十士譯本和拉丁通行本的支持。「他們」指哈拿尼和哈拿尼雅。直到太陽發熱] 拉丁通行本(Vulg.)作「Usque ad calorem solis」,即直到太陽高掛天空;參見撒上十一9,「到太陽發熱的時候」。慣常的做法是在日出時開門。透過這項規定,敵人將有效地被阻止在居民尚未活動之前進入城市而佔據任何優勢。七十士譯本(**ἕως ἅμα τῷ ἡλίῳ**)未能理解這句話。拉什(Rashi)也錯誤地解釋為「直到中午」。關閉城門是懷疑的標誌:參見賽六十11中對安全的反向描述。站著] 修訂版(R.V.)作「站崗」。其意思顯然是,城門應在正規守衛仍在崗時關閉。欽定版(A.V.)的「站著」指的是哈拿尼和哈拿尼雅,彷彿城門總是在官長在場時關閉。但兩位官員不可能在每扇城門關閉時都到場。重點在於「當……的時候」。利未人的守衛應在他們的崗位上,同時城門正在被固定。關閉……上閂] 七十士譯本作 **κλεισθήτωσαν … σφηνουθήτωσαν**,拉丁通行本作「clausæ … oppilatæ」。這些譯本給出了大致的意思。在舊約中,譯為「關閉」的詞以本節所用的語氣僅出現於此。譯為「上閂」的詞字面意思是「抓住」。因此,拉什解釋為「讓他們抓住城門以便關閉它們」;其他解釋有「抓住以便查看它們是否已固定」,以及「抓住鑰匙」。但修訂版在王上六10的旁註「他固定了房子」將說明其在本節中的用法。設立守望者等] 尚不清楚主語是哈拿尼和哈拿尼雅還是利未守衛。原文的動詞是絕對不定詞(參見尼六9),以一般性術語表達命令(七十士譯本作 **στῆσον**,拉丁通行本作「posui」)。市民本身將被組織起來保衛這個地方。每個人都應屬於一個特定的崗哨,輪流執行哨兵職責;每個人也應負責保護自己的住所。
尼希米記 7:4 4. 寬大] 修訂版(R.V.)作「寬闊而廣大」。譯為「寬闊」的詞組(參見創三十四21;士十八10)表示四面八方的延伸;其字面翻譯是「兩手都寬」。人民稀少] 在尼希米時代,耶路撒冷的居民與被擄前相比非常稀少,見尼十一1–2。與所羅巴伯一同歸回的猶太人有42360人(拉二64;尼七66)。與以斯拉一同歸回的約有1500多人(拉八1–20)。其他人也時不時地歸回。但在總數約50000人中,很大一部分定居在鄉村和附近的城鎮,如尼七73,十一25–36,十二27–29所示。房屋尚未建造] 這句話不能按字面理解。其意思是,城牆內有許多未被佔用的廣闊空地。
尼希米記 7:5 5. 我的神感動我的心] 修訂版(R.V.)作「我的心」。關於此表達,請參見尼二12的註釋。貴冑……官長(修訂版旁註作「副官」)……百姓] 參見尼二16;四14;四19。使他們按家譜登記] 七十士譯本作 **εἰς συνοδίας**,拉丁通行本作「ut recenserem eos」。尼希米的普查似乎在尼十一1–3中提及,從該段經文我們得知,普查是為補充耶路撒冷人口的措施作準備。
尼希米記 7:6 6. 又回到] 修訂版(R.V.)作「歸回」。以斯拉記二1作「被擄到巴比倫」;「到巴比倫」這幾個字可能在抄寫時意外遺漏了。
尼希米記 7:7 7. 亞撒利雅] 在以斯拉記中是西萊雅。拉米雅] 在以斯拉記中是利來雅。拿哈瑪尼] 在以斯拉記中沒有。米斯比列] 在以斯拉記中是米斯巴。我說,……是這個] 修訂版(R.V.)省略。
尼希米記 7:15 15. 賓內] 在以斯拉記中是巴尼:參見尼十14;以斯德拉一書5:12。
尼希米記 7:21-23 21–23. 亞特……哈順……比撒……哈利] 在以斯拉記中,順序是亞特、比撒、約拉(=哈利)、哈順。關於哈利,請參見尼十19。
尼希米記 7:25 25. 基遍] 在以斯拉記中是基巴(可能是一個錯誤)。
尼希米記 7:26 26. 伯利恆人和尼陀法人] 在以斯拉記中是「伯利恆的子孫……尼陀法人」。
尼希米記 7:30 30. 迦巴] 欽定版(A.V.)的一些抄本有「Gaba」;但1611年版作「Geba」。
尼希米記 7:33 33. 另一個尼波人] 在以斯拉記中是「尼波的子孫」。或許「另一個」這個詞是從尼七34意外地傳入的。我們的清單省略了「瑪比的子孫156人」,這在以斯拉記中位於「尼波」和「以攔」之間。
尼希米記 7:43 43. 和何第瓦的子孫] 修訂版(R.V.)作「何第瓦的子孫」。旁註:「另有讀作何第雅。」參見拉二40;拉三9。
尼希米記 7:46 46. 尼提寧] 修訂版(R.V.)作「尼提寧」。哈書法] 修訂版(R.V.)作「哈蘇法」。
尼希米記 7:52 52. 尼弗西心] 修訂版(R.V.)作「尼弗西心」。旁註:「另有讀作尼弗西心。」參見拉二50。
尼希米記 7:55 55. 他瑪] 修訂版(R.V.)作「提瑪」。
尼希米記 7:59 59. 波黑列哈西巴音] 修訂版(R.V.)作「波黑列哈西巴音」。在欽定版(A.V.)的一些抄本中出現「of Zebaim」;但1611年版中沒有「of」。
尼希米記 7:61 61. 也] 修訂版(R.V.)省略。特哈沙] 修訂版(R.V.)作「特哈沙」。父家] 修訂版(R.V.)作「父家」。
尼希米記 7:63 63. 哈巴雅] 修訂版(R.V.)作「何巴雅」。哥斯] 修訂版(R.V.)作「哈哥斯」。女兒中的一個] 修訂版(R.V.)作「女兒中的一個妻子」。
尼希米記 7:64 64. 他們被視為不潔,從祭司職分中革除] 修訂版(R.V.)作「他們被視為不潔,並被革除,等等」。旁註:希伯來文作「他們從……中被玷污」。
尼希米記 7:65 65. 提爾沙他] 修訂版(R.V.)旁註:或作「省長」。一位祭司] 字面意思是「那祭司」。「帶著烏陵和土明。」七十士譯本作 **ὁ ἱερεὺς φωτίσων**。拉丁通行本作「sacerdos doctus et eruditus」。
尼希米記 7:67 67. 二百四十五] 以斯德拉一書5:41,以斯拉記二65作「二百」。
尼希米記 7:68 68. 本節未出現在一些最古老的希伯來文抄本中,也未被計入馬索拉文本(Masoretic Text)結尾註釋所賦予這些書卷的685節總數中。然而,以斯拉記和以斯德拉一書的平行經文,以及七十士譯本和拉丁通行本,均不支持此處的省略。因此,如果它是從拉二66插入的,那麼它必定是在很早的日期插入的。另一種可能性是,此處的省略是抄寫員疏忽所致,他的目光從尼七67末尾的「五」跳到了尼七68末尾的「五」。
尼希米記 7:70 70. 族長中的一些人] 修訂版(R.V.)作「族長中的一些人」。尼七71亦同。提爾沙他] 此處對奉獻的描述比以斯拉記更詳細。庫房] 修訂版(R.V.)作「庫房」。達利克] 修訂版(R.V.)作「達利克」。尼七71–72亦同。五百三十件祭司的衣服] 關於「五百磅銀子和三十件祭司的衣服」的推測,請參見拉二69的註釋。
尼希米記 7:71 71. 到庫房] 修訂版(R.V.)作「入庫房」。磅] 修訂版(R.V.)旁註:「希伯來文作『瑪哪』」。
尼希米記 7:73 73. 有些] 修訂版(R.V.)作「有些」。希伯來文表達了部分的概念。(七十士譯本作 **οἱ ἀπὸ τοῦ λαοῦ**。拉丁通行本作「reliquum vulgus」。)尼提寧] 修訂版(R.V.)作「尼提寧」。
尼希米記 7:73-8:12 尼七73下–八12。律法的宣讀。本節開始了這部作品的一個新部分。文風改變。第一人稱單數在尼十二31中恢復使用。編纂者為這段敘述借用了其他材料。因此,尼希米回憶錄在尼七5中斷的線索並未恢復。到了七月] 修訂版(R.V.)作「七月到了」。修訂版正確地劃分了本節。第二個子句引入了一個新部分。在以斯拉記三1中,姓名登記之後出現了非常相似的詞語。這個「登記」的結尾可能包含了適合在兩段經文中恢復敘述的詞語。但也許編纂者有意識地重複自己,並借用了以斯拉記三1的「七月」。提及這個日期引發了關於以下事件年代學的問題。年份沒有說明。因此,無法確定第八章所描述的事件是否緊隨城牆竣工之後。但是,儘管沒有說明,這正是作品編纂者明確暗示的。六月二十五日(尼六15)的提及之後,是七月初一(尼七73;八2)的敘述。由於沒有提及其他年份,因此推測這些事件發生在同一年。對這種簡單觀點提出的反對意見主要基於以斯拉突然重新出現所造成的困難。一些學者認為,以斯德拉一書9:37及以後的經文,將此處描述的事件緊隨「外邦女子」被驅逐(以斯拉記第九章)之後,這提供了正確的時間順序。那麼,律法的公開宣讀和神聖聖約就必須放在公元前457年,「七月」則是以斯拉抵達後的第二年。約瑟夫斯(Josephus)似乎證實了這一觀點。但約瑟夫斯在此時期的年代學非常不可靠。他無疑是遵循以斯德拉一書(其中沒有提及尼希米),將以斯拉的活動置於尼希米之前的一代,並將以斯拉的去世置於尼希米抵達耶路撒冷之前。他對他們生平的處理似乎基於他們不是同時代人的假設(見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十一卷第五章);在第一節中,以斯拉被視為大祭司約雅金的同時代人,在第五節中,他的去世被提及與大祭司約雅金的去世同時發生,約雅金之後是伊利亞實。為了維持這一觀點,必須將尼八9、尼十1中提及尼希米名字的內容刪除,視為後來的旁註,這似乎對此觀點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