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姓和他們的妻大大呼號,埋怨他們的弟兄猶大人。
2有的說:「我們和兒女人口眾多,要去得糧食度命」;
3有的說:「我們典了田地、葡萄園、房屋,要得糧食充飢」;
4有的說:「我們已經指着田地、葡萄園,借了錢給王納稅。
5我們的身體與我們弟兄的身體一樣;我們的兒女與他們的兒女一般。現在我們將要使兒女作人的僕婢,我們的女兒已有為婢的;我們並無力拯救,因為我們的田地、葡萄園已經歸了別人。」
6我聽見他們呼號說這些話,便甚發怒。
7我心裏籌劃,就斥責貴冑和官長說:「你們各人向弟兄取利!」於是我招聚大會攻擊他們。
8我對他們說:「我們盡力贖回我們弟兄,就是賣與外邦的猶大人;你們還要賣弟兄,使我們贖回來嗎?」他們就靜默不語,無話可答。
9我又說:「你們所行的不善!你們行事不當敬畏我們的上帝嗎?不然,難免我們的仇敵外邦人毀謗我們。
10我和我的弟兄與僕人也將銀錢糧食借給百姓;我們大家都當免去利息。
11如今我勸你們將他們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房屋,並向他們所取的銀錢、糧食、新酒,和油,百分之一的利息都歸還他們。」
12眾人說:「我們必歸還,不再向他們索要,必照你的話行。」我就召了祭司來,叫眾人起誓,必照着所應許的而行。
13我也抖着胸前的衣襟,說:「凡不成就這應許的,願上帝照樣抖他離開家產和他勞碌得來的,直到抖空了。」會眾都說:「阿們!」又讚美耶和華。百姓就照着所應許的去行。
14自從我奉派作猶大地的省長,就是從亞達薛西王二十年直到三十二年,共十二年之久,我與我弟兄都沒有吃省長的俸祿。
15在我以前的省長加重百姓的擔子,[每日]索要糧食和酒,並銀子四十舍客勒,就是他們的僕人也轄制百姓;但我因敬畏上帝不這樣行。
16並且我恆心修造城牆,並沒有置買田地;我的僕人也都聚集在那裏做工。
17除了從四圍外邦中來的猶大人以外,有猶大平民和官長一百五十人在我席上吃飯。
18每日預備一隻公牛,六隻肥羊,又預備些飛禽;每十日一次,多預備各樣的酒。雖然如此,我並不要省長的俸祿,因為百姓服役甚重。
19我的上帝啊,求你記念我為這百姓所行的一切事,施恩與我。
# 尼希米記 第5章
尼希米記 5:1 1. 於是百姓和他們的妻大大呼號,攻擊他們的弟兄猶大人。R.V. 譯作「那時,百姓和他們的妻大大呼號,攻擊他們的弟兄猶大人。」R.V. 正確地指出,這些經文所描述的不滿情緒的爆發,與城牆的重建有關。這項全國性的工程必然導致貿易的全面停滯。敵人近在咫尺,也阻礙了自由的農業勞動。「百姓和他們的妻」指的是貧困階層,即廣大民眾,與貴族和祭司有所區別。「他們的弟兄猶大人」在這裡似乎指的是尼希米在尼 5:7 中斥責的「貴族和官長」。無論如何,這呼聲來自貧窮、因需要而被迫借貸的群眾,針對少數有能力借貸的人。實際的表達「他們的弟兄猶大人」,如尼 5:8 所示,並不意味著任何特定的人群,而是用來對比同胞之間真正的兄弟情誼與當時存在的自私和壓迫。
尼希米記 5:2 2. 有人說:「我們和兒女人口眾多。」這節和接下來的兩節描述了百姓的抱怨。他們的困境因戰事而達到頂點,戰事終止了貿易,並威脅城鄉毀滅。這節經文所指的階層是勞工,他們依賴工資維生。我們……人口眾多。貧困人口與富裕人口相比,可能不成比例地龐大。自所羅巴伯歸回以來,這個社群從未繁榮過。它遭受了鄰近民族,尤其是撒馬利亞人的虐待。城牆工程的壓力,加上預期會受到攻擊,使情況陷入危機。無法獲得規律的就業,物價也上漲了。他們不像尼 5:3-4 中提到的人那樣擁有財產,可以憑藉財產擔保借錢。所以我們為他們取糧食……R.V. 譯作「讓我們取得糧食……」A.V. 的措辭含糊不清。這句話表達了願望。這是絕望的窮人的呼聲。他們要求為自己和家人提供食物。他們不能接受飢餓,因為他們知道富有的資本家——他們自己的同胞——從他們的困境中賺錢,並且在共同的危險時期完全有能力向他們提供救濟。因此,這些話帶有威脅的意味。「如果我們得不到糧食,我們就去拿。」這相當於威脅要使用暴力或將城市交給敵人。拉丁通行本(Vulgate)的「accipiamus pro pretio eorum frumentum」(讓我們以他們的價格取得糧食)對這些話給出了不同的解釋。它假設這些飢餓的窮人提出要賣掉自己的孩子作奴隸,以便獲得金錢為自己購買食物。這與將「rabbim」(眾多)讀作「‘orebhim」(我們抵押)的猜測意義相近,即「我們抵押我們的兒女。」支持這一猜測的理由是 (1) 這種改動非常輕微,(2) 它使尼 5:2 與尼 5:3 緊密平行,(3) 它避免了現有文本「我們的兒女,我們人口眾多」的尷尬,(4) 現有文本將家庭規模作為抱怨的對象,這與聖經不符。這個猜測很巧妙。但現有文本給出了很好的意義(見上文),並得到各譯本的支持,這些譯本沒有顯示任何讀法上的差異。詞語「我們的兒女,我們」等的位置強調了百姓心中最主要的想法。這個猜測無疑增加了尼 5:2-3 之間的文字平行性。但這種平行性並不存在於尼 5:3-4 之間,而且所提議的改動使所使用的語言顯得人為。最後,這個猜測預示了尼 5:5 中所包含的陳述。父母即將將孩子抵押為奴隸的事實構成了抱怨的高潮。因此,我們不應期望在目前的經文中找到它。
尼希米記 5:3 3. 又有人說:「我們典了田地、葡萄園、房屋。」這節經文中的抱怨是,在貧困階層中,那些擁有一點財產的人被迫抵押財產,以獲取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我們典了……R.V. 譯作「我們正在典押。」希伯來動詞表達的是當時正在發生的狀態。我們的田地、葡萄園、房屋。R.V. 譯作「我們的田地、我們的葡萄園、我們的房屋。」「田地」比「土地」更好,後者過於寬泛和籠統。這三個詞指的是貧困家庭可能擁有的玉米田、葡萄園和住宅。關於家庭對房屋或土地所有權的堅守,可參閱王上 21。在希伯來文中,這三個詞強調性地置於句首,與前一節中的「我們的兒女」相對應。為要買糧食。R.V. 譯作「讓我們取得糧食。」這些詞與前一節相同。它們表達的不是抵押的目的,而是百姓獲取食物的決心。通過抵押財產,他們失去了僅有的一點資本。他們沒有能力支付抵押貸款的利息,也無法為家人獲取食物。他們面臨的前景是最終失去財產和飢餓。因為飢荒。這可以譯作「在飢荒中。」但意義幾乎沒有區別。在匱乏時期,因為飢荒,必須獲取食物。參閱創 41:36 的「因著飢荒」。
尼希米記 5:4 4. 還有第三類人被提及,他們被迫借貸以支付稅款,由於無力償還債權人,便賣掉自己的孩子作奴隸。我們借錢……為納王的稅。一個特殊的困境似乎是王室稅收的沉重。原本貧窮並因近期情況而更加貧困的猶太人,發現自己不得不借錢以支付波斯王向其外國臣民徵收的貢物。關於「貢物」,請參閱拉 4:13;拉 4:20;拉 6:8;拉 7:24 的註釋。關於波斯帝國稅收的嚴苛,請參閱尼 9:37。又借錢在我們的田地和葡萄園上。R.V. 譯作「在我們的田地和葡萄園上。」這些窮人為了納稅,以他們的小塊土地作擔保借錢。這樣,貧困階層的相當一部分財產落入了富有的放貸者手中,他們收取高額利息(尼 5:11),並且毫不猶豫地從事他們的行業,對未能償還債務的人,則沒收其同胞的幾畝田地和葡萄園。在因共同敵人而導致困境的時期,這種缺乏慷慨和愛國精神的行為激起了勞動階層的憤怒。即使在較為有利的情況下,支付抵押貸款利息的必要性也剝奪了貧窮猶太人從其土地中獲得的任何利潤。
尼希米記 5:5 5. 然而……兒女。論點是,富人是我們的弟兄;那麼,我們的兒女因本應平均落在所有階層的災難而被我們的弟兄賣為奴隸,這怎麼會是正確的呢?富人應該分擔,而不是從共同的困境中獲利。看哪,我們使兒女為奴。即,我們正要賣掉他們作奴隸,以滿足我們的債權人。已經為奴。R.V. 譯作「已經為奴。」少數女兒被這樣賣為「婢女」的例子已經發生。這並不違反法律或習俗。抱怨的是,困境源於公共原因,而富有的債權人卻不公平地利用了共同的危機。以色列關於此事的法律並不完全一致。最早的法典考慮到希伯來人賣身為「僕人」的情況;但他應在服役的第七年獲釋。關於男子賣女兒為「婢女」的特殊情況,法典有所處理,並規定了某些仁慈的條件(出 21:2-6)。申命記的法律(申 15:12-18)與此非常一致;它規定在第七年獲釋,並將出埃及記中授予「婢女」的優惠條款擴展到「男僕」,使其也適用於男性。祭司法(利 25:39-41)禁止任何以色列人被賣為「僕人」。沒有提及在服役第七年獲釋;但應在禧年給予普遍釋放(利 25:41)。祭司法考慮到較不嚴格的服役程度,但在釋放方面不如其他法典有利。本段經文不承認「僕人」和「雇工」之間的區別。它假定出埃及記和申命記法律所允許的情況,這也由王下 4:1;賽 1:1;摩 2:6;摩 8:6;太 18:25 所說明。抱怨的重點不在於兒女被賣給猶太債權人作奴隸,而在於父母被迫採取這種極端措施,以支付同胞高利貸者所索取的高額利息。尼希米在尼 5:11 中建議的救濟措施表明,激起民眾憤怒的是勒索而非奴役。同胞為奴是不配的,但並不違反律法(見尼 5:8)。我們也無力贖回。這裡的希伯來語慣用語不常見,值得注意。這些詞的字面翻譯有時被認為是「我們的手不為(或不歸於)神(Êl)」,「我們的手不在神的位置,我們的力量只是人的。」但更可能的是,我們應該翻譯為「這不在我們手的能力範圍內」,其中「Êl」並非用作神聖稱謂。關於此慣用語的其他例子,請參閱創 31:29;申 28:32;箴 3:27;彌 2:1。贖回他們。R.V. 譯作「幫助它。」因為別人……這是一個普遍的陳述,描述了似乎不可避免的結果。貧窮的猶太人抵押了他們的財產。抵押貸款的利息如此之高,以至於他們無法償還,或者被迫賣掉他們的兒女為奴。照此速度,抵押貸款很快就會全部被取消贖回權,財產將落入「別人」手中。顯然,此時的猶太人要麼不熟悉祭司法中關於禧年財產歸還的規定(利 25:25-28),要麼認為這是一種烏托邦式的措施,無法應用於社會的實際需求。
尼希米記 5:6 6. 我甚惱怒。尼希米對他自己的弟兄和僕人所要求的高額利息(尼 5:10)感到憤怒,但更憤怒的是在共同危險的日子裡,以色列的兄弟情誼被遺忘的程度,其中同胞因債務被賣(尼 5:8)和窮人產業被剝奪(尼 5:11)是最糟糕的症狀。參閱詩 119:53:「我因離棄你律法的惡人,就怒氣發作,如同火燒。」
尼希米記 5:7 7. 我心裡籌劃。原文中的這個詞屬於晚期希伯來語用法,在舊約中只有但 4:27 中譯作「我的計謀」的詞與之平行。字面意思是「然後我的心在我裡面籌劃。」我就斥責貴冑和官長。R.V. 譯作「我就與貴冑和官長爭辯」(旁註:「或作,副官」)。關於尼希米使用「爭辯」一詞,請參閱尼 13:11;尼 13:17;尼 13:25。它表示意見衝突以及責備的施行。參閱耶 2:9。「貴冑和官長」,如尼 2:16。你們各人向弟兄取利。讀者應參考摩西五經中關於高利貸的經文:(a) 出 22:25。這段經文涉及以色列人之間的交易。借貸的目的是幫助弟兄。不應收取利息,但允許抵押。抵押的給予受慈善原則的規範。(b) 申 23:19-20。申命記的法律禁止向以色列人提供的貸款收取利息,但允許向外國人收取。國家內部維護兄弟情誼的原則。關於「抵押的給予」的規定再次重複(申 24:10-13)。(c) 利 25:35-37。這條法律只涉及與以色列人的交易,並禁止任何從幫助困境中的弟兄中獲利的念頭。在這三段經文中,法律都考慮到向困境中的窮人借錢。允許收取抵押或擔保,但不允許向同胞收取利息。尼希米自己也向貸款收取利息(尼 5:10)。因此,我們不應認為他的憤怒是針對高利貸的行為,而是針對高利貸者的鐵石心腸和貪婪。僅僅譴責他們的這些道德缺陷是無濟於事的。他明智地將猶太人向弟兄收取「高利貸」的普遍事實置於其勸誡的首位。他暗示這違反了律法的精神和良好的友誼。他自己尋求救濟他的弟兄(尼 5:8),但他和他的同伴,他承認,已經屈服於當時的習俗,並以高利貸借出,儘管他並沒有苛刻的要求。他和富有的專業放貸者都做錯了。他仁慈,而他們不仁慈。這是唯一的區別。因此,他根據普遍原則提議,應放棄向有需要的同胞收取所有利息。他處理這個問題的方式使官長們和解,因為他將自己與他們的錯誤行為聯繫起來。他通過廢除高利貸交易使窮人受益。他維護了古以色列法律的慈善原則。在不同時期,違反這一原則都是受責備的對象。摩 2:8;伯 22:6;伯 24:3;德 13:22-23。以色列嚴格的法律禁止收取高利貸,這可以通過比較詩 15:5;詩 37:26;箴 28:8;結 18:8;結 18:13;結 18:17;結 22:12 等經文來證明。但這些經文以及出埃及記、利未記、申命記中的法律主要指慈善貸款的高利貸,這似乎是可能的。高利貸作為猶太人之間合法的金融交易似乎已被猶太人承認(參閱太 25:27);但在他勒目中是被禁止的。我召集大會。R.V. 譯作「我召開大會。」這裡使用的「大會」一詞在舊約中只出現在申 33:4,「雅各的會眾。」尼希米的目的可能是公開聽取抱怨,並通過會議的規模和重要性,毫無爭議地確立一項可能遭到有影響力階層反對的安排。
尼希米記 5:8 8. 我們。這節經文中的「我們」和「你們」形成強調性的對比。盡我們的力量。拉丁通行本(Vulg.)作「secundum possibilitatem nostram」(根據我們的能力)。七十士譯本(LXX.)作「ἐκ ἑκουσίῳ ἡμῶν」(出於我們的自願)。另一種譯法是「根據我們中間的人數」。贖回。R.V. 旁註:「希伯來文作『買』」,即,凡被賣的,我們都贖回了。尼希米顯然是指他自己和他的同胞在流亡時期的仁慈習俗;但也可能指他抵達耶路撒冷後的行動。這裡譯作「贖回」的詞,字面意思應譯作「獲得」或「買」。這裡使用這個詞,大概是因為這句話的重點不在於猶太人從中被解救出來的奴役,而在於尼希米和他的同伴為他們甘願付出的代價。歸於外邦人。字面意思是「歸於列國」。你們還要賣你們的弟兄嗎?R.V. 譯作「你們還要賣你們的弟兄嗎?」或「他們還要賣嗎?」R.V. 譯作「他們還要賣嗎?」尼希米憤怒的質問,將富有的放貸者的行為與他自己和朋友的做法進行了對比。他在異鄉贖回了所有他能贖回的被賣給外邦人的猶太人,而現在在耶路撒冷,他卻發現猶太人賣掉自己的骨肉,他們買賣弟兄的市場就在聖城之內。他們不僅賣猶太人作奴隸,還買他們作奴隸。他們準備買他們,不是為了贖回,而是為了奴役他們。無話可答。R.V. 譯作「無言以對」。在國家危難之際,他們從弟兄的困境中牟利,無論在法律上還是情理上都毫無道理。
尼希米記 5:9 9. 我又說。希伯來文文本中的 C’thib(可能是抄寫錯誤造成的)的意思是「又有人說」,即尼希米說。譯作「我又說」是根據 K’ri、七十士譯本(LXX.)、拉丁通行本(Vulg.)的讀法。你們所行的不善。R.V. 譯作「你們所行的事不善。」R.V. 的譯法本身優於 A.V.。此外,它使英語讀者能夠認識到這句話與出 18:17 中詞語的精確對應。這句話如此簡單,以至於不應過度強調其相似性。但尼希米的話或許無意識地重複了「律法書」中熟悉的句子,這種假設不應輕易駁回。葉忒羅對摩西說的話被尼希米用來對放貸者說,這表明他勸誡的禮貌。更激烈的言辭只會激怒他們。你們豈不當……或「你們豈不當……」在我們神的敬畏中行事。這個確切的短語似乎沒有在舊約其他地方出現。它濃縮了申 10:12 的思想:「以色列啊,現在耶和華你的神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神,遵行他一切的道」(參閱尼 8:6)。我們在新約中發現它在徒 9:31:「教會……敬畏主,蒙聖靈的安慰,人數就增多。」「敬畏神」,參閱尼 5:15。「敬畏耶和華」是常用的表達,尤其是在詩篇和箴言中。「敬畏神」,參閱創 20:11;撒下 23:3;代下 26:5,R.V. 旁註。對神憎惡壓迫的敬畏應當在所有人眼前。參閱箴 14:31:「欺壓貧寒的,是辱罵造他的主。」因我們仇敵外邦人的毀謗。儘管大意明顯,但這些詞的確切含義仍有些不確定。(1) 它可能意味著「因為我們的仇敵毀謗我們;因為只要我們沒有在我們神的敬畏中行事,我們就軟弱無力,理應受到仇敵的毀謗。如果我們在祂的敬畏中行事,祂就會賜福我們,並消除他們毀謗的原因。」參閱尼 4:4。(2) 它可能意味著「因為害怕招致我們仇敵的公正毀謗」,因為如果他們聽到你們對弟兄的殘酷和不慷慨的行為,他們就有充分的理由責備和嘲笑我們的人民。參閱尼 6:13。「我們仇敵外邦人。」關於「外邦人」,請參閱尼 5:8。這兩個詞只在這幾卷書中結合使用。關於「我們的仇敵」,參閱尼 4:15;尼 6:1;尼 6:16。關於一般含義,請參閱撒下 12:14:「你這事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參閱賽 52:5。
尼希米記 5:10 10. 我和我的弟兄與僕人。R.V. 譯作「我和我的弟兄與僕人。」我們必須從這節經文得出結論,尼希米自己也向他的同胞「放高利貸」。這些詞不是 A.V. 的「我……和我的弟兄等」,而是「我,我的弟兄等」。尼希米從對手的口中接過話來。他承認自己並非沒有過失。因為「他自己的親屬和僕從」也「放高利貸」,而他作為他們的領袖和代表,對他們負有責任。他們可能慷慨寬容,但他們違反了他所維護的原則:就此而言,尼希米接受了他家族的過失。有些人認為尼希米在借貸時不要求抵押,因此與一般的放貸者不同。「弟兄」、「僕人」。參閱尼 4:23 的註釋。向他們取錢和糧食。R.V. 譯作「向他們放錢和糧食,收取利息。」A.V. 的譯法「可能收取」似乎是為了維護尼希米和他家族的榮譽。但這句話並非主張特權,而是陳述事實。通過外交性地承擔共同罪責的一部分,他安撫了聽眾,並解除了他們的反駁。然而,我們從這句話中得知,激起他對富人憤怒的,與其說是「高利貸」,不如說是高利貸的濫用,即向窮人索取過高和暴虐的利息。我懇求你們。這些詞翻譯了一個希伯來語助詞,增加了請求的緊迫性,但沒有引入懇求的意思,參閱尼 1:5。它可以譯作「來吧,讓我們停止……」讓我們停止這高利貸。尼希米邀請他的聽眾與他一起放棄這種產生如此惡果的習俗。「這高利貸」,即要求利息或抵押。七十士譯本(LXX.)作「ἀπαίτησιν」(要求)。被譴責的不是借貸本身,而是通過向窮人貸款獲利的計劃,無論是通過要求利息還是沒收作為預付款擔保的抵押品。
尼希米記 5:11 11. 我懇求你們歸還。關於「我懇求你們」,請參閱尼 5:10 的註釋。尼希米要求立即糾正對同胞所犯的錯誤。他要求歸還財產並免除貸款利息。就在今日。與撒上 9:13 中譯作「此時」的希伯來詞相同。字面意思是「如同今日」,即「立即」。他們的田地……房屋。R.V. 譯作「他們的田地……房屋」。要求的第一部分是將作為向放貸者借款擔保的財產歸還給窮人。還有那百分之一。這「百分之一」很可能按月計算。因此,它與拉丁文的「centesima usura」(百分之一利息)相對應,代表年利率 12%。糧食、新酒和油。如果沒有現金,這種高額利息似乎是以實物形式收取的。尼希米要求的第二部分是指利息的收取。不可能認為他要求放貸者歸還已經支付的利息。主要動詞「歸還」僅通過「軛合」(zeugma)適用於「百分之一」;其含義是「不要收取」、「放棄你們對你們習慣於以金錢或土地產品徵收的 12% 利息的要求」。他雙重要求,即立即歸還財產和未來放棄利息,與放貸者在下一節中的雙重答覆相符。很可能我們只應將尼希米的干預理解為是為了窮人的利益。早期以色列法律或利未記法律(出 22:25;利 25:36-37)並未考慮富人之間的交易。一個巧妙的猜測,僅通過插入一個字母來改變文本,將「百分之一」(um’ath)讀作「高利貸」(umash’ath)。那麼,這節經文的後半部分將只是更詳細地闡述前半部分的實質內容。七十士譯本(LXX.)的「ἀπὸ」遵循了該詞的不同標點。
尼希米記 5:12 12. 尼希米的聽眾遵從了他的請求。「我們必歸還」指的是因未能付款或作為抵押品而被沒收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和房屋;「不再向他們索取什麼」指的是高利貸,即已到期的借款利息。照你所說的。R.V. 譯作「正如你所說的。」於是我召了祭司來,叫他們起誓。尼希米公開採取措施約束放貸者,以免印象消逝。他召集祭司來主持起誓。這樣,這項承諾是在公眾見證下作出的。祭司的在場增加了交易的莊嚴性,並且具有額外的意義,因為祭司被賦予司法職能,必須裁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問題。關於祭司的司法職能及其在聖殿之外的職責,請參閱尼 11:16;代上 23:4;代上 26:29。叫他們起誓。「他們」指的是放貸者,而不是祭司。尼希米用祭司莊嚴主持的誓言約束他們,拉 10:5。照這應許。這裡的「應許」,以及尼 5:13 中的「應許」,字面意思是「這話」。希伯來語沒有一個明確的詞來表示「應許」,參閱王上 8:56,「他一切美好的應許,一句也沒有落空」(字面意思是「美好的話」)。詩 105:42,「因他記念他的聖言」(A.V. 作「應許」)。在詩 77:8,「他的應許永不落空嗎?」所用的表達方式不同,更像我們的「說法」或「言論」。
尼希米記 5:13 13. 我也抖著我的衣襟。R.V. 譯作「我也抖出我的衣襟。」(七十士譯本 ἀναβολήν。拉丁通行本「sinum」。)這裡譯作「衣襟」的詞在舊約中只出現在賽 49:22,R.V. 作「懷裡」,A.V. 作「臂膀」。尼希米在這裡使用了一個象徵性的手勢,他的行動與他的比喻相符。他將寬鬆的外袍摺疊緊貼身體,使其像一個袋子或錢包一樣掛在他身上;然後他用雙手猛烈地伸展並在眾人面前抖動,這樣任何可能被它隱藏的東西都會被猛烈地抖落。他接著說,願神也照樣將不遵守這約的人,從他的家和他的勞碌中抖出去,使他空無所有。參閱伯 38:13,「叫它抓住地的四角,把惡人從其中抖出來。」賽 24:1。這個手勢是修辭性的。它會給聽眾留下深刻印象,並強調說話者的話語。關於象徵性行動的例子,請參閱王上 11:30;王上 20:35-43;王上 22:11;耶 13:1-14;耶 18:1-12;耶 19:1-13;太 27:24;徒 18:6。不履行這應許的。字面意思是「不成就或不堅立這話的」。原文中與申 27:26 的短語相同,「不堅守這律法書上一切話去行的,必受咒詛。」從他的家,和從他的勞碌中。這種詞語的結合聽起來像諺語,但在舊約中沒有其他地方出現。「他的勞碌」並非指「他的職業手段」——現代觀念——而是指「他勤勞的實踐甚至成果」。所用的詞是創 31:42;伯 10:3;詩 128:2;哈 1:11 中「手所作的工」一詞。參閱申 28:33,「你地上的出產和你一切的勞碌,必被你所不認識的國民吃盡。」應許;就這樣。R.V. 譯作「應許;就這樣。」全會眾都說:「阿們!」又讚美耶和華。百姓說「阿們」,批准了尼希米的咒詛和契約的條件:他們讚美耶和華,因為窮人得到了幫助,百姓的分裂得到了醫治。「阿們」作為百姓對統治者提議的同意,再次出現在尼 8:6。參閱王上 1:36;代上 16:36,以及申 27:15。百姓就照樣行了。如果我們可以強調所用兩個詞之間的區別,「百姓」整體執行了「會眾」批准尼希米措施的決議。
尼希米記 5:14 14–19. 尼希米敘述了他作為省長為改善同胞境況而採取的其他措施。14. 此外,等等。即,這是另一個例子。在尼希米任職期間,他自掏腰包支付了官職的費用。從我奉派……共十二年。尼希米擔任猶大省長(Pekhah)十二年,顯然是從公元前 445 或 4 年到公元前 433 或 432 年,參閱尼 13:6 與尼 2:1。然而,請參閱附註,第 320 頁。沒有吃省長的俸祿。即,省份通常為維持其省長及其家眷而提供的供應。「糧食」當然不應按字面理解。下一節經文用「糧食和酒,此外還有四十舍客勒銀子」來解釋。
尼希米記 5:15
15. **the former governors that had been before me**] 修訂版聖經(R.V.)作「在我以前的那些省長」。尼希米在此所指的省長(或稱「省長」Pekhahs)是耶路撒冷及其鄰近地區的。所羅巴伯是第一位。我們不知道其間有多少位省長,也不知道他們是否像尼希米一樣是猶太人。
**were chargeable unto**] 修訂版聖經(R.V.)旁註作「或作:加重負擔於」。這個詞字面意思是「使沉重」;我們預期其後會接續「他們的軛」或「重擔」之類的詞,如賽 47:6:「你使你的軛極重地加在年老的身上。」哀 3:7:「他使我的鎖鏈沉重。」王上 12:10:「你父親使我們的軛沉重,」以及 14 節(代下 10:10;代下 10:14);哈 2:6。這個動詞在其他片語中表達了賓語,如「心裡剛硬」(出 8:15;出 8:32;出 9:34;出 10:1)和「使耳朵發沉」(賽 6:10;亞 7:11)。這個使役動詞被絕對使用的唯一其他例子似乎是代下 25:19,「誇口」。
**had taken of them**] 修訂版聖經(R.V.)作「向他們取」。
**bread and wine, beside forty shekels of silver**] 「beside」(除了),修訂版聖經(R.V.)旁註作「或作:按著……的比例,或作:後來」。省長的膳食費用由省或地區承擔。從修訂版聖經(R.V.)旁註可以看出,對於翻譯為「beside」的詞存在相當大的疑問。希伯來文直譯是「餅和酒,在四十舍客勒銀子之後」。
(a) 欽定版聖經(A.V.)和修訂版聖經(R.V.)的翻譯「beside」幾乎不可能是正確的。希伯來文介詞沒有其他在此意義上的用法;而且「除了四十舍客勒銀子等」的補充說明,若不提及時間(無論是按日、月或年)來收取這額外費用,則毫無意義。
(b) 凱爾(Keil)所堅持的翻譯「afterward」(後來)甚至更不可能。一句話說省長從百姓那裡取了餅和酒,然後又取了四十舍客勒銀子,這表達不出任何可理解的意義。凱爾認為這「表達了這筆錢是後來向社區索取,作為省長膳食費用的思想」,換句話說,省長先索取食物,然後要求其等值的金錢。
(c) 翻譯「at the rate of」(按著……的比例),即「以四十舍客勒或更高的價格」,這當然更可取,但對簡單的介詞「after」(之後)施加了嚴格的解釋。它解釋了四十舍客勒的提及。這句話的意思是省長(必須假定是每日)要求省份供應他食物,其費用從不低於四十舍客勒。
(d) 七十士譯本(LXX)的翻譯 **ἔφαγον ἀργύριον**(ephagon argyrion,他們吃了銀子)對我們沒有幫助。拉丁通行本(Vulgate)的「quotidie」(每日)可能暗示了不同的讀法。希伯來文的「一」(**ekhâd**)很容易因抄寫員的失誤而被讀作「之後」(**akhar**)。一個非常簡單的推測性修訂會給我們「餅和酒,價值一日四十舍客勒銀子」(=「**v’yayin yôm ekhâd**」而不是「**v’yayin akhar**」)。四十舍客勒銀子約合五英鎊:這筆數目清楚表明是「每日」而非「每月」的費用。
**yea, even their servants**] 參尼 4:16,即省長的家屬。
**bare rule**] 修訂版聖經(R.V.)旁註作「或作:轄制」。這個詞可能傳達了任意行使權力的意思。參「有權柄」斯 9:1;傳 2:19;傳 8:9。
**but so did not I**] 尼希米既沒有像他的前任那樣向他的同胞索取過高的費用,也沒有像他的前任家屬那樣濫用職權。像聖保羅一樣,尼希米可以說:「然而我們沒有用這權利」(林前 9:12),以及「我在凡事上都避免成為你們的重擔」(林後 11:9)。
**because of the fear of God**] 見尼 5:9 的注釋。尼希米為自己辯護,反駁一個錯誤的假設。他的動機不是為了贏得同胞的歡迎;而是對神在萬事中的臨在的認識,激發了他的責任感。箴 16:6:「敬畏耶和華,遠離惡事。」
尼希米記 5:16
16. **Yea also I continued in the work, &c.**] 修訂版聖經(R.V.)旁註作「希伯來文:緊守」。尼希米在此是指他持續監督建造工作,還是指他個人自費參與了部分修復工作,這似乎不確定。翻譯為「continued」(持續)的詞(在尼 4:16 中用於其字面意義「held」)兩種解釋都適用。
**neither bought we any land**] 結合前一句和後一句,這些話應理解為尼希米和他的朋友們忙於工作,無暇顧及購買土地。前任省長可能投資了優良土地。此類交易與尼希米對工作的持續奉獻不符。但也有必要將這些話視為對尼 5:10 內容的暗示。儘管他們有充足的機會從抵押財產中獲取私利,但他們抵制了從同胞身上致富的誘惑。「land」(地)這個詞與修訂版聖經(R.V.)在尼 5:3-5;尼 5:11 中將複數形式改為「fields」(田地)的詞相同。
**all my servants were gathered**] 他們在城牆上的工作和在尼希米手下的雇傭工作過於頻繁,以至於無法檢查可購買的土地,或者即使購買了也無法適當地耕種。
尼希米記 5:17
17. **Moreover**] 尼希米提到了他作為省長的慷慨的另一個證明。他定期款待超過 150 名官員,並歡迎猶太陌生人到他的餐桌。
**an hundred and fifty of the Jews and rulers, besides those that came unto us, &c.**] 這裡的英文翻譯似乎區分了「猶太人」(the Jews)和「官員」(rulers,或「代表」deputies),並提到了三類人:(1)猶太人,(2)官員,(3)來自猶大以外的陌生人。這種解釋可以得到希伯來文重音所保留的傳統詮釋的支持。從這裡「猶太人」所處的位置來看,如果這個詞被用來表示社區的一個獨特階層,那麼它必須是指「猶太大家族或宗族的首領」(參拉 2 章),以區別於行政官員(見尼 2:16)。根據這種解釋,家族首領和官員總共有一百五十人。然而,人們可能會質疑「猶太人」這個詞是否會被用來指社區的一個部分或階層。這個詞在尼 5:1 和尼 5:8 中使用時沒有這種意義上的限制。或許更好的解釋是將「猶太人」作為整節經文的主語。「此外,猶太人——我定期款待兩類人,即 150 名官員和那些最近離開家園加入耶路撒冷同胞的人。」這是拉丁通行本(Vulgate)的翻譯:「**Judæi quoque et magistratus centum quinquaginta viri et veniebant ad nos de gentibus**」(猶太人和官員一百五十人,還有從列國來到我們這裡的人)。希伯來文中「猶太人」、「官員」和「那些人」重複使用連詞,允許這種翻譯,如尼 4:11。大量的「官員」並不是這種翻譯不可逾越的障礙。行政的中央組織需要大量的細分;由於所有官員都在省長之下,他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地款待。
**besides those that came unto us, &c.**] 這似乎是指那些人數眾多的猶太人,他們曾居住在鄰近國家,不時地脫離出來,來到耶路撒冷或其附近與他們的弟兄會合。這些猶太人的祖先從未被擄到巴比倫,而是為了貿易目的或因懼怕入侵者而定居在異國他鄉。見拉 6:21 的注釋。
**that are about us**] 修訂版聖經(R.V.)作「在我們周圍的」。尼希米所採用的敘事風格要求使用過去式。
尼希米記 5:18
18. **for me daily**] 修訂版聖經(R.V.)作「為一日」。比較所羅門的每日供應,王上 4:22-23。
**choice**] 即挑選出來的,因其肥美和良好狀況。希伯來文中的這個詞用於指為特定目的而選出的人,代上 7:40;代上 9:22;代上 16:41。在撒上 9:2 中,掃羅被稱為一個「精選的」(修訂版聖經(R.V.)旁註)人。
**once in ten days store of all sorts of wine**] 字面意思是「在十天之內,各種酒都充足」。這個結構很特別。十天的指定和「各種酒」之前的介詞使我們預期會提及某個特定的數量。一種可能的推測是,這最初是由一個表示度量的詞表達的,後來抄寫員不熟悉,於是用一個概括性的表達代替了這個詞。根據現有文本,每十天供應一次新鮮的酒,即每月三次。七十士譯本(LXX)作 **ἐπὶ πᾶσιν οἴνοτος τῷ πλήθει**(epi pasin oinotos tō plēthei,在所有酒的數量上)。拉丁通行本(Vulgate)作「**Vina diversa et multa alia tribuebam**」(我提供了各種各樣的酒和許多其他東西)。
**yet for all this**] 字面意思是「帶著這個」,即「儘管有這筆巨大的開銷」。
**required not I**] 修訂版聖經(R.V.)作「我沒有要求」。意思是「我沒有要求我的權利」。在欽定版聖經(A.V.)翻譯時,「to require」等同於「to ask」(詢問),欽定版聖經(A.V.)在此處就是這個意思;見拉 8:22;詩 38:16(公禱書譯本P.B.V.)「我曾要求他們,甚至我的仇敵,不要勝過我。」「require」用於「以權威要求」、「提出請求」(見賴特(Wright)的《聖經詞典》(Bible Word-Book))的用法更為現代。但由於「我沒有要求」(I did not require)現在可能被理解為「我不需要」,因此改為較不明確的「demand」(要求)在清晰度和準確性上有所提升。
**the bread of the governor**] 見尼 5:14。
**the bondage was heavy, &c.**] 即波斯帝國政府向猶太人徵收的貢物。翻譯為「bondage」(苦役)的詞在這本書中還出現了兩次,尼 3:5,「他們主人的工作」,尼 10:37,「我們耕種的城邑」。用於指壓迫性的「服役」,我們在出埃及記中很熟悉(出 1:14,出 2:23,尼 5:9 等)。
尼希米記 5:19
19. **Think upon me, my God, for good, according to all, &c.**] 修訂版聖經(R.V.)作「我的神啊,求你為我記念這一切,使我蒙福」。
「Remember」(記念)是這裡和類似經文(尼 6:14;尼 13:22;尼 13:29;尼 13:31)的自然翻譯。欽定版聖經(A.V.)不幸地引入了「think upon」(思念)作為變體。關於「remember」(記念)用於指神,參代下 6:42;士 16:28;詩 106:4;耶 15:15。尼希米的禱告在某種程度上與後三段經文中「記念」的呼求不同。在那些經文中,禱告是希望說話者不被遺忘,因此不被留在目前的困境中。尼希米以坦率的簡樸禱告,求神認可並獎勵他為以色列民所做的服務。在我們聽來,這些祈求的自滿之情顯得有些刺耳。但這些話不應以我們現代的標準來判斷。它們古樸的坦誠完全消除了虛榮的指責。這是一個務實之人的感嘆,他敏銳地意識到自己職位的責任,非常清楚自己的孤獨,並感受到在為百姓服務中每次努力取悅耶和華所付出的道德努力。為了說明這個思想,參西拉書 17:22:「人的施捨如同印記與他同在,他必將人的善行如同眼中的瞳仁保守。」來 6:10:「因為神並非不公義,以致忘記你們的工作和你們向他名所顯的愛心,就是你們服事聖徒,並且仍然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