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眾祭司啊,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
2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
3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
4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5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6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裏沒有不義的話。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7祭司的嘴裏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8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9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
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上帝所造的嗎?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上帝]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11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
12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
13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14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15雖然上帝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16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17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上帝在哪裏呢?」
# 瑪拉基書 第二章
瑪拉基書 2:1 瑪拉基書 2:1-9. 威脅懲罰祭司。1. **你們這些祭司啊**] 這篇講論再次直接向祭司們發出呼籲。原文語序強調:「現在,這誡命是為你們的,祭司們啊。」**這誡命**] 有些注釋家認為這裡的「誡命」是指目的或諭令,並將其與瑪拉基書 2:2-4 中所威脅的懲罰聯繫起來。然而,這裡和瑪拉基書 2:4 似乎沒有理由偏離這個詞的常用含義。瑪拉基書 2:2-4 這段經文是一條要求改革的誡命,並威脅若不服從將會帶來後果。
瑪拉基書 2:2 2. **咒詛**] 更確切地說,是「那咒詛」,如修訂版聖經(R.V.)所示。參閱申命記 27:26;申命記 28:15。**你們的福氣**] 即我賜予你們的美好恩賜。參閱詩篇 69:22 [希伯來文 23]。
瑪拉基書 2:3 3. **敗壞**] 更確切地說,是「責備」,如欽定版聖經(A.V.)旁註;或「斥責」,如修訂版聖經(R.V.)。參閱瑪拉基書 3:11:「我必斥責(同一詞)那吞噬者。」上帝將以祂的斥責使種子枯萎,使其無法發芽或成熟。如此,祭司們將在什一奉獻和供物上遭受損失(約珥書 1:2-13)。七十士譯本(LXX.)(讀作 **זְרֹעַ** 而非 **זֶרַע**)譯為「我為你們分出肩胛」,這是祭牲中為祭司保留的部分。利未記 7:34。伊瓦爾德(Ewald)譯為:「我必斥責你們(祭司們)的膀臂。」**你們節期的糞便**] 若保留此譯法,當然是指在這些節期獻祭的糞便。修訂版聖經(R.V.)旁註為「節期」,正文為「祭牲」。這個比喻非常有力。這就好像耶和華在某個盛大節日,看到那些被帶到祂祭壇上的病弱有瑕疵的牲畜群,除了必然伴隨祭牲的大量污穢和廢物之外,別無他物。這一切都是一個巨大的可憎之物!祂以聖潔的憤怒將這些被玷污的供物擲回不配的祭司臉上,使他們被這惡臭的堆積物所淹沒,從而與之一起被掃出聖殿的範圍。參閱出埃及記 29:14,列王紀上 14:10。**一人必將你們**] 按照我們的英語習慣,修訂版聖經(R.V.)譯為「你們必被帶走」更為恰當。參閱以賽亞書 9:5:「他的名必稱為」;字面意思為「他(一人)必稱他的名」。
瑪拉基書 2:4 4. **得以**] 即得以存續(porro staret. Maurer)。無論他們聽從與否,最終他們都將明白,上帝已將「這誡命」賜給他們,要求他們悔改,否則將遭受如此可怕的懲罰,為的是使利未的古老聖約,其中祭司的聖潔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得以堅立。這聖約的內容隨即在瑪拉基書 2:5-7 中闡明。
瑪拉基書 2:5 5. **我的聖約**] 參閱民數記 25:12-13;尼希米記 13:29。**因為他敬畏我**] 字面意思為「我將它們(即生命與平安:我履行了聖約中的我的部分)賜給他(作為)敬畏,(即以他應履行聖約中的他的部分為條件),使他可以敬畏(修訂版聖經 R.V.);並且(他確實履行了,因為)他敬畏我,並在我名面前懼怕(修訂版聖經 R.V.:敬畏)。」
瑪拉基書 2:6 6. **真理的律法**] 教導作為祭司職分的一項功能,是其原始理念和制度的一部分(申命記 33:10;利未記 10:11),並在從巴比倫歸回後與之相關地復興(以斯拉記 7:10;以斯拉記 7:25;尼希米記 8:1-8)。沒有「教導的祭司」是一種國家災難(歷代志下 15:3)。**和不義**] 更確切地說,是「和不公義」,如修訂版聖經(R.V.)。此句或許指祭司的司法判決(申命記 17:8-13),因其不徇私情,不受賄賂影響(申命記 16:18-19)。**他與我同行**] 參閱創世記 5:22;創世記 5:24;創世記 6:9。祭司在與上帝建立正確關係的平安中,以及在聖潔生活中的正直(修訂版聖經 R.V.)中行走,與他的教導和司法判決相符,並且由於兩者的結果,他使許多人轉離不義。「那些世人一無所知,若非舊約最後一卷書中的三個詞(許多人轉離不義),我們也將一無所知的,為上帝的榮耀和罪人的歸正所付出的熱心,是何等一段歷史啊!」普西(Pusey)。
瑪拉基書 2:7 7. **因為**] 在這一切事上,他只是履行了他的職責,因為祭司作為耶和華的使者,對百姓而言,在生活和教義上都應當如此。**使者**] 參閱導論第一章,第13頁。
瑪拉基書 2:8 8. **在律法上**] 此譯法完全站得住腳(利未記 26:37;那鴻書 3:3);而律法本身因祭司們的曲解和他們前後不一的行為,成為百姓的絆腳石,這個觀點很有力,也與基督自己被描繪為「絆腳石」的說法相符(以賽亞書 8:14;羅馬書 9:32-33)。然而,由於律法作為一條道路或途徑,人們應當平穩安全地行走,在舊約中屢見不鮮,因此也可以譯為「在律法中」,如修訂版聖經(R.V.)和欽定版聖經(A.V.)旁註。**敗壞了利未的聖約**] 參閱尼希米記的抱怨,以及他所舉的例子,尼希米記 13:28-29。
瑪拉基書 2:9 9. **偏待人**] 字面意思為「看人的情面」。修訂版聖經(R.V.)。
瑪拉基書 2:10 10. **一位父**] 即上帝,如平行句所示。參閱約翰福音 8:41。提及亞伯拉罕,雖然當然可以接受(馬太福音 3:9;約翰福音 8:39),但較不令人滿意。**他的弟兄**] 從共同的父權中產生共同的兄弟情誼,這加劇了錯誤。因此聖保羅在提及類似主題時寫道,帖撒羅尼迦前書 4:6。然而,這也可能僅指「彼此」。**我們列祖的聖約**] 出埃及記 34:10-16;申命記 7:1-4。
瑪拉基書 2:10-16 瑪拉基書 2:10-16. 斥責百姓與外邦人通婚和離婚。從前一節到這一節的過渡,不像乍看之下那麼突兀。現在直接向全體百姓說話,而不僅僅像之前那樣偶然提及(瑪拉基書 1:14);但祭司們仍然清晰可見,他們可能本身就犯了所譴責的罪(參閱以斯拉記 10:18;尼希米記 13:28),並且通過不執行或曲解律法對此罪的判決而縱容它(瑪拉基書 2:8-9)。從與利未的聖約(瑪拉基書 2:8)自然過渡到與列祖更廣泛的聖約(瑪拉基書 2:10)。先知闡明了(瑪拉基書 2:10)整個斥責所依據的原則;然後處理他們對此原則的違犯,首先是與外邦人通婚(瑪拉基書 2:11-12),其次,作為其結果,是休棄他們的合法妻子(瑪拉基書 2:13-16)。「行詭詐」是本節的關鍵詞。參閱瑪拉基書 2:10-11;瑪拉基書 2:14-16。
瑪拉基書 2:11 11. **耶和華的聖潔**] 參閱利未記 11:44;帖撒羅尼迦前書 4:7。這比修訂版聖經(R.V.)旁註的「耶和華的聖所」更好。參閱七十士譯本(LXX.)的 **τὰ ἅγια**。**他所愛的**] 同樣地,全能的上帝也被說成是喜愛公義和判斷。詩篇 11:7;詩篇 33:5;以賽亞書 61:8。**外邦神的女子**] 「正如那些承認、敬拜和事奉真神的人被稱為祂的兒女(申命記 32:19),同樣地,那些敬拜任何外邦神的人,也因此被稱為那神的女子。因此猶太人說:『娶外邦女子的人,就如同使自己成為偶像的女婿。』」波科克(Pocock)。
瑪拉基書 2:12 12. **那人**] 更確切地說,是「那人」,如修訂版聖經(R.V.),即從他的家族中。**師傅和門徒**] 更確切地說,如欽定版聖經(A.V.)旁註和修訂版聖經(R.V.),「那醒著的和那應答的」。這是一個諺語式的表達,如同「被關閉的和被釋放的」(列王紀上 21:21),意指無一例外。它取自哨兵或守望者在巡邏時發出挑戰並收到口令的情景。同樣地,阿拉伯人說:「無人呼喊,無人應答」,即無人存活。參閱格森紐斯(Gesen.)《詞庫》(Thes.)第1004a頁。**獻祭的**] 他的厄運也無法被祭司或平信徒的宗教禮儀所避免。
瑪拉基書 2:13 13. **又**] 字面意思為「第二」。娶外邦女子是第一種惡行,伴隨而來的是第二種惡行,即殘酷對待並休棄(「休妻」,瑪拉基書 2:16)他們的合法妻子,這正是瑪拉基書 2:13-16 所要處理的。**遮蓋祭壇**] 被侮辱和被休棄的妻子們哭泣著轉向上帝,將祂視為唯一的避難所,以致祂聖殿的院子迴盪著她們悲傷的抱怨聲,而她們聚集的祭壇,也彷彿被她們的淚水浸濕了。**哭泣**] 更確切地說,是「嘆息」,如修訂版聖經(R.V.),同一詞在詩篇 79:11 中譯為「嘆息」;或「呻吟」,詩篇 102:20。
瑪拉基書 2:14 14. **曾作見證**] 參閱創世記 31:50。**你立約的**] 除了對「青春的恩愛和婚約的愛情」(耶利米書 2:2)的溫柔回憶,以及多年來親密相伴的約束力之外,還有婚姻契約的莊嚴義務,「他們之間所立的誓言和聖約」,上帝在此被稱為「見證」,這在別處也被稱為「上帝的聖約」,箴言 2:17。
瑪拉基書 2:15 15. **他豈不是造了一個人嗎?**] 這節經文非常難解,其解釋主要遵循兩種路線之一,儘管細節有所不同。(1) 這裡的「一人」被認為是指亞伯拉罕,他在以賽亞書 51:2 中被稱為「一人」(字面意思為「我呼召他為一人」;欽定版聖經 A.V.:「我呼召他獨自一人」;修訂版聖經 R.V.:「他獨自一人時我呼召他」),以及以西結書 33:24 中「亞伯拉罕獨自一人」。這些話因此被視為猶太人所說,他們試圖以亞伯拉罕的例子來為自己辯護,以逃避先知的譴責。「難道一人(亞伯拉罕)」,他們說,「沒有這樣做嗎(你所抱怨我們所做的,當他娶埃及人夏甲為妻時)?然而他仍有餘剩的靈」(參閱民數記 27:18:「嫩的兒子約書亞,一個有靈的人」)。「那麼」,先知回答,「那一人為何這樣做呢?他所尋求的(不像你們是滿足私慾,而是)是上帝的後裔」(上帝應許給他的兒子。創世記 16:2)。「因此」,既然亞伯拉罕的例子對你們毫無用處,「要小心」。然而,如果這是論點,我們可能會預期先知會回答說,亞伯拉罕非但沒有休棄(像他們正在做的)他的合法妻子,反而是夏甲而不是撒拉,一旦發生不和,亞伯拉罕就將她送走了。(2) 另一種解釋路線是欽定版聖經(A.V.)所採納並在修訂版聖經(R.V.)中保留的。根據這種解釋,先知(正如我們的主在與猶太人討論同一主題時所做的,馬可福音 10:2-9)將他們帶回到婚姻的原始制度和兩性關係。「難道祂(上帝)沒有造一人嗎(一個男人,並從他造一個女人,而這兩者成為『一體』)?然而(生命之)靈的餘剩(參閱創世記 7:22:『生命之氣息』)是祂的(所以祂若願意,本可以創造,例如,一個男人和許多女人)。祂為何造那一人呢?祂尋求(唯有通過婚姻盟約的純潔和完整才能確保的)敬虔的後裔。」
瑪拉基書 2:16 16. **以色列的上帝**] 祂已將祂的律法賜給他們。祂與百姓的關係加重了他們的罪責。**恨惡休妻**] 字面意思為:「因為祂(耶和華)恨惡休妻,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等等。」誠然,摩西律法在某些情況下允許離婚(申命記 24:1-4);但正如我們的主所教導的,那只是對「他們心硬」的讓步(馬太福音 19:8),而且「從起初並不是這樣」。欽定版聖經(A.V.)旁註的譯法,也是七十士譯本(LXX.)和他爾根(Targum)的譯法,「如果他恨她,就休她」,使得先知呼籲他所斥責的人利用律法的規定,作為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即「如果你恨她,寧可休她,正如律法允許你做的,也不要留她為妻,卻只讓她遭受侮辱和殘酷對待」。但除了其他異議之外,這種解釋忽略了兩種情況下離婚的動機完全不同,而且在所考慮的這種情況下,這樣的建議無異於說:「如果你想娶一個外邦女子,先休掉你的合法妻子。」**因為人以強暴遮蓋自己的衣服**] 更確切地說,是「以及那以強暴遮蓋自己衣服的人(修訂版聖經 R.V.)(我恨惡),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關於手頭的主題,全能的上帝宣告祂恨惡兩件事。祂恨惡「休妻」,因為這是對祂原始律法的侵犯,「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祂也恨惡丈夫虐待妻子,這玷污和污染了,彷彿,他有義務為她提供的保護之衣。許多注釋家將「他的衣服」理解為「他的妻子」。但沒有提出希伯來文有這種用法,所引用的阿拉伯文用法也非決定性。
瑪拉基書 2:17 瑪拉基書 2:17 至 瑪拉基書 3:6. 斥責百姓褻瀆不敬虔。17. 先知以另一個突兀的轉折,轉向一個新的但相關的主題。他已經斥責過的與神聖崇拜相關的弊端和社會惡行,最終演變成公然的不信(用你們的話),質疑全能上帝的公義和祂對世界的道德治理。儘管公義的審判者強大而有耐心,但祂卻「厭煩了」,祂的恆久忍耐因褻瀆性的指控而耗盡,這些指控稱祂偏袒並喜悅惡人,或者褻瀆地挑戰祂顯現自己,如果祂確實是「施行審判的上帝」。**厭煩了**] 參閱以賽亞書 43:23-24。**公義的上帝在哪裡呢?**] 參閱以賽亞書 5:19;彼得後書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