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你們那地的時候,地就要向耶和華守安息。
3六年要耕種田地,也要修理葡萄園,收藏地的出產。
4第七年,地要守聖安息,就是向耶和華守的安息,不可耕種田地,也不可修理葡萄園。
5遺落自長的莊稼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這年,地要守聖安息。
6地在安息年所出的,要給你和你的僕人、婢女、雇工人,並寄居的外人當食物。
7這年的土產也要給你的牲畜和你地上的走獸當食物。」
8「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
9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
10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
11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
12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吃地中[自出]的土產。
13「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
14你若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甚麼,彼此不可虧負。
15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
16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
17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上帝,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18「我的律例,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你們要謹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19地必出土產,你們就要吃飽,在那地上安然居住。
20你們若說:『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吃甚麼呢?』
21我必在第六年將我所命的福賜給你們,地便生三年的土產。
22第八年,你們要耕種,也要吃陳糧,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你們還吃陳糧。」
23「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24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也要准人將地贖回。
25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
26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他自己漸漸富足,能夠贖回,
27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28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裏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29「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
30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准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
31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裏,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
32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
33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
34只是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35「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
36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上帝,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
37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38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曾領你們從埃及地出來,為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要作你們的上帝。」
39「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裏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
40他要在你那裏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樣,要服事你直到禧年。
41到了禧年,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本家,到他祖宗的地業那裏去。
42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奴僕。
43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上帝。
44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
45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46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
47「住在你那裏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足,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或是寄居的,或是外人的宗族,
48賣了以後,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
49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他自己若漸漸富足,也可以自贖。
50他要和買主計算,從賣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賣的價值照着年數多少,好像工人每年的工價。
51若缺少的年數多,就要按着年數從買價中償還他的贖價。
52若到禧年只缺少幾年,就要按着年數和買主計算,償還他的贖價。
53他和買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買主不可嚴嚴地轄管他。
54他若不這樣被贖,到了禧年,要和他的兒女一同出去。
55因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 利未記 第25章
利未記25:1-55. 安息年。禧年等。(H與P)本章包含 (a) 關於 (1) 安息年,以及 (2) 禧年的立法;和 (b) 禧年律法在土地和個人方面的各種應用,旨在救濟貧困的以色列人。它若置於第23章之後會更為恰當。這裡所描述的聖潔節期,構成了對前一章所列每年應守之日子的適當附錄。七個七年週期過去後,每個週期都以安息年結束,接下來的第五十年應當被分別為聖。每個人都應歸回自己的產業和自己的家族。土地不可永久出售。任何時候所能出售的,僅是其直到下一個禧年為止的產值。有城牆的城鎮中的房屋不受此律法限制。人民與土地之間的聯繫是永久的。本章不易清楚劃分H與P各自的部分。在缺乏禧年相關歷史細節的情況下,其文學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仍不確定。事實上,從這裡所處理事項的性質來看,我們推斷本章的現有形式很可能是經過大量編輯的結果。祭司法典(Priestly Code)已被使用,這從許多P偏愛的詞彙出現可見一斑,例如(利未記25:9)「代贖」(**kippûrîm**),(利未記25:10及多處)「產業」(**’ãhuzzah**),(利未記25:6及多處)「寄居的」(**tôshâb**),以及諸如(利未記25:30)「世世代代」、(利未記25:41;利未記25:54)「他和他兒女一同」、(利未記25:46)「你們的兒女在你們以後」等表達。此外,與買賣、救贖等相關的法律關係也與該法典相似。另一方面,關於安息年的法令早於P時代,這可從出埃及記23:10及以後(E)的立法中看出。某些強制性的土地放棄和在固定時期內恢復私人所有權的做法並非聞所未聞,至少在其他民族中是如此,這可從Sir H. Maine的《東方與西方鄉村社區》(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pp. 77–99, 107–113等)和J. Fenton的《早期希伯來生活》(Early Hebrew Life, pp. 24–26, 29–32, 特別是64–70)所描述的類似習俗中清楚看出。其基本原則似乎是,屬於村莊的土地應被視為全體居民共同所有,任何個人僅能暫時持有,然後歸還給社區普遍使用。然而,希伯來人的禧年律法是否曾實際執行過,這很值得懷疑。先知們(以賽亞書3:15;阿摩司書2:7及以後,利未記5:11)所生動描繪的壓迫景象,使人難以想像,當他們嚴厲譴責那些「壓榨窮人」的富人時,如果這條律法存在,他們卻不提及。本章內容可細分為:(1) 利未記25:2-7,安息年;(2) 利未記25:8-17;利未記25:23,禧年(利未記25:18-22為插入部分,見該處注釋);(3) 利未記25:24-34,土地和利未人房屋的救贖;(4) 利未記25:35-38,禁止向貧困的以色列人收取利息;(5) 利未記25:39-46,禁止以色列人之間永久的奴役;(6) 利未記25:47-55,被寄居外邦人奴役的以色列人應當被救贖。
利未記25:1-7 1–7. 安息年是將每週為活物強調的安息理念轉移到土地上,現在以年為單位而非日。關於本段與六經其他地方平行條例在觀點上的差異,以及其如何表明同一律法在不同時期的修改,請參見附錄一,第172頁及以後。第七年與前六年應有相同的關係,如同安息日與一週的前六天。土地與僕役之間的平行關係密切。神所設立的第七日安息日應當藉著停止工作來守為聖,同樣,土地也應當藉著停止一切工作,將每第七年守為歸耶和華為聖。它不能完全不活動,但不可做任何會使土地盡其全力之事。藉著限制造物主賦予人與土地的全部能力,兩者都應當為耶和華守一個聖潔的季節。在出埃及記23:10-11中,休耕年被視為對窮人和部分動物的供應,而利未記這段經文的訓誡則以宗教理念為基礎。在被擄前時期,這條律法似乎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視了(見利未記26:35;利未記26:43;歷代志下36:21)。的確,讓土地休耕的習俗在許多國家盛行,並可追溯到很久以前,因此希伯來人從定居之時起就必然遵守某種形式的休耕。如果不同田地的休耕時間不同,就不會有什麼特別值得注意的,因此在歷史書中沒有發現對這種做法的提及也就不足為奇了。但如果所有土地都有固定的休耕年,就會導致社會生活的間斷,歷史中會留下一些痕跡。後來,在尼希米時代(尼希米記10:31),人民立約遵守律法。根據約瑟夫(Josephus,《猶太古史》Ant. xi. 8. 6),在亞歷山大大帝時期,猶太人和撒馬利亞人都遵守這條律法,後來在哈斯蒙王朝時期(馬加比一書6:49;馬加比一書6:53;Ant. xiii. 8. 1)和希律王時期(同上,xiv. 16. 2)也是如此。然而,塔西佗(Tacitus,《歷史》Hist. 利未記25:4)將猶太人遵守此律法歸因於懶惰。安息年以住棚節結束(申命記31:10),而以秋季而非春季為一年之始的舊曆法(見利未記23:23-25的注釋)在此情況下必然適用。一年的農業循環自然會在收穫和葡萄採摘結束後立即開始。如果它在第一個月(春季播種之後)開始,那麼第六年和第七年的收穫都將會失去。
利未記25:2 2. 守安息歸耶和華] 土地在第七年要安息,如同人在第七日安息,就是安息日。這個概念在出埃及記23:10及以後沒有明確表達,但可能在利未記25:12中緊隨其後的關於安息日的命令中有所暗示。
利未記25:5 5. 未經修剪的] 未經修剪的,因此是分別為聖的。希伯來文詞與指拿細耳人的詞相同,拿細耳人為表示其分別為聖而留長髮不剪(民數記6:5)。
利未記25:6 6. 安息年] 即安息年期間的產物。他們不應像前六年那樣儲存,而只應在需要食物時不時地採集。今天巴勒斯坦的許多穀物,當它們從成熟的麥穗上掉落時,會自行播種。
利未記25:8-17 8–17. 第五十年或禧年。在每個禧年,土地產業應歸還給其原主,而買賣這些產業的價格應根據交易與該年之間的距離來估算。
利未記25:9 9. 禧年從第七個月的第十天開始,並藉著吹號角宣告。這個儀式與贖罪日重合,對一些注釋家來說構成了一個難題,但根據以西結書40:1,該月的第十天有時被算作一年的第一天。另一些人則認為「在贖罪日」這幾個字是後來的插入。Dillmann認為贖罪日吹號角並無不妥,並認為那日的和好是禧年的一個恰當開始,在禧年中每個人都獲得了自由。與神和好是進入其產業的前提。對經文的另一種解釋是,號角聲是禧年在春季實際開始前六個月的預備信號——但這個儀式似乎旨在引導實際的禧年,並與自由的宣告同時發生。
利未記25:10 10. 禧年] 字面意義為「公羊角」(吹響)。無疑,這一年最初被稱為「公羊角年」,後來這個名稱的第一部分在日常用語中被省略,因此留下了希伯來文 **yôbçl**,這個詞透過拉丁通行本(Vulg.)的 *Jubilaeus*,被英語採用為 *jubile*。
利未記25:13 13. 見導論注釋。
利未記25:14 14. 你……你們] 人稱的變化表明兩種來源的結合。你的鄰舍] 一個不尋常的希伯來文詞(**‘âmîth**),在H部分出現十一次,利未記5:21(兩次),利未記18:20,利未記19:11;利未記19:15;利未記19:17,利未記24:19,利未記25:14(兩次),利未記25:15;利未記25:17;在利未記之外只出現一次,在撒迦利亞書13:7。
利未記25:15-16 15, 16. 實際上,所購買的並非土地本身,而是對或多或少年份產物的預期。
利未記25:17 17. 總結,連同H的指導動機。
利未記25:18-22 18–22. 一段勸誡性的補充,關於安息年,並打斷了禧年的規定。因此,它顯然不合時宜,應當緊隨利未記25:7。其語氣具有H的特徵,並與利未記18:25及以後、利未記20:22及以後、利未記26:3及以後等勸誡性段落相符。可以推測,編輯者將其置於此處,脫離其原有上下文的原因,是為了表明它既適用於禧年的規定,也適用於安息年。提及第九年(利未記25:22),結合「三年」(利未記25:21)這幾個字,似乎指向一種觀點(見本章導論注釋),即禧年實際上是第五十年,而非第四十九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應有兩年(第七年和第八年)的安息。另一方面,利未記25:20有「第七年」(而非第七和第八年),利未記25:22有「你們要播種第八年」(而非第九年)。很可能編輯者為了上述目的,在利未記25:22中引入了第九年的提及。Dillmann也持此觀點,他進一步認為「三年」最初是指第六、第七和第八年(即第六年的產物要異常地持續到第八年早期播種的收穫期,而非第七年),被編輯者理解為第七、第八和第九年,以便符合他認為禧年是接續而非與七個安息年週期的最後一年重合的觀點。
利未記25:23 23. 恢復禧年規定(在利未記25:18-22的打斷之後),規定土地不得轉讓超過下一個禧年。
利未記25:24-28 24–28. 關於土地救贖的律法(H與P混合)
利未記25:25 25. 變為貧窮] 這個動詞幾乎只出現在本章,唯一的例外是利未記27:8(「變為更窮」)。他至近的親屬] 參見利未記25:48及以後更明確的陳述。對於重要的術語 **Gô’çl**,這裡譯為「親屬」,字面意義為「辯護者」,參見耶利米書32:8及以後;路得記4:1及以後,以及《聖經詞典》(HDB)中關於Goel的條目。
利未記25:27 27. 餘額] 即所獲得原價的一部分,與救贖與下一個禧年之間尚餘的年數成比例。
利未記25:29-34 29–34. 關於房屋救贖的律法(P)有城牆的城鎮中的房屋,如果出售且一年內未被救贖,則(利未人的房屋除外)不受禧年影響,仍歸買主永久所有;但其他地方的房屋,其救贖時間沒有限制,且在任何情況下禧年律法都應生效。
利未記25:33 33. 若有利未人救贖] 希伯來文原文在此處呈現巨大困難。如果我們採用文本中的譯法,則不合適,因為在所假設的情況下,即一個利未人救贖另一個利未人的房屋,顯然「房屋要在禧年出去」(即歸還給原主)的陳述,並未增加利未記25:32中關於利未人的律法。但如果我們採用修訂版邊注(R.V. mg.)(七十士譯本LXX亦同),即「若有人從利未人那裡救贖」,這種非利未人的購買與禧年律法無關,因為它不是原主家族成員回購產業。因此,最好的解釋是,拉丁通行本(Vulg.)所補充的「不」(見修訂版邊注R.V. mg.)已從原文中脫落。這樣,其意義將是:若有利未人沒有救贖,那麼他所賣的房屋無論如何都會在禧年歸還給他。以及他產業的城] 這個表達有些笨拙。其意圖似乎是規定這條規則僅適用於為利未人劃分的城鎮內的房屋(民數記35:2;約書亞記21:2-40),而不適用於其他地方。
利未記25:34 34. 關於利未人城鎮房屋的律法不適用於城牆外的土地。郊野] 更確切地說,如修訂版邊注(R.V. mg.)所示,是牧場,可能指屬於鄰近城市居民的公共土地。這個詞的詞源似乎字面意思是「牲畜被趕往的土地」。
利未記25:35 35. 變為貧窮] 見利未記25:25的注釋。他的手在你那裡衰弱] 即如果他因個人努力而失去自給自足的能力,而你作為鄰舍能夠幫助他。扶持] 文本給出了希伯來文動詞的字面意義,而邊注(mg.)「救濟」則說明了它在此上下文中的應用。他要像寄居的和外人一樣與你同住] 希伯來文更傾向於將句子的前幾個詞與前面的內容聯繫起來,因此Dillmann和Driver(與七十士譯本LXX一同)認為這兩個名詞是受利未記25:23;利未記25:47影響而在此處後來的插入。
利未記25:35-38 35–38. 禁止向貧困的以色列人收取利息(H,可能略有P的混合)
利未記25:36 36. 利息……增益] 前者是金錢的利息,後者是食物的利息,以實物支付。關於此類交易在巴比倫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請參見Johns,《巴比倫與亞述法律》(Bab. and Assyr. Laws),第23章,第253頁。
利未記25:37 37. 在這種情況下,借出的金錢不允許收取利息;如果貸款的形式是生活必需品,則不得要求償還超過借出數量的部分。同樣的律法出現在出埃及記22:25 [希伯來文24];申命記23:20。在後一種情況下,可以向「外人」要求利息。
利未記25:39-46 39–46. 禁止以色列人之間永久的奴役(H與P混合,前者可能佔主導地位)此情況應受禧年律法的約束。此外,如此被買的以色列人不得被迫像奴隸一樣工作,而只能在適合寄居者或雇工的條件下工作。利未記25:42補充了原因(參見利未記25:13;利未記25:55)。另一方面,從其他民族或從寄居在地的外邦人那裡買來的奴隸,則應是嚴格意義上的僕役。關於這些主題的律法與出埃及記21:2及以後;申命記15:12-18之間的差異,請參見《國際批判注釋:申命記》(ICC Deut.);第185頁,以及《五經導論》(Intr. to pent.)第123頁。
利未記25:47-55 47–55. 被寄居外邦人奴役的以色列人的情況(H,但大量混合了P)這樣的人可以被救贖,或者,如果他獲得了財力,可以自我救贖,救贖的價格應根據禧年之前剩餘的年數來計算,如同土地救贖的情況(利未記25:27)。無論如何,奴役都受禧年律法的限制。
利未記25:48-49 48, 49. 參見利未記25:25。
利未記25:53 53. 在你眼前] 每當你知曉此事時。
利未記25:55 55. 參見利未記25:23;利未記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