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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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24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着。

3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4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臺上的燈。」

5「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麵[伊法]十分之二。

6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7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9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裏爭鬥。

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裏。(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裏,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上帝的,必擔當他的罪。

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 利未記 第24章

利未記24:1-23. 條例,禮儀與道德(H與P)本章中源自不同材料的區分相當簡單。P在第23章中佔據顯著地位。利未記24:1-9顯然屬於祭司法典。其語氣始終是P的風格,且該段落包含許多該來源的特徵詞彙,例如利未記24:5的 **עֶשְׂרֹנִים**(‘esrônîm,十分之一,指伊法,在H中僅出現於利未記23:17),利未記24:9的「至聖」(lit. holiness of holinesses)。利未記24:10-14;利未記24:23的現有形式歸因於P。如Dillm.所言,將律法與實際生活事件的聯繫標示出來,完全符合P的風格(參利未記10:16 ff.;民數記9:6 ff;民數記15:32-36),而利未記24:15-22則無疑源自H,同時顯示出後期來源修改的跡象。參利未記24:16;利未記24:22。本章中各主題的組合不易解釋,要提出其納入聖潔律法此處的原因也同樣困難。或許可以推測,利未記24:1-9是接續第23章所闡述的祭司獻祭職責,以補充說明他們每日所需的持續事奉。但如此一來,我們是否也應期待有關每日燔祭(出埃及記29:38 ff.)和香祭(出埃及記30:7 ff.)的規定呢?或者,其聯繫可能是將第23章所處理的收穫(如穀物和橄欖)應用於此處提及的目的。然而,本章的材料可能在某個階段發生了位置上的變動,而現在已無法追溯。其內容可細分為:(1) 利未記24:1-4,會幕燈盞的照護;(2) 利未記24:5-9,陳設餅的擺設;(3) 利未記24:10-23,褻瀆者的事件,以及由此情況產生或暗示的律法。

利未記24:1-3 1–3. 這些經文與出埃及記27:20 f.幾乎逐字相同。出埃及記25:31 ff.也規定了燈盞的照護;參出埃及記37:17 ff.

利未記24:2 2. 搗成的] 即將橄欖在臼中搗碎後,濾去果肉所取得的液體。

利未記24:3 3. 法櫃] 即神旨意的見證、確證,其內容記載於石版上,置於至聖所內。會幕] 參第1頁及Driver (C.B.) 關於出埃及記27:21的注釋。亞倫] 七十士譯本(LXX)作「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與出埃及記的平行經文相同。

利未記24:4 4. 這節經文「帶有後期增補的意味,旨在使指示更為清晰」(Oxf. Hex.)。對於「常常」,七十士譯本(LXX)作「直到早晨」。

利未記24:5 5. 十二個餅] 雖然在猶太儀式中可能暗示支派的數目,但在相應的巴比倫儀式中,其原始指涉無疑是黃道十二宮。參Zimmern, Beiträge zur Kenntniss d. Babylon. Religion, p. 94,以了解巴比倫的平行例子。餅] 最可能是無酵餅(約瑟夫,《猶太古史》iii. 6. 6)。它們是用麵粉製成的,其細緻度是透過篩選十一遍來確保的(Menaḥoth, 76 b)。在歷代志作者的時代(歷代志上9:32),這項工作由利未人的公會,稱為「哥轄子孫」來完成。在猶太君主制早期,這些餅是熱騰騰地放在桌上的(參撒母耳記上)。這種儀式形式可能源自希伯來宗教摩西之前的階段。

利未記24:5-9 5–9. 陳設餅的擺設 參出埃及記25:30;出埃及記37:10 ff.;民數記4:7。這裡並未將「十二個餅」稱為陳設餅。關於其起源以及其他宗教中此習俗的平行例子,參Driver, 出埃及記25:30,以及HDB. s.v.。無疑正確的譯法是「面餅」(presence-bread,字面意義為「神的面容之餅」),如修訂版(R.V.)旁注所示,即作為獻祭之物置於主面前的餅。參撒母耳記上21:6 [馬太福音7]中對此餅的描述:「從主面前取下」。七十士譯本(LXX)大多譯作 **ἄρτοι τῆς προθέσεως**(artoi tēs protheseōs),意為「擺設之餅」(或「在神面前」)。

利未記24:6 6. 行……行] 更確切地說,如修訂版(R.V.)旁注,應譯作「堆」。因此,「陳設餅」一詞在歷代志上9:32;歷代志上23:29;尼希米記10:33中應譯作「堆餅」。精金的桌子] 即用純金包裹的(出埃及記25:24)。關於羅馬廣場提圖斯凱旋門上所描繪的熟悉形象,可參Driver (C.B.) 關於出埃及記第272頁的注釋,或HDB. Art. Music, iii. 462。

利未記24:7 7. 乳香] 七十士譯本(LXX)增添了「和鹽」,顯然是考慮到利未記2:13的規定。根據約瑟夫(《猶太古史》iii. 10. 7)所保存的傳統,乳香並非灑在餅上,而是放在兩個金碗中,置於餅旁。火祭] 乳香是在燔祭壇上焚燒的。參約瑟夫,《猶太古史》l.c.。

利未記24:9 9. 他們要吃] 巴比倫他勒目(Tal. Bab. Sukkah 56 a)記載,一半由輪值的祭司吃,一半由接替的祭司吃。

利未記24:10-23 10–23. 褻瀆者的事件,以及由此情況產生或暗示的律法。本節與民數記15:32-36非常相似,後者記載了在安息日撿柴之人的懲罰。褻瀆者僅是半個以色列人;根據申命記23:8,以東人和埃及人的後代在第三代可以進入會眾,但在歸回之後,與埃及人及其他「外邦」民族的聯姻被禁止(以斯拉記9, 10;尼希米記13),理由是此類異族通婚可能對猶太信仰產生有害影響。

利未記24:11 11. 褻瀆了聖名] 希伯來文動詞表示「指名道姓」,無論是尊崇或辱罵。在後者的意義上,它用於民數記23:8;箴言11:26等,顯然在此處也必須如此解釋。但猶太人將此詞取其更廣泛的意義,理解為禁止提及聖名,因此在經文中凡出現聖名之處,他們要麼讀作 **אֲדֹנָי**(Adônai,在英文中譯作「主」),要麼當 **אֲדֹנָי** 本身緊鄰聖名時,他們就用 **אֱלֹהִים**(Elôhîm)來代替聖名。

利未記24:12 12. 好叫耶和華指示他們] 比欽定版(A.V.)的「好叫耶和華的心意顯明給他們」更為精確。

利未記24:14 14. 凡聽見的,都要按手在他頭上] 參使徒行傳7:58中記載司提反被石頭打死時,見證人也參與其中。

利未記24:16 16. 眾人……用石頭打死他] 可能歸因於P或Rp[72],因為「會眾」這個詞的原始形式在H中未見他處。[72] 一位修訂者,可能是在該文集與祭司法典合併之後,又從該法典中引入了更多元素。剛才敘述的事件導致了處理褻瀆罪的特定法律的頒布,這就提供了一個機會,可以增補其他過犯的懲罰。關於本節為致人於死地所規定的死刑,參出埃及記21:12-14。

利未記24:18 18. 在出埃及記21-23中,沒有與此指示完全平行的經文。出埃及記21:33-34處理的是不同的情況。

利未記24:19 19. 參出埃及記21:23-25。同態復仇法(lex talionis)或報復法在漢摩拉比法典(op. cit.)中佔有重要地位,例如在人命案件中,§§ 116, 210, 219, 229;以牙還牙,§ 200;以眼還眼,§ 196;以及以牛還牛,§§ 245, 263;以羊還羊,§ 263;以物還物,§ 232。參《古蘭經》第2章173 ff.節。

利未記24:21 21. 這是重複的經文,顯然是為了強調在「寄居的」和「本地人」之間不應有任何區別(利未記24:22)的指示。P多次強調此事。參出埃及記12:49;利未記16:29;利未記17:1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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