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利未記 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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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22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

3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4亞倫的後裔,凡長大痲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是遺精的人,

5或是摸甚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甚麼不潔淨),

6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7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8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

9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10「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

11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

12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13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14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15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16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17耶和華對摩西說:

18「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

19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

20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21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

22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23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24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25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上帝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26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7「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着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

28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29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

30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31「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

32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33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上帝。我是耶和華。」

# 利未記 第22章

利未記22:1-16 祭司家族的禮儀潔淨與成員資格,對於分享祭祀筵席者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利未記22:1-2的全部或部分,可能被修訂者[70]視為引言公式。[70] 一位修訂者,可能在該文集與祭司法典結合之後,從該法典中引入了更多元素。

利未記22:2 2. 分開] 當然不是指完全意義上的分開。其意是指,每當他們處於禮儀不潔的狀態時,必須小心,不可接觸聖物。

利未記22:3 3. 你的後裔] 關於此表達,以及利未記22:4中的「亞倫的後裔」,請參閱第21、22章的導論註釋。你的世代] 請參閱同一註釋的後半部分。4-7節可與利未記21:11-15比較。

利未記22:8 8. 參閱利未記17:15。10-16節描述了祭司體系之外,獲准吃聖物的人。

利未記22:10 10. 「寄居的」和雇工不被視為家庭成員;利未記22:11中提及的情況則不然。

利未記22:12 12. 外人] 即非祭司。她因婚姻而成為非祭司家族的成員,因此她的權利已喪失。參閱利未記21:3。

利未記22:13 13. 且沒有孩子] 孩子因其父親非祭司而被剝奪權利,母親也分擔他們的殘疾。

利未記22:14 14. 無意中] 參閱利未記4:2。這裡的指示(「加添五分之一」)使我們想起第5章14-16節;但那裡的情況完全不同。那裡涉及的是無意中扣留了屬於耶和華的供物。這裡的人是無意中吃了聖物,儘管他不屬於那些根據先前規定享有此特權的人。前一種情況的懲罰自然更重,即獻贖愆祭。

利未記22:16 16. 擔當那帶來罪愆的罪孽] 此表達獨特。

利未記22:17-25 17-25. 關於祭物品質的指示。這段經文保留了其顯著複合性質的清晰跡象。利未記22:17-18a(「對亞倫和他的兒子說」、「對所有……說」)表明,接下來的內容是關於祭司和百姓的指示的混合。但此外,利未記22:21實際上重複了利未記22:18-20的指示,而兩者之間措辭的差異則指向了不同的來源。我們進一步注意到,所處理的祭物類別不同,分別是燔祭和平安祭,而這些祭物都有相同的細分,即許願祭和甘心祭,前一段經文沒有提及其他類別的燔祭,如贖罪祭和贖愆祭(第4、5節),後者則忽略了第三種,即感謝祭(參閱利未記22:29),該祭被歸入平安祭的類別(利未記7:12)。此外,在平行結構中(利未記22:18-20與利未記22:21相比),措辭存在顯著差異(例如,利未記22:19中的「牛群、羊群或山羊」,利未記22:21中的「牛群或羊群」)。關於其他差異,請參閱《牛津六經》(Oxf. Hex.),該書進一步指出18a-20節中人稱和數量的頻繁變化,表明了連續的編輯修訂。

利未記22:22 22. 關於構成殘疾的定義,可與利未記21:18及以後的經文比較。「折斷的」在此處與利未記21:19中譯為「折斷的」是同一詞根;「殘廢的」字面意思是「被切割的,被毀損的」;「瘤子」意指流膿的瘡或潰瘍。

利未記22:23 23. 但為許願祭] 平安祭名下所包含的三種變體,如前所述(參閱利未記7:11),是 (a) 感謝祭(此處在利未記22:29中作為單獨項目提及),(b) 許願祭,和 (c) 甘心祭。第一種(參閱 W.P. Paterson, HDB, Art. Sacrifice, p. 338)是為感謝所領受的恩惠而獻,第二種和第三種則與祈求所盼望的祝福結合。這兩種祭物的區別在於,甘心祭僅為支持禱告,並在所求的恩惠預期中獻上。許願祭則是在禱告實現後才承諾獻上,因此,與甘心祭不同,如果禱告未實現,則無需獻上。根據本節,對蒙應允的感恩應透過對所獻動物性質的更嚴格規定來表達,以感謝所賜的憐憫。關於禁止獻有殘疾祭物的普遍禁令,請參閱瑪拉基書1:8;瑪拉基書1:13中的責備。

利未記22:24 24. 指的是閹割。經此處理的動物禁止獻為祭物。

利未記22:25 25. 此情況顯然是指外邦人欲獻祭,但被禁止獻有殘疾的動物。迪爾曼(Dillm.)如是說。禁止以色列人向外邦人購買有殘疾的動物作祭祀用途的可能性則小得多。你們神的食物] 參閱利未記22:6。

利未記22:26-30 26-30. 關於祭祀的三項特殊指示。

利未記22:27 27. 關於此規定,參閱出埃及記22:30 [希伯來文29]。

利未記22:28 28. 參閱申命記22:6。

利未記22:29 29. 感謝祭,此處與其他兩類平安祭並列。參閱利未記22:23。

利未記22:30 30. 參閱利未記7:15。

利未記22:31-33 31-33. 結尾的勸勉(H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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