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
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
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29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 利未記 第18章
第18–20章。關於各種道德主題的律法 這三章包含了一些在《五經》其他地方找不到的共同特徵,這些特徵存在於其中兩章或全部三章中。這些特徵包括:(1) 結合了勸誡性引言和總結的律法彙編(利18:1-5;利18:24-30,利19:2;利19:37,利20:1-8;利20:22-26),(2) 禁止行邪術(利19:26;利19:31,利20:6;利20:27),(3) 提及摩洛崇拜(利18:21,利20:1-5)。Paton(《希伯來學報》,第十卷 [1894] 第iii頁及以後)認為第20章並非獨立的法典或修訂本,而是由後來的編輯者根據第17–19章進行的勸誡性闡述。無論如何,第20章與其前三章相比,重複的內容和表達方式的變化,足以證明這兩組律法以其現有形式並非出自同一位作者之手。第18:1-30章。禁止不法婚姻、不貞潔以及摩洛崇拜 導言句直到「對他們說」為止,是最終修訂版的一部分。修訂者Rh[63]的風格出現在利18:2b–5和利18:24-30中;利18:7-23中相同短語的重複和表達的簡潔性表明,它們構成了一部關於社會關係的《妥拉》(Torah),並已被Rh[64]納入其彙編中。利18:7-23中全程使用第二人稱單數,而利18:6中的複數似乎將其區分為Rh[65]添加的引言;比較利18:3-5和利18:24-30中的複數。[63] 一位修訂者,他將主要取自現有法典的律法與勸誡和警告元素結合起來。[64] 一位修訂者,他將主要取自現有法典的律法與勸誡和警告元素結合起來。[65] 一位修訂者,他將主要取自現有法典的律法與勸誡和警告元素結合起來。Paton(《聖經文學期刊》,第十六卷 [1897] 第43頁及以後)將利18:2中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視為第17章的結尾,他認為第17章是一個五重禁令(或由五重禁令組成的《妥拉》)關於獻祭。他將利18:3-5視為第二個五重禁令,要求效忠耶和華,並以「我是耶和華」作結。他還將本章的其餘部分分為兩個十誡:
利未記 18:1 1. 父母與子女關係中的純潔。第一個五重禁令:第一等親屬關係,利18:6-10。第二個五重禁令:第二等親屬關係,利18:11-15。
利未記 18:2 2. 較遠親屬關係中的純潔。第一個五重禁令:婚姻關係,利18:16-19。第二個五重禁令:家庭之外的純潔,利18:20-23。對於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作結的勸誡(利18:30),他會加上利19:2b,「你們要聖潔」等。本章的編排優於第20章,所處理的案例也更多。第20章沒有與利18:7;利18:10;利18:17b,利18:18平行的內容,因此被認為代表了較早的法典。另一方面,第20章與第18章不同,它提到了違法行為的懲罰,而其所提供的線索,例如利20:14b、利20:15b中「你們」的並置,以及利20:16、利20:19中「你」的並置,以及利18:10中的重複條款,都表明無論第20章中的法典與第18章中的法典相比屬於哪個時代,前者至少經歷了後來的編輯。
利未記 18:5 5. 我是耶和華] 關於這個經常重複的表達的意義,請參閱第xlviii頁及以後。
利未記 18:6 6. 一個普遍的勸誡(因此可能使用複數;見上文),作為具體案例列舉的引言。Baentsch將其歸因於前幾節經文的作者。
利未記 18:8 8. 這是唯一一個在《申命記》(申22:30 [希伯來文23:1],申27:20)中出現的案例(除了詛咒中的另外兩個,申27:22-23),但措辭不同。這曾被認為表明《申命記》中該節經文所代表的法典早於此處的法典;但一個更簡單的解釋是,假設這種做法在當時特別盛行,因此需要明確禁止。此處禁止與繼母發生不正當關係,這在多妻制的東方並非罕見。關於敘利亞和阿拉伯的習俗,請參閱Driver(德萊弗)的《申命記》,第259頁。這似乎在以西結時代仍然普遍(結22:10)。
利未記 18:10 10. 禁止與女兒發生關係的條款,很可能是抄寫員在該節經文開頭處偶然遺漏了。
利未記 18:18 18. 一個女人與她的姊妹] 這顯然是正確的,與《欽定本》旁註「一個妻子與另一個妻子」相對。這裡禁止的是同時娶兩個姊妹。後面的詞語(「在她有生之年」)表明,此處所載的律法並不禁止與已故妻子的姊妹結婚。儘管可以提出許多有力的理由反對這種結合,但學者們普遍同意,這些理由並未從本節經文中獲得支持。
利未記 18:21 21. 這條誡命更合適的位置應該在利18:7-23的律法結尾處。它以更完善的形式出現在利20:2-5中。其突然插入的原因可以解釋為,回想偶像崇拜被比喻為對婚姻盟約的不忠(比較利20:5a中的表達),參閱耶3:1及以後。關於摩洛(米勒公),亞捫人的神,請參閱Barnes(巴恩斯,C.B.)對王上11:5的注釋。
利未記 18:24-30 24–30。請參閱本章開頭的總體注釋。這些經文可能是在早期材料的基礎上擴展而來的。在利18:24的警告之後,立場發生了變化,其餘的段落是對過去的反思,動詞實際上是過去式:被玷污了,被玷污了,我察訪了,(那地)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