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利未記 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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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17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

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

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裏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

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甚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

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甚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15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

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 利未記 第17章

第17–26章。「聖潔律法」[53] [53] 應當注意,「聖潔律法」(Law of Holiness,簡稱H)有時指第17–26章的整體,有時指這些章節中內嵌的古老律法,有時又指這些律法及其勸誡性背景。本法典的主要特徵、其編纂的可能日期,以及其起源和發展的解釋,已在導論「聖潔律法」第22頁及附錄一第167頁討論。其中指出,來自不同來源的律法由一位編輯者(Rh[54])收集,此收集又經一位後來的作者(Rp[55])修訂。接下來對各章的分析將顯示其複合性質;在區分Rh[56]和Rp[57]時,將進一步闡明這些代表法典組成兩個階段的推論;並偶爾暗示這兩個階段本身可能還可以再細分。本法典與出埃及記20:22至23:33的「約書」有某些相似之處。兩者的誡命(主要)都是針對百姓而非祭司,且兩法典中的許多律法都以簡潔的形式呈現,似乎是為了幫助記憶。但在「聖潔律法」中,(i) 細節更多,且 (ii) 它處理的是以色列人生活中的禮儀方面,而非民事方面(參見LOT9. 第58頁)。[54] 一位修訂者,他將主要來自現有法典的律法與勸誡和警告元素結合起來。[55] 一位修訂者,他可能在該收集與祭司法典結合之後,又從祭司法典中引入了更多元素。[56] 一位修訂者,他將主要來自現有法典的律法與勸誡和警告元素結合起來。[57] 一位修訂者,他可能在該收集與祭司法典結合之後,又從祭司法典中引入了更多元素。H的痕跡在五經其他地方也有發現。我們在出埃及記31:13-14a(至「死」字)中發現其一些特徵性表達的組合。利未記11:43及以後也是如此。參見該處注釋。我們可以將以下內容作為H的特徵性表達:可憎之物(abomination),利未記18:22;18:26;18:29,20:13。殘疾(**מוּם**,mum),利未記21:17-23,22:20;22:25,24:19。(他的)血歸到(他)身上(his blood shall be upon (him)),利未記20:9;20:11-13;20:16;20:27。敬畏我的聖所(reverence my sanctuary),利未記19:30,26:2。我是耶和華你們(他們)的神(I am Jehovah your (their) God)(偶爾後面跟著「曾領你們出埃及地」),利未記18:2;18:4;18:30,19:3;19:10;19:25;19:31;19:34;19:36,20:7;20:24,22:32,23:22;23:43,24:22,25:17;25:38;25:55b,26:1;26:13;26:44。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I, Jehovah your God am holy),利未記19:2,20:26。我(是)耶和華使你們(他,他們)成聖的(I (am) Jehovah which sanctify (hallow) you (him, them)),利未記20:8,21:8;21:15;21:23,22:9;22:16;22:32。鄰舍(**עָמִית**,‘amith),利未記18:20,19:11;19:15;19:17,24:19,25:14a, b, 15, 17。祭司(the (a or any) priest),作為一個職位的稱謂,與「亞倫的子孫」相對,利未記17:5,19:22,21:9,22:10-14,23:10-11;23:20。(地)吐出(居民)((to) vomit (of the land casting forth its inhabitants)),利未記18:25;18:28a, b,20:22。無論何人(what man soever)(或類似表達;帶否定詞時為「無人」,**אִישׁ אִישׁ**,ish ish),利未記17:3;17:8;17:10;17:13,18:6,20:2;20:9,22:4;22:18,24:15。關於這些章節,請參見導論第xxii頁及附錄一第167頁。第17:1-16章。關於獻祭和食用動物食物的律法。本章可細分為:(1) 利未記17:3-7。所有適合獻祭的動物都必須在會幕門口宰殺。(2) 利未記17:8-9。所有燔祭和祭物都必須帶到會幕門口。(3) 利未記17:10-12。禁止吃血,因為血有代贖的功效。(4) 利未記17:13-14。獵獲動物的血必須倒出並用塵土掩蓋。(5) 利未記17:15-16。不可吃自死或被野獸撕裂的肉。前四條誡命,利未記17:3、17:8、17:10開頭都用「以色列家中的無論何人」,而利未記17:13則用「以色列的子孫(原文作兒子)[58]」。[58] 在利未記17:13中,「子孫」取代了「家」。差異很小,可能「家」是原始讀法。參見該處注釋,第101頁。七十士譯本(LXX)在所有四處都作「子孫」,希伯來文抄本則有差異。利未記17:3-4的七十士譯本包含一些額外內容,Kayser(Jahrbuch für Protestantische Theologie, 1881, pp. 541 ff.)藉此提議修訂文本,使整段只指獻祭的牲畜。然而,他的理論並未受到其他批評家的好評(參見Kuenen, Hex. § 6, 28 a, 等,以及跟隨他的Baentsch, das Heiligkeits-Gesetz, p. 17)。根據利未記17:3-4,所有適合獻祭的動物,宰殺時都必須帶到會幕門口,作為平安祭獻上。宰殺是為了獻祭還是為了食物,並未區分。這很可能符合古代習俗,並指向一個時代,當時食用家畜很少見,所有宰殺都與獻祭有關。當以色列人偶爾想宰殺一隻家畜(即獻祭動物)時,他會將其帶到最近高處的祭司那裡,祭司會將血倒在祭壇上。流血被視為一個莊嚴的行為,應伴隨某些宗教儀式。當申命記法典允許在家中宰殺動物時(參見五經導論第141頁,以及Driver, Deut. I.C.C. 第145頁,Rob.-Sm. OTJC.2 第249頁的參考文獻),古老的感覺依然存在,促使宰殺者添加一些類似於他在祭壇上看到祭司執行的動作。他可能像撒母耳記上14:31-34所描述的那樣,在石頭上宰殺。這樣,「在田野間」宰殺就帶有獻祭的意味,其中一些儀式可能帶有迷信色彩。利未記17:5似乎將這種儀式性宰殺描述為「他們在田野間所獻的祭」。在田野間獻祭及其伴隨的不規範行為,確實存在產生比「在高處獻祭」舊制度更多弊端的危險;在高處獻祭雖然有一定控制,但不足以滿足追求更高標準的改革者,而在「田野間」,普通百姓可能會沉迷於偶像崇拜,並明確將為食物宰殺的動物的一部分獻給那些根據民間信仰,就在附近並準備傷害他們的惡魔。(比較耶利米書7:18;11:13,以及以西結書8章中耶路撒冷所行的事)。從利未記17:7看來,獻給「山羊鬼」(在約西亞改革時被廢除,列王紀下23:8)的祭祀,是許多偶像崇拜形式之一,這些形式重新在民間想像中佔據了主導地位。這裡的禁令只影響以色列人(七十士譯本中包括寄居者),而利未記17:8-9的命令,即所有祭物都應帶到會幕門口,也適用於寄居者。在本章中,讀者會立即注意到利未記17:3;17:8;17:10;17:13中「以色列家中的無論何人」這類短語的重複出現。它引入了四條關於獻祭和相關主題的誡命,每條誡命中,對違背者的懲罰都以幾乎相同的措辭宣布:「那人必被剪除」,或「我必將他從民中剪除」,在最後一條誡命中簡潔地說「(他)必被剪除」(利未記17:14)。這四條誡命是 (1) 利未記17:3-7;(2) 利未記17:8-9;(3) 利未記17:10-12;(4) 利未記17:13-16。利未記17:15-16可被視為利未記17:10-14的明顯推論;這兩種肉都含有部分血。開頭的短語「凡吃」與前面經文所用的不同,所宣布的懲罰「他必擔當他的罪孽」也不同。許多批評家將這兩節歸因於Rp[59]。它們可能是利未記17:3-14誡命的補充;究竟是Rh[60]還是Rp[61]所加,可以不作定論:第四條誡命最初可能在利未記17:14結束。[59] 一位修訂者,他可能在該收集與祭司法典結合之後,又從祭司法典中引入了更多元素。[60] 一位修訂者,他將主要來自現有法典的律法與勸誡和警告元素結合起來。[61] 一位修訂者,他可能在該收集與祭司法典結合之後,又從祭司法典中引入了更多元素。

利未記17:3 3. 宰牛,或宰羊,或宰山羊] 所提及的動物是適合獻祭的,是「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利未記7:25),而「宰殺」(killeth)這個動詞,雖然用於獻祭的宰殺(利未記1:5,9:8等),也具有普通為食物而宰殺的意義。這裡就是這個意思。宰殺屬於可獻祭類別的牲畜,必須伴隨某些其他宗教儀式,即 (1) 將其帶到耶和華面前,(2) 將其帶到一個特定的地方。

利未記17:4 4. 會幕……帳幕] 關於雙重地點指示的意義,這暗示了兩個來源的結合,請參見第88頁。

利未記17:5 5. 整節經文似乎是Rp[62]的擴充。參見第99頁。[62] 一位修訂者,他可能在該收集與祭司法典結合之後,又從祭司法典中引入了更多元素。田野] 與城市相對。關於此表達,請參見利未記14:7;14:53。

利未記17:7 7. 公山羊] 譯作「山羊鬼」(satyrs),如修訂版邊注(R.V. mg.),即被認為會化為山羊形狀的沙漠惡魔,類似於古典神話中的薩提爾(satyrs)。關於迦南人儀式在以色列人中的存留,請參見出埃及記34:15-16;以賽亞書13:21;34:14;57:6(參見《劍橋聖經》注釋),65:7。行淫] 這是指崇拜其他神祇的常用表達(例如出埃及記34:15-16)。

利未記17:8 8. 寄居的……] 參見第99頁。

利未記17:9 9. 他的百姓] 儘管英文譯本(EVV)在利未記17:4;17:9-10中都譯作「他的百姓」(his people),但希伯來文名詞在利未記17:9是複數,應譯作「他父家的親屬」(his father’s kin)。參見五經導論附錄二 (25),第215頁及以後。另參見Skinner(Cent. Bible)關於列王紀下23:8的注釋。

利未記17:10 10. 此禁令(參見利未記17:12)也見於利未記3:17,7:26,19:26;申命記12:16;12:23-24;15:23。它被認為從一開始就具有約束力(創世記9:4)。「吃」這個詞可能用來包括吃含有血的肉。當百姓在擊敗非利士人後匆忙進食時,這被描述為「帶血」(希伯來文作「在血上」)吃肉(撒母耳記上14:32-34)。參見利未記19:26;以西結書33:25。

利未記17:11 11. 給出了避免吃血的原因。生命……你們的魂……生命] 希伯來文 **נֶפֶשׁ**(nephesh)在這三處都是同一個詞。因為血是因生命而作代贖的] 即它所包含的生命,而非欽定本(A.V.)的「為魂作代贖」。

利未記17:13 13. 以色列的子孫] 撒馬利亞文本和Kennicott的一些希伯來文抄本在此處讀作「家」,如同利未記17:3;17:5;17:10。七十士譯本(見上文)在所有四處都作「子孫」,但拉丁通行本(Vulg.)遵循馬索拉文本(MT)。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 外國人在這件事上被要求遵守與本地人相同的律法。另一方面,在申命記(申命記14:21)中,自死的動物可以給「寄居的」或賣給「外邦人」。根據Dillm.,這種矛盾源於觀點的不同,申命記的指示基於真實和實際的生活,而祭司法典(P)則考慮到一個理想的神權政體。更可能的是,祭司法典(P)的更嚴格性是後於申命記的一個時代的產物,當時強調以色列的律法對希望分享其優勢的異族居民具有約束力。Driver亦持此觀點。

利未記17:13-14 13, 14. 關於如何處理獵獲的野獸或飛鳥的血的指示。

利未記17:15 15. 參見利未記7:24,22:8;申命記14:21允許「寄居的」吃「自死的」動物。

利未記17:16 16. 參見利未記19:26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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