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
2「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說,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
3凡蹄分兩瓣、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4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5沙番-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6觠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7豬-因為蹄分兩瓣,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
8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在水裏、海裏、河裏、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10凡在海裏、河裏,並一切水裏游動的活物,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1這些無翅無鱗、以為可憎的,你們不可吃牠的肉;死的也當以為可憎。
12凡水裏無翅無鱗的,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13「雀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
14鷂鷹、小鷹與其類;
15烏鴉與其類;
16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17鴞鳥、鸕鶿、貓頭鷹、
18角鴟、鵜鶘、禿鵰、
19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20「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21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們還可以吃。
22其中有蝗蟲、螞蚱、蟋蟀與其類;蚱蜢與其類;這些你們都可以吃。
23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們都當以為可憎。
24「這些都能使你們不潔淨。凡摸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25凡拿了死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26凡走獸分蹄不成兩瓣、也不倒嚼的,是與你們不潔淨;凡摸了的就不潔淨。
27凡四足的走獸,用掌行走的,是與你們不潔淨;摸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28拿其屍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這些是與你們不潔淨的。
29「地上爬物與你們不潔淨的乃是這些:鼬鼠、鼫鼠、蜥蜴與其類;
30壁虎、龍子、守宮、蛇醫、蝘蜓。
31這些爬物都是與你們不潔淨的。在牠死了以後,凡摸了的,必不潔淨到晚上。
32其中死了的,掉在甚麼東西上,這東西就不潔淨,無論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甚麼工用的器皿,須要放在水中,必不潔淨到晚上,到晚上才潔淨了。
33若有死了掉在瓦器裏的,其中不拘有甚麼,就不潔淨,你們要把這瓦器打破了。
34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潔淨,並且那樣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潔淨。
35其中已死的,若有一點掉在甚麼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潔淨,不拘是爐子,是鍋臺,就要打碎,都不潔淨,也必與你們不潔淨。
36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潔淨;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潔淨。
37若是死的,有一點掉在要種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潔淨;
38若水已經澆在子粒上,那死的有一點掉在上頭,這子粒就與你們不潔淨。
39「你們可吃的走獸若是死了,有人摸牠,必不潔淨到晚上;
40有人吃那死了的走獸,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拿了死走獸的,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洗衣服。
41「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42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許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們都不可吃,因為是可憎的。
43你們不可因甚麼爬物使自己成為可憎的,也不可因這些使自己不潔淨,以致染了污穢。
44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穢自己。
45我是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耶和華,要作你們的上帝;所以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46這是走獸、飛鳥,和水中游動的活物,並地上爬物的條例。
47要把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可吃的與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別出來。
# 利未記 第11章
第11-15章。潔淨之律。這些律法恰當地接續了第8-10章,其中記載了祭司的奉獻。由於獻祭是奉獻中的主要元素,獻祭之律(第1-7章)恰當地置於第8-10章中敬拜儀式開始的記載之前。祭司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利未記10:10);關於如何區分這些的指示,恰當地接續了第8-10章的記載。這些律法可分為兩組:(1)第11章的律法,涉及食物和接觸動物屍體;(2)第12-15章的律法,涉及個人的不潔、衣物、家具和房屋。
利未記11:1-23 第11:1-23節 [51]。潔淨與不潔食物的區分 [51] 關於本章的來源,以及從文本批評角度看其與申命記14:3及以後經文的關係,請參閱附錄一 (c),第162頁及以後。這種區分的一個基本原則似乎是,凡被異教鄰居視為崇拜對象,或甚至被他們認為與看不見的超自然存在有關的動物,都應被視為不潔。參閱 Bertholet 在 KHC. 中本章的引言註釋。但在其他情況下,禁令可能基於動物令人厭惡的外觀或不潔的習性,或基於衛生或圖騰崇拜的原因。參閱 Driver, Deut. 第164頁,以及 Rob.-Sm. OTJC.2 第366頁。申命記14:3-20列出了可食與不可食的動物清單;它與本章利未記11:2-21在文字上非常相似。Driver (ICC.) Deut. 第157頁及以後將這兩段經文並列。兩份清單都分為幾類:(a) 走獸 利未記11:2-8。比較 申命記14:3-8。申命記列舉了三種家畜和七種野獸,作為可食用的潔淨動物。利未記沒有提及潔淨的走獸,但兩者都給出了它們的兩個區分標誌——「凡蹄分兩瓣……又倒嚼的」,並指明了四種不具備這兩個標誌的動物為不潔。利未記較為冗長,但使用了與申命記相同的表達方式。(b) 魚類 利未記11:9-12。比較 申命記14:9-10。利未記和申命記都給出了潔淨的相同標準,即有「鱗有鰭」,但利未記較為冗長,並引入了一個詞(希伯來文 **שֶׁקֶץ**,sheqets,可憎之物),本章中頻繁使用,也見於利未記7:21和以賽亞書66:17;以西結書8:10。另一個更常見的形式(**שִׁקּוּץ**,shiqquṣ)出現在申命記29:16。沒有提及任何魚的名稱,潔淨與不潔魚類在具體情況下的區分由猶太拉比決定。(c) 飛鳥 利未記11:13-19。比較 申命記14:11-18。申命記以「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利未記11:11)開頭,但沒有像潔淨走獸那樣列出清單。兩份清單中被禁食的鳥類幾乎相同。(d) 有翅膀的爬行物 利未記11:20-23。比較 申命記14:19-20。利未記補充了「用四足爬行的」(利未記11:20),並在利未記11:21-22中列出了可食用的有翅膀的爬行物(那些「跳躍的」),在利未記11:23中重複了利未記11:20的禁令。申命記以「凡潔淨的飛鳥(與「有翅膀的」希伯來文詞相同)你們都可以吃」(利未記14:20)結束清單,但沒有列出具體種類。
利未記11:4 4. 駱駝的蹄子上方分開,但下方未分開。埃及人不吃駱駝肉,但阿拉伯人認為駱駝肉和奶都是合法的食物。
利未記11:5 5. 石獾(the coney)] 希伯來文 **שָׁפָן**(shâphân)的確切對應詞在修訂版(R.V.)旁註中給出。在詩篇104:18;箴言30:26中,它被描述為一種軟弱膽小的動物,在岩石中尋求庇護,Tristram (Land of Israel, p. 250) 評論說它很難捕捉。「Coney」是古英語中「rabbit」(兔子)的術語,是欽定版(A.V.)的譯法,遵循了傳統的猶太解釋。由於「coney」已不再使用,修訂版(R.V.)保留了它,原則是避免所有不必要的改動,但在旁註中給出了確切的譯法。這是修訂版(R.V.)旁註對於充分理解該譯本至關重要的眾多例子之一。石獾(岩石獾)和野兔像倒嚼的動物一樣活動下顎,但它們並非反芻動物。這裡,如同聖經其他經文一樣,語言是通俗的,而非科學的。
利未記11:7 7. 豬肉被禁止食用,因為它不是反芻動物。這裡提到的四種動物中,豬對猶太人來說特別令人厭惡,原因可能是它曾是異教崇拜的對象(比較以賽亞書65:4;以賽亞書66:3;以賽亞書66:17),或是出於衛生原因。他們認為吃豬肉是背棄他們的宗教,馬加比迫害期間,安提阿哥四世(Antiochus Epiphanes)強迫猶太人吃豬肉,這被記載為一種可憎之事,見馬加比二書6:18-19。
利未記11:8 8. 你們不可摸牠們的屍體] 「屍體」(carcase)這個詞與「自死的」(that which dieth of itself)(利未記17:15;申命記14:21)所翻譯的詞相同。這裡和申命記14:8都禁止接觸這些不潔動物的屍體。
利未記11:13 13. 鷹(the eagle)] 希伯來文 **נֶשֶׁר**(nesher),修訂版(R.V.)旁註譯為「大禿鷲」(great vulture)。**נֶשֶׁר** 被描述為禿頭(彌迦書1:16),在岩石頂峰窺探獵物,並俯衝而下捕食被殺的(哈巴谷書1:8;約伯記39:27-30)。禿鷲科的格里芬(griffon)就是這個希伯來文詞所指。鷹不能被描述為禿頭,因為牠的頭頸有羽毛,但格里芬只有絨毛。禿鷹(the gier eagle)] 希伯來文 **פֶּרֶס**(peres),意為「撕裂者」或「劈開者」:指鬍鬚禿鷲(Gypaetus barbatus),牠會摔碎動物的骨頭以獲取骨髓。因此,欽定版(A.V.)稱之為「ossifrage」(碎骨者)。「Geire」(比較德語 Geier)是古英語中「禿鷲」的詞。鷂鷹(the ospray)] 漁鷹或另一種鷹。巴勒斯坦有七種不同的鷹。
利未記11:14 14. 鳶(the kite)] 欽定版(A.V.)譯為「禿鷲」(vulture)。希伯來文 **דָּאָה**(dâ’âh)僅在此處作為鳥名出現,但類似的詞 **דַּיָּה**(dayyâh)僅見於申命記14:13和以賽亞書34:15(修訂版譯為「鳶」,欽定版譯為「禿鷲」)。利未記和申命記中的希伯來文詞分別是:利未記 **דָּאָה**(鳶)**אַיָּה**(隼),申命記 **רָאָה**(鷂)**אַיָּה**(隼)**דַּיָּה**(鳶)。**רָאָה** 無疑是 **דָּאָה** 的抄寫錯誤(修訂版和欽定版都譯為「鷂」,這是古英語中「鳶」的詞),而 **דַּיָּה** 可能是在省略 **דָּאָה** 後添加的。隼(the falcon)] 欽定版(A.V.)譯為「鳶」。這個詞僅見於此處、申命記14:13和約伯記28:7(欽定版譯為「禿鷲」)。隨後的「各從其類」的表達,暗示已知這種鳥有多個品種。希伯來文 **אַיָּה**(’ayyah)可能源自這種鳥的叫聲,在阿拉伯語中發音為 yâ yâ。
利未記11:16 16. 鴕鳥(ostrich)] 在此處以及申命記14:15;約伯記30:29;以賽亞書13:21;以賽亞書34:13;以賽亞書43:20;耶利米書50:39;彌迦書1:8中,欽定版(A.V.)的「貓頭鷹」(owl)應更正為「鴕鳥」。夜鷹(the night hawk)] 希伯來文 **תַּחְמָס**(taḥmâṣ)的含義非常不確定。詞根似乎表示一種具有攻擊性和暴力特徵的鳥。海鷗(the seamew)] 欽定版(A.V.)譯為「杜鵑」(cuckow)。七十士譯本(LXX.)和拉丁通行本(Vulg.)亦同。鷹(the hawk)各從其類] 指示了多種鷹。希伯來文 **נֵץ**(neṣ)僅見於此處、申命記14:15和約伯記39:26。
利未記11:17 17. 小貓頭鷹(the little owl)] 希伯來文 **כּוֹס**(kôṣ)僅見於這兩處經文和詩篇102:7。七十士譯本(LXX.)和拉丁通行本(Vulg.)指出這是一種夜間尖叫的鳥。鸕鶿(the cormorant)] 這個詞在申命記中的位置比這裡更合適。希伯來文 **שָׁלָךְ**(shâlâk)暗示著猛力俯衝,他爾根(Targ.)將其譯為「捕魚的鳥」。大貓頭鷹(the great owl)] 在這兩處經文和以賽亞書34:11(修訂版和欽定版譯為「貓頭鷹」,修訂版旁註譯為「麻鷺」)中,七十士譯本(LXX.)譯為「朱鷺」。這裡指的是某種貓頭鷹。
利未記11:18 18. 角鴞(the horned owl)] (欽定版 A.V. 和修訂版 R.V. 旁註譯為「天鵝」)另一種貓頭鷹。希伯來文詞根(在利未記11:30中也用於變色龍 [欽定版 A.V. 譯為「鼴鼠」])暗示一種會發出噴鼻聲或呼吸沉重的鳥。七十士譯本(LXX.)譯為 **πορφυρίων**。Tristram (Nat. Hist. of the Bible, p. 249) 和 Driver (Deut. in loc.) 譯為「水雞」(the water hen)。鵜鶘(the pelican)] 在清單中以及詩篇102:6 [希伯來書7](「曠野的鵜鶘」);以賽亞書34:11;西番雅書2:14(欽定版 A.V. 譯為「鸕鶿」)中,它被用來指棲息於荒涼之地的鳥。禿鷲(the vulture)] (欽定版 A.V. 譯為「禿鷹」)動物學家將其區分為埃及禿鷲(vultur percnopterus)。鸕鶿在申命記中緊隨利未記14:17結尾。
利未記11:19 19. 鸛(the stork)] 在這兩份清單中,以及詩篇104:17(「松樹是牠的家」);耶利米書8:7(「知道牠的定期」,即遷徙時間),撒迦利亞書5:9†。希伯來文詞意為「虔誠的」或「仁慈的」(指牠對幼鳥的溫柔)。在約伯記39:13這個難解的段落中,要麼提到了鸛,要麼是與牠的名字玩文字遊戲,似乎暗示了牠與鴕鳥之間的對比。參閱修訂版(R.V.)旁註和欽定版(A.V.)旁註。鷺(the heron)] 埃及和巴勒斯坦都發現多種鷺。修訂版(R.V.)旁註的「朱鷺」(ibis)是埃及人的聖鳥,在胡拉湖(Lake Huleh)周圍發現的一種數量眾多的鷺被稱為白朱鷺。戴勝(the hoopoe)] (欽定版 A.V. 譯為「鳳頭麥雞」)。這個奇特的希伯來文詞 **דּוּכִיפַת**(dûkîphath)從七十士譯本(LXX.)和拉丁通行本(Vulg.)以來,其傳統解釋已確定。有些人認為它源自這種鳥的叫聲,類似於杜鵑。Cheyne 認為它是通過字母轉位從 **קִפּוֹד**(qippôd)派生而來,意為「豪豬」或「麻鷺」,見以賽亞書14:23;以賽亞書34:11;西番雅書2:14。蝙蝠(the bat)] 在這兩份清單中以及以賽亞書2:20(該處為複數)†。希伯來文詞的詞源不確定,但其含義無疑。
利未記11:20 20. 凡有翅膀的爬行物] 與申命記14:19中的詞相同;指會飛的爬行生物,即飛蟲。欽定版(A.V.)在此處譯為「凡有翅膀爬行的鳥」,在申命記14:19譯為「凡有翅膀爬行的物」,這使英語讀者難以辨識表達的一致性。在申命記中,這些東西都被歸類為不潔,不可食用。這裡進一步描述為「用四足爬行的」。所有這些爬行物都有六條腿,但經文描述它們的動作是從普通觀察者的角度來看的,而且,如同利未記11:5-6一樣,語言是通俗的,而非科學的。
利未記11:20-23 20-23。這些經文與利未記11:41的聯繫非常緊密,利未記11:24-30通常被視為補充。參閱第162頁及以後。
利未記11:21-23 21-23。提到了四種可食用的爬行物。其中第一種和第四種在舊約中頻繁出現,第二種和第三種僅見於此處。第一種是 **אַרְבֶּה**(’arbeh),是蝗蟲的通稱,從其出現的經文(例如出埃及記10:4,指蝗災;士師記6:5;士師記7:12,指入侵軍隊)來看,顯然是一種極具破壞性的昆蟲。第四種 **חָגָב**(ḥâgâb),除歷代志下7:13外,都譯為「蚱蜢」,該處修訂版(R.V.)和欽定版(A.V.)都譯為「蝗蟲」。從隨後的「吞滅這地」來看,顯然不是指蚱蜢,而是蝗蟲家族的一種。欽定版(A.V.)將第三種譯為「甲蟲」(beetle)顯然是錯誤的。希伯來文詞可能指「奔跑者」,這四種的特徵是它們「有腿……可以跳躍」。馬太福音3:4;馬可福音1:6表明它們確實被食用。
利未記11:24-28 24-28。屍體造成的不潔(參閱利未記11:20-23的引言註釋。)利未記11:24-25是一般性引言。「因這些」(利未記11:24)指的是接下來的內容,而不是利未記11:23的「有翅膀的爬行物」。(a) 觸摸或搬運 (á) 利未記11:26-27中指明的走獸屍體,或 (â) 利未記11:29-30中指明的爬行物屍體,會導致不潔直到晚上;如果搬運,衣服也必須洗淨。(b) 屍體造成的進一步污穢情況包括:(á) 器皿(利未記11:32-33),(â) 食物(利未記11:34),(ã) 爐灶等(利未記11:35),(ä) 坑中的水(利未記11:36),(å) 種子(利未記11:37-38)。搬運屍體的一部分所造成的不潔程度,高於僅僅接觸所造成的不潔。請注意利未記11:24-25;利未記11:27-28條例的差異。在利未記11:26-27中,走獸是按其特徵指明的;在利未記11:29-30中,是按其名稱指明的。
利未記11:27 27. 用爪子行走的] 指像狗和貓這類腳呈手狀,有趾和爪的動物。
利未記11:29 29-38。爬行物造成的不潔。29. 鼬鼠(the weasel)†] 根據早期譯本和《密示拿》(Mishna),希伯來文詞應如此翻譯;但有些人偏好譯為「鼴鼠」(mole)。大蜥蜴(the great lizard)†] 欽定版(A.V.)譯為「烏龜」(tortoise)。阿拉伯語和敘利亞語中的同源詞支持修訂版(R.V.)的譯法。
利未記11:30 30. 關於接下來的四個詞,請參閱修訂版(R.V.)旁註。它們僅出現在本節中。變色龍(chameleon)] 欽定版(A.V.)根據各譯本譯為「鼴鼠」(mole)。同一個希伯來文詞在利未記11:18中譯為「角鴞」(horned owl)。奇怪的是,提到了這麼多種蜥蜴;而且同一個希伯來文詞在同一章中竟有兩種如此不同的含義。
利未記11:31 31. 爬行(creep)] 滋生(swarm)。
利未記11:32 32. 這裡似乎考慮到這些小動物爬進鍋、袋子或衣服中,然後被發現死亡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器皿在當天餘下的時間內都是不潔的,並且(利未記11:33)如果是瓦器,就必須打碎,比較利未記6:28。
利未記11:34 34. 任何與水混合或放入水中的食物(用於烹飪或食用),以及任何有這些爬行物掉入或落在上面的飲料,都是不潔的。
利未記11:35 35. 如果任何爬行物的屍體接觸到爐灶或小型炊具,該器皿就會變得不潔,必須打碎。希伯來文詞 **כִּירַיִם**(kîraim)† 可能指小型炊具。七十士譯本(LXX.)譯為「有腳的鍋」。使用雙數形式,可能是因為器皿由兩部分組成,或者因為可以在其中準備兩份食物;有點像現代的雙人煮蛋器。
利未記11:36 36. 井水不斷更新,使得不潔的影響微不足道,但取出屍體的人因接觸而變得不潔。坑或水池的情況不清楚。它可能很大,以至於小爬行物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或者水可能因雨水而補充。
利未記11:37-38 37, 38. 對於要播種的種子,與爬行物接觸可以不予理會;但如果加水(即如果將其與水一起放入器皿中烹飪),就會導致不潔。利未記11:39-40中出現一個特殊情況。
利未記11:39 39. 即使是潔淨動物的屍體也會造成不潔。
利未記11:40 40. 吃屍體是被禁止的,如申命記14:21。根據利未記17:15,吃的人也必須洗澡。七十士譯本(LXX.)在此處補充了這條命令。
利未記11:41 41. 爬行的活物(creeping thing that creepeth)] 滋生的活物(swarming thing that swarmeth),利未記11:42-44亦同,除了利未記11:44的最後一部分「在地上爬行的」(that moveth (creepeth A.V.) upon the earth)。43-45節可能是摘自H(參閱導論第xix頁,潔淨之律)。事實上,Horst 和 Kuenen(以及 Dillm. 部分地)會將本章的大部分內容納入H。
利未記11:41-44 41-44。這將作為飲食規定的結論,恰當地接續利未記11:23。比較以西結書8:10及以後。
利未記11:45 45. 給出了這些規定的原因;這與H中的原因相同。
利未記11:46 46. 爬行(creepeth)] 滋生(swarmeth)。
利未記11:46-47 46, 47。總結。它僅指飲食規定,因此沒有提及利未記11:24-30。參閱附錄一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