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利未記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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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10章

1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

2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

3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亞倫就默默不言。

4摩西召了亞倫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來,對他們說:「上前來,把你們的親屬從聖所前抬到營外。」

5於是二人上前來,把他們穿着袍子抬到營外,是照摩西所吩咐的。

6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免得你們死亡,又免得耶和華向會眾發怒;只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

7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恐怕你們死亡,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的身上。」他們就照摩西的話行了。

8耶和華曉諭亞倫說:

9「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10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

11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

12摩西對亞倫和他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你們獻給耶和華火祭中所剩的素祭,要在壇旁不帶酵而吃,因為是至聖的。

13你們要在聖處吃;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這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所吩咐我的本是這樣。

14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吃。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吃;因為這些是從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給你,當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15所舉的腿,所搖的胸,他們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要歸你和你兒子,當作永得的分,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

16當下摩西急切地尋找作贖罪祭的公山羊,誰知已經焚燒了,便向亞倫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發怒,說:

17「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你們為何沒有在聖所吃呢?

18看哪,這祭牲的血並沒有拿到聖所裏去,你們本當照我所吩咐的,在聖所裏吃這祭肉。」

19亞倫對摩西說:「今天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獻上贖罪祭和燔祭,我又遇見這樣的災,若今天吃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

20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

# 利未記 第10章

利未記 10:1-2 (3) 首次祭司的過犯及其懲罰 (1–7) 1. 拿答和亞比戶是特別被揀選與摩西、亞倫以及七十位長老一同「上到耶和華那裡」的(出 24:1;出 24:9-11,這是《祭司法典》(P)之外唯一提及亞倫這些兒子的經文)。**他的香爐**] 希伯來文在此處、利 16:12(指亞倫在贖罪日所用)、以及民數記 16章(指可拉及其黨羽的香爐,以及亞倫的香爐)中,均用於此義。此處指的是一個用來盛放燃燒中炭火的盤子或鍋子。**獻上凡火**] 這有時被解釋為不是從燔祭壇取來的火(參 利 16:12;民 16:46);但若如此,則「凡」這個形容詞在火首次被提及時就應使用——「並將[凡]火放在其中」。如果過犯在於獻上「凡香」(出 30:9),即未按出 30:34-36 所規定預備的香,那麼下一句就應該是——「並將[凡]香放在其上」。這裡將整個行為描述為「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這個表達只在此處以及提及此事件的經文(民 3:4;民 26:61)中出現。這是一種不合規定的火祭,拿答和亞比戶的罪在於獻上耶和華未曾吩咐他們獻的。在祭司事奉的開始,祭司和百姓都藉由這次懲罰被教導,要嚴格遵守神關於聖所事奉的一切命令。從利 16:1 可以推測,進入聖所的規定曾一度與此敘事更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 如利 9:24;參該處注釋。**把他們燒滅**] 他們並未完全被燒盡(參 利 10:5)。類似的懲罰可參 民 11:1;民 16:35;王下 1:10。

利未記 10:3 3. **我要在親近我的人中顯為聖**] 這些話似乎是引文,並以詩歌的平行句形式呈現:「在親近我的人中,我要顯明自己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榮耀自己。」其意義是,祭司是那些有權親近神的人,而神藉著懲罰那些不當親近祂的人來顯明自己的聖潔。

利未記 10:4 4. 關於所提及人物之間的關係,請參閱 出 6:18;出 6:22。

利未記 10:5 5. **他們的內袍**] 他們的祭司服。參 利 8:13 的注釋。

利未記 10:6 6. 普通祭司可以為近親玷污自己(利 21:2),但大祭司不允許這樣做(利 21:11)。在此事件中,亞倫、以利亞撒和以他瑪都受制於更嚴格的規定。全以色列家都一同哀悼。**不可蓬頭散髮**] 當以西結被禁止哀悼時,曾對他說:「將你的頭巾束在頭上」(結 24:17)。取下頭巾,頭髮就會散落,因此「不可露頭」(A.V.)的禁令實際上是相同的。蓬頭散髮和撕裂衣服在猶太人和東方民族中過去和現在都是哀悼的標誌。

利未記 10:7-9 7. **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身上**] 本節的命令不一定意味著七天的奉獻禮(利 8:33)尚未結束,因為利 21:12 中類似的陳述適用於大祭司在任何時候。 (4) 禁戒酒和濃酒 (8, 9) 亞倫是這裡以及民 18:1;民 18:8;民 18:20 中唯一直接領受神命令的人。在其他地方,命令是「對摩西和亞倫說」或「對摩西說,你要對亞倫說」。根據一個古老的傳統,拿答和亞比戶是在酒的影響下獻上凡火的。這個禁令與他們過犯記錄的緊密聯繫,很可能是這個傳統的基礎。在許多古代宗教儀式中,祭司和其他官員都被禁止飲酒。參 結 44:21。

利未記 10:10-15 10, 11. 這段經文很可能與前文有直接關係,意指需要完全清醒才能使他們辨別「聖」與「俗」,並給出正確的**妥拉**(Torah,教導)。另一些人認為,利 10:11 末句「耶和華所吩咐的」表明它與利 10:8 無關,而利 10:9 似乎因其末句而與下文區分開來。利 10:10 將構成第 11-15 章的適當引言。(Driver)和(White)(Haupt 的 SBOT.,該處注釋)認為這裡可能遺漏了一些內容。(5) 吃聖物的律法 (12–15) 此處指的是利 9:17-18 的素祭和平安祭。素祭在取出一把焚燒之後,其餘部分歸祭司所有,利 2:2-3,利 6:16-18。由於它是至聖的,只能由祭司在聖潔的地方食用,這裡特別指「壇旁」。參 利 6:16;利 6:26;「在會幕的院子裡」。平安祭中歸祭司的部分,可由祭司的家人在潔淨的地方食用,當然只能由那些禮儀上潔淨的人食用(利 7:20-21)。贖罪祭在食用時,由於是至聖的,其處理方式與素祭相同。參 利 6:24-29。

利未記 10:14-20 14. 關於「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請參閱附錄四,第 183 頁及以後。(6) 亞倫為不吃贖罪祭所作的辯解 (16–20) 贖罪祭是利 9:15 所獻的,作為第一個,即亞倫的贖罪祭,並在營外焚燒(利 9:11)。這種焚燒(而非由祭司食用)只應在血被帶入「會幕」時才發生(而此事件中並未如此)。摩西對亞倫的兒子們發怒,但他們是在指示下行事,亞倫則透過回答承認了自己的責任。

利未記 10:17 17. **他已將這祭給了你們,為要擔當[旁注:除去]會眾的罪孽**] 對於這句話,有兩種解釋被提出:(a) 神賜下贖罪祭是為了除去會眾的罪孽;(b) 神將贖罪祭(未在壇上焚燒的部分)賜給你們食用,是為了擔當(或除去)罪孽……第一種解釋是關於贖罪祭功效的一般性陳述;第二種解釋則將祭司的食用歸因於其具有**代贖**價值,儘管這種行為本身並非獨立於其所構成的儀式之外。獻祭的蒙悅納取決於對所有規定儀式的適當遵守,而每個有助於整個祭物蒙悅納的行為,都可以說具有**代贖**價值。

利未記 10:19 19. 亞倫在回答中承認他本應吃贖罪祭,但他給出的理由是「我遭遇了這樣的事」。這被解釋為指他兒子們的死亡。亞倫、以利亞撒和以他瑪被禁止為他們哀悼;但亞倫認為他們的死亡是神不悅的標誌,因此沒有吃贖罪祭。整個事件呈現出一些尚未得到滿意解釋的困難,其中之一是摩西所指的祭物屬於祭司不應吃的那一類。利 6:26 中關於獻贖罪祭的祭司「應當吃」的指示,在利 6:30 中受到限制,禁止在任何血被帶入會幕以行**代贖**時這樣做。根據這項限制,摩西在利 10:18 中的責備是合理的,但另一方面,應當注意的是,當時沒有任何血被帶入聖所,甚至連為亞倫贖罪祭所獻的公牛犢的血也沒有(利 9:8 及以後),然而摩西對其焚燒並未提出異議。對於那些希望為焚燒所有部分辯護的人來說,論點是相當明顯的,即利 4:3 及以後所規定的祭司贖罪祭的規則指示了這種做法。然而,亞倫的辯護路線完全不同。(Dillm.)建議,現存的這段經文是透過擴展《祭司法典》(P)中一個更古老、更簡單的敘事而形成的,其中闡述了祭司最初不願分食贖罪祭肉的態度。對這段經文最可能的解釋是,它試圖解釋早期和後期儀式之間的一個差異。在所考慮的情況下,祭司應當禁食其血未被帶入聖所的祭牲,這與後來的習俗相悖,因此需要特殊情況來證明其合理性,並由此獲得摩西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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