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利未記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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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7章

1「贖愆祭的條例乃是如此:這祭是至聖的。

2人在那裏宰燔祭牲,也要在那裏宰贖愆祭牲;其血,祭司要灑在壇的周圍。

3又要將肥尾巴和蓋臟的脂油,

4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5祭司要在壇上焚燒,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是贖愆祭。

6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祭物;要在聖處吃,是至聖的。

7贖罪祭怎樣,贖愆祭也是怎樣,兩個祭是一個條例。獻贖愆祭贖罪的祭司要得這祭物。

8獻燔祭的祭司,無論為誰奉獻,要親自得他所獻那燔祭牲的皮。

9凡在爐中烤的素祭和煎盤中做的,並鐵鏊上做的,都要歸那獻祭的祭司。

10凡素祭,無論是油調和的是乾的,都要歸亞倫的子孫,大家均分。」

11「人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條例乃是這樣:

12他若為感謝獻上,就要用調油的無酵餅和抹油的無酵薄餅,並用油調勻細麵做的餅,與感謝祭一同獻上。

13要用有酵的餅和為感謝獻的平安祭,與供物一同獻上。

14從各樣的供物中,他要把一個餅獻給耶和華為舉祭,是要歸給灑平安祭牲血的祭司。

15為感謝獻平安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16若所獻的是為還願,或是甘心獻的,必在獻祭的日子吃,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

17但所剩下的祭肉,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燒;

18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反為可憎嫌的,吃這祭肉的,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19「挨了污穢物的肉就不可吃,要用火焚燒。至於平安祭的肉,凡潔淨的人都要吃;

20只是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人若不潔淨而吃了,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21有人摸了甚麼不潔淨的物,或是人的不潔淨,或是不潔淨的牲畜,或是不潔可憎之物,吃了獻與耶和華平安祭的肉,這人必從民中剪除。」

22耶和華對摩西說:

23「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

24自死的和被野獸撕裂的,那脂油可以做別的使用,只是你們萬不可吃。

25無論何人吃了獻給耶和華當火祭牲畜的脂油,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26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

27無論是誰吃血,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28耶和華對摩西說:

29「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獻平安祭給耶和華的,要從平安祭中取些來奉給耶和華。

30他親手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就是脂油和胸,要帶來,好把胸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

31祭司要把脂油在壇上焚燒,但胸要歸亞倫和他的子孫。

32你們要從平安祭中把右腿作舉祭,奉給祭司。

33亞倫子孫中,獻平安祭牲血和脂油的,要得這右腿為分;

34因為我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取了這搖的胸和舉的腿給祭司亞倫和他子孫,作他們從以色列人中所永得的分。」

35這是從耶和華火祭中,作亞倫受膏的分和他子孫受膏的分,正在摩西叫他們前來給耶和華供祭司職分的日子,

36就是在摩西膏他們的日子,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給他們的。這是他們世世代代永得的分。

37這就是燔祭、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和平安祭的條例,並承接聖職的禮,

38都是耶和華在西奈山所吩咐摩西的,就是他在西奈曠野吩咐以色列人獻供物給耶和華之日所說的。

# 利未記 第七章

利未記 7:1-10 (5) 贖愆祭。其他祭物的祭司份額 (利 7:1-10) 贖愆祭與贖罪祭之間有著極為密切的相似性(參利 7:7)。兩者皆為「至聖之物」,且須在同一地點宰殺(利 6:25,比較利 7:1-2)。獻在壇上的部分也相同(利 3:4;利 3:9-11,利 4:31;利 4:35,比較利 7:3-5),但請注意,利 3:11;利 3:16 中「食物」(希伯來文 **לֶחֶם**,*léhem*)一詞並未應用於贖愆祭,其餘部分則以相同方式食用(利 6:26;利 6:29,比較利 7:6-7)。

利未記 7:2 2. **他要灑**] 或散佈,如同燔祭一樣。參利 1:5 的注釋。

利未記 7:3 3. **肥尾巴**] 參利 3:9 的注釋。

利未記 7:7 7. **兩者只有一個律法**] 這些詞語,以及緊接其前的詞語,是否可被視為命令「按手」(**סְמִיכָה**,*sìmîkah*,參利 1:4)仍有疑問。但根據傳統,按手禮儀適用於贖愆祭,且此段經文被引用以支持此做法。**祭司……必得著**] 比較王下 12:16,其中贖愆祭和贖罪祭皆歸祭司所有。在關於「至聖之物」獻祭的訓令結束時,簡要概述了祭司從這些獻祭中應得的份額(利 7:8-10)。其中大部分已在前文提及;祭司從贖愆祭中應得的份額已在利 7:7 確定;他們從燔祭和素祭中應得的份額則在利 7:8-10 中指定。

利未記 7:8 8. 燔祭的皮歸獻祭的祭司所有這條規定,在《密示拿》(Mishnah)中擴展到「至聖之物」的皮,即贖罪祭和贖愆祭的皮。這或許暗示在利 7:7 中。我們從《他勒目》(Talmud Bab.)的 *Zebaḥ ?im* 103b 中得知,平安祭的皮歸獻祭者所有。祭司燔祭的皮是否包含在此處仍有疑問:按照祭司素祭(利 6:23)的類比,祭司的整個祭物都必須焚燒。

利未記 7:9 9. 本節所列舉的三種素祭預備方式,也詳述於利 2:4-7(參該處注釋)。許多注釋家區分這些煮熟形式的素祭(此處歸給獻祭的祭司)與利 2:1-3;利 2:14-16 所描述的「用油調和」的其他素祭,以及「乾」素祭,例如窮人的贖罪祭(利 5:11)和疑恨祭(民 5:15)。這些都歸「亞倫的眾子,無論是誰,都一樣」(利 7:10)。此處並未說明素祭分配方式不同的原因。第二章的所有素祭都與油調和,根據猶太傳統解釋,「用油調和的素祭」包括第二章的所有祭物,而「乾」祭則指窮人的贖罪祭和疑恨祭。在利 2:3;利 2:10 和利 6:16;利 6:18 中,素祭的剩餘部分,無論是否煮熟,都歸給「亞倫和他的兒子們」。

利未記 7:11 11. **人所獻的**] 即任何希望獻這種祭物的人;當主語不強調時,英文通常使用被動語態,「可以獻的」。平安祭在此律法彙編中置於贖罪祭和贖愆祭之後,可能是因為「至聖之物」優先,或是因為平安祭的處理篇幅比其他祭物更長。此文本並非毫無疑點;LXX 在利 7:12 中的省略將在下文提及,而希伯來文介詞 **עַל**(*‘al*)在利 7:12 中譯為「為」和「與」,在利 7:13 中兩次譯為「與」,其頻繁出現被 Wellh. 注意到,他評論道(*Hist. of Isr.* p. 69, note 1):「很容易產生這樣的懷疑,即利 7:12 是一個真實的解釋,預先加上以避免利 7:13 帶來的困難,同樣,利 7:13 中的第一個 **עַל** 也是一個後來的修正,與第二個 **עַל** 並不協調。」此批評得到 Berth. (KHC Lev. p. 22) 和 Bibl. Theol. d. A. T. ii.P.350 的認可。平安祭可因三個原因獻上:(a) 為感恩(利 7:12),以紀念從疾病或危險中蒙拯救。在詩篇 107 篇中,詩人提及耶和華拯救人脫離的危險後說:「願他們獻上感恩的祭」(詩 107:22)。這些在《他勒目》(Tal. Bab. Berǎ ?choth 54b)中被引用為必須公開讚美耶和華的場合(參詩 107:22;詩 107:32,以及詩 56:12)。(b) 為還願(利 7:16,比較詩 56:12;詩 66:13-14;詩 116:12-19),當人應許若耶和華使他脫離困境,他將獻上祭物。(c) 作為甘心祭(利 7:16,比較詩 54:6),當人心因記念神的慈愛(詩 95:1-2;詩 103:1-5)而感動獻上祭物。還願祭和甘心祭在利 22:18;利 22:21;利 22:23;民 15:3 中提及;感恩祭在利 22:29 中提及。關於這三種祭物的區別,參利 22:23 的注釋。

利未記 7:11-21 (6) 平安祭 (11–21)

利未記 7:12 12. 若平安祭是為感恩,則須與之同獻三種餅;第一種和第三種之間的區別並未清楚說明。在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受膏時(出 29:2;出 29:23;利 8:26),命令與受膏的公羊一同獻上三種餅;其中第二種和第三種與此處規定的第一種和第二種相同。下表顯示了這一點:利 7:12 出 29:2;出 29:23 和 利 8:26。無酵餅 (1) [49] 一個無酵餅,(a) 無酵餅用油調和 (2) 一個油餅,(b) 無酵薄餅抹油 (3) 一個薄餅,(c) 細麵粉與油混合 [製成油餅]。你要用細麥麵粉製作。 [49] 出 29:23 有「一個餅」,但由於進一步描述為「從無酵餅籃中取出」,顯然這個餅是無酵的。現在,如果這三種餅在兩種場合都相同(這似乎很可能,也是傳統解釋),那麼 (c) 將等同於出埃及記 29 章和利未記 8 章的 (1)。比較拿細耳人的獻祭(民 6:15;民 6:19)。希伯來文 **מֻרְבֶּכֶת**(*murbeketh*,此處、利 6:21 和代上 23:29 僅見)被譯為「浸透的」(A.V. 譯為「炸的」),但可能意味著麵粉充分攪拌,如同製作麵包或糕點時一樣。括號中的詞語 (c) 在 LXX 中未見,可能是不小心從 (a) 重複的。無論這些詞語是否保留在文本中,(c) 的描述並未清楚區分它與 (a)。

利未記 7:13 13. **他要用有酵的餅獻上他的供物**] 利 7:12 所描述的餅構成供物;除此之外,他還要獻上有酵的餅,這些餅並非為祭壇而設(參利 2:11),但其性質與利 2:12 所提及的供物相似。根據摩 4:5,有酵之物與感恩祭一同獻上,而七七節所獻的兩個搖祭餅(利 23:17)是「用酵烤的」。如果省略「與」(即 Wellh. 上述引文中利 7:13 的第一個 **עַל**),那麼譯文將是「他要獻上有酵的餅作為他的供物,除了他為感恩所獻的平安祭之外」,而「他的供物」將指利 7:13 的有酵餅。A.V. 的譯文也作此指涉,但「除了餅之外」是否能作為現有馬索拉文本的翻譯,仍有疑問。

利未記 7:14 14. **從各樣供物中取一個**] 根據第二聖殿的慣例,每種無酵餅和有酵餅各獻十個。祭司從每十個中取一個,其餘的歸獻祭者所有,與他從平安祭肉中所得的份額一同食用。這些餅不被視為素祭,因為祭司聲稱擁有所有這類祭物(利 2:3;利 2:10),而是作為平安祭的附屬品。因此,其中四個作為「**תְּרוּמָה**」(*Tĕ ?rûmah*)獻給耶和華,歸給將血灑在壇上的祭司(參利 1:5 的注釋)。然而,「**תְּרוּמָה**」(「舉祭」)並非如英文單詞所暗示的「投擲」,而是指從較大塊中「舉起」或「取下」的部分,因此為聖潔目的而分離,並藉由神的僕人獻給神。參 Driver 在出 25:2 的完整注釋。另參附錄四,搖祭(末尾)。

利未記 7:15-18 15–18. 平安祭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吃完。若為感恩祭,所有肉必須在獻祭當天吃完;傳統規定是在午夜前。出 23:18 也有類似規定,有些人認為是指利 7:14-17 所提及的節期;另一種觀點則將此訓令限於逾越節,如出 34:25。在許多古代異教儀式中,祭牲的肉會盡快吃完(Rel. Sem.2, p. 387)。若祭物是為還願或甘心祭(利 7:16),則允許兩天內吃完剩餘部分。在任何情況下,肉都不可在第三天吃(利 7:17-18)。這樣吃會使祭物不蒙悅納,獻祭者必須獻上新的祭物,而任何這樣吃的人都會受到懲罰(利 19:6-8)。利 7:16 中「次日」之後的詞語在 LXX 中被省略;省略這些詞語後,該段經文更接近利 19:6 及以下。利 22:17-25 進一步規定了哪些動物可用於還願祭或甘心祭,利 22:29 描述了一種感恩祭,雖然未稱為平安祭,但其肉必須在獻祭當天吃完(參該處注釋)。

利未記 7:18 18. **必為可憎惡的**] 希伯來文 **פִּגּוּל**(*piggûl*),此詞在此處和利 19:7 中指第三天所吃的平安祭肉,此外僅見於賽 65:4,「可憎之物的湯」(希伯來文 **פִּגּוּלִים**,*piggûlim*);結 4:14,「可憎的肉」(希伯來文 **בְּשַׂר פִּגּוּל**,*bĕsar Piggûl*)。在這兩段經文中,都指不潔的食物,可能混有血(比較 Rel. Sem.2, 343, note 3)。此詞在《密示拿》(Mishna)中是一個常見的技術術語。不幸的是,在此處和利 7:21 中,「可憎惡的」(*abomination*),通常是 **תּוֹעֵבָה**(*tô‘çbhah*)的翻譯,卻被用作另外兩個希伯來文詞的英文對應詞,但很難為 **פִּגּוּל** 找到一個好的英文詞。

利未記 7:19-21 19–21. 祭肉不可接觸任何不潔之物,也不可由任何不潔之人食用。儀式性不潔的特殊情況詳列於第 11-15 章。

利未記 7:21 21. **可憎惡的**] 厭惡之物,希伯來文 **שֶׁקֶץ**(*shéḳ ?eẓ ?*):此詞在利 11:10-12 中用於指水中無鰭無鱗的生物,在利 11:13;利 11:20;利 11:23;利 11:41-42 中用於指猛禽和爬行(群居)動物。參該處注釋。有些人傾向於讀作 **שֶׁרֶץ**(*shereẓ ?*,群居之物),依循撒馬利亞文本(Sam.)、他爾根(Targ.)、西利亞文本(Pesh.)。**必從民中剪除**] 關於此表達是指死亡還是被放逐,一直存在爭議。可能指的是後者。比較《漢摩拉比法典》(Code of Ḥ ?ammurabi,Johns)§§ 154, 158。

利未記 7:22-27 禁食脂油和血 (22–27) 平安祭是唯一一部分由獻祭者食用的祭物,因此,任何關於動物不可食用部分的規定,都應適當地添加到關於此祭物的條例中。因此,在處理平安祭的第三章中,禁止脂油和血的規定以簡短形式出現(利 7:17)。此處再次重複,與前述關於平安祭的條例相關。所禁止的脂油是那些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部分而保留的脂油,在第三、四章和利 7:3-5 中有詳細描述。它們在平安祭、贖愆祭和贖罪祭中是相同的。肉中常見的普通脂肪並未被禁止。利 7:25 解釋說,在祭物中為耶和華分別出來的部分,人不可作為食物食用,即使動物不適合獻在壇上,例如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如果動物適合獻祭,根據利 17:4-5,宰殺時必須帶到耶和華面前,這些部分將由祭司在壇上焚燒。此禁令僅限於牛、羊或山羊,即用於獻祭的動物,但禁止血(利 7:26)的範圍更廣。任何血都不可食用,無論是禽鳥還是走獸。這是永久性的義務(利 3:17)。此命令賜給挪亞,創 9:4 (P),並在此書中重複,利 17:10-14。比較撒上 14:32-34。禁止血的規定在阿拉伯人中由穆罕默德強制執行。參 J. M. Rodwell 的 *Koran*2, Sur. 2. [xci. The Cow] 168。

利未記 7:29 平安祭的祭司份額 (28–34) 29. **他的供物**] 此詞在此處並非指整個祭物,如同其他地方,而是指那部分用火獻上的,即特別為耶和華保留的脂肪部分,如(利 7:30)「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在利 3:3-5;利 3:9-10;利 3:14-15 中描述),以及在耶和華面前作為搖祭搖動的胸,這部分不與脂肪一同焚燒(即利 3:3-5 等的脂肪部分),而是作為「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的份額保留。

利未記 7:30 30. **搖祭**] 祭物向祭壇搖動再搖回,顯然是象徵性地表達它首先獻給神,然後由神歸還給祭司使用。參附錄四,第 183 頁及以下。

利未記 7:32 32. **右腿**] 非「肩」(如旁注)。複數「你們」表明此部分的複合性質。右腿是祭司的額外份額,歸給執行祭禮的祭司,如同胸一樣,永遠歸給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利 7:34)。祭司的份額似乎逐漸增加。根據撒上 2:13 及以下,敬拜者顯然被允許自行決定給多少。撒上 9:24 中指定給掃羅作為榮譽標誌的祭司份額是「腿和肥尾巴」(參第 12 頁注釋)。申命記的律法(申 18:3)給祭司「肩、兩腮和胃」。但在此處(比較利 10:14 及以下;出 29:27 及以下),他因搖祭的胸和右腿而獲得更好的待遇。

利未記 7:35 35. **受膏之分**] R.V. 旁注:份額。希伯來文詞根意為「膏抹」,在亞蘭文和亞述文中則有「測量」之意。此處和民 18:8 中相似的詞(因受膏之故,「為一份額」,R.V. 旁注)可能指一個指定或「測量過的份額」,但不排除對詞根另一層意義的雙關語。

利未記 7:35-38 結論 (35–38) 利 7:35-36 的總結指的是祭司的份額,要麼是指利 7:31-34 剛提及的,要麼更廣泛地指利 6:8 至利 7:34 這一部分所規定的。

利未記 7:36 36. **在膏他們的日子**] 根據出 29:7;利 4:3;利 4:5;利 4:16;利 6:20;利 6:22;利 8:12;利 21:10;利 21:12;民 35:25,只有一位祭司(大祭司)受膏,但根據出 7:29,出 28:41,出 30:30,出 40:15;利 7:36;利 10:7;民 3:3,所有祭司都受膏。

利未記 7:37-38 37, 38. 這些經文乍看之下似乎是第 1-7 章的總結,但由於其中提及祭物的順序與利 6:8 至利 8:34 的順序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將其視為該部分的結論1[50]。詞語「和承接聖職的祭」可能旨在指利 6:19-23;它是否應被視為補充,取決於對該部分以及利 6:20 中「在他受膏的日子」這些詞語的看法(參第 30 頁及以下)。[50] 利 7:38 的最後一句可能指第 1-6:7 章。注:根據各祭物規定的祭司份額如下:(a) 素祭的剩餘部分,利 2:3;利 2:10;利 6:16-18;利 7:9-10;利 7:14(作為平安祭的一部分獻上);利 24:9,陳設餅。(b) 贖罪祭的剩餘部分,除了那些血被帶入會幕的祭物;利 5:13,利 6:26;利 6:29-30。(c) 贖愆祭的剩餘部分,利 7:6-7;以及在沒有親屬可作賠償時的「贖愆賠償」,民 5:8。(d) 燔祭的皮,利 7:7。(e) 平安祭中,為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的搖祭的胸,以及為獻血和脂肪的祭司的舉祭的腿,利 7: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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