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利未記 第六章

← 上一篇 子站索引 信仰問答 回到尼希米讀經網 下一篇 →
第六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6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

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5或是他因甚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

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甚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着。

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

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着,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

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着的火,不可熄滅。」

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

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

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裏吃。

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

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

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

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裏吃。

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

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裏,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

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

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 利未記 第六章

利未記 6:1-7 (c) 利未記 6:1-7 [希伯來文 5:20–26]。因欺詐或暴力損害他人財產。這部分關於贖愆祭的律法,與利未記 5:14 的開頭一樣,有一個特別的標題,用以引介這些律法;而關於贖罪祭的全部律法,在利未記 4:1 只有一個引介標題。這些罪行中有許多在出埃及記 22:7-13 中有所處理,其中闡明了法律程序;但在這裡,它們被視為對耶和華的冒犯,因此要求獻祭。人們認為,這裡所處理的案例是作惡者因悔改其罪而自願揭露的。所涉行為並非「無意」為之,若被發現,則應由審判官懲罰(出埃及記 22)。因此,據推測,這裡所指的案例,若非犯罪者本人認罪,本不會被發現。

利未記 6:2 2. 關於寄存物] 若他取了任何交給他保管的物品。在古代,沒有銀行或安全的地方可以存放私人財產,人們不得不隱藏其所擁有的任何貴重物品;有時他們會將其託付給朋友保管。參閱西拉書 42:7 及其注釋(C. B.)。或關於交易] 字面意思為「放在手中的東西」,R.V. 邊注譯為「抵押品」。這與前者的區別很小,且後者在利未記 6:4 的重述中被省略。A.V. 的譯法「團契」(fellowship)得到七十士譯本(LXX.)和西利亞文本(Syr.)的支持,意指透過將手放在對方手中而同意的任何交易中的合夥關係。接下來的兩項罪行是直接侵犯鄰舍財物。

利未記 6:3 3. 遺失物] 見出埃及記 22:8-9。贖愆祭的兩個特點是:(1) 祭物對所有階層的人都相同;(2) 要求全額賠償,外加五分之一。

利未記 6:8-9 (1) 燔祭 (8–13) 9. 燔祭要整夜留在壇上的火爐上] 顯然,燔祭必須放在點燃的木柴上才能被燒盡,並且需要進一步的支撐。在出埃及記 27:1-8 對祭壇的描述中,沒有為放置祭物而設的頂部,但在以西結書 43:13-17 對祭壇的描述中提到了「祭壇的火爐」(即焚燒祭物的地方)。「火爐」是「焚燒之地」;如果希伯來文單詞如此翻譯,或採用 R.V. 邊注的譯法「在其柴火上」,則這段經文對出埃及記 27 中不完整的祭壇描述沒有任何補充。壇上的火要常燒著] 即在火爐上;對於「其上」,A.V. 譯為「在其中」,指祭壇,但火是在祭壇上燃燒(利未記 6:13);或許譯為「藉著它」,即藉著被焚燒的祭物,會更好。這節經文的意思是:燔祭要整夜留在焚燒的地方,壇上的火要藉著木柴和祭物的材料維持燃燒。這裡所指的祭物是出埃及記 29:38-42、民數記 28:3-8 所規定的,包括兩隻羊羔,一隻在早晨獻上,另一隻在晚上獻上。這裡規定,每日晚上的燔祭應在夜間持續燃燒,直到祭司從中取火,點燃早晨燔祭的木柴。因此,藉著這兩次每日獻祭(在民數記 28:6 中以單數形式描述為「常獻的燔祭」),祭壇上的火得以持續燃燒。這種每日雙重獻祭在猶太傳統中一直被稱為「他密德」(Tamid),即常獻的祭,並且是密示拿(Mishna)中一個專門章節的主題。在被擄之前,如列王紀下 16:15 所示,燔祭只在早晨獻上,而素祭(minḥah)或穀物祭則在晚上獻上;對於重建的聖殿,以西結書規定每天早晨獻一隻羊羔和素祭,但沒有規定晚祭;甚至在以斯拉時代,獻素祭作為晚祭的被擄前習俗似乎仍在繼續(以斯拉記 9:4-5)。他密德,如出埃及記 29 和民數記 28 所規定,以及利未記 6:9;利未記 6:12 所規定的在祭壇上維持持續燃燒的火的律法,是祭司法典的一部分,並在第二聖殿時期,自以斯拉「帶到會眾面前」的律法(尼希米記 8:2)被百姓接受後,便開始遵守。

利未記 6:8-7:38 第六章 8 節至第七章 38 節 [希伯來文 6:1-20;希伯來文 6:7]。獻祭律法的第二部分。請參閱附錄一 (a) 中對這部分的分析,其中給出了結論,認為這組律法與第一組律法並非出自同一作者之手,並且它們是由一位可能與 P 的編纂者相同或不同的人收集的,目的是補充利未記 1:1 至利未記 6:7。它們主要涉及祭司的職責和應得的份額。

利未記 6:9 9. 這裡和利未記 6:25,透過摩西向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給出了八項指示。利未記 7:23;利未記 7:29 的命令是向以色列子民發出的。這是……的律法] 這裡以及利未記 6:14;利未記 6:25,利未記 7:1;利未記 7:11。每種獻祭的規定都以此公式引介。請注意,在這部分中,平安祭的順序排在最後。

利未記 6:10 10. 祭司要穿上] 在早晨。他的細麻布衣服] 或許是出埃及記 28:4;出埃及記 28:39 所提到的「細麻布格子衣」。他的細麻布褲子] 出埃及記 28:42。他要拿起] 移走灰燼被視為前一天獻祭的完成,為此需要穿上祭司的衣服:希伯來文動詞是 hçrîm(見利未記 7:14 的注釋)。猶太注釋家將此詞理解為包含舉祭的意思,並以此詞為基礎,制定了第二聖殿時期所遵守的一項儀式。祭司取一把灰燼,如同素祭(利未記 2:2)一樣,將其放在一旁,作為前一天事奉的紀念。這被稱為 tĕrûmath haddéshçn,即灰燼的舉祭,是每日儀式的一部分。但這種行為會被描述為「他要從……拿起」,如利未記 2:9。

利未記 6:11 11. 在壇旁] 在東邊(利未記 1:16,那裡稱為灰燼之地)。脫下他的衣服] 參閱以西結書 44:19 的原因。關於未經聖別之人因所謂「傳染性聖潔」而產生的危險,作為早期宗教的一個特徵,請參閱 Rob.-Sm. Rel. Sem.2 pp. 46 ff.。進一步參閱利未記 6:18。穿上別的衣服] 祭司的衣服只在祭壇和會幕中穿著。離開聖所範圍時,他們會脫下這些衣服。參閱以西結書 44:19。營外] 運送為「受膏祭司」和「全會眾」獻的贖罪祭部分的地方(利未記 4:12;利未記 4:21)。

利未記 6:12 12. 進一步指示如何使火持續燃燒。第一句重複了利未記 6:9 的最後一句(見該處注釋)。早晨燔祭的木柴是從整夜保持燃燒的火中點燃的。顯然,這項指示指的是每日的燔祭,而不是私人獻上的燔祭(參閱第 1 章)。某些異教祭壇上也維持著持續燃燒的火。參閱 Dillm. ad loc.,他舉例說明了曼提尼亞(Mantinea)的得墨忒耳(Demeter,即 Ceres)祭壇。

利未記 6:14-18 (2) 素祭 (14–18) 利未記 2:2-3 的誡命在利未記 6:15-16 中幾乎以相同的措辭重複(直到「他的兒子們吃」):接下來,規定了吃食的地點——會幕的院子。在利未記 6:17 中,請注意第一人稱的使用,以及對贖罪祭和贖愆祭的提及。素祭是「至聖的」,只能由亞倫的男性後裔食用。

利未記 6:18 18. 凡摸這些的都要成為聖] 這並非指只有已潔淨的祭司才能觸摸至聖之物,而是指任何祭司或平民,若不慎接觸到任何「至聖之物」,都會成為聖(即歸獻給上帝,並由祂支配),參閱約書亞記 6:18;約書亞記 7:15。這裡沒有給出關於如何處理這些人的規定;對於與「至聖之物」接觸的無生命物體,請參閱利未記 6:27-28。根據哈該書 2:12,盛載「聖肉」的衣服,不會將聖潔傳給它可能碰觸到的食物。聖潔在這裡被視為一種傳染性的特質;必須避免接觸聖物,就像禁止接觸被視為不潔之物一樣。這種對利未記觀點中聖潔與不潔如此截然不同的事物採取相似處理方式,是原始表達方式的殘留,源於對神祇及其與人類關係的不完全理解。關於此主題的進一步討論,請參閱 Driver (C. B.) 對出埃及記 29:37 的注釋,其中引用了 Frazer, G. B., G. B. Gray 對民數記 (Intern. Crit. Comm.) pp. 209–211, Rob.-Sm. Rel. Sem.2 p. 152,以及注釋 B, pp. 446 f.,和 HDB. Art. Uncleanness, iv. 826 f.。參閱第 11 章的注釋。

利未記 6:19-23 (3) 大祭司的素祭 (19–23) 1[48] [48] 七十士譯本(LXX.)的亞歷山大抄本(Alexandrine MS.)省略了這部分。此省略可能是偶然的,因為第 19-23 節和第 24-30 節以相同的詞語開頭。這些經文與利未記 6:7 至利未記 7:21 中其他關於獻祭的誡命不同。它們並非以「這是……的律法」開頭,也非透過摩西向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發出,而是直接對摩西說的(注意利未記 6:21 中動詞的第二人稱)。獻素祭的命令暗示摩西當時正擔任祭司職務,他被描繪成在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受膏的七天期間履行此職能;此後,所有獻祭行為都由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執行(參閱第 8 章和第 9 章)。「在他(亞倫)受膏的日子」(19 節)這些詞語也將獻祭與受膏儀式聯繫起來,並與七天的第一天聯繫起來,或者,如果「在他受膏的日子」被理解為「在他受膏的時候」(參閱創世記 2:4),則與七天期間聯繫起來。無論是在第 8 章中給出的詳細受膏記載,還是在出埃及記 29 中包含的指示,都沒有提及利未記 6:21 中所規定的獻祭。利未記 6:19-23 的注釋:根據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習俗,大祭司在其任職期間每天獻素祭(西拉書 45:14),費用自理(約瑟夫,《猶太古史》iii. 10. 7)。他將全部十分之一在早晨獻上,並將其分為兩份,用於早晨和晚上。如果大祭司在獻完早晨的部分後去世,剩下的晚間部分就不再獻上,而是要重新獻上一個完整的十分之一,從中取出晚間的一半,而兩個未使用的半份則要銷毀(巴比倫他勒目,《米拿霍特》50 b)。大祭司的這份獻祭被認為不僅是為他自己,也是為他自己和祭司職分獻的。它被稱為 minḥath ḥăbittîm,「烤餅的素祭」。ḥăbittîm 這個詞在歷代志上 9:31 中出現過一次,與利未記 2:5、利未記 6:21 [希伯來文 14] 和利未記 7:9 中用於素祭的「烤盤」(maḥăbath)來自同一詞根。除了大祭司的每日獻祭外,每位祭司在開始其事奉時,也會獻上類似大祭司的素祭,但不是將其分為兩部分,在早晨和晚上獻上,而是一次性獻上。這種獻祭被稱為 minḥath ḥinnûḳ,「就職素祭」。在目前的文本狀態下,提到了兩種獻祭:(1) 摩西要獻的祭(參閱利未記 6:19;利未記 6:21)。(2) 亞倫的繼任者在大祭司職位上要獻的祭(利未記 6:22)。如果規定了兩種這樣的獻祭,那麼似乎很可能會有進一步的區分。可以提出兩種建議,每種都涉及對文本的輕微修改:(a) 利未記 6:19 的引言句可能包含附加子句「對……說」或「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說」,如利未記 6:9;利未記 6:25。那麼利未記 6:21 中的指示將是對亞倫說的,動詞人稱的突然變化,雖然突兀,但在其他律法部分中並非沒有先例。(b) 利未記 6:21 中的動詞可能最初是第三人稱,那麼這節經文將指亞倫獻的祭。無論哪種情況,整個段落都將被解釋為指亞倫及其繼任者獻的祭,如約瑟夫和密示拿中所描述的那樣。至於利未記 6:22(關於祭司素祭的一般規則)是否提及 minḥath ḥinnûḳ,這是一個無法給出明確答案的問題。如果按照上述建議修改文本,那麼「在他受膏的日子」(見引介這四節經文的注釋)所提出的困難會增加。這些詞語是否可以被視為等同於「在他事奉開始時」,這是非常值得懷疑的,即使允許這種解釋(一些注釋家承認),第 9 章中記載的亞倫首次獻祭的記載也沒有提及這裡所描述的獻祭。此外,這些詞語暗示的是一次性的獻祭,而不是永久性的(利未記 6:20,並見該處注釋)。大多數現代注釋家拒絕這些詞語,認為它們是後來的旁注,與獻祭作為永久性的描述不符。一些保留它們的人將「在他受膏的日子」解釋為「從那時起」,即在那一天及之後。

利未記 6:20 20. 亞倫和他兒子們所獻的供物] 希伯來文為「帶近」,如利未記 1:2;這不是祭司的行動,因為在下一節中,這行動歸於摩西。在他受膏的日子] 見上文,以及利未記 6:19-23 的補充注釋。伊法十分之一] 見利未記 5:11。一伊法約為一蒲式耳。細麵] 見第 2 章的引言注釋。常獻的] 希伯來文 tâmîd,這個詞用於每日的燔祭(出埃及記 29:38-42,其中在出埃及記 29:38 譯為「不斷地」,在出埃及記 29:42 譯為「常獻的」)和燈(利未記 24:2-3「不斷地」),儘管這個形容詞如何適用於一次性獻上的祭物,並未明確說明。因此,Dillm. 建議「在他受膏的日子」或「常獻的」是後來的添加。參閱補充注釋,第 31 頁。

利未記 6:21 21. 烤盤] 見利未記 2:5 的注釋。當它浸透時] A.V. 譯為「烤熟」。希伯來文這個詞只在這裡和利未記 7:12(見注釋)、歷代志上 23:29(A.V. 譯為「煎」)出現,意思是「混合物」。你要將素祭分成塊獻上] 字面意思為——你要將素祭分成塊獻上(參閱利未記 2:6「你要將它分成塊」)。第一個詞不確定,留空。牛津詞典(Oxf. Lex.)建議,稍作字母和發音的改動,可譯為「你要打碎」(它成為塊狀的素祭並獻上等),從而使該詞成為動詞,並且是後續名詞「塊」的詞根。如果約瑟夫和密示拿的描述(見補充注釋)被接受為確定其含義,那麼這個詞(稍作修改)可以翻譯為「烤餅」。這個詞在外觀上與緊隨其後的詞相似;或許應將其省略,視為抄寫錯誤。獻祭是烤熟的,這一點在經文的前半部分已經表明。

利未記 6:22 22. 那接續他受膏的祭司] 亞倫在大祭司職位上的繼任者都要受膏。在利未記 8:12 及以後(出埃及記 29:7 及以後)的儀式中,只有亞倫受膏;「在弟兄中為大祭司的」被區分為「頭上倒了膏油的」(利未記 21:10);「受膏的祭司」在利未記 4:3-21 所規定的四種贖罪祭中的第一種和第二種中執行職務(利未記 6:3;利未記 6:16)。其他經文(出埃及記 28:41;出埃及記 30:30;出埃及記 40:15;利未記 7:36;利未記 10:7;民數記 3:3)要麼包含指示,要膏亞倫的兒子們以及他們的父親,要麼指他們為受膏者。

利未記 6:24-30 (4) 贖罪祭 (24–30)

利未記 6:25 25. 贖罪祭必須在與燔祭相同的地方宰殺(參閱利未記 1:11)。這條誡命已在利未記 4:24;利未記 4:29;利未記 4:33 中給出,並在此處擴展到所有贖罪祭。

利未記 6:26 26. 獻祭後所剩下的(除了利未記 6:30 和利未記 4:3-21 中指明的情況外)是「至聖的」——要在與素祭相同的地方和方式食用(利未記 6:16-18)。在聖潔之地] 這裡和利未記 6:16 進一步指定為「會幕的院子」,並在利未記 7:6 中規定用於贖愆祭。參閱在「會幕門口」吃受膏公羊肉的命令(出埃及記 29:32)。其餘部分歸於執行職務的祭司,但祭司中的任何男性都可以一同食用(利未記 6:29)。將祭物的一部分分給執行職務的祭司的經文是利未記 6:26 a,利未記 7:7-10;利未記 7:33。這些是否是獻祭律法的一部分,與利未記 6:8 至利未記 7:38 的其餘部分結合在一起?如果在特定場合,祭司應得的祭物份額歸於某位祭司,他可以邀請他的同伴祭司分享這頓飯,而一同食用這些祭物部分的習俗將被納入一項律法中,該律法主張所有祭司都有權分享祭祀餐。

利未記 6:27 27. 凡] 由於接下來是關於接觸衣服或器皿的規定,這句話可能應譯為 R.V. 邊注的「凡觸摸的」。七十士譯本(LXX.)亦如此。都要成為聖] 都要變成聖,如利未記 6:18,見該處注釋。

利未記 6:28 28. 打碎瓦器的原因是,它不像現代那樣上釉,因此具有吸水性;銅鍋可以擦洗,並清除所有與其接觸過的物質痕跡(參閱利未記 11:33,利未記 15:12)。打碎的瓦器殘骸被埋葬。

利未記 6:29 29. 凡男丁] 即使因身體有殘疾而不能獻祭的人,也可以吃這祭物(參閱利未記 21:22-23)。

利未記 6:30 30. 這裡所規定的規則適用於:(1) 利未記 4:3-21 中贖罪祭的前兩種情況,其中焚燒的地點和方式在利未記 6:11-12;利未記 6:21 中有詳細說明;(2) 贖罪日(利未記 16:27-28)的贖罪祭。參閱利未記 10:16-20 的注釋。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