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4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裏,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裏;這是贖罪祭。
10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12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裏,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
13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1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5「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
16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17「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19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 利未記 第五章
利未記 5:1-13 [47]。三種情況下必須獻贖罪祭 [47] 關於批評家將利未記 5:1-6 歸因於與第四章不同來源的原因,請參閱附錄 1 (a)。1. 第一種情況。一個人若看見罪行發生(例如,有人偷竊他人的財物),或聽見任何有助於偵破罪犯的線索,當他聽到莊嚴的誓言(他聽見咒詛的聲音)時,他有義務說出他所知道的。如果他不說出來(即,如果他有能力作證卻保持沉默),那麼他就有罪,需要獻贖罪祭。請注意耶穌在保持沉默後,對大祭司的咒詛所作的回應(太 26:63)。擔當他的罪孽] 承受因這類過犯而應得的懲罰。米迦的母親(士 17:2,修訂版旁註)在她的十一塊銀子被偷後發出咒詛。她(按照當時的習俗,這種習俗在阿拉伯人中保留了很長時間)奉神的名呼籲任何知道此事的人揭露真相。她的兒子聽到了這個呼籲,並因此承認自己是小偷。這個呼籲可以由受害人向旁觀者發出,或者如果向法官提出呼籲,法官也可以發出咒詛。根據傳統解釋,這段經文指的是一個提交法庭審理的案件。箴言 29:24 提到一個在這種呼籲下保持沉默的人:欽定本的「他聽見咒詛,卻不洩露」應譯為「他聽見咒詛,卻一言不發」(如修訂版,旁註參考利未記 5:1)。這與前一個和後一個案件不同,在那些案件中,罪是無意中犯下的。
利未記 5:2-3 2, 3. 第二種情況——當任何人無意中觸摸不潔之物時。「野獸」指的是野生動物,「牲畜」指的是牛群或羊群中的動物(利 1:2)。不潔的爬物] 滋生之物;參閱利 11:29;利 11:31。關於「爬行」和「滋生」之物之間的區別,以及英文譯本中譯法的混淆,請參閱《五經導論》附錄二,第 209 頁及以後,以及《聖經詞典》第一卷,第 518 頁。人的不潔] 具體情況在第 12-15 章中說明。對於所有接觸不潔之物的情況,上述章節以及利 11:24-40 都規定要洗衣服和用水沐浴身體。利 17:15 也規定了食用不潔食物的相同潔淨程序,並在下一節補充說——如果他不洗滌和沐浴,他就要擔當他的罪孽,即如果省略了適當的潔淨程序,他就要受罰。利未記 5:2-3 所假設的情況是,由於無知而省略了潔淨程序,因此需要獻祭以避免懲罰。傳統的解釋是,如果一個人在不潔淨的狀態下做了只有潔淨的人才能做的事情,例如吃聖物等,那麼就需要獻贖罪祭,但經文中沒有任何內容支持這種觀點。贖罪祭似乎是要求利未記 17:16 所描述的任何處於這種狀況的人獻上,對於這樣的人,可以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利未記 5:4 4. 第三種情況——當任何人輕率地發誓或許願。輕率地發誓] 希伯來文動詞以 Pi‘el 形式(baṭṭāʾ)僅在此處和詩 106:33 出現;其發音類似於馬太福音 6:7 中 **βαττολογήσητε** 的前半部分。輕率地發誓或許願,不考慮其含義,是違背第三條誡命的行為,當他知道(即反思或被提醒他輕率說出的話)時,他將承認自己的罪過,並獻上贖罪祭。目前尚不清楚獻祭是否不僅為輕率發誓的罪作代贖,而且還解除因輕率誓言而產生的義務。行惡或行善] 即,執行任何行為。在修訂版和欽定本的經文中,這四節中的每一節都構成一個完整的句子,包含條件句和結果句,但這四節都應視為構成一個長長的條件句,而利未記 5:5 則是其結果句。那麼翻譯將如下:「1若有人犯罪……若他不說出來,卻擔當他的罪孽;2或若有人觸摸……之物,[而這事向他隱藏,他就不潔淨,就有罪;] 3或若他觸摸……的不潔之物,他因此不潔淨,而這事向他隱藏,他知道後就有罪;4或若有人發誓……誓言,而這事向他隱藏,他知道後就在這些事中的一件上有罪:5那麼,當他在這些事中的一件上有罪時,就必……」括號中的詞語在七十士譯本中省略了;利未記 5:4 結尾的「在這些事中的一件上」似乎很奇怪,可能是利未記 5:5 中短語的重複。
利未記 5:5 5. 七十士譯本省略了利未記 5:5 的第一句,直到「這些事」(這可能是由於將該短語與利未記 5:4 結尾的相同短語「這些事中的一件」混淆了)。認罪應在他將手按在贖罪祭上時進行(參閱利 1:4 的註釋)。
利未記 5:6 6. 他的贖愆祭] 希伯來文 **אָשָׁם**(’āshām),意為「罪愆」,在此處和利未記 5:7 中也被譯為「贖愆祭」(欽定本譯為「贖罪祭」)在利未記 5:15-16;利未記 5:18,利未記 6:6 中。關於希伯來人思維導致 **אָשָׁם** 意義模糊的原因,請參閱 Kennett 等人的《公義與罪的概念》,第 8 頁。但這裡獻上的祭物被描述為贖罪祭,利未記 5:7 中的兩隻鳥,一隻用於贖罪祭,另一隻用於燔祭。此外,利未記 5:7-10 祭物的替代品(利未記 5:11-13)兩次被稱為贖罪祭。在贖罪祭的條例中(利 4:13;利 4:22;利 4:27,利 5:2-4),獻贖罪祭的人被描述為有罪的(**אָשֵׁם**,’āshēm),從列王紀下 12:16(「贖愆祭的錢」,欽定本譯為「贖罪銀」,希伯來文 **כֶּסֶף אָשָׁם**,keseph ’āshām)來看,贖愆祭有時以金錢形式獻上。看來在這些經文中,贖罪祭被視為有罪之人應繳的罰款,該條款可以翻譯為「他要將他的罪罰獻給耶和華」,利未記 5:7 也類似。從七十士譯本在利未記 5:7 的譯法來看,他們可能讀作「他要為他所犯的罪獻上他的贖罪祭」,但這絕非確定。如果採用此讀法,**אָשָׁם** 的不尋常含義將僅限於利未記 5:6。為他所犯的罪] 更字面地說,作為他因罪而招致的懲罰。
利未記 5:7 7. 這種為窮人提供的替代祭物與利未記 1:14-17 的相似之處顯而易見。
利未記 5:8 8. 擰斷] 如利未記 1:15。有人認為該節的最後一句仍然指脖子,表明在這種情況下,鳥的頭不應完全與身體分離。但似乎最好將該句視為與利未記 1:17 具有相同的指代,意指身體不應被分開。
利未記 5:9 9. 他要灑] 與利未記 4:6;利未記 4:17 中的詞相同,但灑血不是用手指,血也不是抹在祭壇的角上,而是灑在祭壇的側面。獻上兩隻鳥;被燒的那隻代表獻給耶和華的贖罪祭的一部分,另一隻是祭司的份。
利未記 5:10 10. 照著定例] 即,按照利未記 1:14-17 所規定的。
利未記 5:11 11. 不可澆上油] 如同嫉妒祭(民 5:15)。
利未記 5:11-13 11-13. 在極度貧困的情況下進一步的讓步:允許用十分之一伊法細麵粉代替動物祭。這被視為素祭,但被描述為贖罪祭(利 5:11-12)。參見 Rob.-Sm. Rel. Sem.2 第 242 頁,註 3,其中 Frazer 提到一個例子,獻米被稱為「吃米的靈魂」,因此米被視為活物。關於伊法的近似量,請參閱利 6:20 的註釋。
利未記 5:12 12. 在祭物上] 修訂版旁註作「照著……的方式」。這可能是指將其放在當天獻上的祭物上,或者以與其他火祭相同的方式焚燒。參閱利 4:35。
利未記 5:13 13. 所剩的要歸祭司] 希伯來文中沒有「所剩的」一詞,而是由七十士譯本補充的。或許有人會認為祭司不會貧困到獻這種祭物;然而,傳統規定,如果他這樣做,則全部要照利未記 6:23 焚燒在祭壇上。
利未記 5:14 至 利未記 6:7。贖愆祭。這裡列出了三種情況下應獻贖愆祭:(a) 15, 16;如果扣留了應歸耶和華的一部分。15. 犯了過犯] 這裡和利未記 6:2 中的希伯來文 **מָעַל**(mā‘al)與利未記 4:3 至 利未記 5:7 中譯為「有罪」、「招致罪愆」和「贖愆祭」(欽定本譯為「贖罪祭」)的詞 **אָשָׁם**(’āshām)不同。它的意思是「行詭詐」。在耶和華的聖物上] 即,扣留了應歸祂的(例如,什一奉獻或初熟之物)。犯罪者應歸還他無意中扣留的,並加添五分之一,還要獻上一隻公綿羊作為贖愆祭,其價值應按聖所的舍客勒估計。根據傳統,這種舍客勒的價值是普通舍客勒的兩倍,但請參閱 A. R. S. Kennedy 在《聖經詞典》第三卷,第 422 頁的「錢幣」一文,或《利未記》(世紀聖經)第 58 頁,他認為它是「所謂的腓尼基銀舍客勒,重 224 格令,價值約 2 先令 9 便士」。因此,它的重量只比現存的猶太舍客勒略重。照你的估價] 也見於利未記 5:18 和利未記 6:6。按銀子,照舍客勒] 即,公綿羊的價值至少為兩個舍客勒。根據《巴比倫他勒目》(Zebâḥîm 90 b),它必須是兩歲的。
利未記 5:17-19 (b) 17-19. 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事] 在這種情況下,罪的描述與利未記 4:2;利未記 4:13;利未記 4:22;利未記 4:27 中的相同。這些罪(這裡需要贖愆祭)與第四章中規定贖罪祭的罪有何不同?區別在於「雖然他不知道(欽定本譯為『不知』)」這句話。它們與希伯來文表達「無意中」(欽定本譯為「關於他的無知」)不同,因為在利未記 5:18 中,它們作為對「無意中」所做之事進一步的限定。第四章的罪是人意識到的(利 4:14;利 4:23;利 4:28)。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獻贖罪祭。但這裡假設的情況是,一個人擔心自己觸犯了神的誡命,但無法具體說明。他獻上一隻公綿羊作為贖愆祭(方式與前一種情況(15, 16)相同),但由於無法估計罪行,因為罪行仍然未知,因此不要求歸還。這種祭物被猶太人稱為 **אָשָׁם תָּלוּי**(’āshām tāluy),字面意思是「懸而未決的贖愆祭」或「贖罪祭」。這是一種自願的獻祭,可以緩解不安的良心。據記載,有一位虔誠的猶太人每天都獻這種祭物,除了大代贖日之後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