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利未記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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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4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裏,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

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13「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14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幔子彈血七次,

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上帝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

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32「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 利未記 第四章

利未記 第四章1節至第五章13節。贖罪祭

利未記 第四章1-2節。這是一段總括性的引言,類似利未記 第一章1-2節。從這裡到利未記 第六章7節,規定了一類新的祭物,即贖罪祭和贖愆祭,並明確了獻祭的時機;而在第一至三章中,則未提及獻祭的時機,僅規範了其儀式。贖罪祭是為無意中(AV譯作「因無知」)所犯的罪而設;至於「擅敢」(希伯來文作「高舉的手」,民數記 第十五章30節)所犯的罪,其懲罰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詩篇 第十九篇也劃分了同樣的區別,其中「隱而未現的過失」(利未記 第四章12節,AV譯作「隱秘的」)與「任意妄為的罪」(利未記 第四章13節)形成對比。在這項總括性說明之後,針對四種不同類別的人規定了祭物的材料和獻祭方式:(a) 受膏的祭司(利未記 第四章3-12節),(b) 全會眾(利未記 第四章13-21節),(c) 官長(利未記 第四章22-26節),(d) 普通百姓中的任何一人(利未記 第四章27-35節)。參閱民數記 第十五章22-29節。我們可能會注意到,贖罪祭的處理指示,雖然在所有四種情況下都非常相似,但並非完全相同。在 (a) 和 (b) 中,部分血要抹在會幕內香壇的角上;其餘所有的血都要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下;脂肪要在燔祭壇上焚燒;整隻公牛要在營外焚燒:在 (c) 和 (d) 中,部分血要抹在燔祭壇的角上;其餘所有的血都要倒在該壇的腳下;脂肪要在壇上焚燒;對於其餘部分則沒有給出任何命令。我們注意到,在任何情況下,祭物都不像燔祭那樣完全在壇上焚燒。

利未記 第四章3節。3. 受膏的祭司] 在此處以及利未記 第四章5節、利未記 第四章16節、利未記 第六章22節中如此稱呼;在利未記 第二十一章10節、民數記 第三十五章25節、民數記 第三十五章28節中稱作「大祭司」;在列王紀下 第二十五章18節、歷代志下 第十九章11節、歷代志下 第二十四章11節、歷代志下 第二十六章20節、歷代志下 第三十一章10節、以斯拉記 第七章5節中稱作「祭司長」。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 如果受膏的祭司,作為群體在神面前的代表,使百姓陷在罪裡,他的祭物必須與為群體所獻的祭物相同(利未記 第四章13-21節),即「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犢」(利未記 第四章3節,參閱利未記 第四章14節)。「公牛犢」傳統上解釋為「三歲的」,或根據某些說法,是更老的。

利未記 第四章3-12節。3-12節。大祭司的贖罪祭,一隻公牛。

利未記 第四章4-7節。4-7節。參閱利未記 第四章14-18節。儀式的第一部分與燔祭相似。血的處理方式不同:祭司將手指蘸入盛在碗中的血,在聖所的幔子前灑七次,即至聖所與聖所之間的幔子。然後他用手指將一些血抹在香壇的角上(對於每次灑血和每次觸摸壇角,傳統規定手指要單獨蘸入碗中),然後走出會幕,再回到壇的西側,將其餘的血(所有的血,利未記 第四章7節;利未記 第四章18節)倒在燔祭壇的腳下。在此處所規定的在幔子前灑血,是出埃及記 第二十九章12節儀式的一個後期發展,該處僅要求將血抹在壇的角上。因此,我們在此處有一個 ps[41] 的例子。參閱下一節中的表達方式,並參閱附錄中關於 P. [41](次要條例)與早期層次結合的內容。詳情請參閱第174頁及以後。

利未記 第四章7節。7. 「香壇」並未出現在出埃及記 第二十七章至二十九章(Pg)中。因此,它必須歸因於祭司法典基礎文本的一個次要增補(p[43])。參閱附錄中關於 P,第174頁及以後的內容。[43](次要條例)與早期層次結合。詳情請參閱第174頁及以後。在耶和華面前] 雲彩在至聖所約櫃上的施恩座上;在聖所幔子前灑血就是「在耶和華面前」灑血。這兩個短語描述的是同一個動作。在壇的腳下] 「腳下」(AV譯作「底部」)僅在此章中與倒贖罪祭的血相關聯時提及,以及在利未記 第五章9節、利未記 第八章15節(= 出埃及記 第二十九章12節)、利未記 第九章9節中。燔祭壇] 這個稱謂標誌著 ps[44]。在 Pg 的律法中(參閱上一條註釋),並不需要這種區分。因此,在那裡它僅被稱為「壇」(利未記 第九章7-8節等),Pt(古代 tôrôth;參閱附錄中關於 P,第174頁及以後的內容)中也是如此,例如在利未記 第一章7節及以後、利未記 第二章2節、利未記 第三章2節及以後等。[44](次要條例)與早期層次結合。詳情請參閱第174頁及以後。

利未記 第四章8-12節。8-12節。參閱19-21節。然後將脂肪部分(與平安祭中為壇保留的相同)從公牛身上取下,並在燔祭壇上焚燒。所有其餘部分(甚至利未記 第四章12節中的「他要把整隻公牛運出去」傳統上解釋為指示將屍體完整地運出去,然後再切成塊)應帶到一個潔淨的地方(即沒有禮儀不潔的地方),在那裡將灰燼(即燔祭和其他在壇上焚燒的祭物經焚燒後所成的灰燼)倒出(參閱利未記 第一章16節和利未記 第六章11節),並在那裡用火在木柴上焚燒(參閱希伯來書 第十三章11-12節)。利未記 第四章3-12節所規定的祭祀的傳統觀點是,每當大祭司在履行其作為國家代表的公職時犯下任何過失,這種祭祀都是必要的。在他的日常生活中,大祭司與神的律法關係與群體中任何其他成員相同,並且可以獻與普通以色列人相同的祭物。根據一些註釋者的說法,利未記 第四章3節的「罪」指的是大祭司在無知中犯下的任何過失。希伯來書的作者指出,理想的大祭司是無玷污、與罪人分離的(利未記 第七章26節),這與律法下的大祭司不同,後者因其軟弱,必須為自己的罪獻祭,然後再為百姓的罪獻祭(利未記 第七章27節,利未記 第五章3節)。

利未記 第四章13-21節。13-21節。為全會眾獻的贖罪祭,一隻公牛。

利未記 第四章14節。14. 會眾要獻上] 與利未記 第四章13節中譯作「會眾」的希伯來文詞相同。參閱利未記 第四章20節。

利未記 第四章15節。15. 長老] 這個詞在 JE 和申命記中很常見,在 P 中僅在此處以及利未記 第九章1節、約書亞記 第二十章4節出現。

利未記 第四章18節。18. 耶和華面前的壇] 香壇,參閱利未記 第四章7節。

利未記 第四章19節。19. 所有的脂肪] 在利未記 第四章8-10節中有詳細描述;這些部分是在平安祭中獻上的。

利未記 第四章20節。20. 贖罪祭的公牛] 即利未記 第四章3-12節所指的公牛;在利未記 第四章21節中稱為「第一隻公牛」。民數記 第十五章22-26節中的另一條律法規定,全會眾要獻上與此處所規定的不同的祭物,即一隻公牛犢作燔祭,並附帶素祭和奠祭,以及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最有可能的解釋是,這些律法來自不同的來源。猶太傳統將本節中的「會眾」解釋為指公會(Sanhedrin),而「集會」則指以色列的子民。如果公會在某些遵守事項上作出錯誤的決定,從而導致遵循該決定的百姓犯罪,那麼本節所規定的祭祀將是必要的。密示拿(Mishna)中的一篇短篇論文(Horaioth)討論了這類決定,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應獻上利未記 第四章13-21節的祭物。這種解釋可能是為了調和這條律法與民數記 第十五章22-26節的律法而提出的。但在利未記 第四章13-21節中,「集會」和「會眾」指的是同一件事,即整個群體。請注意,在利未記 第四章14節;利未記 第四章21節中,AV 的譯文「congregation」在 R.V. 中被更正為「assembly」,因為希伯來文詞 ḳ?âhâl 與利未記 第四章13節中 R.V. 和 A.V. 都譯作「assembly」的詞相同。

利未記 第四章22-26節。22-26節。為官長獻的贖罪祭,一隻公山羊。在此情況下,血不帶入會幕,而是抹在燔祭壇的角上,並倒在壇的腳下。脂肪和內臟被取出,並像前兩種情況一樣在壇上焚燒。由一位普通祭司執行儀式。

利未記 第四章23節。23. 一隻山羊] 字面意思是「山羊中毛髮蓬鬆的」,即一隻毛髮濃密的山羊,這個詞既用於母山羊(利未記 第四章28節),也用於公山羊。除了創世記 第三十七章31節,這個詞僅在利未記和以西結書中用於指作為贖罪祭的動物。究竟是指一種特定長毛品種,還是長毛是因年齡所致,似乎存疑,但 AV 譯作「小山羊」具有誤導性。

利未記 第四章24節。24. 在宰燔祭牲的地方] 參閱利未記 第一章5節;利未記 第一章11節;在壇的北邊。希伯來文「官長」是 **נָשִׂיא**(nâsî’),用於指民數記 第一章16節;民數記 第二章3節;民數記 第二章5節等、民數記 第二章7節、民數記 第三十四章18節中的各支派首領。民數記 第十三章中派出的每個探子都是一個 **נָשִׂיא**。同樣的詞也用於指民數記 第三章24節;民數記 第三章30節;民數記 第三章35節中革順、哥轄和米拉利家族的首領。AV 在第二章中譯作「captain」,在第三章中譯作「chief」,在第一、七和三十四章中譯作「prince」,在第十三章中譯作「ruler」。R.V. 則一律譯作「prince」。這個詞指的是一個部落或其一部分的權威人士。比較以西結書 第三十四章24節「我的僕人大衛作君王」(希伯來文 **נָשִׂיא**)與以西結書 第三十七章24節「我的僕人大衛必作他們的王」,猶太傳統推斷此處指的是一位君王。

利未記 第四章27-35節。27-35節。為普通百姓(希伯來文作「地上的百姓」)獻的贖罪祭,一隻母山羊或一隻母綿羊。根據民數記 第十五章27節,母山羊(利未記 第四章28節)應為一歲。母綿羊(利未記 第四章32節)也應為雌性。兩種動物的儀式相同,且與官長所獻的祭物相似。將兩者分開段落處理的原因與平安祭的情況相同。

利未記 第四章31節。31. 作為獻給耶和華的馨香之祭] 這個詞組僅在此處與贖罪祭相關聯。

利未記 第四章35節。35. 在祭物上] R.V. 邊註作「照著方式」。這意味著這些部分要麼是在已經獻上的祭物殘餘上焚燒,要麼是按照其他火祭的方式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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