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有人獻素祭為供物給耶和華,要用細麵澆上油,加上乳香,
2帶到亞倫子孫作祭司的那裏;祭司就要從細麵中取出一把來,並取些油和所有的乳香,然後要把所取的這些作為紀念,燒在壇上,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3素祭所剩的要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這是獻與耶和華的火祭中為至聖的。
4「若用爐中烤的物為素祭,就要用調油的無酵細麵餅,或是抹油的無酵薄餅。
5若用鐵鏊上做的物為素祭,就要用調油的無酵細麵,
6分成塊子,澆上油;這是素祭。
7若用煎盤做的物為素祭,就要用油與細麵做成。
8要把這些東西做的素祭帶到耶和華面前,並奉給祭司,帶到壇前。
9祭司要從素祭中取出作為紀念的,燒在壇上,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10素祭所剩的要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這是獻與耶和華的火祭中為至聖的。
11「凡獻給耶和華的素祭都不可有酵;因為你們不可燒一點酵、一點蜜當作火祭獻給耶和華。
12這些物要獻給耶和華作為初熟的供物,只是不可在壇上獻為馨香的祭。
13凡獻為素祭的供物都要用鹽調和,在素祭上不可缺了你上帝立約的鹽。一切的供物都要配鹽而獻。
14若向耶和華獻初熟之物為素祭,要獻上烘了的禾穗子,就是軋了的新穗子,當作初熟之物的素祭。
15並要抹上油,加上乳香;這是素祭。
16祭司要把其中作為紀念的,就是一些軋了的禾穗子和一些油,並所有的乳香,都焚燒,是向耶和華獻的火祭。」
# 利未記 第2章
**素祭** 希伯來文 **מִנְחָה**(Minḥah)原指一般的禮物或供物,例如雅各送給以掃的禮物(創33:10)。它也適用於貢品(例如士3:15-18)。當與獻祭相關聯時,它具有更廣泛或更狹窄的含義,有時指獻給上帝的動物或穀物祭物(創4:3-5中用於該隱和亞伯的祭物),但通常(在祭司文獻P中總是)僅限於穀物或穀類祭物的意義。這種祭物主要由細麵粉與油和乳香混合而成,並加入鹽。詳情請參閱以下經文的注釋。素祭通常作為動物祭的附帶品獻上。這裡規定的儀式適用於此類情況,也適用於單獨獻上的素祭。這裡沒有規定數量;在民15:1-16中,當素祭與燔祭或平安祭一同獻上時,則有規定。利2:4-15中單數和複數第二人稱的變化,可能表明結合了兩個來源。
**利未記 2:2** 2. **他就要取**] 英文譯本中的人稱代詞指的是獻祭的人,但動詞「取」的主語是下一句中提到的祭司(參利2:9)。迪爾曼(Dillm.)認為,從「他就要取」到「所有的乳香」這段話,可能是對下一句中「記念」的材料的補充描述。**記念**] 希伯來文 **אַזְכָּרָה**(’azkârah),這個詞在本章和利6:15中用於素祭的一部分;此外在利5:12(窮人的贖罪祭)、利24:7(與陳設餅一同獻上的乳香)和民5:26中也有使用(參西拉38:11;45:16)。它通常被解釋為一種使上帝記念的祭物(參徒10:4中的「記念」,該處的希臘文與七十士譯本LXX中這些經文的希臘文相同),並且有人認為詩篇38篇、70篇,其標題「使人記念」,可能與此儀式有某種關聯(Berth. Bibl. Theol. d. A.T. ii. p. 67)。另一些人則傾向於「馨香的祭物」;參迪爾曼(Dillm.)在此處的注釋,賽66:3(參斯金納(Skinner)在《劍橋學校與學院聖經》(Cambridge Bible)中的注釋),以及何14:7。
**利未記 2:3** 3. **至聖的**] 參利6:12(末尾)的注釋。
**利未記 2:4** 4. 澆油和混合可以由普通的以色列人完成;從取一把開始,祭司才執行職務。(拉什(Rashi))餅或薄餅必須是10個。
**利未記 2:4-10** 4–10. 在利2:1-3對素祭的一般描述之後,這裡詳細說明了三種預備素祭的方法。它可以是 (1) 在爐中烤(利2:4),或 (2) 在平底鍋上烤(利2:5,修訂版聖經(R.V.)和欽定版聖經(A.V.)的旁注),或 (3) 在煎鍋中烤(利2:7)。在所有情況下,材料都是相同的:細麵粉和油,祭司也要以相同的方式處理(利2:9-10重複了利2:2-3的指示)。
**利未記 2:5** 5. **烤盤**] 希伯來文這個詞僅在此處以及利6:21 [希伯來文14]、利7:9、代上23:29中與獻祭相關聯,並在結4:3中出現(鍋,旁注為平底鍋)。參利2:7的注釋。
**利未記 2:7** 7. **煎鍋**] 僅在此處和利7:9。米示拿(Mishnah)(巴比倫他勒目《米拿霍特》(Tal. Bab. Menaḥoth)63a)描述這種器皿有蓋且深;放入其中的東西是煮熟且濕潤的,而放在烤盤(修訂版聖經(R.V.)和欽定版聖經(A.V.)旁注為「平底鍋」)上的東西則是烤得酥脆堅硬,並掰成碎片(利2:6)。參利7:9-10。
**利未記 2:8** 8. **用這些東西做成的**] 指按前面經文所述預備的材料。
**利未記 2:11** 11. 酵和蜜不可與任何火祭混合;它們應作為初熟的供物(希伯來文 **רֵאשִׁית**,rē’shîth)獻上,但不可放在祭壇上(利2:12)。參德賴弗(Driver)(《劍橋學校與學院聖經》(Cambridge Bible))對摩4:5的注釋。「蜜」不僅指蜜蜂所產的蜜,也指用葡萄製成的糖漿,阿拉伯人稱之為 dibs,與希伯來文 **דְּבַשׁ**(dĕbásh)相同。酵和蜜都會產生發酵,這個過程在思想上與放縱慾望的運作相關聯,並被視為邪惡的象徵。羅馬人對酵與腐敗的關聯非常熟悉。普魯塔克(Plutarch)(《羅馬問題》(Quaest. Rom.)109)說:「酵生於腐敗,並腐敗與之混合的一切……所有發酵都是一種腐爛。」弗拉門·迪亞利斯(Flamen Dialis),羅馬最古老崇拜之一中朱庇特(Jupiter)的祭司,在許多古老的限制中,不允許觸摸發酵的麵包(弗雷澤爵士(Sir J. G. Frazer),《金枝》(Golden Bough)第三版,第二部分,第13頁及其第14頁注3中引用的奧盧斯·格利烏斯(Aulus Gellius)x. 15,普林尼(Pliny),《自然史》(Nat. Hist.)xxviii. 146,以及其他作者:另參保利(Pauly)的《真實百科全書》(Real Encyc.)(G. Wissowa編輯)vi. 2485 ff.)。這個觀念在新約中也有體現,「酵」被比喻為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腐敗的教義(太16:16;路12:1),並被聖保羅用來代表「惡毒和邪惡」,與「誠實和真理的無酵餅」形成對比(林前5:7-8)。但在逾越節禁止酵的規定中(出12:15;12:19;13:7)並沒有暗示這種對比。無酵餅被視為「困苦的餅」(申16:3),不如普通發酵麵包可口,提醒以色列人受奴役和蒙拯救。
**利未記 2:13** 13. **你要用鹽調味**] 鹽對於食用澱粉類食物的人是必需的,也是肉類食物的美味調味品,被希伯來人、希臘人、羅馬人和其他古代民族廣泛使用。他們將鹽作為祭物的附帶品獻上,這符合將祭物視為神明食物的原始觀點(參利21:22)。它可能從最早的時期就是猶太儀式的一個要素。「你上帝之約的鹽」這句話表明它也帶有象徵意義。古代民族之間的聖約通常通過一同進食來確立(創31:54),而進食時通常會加鹽。「我們之間有鹽」是阿拉伯人表達友誼和義務的宣告;上帝與利未和大衛的聖約是「鹽的聖約」(民18:19;代下13:5);因此這裡的「聖約的鹽」意味著以色列人因與上帝的聖約關係,有義務將甘心樂意的祭物(詩54:6;119:108)與他們的祭物一同獻上。以西結書43:24中規定祭物要加鹽,馬可福音9:49也提及。關於鹽稅的減免,參馬加比一書10:29;11:35,以及約瑟夫(Jos.)《猶太古史》(Ant.)xii. 3. 3。關於羅馬人的 mola salsa(賀拉斯(Hor.)《諷刺詩》(Sat.)ii. 3. 200)以及其他古典文獻中關於祭物加鹽的記載,請參閱《聖經詞典》(HDB.)和《聖經百科全書》(Enc. Bib.)中關於鹽的文章。
**利未記 2:14** 14. **新穗子**] 希伯來文 **אָבִיב**(’Âbîb),逾越節月份因此得名。**用火烤熟**] 參得2:14。**新穗子打碎的穀粒**] 希伯來文 **גֶּרֶשׂ כַּרְמֶל**(géres karmel)。第一個詞僅在此處和利2:16中出現;**כַּרְמֶל**(karmel)則在利23:14和王下4:42中出現。打碎的穀粒像利2:1的細麵粉一樣處理;其中的一部分作為記念燒掉,其餘的則歸祭司。參利2:1-3和利2:10。
**利未記 2:14-16** 14–16. 初熟之物(希伯來文 **בִּכּוּרִים**,bikkûrîm)的素祭。利2:12的 **רֵאשִׁית**(rē’shîth)不可獻在祭壇上,而 **בִּכּוּרִים**(bikkûrîm)的「記念」則獻上(利2:16),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火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