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利未記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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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和本 利未記 第1章

1耶和華從會幕中呼叫摩西,對他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中間若有人獻供物給耶和華,要從牛群羊群中獻牲畜為供物。

3「他的供物若以牛為燔祭,就要在會幕門口獻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可以在耶和華面前蒙悅納。

4他要按手在燔祭牲的頭上,燔祭便蒙悅納,為他贖罪。

5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宰公牛;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奉上血,把血灑在會幕門口、壇的周圍。

6那人要剝去燔祭牲的皮,把燔祭牲切成塊子。

7祭司亞倫的子孫要把火放在壇上,把柴擺在火上。

8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把肉塊和頭並脂油擺在壇上火的柴上。

9但燔祭的臟腑與腿要用水洗。祭司就要把一切全燒在壇上,當作燔祭,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10「人的供物若以綿羊或山羊為燔祭,就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羊。

11要把羊宰於壇的北邊,在耶和華面前;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要把羊血灑在壇的周圍。

12要把燔祭牲切成塊子,連頭和脂油,祭司就要擺在壇上火的柴上;

13但臟腑與腿要用水洗,祭司就要全然奉獻,燒在壇上。這是燔祭,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14「人奉給耶和華的供物,若以鳥為燔祭,就要獻斑鳩或是雛鴿為供物。

15祭司要把鳥拿到壇前,揪下頭來,把鳥燒在壇上;鳥的血要流在壇的旁邊;

16又要把鳥的嗉子和髒物除掉,丟在壇的東邊[倒]灰的地方。

17要拿着鳥的兩個翅膀,把鳥撕開,只是不可撕斷;祭司要在壇上、在火的柴上焚燒。這是燔祭,是獻與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 利未記 第1章

第1-7章 獻祭的律法。這律法的第一部分,包括利未記1:1至6:7 [希伯來書1-5],是向以色列子民頒布的。前兩節是引言。

利未記 1:1 1. 耶和華呼叫] 會幕已經豎立起來,雲彩也遮蓋了它(出埃及記40:17-34);摩西不能進入會幕(出埃及記40:35),他留在外面,從會幕內領受了第一批條例。本節將這些關於獻祭的條例(第1-7章)與出埃及記40:35以及會幕的設立聯繫起來。從會幕中] 上帝頒布命令的地方更確切地描述為(出埃及記25:22;民數記7:89)「從施恩座以上,從兩個基路伯之間」。這帳幕(欽定本譯作「tabernacle」)被稱為「會幕」(希伯來文 **’Ohel Mô‘çd**),因為它是耶和華與摩西(出埃及記25:22;出埃及記30:6;出埃及記30:36)以及以色列子民(出埃及記29:43)相會的指定地點。出埃及記33:7-11(E文獻)中關於會幕的記載,雖然在某些方面與P文獻不同,但它將會幕描述為耶和華與摩西相會的地方(「雲柱降下,停在帳幕的門口:耶和華就與摩西說話」)。參見(Driver)在出埃及記27:21以及此處引用的經文上的注釋,以及《五經導論》(Intr. to Pent.)第84頁及以後。欽定本將「tabernacle of the congregation」翻譯為 **mô‘çd**(「指定的會面地點」),彷彿它是 **‘çdâh**(「會眾」),並暗示會幕是以色列子民聚集的地方。但他們不被允許靠近它(民數記17:13);只有祭司和利未人才能靠近。

利未記 1:2 2. 供物] 希伯來文 **korban**,源自一個意為「靠近」的詞根;這是指任何帶到上帝面前的物品的總稱,無論是祭物還是其他聖物。它在第1-7章中頻繁出現,也見於利未記9:7;9:15,17:4,22:18;22:27,23:14,27:9;27:11(在利未記27:11中,欽定本譯作「sacrifice」);民數記5:15(嫉妒的素祭),6:14;6:21(拿細耳人的供物),7(眾首領的供物,其中一部分並非用於獻祭),9:7;9:13(逾越節),15:4;15:25,18:9(欽定本譯作「oblation」),28:2,31:50(欽定本譯作「oblation」,米甸人的戰利品)。在五經中,這個詞只出現在利未記和民數記中;在五經之外,它見於以西結書20:28;40:43;尼希米記10:35;13:31。在尼希米記中,這個詞的第一個音節帶有元音 **ŭ**?;修訂本和欽定本都將 **ḳ?urban hâ‘çẓ?im** 翻譯為「wood offering」(木柴供物)。修訂本除了在以西結書20:28和尼希米記中,都譯作「oblation」;欽定本通常譯作「offering」;其他譯法已在上面列出的經文中註明。同一個詞根的動詞用於希伯來文的Hiphil語態;它適用於平信徒和祭司的行為,並被翻譯為「offer」(獻上)。本節僅指動物祭,並作為燔祭和第3章平安祭的引言。牛群和羊群的] 即大牲畜和小牲畜。這裡沒有提到鳥類的祭物(利未記1:14-17)。

利未記 1:3 (a) 公牛(3-9節) 3. 沒有殘疾的公牛] 在希伯來人的獻祭體系中,公牲畜被認為比母牲畜更有價值。它被規定用於燔祭和主要的節期(出埃及記12:5;民數記28、29章),但對於平安祭和其他一些祭物(利未記3:1,4:28-32),可以獻上母牲畜。在某些國家,母牲畜因繁殖和牛奶的價值而被保留,獻上時被認為是更昂貴的供物;然而,通常更偏好公牲畜。詳情請參閱(Dillm.)在該處的注釋,以及(Daremberg et Saglio)的《希臘羅馬古物詞典》(Dict. des Antiq. Gr. et Rom.)中「Sacrificium」條目。祭牲必須沒有殘疾的要求,幾乎所有獻動物祭的民族都認可。參閱利未記22:20和申命記15:21;17:1。使他蒙悅納] 在這裡以及利未記19:5,22:19;22:29,欽定本翻譯為「of [at] his [your] own (voluntary) will」(出於他/你自己的(自願)意願),但利未記22:20-21,23:11,出埃及記28:38則按修訂本翻譯。修訂本的譯法在所有這些經文中都是正確的,因為希伯來文(**râẓ?ôn**)在所有這些經文中都是相同的。這個詞與燔祭和平安祭相關聯,但與贖罪祭無關。在利未記1:4「就必蒙悅納」中,使用了同一個希伯來詞根的動詞。參閱以賽亞書56:7;60:7;耶利米書6:20。

利未記 1:3-9 第1章3-17節。燔祭。關於燔祭的一般性說明,請參閱利未記6:9。可以獻上三種燔祭,即 (a) 公牛(利未記1:3-9),(b) 綿羊或山羊(利未記1:10-13),(c) 禽鳥(利未記1:14-17)。

利未記 1:4 4. 他要按手在] 這個儀式通常規定用於動物祭(1)用於燔祭,這裡和利未記8:18;出埃及記29:15;(2)用於平安祭,利未記3:2;3:8;3:13;(3)用於贖罪祭,利未記4:4;4:15;4:24;4:29;4:33,8:14;出埃及記29:10;歷代志下29:23;(4)用於燔祭和贖罪祭,民數記8:12;(5)用於奉獻的公綿羊,利未記8:22;出埃及記29:19;(6)用於利未人被獻為搖祭時,民數記8:10。在贖愆祭中沒有提到這個儀式,但從利未記7:7的聲明,即贖罪祭和贖愆祭有同一條律法,以及利未記5:14至6:7中缺乏儀式細節來看,似乎在獻贖愆祭時,這個儀式也沒有省略。在贖罪日,亞倫將雙手按在活的山羊頭上,這山羊被送到曠野(利未記16:21);當一個褻瀆者被石頭打死時,所有聽見他的人都要按手在他身上(利未記24:14,參閱《蘇珊娜傳》5:34);摩西按手在約書亞身上,立他為繼承人(民數記27:18;27:23;申命記34:9)。在所有這些經文中,希伯來文「按」的詞是 **ṣ?âmak**,這個動作在後聖經希伯來文中被稱為 **ṣ?ìmîkah**。這不僅僅是將手放在頭上,這個詞暗示著對物體的壓力或倚靠。他爾根(Targ. Jon.)將利未記1:3翻譯為「他要用力按他的右手」,而巴比倫他勒目(Tal. Bab. Zebâhîm 33 a)則要求「盡其全力」進行。參閱《哈吉加》(Chagîgah)16 b,其中(Ramai bar Chama)說:「我們要求按手要盡其全力。」根據猶太傳統,按手時伴隨著認罪。獻祭行為似乎不可能完全在沉默中進行;申命記26章為兩種場合規定了特殊的禮儀形式;獻祭者或許會說明他獻供物的意圖,並祈求祭物蒙悅納。那麼「盡其全力」這個表達可能指精神和身體上的能量。拉比的觀點是 **ṣĕ?mîkah** 是用雙手進行的,但上面引用的他爾根(Targ. Jon.)表明傳統有所不同。就必蒙悅納] 參閱利未記1:3。為他贖罪] 祭物將贖罪(利未記17:11;出埃及記30:15-16),或者祭司藉著獻祭來贖罪(利未記4:20;4:26;4:31;4:35)。燔祭在這裡以及利未記14:20,16:24(參閱以西結書45:15;45:17;彌迦書6:6;約伯記1:5;42:8)被賦予贖罪的功效,但更常歸於贖罪祭和贖愆祭。

利未記 1:5-6 5, 6. 他要宰殺……剝皮……切成塊子] 許多人無法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剝皮和分割動物;這些儀式部分很可能由其他人執行。七十士譯本(LXX.)和其他一些譯本中的複數動詞(他們要宰殺……剝皮……)可能指現有的做法,從歷代志下29:24;29:34;35:9-11來看,祭司和利未人執行這些職責。亞倫的子孫,就是祭司,要獻上] 欽定本譯作「bring」,與利未記1:3中譯作「offer」的希伯來文是同一個詞。祭司的行動從這裡開始。灑] 更好的翻譯是「潑灑」或「撒」。血被盛在碗裡,然後兩次潑灑在祭壇的四邊,這樣血就能觸及所有四個側面。祭司走到東北角,將血潑灑在北面和東面,然後走到西南角,將血潑灑在南面和西面。這在《密示拿》(Mishna Zebâḥîm)53 b中被描述為「兩次應用血,即四次」,並被(Rashi)在他的這節經文注釋中引用。用手指「灑」(利未記4:6)則使用另一個希伯來文詞。門] 入口。會幕沒有門,只有幔子。

利未記 1:10-13 (b) 綿羊或山羊(10-13節) 來自羊群的供物與來自牛群的供物以相同的方式獻上。整個儀式並未重複,但補充了一個額外細節;燔祭在「祭壇的北邊」宰殺,贖罪祭和贖愆祭也是如此。稍作詞語調換,利未記1:12將讀作:「他要將牠切成塊子,祭司要將牠的頭和脂油擺在木柴上……」

利未記 1:14-17 (c) 禽鳥(14-17節) 這種祭物不包括在利未記1:2的一般引言中。儀式略有改變;省略了按手在祭牲上的動作,用手帶來等同於此;並且祭司執行所有儀式。

利未記 1:15 15. 擰下] 或,用指甲掐斷頭,如欽定本旁注,此詞僅在此處和利未記5:8使用。頭部被取下後燒掉,鳥的其餘部分隨後燒掉。這種將各部分分開燒掉的做法,與前兩段(利未記1:9和利未記1:13)將整體一起燒掉形成鮮明對比。血要流在祭壇的旁邊] 血量太少,無法像前述情況那樣處理。

利未記 1:16 16. 除掉牠的嗉子和污穢] 即,像準備烹飪一樣處理鳥。修訂本旁注(以及七十士譯本和拉丁通行本)的譯法,以及巴比倫他勒目(Tal. Bab. Zebaḥîm 64 b),描述了拔除羽毛。鳥很可能既被清理又被拔毛。在祭壇的東邊,倒在灰的地方] 祭壇的灰燼,是燔祭被火燒盡後留下的(利未記6:10)。

利未記 1:17 17. 撕開牠的翅膀] 這個動作與切成塊子(利未記1:6和1:12)的動作相對應,但由於鳥的體積小,分割並未完成。馨香的火祭] 獻禽鳥的祭物,以及獻牛群和羊群的祭物,都如此描述,旨在教導無論獻祭者獻多獻少,在上帝眼中都是一樣的,只要心意向上。(拉什,基於他勒目《米拿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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