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約翰福音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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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和本 約翰福音 第2章

1第三日,在加利利的迦拿有娶親的筵席,耶穌的母親在那裏。

2耶穌和他的門徒也被請去赴席。

3酒用盡了,耶穌的母親對他說:「他們沒有酒了。」

4耶穌說:「母親,我與你有甚麼相干?我的時候還沒有到。」

5他母親對用人說:「他告訴你們甚麼,你們就做甚麼。」

6照猶太人潔淨的規矩,有六口石缸擺在那裏,每口可以盛兩三桶水。

7耶穌對用人說:「把缸倒滿了水。」他們就倒滿了,直到缸口。

8耶穌又說:「現在可以舀出來,送給管筵席的。」他們就送了去。

9管筵席的嘗了那水變的酒,並不知道是哪裏來的,只有舀水的用人知道。管筵席的便叫新郎來,

10對他說:「人都是先擺上好酒,等客喝足了,才擺上次的,你倒把好酒留到如今!」

11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是在加利利的迦拿行的,顯出他的榮耀來;他的門徒就信他了。

12這事以後,耶穌與他的母親、弟兄,和門徒都下迦百農去,在那裏住了不多幾日。

13猶太人的逾越節近了,耶穌就上耶路撒冷去。

14看見殿裏有賣牛、羊、鴿子的,並有兌換銀錢的人坐在那裏,

15耶穌就拿繩子做成鞭子,把牛羊都趕出殿去,倒出兌換銀錢之人的銀錢,推翻他們的桌子,

16又對賣鴿子的說:「把這些東西拿去!不要將我父的殿當作買賣的地方。」

17他的門徒就想起[經上]記着說:「我為你的殿心裏焦急,如同火燒。」

18因此猶太人問他說:「你既做這些事,還顯甚麼神蹟給我們看呢?」

19耶穌回答說:「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

20猶太人便說:「這殿是四十六年才造成的,你三日內就再建立起來嗎?」

21但耶穌這話是以他的身體為殿。

22所以到他從死裏復活以後,門徒就想起他說過這話,便信了聖經和耶穌所說的。

23當耶穌在耶路撒冷過逾越節的時候,有許多人看見他所行的神蹟,就信了他的名。

24耶穌卻不將自己交託他們;因為他知道萬人,

25也用不着誰見證人怎樣,因他知道人心裏所存的。

第 2 章 約翰福音 2:1-11:第一個神蹟的見證 1. 第三天:從呼召腓力(約 1:43)算起,那是最後給出的日期,總計為一週;這第一週或許是與最後一週(約 12:1)形成對比。加利利的迦拿:為與亞設地的迦拿(書 19:28)區別。舊約未曾提及此處迦拿;它是拿但業的家鄉(約 21:2),目前普遍認為即是拿撒勒以北約六英里的 Kânet el-Jelîl。在那裡:是以朋友或家屬親戚的身分待在那裡;她對僕人說話的口吻顯示她在那家屋子裡完全不見外(約 2:5)。約瑟此時已銷聲匿跡:由此推論(雖非完全確定)他在路加福音 2:51 到這場婚禮之間的十七年期間已經過世。

約翰福音 2:2 2. 他的門徒:此時人數為五或六人,分別是安得烈、約翰、彼得、腓力、拿但業,可能還有雅各。將「兩者皆耶穌(both Jesus)」更正為「耶穌也(Jesus also)」。

約翰福音 2:3 3. 酒用盡了(when they wanted wine):較佳的譯法為「當酒不夠時(when the wine failed)」。或許是這六、七位客人的到來造成了短缺;當然,這也使得短缺更加明顯。對於東方的款待之道,在這種場合發生此類失誤,將被視為極其丟臉的災難。他們沒有酒了:大量的評論在此模糊了簡明的經文。她作客的這家人陷入了嚴重的困境。或許她覺得自己對安排工作負有部分責任:她當然希望能幫上忙。還有什麼比轉向她的兒子並告知祂這項困境更自然的事呢?她可能並未預期神蹟,更不希望祂中斷聚會,或開始講道以轉移眾人對短缺問題的注意力。其意義單純就是——「他們沒有酒了,該怎麼辦?」

約翰福音 2:4 4. 婦人,我與你有什麼相干?:在所有福音書作者中,唯有聖約翰從未提及馬利亞的名字。他在這裡與其他許多地方一樣,假設讀者已了解福音敘事的主要重點:或者,這也可能是他對於所有與己相關之事所表現出的克制的一部分。基督的母親已成了他的母親(約 19:26-27)。他在文中未曾提及他的兄弟雅各。曾有許多論文試圖證明這些話並不包含責備;因為若基督在此責備祂的母親,便無法主張她是「無玷染的(immaculate)」。當然,「婦人」一詞並不帶責備之意;希臘原文更貼切的譯法可能是「女士(Lady)」(參約 19:26)。同時,它標示了神聖之子與屬世父母之間的區別:祂不說「母親」。然而「我與你有什麼相干?」確實包含責備之意,這從該短語出現的其他經文顯而易見(士 11:12;王上 17:18;王下 3:13;太 8:29;魔 1:24;路 8:28)。唯獨在一處經文中,其含義似乎有所變動:在代下 35:21,該問題的含義似乎是「我們何必爭吵?」而非「我們有什麼共同點?」。但即便在那裡成立,在此處也完全不合適。更進一步的問題是——她因何受責備?金口約翰認為是因虛榮;她希望透過兒子榮耀自己。更可能的解釋是因她的干預:祂會幫忙,但要以祂自己的方式,且在祂自己的時間。參路 2:51。我的時候:本福音書中「我的時候」與「祂的時候」之意義,各依上下文而定。此處絕非指涉祂的死;其含義更偏向祂藉由施行神蹟,作為彌賽亞「顯出祂榮耀」(約 2:11)的時候。準確的時刻仍在未來。參約 7:8,祂在那一刻拒絕了隨後立即去做的事;以及約 12:23、17:1,這幾處證實了此處賦予「時候」的含義。

約翰福音 2:5 5. 在祂拒絕的話語字裡行間,她的信心讀出了對她訴求更好的回應。

約翰福音 2:6 6. 六口石缸:身為目擊者,聖約翰記住了它們的數量、材質與大小。這第一個神蹟的周遭環境不會被輕易遺忘。尋求「六」這個數字的特殊意義是徒勞的。石製器皿較受青睞,因為它們較不易沾染污穢。潔淨禮:參太 15:2;魔 7:3(見註釋);路 11:39。兩三桶(two or three firkins):「firkin」與希臘文 metrçtes 幾乎完全等值,約為九加侖。因此,這六口水缸每口裝十八至二十七加侖,總共可容納 106 至 162 加侖。

約翰福音 2:7 7. 把缸倒滿水:若像某些人主張的那樣,只有倒出來的水變成了酒,那麼這項命令的意義便難以索解。水缸曾因賓客進行儀式性的洗滌(即把水倒在手上)而部分排空。注意在基督的神蹟中,祂並非「創造(create)」;祂是增加數量,或改變既有之物的品質。倒滿了,直到缸口:祂母親的話(約 2:5)已發揮了作用。此處我們的注意力似乎被引向了變為酒的巨大水量。

約翰福音 2:9 9. 管筵席的(ruler of the feast):或許譯為「筵席管理者(manager of the feast)」較佳。不確定這指的是管理筵席並品嚐食物飲料的頭號僕役(head-waiter),還是由賓客選出主持筵席的「rex convivii(席長)」。他那缺乏品味的評論使人傾向於前者;但次經《便西拉智訓》32:1-2 則支持後者。無論如何,這兩節的翻譯應統一,不要有時譯為「governor」,有時譯為「ruler」。這三處在希臘文中是同一個詞,該詞在聖經其他地方均未出現。此外,代表「石缸(water-pot)」與「舀出(draw out)」的詞彙也是本福音書所特有的;但它們在約 4:7、4:15、4:28 再次出現。水變的酒:或作「現已變為酒的水」。希臘文似乎暗示所有的水都變成了酒;文中沒有任何標記區別哪些現已是酒、哪些仍是水。詢問水在確切哪一刻變為酒是徒勞的:若將神蹟描述為一系列自然過程(雨水穿過葡萄藤進入葡萄,被榨出並發酵等)壓縮於一瞬間,也沒什麼收穫。這種壓縮與從水到酒的單純轉換一樣,都無法更清晰地被理解。況且,當時並沒有葡萄藤。舀水的(which drew):較佳譯法為「已經舀過水的(who had drawn)」。叫(called):應作「正叫著(calleth)」。

約翰福音 2:10 10. 客人喝足了(when men have well drunk):譯者們怯懦地避開了這男子笑話中十足的粗俗感:應為「當他們變醉時(when they have become drunken)」或「當他們喝醉了(when they are drunk)」。在太 24:49;徒 2:15;林前 11:21;帖前 5:7;啟 17:2、17:6 中,同一個詞均被正確翻譯。丁道爾(Tyndale)與克蘭麥(Cranmer)在此處更具勇氣,譯為「be dronke(喝醉)」;武加大譯本則譯為「inebriati fuerint」。這項錯誤源自日內瓦聖經。當然,他並非指身邊的賓客已經陶醉:這只是他對筵席經驗的詼諧陳述。刪除「那時(then)」。你倒把好酒留到如今:這在某種他從未夢想過的意義上是真實的。那真正的「新郎」在那裡,祂確實將最好的「恩典時代(dispensation)」留到了最後。

約翰福音 2:11 11. 這是起頭,等等:較佳譯法為「這事,作為祂神蹟的起頭,是耶穌在迦拿行的」;亦即這是所有神蹟中的第一個,而不僅是在迦拿的第一個。因此,聖約翰與符類福音作者一致,均表示彌賽亞的生涯始於加利利。本節經文有力地駁斥了偽經福音書中記載的基督孩童時期的神蹟。參約 4:48 註釋。本福音書的譯者經常將「神蹟(signs)」轉譯為「奇蹟(miracles)」,儘管在其他三卷福音書中極為罕見。顯出:同一個希臘詞出現在祂最後一個神蹟中(約 21:1、21:14),所有篇章應統一譯法。參約 7:4 及 1:31 註釋。他的榮耀:這是基督「神蹟」的終極因——祂自己與祂父的榮耀(約 11:4),而這兩者合而為一。他的門徒就信他了:這對於一位二世紀的作者來說是多麼奇怪的評論!祂的門徒信了祂?他們當然會信。若假設作者本身即是一位門徒,一切便能合理解釋:他清晰記得自己那不完美的信心是如何被這神蹟所堅固。偽造者更有可能描述神蹟對賓客產生的影響。在本章中,聖約翰三次給出門徒的視角:此處、2:17 與 2:22;這在門徒筆下極其自然,在後世作者筆下則不然。參約 11:15 與 21:12 註釋。對此神蹟曾有兩項反對意見:(1) 基於理性的,(2) 基於「節制(禁酒)」立場的。(1) 有人認為這是浪費的神蹟,是權力的炫耀,不配出自神聖的執行者:酒量的十分之一就已綽綽有餘。但剩下的酒並未被浪費,如同那十二籃的零碎(約 6:13);這對新婚夫婦來說是一份珍貴的禮物。(2) 有人主張基督不會提供過度飲酒的手段;為了避開這項假想的困難,有人建議變出的酒是不具醉意的,亦即根本不是酒。但在上帝與人所有的交往中,祂都容許了過度放縱的誘惑之可能性。祂所有的賞賜都可能被如此濫用。五千人也可能對餅和魚表現出貪婪。基督以祂的第一個神蹟來尊榮婚宴,給予了這兩項認可:(1) 婚姻,(2) 節慶時刻。自猶太人見過神蹟以來已過了四百年。但以理時代是猶太神蹟的最後紀元。自從那三個人在烈火窯中行走、但以理在獅子坑中毫髮無傷,並讀出牆上的指路文字後,猶太歷史便不再記載神蹟,直到耶穌在加利利的迦拿行了這「神蹟」的起頭。因此,像約翰這樣的先知與像耶穌這樣的神蹟施行者幾乎同時出現,無怪乎吸引了各階層的注意。

約翰福音 2:12 12. 「現在緊接著的一節,我們只能套用勒南(M. Renan)的話說,它構成了本福音書的一次決定性勝利。……若它完全是一篇帶有教義目的的人造作品,作者為何要帶讀者前往迦南門——卻什麼也沒做?」(S. p. 52)。若為聖約翰所寫,一切便簡單自然。他記錄這次前往迦百農的行程,是因為它確實發生了,且他清晰記得那「不多的日子」。下去:因為迦百農(即現代的 Tell-Hûm)位於湖畔。它坐落於巴勒斯坦最繁忙、人口最稠密的地區之一,因此是一個絕佳的中心。他的母親和他的弟兄:自然的親情紐帶仍聯繫著祂;在下一節中,這些紐帶消失了。關於「主的弟兄」這項飽受爭議的問題,請參閱《雅各書》導論。無法確定他們究竟是:(1) 約瑟與馬利亞在耶穌出生後所生的子女;(2) 約瑟前妻所生的子女,無論是否為「利未拉特婚姻(繼嗣婚)」;或 (3) 收養的子女。聖經中沒有任何內容警告我們反對 (1),這在先驗上是最自然的觀點;但它面臨教父們的一致共識,以及馬利亞「終身童貞」的盛行傳統。耶若米的理論——即他們是主耶穌的表親,亞勒腓的兒子——是最普遍被採用的,但約 7:5(見該處註釋)對此理論是致命的,且該理論還面臨其他困難。(2) 總體而言是最可能的。在那裡住了:較佳譯法為「在那裡留宿(abode there)」。參約 1:33。不多的日子:因為逾越節近了,祂必須以祂父的事為念。

約翰福音 2:13 約 2:13 至 3:36:在猶太人中的工作 13. 猶太人的逾越節:或作「屬猶太人的逾越節」。這跡象顯示本福音書是在巴勒斯坦境外撰寫的:在當地撰寫的人不太會加上「猶太人的」。這或許也顯示本福音書撰寫時,基督徒的逾越節已開始受到認可。逾越節是基督職事中活躍的時期;而這是其中的第一個。可能正是逾越節的臨近造成了聖殿院內的貿易。它的存在是為了方便外來客。當然,節期的臨近也增加了基督行動的意義。當猶太人正為逾越節進行「自我潔淨(purifying themselves)」時,祂潔淨了聖殿。聖約翰環繞著猶太節慶來組織他的敘事:我們有 (1) 逾越節;(2) 普珥節(?),約 5:1;(3) 逾越節,約 6:4;(4) 住棚節,約 7:2;(5) 修殿節,約 10:22;(6) 逾越節,約 11:55。

約翰福音 2:13-11:57 約 2:13 至 11:57:工作 我們在此進入本福音書第一主部分的第二段落,其細分如下:工作 (1) 在猶太人中,(2) 在撒馬利亞人中,(3) 在加利利人中,(4) 在混合的群眾中。

約翰福音 2:14 14–22. 第一次潔淨聖殿 14. 在殿裡:即在神聖的圍牆內,在外邦人院中。逾越節臨近時,貿易量會非常巨大。這段記載非常生動,如同一位目擊者所見。特別注意「兌換銀錢的人在那裡坐著」:賣牛羊的人則是站著。兌換銀錢的人:希臘文與 2:15 所用的詞不同。該處的詞指向兌換時支付的手續費(佣金);此處的詞則指從大額貨幣兌換為零錢。

約翰福音 2:15 15. 拿繩子作成鞭子:這是本記載所特有的;在符類福音的類似敘述中並未出現。羊馬牛,等等:應譯為「羊和牛兩者都(both the sheep and the oxen)」。「這一切(All)」並非指賣主和兌換者,而是預指羊和牛。那些人可能立刻逃跑了。順序很自然:首先趕出牲畜,然後倒出金錢並推翻桌子。代表「錢」的詞字面意思是「被切碎的小塊」,因此指「零錢」。通常的兌換是以外幣換取猶太幣,因為向聖殿繳納的款項必須使用猶太貨幣。

約翰福音 2:16 16. 對賣鴿子的說:鴿子無法被趕走。祂叫主人把籠子拿走。參路 2:24。我父的殿:這是對彌賽亞身分的明確主張:這使我們想起約十七年前在同一地點所說的「以我父的事為念」(也可以指「在我父的殿中」),路 2:49。可能有些聽過那孩童主張的人,也聽到了這成人的主張。買賣的地方:兩年後,情況似乎變得更糟而非更好;那時聖殿已變成了「賊窩(den of robbers)」或「強盜的洞穴」。參太 21:13 與魔 11:17 註釋。

約翰福音 2:17 17. 想起:就在那時那地。除了門徒,誰能知道這點?誰會想到要虛構它?見上述 2:11。記著:較佳譯法為「是記著的」;希臘文中這是完成式被動分詞加上助動詞,聖約翰在引用經文時幾乎總是如此使用,而符類福音則常用完成式被動語態。參約 6:31、6:45,10:34,12:14 (19:19)。心裡焦急,如同火燒(hath eaten me up):應作「將要吞滅」或「耗盡我」,即讓我精疲力竭。詩 69:9,這篇詩篇在約 15:25 與 19:28 再次被引用。很難相信這次潔淨聖殿與符類福音書中放在基督職事最後一次逾越節的那次是同一事件;也很難看出這種「認同(合併為一)」有什麼收穫。若它們是同一事件,那麼聖約翰或符類福音作者便在年代學上犯了嚴重的錯誤。曾兩次逾越節都與主同在的聖約翰,可能犯這種錯誤嗎?在最後一次逾越節與祂同在的聖馬太,可能將發生在第一次逾越節(即他悔改前一年)的事件移轉至此嗎?當我們考量基督職事中最後一次與第一次逾越節之間的巨大差異時,任何擁有當代證據的人,都不可能因記憶衰退而將如此顯著的事件從一次移至另一次。另一方面,相信聖殿被潔淨兩次的困難度極小。基督的講道是否如此普遍成功,以至於一次潔淨就足以見效?若兩年後祂發現惡習回歸,祂難道不會再次將其趕出嗎?敘述細節上的差異證實了這一觀點。

約翰福音 2:18 18. 猶太人:參 1:19 註釋。顯什麼神蹟給我們看:我們在太 21:23 看到類似的問題,但迥異的回答顯示這並非同一次場合。此類要求會經常發生。

約翰福音 2:19 19. 拆毀這殿:是聖馬太(太 26:61)與聖馬可(魔 14:58,見註釋)告訴我們,這句話被歪曲成了對基督的控告,但他們並未記錄這句話。記錄這句話的聖約翰則未提及控告。這種巧合絕非刻意安排,因此證明了這兩項陳述的真實性。參約 18:11。這三節中代表「殿」的詞指的是核心聖建築(naos),而 2:14 所用的詞則指整個神聖圍牆範圍(hieron)。後者從未被用作比喻。建立起來(raise it up):在控告中,祂的控告者將此改為「建造(build)」,這詞並不適用於使死去的身體復活。基督的宣告與一般新約神學(即子是由父復活的)並無矛盾。整個表達都是比喻性的;且「我與我父原為一」。參約 10:18。這種為未來埋下思想種子,使其在當下無法結果實的做法,是基督教學的特徵之一。

約翰福音 2:20 20. 四十六年,等等:這是第三座聖殿。所羅門的聖殿被尼布甲尼撒摧毀。所羅巴伯的聖殿由大希律重建。希臘文暗示建造始於四十六年前,但並非指現在已完工。「根據約瑟夫斯(Ant. xv. ii. 1)的記載,聖殿的建造始於大希律第十八年,即羅馬城建城 734–735 年。從此點計算四十六年,我們來到建城 781 或 782 年,即公元 28 或 29 年。將此與路加福音 3:1 給出的數據對比,問題在於我們應從提比留與奧古斯都共治(始於公元 12 年)起算他的第十五年,還是從奧古斯都死後(公元 14 年)他單獨執政起算。這將使施洗約翰的首次公開露面定於公元 27 或 29 年,而本章提到的逾越節最早則定於公元 28 或 30 年。」(S. p. 65)。因此,若我們從提比留共治起算路加的十五年,此日期與路加福音的記載似乎完全吻合。這種巧合不可能是計畫好的;它涉及複雜的計算,即便藉助約瑟夫斯,也無法獲得絕對的確定性。「二世紀的一個希臘人怎麼可能想出這種迂迴的手段,為他的虛構之作賦予一個虛假的日期?」(S. p. 67)。建立起來:應作「使其復活(raise it up)」;動詞與 2:19 相同。關於對基督話語嚴重誤解的其他實例,參約 3:4、3:9、4:11、4:15、4:33、6:34、6:52、7:35、8:22、8:33、8:52、11:12、14:5。

約翰福音 2:21 21. 說:或作「正說著」。拋開靈感論不談,聖約翰的解釋必須被承認為真實的。還有誰比「耶穌所愛的那門徒」更能作為耶穌心意的解釋者呢?且他給出的解釋不單代表他個人,而是代表門徒整體的看法。此外,這解釋了「三日內」,而那些關於摧毀舊聖殿宗教、建立新屬靈神權政體的解釋則無法解釋這點。

約翰福音 2:22 22. 復活了:應作「被復活了」。參約 21:14;徒 3:15、4:10、5:30。門徒就想起:當解釋這話的事件發生時,他們便回想起來;在此之前,不被理解的部分則被遺忘了。除了門徒,誰會給我們這些關於門徒思想的細節?參 2:11 註釋。聖經:舊約預言,即詩 16:10;參約 10:35 註釋。所說的話:應作「在此場合所說的話」。

約翰福音 2:23 23–25. 沒有奉獻精神的信仰 23. 在耶路撒冷,等等:更精確地說,「在耶路撒冷,逾越節期間,在節慶中」。注意細節的精確性。看見祂所行的神蹟:文中並未記載這些神蹟。參約 4:45、20:30。從這種土壤中生長出的信心,很可能在神蹟停止時也隨之停止。「看見(when they saw)」或許應為「正當看見之際(whilst they saw)」,彷彿暗示「隨即不再」。將「奇蹟(miracles)」更正為「神蹟(signs)」,如同 2:11。

約翰福音 2:24 24. 不交託(did not commit):動詞與 2:23 中的「多人信了(many believed)」相同。「多人信靠(trusted)祂的名;但耶穌不將祂自己信靠(trust)給他們。」這項對照(antithesis)很可能是刻意的。

約翰福音 2:25 25. 也不用:較佳譯法為「因為祂不需要」。因為祂知道:較佳譯法為「因為祂自己原知道」。在彼得(1:42)、拿但業(1:47-48)、尼哥底母(3:3)、井邊婦人(4:29)、門徒(6:61、6:64)、拉撒路(11:4、11:15)、猶大(13:11)、彼得(21:17)的例子中,我們看到了這種超自然知識的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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