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
2「你在這地方不可娶妻,生兒養女。
3因為論到在這地方所生的兒女,又論到在這國中生養他們的父母,耶和華如此說:
4他們必死得甚苦,無人哀哭,必不得葬埋,必在地上像糞土,必被刀劍和饑荒滅絕;他們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
5耶和華如此說:「不要進入喪家,不要去哀哭,也不要為他們悲傷,因我已將我的平安、慈愛、憐憫從這百姓奪去了。這是耶和華說的。
6連大帶小,都必在這地死亡,不得葬埋。人必不為他們哀哭,不用刀劃身,也不使頭光禿。
7他們有喪事,人必不為他們擘[餅],因死人安慰他們;他們喪父喪母,人也不給他們一杯酒安慰他們。
8你不可進入宴樂的家,與他們同坐吃喝。
9因為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說:你們還活着的日子在你們眼前,我必使歡喜和快樂的聲音,新郎和新婦的聲音,從這地方止息了。
10「你將這一切的話指示這百姓。他們問你說:『耶和華為甚麼說,要降這大災禍攻擊我們呢?我們有甚麼罪孽呢?我們向耶和華-我們的上帝犯了甚麼罪呢?』
11你就對他們說:『耶和華說:因為你們列祖離棄我,隨從別神,事奉敬拜,不遵守我的律法,
12而且你們行惡比你們列祖更甚;因為各人隨從自己頑梗的惡心行事,甚至不聽從我,
13所以我必將你們從這地趕出,直趕到你們和你們列祖素不認識的地。你們在那裏必晝夜事奉別神,因為我必不向你們施恩。』」
14耶和華說:「日子將到,人必不再指着那領以色列人從埃及地上來之永生的耶和華起誓,
15卻要指着那領以色列人從北方之地,並趕他們到的各國上來之永生的耶和華起誓,並且我要領他們再入我從前賜給他們列祖之地。」
16耶和華說:「我要召許多打魚的把以色列人打上來,然後我要召許多打獵的,從各山上、各岡上、各石穴中獵取他們。
17因我的眼目察看他們的一切行為;他們不能在我面前遮掩,他們的罪孽也不能在我眼前隱藏。
18我先要加倍報應他們的罪孽和罪惡;因為他們用可憎之屍玷污我的地土,又用可厭之物充滿我的產業。」
19耶和華啊,你是我的力量, 是我的保障; 在苦難之日是我的避難所。 列國人必從地極來到你這裏, 說:我們列祖所承受的, 不過是虛假,是虛空無益之物。
20人豈可為自己製造神呢? 其實這不是神。
21[耶和華]說:「我要使他們知道,就是這一次使他們知道我的手和我的能力。他們就知道我的名是耶和華了。」
# 耶利米書 第十六章
耶利米書 16:1 至 耶利米書 17:18。進一步的災難預言,其間穿插著安慰的段落。本章節雖然在整體上具有耶利米書的特徵,但其統一性歸因於編輯者的編修,其中某些段落(參見耶利米書 16:14 節及以下,重複於耶利米書 23:7 節及以下)顯然位置不當。本章節可細分為以下幾部分:(i) 耶利米書 16:1-9。先知必須戒絕一切家庭關係。死亡與羞辱將很快降臨猶大的每個家庭。他既不可分享他人的喜樂,也不可參與喪禮,因為在普遍的災難面前,這些儀式將很快被迫停止。(ii) 耶利米書 16:10-13。當百姓問:「我們的罪是什麼?為何我們遭受如此對待?」答案將是:他們擁抱偶像崇拜,離棄了耶和華。因此,流亡將是他們的命運,在那裡他們將有機會考驗他們所事奉異邦神祇的功效。(iii) 耶利米書 16:14-15。然而,救贖將會來臨,其顯著程度甚至足以使人忘卻從埃及為奴之地得蒙救贖的記憶。(iv) 耶利米書 16:16-18。正如魚群被網捕,野獸在分散的藏身處被獵人捕獲一樣,擁擠城市和人煙稀少鄉村的居民都將被捕獲。那些被上帝洞察的污穢儀式,將受到雙倍的懲罰。(v) 耶利米書 16:19-21。耶和華,先知唯一的希望,仍將被列國尋求,他們將承認他們迄今所事奉的神祇是虛妄無益的。最終,他們將完全承認祂的大能。(vi) 17. 耶利米書 16:1-4。猶大的罪惡根深蒂固,眾所周知。她所珍愛的財物和偶像崇拜的場所將被毀壞。她將被驅逐出聖約之地,流放到異鄉。耶和華的怒火是無法熄滅的。(vii) 耶利米書 16:5-8。凡倚靠人助者,其生命將如沙漠中的杜松樹般枯萎;但凡信靠主者,將如河邊的樹,枝葉茂盛,生機勃勃。(viii) 耶利米書 16:9-13。主的探照燈將揭示人心深處未曾察覺的邪惡。正如鷓鴣所孵非己之雛,很快便會離去,非法所得的財富亦將如此。耶路撒冷自古以來便是耶和華的居所。凡離棄祂的,必將很快被塗抹。(ix) 耶利米書 16:14-18。耶利米懇求從敵人嘲諷所激發的對上帝的邪惡思想中得蒙救贖,這令他感到恐懼。他辯稱自己始終是忠心的先知,並祈求邪惡降臨在敵人身上,而非他自己。
耶利米書 16:2 2. 你不可娶妻] 婚姻在猶太人眼中是一種特別受歡迎的生活狀態。因此,耶利米藉由他的自我克制行為,表明他完全順服上帝的旨意,同時這也是一種有力的方式,傳達他受命向百姓宣告即將來臨的災禍信息。
耶利米書 16:3 3. 論到他們的母親……這地] 這些詞語可能是旁註,因為它們似乎不相關,但並非(如 Co. 所言)整個詩節,因為若如此,我們將無法為耶利米書 16:4 節中的「他們」找到合適的指代。
耶利米書 16:4 4. 慘死] 字面意義如旁註所言:病死。他們必不被哀哭,也不被埋葬] 我們可以比較公元前 430 年雅典瘟疫中的情況:「當時的恐慌與悲傷如此嚴重,以至於即使是至親也忽略了喪葬職責……死者與垂死者堆積如山,不僅在公共道路上,甚至在聖殿中……那些未被完全忽略的屍體,在沒有慣常哀悼的情況下,以不合宜的草率方式被焚燒或埋葬。」(Grote, 《希臘史》,第 49 章)。參見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II. 52。
耶利米書 16:5 5. 不可進入……] 先知戒絕慣常的對死者的敬意和對親屬的同情,預示著一個時代的來臨,屆時由於普遍的苦難和死亡,這種戒絕將變得普遍。哀哭] 字面意義為「哭喊」,在其他地方僅見於阿摩司書 6:7 的「狂歡」,杜(Du.)和科(Co.)(後者刪除了耶利米書 16:8)在此處也理解為此義。若如此,本節的意思將是:既不與喜樂的人同樂,也不與哀哭的人同哭。
耶利米書 16:6 6. 也不為自己割傷,也不使自己頭禿] 這些是半文明民族中常見的習俗。兩者並提,如這裡,可比較耶利米書 47:5;前者,耶利米書 41:5,或許(參見 C.B.)何西阿書 7:14;後者,以賽亞書 3:24;以賽亞書 15:2;以賽亞書 22:12;以西結書 7:18;阿摩司書 8:10;彌迦書 1:16。這些行為在利未記 19:28;利未記 21:5;申命記 14:1 中被禁止。前一種習俗代表著以人祭作為對逝者靈魂的挽回祭。希羅多德(Herodotus, IV. 71)描述斯基泰國王的葬禮儀式需要不少於六個人祭。
耶利米書 16:7 7. 為他們擘餅] 與以賽亞書 58:7(「分給」)中的動詞相同。在那裡,希伯來文的「餅」(leḥem)出現在馬索拉文本(MT.)中,而這裡只需稍作改動,即可將「為他們」(希伯來文 lahem)轉換為相同的詞。另一方面,如果我們保留 lahem,那麼 leḥem 必定在其後脫落了。這裡指的是哀悼者禁食的習俗(比較撒母耳記下 3:35),此時他們的同情朋友會為他們帶來餅和酒以安慰他們。安慰的杯] 基於箴言 31:6 所述的原則。
耶利米書 16:8 8. Co. 刪除了本節,但理由不足。
耶利米書 16:9 9. 比較耶利米書 7:34。
耶利米書 16:9-21 9–21。杜(Du.)拒絕了所有這些詩節。科(Co.)刪除了 9–13 節,懷疑 14、15 節在此處和耶利米書 23:7 節及以下兩處的真實性,並拒絕了 16 節以及 17–21 節的部分內容。吉(Gi.)在整個系列中僅保留了耶利米書 16:19 節,同時承認(《韻律學》)20、21 節可能是真實的。施密特(Schmidt)否認 14–21 節的真實性。因此,有相當多的權威人士反對這段經文,但他們的論點似乎除了 14、15 節外,並不具有決定性。詳情請參閱個別註釋。根據吉(Gi.)(《韻律學》),除了 7、8、19–21 節外,其韻律是可疑或不存在的。
耶利米書 16:10 10. 比較耶利米書 5:19,耶利米書 13:22。
耶利米書 16:10-13 10–13。參見本章節的引言摘要。
耶利米書 16:12 12. 頑梗] 比較耶利米書 3:17。
耶利米書 16:13 13. 你們在那裡必事奉別神] 耶和華作為國家神祇的原始觀念,導致人們認為改變國家會失去祂的保護。比較士師記 11:24;撒母耳記上 26:19。「許多被擄者可能覺得國家的毀滅已經切斷了他們與耶和華的聯繫。」(Pe.)為] 或許如旁註所言:何處。
耶利米書 16:14-15 14, 15。參見本章節的引言摘要。這兩節經文,由於它們在耶利米書 23:7 節及以下以合適的上下文再次出現,因此在此處,無論如何,都必須被視為是外來插入的。「兩邊的上下文都與猶大即將到來的流亡有關,而耶利米書 16:16-18 節則延續了耶利米書 16:10-13 節的思想脈絡。」(Dr.)在七十士譯本(LXX)中,它們出現在耶利米書 23:40 節之後,而非該章較早的位置,這顯然是不協調的。
耶利米書 16:16 16. 關於捕魚的比喻,比較以西結書 12:13;以西結書 29:4 節及以下;阿摩司書 4:2;哈巴谷書 1:14 節及以下。磐石] 參見耶利米書 4:29。
耶利米書 16:16-18 16–18。參見本章節的引言摘要。
耶利米書 16:18 18. 首先] 這個詞(rî’shônah)在七十士譯本(LXX)中沒有出現,很可能是在耶利米書 16:14 節及以下被引入文本之後才插入的。然而,科(Co.)認為它是常見表達(例如士師記 9:57)‘al ro’shâm(在他們頭上)的訛誤。雙倍] 比較以賽亞書 40:2。因為他們玷污了] 旁註更嚴格地符合希伯來文。屍體等] 指偶像本身,被稱為屍體,因為它們的本質像死屍一樣會玷污觸摸者。耶利米書 16:18 節整體不合韻律,科(Co.)拒絕了後半部分(從「因為」開始),認為其語言屬於後期,例如「屍體」與偶像的聯繫,如以西結書 6 章(特別是耶利米書 16:5;耶利米書 16:13)和利未記 26:30。
耶利米書 16:19 19. 我的力量,我的保障] 這兩個希伯來文名詞源自同一詞根。虛妄……無益] 參見耶利米書 2:5;耶利米書 2:8。
耶利米書 16:19-21 19–21。參見本章節的引言摘要。關於耶利米書 16:19 節的思想,比較耶利米書 12:15 節及以下;關於耶利米對外邦人宗教生活的關注,比較耶利米書 2:11a。因此,科(Co.)與吉(Gi.)接受本節為真實。
耶利米書 16:21 21. 吉(Gi.)認為本節為後期作品,因其風格與第二以賽亞書(比較以賽亞書 42:6)和以西結書(以西結書 36:23)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