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
2乃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
3我們為孩童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也是如此。
4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
5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着兒子的名分。
6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
7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着上帝為後嗣。
8但從前你們不認識上帝的時候,是給那些本來不是神的作奴僕;
9現在你們既然認識上帝,更可說是被上帝所認識的,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他作奴僕呢?
10你們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
11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
12弟兄們,我勸你們要像我一樣,因為我也像你們一樣。你們一點沒有虧負我。
13你們知道我頭一次傳福音給你們,是因為身體有疾病。
14你們為我身體的緣故受試煉,沒有輕看我,也沒有厭棄我,反倒接待我,如同上帝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穌。
15你們當日所誇的福氣在哪裏呢?那時你們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也都情願。這是我可以給你們作見證的。
16如今我將真理告訴你們,就成了你們的仇敵嗎?
17那些人熱心待你們,卻不是好意,是要離間你們,叫你們熱心待他們。
18在善事上,常用熱心待人原是好的,卻不單我與你們同在的時候才這樣。
19我小子啊,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裏。
20我巴不得現今在你們那裏,改換口氣,因我為你們心裏作難。
21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嗎?
22因為[律法上]記着,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
23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着應許生的。
24這都是比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於西奈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
25這夏甲二字是指着阿拉伯的西奈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兒女都是為奴的。
26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們的母。
27因為[經上]記着: 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 未曾經過產難的,你要高聲歡呼; 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
28弟兄們,我們是憑着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
29當時,那按着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着[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
30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
31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不是使女的兒女,乃是自主婦人的兒女了。
# 加拉太書 第四章
論證的延續。加四1-7。律法是福音的必要預備。藉著代贖而得的兒女名分,由聖靈所印證。加四8-11。回到遵守律法儀式的危險。加四12-20。個人的呼籲。加四21-31。兩個聖約的寓言,指出唯有在基督裡才有自由。
加拉太書 4:1 1. 前一章末尾的「後嗣」一詞,引出了另一個比喻。在人類事務中,未成年人的狀況是享受自由和公民權利的前提,這些權利在他成年後才能獲得。他是兒子和後嗣,但在未成年期間,他的地位如同奴隸。我說] 這就是我的意思,參閱加三17。孩童] 字面意思是「嬰兒」,這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律術語。與僕人毫無分別] 更確切地說,是與奴隸毫無分別。這種描述(在加四2中繼續)是否適用於羅馬法、猶太法或殖民地(加拉太)法下的未成年人,尚不確定。凱撒(Caesar)說,在高盧部落中,父親對妻子和兒女擁有生殺大權(《高盧戰記》B. G. vi. 9)。從蓋尤斯(Gaius)的一段話(《法學階梯》Inst. 1. 55[28])來看,加拉太的父親似乎根據當地法律擁有這種特殊的權力。然而,我們可以將聖保羅的描述視為普遍適用於未成年人的狀況,而不必參考任何特定的法典。[28] 萊特富特主教(Bp Lightfoot)認為,「這種觀點似乎基於對蓋尤斯話語的錯誤解釋」。然而,一位傑出的在世法學家仍堅持此觀點。雖然他是萬有的主] 雖然他不像奴隸,他是萬有的主,憑著最終繼承的權利,無論他的父親是生是死。我們的主也使用類似的比喻,約八35,「奴僕不能永遠住在家裡;兒子是永遠住在家裡。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真理使人自由,其餘皆為奴隸。」——考珀(Cowper)。
加拉太書 4:2 2. 監護人和管家] 監護人和管家,前者負責他的人身,後者負責他的財產管理。父親所定的時候] 父親預先為他成年所定的時間。正如前面所說,沒有必要將此歸因於任何特殊的法律或習俗。這顯然是經常可能發生的事情;之所以提及,是因為它具有預表意義。「時候滿足」是「所定的時候」的預表,而未成年人的「父親」則與我們呼喊「阿爸,父」的那位有其對應。
加拉太書 4:3 3. 我們也是如此] 指猶太人和外邦人,就其本身而言,即在歸信基督之前。孩童] 未成年人,如加四1。世上的小學] 這個表達的確切含義尚不確定。譯為「小學」的詞在西二8;西二20中譯為「初階」,在那裡,如同本段經文,它帶有修飾語「屬世的」。這個詞的含義有:(1) 物質元素,被認為構成物理宇宙,如土、火、水、氣和天體;(2) 初步教導,人類的字母表,在福音啟示之前的時代所教導的——一套儀式和禮儀系統,是其童年時期的圖畫課程。在彼得的兩段經文(彼後三10;彼後三12)中,它以前者的意義使用,並且大多數早期註釋家在此處也如此理解。摩普綏提亞的提奧多(Theod. Mops.)將其解釋為太陽和月亮,藉此測量月份和年份,並將其歸因於使徒在加四10中譴責的對日子、節期和月份的遵守。其他人則認為這是指異教徒對大自然力量的崇拜,以及猶太人在遵守週、年時實際上對它們所給予的尊崇。大多數現代解經家採用第二種解釋,認為聖保羅將「基督之前的世界宗教,特別是猶太教,描繪為一種初階宗教,或童年宗教,充滿外在的儀式和禮儀,所有這些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意義,但指向基督裡的成年時代」。這些系統(加四9)被描述為「軟弱無用」(參閱該處註釋)。在西二8中,這些「世上的初階」與「人的遺傳」並列,並與「哲學和虛空的欺騙」密切相關,亞歷山大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將其解釋為指希臘哲學。這裡的表達似乎包括了在聖靈時代、耶穌基督的福音之前,世界上所有盛行的宗教和哲學系統,這些系統都是預備性的。服從這些就是奴役。關於猶太儀式,我們讀到它「不過是飲食和各種洗禮,以及肉體的條例,加諸於他們,直到改革的時候」(來九10)。而拉比猶太教和大多數異教宗教系統的要求則更為繁重。屬世的] 不僅是感官的、物質的,與屬靈的相對;而且是透過各種系統涵蓋全人類的。
加拉太書 4:4 4. 時候滿足] 世界未成年時期結束,與加四3中「父親所定的時候」相對應。上帝所定的時間已到,人類對救贖的需求已充分證明。因此,上帝的永恆旨意和世界的預備,在道成肉身的聖子降臨中得以實現。上帝差遣祂的兒子] 在福音書中,特別是約翰福音中,我們的主用「那差我來的」來稱呼父。這暗示我們的主在道成肉身之前就已存在,祂「與上帝同在」(約一1)。生在律法以下] 翻譯為:由婦人所生,生在律法以下。至高上帝的兒子因此成為完全的人,是那要傷蛇頭的婦人的後裔(創三15),也是亞伯拉罕的後裔,萬國要因他得福(創廿二18)。
加拉太書 4:5 5. 我們的蒙福之主生在律法之下,祂不僅在祂最聖潔的生命中遵守了律法的一切誡命,而且在祂的死中,祂藉著承擔律法的刑罰,並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救贖出來,滿足了律法的條件;祂由婦人所生,成為人類的元首和代表,使我們在祂裡面可以成為上帝的兒子。或許更廣泛的譯法「在律法之下」是正確的,在這種情況下,救贖明確地包含了它所暗示的——全人類。兒子的名分] 人藉著收養成為上帝的兒子;基督藉著永恆的生殖成為上帝的兒子。
加拉太書 4:6 6. 為了證明這一點,如同在加三2中,聖保羅訴諸於他們自己的經驗。人本性上不敬畏上帝,更不會像對父親一樣向祂禱告。如果加拉太人心中有「聖靈的憑據」(林後一22;林後五5),這就是他們產業的保證(弗一14),證明他們是上帝的兒子。參閱羅八15-16(原文中使用的詞語完全相同,令人印象深刻):「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靈,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靈,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差遣] 與加四4中使用的動詞相同。父從自己差遣子和聖靈。祂兒子的靈] 「這個稱謂比任何其他稱謂都更適合這個場合。我們是上帝的兒子,因為我們領受了與祂獨生子相同的靈。」——加爾文(Calvin)。祂是基督的靈,因為祂被賜給基督(約三34),由基督差遣(約十五26),為基督作見證(同上)。呼叫] 一個表示懇切禱告的詞。在這裡,是聖靈在信徒心中代求(參閱羅八26);在羅馬書(同上)中,信徒自己呼叫「阿爸!父!」這並沒有矛盾,就像我們主在太十20中的應許一樣。「阿爸!父!」第一個詞是亞蘭文,意思是「父」。在另外兩段經文中也發現了相同的組合。從其中一段(羅八15)的使用來看,這段經文與我們面前的經文平行,無法推斷其來源。但從另一段(可十四36)我們得知,我們蒙福的主在客西馬尼園的痛苦中使用了這種稱呼形式。祂為何使用它,我們無法得知。當然,第二個詞不是祂(或福音書作者)添加來解釋第一個詞的。在重複這個詞語中,它同時表達了祂的信心和祂的孝順順服,我們得到了一個超越我們有限釋經的表達。那無瑕疵的靈魂,在十字架即將來臨的痛苦中,背負著世人罪孽的重擔,在言語中找到了宣洩,這些言語最為恰當,但(正如語言總是如此)不足以完全傳達內心最深層的感受。但我們觀察到,第一,這些話語是在深切的痛苦中說出的。痛苦是兒子名分的標誌。參閱來五7-8:「基督在肉身的日子,既大聲哀哭,流淚禱告,懇求那能救祂脫離死亡的主……祂雖然為兒子,還是因所受的苦難學了順從。」與來十二7:「你們若忍受管教,上帝就待你們如同兒子。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第二,在那個神秘而莊嚴的呼喊中,使用了一個猶太詞和一個外邦詞,提醒並向我們保證,在祂裡面,藉著祂的受難,我們猶太人和外邦人都能作為兒女親近父。
加拉太書 4:7 7. 論證的結論並非以教導方式陳述,而是透過其個人形式來強調,從「我們」轉向「你們」,再從「你們」轉向「你」。不再是奴僕] 更確切地說,不再受奴役(加四4)。那麼就是後嗣] 根據羅馬法,所有子女,無論兒子或女兒,都平等繼承,而根據猶太法,女性只有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繼承。參閱羅八17。藉著基督成為上帝的] 最有權威的讀法是「藉著上帝」。如果任何抄寫員面前有公認文本,他不太可能採用這種較不尋常的讀法。表達「藉著上帝」的含義與加一1相同。它與所有人類的努力或功勞形成對比,是藉著上帝的旨意和恩典。
加拉太書 4:8 回到遵守律法儀式的危險。8-11 8. 儘管如此,你們這些曾經是偶像崇拜者、不認識上帝的人,在認識真神之後,卻又轉回遵守儀式規條的系統?如果真是這樣,我擔心我在你們身上所付出的勞苦都白費了。加四8-9中強調的詞是「服事」、「受奴役」。原文中的動詞是相同的,但時態不同。「在你們歸信之前,你們是奴隸——你們還要回到奴役的狀態嗎?那時你們服事鬼魔——現在你們還要屈服於軟弱無用的小學的奴役嗎?」不認識上帝] 參閱帖前四5:「不認識上帝的外邦人。」他們可能從宇宙、傳統或直覺中對祂有所了解,但「他們不喜歡把上帝留在他們知識裡」(羅一28)。那些本來不是神的] 這些詞的順序,就否定詞的位置而言,在原文中是不確定的。採用和合本的譯法,我們解釋為「那些本來(實際上)不是神,而是鬼魔的」。然而,如果否定詞在句中更早出現,譯法將是「那些本來不是(不是真的,而只是名義上的)神」。如果保留前者,參閱林前十20,「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上帝。」如果採用後者,我們可以比較林前八5,「有稱為神的」。
加拉太書 4:9 9. 如今,你們既然認識了……也被認識了] 這裡譯為「認識」的詞,在原文中與加四8中譯為「認識」的詞不同。這裡它不僅指承認上帝的存在——更是指人對上帝品格的辨識和對祂權柄的認可;以及上帝對人的認可。在林前十三12中,相同的英文詞被用來翻譯希臘文中一個更強烈的動詞,修訂版(R.V.)的旁註將其等同於「完全認識」。更確切地說] 上帝在人認識祂之前就認識人——這是一個令人謙卑的思想。軟弱無用的小學] 參閱加四3的註釋。它們是「軟弱」的,無力賜予生命(來七18);「無用」(更確切地說,是「貧乏」),與「基督測不透的豐富」、藉著耶穌基督而來的恩典的豐富形成對比。
加拉太書 4:10 10. 或許這節經文應以疑問句讀作:「你們遵守……嗎?」或者,句子的結構可以從前一節繼續:「你們怎麼會轉向……,怎麼會遵守……呢?」你們遵守] 這節經文的全部意義取決於這個詞的含義。它由一個表示「遵守」的動詞和一個表示觀察的目的或方法是錯誤的介詞組成。這個簡單的動詞和相應的名詞在新約中通常用於好的意義,例如:「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約十四21),「割禮算不得什麼,不割禮也算不得什麼,只要守上帝的誡命就是了」(林前七19)。但複合詞從未如此使用。可三2;路六7;路十六1;路二十20;徒九24。關於名詞,參閱路十七20。聖保羅並非譴責「日子、月份、節期、年份」的遵守,而是譴責其錯誤的遵守。猶太基督徒可以繼續將它們作為神聖起源的聖潔習俗來遵守,但不能作為稱義的基礎。這些不應與基督在偉大救贖工作中分享。受這些初階的奴役會喪失福音的自由。外邦信徒從未受這些規條的約束,如果他們屈服於猶太化教師並服從猶太儀式的軛,他們就不再分享基督的自由。比較西二16,那裡譴責的不是簡單的遵守,而是為了救贖而要求遵守所涉及的奴役,以及因在基督完美的義上添加而對基督所造成的羞辱。參閱加五2的註釋。日子] 「安息日和禁食」。這裡顯然沒有免除遵守「第七日」的義務。「安息日的律法,即每週一天在上帝裡聖潔安息的律法(猶太教的第七日,基督教的第一日),與創造一樣古老,它建立在人的道德和生理構成之上,它在樂園中設立,在西乃山十誡中納入,藉著基督的復活奠定了新的基礎,並且是公共崇拜和人類福祉的絕對必要條件。」——沙夫博士(Dr Schaff)。聖保羅譴責的是以律法主義的精神遵守這一天,遵守拉比系統中瑣碎而幼稚的禁令,並將其視為在上帝面前的功德。月份] 以「新月」為標誌。參閱賽一13;民廿八11等,或者可能是「第七個月」(利廿三24及以下)。節期] 更確切地說,是季節,指持續數天的大型年度節日,如逾越節、住棚節等。年份] 每第七年是安息年,每第五十年是禧年。參閱利廿五2-17。
加拉太書 4:11 11. 我為你們害怕] 令人悲傷的想法,他為他們所付出的所有辛勞可能都白費了!這種結果的可能性軟化了他的語氣,當他想到自己的勞苦時,他會藉著他們對過去的記憶——他們「起初」如何接待他和他的信息——來呼籲他們。勞苦白費的想法一直是上帝忠實使者所面臨的試煉之一。以利亞(王上十九10;王上十九14)、以賽亞(賽五十三1)都是如此。這在聖保羅的書信中頻繁表達(林前十五14;加二2;腓二16;帖前三5)。很久以前所給予的保證(賽五十五11)仍然需要,並且仍然有效。
加拉太書 4:12-20 12-20. 個人呼籲 使徒現在發出一個充滿深情和懇切的個人呼籲。「弟兄們,我懇求你們,要像我一樣,擺脫儀式律法和猶太化教師的束縛,因為我曾像你們一樣。對你們這些外邦人、『沒有律法』的人,我成了『沒有律法的人』(林前九21),為要贏得你們歸向基督。那麼,就效法我的榜樣吧。」因為我成了] 更確切地說,我成了像你們一樣。我為了你們的緣故,放棄了許多我所珍愛的東西。你們一點也沒有虧負我] 這些話的確切含義尚不確定。或許我們應該將它們與緊接其前的內容聯繫起來。「我現在要求你們回報我的自我犧牲。我並非抱怨你們過去的行為。那值得稱讚,而非責備。」
加拉太書 4:13 13. 因肉體的軟弱] 更確切地說,如修訂版(R.V.)所譯:「因為肉體上的軟弱」,由於身體上的疾病。這種軟弱是什麼?大多數註釋家將其等同於「肉體上的刺」(林後十二7)。萊特富特主教(Bp Lightfoot,第169頁及以下)按時間順序列舉了早期和現代提出的不同猜測。它們是:(1) 某種身體疾病,(2) 迫害,(3) 肉體慾望,(4) 屬靈試煉,例如絕望的誘惑、魔鬼的褻瀆性暗示。最近的解經家又回到了對這種軟弱的最早觀點——即它是一種身體疾病。萊特富特主教推測它「屬於癲癇的性質」。在這種猜測和某種視力缺陷(或許是急性眼炎)之間,很難做出選擇。支持後一種猜測的經文並非決定性的,儘管它們的累積證據很強。萊特富特主教在第174頁註1中對它們進行了有趣的討論。起初] 可能指「前一次」,即我兩次訪問中較早的一次,記載於徒十六6。第二次或較晚的訪問記載於徒十八23。我們可以從使徒的語氣中合理推斷,前一次他並未打算在加拉太傳福音,但某種疾病(可能是急性疾病)將他滯留在那裡,儘管身體虛弱和疼痛——對他自己造成困擾,並不利於他的信息被接受——他仍然宣揚了他主的福音。
加拉太書 4:14 14. 我的試探] 正確的讀法可能是「你們的試探」。使徒的疾病是對他們信心的考驗。就像他的神聖主一樣,他沒有自然的「形狀和美貌」(林後十10),當這種自然的缺陷又加上身體的疾病時,他們很可能會問,這樣一位教師是否有資格獲得他們的接納。你們沒有輕看,也沒有厭棄] 非常強烈的表達,暗示這種疾病具有某種令人厭惡的特徵。厭棄] 幾乎等於「憎惡」。這個結構很簡單,「試探」被用來指構成它的「疾病」,而他們可能對這種疾病抱持輕蔑和厭惡。如同基督耶穌] 加拉太人無意識地實現了我們主的話:「接待你們的,就是接待我」(太十40)。
加拉太書 4:15 15. 你們當日所說的福氣在哪裡呢?] 最後三個詞不在原文中。它們是對第二人稱代名詞所有格的意譯(因此也是一種解釋)。這個所有格是表達名詞「福氣」的受詞還是主詞?這個名詞出現在羅四6。在這裡,它可能意味著「你們的福氣」(如和合本),即你們在接受因信稱義的福音,脫離律法行為時所經歷的福氣。或者,它可能意味著你們對我的讚揚。總體而言,前者更為可取,因為它與書信的總體論證相關。然而,後者也完全符合直接的上下文。你們的眼睛] 更確切地說,是你們的眼睛。有些人從和合本推斷聖保羅患有視力喪失。但重點不在「你們的」,而在「眼睛」。你們願意為我付出任何犧牲,以表達你們對我的熱心和愛戴。
加拉太書 4:16 16. 這樣,我成了……真理嗎?] 這句話的語氣是疑問句,而非形式。我告訴你們真理] 這可能指的是第二次訪問加拉太,當時猶太化者已開始在聖保羅的歸信者中散播錯誤和不和的種子。他說「我告訴」,而不是「我曾告訴」,因為他的教導沒有改變。真理永遠是獨一無定的。
加拉太書 4:17-18 17, 18. 聖保羅將自己的教導的簡樸與假教師所驅動的黨派精神形成對比。他們熱切地追求你們] 這句話很突然,沒有指明人名;儘管聖保羅顯然心裡想著加一7中提到的人。表達「熱切地追求」對普通讀者來說不太容易理解。這個動詞,在同一節經文中譯為「追求」,在新約中頻繁用於指人或事物。它最初的意思是感到或表現出熱心、嫉妒或羨慕。從這個意義上,很容易過渡到「熱切渴望」、「討好」、「設法贏得或說服」的意義。聖保羅以好的和壞的意義使用這個詞,例如林前十二31中譯為「切慕」,即渴望,以及林前十三4「愛是不嫉妒」。這裡的意思是「他們設法將你們爭取到他們自己的黨派」。錯誤必須透過傳教和黨派精神來維持和傳播。整段經文可以意譯為:「他們設法將你們爭取到他們自己的黨派,但動機不純正,不,他們會將你們排除在我的影響之外,希望你們能回報他們對你們歸附的渴望。但讓我提醒你們,這種渴望只有在動機純正、目標良好時才值得稱讚。在這種情況下,它總是好的。當我與你們同在時,我設法將你們贏得歸向基督,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現在我們分開了,情況仍然如此。」這引出了接下來溫柔而悲傷的責備。為了支持這種對聯繫和思路的看法,我們可以比較聖保羅的話,林後十一2:「我為你們心裡焦急(我渴望贏得你們,不是出於黨派精神或個人目的,而是)以神聖的焦急(或渴望)。」真愛總是嫉妒的。他們要排斥你們] 有些抄本讀作「我們」而非「你們」。意義相同。這似乎暗示猶太化者曾試圖誘使加拉太歸信者正式放棄對聖保羅的效忠。
加拉太書 4:19 19. 在前一節中,比喻似乎取自夫妻之愛(參閱林前十一2-3)。現在它變成了母親分娩的比喻。我的小孩子們] 一種表達極大溫柔的稱呼,約翰常用,但保羅只在此處使用。這節經文可能是前一節的延續。但最好將其視為一個呼語,並將加四20開頭的連接詞「但」(參閱註釋)視為從加四18恢復思路。再次] 這在他們歸信時首次發生。直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裡] 基督住在信徒靈魂中是他們新生命的原則。在墮落之後恢復這一點,對使徒來說是一項深切焦慮的任務。加爾文(Calvin)在此看到基督教事工功效的例證。上帝將祂自己藉著聖靈的能力,透過人的工具所完成的工作,歸因於祂的僕人。
加拉太書 4:20 20. 我願] 更確切地說,「但是,說到同在,我現在希望能與你們同在。」和合本中未表達的「但是」將這節經文與加四18連接起來,他在那裡提到了他在加拉太的同在。改變我的聲音] 大多數註釋家將此理解為 (1) 調整我的言辭以適應你們的要求,如果我在現場,我就可以做到;或者 (2) 將我的語氣從嚴厲改為溫和。伍德先生(Mr Wood)主張不同的解釋。他認為聖保羅寫這封書信的意圖是「藉著別人的聲音,他可以毫不遲延地對他們說話」。他將「同在」理解為「靈裡的同在」,如林前五3。選擇在第一和第二種解釋之間,其中或許第一種更為可取。我為你們心裡作難] 更確切地說,我為你們感到困惑,如修訂版(R.V.)所譯。
加拉太書 4:21 21-31. 兩個聖約的寓言,指出唯有在基督裡才有自由 21. 最後的論證是訴諸聖經,訴諸加拉太人渴望服從的律法。如果他們願意聽從律法的教導,他們就會聽到律法宣告自己不如福音,其兒女的奴役與那些藉著信耶穌基督而成為上帝兒女並承受應許之人的自由相比。加爾文(Calvin)說,聖保羅在這些經文中運用了一個非常美麗的例證來闡明他一直堅持的教義,但如果僅僅作為一個論證來看,它並沒有很大的力量。但他似乎忘記了論證的說服力與受眾的思維習慣有關。我們主所使用的一些論證對我們來說似乎沒有說服力,因為我們很難將自己置於聽祂說話的猶太人的位置。對他們來說,祂的話語帶來了確信,或者至少沒有引起反駁,例如路十一47-48;太廿二31-33;太廿二41-46。在律法之下] 或許是「在(即受制於)律法之下」,指律法規條,其意義比這裡指摩西五經的「律法」更廣泛、更不確定。聖保羅採用了舊約聖經中眾所周知的猶太人劃分方式:律法(或摩西五經)、先知書、聖卷(或其餘聖經)。你們豈不聽見嗎?] 或是「你們豈不聽從它的教導嗎?」或是「它豈不是在你們耳中被誦讀嗎?」(徒十五21)。有些抄本讀作「你們豈不讀律法嗎?」,即在會堂中大聲誦讀?參閱路四16-17。第一種解釋可能是其含義。
加拉太書 4:22 22. 經上記著] 這並非引用任何特定經文。「聖經記載著」。一個使女] 字面意思是「那使女」,夏甲;同樣,「那自主的婦人」,撒拉。夏甲是亞伯拉罕家中的埃及奴隸。上帝曾應許亞伯拉罕,萬國要因他的後裔得福,撒拉因應許的實現延遲而心急,便將夏甲作為妾給了她的丈夫。這導致了以實瑪利的出生(創十六1-3;創十六15)。十三年後,主應許亞伯拉罕將藉著撒拉生一個兒子,當時撒拉已過了生育年齡。這在以撒的出生中得以實現。這個敘述中顯著的對比特徵,在預表中有其對應:使女和她的兒子。自主的婦人和她的兒子。按自然規律出生(「按著肉體」)。超乎自然規律出生,「藉著應許」。以實瑪利,生為奴隸。以撒,生而自由。夏甲和她的兒子被趕到曠野。撒拉和她的兒子留在家中。與這些相對應的是:在西乃山所賜的舊約(或舊約時代)。新約,即福音。地上的耶路撒冷。天上的耶路撒冷。生而為奴。靈裡重生得自由。逼迫者。受逼迫者。被逐出。承受產業。
加拉太書 4:24 24. 這都是寓意] 更確切地說,「現在所有這些事都可以被視為一個寓意」。這些事實是歷史性的,但它們是預表(林前十11),旨在教導偉大的屬靈真理,並且它們在福音時代的(同樣是歷史性的)事實中有其對應。我們通常將寓言視為虛構的敘事。它可能是這樣,例如班揚(Bunyan)的《天路歷程》;但聖保羅的語氣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不同意猶太人普遍認為創世記中的敘事是歷史性的觀點[29]。[29] 約翰遜博士(Dr Johnson)將寓言定義為「一種比喻性的論述,其中所意圖的與字面意義上的詞語所包含的不同」。從他給出的例子來看,他似乎將其與「隱喻」混淆了。因為這兩個婦人就是兩個約] 更確切地說,「因為這兩個(婦人)就是兩個約(或兩個時代)」。一個是出於西乃山] 「一個出於西乃山」。我們本來會預期:「另一個出於錫安山,與天上的耶路撒冷相對應,生出自由的兒女,這就是撒拉」;但接下來的解釋性子句打斷了結構,該結構在加四26中恢復:「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生子為奴] 更確切地說,生出為奴的兒女。這就是夏甲] 「這就是(由)夏甲(所預表的)」。
加拉太書 4:25
25. 本節第一子句的讀法、結構和意義均不確定,並引發了相當多的討論。「夏甲」(Hagar)一詞的真確性存疑。若保留此詞,其意義將是:「因為(或,另有抄本讀作:『現在』)這個詞『夏甲』是亞拉伯的西乃山所用的名稱」,因此它代表了位於亞拉伯的西乃山,那是夏甲逃往之地,也是其後裔居住之處。「『夏甲』(Hagar)一詞在阿拉伯語中意為『岩石』,有些權威人士告訴我們,西乃山因此被阿拉伯人如此稱呼。」(Conybeare and Howson)。但最好省略此詞,其意義將是:「因為西乃山在亞拉伯」,那是以實瑪利後裔(即婢女的後代)的國家。無論如何,此子句是插入語,其後的詞語指涉前一節的夏甲:「這就是夏甲(因為西乃山位於亞拉伯——以實瑪利人的國家),它(聖約)與耶路撒冷等相應。」「並與之相應」(and answereth):「屬於同一類別或範疇,與之對應」,參閱加 4:22 的注釋。現今的耶路撒冷(Jerusalem which now is):在此,由於加上了「與她的兒女」(comp. 太 23:37)這短語,顯然耶路撒冷代表了整個猶太民族,從國家層面而言。它所對比的並非如預期般是「將來的耶路撒冷」,而是「從上而來的耶路撒冷」;但這種對立並未減弱。天上的耶路撒冷(來 12:2)與預言異象中的「新耶路撒冷」(啟 21:2)是同一回事,它甚至現在就是每個真正信徒的城市和家園(腓 3:20)。它在天上(或上方),直到神所揀選之人的數目滿足,然後它將「從神那裡從天而降」,不像婢女和被棄者,而是「像新婦妝飾整齊等候丈夫」。並為奴(and is in bondage):這可能指每個猶太人作為猶太人所受的律法上的束縛。但耶路撒冷當時在字面上是一座被征服的城市,受羅馬帝國的權力管轄。
加拉太書 4:26
26. 我們眾人的母(the mother of us all):或許我們應當按照修訂版(R.V.)讀作「我們的母」(our mother),其中「我們的」(our)當然是強調語。參閱加 4:31。
加拉太書 4:27
27. 因為經上記著說(For it is written):此引文完全取自七十士譯本(LXX)以賽亞書 54:1。我們必須將「不生育的」(barren)理解為撒拉,她是福音時代的預表。基督的教會在早期雖微小且受迫害,但現在卻比猶太教會所能誇耀的「兒女更多」。那「有丈夫的」(She which hath an husband)(更確切地說,是「那丈夫的」)是指夏甲,她在丈夫的婚姻關係中取代了撒拉的位置。她代表了猶太民族,從國家和教會層面而言,並曾一度享有神特別的恩寵——這種與神的關係在舊約中常被描述為夫妻關係。聖保羅使用以賽亞書這段經文,絲毫不影響其主要指涉以色列從流亡和壓迫中得蒙應許的救贖。那些忽視或否認舊約預言之主要和字面應驗的人,無形中削弱了對其屬靈和最終應驗之盼望(或信念)的基礎。
加拉太書 4:28
28. 前一節是插入語。其連接是:「從上而來的耶路撒冷是我們的母……我們弟兄們,正如以撒一樣,是應許的兒女,而非按著肉體的。」這與加 3:29 所得出的結論相同。
加拉太書 4:29
29. 在創世記 21:9-10 中,我們讀到:「撒拉看見埃及人夏甲給亞伯拉罕所生的兒子戲笑。就對亞伯拉罕說:『把這婢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這婢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產業。』」這裡沒有具體提及迫害。但除了侮辱是迫害的一種形式——當仇恨的精神因法律或缺乏機會而無法公開施暴時,它便以此形式表達——根據猶太傳統,以實瑪利實際上曾攻擊以撒。這種敵意也由他們的後裔延續下去。哈迦利人(Hagarenes 或 Hagarites)在以色列的敵人中被提及三次,見代上 5:10;代上 5:19;詩 68:7。現今也是如此(even so it is now):比較我們主的話(約 15:20),「他們若迫害了我,也要迫害你們。」聖保羅可以從自己的經驗說出這話。參閱提後 3:11,他在談到自己所忍受的迫害後,補充說:「不但如此,凡立志在基督耶穌裡敬虔度日的,也要受迫害。」從使徒行傳我們得知,這些迫害的主要發起者是猶太人,他們對拉比體系的狂熱執著,激發了他們對福音和傳福音者的深切仇恨。在教會的後續歷史中,聖保羅的話語以血書寫,處處可見其例證。但對於那些為真理受苦的人來說,這些迫害是得救的明顯憑據,而且是出於神的(腓 1:28)。它們是「主耶穌的印記」,是兒女身份的證明,是自由的徽章,是產業的保證。
加拉太書 4:30
30. 這裡沒有任何內容支持拉比關於撒拉是女先知的觀念。聖經只是記載了她的話語,並告訴我們神如何吩咐亞伯拉罕遵從她的要求(創 21:12)。不可承受產業(shall not be heir):應譯為「絕不承受產業」。猶太教與基督教——靠行為得救與因信心稱義——律法與福音——是徹底且永遠無法調和的。
加拉太書 4:31
31. 這樣(So then):譯為「所以」(wherefore)更佳。這個結論是從前面整個論證中得出的。它斷言我們在基督福音裡的自由——脫離律法的咒詛,脫離儀式規條的軛,脫離罪惡和撒旦的捆綁,脫離邪惡良心的重擔——這是「神兒女榮耀的自由」的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