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出埃及記 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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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合和本 出埃及記 第30章

1「你要用皂莢木做一座燒香的壇。

2這壇要四方的,長一肘,寬一肘,高二肘;壇的四角要與壇接連一塊。

3要用精金把壇的上面與壇的四圍,並壇的四角,包裹;又要在壇的四圍鑲上金牙邊。

4要做兩個金環安在牙子邊以下,在壇的兩旁,兩根橫撐上,作為穿槓的用處,以便抬壇。

5要用皂莢木做槓,用金包裹。

6要把壇放在法櫃前的幔子外,對着法[櫃]上的施恩座,就是我要與你相會的地方。

7亞倫在壇上要燒馨香料做的香;每早晨他收拾燈的時候,要燒這香。

8黃昏點燈的時候,他要在耶和華面前燒這香,作為世世代代常燒的香。

9在這壇上不可奉上異樣的香,不可獻燔祭、素祭,也不可澆上奠祭。

10亞倫一年一次要在壇的角上行贖罪之禮。他一年一次要用贖罪祭牲的血在壇上行贖罪之禮,作為世世代代的定例。這壇在耶和華面前為至聖。」

1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2「你要按以色列人被數的,計算總數,你數的時候,他們各人要為自己的生命把贖價奉給耶和華,免得數的時候在他們中間有災殃。

13凡過去歸那些被數之人的,每人要按聖所的平,拿銀子半舍客勒;這半舍客勒是奉給耶和華的禮物(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14凡過去歸那些被數的人,從二十歲以外的,要將這禮物奉給耶和華。

15他們為贖生命將禮物奉給耶和華,富足的不可多出,貧窮的也不可少出,各人要出半舍客勒。

16你要從以色列人收這贖罪銀,作為會幕的使用,可以在耶和華面前為以色列人作紀念,贖生命。」

17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8「你要用銅做洗濯盆和盆座,以便洗濯。要將盆放在會幕和壇的中間,在盆裏盛水。

19亞倫和他的兒子要在這盆裏洗手洗腳。

20他們進會幕,或是就近壇前供職給耶和華獻火祭的時候,必用水洗濯,免得死亡。

21他們洗手洗腳就免得死亡。這要作亞倫和他後裔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22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3「你要取上品的香料,就是流質的沒藥五百[舍客勒],香肉桂一半,就是二百五十舍客勒,菖蒲二百五十舍客勒,

24桂皮五百舍客勒,都按着聖所的平,又取橄欖油一欣,

25按做香之法調和做成聖膏油。

26要用這膏油抹會幕和法櫃,

27桌子與桌子的一切器具,燈臺和燈臺的器具,並香壇、

28燔祭壇,和壇的一切器具,洗濯盆和盆座。

29要使這些物成為聖,好成為至聖;凡挨着的都成為聖。

30要膏亞倫和他的兒子,使他們成為聖,可以給我供祭司的職分。

31你要對以色列人說:『這油,我要世世代代以為聖膏油。

32不可倒在別人的身上,也不可按這調和之法做與此相似的。這膏油是聖的,你們也要以為聖。

33凡調和與此相似的,或將這膏膏在別人身上的,這人要從民中剪除。』」

34耶和華吩咐摩西說:「你要取馨香的香料,就是拿他弗、施喜列、喜利比拿;這馨香的香料和淨乳香各樣要一般大的分量。

35你要用這些加上鹽,按做香之法做成清淨聖潔的香。

36這香要取點搗得極細,放在會幕內、法[櫃]前,我要在那裏與你相會。你們要以這香為至聖。

37你們不可按這調和之法為自己做香;要以這香為聖,歸耶和華。

38凡做香和這香一樣,為要聞香味的,這人要從民中剪除。」

# 出埃及記 第30章

第30–31章內容:—香壇,出30:1-10;公共事奉的維持,出30:11-16;銅洗濯盆,出30:17-21;聖膏油的配方,出30:22-23;香的配方,出30:24-38;指定比撒列和亞何利亞伯建造或主要負責建造會幕及其附屬物,出31:1-11;遵守安息日,出31:12-17;摩西從神那裡領受兩塊石版,準備下山,出31:18。除了出31:18b之外,所有內容都屬於祭司文獻(P)。然而,有充分理由認為它不屬於P的原始部分,而是屬於P的後期和次要層次(P2[211]),在《五經》的其他部分也有此類跡象。令人驚訝的是,香壇的重要性似乎應在第25章中佔有一席之地,卻首次在出30:1-10中提及,位於會幕其他聖器之中,此時關於會幕的指示似乎已完成,並以出29:43-46中耶和華將居住在如此建造的聖所中的應許莊嚴結束:甚至在出26:34f.,定義聖器在會幕中位置的地方,也未提及香壇。在出30:10中,規定每年要在其上行贖罪之禮;但在《利未記》第16章,詳細描述贖罪日儀式的地方,卻找不到此類儀式的記載;而且整章只提及一個祭壇,就是燔祭壇(關於第18節,參見Dillm.和Keil,他們都同意第16b-18節的儀式順序表明這裡指的是燔祭壇)。此外,有許多經文將燔祭壇稱為「祭壇」,這似乎暗示沒有其他祭壇(例如第27-29章;利1-3,5-6,8,9,16)。因此,似乎在P的原始立法中所描繪的會幕中,並沒有香壇(香是在香爐或香盒中獻的,利10:1;利16:12,民16:6-7等),而且提及香壇的這些經文(出30:27,出31:8,出35:15,出37:25,出39:38,出40:5;出40:26,利4:7;利4:18,民4:11),或將出27:1等的「祭壇」稱為「燔祭壇」(如出30:28,出31:9,出35:16,出38:1,出40:6;出40:10;出40:29,利4),或「銅祭壇」(出38:30,出39:39),都屬於P的次要層次。第30-31章中處理的其他主題,要麼自然會出現在附錄中,要麼(令人驚訝地)會引起類似的困難。例如,在出29:7(參29),利8:12中,膏抹儀式僅限於大祭司(亞倫):在出30:30中,它擴展到祭司(他的「兒子們」)。同樣的擴展也出現在出28:41,出40:15,利7:36;利10:7,民3:3。然而,膏抹儀式最初被認為僅限於大祭司,似乎得到了「受膏的祭司」這一稱謂的證實(利4:3;利4:5;利4:16;利6:22;參利16:32;利21:10;利21:12,民35:25),如果祭司普遍受膏,這個稱謂將失去任何獨特的意義。[211] P的次要層次(見p. xii頂部;pp. 328f., 378)。

出埃及記 30:1 1. 香] 希伯來文 **קְטֹרֶת**(qetoreth),「馨香的煙」(見出29:13),根據上下文,可能指從動物祭物中升起的「馨香的煙」(詩66:15;或許在早期文獻中通常如此,申33:10,撒上2:28,賽1:13),或從「香」中升起的馨香的煙(在P和《歷代志》中總是如此)。

出埃及記 30:1-10 1–10. 香壇:其建造和位置(第1-6節),及其用途(第7-10節)。1–6(參出37:25-28,出40:26)。香壇要用皂莢木製造,包上精金,長寬各一肘(約1.5英尺),高二肘(約3英尺);其上角要有四個角(參出27:2);周圍要有金邊或金飾,可能靠近頂部;在金飾下方,相對的兩邊要有兩個金環,用來穿槓抬壇。它要放在聖所裡,直接在施恩座前面。在塔納克(Taanach)發現了一個非凡的香壇,上面裝飾著獅子和複合動物形象(見作者的Schweich Lectures,p. 84f.,附插圖);但它與這裡描述的祭壇沒有相似之處。

出埃及記 30:2 2. 角等] 見出27:2;另,關於「與壇一體」,見出25:31。在出30:10,利4:7;利4:18所規定的情況下,贖罪祭的血要灑在這壇的角上。

出埃及記 30:3 3. 精金] 見出25:3。由於除了底部之外,整個壇都包上金,它也被稱為金壇(出39:38,出40:5;出40:26,民4:11)。四面] 希伯來文「牆壁」:銅祭壇也是如此,利1:15;利5:9。一圈] 一個邊緣或飾條:見出25:11,並參出25:24。

出埃及記 30:4 4. 在壇的兩旁] 即在其側翼或兩邊,這是希伯來文中「肋骨」常見的轉喻義(見出25:12)。這些詞語與接下來的「在壇的兩邊」似乎是贅述;要麼它們是因回憶起出27:12而錯誤地出現在這裡,要麼(Di.)這個表達指的是兩邊的極端末端,靠近角落。兩邊] 不像第3節,而是指「邊」的常用詞,出26:13等。

出埃及記 30:4-5 4, 5. 環和皂莢木槓,用於搬運祭壇,如同約櫃(出25:12-15)、陳設餅桌(出25:26-28)和銅祭壇(出27:4-7)的情況。

出埃及記 30:5 5. 參出25:13;出25:28,出27:6。

出埃及記 30:6 6. 幔子] 見出26:31;出26:33。在] 「在前面」(如同出27:21使用相同的希伯來文)會更清楚:然後可以用「在……前面」代替「在……之前」(兩次)。法櫃] 即寫在兩塊石版上的誡命:見出25:16。我要在那裡與你相會] 參出25:22,出29:42。

出埃及記 30:7 7. 燒] 準確地說,是使之散發(或製成)馨香的煙,如出29:13(見註釋)。香料] 見第34節。他收拾燈的時候] 參出27:21。

出埃及記 30:7-10 7–10. 大祭司每天早晚兩次在壇上燒香,早上是從燈臺上取下燈盞修剪時,晚上是放回並點亮時。每年一次要用贖罪祭的血(利16:15-19)塗抹其角,為壇贖罪。

出埃及記 30:8 8. 點] 安裝:見出25:37。黃昏] 兩黃昏之間,如出29:39:見出12:6。常獻的] 最好譯為「持續的」:這個表達是固定的;見出29:42。在耶和華面前] 如出29:25,在祭司律法中經常出現。

出埃及記 30:9 9. 這壇要專門用於獻香,而且所獻的香必須是按照規定的配方(第34節及以後)製成的。別樣的] 即不合律法的,未經授權的;參「凡火」,利10:1,民3:4;民26:61。比較出29:33;並見DB. iv. 623。

出埃及記 30:10 10. 每年為壇行一次贖罪之禮。這條律法預設了《利未記》第16章(該章規定了年度贖罪日的儀式),因此比它晚。利16:16;利16:18;利16:20規定了為聖所、會幕和燔祭壇行贖罪之禮,但沒有為香壇規定:本節彌補了這一不足。在壇的角上] 藉著將贖罪祭的血(利16:5;利16:15-19為百姓獻的公山羊的血)塗抹在上面:參利4:7;利4:18。邊註「為」可以忽略。為壇] 為了像其他聖物一樣,保持其理想的聖潔:參出29:36,附註。至聖] 見出29:37。贖罪] 無論在此處還是其他地方,將 **כִּפֵּר**(kipper)譯為「行挽回祭」會更好,而將其派生詞譯為「挽回祭」等(參出25:17建議將 **כַּפֹּרֶת** 譯為「施恩座」):這不僅是該詞的本意,而且 **כִּפֵּר** 及其派生詞在七十士譯本(LXX)中通常由 **ἱλάσκομαι**,**ἱλασμός** 等表示,這些詞在新約中被譯為「(行)挽回祭」(羅3:25;約壹2:2;約壹4:10;來2:17 RV):當兩個對應的詞在舊約中譯為「贖罪」,在新約中譯為「挽回祭」時,舊約和新約之間的一個重要聯繫就此喪失了(請注意,在新約中,「贖罪」在欽定本(AV)羅5:11中僅出現一次,修訂本(RV)譯為「和好」;在修訂本中從未出現)。關於希伯來術語的意義和用法的更詳細討論,必須參考《利未記》第4章的註釋,以及作者在DB.中的文章《挽回祭》;另見H. M. P. Smith在《聖經世界》(芝加哥)1908年1月、2月、3月號中的文章。在此只能簡要解釋,**כִּפֵּר** 有兩種應用:(1) 以人為主體,表示平息或行挽回祭,出32:30(見註釋),創32:20,撒下21:3(參被動語態,隱含主體為某行為或儀式,撒上3:14,申21:8b,賽6:7;賽22:14;賽27:9,箴16:6);在P中也是如此,主體總是祭司,或(罕見地)祭物,而達成挽回祭的手段通常是獻祭(如出29:36-37,利1:4),但偶爾是其他行為或獻祭(如下文第15、16節,民25:13:詳情見DB. iv. 130);(2) 以神為主體,表示施恩(英文譯本:施憐憫,赦免等),對待犯罪者(申21:8a,申32:43,結16:63,代下30:18)或罪行(耶18:23,詩65:3;詩78:38;詩79:9,但9:24)。**כִּפֵּר** 的實際意義和用法可以從舊約本身確定(見DB. l.c.)。然而,它最初的意義是否如過去所認為的那樣是(阿拉伯語)「遮蓋」,或(敘利亞語)「擦去」,則非常可疑。在亞述語 **kapâru** 中,它似乎主要指「移除」;**kuppuru** 則指「從人或物中移除儀式上的不潔」;這個詞似乎以儀式潔淨的意義進入希伯來語,並在那裡發展,以表達儀式上潔淨(罪)、宣告潔淨、移除罪孽或冒犯的原因、平息等概念。見Langdon, Exp. Times, 1911年4月,p. 320 ff.;參Zimmern, KAT.3[212] 601 f. [212] Die Keilinschriften und das A T., 1903, by H. Zimmern (pp. 345–653) and H. Winckler (pp. 1–342)。11–16(參出38:24-31)。人口普查時的生命贖價。當進行人口普查時,每個人都要向耶和華繳納半舍客勒(銀子)作為生命的贖價,以免百姓中爆發「瘟疫」:這筆稅款的收入將用於維持聖所的日常事奉。這條律法制定時,當時可能流行一種普遍的信仰,認為人口普查對被點算者的生命是危險的(參撒下24章),無論是因為它可能導致自滿和驕傲的情緒,還是因為它傾向於將個人的罪惡和不完美突出地呈現在神面前:因此,社區中每個成年男子都要為自己的生命支付「贖價」(出21:30),藉此他彷彿為自己買回生命,並確保其免於死亡的危險。東非的加拉人(Gallas)相信點算他們的牛群會阻礙牛群的增長;而拉普人(Lapps),至少以前,不願點算自己,因為害怕隨之而來的大量死亡(Frazer,p. 174,引自出23:19b的卷宗)。阿拉伯人也不願點算他們部落的帳篷、騎兵或牲畜,以免發生不幸(Burckhardt, Travels, p. 74f.)。在代下24:6;代下24:9(在《歷代志》作者添加到王下12:7-9原始敘述中的兩段經文中),記載了這裡徵收的稅款是由約阿施強制執行的——儘管顯然不是在人口普查時。

出埃及記 30:12 12. 你要按以色列人總數] 民1:2;民1:49也是如此。數點……數點] 這個動詞字面意思是「探訪」(即查看有多少人),也就是檢閱、點名、檢查。第13、14節,民1:3;民1:19,以及《民數記》1-4、26章中經常出現;撒下18:1;撒下24:2。為自己的生命作贖價] 即為他的生命(「生命」作為生命的所在,如出21:23;出21:30,並經常如此):在出21:30中,「贖價」(**כֹּפֶר**,kopher)指生命的代價,見該處註釋。免得他們中間有災殃(出12:13)等] 參民8:19。

出埃及記 30:13 13. 凡經過點數的] 即在點算官員面前經過,到那些被點數並站在另一邊的人。參「經過」(指被點算的羊)利27:32,耶33:13;以及撒下2:15希伯來文。半舍客勒] 不是希伯來文「半」的常用詞;在《六經》中,僅在P中出現11次,其他地方僅出現4次。出30:15;出30:23,出38:26也是如此。聖所的舍客勒] 出38:24-26,利5:15;利27:3;利27:25,民3:47;民3:50;民3:7(14次),出18:16†(皆為P)。顯然是指某種標準(銀)「舍客勒」:具體是什麼尚不確定。有人認為是指在聖所中保存的足重(與常用磨損的舍客勒相對)的標準(銀)舍客勒。或者,由於這個表達可以同樣恰當地,甚至更恰當地譯為「聖舍客勒」(七十士譯本 **σίγλος ὁ ἅγιος**),而且《密示拿》(Bekhôrôth viii. 7)明確規定「所有按聖舍客勒支付的款項都必須用推羅(即腓尼基)貨幣支付」,其中銀舍客勒重224格令,它可能(Kennedy, DB. iv. 422; G. F. Hill, EB. Shekel, § 5)指古希伯來銀舍客勒(其重量與腓尼基銀舍客勒相同),之所以稱為「聖」,是因為它是支付聖殿稅的傳統標準(詳情見ll.cc.)。一個224格令的銀舍客勒比一個英國半克朗重6格令:按目前銀價(每盎司2先令3便士),它約值1先令1便士。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同樣的定義再次出現在利27:25,民3:47;民18:16;以及結45:12(指他的舍客勒,儘管未稱為「聖」)。**גֵּרָה**(gerah,僅在這些經文中出現)被七十士譯本譯為 **ὀβολός**,被昂克羅斯譯本(Onk.)譯為 **מָעָה**,也等於一個奧波勒(obol),其在公元前4-3世紀的重量約為11.21格令:這將使「聖」舍客勒(=20季拉)約為224.2格令。後來每年半舍客勒的聖殿稅(太17:24 RV:希臘文 **τὰ δίδραχμα**,「雙德拉克馬」)最終是基於這段經文。德拉克馬值6個奧波勒:而雙德拉克馬(=12個奧波勒)被視為半舍客勒(=10個奧波勒)的等值:參DB. iii. 422b, 428b; EB. iv. 4446, 4786。供物] 奉獻,希伯來文 **תְּרוּמָה**(terumah)(見出25:2);這裡指從一個人的全部財產中為聖潔目的徵收的奉獻,或者,為了保留原始的比喻,從中取出的奉獻。第14、15節也是如此。

出埃及記 30:14 14. 從二十歲以外的] 即從成年開始。

出埃及記 30:15 15. 富人和窮人都要同樣奉獻,因為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的地位相同。

出埃及記 30:16 16. 為會幕的使用] 即為維持會幕的日常敬拜、早晚獻祭等。這裡不能指建造聖所的工作;因為 (1) 這條命令是普遍性的(當你數點總數時,等等),而不是具體性的(你應當數點,等等);而且 (2) 即使假設它是具體性的,根據P的記載,第一次人口普查是在《民數記》第1章中進行的,那次普查(第1節與出40:2;出40:17比較)發生在聖所建成並豎立一個月之後。作以色列人的紀念] 為了讓耶和華不斷記念他們為生命所付的贖價:參出28:12;出28:29,民10:10;民31:54。

出埃及記 30:17-21 17–21. 銅洗濯盆(參出38:8,出40:30)。這是供祭司在進入會幕或獻祭前洗手洗腳用的:它要放在院子裡,在會幕前面,在會幕和(銅)祭壇之間。這個洗濯盆的形狀和尺寸沒有規定。在所羅門的聖殿裡有十個洗濯盆,每個都很大,用於同樣的目的(王上7:38f.)。

出埃及記 30:18 18. 你要製造] 希伯來文「你也要製造」。銅] 青銅或紅銅,一貫如此:見出25:3。根據出38:8,這種金屬是從「在會幕門口伺候的婦人」的鏡子中取得的(見註釋)。座] 某種基座,洗濯盆置於其上。

出埃及記 30:20 20. 免得他們死亡] 參出28:35,附註。

出埃及記 30:21 21. 作永遠的定例] 見出12:14,和出28:43。22–33(參出37:29a)。聖膏油。要預備一種芳香油,將橄欖油與(可能)沒藥、肉桂、香蔗和桂皮的精華按規定比例混合;並用它膏抹會幕及其附屬物,以及亞倫和他的兒子們,作為奉獻給耶和華的標誌。如此預備的油要專門用於聖潔目的。

出埃及記 30:22 22. 耶和華又曉諭摩西說] 希伯來文「耶和華又說」。

出埃及記 30:23 23. 你要取] 你(強調),取:參出27:20。香料] 如示巴女王和其他人帶給所羅門的(王上10:2;王上10:10;王上10:15),並為希伯來人所珍視的(歌4:10;歌4:14;歌4:16;歌5:13;賽39:2)。關於「上等的」(即最好的),參歌4:14,結27:22;關於這裡的希伯來文慣用語,見G.-K. § 131d。流質的沒藥] 參歌5:5;歌5:13,同樣暗示液體。然而,現代的「沒藥」(產自生長於葉門和東非的沒藥樹,Balsamodendron Myrrha)是固體,且幾乎沒有香氣:希伯來人的液體 **מֹר**(mor)似乎是現在所稱的「麥加香脂」(Balsam of Mecca),一種「綠色混濁的糖漿狀液體,具有非常宜人的氣味,有點像迷迭香油」,產自香脂樹(Balsamodendron opobalsamum),這種樹在阿拉伯沿海地區大量生長,在古代耶利哥尤其以其聞名(見Sir W. Thiselton-Dyer在EB.中的文章《香脂》:文章《沒藥》較簡短)。五百舍客勒] 可能約16磅(DB. iv. 906a)。香肉桂] 肉桂也出現在箴7:17,歌4:14,啟18:13†。現代肉桂是樟科植物錫蘭肉桂(Cinnamomum zeylanicum)的芳香內皮,產自錫蘭。然而,古代的肉桂來自中國南方(印度人、波斯人和阿拉伯人稱之為中國木),可能就是桂皮(Cinnamomum cassia)(見EB. s.v.)。「希臘人和羅馬人將肉桂用作香膏:稀有的肉桂深受他們珍視(Theophr. plant. ix. 7; Diosc. i. 13; Martial iv. 13. 3);肉桂香膏非常昂貴(Plin. xiii. 2; Athen. p. 439, 690)」(Kn.)。「香」肉桂將是最好的肉桂:還有其他種類的肉桂,其香氣較差(Diosc. l.c., Theophr. ix. 5,引自Kn.)。香菖蒲] 最好譯為「香蔗」(這個詞是希伯來文「蔗」或「蘆葦」的常用詞),其他地方稱為「從遠方來的佳美的甘蔗」(耶6:20),或單獨稱為「甘蔗」,賽43:14,結27:19,歌4:14:古典作家所說的 **κάλαμος ἀρωματικός**,calamus odoratus,「來自印度(參耶利米書中的『遠方』),既用作香料也用作藥材(Diosc. i. 17),也用作香膏的成分(Theophr. ix. 7, Plin. xiii.2, xii. 48)」(Kn.)。它可能就是現在印度所稱的檸檬草(參NHB. 439; DB. iv. 213a)。參亞述儀式,EB. iv. 4123。

出埃及記 30:24 24. 桂皮] 結27:19†:希伯來文 **קִדָּה**(qiddah),可能與Diosc. (i. 12) 所說的一種 **κασσία** 相同;拉丁通行本(Vulg.)譯為 cassia。詩45:8†中的詞不同(**קְצִיעוֹת**,qetsi‘oth,刮下的東西,即刮下或磨碎的樹皮);但無疑指相同或相關的物質。古代的 **κασσία**,cassia(Theophr. ix. 5; Plin. xii. 19)可能與現代的「桂皮」相同,即一種肉桂樹的內皮,剝下並在陽光下曬乾,產於南印度和馬六甲,產出劣質肉桂(詳情見EB. s.v.)。甘松(RVm.;在七十士譯本的一個抄本、Graec. Ven. 和 Saad. 的文本上方也寫有此詞)是另一種東方芳香植物(Costus Arabicus, L.),用於製作香膏:Hor. Carm. iii. 1, 44; Plin. xii. 出12, 25, xiii. 1, 2)。所有這些外來芳香物質都將通過貿易路線從遙遠的東方運來,無論是經由巴比倫的陸路,還是經由阿拉伯半島的海路(見G. A. Smith, Trade and Commerce in EB. §§ 30, 40, 56, 58, 63, 71)。聖所的舍客勒] 或聖舍客勒:見第13節。一欣] 可能約1又1/3加侖:見出29:40。

出埃及記 30:25 25. 這] 即第24節的橄欖油,將其與所列的其他成分混合。「根據拉比的說法,首先提取不同香料的精華,然後與油混合」(Kn.)。香品] 字面意思是「香料的香品,香料師傅的手藝」(如同「織匠的手藝」等,見出26:1:第35節,出37:29也是如此)。代上9:30(譯為「調製香料的香品」)顯示,在《歷代志》作者的時代(約公元前300年),膏油是由「祭司的兒子們」製作的。關於香料師或香料的其他提及,見撒上8:13(RVm.),賽57:9,尼3:8(RVm.),歌5:13(RVm.)。26–28(參利8:10b–11)。會幕、約櫃及其附屬物,以及它們的各種器皿,都要用如此製成的芳香油膏抹。這條命令在出40:9-11中重複:另參利8:10b–11,民7:1,以及(特別是祭壇)出29:36,民7:10;民7:84;民7:88。

出埃及記 30:29 29. 膏抹的效果是使被膏抹的物件成聖(參出29:36)。至聖] 見出29:37。凡接觸這些物件的,都要成為聖] 即歸於聖所,或者,如果是人(邊註),則交給神,任憑祂處置。詳情見出29:37。膏抹1[213],在宗教意義上,在舊約中是一種象徵性行為,表示 (1) 神對某人為特定目的的任命或奉獻,特別是君王(撒上10:1及經常),大祭司(出29:7),後來也包括普通祭司(見第30節),以及至少一次,一位先知,王上19:16b(參,以比喻義,賽61:1);它伴隨著,有時也預表著聖靈澆灌在受膏者身上(撒上10:6,參第1節,出16:13;賽61:1(路4:18),徒4:27;徒10:38,林後1:21,約壹2:20;約壹2:27):(2) 奉獻某物,即聖石,創31:13(見出28:18),出35:14(希臘人中也是如此;見作者的《創世記》,p. 267),會幕及其附屬物(見第26-28節),未來的燔祭壇,但9:24(見《劍橋聖經》中的註釋)。膏抹的習俗在世界各地廣泛傳播:香膏——最初是脂肪,在原始思維中被視為生命的重要所在——似乎,至少在原始時期,被視為將神聖生命或能力傳遞給受膏者或物件的媒介。見Hastings’ Encycl. of Rel. and Ethics, i. (1908), 549–557,特別是550, 554, 556中的文章《膏抹》(Crawley和Jastrow)(參EB. s.v. i. 175);關於膏抹祭司,p. 552b,以及膏抹聖殿和其他聖物,p. 553f. [213] 希伯來文 **מָשַׁח**(mashach,由此產生「彌賽亞」),應與為梳妝而膏抹頭部或身體(希伯來文 **סוּךְ**,suk)申28:40,撒下14:2等仔細區分。在新約中,**χρίω**(比喻義,從不字面義)對應前者,而 **ἀλείφω**(例如太6:17)對應後者。

出埃及記 30:30 30. 亞倫和他的兒子們] 在出29:7(參利8:12),29節中,膏抹只為亞倫(大祭司)和他在同一職位上的繼任者規定:最初只有大祭司受膏,這一點似乎可以從他被獨特地稱為「受膏的祭司」這一事實推斷出來,利4:3;利4:5;利4:16;利6:22(參出16:32,出21:10;出21:12,民35:25)。將儀式擴展到他的「兒子們」(普通祭司)必然代表一種後期的用法:這裡、出28:41,出40:15,利7:36;利10:7,民3:3中都有記載。很難不推斷這些經文屬於P的後期層次。這裡的提及很難指在出29:21,利8:30中提到的灑油和血;因為這不被稱為「膏抹」,而且是在正式膏抹(出29:7;利8:12)之後進行的。

出埃及記 30:31 31. 世世代代] 見出12:14。

出埃及記 30:31-33 31–

**出埃及記 30:34**

34. **馨香的香料**] 在希伯來文中,這是一個單字 **סַמִּים**(sammim,複數),與阿拉伯文 shamma(「聞」)來自同一詞根。這與第3節中譯為「香料」的單字 **בְּשָׂמִים**(besâmim)不同。從出埃及記 25:6(「**בְּשָׂמִים** 用於……以及用於 **סַמִּים** 的香」)判斷,**סַמִּים** 是一個比 **בְּשָׂמִים** 更狹義的術語:它專門(但僅限於祭司文獻 P 和歷代志 Chr.)指製作香的材料,且多數用於「馨香的香料」(有時譯為「馨香的香」)這個表達,如第7節、出埃及記 25:6、利未記 4:7;利未記 16:12 等;歷代志下 2:4;歷代志下 13:11(這兩處經文均由歷代志作者本人撰寫)。為求清晰(參見 EB. iv. 4746),可譯為「芬芳的粉末」。

**拿他弗**] 希伯來文 **נָטָף**(nâṭâph),源自 **נָטַף**(nâṭaph),意為「滴下」。顯然是指某種芬芳的油或樹脂;具體是何物尚不確定。「Stacté」是七十士譯本(LXX)**στακτή** 和拉丁通行本(Vulg.)stacte 的音譯,兩者也指滴下或流出的東西。Stacte 是希臘文和拉丁文對一種極其芬芳且昂貴的沒藥(**σμύρνα**)的稱呼,古人對其描述不一:有說是從壓碎的沒藥中「滴出」的油,或單獨使用(Theophr. Odor. 29;關於文本,參見 Schneider 的注釋:參見 Diosc. i. 77),或與少量水混合(Diosc. i. 73);有說是將壓碎的沒藥溶於油中製成(Theophr. l.c.);也有說是從樹上自然滲出的(Plin. H.N. xii. 15, § 68)。譯為「沒藥油」會更清晰。盧克萊修(Lucr. ii. 847)提到「溫和的 stacte 液體」;普勞圖斯(Plautus Truc. ii. 5, 23)則說它被焚燒在露西娜(Lucina)的祭壇上。七十士譯本(LXX)的這種翻譯似乎是可信的:然而我們不知道它是否正確:它可能僅僅基於 **נָטָף** 和「stacte」在意義上的契合。革西紐斯(Ges. Thes.)將 **נָטָף** 識別為安息香樹(storax tree)的樹脂(NHB. 395 f.),這是一種美麗的芳香灌木,在巴勒斯坦低矮的山丘上大量生長,其樹脂(Diosc. i. 79)至今仍在敘利亞用作香料。拉比們將其識別為 **צֳרִי**(ẓŏrî,英譯本 EVV.「乳香」),並說它之所以如此命名,是因為它從一種叫做 **קְטָף**(qĕṭâph)的樹上「滴下」,即(金奇 Kimchi, Book of Roots, s.v.)香脂樹:因此,無疑是修訂版聖經旁注(RVm.)的 opobalsamum(「汁液香脂」,與 xylobalsamum「木香脂」,即香脂樹的芳香枝條相對),這是一種通過在樹皮上切口從猶大香脂樹中提取的芳香樹脂(Diosc. i. 18;Plin. H.N. xii. 25, § 116,參見 § 118)。然而,如果第23節的 **מֹר**(môr,參見該處注釋)確實是香脂樹的汁液或樹脂,那麼在這裡不太可能用不同的名稱來稱呼它。

**香螺**] 希伯來文 **שְׁחֵלֶת**(sheḥçleth);七十士譯本(LXX)**ὄνυξ**,拉丁通行本(Vulg.)onyx,因此英譯本(EVV.)onycha(參見西拉書 24:15);即 unguis odoratus,某些軟體動物的「鰓蓋」(operculum),因其形狀類似指甲而稱為 **ὄνυξ**,燃燒時會散發出濃郁的芳香氣味[214]。香螺至今仍在紅海沿岸採集;並被阿拉伯婦女大量用作香水成分(EB. s.v.);據說它也是印度及其他地區香的主要成分(Kn.)。[214] 參見迪奧斯科里德斯(Diosc. ii. 10),如羅迪格(Röd.)在革西紐斯詞典(Ges. Thes.)第1388頁所引述:「**ὄνυξ** 是貝殼的蓋子,類似於骨螺的蓋子,在印度和產水仙的湖泊中發現(他補充說,在紅海也有,但種類不同):兩者燃燒時都芳香,氣味略帶海狸香。」

**白松香**] 希伯來文 **חֶלְבְּנָה**(ḥelbenâh);七十士譯本(LXX)**χαλβάνη**,拉丁通行本(Vulg.)galbanum。這是繖形科植物的樹脂,古人將其用於藥用,也因其燃燒時的刺激性氣味,用於驅趕昆蟲(Plin. xix. 58 等)、驅逐馬廄中的蛇(Verg. G. iii. 415「用白松香的濃烈氣味驅趕重甲的龜」),以及使生病的蜜蜂恢復活力(ib. iv. 264「此時我會建議燃燒白松香的香氣」)。迪奧斯科里德斯(Diosc. iii. 87)和泰奧弗拉斯托斯(Theophr. ix. 7)提到白松香是從敘利亞的 **νάρθηξ** 中提取的:但在現代,它似乎幾乎完全是波斯的產品(EB.)。

**馨香的香料,和**] (甚至)芬芳的粉末,和。但可能重複的「芬芳的粉末」只是前一行錯誤的重複。

**乳香**] 希伯來文 **לְבֹנָה**(lìbônâh,意為「白色」,無疑是指它從樹中滲出時呈乳狀),一種芳香的樹脂,通過切口從乳香屬(Boswelliana)某些物種的樹木中獲得。這些樹現在主要發現於索馬利蘭;但在古代,最著名的產地是南阿拉伯的示巴(Shĕbâ)或撒巴人(Sabaeans)的山區(EB. s.v.:參見 Bent, S. Arabia, 1900, pp. 89, 91, 234 f., &c.:比較耶利米書 6:20(「從示巴來的乳香」)、以賽亞書 60:6;維吉爾 Verg. G. i. 117「撒巴人獨有乳香樹枝」,Aen. i. 416 f.「百座祭壇因撒巴人的乳香而熾熱」)。乳香首次在耶利米書中提及(耶利米書 6:20, 耶利米書 17:26, 耶利米書 41:5);其他地方僅見於祭司文獻(P)(此處;利未記 2:1 f., 利未記 2:15 f., 出埃及記 6:15 作為素祭的伴隨物,參見出埃及記 5:11, 民數記 5:15;利未記 24:7 作為放在陳設餅上),第二以賽亞書(以賽亞書 43:23, 以賽亞書 60:6, 以賽亞書 66:3),歷代志上 9:29;以及因其芬芳而見於雅歌 3:6;雅歌 4:6;雅歌 4:14。形容詞「純淨的」(pure),或更佳譯為「清澈的」(clear)(**זַכָּה**,zakkâh;七十士譯本 LXX. **διαφανῆ**),可能旨在指泰奧弗拉斯托斯(Theophr. ix. 4)所稱的 **καθαρὸν καὶ διαφανῆ**,「純淨而透明」的優質乳香,據普林尼(Pliny xii. 32)所述,這種乳香是在秋季採集的。諾貝爾(Knobel)指出,他曾與吉森(Giessen)的一位同事在實驗室中按照此配方製備了一些香,其氣味「濃郁、清新、非常宜人」。

**出埃及記 30:34-38**

34–38. 聖香(參見出埃及記 37:29 b)。香要用四種指定成分,按等比例混合,並用鹽調和,用於香壇上(第7節及以下)。相同成分的香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出埃及記 30:35**

35. **作香之法,按作香之法**] 如第25節。

**用鹽調和**] 加鹽的(參見西拉書 49:1 希伯來文)。儘管各古譯本(「混合」;修訂版聖經旁注 RVm. = 英王欽定本 AV. tempered together [without ‘with salt’])如此翻譯,但從語源學角度來看,這仍是唯一允許的譯法(革西紐斯 Ges.、迪爾曼 Di.、巴爾特 Bä. 等皆如此)。然而,「用鹽調和」是一個可疑的意譯;因為香並非食物。鹽因其淨化和防腐特性,可能被添加到其他成分中,作為健康和健全的象徵;也有人認為(J. D. Michaelis,迪爾曼 Di. 和巴爾特 Bä. 所引述),它可能被用來加速香的燃燒,以散發更廣泛的煙霧。約瑟夫斯(Jos. B.J. v. 5. 5)和他勒目(Talm.)記載,希律聖殿中使用的香由十三種成分組成:參見 EB. ii. 2167。

**純淨**] 與第34節的「純淨」是不同的詞,意指沒有摻雜或其他雜質。

**出埃及記 30:36**

36. **把其中一些搗得很碎**] 參見利未記 16:12「搗碎的香」。第34節所列的成分混合後,顯然被熔化成固體塊:每次取下小塊,搗成粉末,然後準備好,每天早晚(第7節)放在幔子外面,靠近香壇。或者(迪爾曼 Di.)「放」可能意味著放在祭壇上焚燒。

**在法櫃前**] 即在約櫃前,如出埃及記 16:34:參見出埃及記 25:16 的注釋。

**我要在那裡與你相會**] 參見出埃及記 25:22 的注釋。

**至聖**] 參見出埃及記 29:37 的注釋。膏油因未與耶和華如此接近,故僅為「聖」(第32節)。

**出埃及記 30:37**

37. **這香**] 即第34節所描述的香。

**出埃及記 30:37-38**

37, 38. 這種成分的香應專門用於耶和華的事奉。參見第32節及以下。

**出埃及記 30:38**

38. **從他本族中剪除**] 參見第33節的注釋。在宗教儀式中使用香非常普遍,許多不同的物質都曾用於此目的——木材、樹皮、乾花、草、種子、樹脂、樹膠(Enc. Brit. ed. 9, xii. 718)。埃及古蹟中關於香的記載很多(Wilk.-B. iii. 398 f.,附有香爐插圖——帶長柄的青銅杯);聖殿中消耗了大量的香(Erman, 300 f.,數字驚人);並且不斷有探險隊被派往「蓬特」(Punt,索馬利)之地採購芳香樹脂(ibid. 505–514)。普魯塔克(Plutarch de Isid. et Osir. p. 383)描述了埃及香料 kyphi,它既用於梳妝也用作香,由十六種成分組成(Erm. 232;Wilk.-B. iii. 398)。亞述和巴比倫銘文中也有許多關於香(**qûṭrinnu**;參見希伯來文 **קְטֹרֶת**,qĕṭôreth)的記載。古典作家也經常提及這種用途。更多內容請參見 EB. 中的 Incense;或最詳盡的,Atchley, Hist. of the use of Incense in Divine worship (1909), pp. 1–77(關於前基督教和非基督教的香使用)。

這種香的使用起源尚不確定。東方人偏愛芳香氣味:他們自己享受,用香薰身體、衣服和房屋;並將其獻給他們希望尊敬的客人和統治者(DB. ii. 468a;Lane, Mod. Eg. i. 175, 256:參見箴言 7:17, 雅歌 3:6, 詩篇 45:9)。人們自然相信,對自己愉悅的事物,對神明也同樣悅納。然而,如果香的使用起源於原始或半原始民族,另一個動機可能促成了它的採用:它可能被視為一種從聖所範圍內驅趕邪靈的方法(參見多比傳 6:7;多比傳 8:2 f.)。參見 Atchley, pp. 61–77。在民數記 16:46 的祭司文獻(P)中(參見智慧書 18:21),焚燒香被賦予了代贖的功效。在後來的時代,香以煙雲升向天堂,被視為禱告的屬靈象徵(詩篇 141:2;啟示錄 8:3 f., 出埃及記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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