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出埃及記 第二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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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合和本 出埃及記 第29章

1「你使亞倫和他兒子成聖,給我供祭司的職分,要如此行:取一隻公牛犢,兩隻無殘疾的公綿羊,

2無酵餅和調油的無酵餅,與抹油的無酵薄餅;這都要用細麥麵做成。

3這餅要裝在一個筐子裏,連筐子帶來,又把公牛和兩隻公綿羊牽來。

4要使亞倫和他兒子到會幕門口來,用水洗身。

5要給亞倫穿上內袍和以弗得的外袍,並以弗得,又帶上胸牌,束上以弗得巧工織的帶子。

6把冠冕戴在他頭上,將聖冠加在冠冕上,

7就把膏油倒在他頭上膏他。

8要叫他的兒子來,給他們穿上內袍。

9給亞倫和他兒子束上腰帶,包上裹頭巾,他們就憑永遠的定例得了祭司的職任。又要將亞倫和他兒子分別為聖。

10「你要把公牛牽到會幕前,亞倫和他兒子要按手在公牛的頭上。

11你要在耶和華面前,在會幕門口,宰這公牛。

12要取些公牛的血,用指頭抹在壇的四角上,把血都倒在壇腳那裏。

13要把一切蓋臟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都燒在壇上。

14只是公牛的皮、肉、糞都要用火燒在營外。這牛是贖罪祭。

15「你要牽一隻公綿羊來,亞倫和他兒子要按手在這羊的頭上。

16要宰這羊,把血灑在壇的周圍。

17要把羊切成塊子,洗淨五臟和腿,連塊子帶頭,都放在一處。

18要把全羊燒在壇上,是給耶和華獻的燔祭,是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19「你要將那一隻公綿羊牽來,亞倫和他兒子要按手在羊的頭上。

20你要宰這羊,取點血抹在亞倫的右耳垂上和他兒子的右耳垂上,又抹在他們右手的大拇指上和右腳的大拇指上;並要把血灑在壇的四圍。

21你要取點膏油和壇上的血,彈在亞倫和他的衣服上,並他兒子和他兒子的衣服上,他們和他們的衣服就一同成聖。

22「你要取這羊的脂油和肥尾巴,並蓋臟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並右腿(這是承接聖職所獻的羊)。

23再從耶和華面前裝無酵餅的筐子中取一個餅,一個調油的餅和一個薄餅,

24都放在亞倫的手上和他兒子的手上,作為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

25要從他們手中接過來,燒在耶和華面前壇上的燔祭上,是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26「你要取亞倫承接聖職所獻公羊的胸,作為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就可以作你的分。

27那搖祭的胸和舉祭的腿,就是承接聖職所搖的、所舉的,是歸亞倫和他兒子的。這些你都要成為聖,

28作亞倫和他子孫從以色列人中永遠所得的分,因為是舉祭。這要從以色列人的平安祭中,作為獻給耶和華的舉祭。

29「亞倫的聖衣要留給他的子孫,可以穿着受膏,又穿着承接聖職。

30他的子孫接續他當祭司的,每逢進會幕在聖所供職的時候,要穿七天。

31「你要將承接聖職所獻公羊的肉煮在聖處。

32亞倫和他兒子要在會幕門口吃這羊的肉和筐內的餅。

33他們吃那些贖罪之物,好承接聖職,使他們成聖;只是外人不可吃,因為這是聖物。

34那承接聖職所獻的肉或餅,若有一點留到早晨,就要用火燒了,不可吃這物,因為是聖物。

35「你要這樣照我一切所吩咐的,向亞倫和他兒子行承接聖職的禮七天。

36每天要獻公牛一隻為贖罪祭。你潔淨壇的時候,壇就潔淨了;且要用膏抹壇,使壇成聖。

37要潔淨壇七天,使壇成聖,壇就成為至聖。凡挨着壇的都成為聖。」

38「你每天所要獻在壇上的就是兩隻一歲的羊羔;

39早晨要獻這一隻,黃昏的時候要獻那一隻。

40和這一隻羊羔同獻的,要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一與搗成的油一欣四分之一調和,又用酒一欣四分之一作為奠祭。

41那一隻羊羔要在黃昏的時候獻上,照着早晨的素祭和奠祭的禮辦理,作為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

42這要在耶和華面前、會幕門口,作你們世世代代常獻的燔祭。我要在那裏與你們相會,和你們說話。

43我要在那裏與以色列人相會,[會幕]就要因我的榮耀成為聖。

44我要使會幕和壇成聖,也要使亞倫和他的兒子成聖,給我供祭司的職分。

45我要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作他們的上帝。

46他們必知道我是耶和華-他們的上帝,是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為要住在他們中間。我是耶和華-他們的上帝。」

# 出埃及記 第29章

1–37節(參利未記第8章)。祭司的奉獻禮儀。1–3節(預備獻祭材料)為預備階段:禮儀本身包含以下部分:(1) 洗身,第4節;(2) 大祭司的穿衣與膏抹,5–7節,以及普通祭司的穿衣,8–9節;(3) 三重獻祭,即 (a) 為將受職的祭司獻贖罪祭,10–14節,(b) 獻燔祭,作為莊嚴儀式的一部分,15–18節;(c) 奉獻禮本身(本質上是平安祭),以及伴隨的儀式,19–26節,出埃及記31–34節:整個儀式要每天重複,共七天,第35節。27–30節為插入語;36–37節則指示祭壇的潔淨。此處所給指示的執行記載於利未記第8章。整個段落,雖然置於此處,但必定是在利未記1–7章的條例已實施許久之後才寫成的;因為在餅等物的指示中,對於燔祭、贖罪祭以及(大部分)奉獻禮,它都預設了利未記1–7章的措辭以及其中編纂的獻祭習俗。基於同樣原因,所用術語的更詳細解釋應屬於利未記的注釋,而非出埃及記的注釋;因此,讀者若需進一步了解這些細節,請參閱利未記注釋。

出埃及記 29:1-3 1–3節。預備祭物(參利未記8:2)。

出埃及記 29:2 2節。三種餅,用於**民哈**(minḥâh),即素祭(參利未記第2章),伴隨奉獻禮:即 (1) 無酵餅,參出埃及記12:15;(2) 穿孔的無酵餅,調油,參利未記2:4;以及 (3) 無酵薄餅(大而圓,非常薄的餅:參《聖經百科全書》[EB.] i. 605;L. and B. iii. 219 f.),抹油,亦參利未記2:4。

出埃及記 29:4 4節。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即普通祭司,與大祭司區分開來)的洗身;參利未記8:6。這次洗滌遍及全身;與後來每日事奉前洗手洗腳的常規洗滌不同(出埃及記30:19 f.)。

出埃及記 29:5 5節。**外袍**] 內袍(出埃及記28:39)。在內袍之後,腰帶似乎被意外省略了:參利未記8:7(英文譯本「girdle」)。**胸牌**] 囊袋:出埃及記28:15 ff.。**用以弗得的帶子繫在身上**] 參出埃及記28:8。譯作「繫」的動詞源自「以弗得」(ephod),僅指像以弗得一樣地裝配或繫緊。在利未記8:7中譯作「綁」(bound),然而這與前面的「帶子」(band)連接不正確。

出埃及記 29:5-7 5–7節。大祭司的穿衣與膏抹。大祭司要穿上第28章所描述的衣服,然後頭部受膏。參利未記8:7-10a, 12(10b–11節,關於會幕、祭壇等物的膏抹,在出埃及記第29章中沒有平行經文,似乎不合時宜)。

出埃及記 29:6 6節。**冠冕**] 頭巾:出埃及記28:37。**聖冠**] 出埃及記39:30,利未記8:9亦同。更佳譯法為「聖潔的頭飾」。此術語未見於第28章;但它無疑指藍色細帶,前面有金牌,以「頭飾」的方式繫在大祭司的白色頭巾周圍(參出埃及記28:37)。此詞也用於指王室頭飾(撒母耳記下1:10等);其原意或許是「分別為聖」(歸於耶和華)的標誌。

出埃及記 29:7 7節。**膏油**] 關於其成分和用途,參出埃及記30:22-33。此處僅大祭司受膏,符合「受膏的祭司」一詞,藉此將他與普通祭司區分開來(利未記4:3;4:5;4:16;6:22)。關於《祭司法典》(P)中其他一些經文記載普通祭司受膏的情況,參出埃及記30:30。

出埃及記 29:8-9 8–9節。普通祭司的穿衣(利未記8:13)。他們要穿上內袍、腰帶和頭巾(出埃及記28:40)。「亞倫和他的兒子們」這些詞(不準確,因為「亞倫」沒有「頭巾」,出埃及記28:40)在七十士譯本(LXX)或對應的利未記8:13中沒有;它們無疑是後來的旁註,因為第5節中沒有提到亞倫的「腰帶」(所以 Di.)。細麻褲(出埃及記28:42 f.)在此處或利未記8:7;8:13中均未提及。

出埃及記 29:9 9節。**使他們成聖**] 設立(字面意義為「充滿他們的手」):參出埃及記28:41。

出埃及記 29:10 10節。**按手在**] 正式標明這是他們的祭物:參利未記1:4;並參(在贖罪祭的儀式中)利未記4:4。

出埃及記 29:10-14 10–14節。為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獻贖罪祭(參利未記第4章)(利未記8:14-17)。

出埃及記 29:11 11節。參利未記4:4。

出埃及記 29:12 12節。希伯來人認為血是「靈魂」或生命原則的所在;正是憑藉其中的「靈魂」,它才能**代贖**(參利未記17:11)。藉著將血塗抹在祭壇的角上(參利未記4:25;4:30;4:34),——如同在其他情況下塗抹在香壇的角上,或施恩座上(利未記4:7;4:18;16:14-15),——它被帶到耶和華面前。**在祭壇的角上**(出埃及記27:2)] 即燔祭壇的角上(出埃及記27:1 ff.),正如利未記4:25;4:30;4:34中為平民獻贖罪祭的情況(對比出埃及記29:6 f.,29:17 f.):祭司在奉獻完成之前,被視為平民。**在祭壇的腳下**] 如同普通的贖罪祭,利未記4:7;4:18;4:25;4:30;4:34;參利未記5:9;8:15(與本段平行的經文),出埃及記9:9。「腳下」(字面意義為「根基」)的祭壇僅在這些經文中提及。關於利未記8:15中關於為祭壇**代贖**的補充,請參閱下文第36節。

出埃及記 29:13 13節。贖罪祭中通常在祭壇上焚燒的部分:參利未記4:8 f.。關於這些部分,請更詳細地參閱利未記3:4。**蓋臟的脂油**] 即,可能是在技術上稱為「大網膜」的部分,這是一種高度脂肪的膜,在反芻動物中覆蓋整個瘤胃,並部分延伸至腸道。參《舊約聖經注釋》(SBOT)中利未記,第4頁對面插圖,以及第65頁;《聖經百科全書》(EB.)iv. 4206。**肝上的網子**] 肝上的附屬物(希伯來文為「多餘的部分」),即,正如摩爾(Moore)在《獻給諾爾德克東方研究》(Orient. Studien Th. Nöldeke gewidmet,1906),ii. 761 ff. 中令人信服地指出,在技術上稱為「尾狀葉」(lobus caudatus),一個小指狀附屬物——在《密示拿》(Mishna),Tamid iv. 3 中,它實際上被稱為「肝指」——從肝臟突出,靠近右腎(參利未記3:4,應按修訂版邊註翻譯)。正如摩爾所指出,這是最古老的譯者,七十士譯本(LXX)、昂克羅斯譯本(Onk.)、西利亞文本(Pesh.)以及《密示拿》對此術語的理解:七十士譯本的 **ὁ λοβὸς** 並非如博沙特(Bochart)和許多其他人所認為的「肝臟本身的大葉」,而是「特別的葉」(κατʼ ἐξοχήν),即這個附屬物,它在古代占卜中特別重要(參埃斯庫羅斯《被縛的普羅米修斯》495;歐里庇得斯《厄勒克特拉》828:亦參賈斯特羅(Jastrow)在《紀念W. R. Harper的舊約與閃族研究》(O.T. and Semitic Studies in memory of W. R. Harper,1908),ii. 289, 294, 326 中關於巴比倫肝臟占卜的論文)1[210]。無疑,正是尾狀葉的這種古老意義,導致它被特別選為在祭壇上焚燒。譯文「網子」(即網膜,「小網膜」)最早見於耶柔米(Jerome)的拉丁通行本(reticulum)。[210] 伊特魯里亞和巴比倫的肝臟模型,作為占卜師的圖示,都非常清晰地顯示了尾狀葉(摩爾,768):參耶利米亞斯(Jeremias),《古代近東與舊約》(ATLAO.)358 (2590) = 格雷斯曼(Gressmann),《古代東方文本與舊約圖片》(Altor. Texte u. Bilder zum AT.,1909),ii. 51 中巴比倫模型的插圖。**燒在**] 在馨香的煙中焚燒:希伯來文 **הִקְטִיר**(hiḳṭîr),字面意義為「使發香」(相關的阿拉伯文意為「在烘烤中散發氣味」),或「轉化為馨香的煙」(參希臘文 **κνίση**,指焚燒祭物的蒸汽,如《伊利亞特》i. 317)。此詞總是專指焚燒祭物或香;必須與 **שָׂרַף**(sâraph),即希伯來文普通指「焚燒」(即用火毀滅)的詞區分開來,14、32節等。在出埃及記中,**הִקְטִיר** 再次出現於18、25節,出埃及記30:7-8;30:20,40:27:它在利未記中頻繁出現(1:9;1:13等),也出現在其他地方(如列王紀下16:15)。

出埃及記 29:14 14節。當為祭司或包括祭司在內的整個社群獻贖罪祭時,其肉要焚燒(參利未記4:11 f., 21,出埃及記9:11);當為平民獻祭時,其肉由祭司食用(利未記5:13;6:26)。雖然此處祭司被視為平民(參第12節),但肉要焚燒,因為沒有合適的祭司在場食用(Di.)。**糞**] 更佳譯法為「污穢物」,以示區別,即從獻祭動物中清除的污穢物:利未記4:11;8:17;16:27,民數記19:5,瑪拉基書2:3†。**贖罪祭**] 參利未記第4章。

出埃及記 29:15-18 15–18節。燔祭(利未記8:18-21),——作為莊嚴儀式的一部分是自然的。關於其儀式,請更詳細地參閱利未記第1章。

出埃及記 29:16 16節。**灑**] 潑灑:即從潑灑器皿或盆中大量潑灑(參出埃及記27:3)。「灑」不僅傳達了不正確的動作概念,而且將其與完全不同的動作混淆,後者正確地由「灑」表示(利未記4:6;4:17;5:9等):令人遺憾的是,這個區別在欽定本(AV.)中被抹去,但在1871年的《講員注釋》(Speaker’s Commentary,1. ii. 499b)中正確指出,卻未在修訂版(RV.)中保留。希望正確理解希伯來獻祭儀式的讀者,應在其修訂版聖經的頁邊將此處、第20節、出埃及記24:6、利未記1:5;1:11;3:2;3:8;3:13;7:2;7:14;8:19;8:24;9:12;9:18;17:6、民數記18:17;19:13;19:20(但4、18、19、21節的「灑」是正確的)、列王紀下16:13;16:15、以西結書43:18、歷代志下29:22;30:16;35:11;以及以西結書36:25和出埃及記9:8;9:10 的「灑」更正為「潑灑」或「投擲」(當後面跟著「祭壇」時,將「在……上」更正為「向著」:參下一注)。**在……上**] 向著。正如猶太人明確指出,血不是灑在祭壇上,而是潑灑在祭壇的側面,並且以兩次「潑灑器皿」的動作將血潑灑在祭壇的四個側面(Zebâḥîm v. 4 ff.;拉什(Rashi)論利未記1:5)。利未記1:5;1:11等亦同。

出埃及記 29:17 17節。**切成塊子**] 即按關節分開。利未記1:6等亦同。**洗淨**] 利未記1:9;1:13。**擺在**] 即放在祭壇上:參第18節,以及利未記1:8 f., 12 f.。

出埃及記 29:18 18節。**燔祭**] 參利未記第1章。**馨香之氣**] 撫慰的香氣(McNeile),字面意義為「帶來安息的香氣」,即一種使神明平靜並悅納的香氣。這是祭司術語,指焚燒祭物所散發的芬芳香氣,無疑是從神明被祭祀煙霧的氣味實際**挽回祭**的時代遺留下來的(參第13節)。它被《祭司法典》(P)多次使用(利未記1:9;出埃及記1:13等),並被《耶和華法典》(J)使用一次(創世記8:21)。比較巴比倫神明所獻的 **erêshê tâbu**,或「美善的香氣」(EB. iv. 4119;參 Del. HWB. 121, 140a)。「馨香之氣」是基於七十士譯本 **ὀσμὴ εὐωδίας**「甜美氣味」的意譯(腓立比書4:18)。請注意,古英語中的「savour」不僅指味道(馬太福音5:13),也指氣味,如約珥書2:20,以及哥林多後書2:14;2:16 的 **ὀσμή**:參《聖經辭典》(DB.),s.v.。**火祭**] 在希伯來文中是一個詞,——我們可以說,一種「焚燒」。這是祭司術語的另一個表達,常被《祭司法典》(P)使用(利未記1:9;1:13;1:17等),並在其他地方出現兩次(申命記18:1,撒母耳記上2:28)。

出埃及記 29:19-20 19–20節。兩隻公綿羊中的第二隻(第1節)要宰殺,其血要塗抹在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身上(參利未記8:22-24)。

出埃及記 29:19-26 19–26節。奉獻禮(參利未記8:22-29)。這本質上是一種平安祭,——其特殊特徵是獻祭者的肉由獻祭者和他的朋友分享(參出埃及記20:24;並參此處32–34節),——並因特定場合而有所修改(例如將血塗抹在祭司和他們的衣服上,20、21節,祭司手中莊嚴的「搖祭」,22–25節,特殊的術語「奉獻的公綿羊」等)。關於平安祭的總體情況,請參閱利未記第3章。

出埃及記 29:20 20節。聽覺、觸覺和行走器官被血觸摸,暗示祭司應有聖潔的耳朵聆聽神的命令,聖潔的手執行神聖的職務,聖潔的腳輕踏聖地,並在聖潔的道路上行走(Kn. Di. Bä.)。參利未記8:23-24。**灑**] 潑灑:參第16節。21節(參利未記8:30)。將祭牲的血和膏油(第7節)混合,灑在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身上,也灑在他們的衣服上。**灑**] 此處此譯法是正確的(希伯來文 **הִזָּה**,源自 **נָזָה**)。

出埃及記 29:22 22節。**脂油,和**] 應與撒瑪利亞抄本(Sam.)讀作「脂油,(即)」。正如利未記3:9;7:3所示,肥尾是動物脂油的一部分。Di.(論利未記8:25)、Bä.等亦同。**肥尾**] 利未記3:9;7:3;8:25;9:19†;可能應在撒母耳記上9:24中恢復(代替不合語法的「其上的」)。所指的是某些品種綿羊的大尾巴,這些綿羊至今仍在巴勒斯坦和其他地方飼養,被視為美味。尾巴常重到需要小車支撐(希羅多德 iii. 113;EB. iv. 4441:參《猶太百科全書》(Jewish Encycl.)xi. 50 中的插圖)。**網子**] 附屬物,如第13節。**右腿**] 正確;不是肩(修訂版邊註 = 欽定本)。在普通的平安祭中,這是供職祭司的份(利未記7:32 f.);此處最終在祭壇上焚燒(第25節)。所提及的其他部分通常在祭壇上焚燒(利未記3:9-11)。**奉獻的公綿羊**] 字面意義為「充滿」(sc. 手)的:參第9節中的同源動詞。「成聖」不夠獨特。26、27、31、34節亦同;在平行經文利未記8:22;8:28-29;出埃及記8:31;8:33;以及利未記7:37†。

出埃及記 29:22-25 22–25節。象徵性地授予祭司獻祭的權柄。將祭物中選定的部分放在他們張開的手中,在祭壇前前後搖動,最後在祭壇上焚燒(利未記8:25-28)。

出埃及記 29:23 23節。**一個餅**] 一個圓餅(**כִּכָּר**,kikkâr)——與第2節的「無酵餅」相對應。指的是圓形扁平的「餅」,而不是我們所稱的「麵包」。**餅**應讀作「穿孔的餅」,如第2節。**耶和華面前無酵餅的筐子**(第3節)] 即在會幕入口處(第32節;參利未記8:3)。

出埃及記 29:24 24節。**手**] 字面意義為「手掌」;因此「在……上」即「在張開的手掌上」。**搖一搖**] 摩西要將22、23節所列的祭物,當它們放在祭司手中時,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即不是從右到左搖動,而是向祭壇方向搖動再搖回。**搖祭**的儀式——首次見於《聖潔法典》(H),利未記23:11;23:20——主要規定用於最終成為祭司份額的祭物:它似乎旨在象徵性地表達這樣一個事實,即這些祭物首先獻給神,然後由神歸還給祭司供其使用(Di. 論利未記7:30,Now. ii. 239,Bä.):參民數記5:25;並進一步參利未記7:30。此處,由於祭物隨後並未歸給祭司,而是在祭壇上焚燒(第25節),因此儀式的象徵意義必定不同;或許它旨在象徵性地由摩西引導祭司進入他們在祭壇上獻祭的職務(Bä.)。

出埃及記 29:25 25節。最後,摩西本人——祭司尚未完全設立並獲授權自行執行——要從他們手中取走祭物,並在祭壇上焚燒。在利未記8:28中,這些被焚燒的部分明確稱為**奉獻祭**。**燒在**] 在馨香的煙中焚燒,如第18節。**在燔祭上**] 第18節所提及的。**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之氣**] 參第18節。

出埃及記 29:26 26節。公綿羊的胸要「搖」在耶和華面前,然後歸給摩西(參利未記8:29)。普通平安祭的胸,在耶和華面前「搖」過之後,是祭司的份(利未記7:30 f.);此處則類比地歸給摩西(他在整個儀式中扮演祭司的角色)。**搖**] 此處用於第24節所解釋的嚴格意義。

出埃及記 29:27 27節。**搖祭的胸**] 或「搖過的胸」,這是平安祭這部分的技術名稱(利未記7:34;10:14等)。**舉祭的腿**] 在其他地方(利未記7:34等)稱為「舉過的腿」:更佳譯法(參出埃及記25:2)為「奉獻的腿」,即敬拜者獻給祭司的腿。正如出埃及記25:2所解釋,此表達不包含任何舉起的儀式。**舉起**] 奉獻;字面意義為「舉起」或「從一大塊中分離出來」,用於神聖目的。參出埃及記35:24;並參《聖經辭典》(DB.)iii. 588a (5 a)。**從奉獻的公綿羊中,就是從亞倫的份中,和從……的份中**] 「那份」(兩次)與「奉獻的公綿羊」同位。

出埃及記 29:27-28 27–28節。奉獻公綿羊的胸和腿將永遠歸亞倫和他的兒子們所有。這些經文(與22、24節不符;因為那裡在祭壇上焚燒的腿,此處卻成為祭司的份)可能是後來的插入,修正了第26節,並(雖不完美地)使22、25節與平安祭的慣例相符,即祭司領受胸和右腿(利未記7:32-34)。

出埃及記 29:27-30 27–30節。兩條插入的規定:利未記第8章中均無。

出埃及記 29:28 28節。**歸亞倫和他的兒子們**] 在利未記7:33中規定,「舉祭的腿」特別歸供職祭司所有。**永遠的定例**(**חֹק**,ḥōq;字面意義為「條例」)] 參出埃及記27:21。**舉祭**(兩次)] 奉獻(第27節);從祭牲的其餘部分中「舉起」並分離出來作為祭司的份:參民數記18:8;出埃及記18:11;18:19。**祭物中**] 「從……中」會更清楚,如平行經文利未記7:34。**平安祭**] 更詳細地參閱利未記第3章,以及利未記7:28-34。**歸耶和華**] 然而,耶和華將它們歸還給祭司(民數記18:8)。

出埃及記 29:29 29節。**他的兒子們**] 如第30節所示,指的是直系繼承中的長子系列。**在其中受膏**] 第7節。**成聖**] 設立,如第9節。

出埃及記 29:29-30 29–30節。大祭司昂貴而華麗的聖衣要傳給他的繼任者。這是另一條插入的規定,如果不是後來的插入的話:第26節的延續顯然是第31節。

出埃及記 29:30 30節。**七天**] 應從第35節解釋。**他來的時候**] 即首次來的時候。更清楚地說,是「將要來的人」。

出埃及記 29:31 31節。**煮**] 即煮沸,此詞在平行經文利未記8:31中(欽定本和修訂版均)實際譯作此義。**其肉**] 除了右腿(第22節),如果第27節是此條例的原始部分,則還包括胸。**在聖處**] 即在院子裡:參利未記6:16。在平行經文利未記8:31中,「在會幕門口」,在那裡(如本處第32節所指示)也要食用。

出埃及記 29:31-34 31–34節。第26節的延續(參利未記8:31-32)。伴隨平安祭的祭祀餐;奉獻公綿羊的肉要由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在會幕院子裡食用。關於一般原則,參利未記7:15-21;並參出埃及記18:12。

出埃及記 29:32 32節。**在其中**] 指從其中取出第23節所提及之物後,所剩下的。

出埃及記 29:33 33節。**這些東西**] 第32節的肉和餅。**代贖**] 即「at-one-ment」,使合一,**和好**,如莎士比亞(例如《理查三世》i. 3. 36)所用。這在聖經中(以及古英語中普遍)一直是「atonement」的意義:此詞現在主要暗示的「彌補過失」或「賠償」的概念,在其希伯來文或希臘文對應詞中均未暗示。進一步參《聖經辭典》(DB.)iv. 128;以及出埃及記30:10。燔祭、贖愆祭和贖罪祭在《祭司法典》(P)中常被說成「**代贖**」(參《聖經辭典》(DB.)iv. 130a中的參考資料),但這是《祭司法典》(P)中唯一一處將此歸因於平安祭的經文。**使他們成聖**] 設立。**外人**] 希伯來文 **זָר**(zâr);即,此處指非祭司者(特別參民數記16:40),此詞在《祭司法典》(P)中頻繁使用(出埃及記30:33,民數記3:10;3:38;18:7等;進一步參《聖經辭典》(DB.)iv. 622a,近底部)。與出埃及記12:48中譯作「寄居的」(**גֵּר**,gêr)和出埃及記2:22中譯作「外地人」(**נָכְרִי**,nokri)的詞完全不同:參這些經文的注釋,以及《聖經辭典》(DB.)中的「Strange, Stranger」。

出埃及記 29:34 34節。參利未記7:15(P),出埃及記22:30(H),兩者均指平安祭;亦參上文出埃及記12:10。**成聖**] 設立(-祭)。參第31節。

出埃及記 29:35 35節。為了使其更莊嚴有效,整個設立儀式要每天重複,共七天(參利未記8:33-35)。在利未記中補充說,祭司在整個七天期間要留在會幕門口。**使他們成聖**] 設立。

出埃及記 29:36 36節。**獻**] 希伯來文為「做」:參出埃及記10:25。**公牛**] 一隻公牛(希伯來文亦同):基於獨立的理由,1、10–14節的公牛幾乎不可能指此;因為1、10節僅提及為祭司**代贖**;而12節所規定的儀式特別是利未記4:7;4:18;4:25;4:30;4:34為個人所規定的。的確,利未記8:15(此處第12節的平行經文)中發現了兩句關於祭壇的子句(「並為祭壇贖罪」,「並藉著為它**代贖**而使它成聖」);但出埃及記29:12中缺乏任何相應的指示,這引起了懷疑,認為它們是後來根據此處36 f.節對文本的補充。**潔淨祭壇**] 使祭壇脫離罪,或者,如果允許創造一個詞,大致對應希伯來文單詞 **חִטֵּא**(ḥiṭṭē’)(參 G.-K. § 52h),即「使祭壇無罪」。無論是「潔淨」(cleanse)還是「潔淨」(purge,修訂版邊註)都遺漏了希伯來概念的一個獨特部分:希伯來人對「罪」的理解比我們更廣泛,認為它甚至能夠感染物質對象。此詞以相同意義出現於利未記8:15(指祭壇,如本處),利未記14:49(指患麻風病的房屋),利未記14:52,民數記19:19(修訂版譯作「潔淨」);以西結書43:20;43:22(兩次),23(均指祭壇),以西結書45:18(指聖所);詩篇51:7(潔淨)†;以及在反身動詞形式中,民數記8:21;19:12(兩次),19:13,19:20,31:19-20;31:23†。**藉著你為它**(邊註)**代贖**] 因為它被視為被罪感染。關於為物質對

出埃及記 29:42
42. **a continual burnt offering**] 即一種定期獻上的燔祭:參閱 Num. 28:3; Num. 28:6; Num. 28:10; Num. 28:15 等,以及 Eze. 46:15。同樣的詞「**continual**」(或「**continually**」,不斷地)也常被用於其他地方,特別是在祭司文獻(P)中,指神權政體(theocracy)的常設制度,如 Exo. 25:30 希伯來文原文,Exo. 27:20(參閱注釋),Exo. 28:29-30; Exo. 28:38; Exo. 30:8 等。
**throughout your generations**] 參閱 Exo. 12:14 的注釋。
**door**] 入口。
**where**] 即在會幕中;參閱 Exo. 25:22, Exo. 30:36。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在此處讀作「**thee**」(你),而非「**you**」(你們),與這些經文一致。此處開始的子句引導至 43-46 節。

出埃及記 29:43
43. **And I will meet there**] 希伯來文原文中「**there**」(在那裡)並無強調語氣。在其可能的原始語境中(參閱 38-42 節的注釋),指在祭壇那裡。
**the Tent**] 希伯來文原文為「**it**」(它),即在其可能的原始語境中,指祭壇。
**by my glory**] 當祂以榮耀進入其中時:參閱 Exo. 40:34 及以下;並參閱 Exo. 16:10 的注釋。會幕、祭壇和祭司(44 節)都將因耶和華聖化同在的能力而被聖化。

出埃及記 29:43-46
43–46. 這是對所有指示(25-29 章)的總結。在如此建造的聖所中,耶和華將以祂的榮耀顯現;並永遠居住在祂百姓中間。其建造的目的,如 Exo. 25:8 所述,至此得以實現。

出埃及記 29:45
45. **dwell among**] 參閱 Exo. 25:8 的注釋。
**will be to them a God**] 參閱 Exo. 6:7 的注釋。

出埃及記 29:46
46. **And they shall know**] 即藉由祂同在於他們中間的證據(參閱 Exo. 16:6; Exo. 16:12)。關於此表達方式的其他例子,參閱 Exo. 6:7 的注釋。
**I am Jehovah their God**] 一個結尾的確證公式:參閱 Exo. 6:8 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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