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
2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
3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
4「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
5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6「不可在窮人爭訟的事上屈枉正直。
7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
8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
9「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
10「六年你要耕種田地,收藏土產,
11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不耕不種,使你民中的窮人有吃的;他們所剩下的,野獸可以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要照樣辦理。
12「六日你要做工,第七日要安息,使牛、驢可以歇息,並使你婢女的兒子和寄居的都可以舒暢。
13「凡我對你們說的話,你們要謹守。別神的名,你不可提,也不可從你口中傳說。」
14「一年三次,你要向我守節。
15你要守除酵節,照我所吩咐你的,在亞筆月內所定的日期,吃無酵餅七天。誰也不可空手朝見我,因為你是這月出了埃及。
16又[要守]收割節,所收的是你田間所種、勞碌得來初熟之物。並在年底收藏,[要守]收藏節。
17一切的男丁要一年三次朝見主耶和華。
18「不可將我祭牲的血和有酵的餅一同獻上;也不可將我節上[祭牲]的脂油留到早晨。
19「地裏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上帝的殿。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20「看哪,我差遣使者在你前面,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預備的地方去。
21他是奉我名來的;你們要在他面前謹慎,聽從他的話,不可惹 他,因為他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
22「你若實在聽從他的話,照着我一切所說的去行,我就向你的仇敵作仇敵,向你的敵人作敵人。
23「我的使者要在你前面行,領你到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那裏去,我必將他們剪除。
24你不可跪拜他們的神,不可事奉他,也不可效法他們的行為,卻要把神像盡行拆毀,打碎他們的柱像。
25你們要事奉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他必賜福與你的糧與你的水,也必從你們中間除去疾病。
26你境內必沒有墜胎的,不生產的。我要使你滿了你年日的數目。
27凡你所到的地方,我要使那裏的眾民在你面前驚駭,擾亂,又要使你一切仇敵轉背[逃跑]。
28我要打發黃蜂飛在你前面,把希未人、迦南人、赫人攆出去。
29我不在一年之內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恐怕地成為荒涼,野地的獸多起來害你。
30我要漸漸地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等到你的人數加多,承受那地為業。
31我要定你的境界,從紅海直到非利士海,又從曠野直到大河。我要將那地的居民交在你手中,你要將他們從你面前攆出去。
32不可和他們並他們的神立約。
33他們不可住在你的地上,恐怕他們使你得罪我。你若事奉他們的神,這必成為你的網羅。」
# 出埃及記 第23章
出埃及記 23:1 1–3. 應當遵守誠實與公正,尤其是在法庭上作證時。參閱(在H中)利未記 19:15-18。1a. 不可散佈虛假謠言——這很容易因輕率或惡意而發生。參閱利未記 19:16。**take up**(傳播)] 放在嘴唇上,即說出。參閱出埃及記 20:7 的注釋。**a groundless report**(虛假謠言)] 關於 **שָׁוְא**(shâw’,虛假),參閱出埃及記 20:7 的注釋。1b. 不可作不誠實的見證來幫助惡人。**put not thy hand with**(不可與…聯手)] 不可與…同流合污:參閱列王紀下 15:19,耶利米書 26:24 的慣用語。**the wicked**(惡人)] 或如出埃及記 2:13 所說,作惡的人。**an unrighteous witness**(不義的見證人)] 更好的翻譯是「惡意的見證人」:字面意思是「暴力的見證人」(申命記 19:16,詩篇 35:11†),即企圖顛覆無辜者的見證人,無論是(上述經文)直接的,還是像這裡一樣,通過幫助開脫有罪者。
出埃及記 23:1-3
出埃及記 23:2 2. 不可盲目跟隨多數人作惡,或特別是歪曲公義。**to do evil**(作惡)] 字面意思是「進入惡事」。**speak**(作證)] 在法庭上回答,即作見證(RVm.),如出埃及記 20:16。希伯來文 **עָנָה**(‘ânâh)從不單純指「說話」。**to turn aside after**(偏離)] 士師記 9:3 希伯來文,撒母耳記上 8:3,列王紀上 2:28 希伯來文。**to wrest**(歪曲)] 或如同一詞在第6節及其他地方所譯,**to pervert**(扭曲)(字面意思是「轉離」):參閱申命記 16:19;24:17;27:19,撒母耳記上 8:3,耶利米哀歌 3:35。(「使人偏離其權利」也曾被提及(有時省略「偏離其權利」):以賽亞書 10:2;29:21,阿摩司書 5:12,箴言 18:5,瑪拉基書 3:5)。本節經文部分內容可疑:但無疑它始終表達著相同的普遍意義。
出埃及記 23:3 3. 判斷應當嚴格公正。**favour**(偏袒)] 字面意思是「裝飾」,即「尊敬」(利未記 19:15;19:32,耶利米哀歌 5:12)——在貶義上,過度尊敬 = 偏袒,即出於虛假的同情,或對富人和有權勢者的反感。「這個意思很好,並得到利未記 19:15 的支持:然而,人們會期望,如果不是取代目前的警告,至少(如利未記 19:15)在其旁邊,會有一個針對偏袒大人物這一更常見錯誤的警告」(Di.)。Kn.、Bä. 及其他人,通過一個非常微小的改動(**אָדָם** [’âdâm] 改為 **אֶבְיוֹן** [’ebyôn]),將讀作:「你不可在窮人的訴訟中偏袒他。」
出埃及記 23:4 4. **thine enemy’s ox**(你仇敵的牛)] 假定這種幫助會給朋友。在申命記中,根據該書的普遍用法,使用了「弟兄」這個包羅萬象的詞,即同胞(參閱申命記 15:2-3;15:7;15:9;15:11-12;17:15 等)。
出埃及記 23:4-5 4, 5. 應當保護仇敵的牲畜免受傷害。這兩條誡命散發著舊約中不尋常的精神(然而,參閱利未記 19:17-18),並讓人想起馬太福音 5:44。它們在申命記 22:1-4 中以擴展的形式重複,使其適應申命記的精神和觀點。它們在這裡幾乎不可能處於原始位置;因為它們顯然打斷了第1-3節與第6-9節之間的聯繫:它們放在出埃及記 22:24 或 27 之後會更好。
出埃及記 23:5 5. **and wouldest forbear, &c.**(你若不願幫助,等等)] 現有文本的這種翻譯(= AV.)是完全不可能的:**עָזַב**(‘âzab)的意思是「離開、拋棄」等,但從不指「幫助」。邊注的翻譯更為可取:對於「放開」或「釋放」這種不常見的意義,參閱申命記 32:36,約伯記 10:1。Ges.、Di.、Keil 認為,你應當不願將其留給他(獨自一人);你應當與他一同釋放(它);對此的異議是,**עָזַב** 在本節的兩部分中被賦予了不同的意義;然而,Ges. 認為這種語義上的變化是故意的。這個困難可以通過在最後一句中,與 Bochart、Bä. 一同讀作「你應當與他一同幫助」(**עָזַר תַּעֲזֹר** [‘âzar ta‘ăzōr] 代替 **עָזַב תַּעֲזֹב** [‘âzab ta‘ăzōb])來解決。翻譯為「你應當不願」在語法上是完全正確的:但支持 RVm. 的理由是,在這些律法中(例如第4節),幾乎所有其他地方,**כִּי**(ki)之後的後句都由一個單純的未完成式引入。申命記 22:4 寫道:「你應當與他一同舉起(它們)。」
出埃及記 23:6 6. 參閱申命記 1:17;更普遍地,利未記 19:15 (H),申命記 16:19。眾所周知,司法上的管理不善在東方國家中一直是一個嚴重的弊病;窮人尤其很少能獲得他們的權利。比較舊約中的提及,阿摩司書 5:12,以賽亞書 10:2,耶利米書 5:28,詩篇 10:17;82:4,箴言 31:9;還有耶利米書 22:16(約西亞因「為困苦和貧窮的人伸冤」而受稱讚),詩篇 72:12-14。
出埃及記 23:6-9 6–9. 應當公正地執行司法:不可收受賄賂;不可欺壓窮人和寄居者(**גֵּר**,gêr)。這些經文是第1-3節的延續,第1-3節處理作證的公正性,而這些經文處理執行司法的公正性。
出埃及記 23:7 7. **a false matter**(虛假的事)] 即,如上下文所示,一個只能藉助虛假陳述和虛假證人才能完成的案件。**slay thou not**(不可殺害)] 藉由虛假指控、虛假證詞或不公正的判決。這些話語不分對象地指向控告者、證人和法官。參閱申命記 27:25,詩篇 94:6;94:21。**for I do not justify the wicked**(因為我必不稱義惡人)] 我不稱義那作惡的人(第1b節),也不稱義那不公正地控告無辜者的人;因此,法官也應當如此行。然而,七十士譯本(LXX.)讀作「你不可稱義惡人」,這可能是原始讀法(Bä.);參閱申命記 25:1。
出埃及記 23:8 8. **gift**(禮物,兩次)] 賄賂,同一詞在撒母耳記上 8:3,以賽亞書 33:15 的英文譯本(EVV.)中,以及以西結書 22:12 的修訂版(RV.)中均譯作此。的確,「禮物」在古英語中有此義;但希伯來文 **שֹׁחַד**(shōḥad)明確指「賄賂」,有些地方「禮物」的意義並不清楚。同一詞(**שֹׁחַד**)有時也譯作「報酬」。關於收受賄賂的提及,參閱以賽亞書 1:23;5:23,彌迦書 3:11,以西結書 22:12,詩篇 26:10,箴言 17:8;17:23;這是義人絕不做的,詩篇 15:5,以賽亞書 33:15,耶和華也不收受,申命記 10:17;這裡禁止,如申命記 16:19,若其目的是「殺害無辜之人」,則受咒詛,申命記 27:25。東方賄賂盛行是眾所周知的;參閱 Lane, Mod. Egyptians, i. 145 ff. 中開羅首席卡迪(Ḳaḍi)涉案的一個奇特案例。**for a bribe blindeth the open-eyed, and subverteth the cause (RVm.) of the righteous**(因為賄賂能使明眼人變瞎,並顛覆義人的案件(RVm.))] 整節經文在申命記 16:19 中逐字重複,只是將「智慧人的眼」替換為「明眼人」。關於「話語」,即陳述、論證、辯護,在法庭語境中總體上等同於「案件」或「訴訟」,參閱出埃及記 24:14 及其注釋,約書亞記 20:4(字面意思是「他的話語」),撒母耳記下 15:3(字面意思是「你的話語」)。關於「顛覆」,參閱箴言 19:3;22:12(「推翻」)。
出埃及記 23:9 9. 寄居者(**גֵּר**,gêr),即在以色列「寄居」的外邦人,不可被「欺壓」。在很大程度上與出埃及記 22:21 措辭相同:這裡無疑特別針對不公正的判決(參閱申命記 24:17「你不可歪曲寄居者的判決」,出埃及記 27:19,瑪拉基書 3:5)。**stranger**(每次)] 寄居者:參閱出埃及記 22:11 的注釋。**for ye (emph.) know …, seeing ye were sojourners, &c.**(因為你們(強調)知道…,因為你們曾是寄居者,等等)] 參閱出埃及記 22:21 的注釋。**the heart**(心)] 字面意思是「魂」,即情感。
出埃及記 23:10-11 10, 11. 休耕年。每逢第七年,田地、葡萄園和橄欖園都應當休耕,其自然生長的產物不應由主人收割,而應留給窮人。這條律法所表達的措辭,使其不確定是(如普遍認為的)指全國共同的休耕年,還是(Riehm, HWB. s.v. Sabbathjahr; Wellh. Hist. p. 117 f.; Nowack, Archäol. ii. 162; W. R. Smith in EB. iv. 4180; Bä.)指各個產業不同的休耕年,並從其首次開始耕種的年份算起:第12節的類比會支持前一種解釋;實際考量和利未記 19:23-25 的類比會支持後一種解釋。在利未記 25:1-7 (H) 中,它被描述為全國同時遵守的固定年份;但這並不能決定它是否從一開始就具有這種性質。一個共同的七年休耕年,在實踐中必然會帶來不便:歷代志下 36:21(參閱利未記 26:34-35)似乎暗示在被擄之前它並未被遵守,至少不是定期遵守:但在希臘時期有幾處關於其遵守的記載(例如馬加比一書 6:49;6:53:DB. iv. 325b)。
出埃及記 23:10-12 10–12. 第七年為休耕年,第七日為安息日。值得注意的是,其動機在兩種情況下都是慈善的。
出埃及記 23:11 11. **thou shalt let it drop and abandon it**(你應當讓它荒廢並放棄它)] 即指土地,不太可能是指收成:RV.(實質上 = AV.)是一種意譯。譯作「讓它荒廢」的詞,其原意是「拋擲」或「扔下」(列王紀下 9:33,指耶洗別)。在申命記 15:2-3 中,它的應用方式不同;它用於指每逢第七年免除債務,在「免除年」或「釋放年」(申命記 15:1-2;15:9);而這裡 RVm. 的翻譯「釋放」則突顯了這種聯繫——儘管,的確,這只是一種詞語上的聯繫——與申命記 15:1-6 的律法。**abandon**(放棄)] 或「留下,放手」;在尼希米記 10:31 中譯作「放棄」。**that the poor, &c.**(好讓窮人,等等)] 與利未記 25:6-7 對比。在利未記 25:1-7;25:20-22 (H) 中,休耕年,無論在出埃及記中情況如何,正如剛才所說,成為全國固定的年份;其動機不再僅僅是慈善的,而是宗教的,即讓土地「向耶和華守安息」(因此稱為「安息年」):在申命記 15:1-6 中,它獲得了完全不同的應用,成為固定的七年「釋放年」,用於救濟貧困的債務人,禁止在此年追討債務。然而,即使是目前的這段經文是否給出了該制度的原始動機,也值得懷疑。其他國家的類似習俗(參閱 Maine, 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pp. 77–79, 107–113, &c.; Fenton, Early Hebrew Life, 1880, pp. 24–26, 29–32, 64–70)表明,它可能是集體農業的遺蹟,即在一個社會階段中,村莊所屬的田地是村民集體財產,個人只在有限期限內獲得特定部分的土地使用權,而產物在規定時間內歸社區普遍使用。出埃及記和利未記的休耕年同樣是一種限制個人所有權以符合社區普遍利益的制度:在出埃及記中,該制度被應用於滿足貧困階層的需求;在利未記 25:1-7 中,突出的思想是土地定期休耕所能獲得的益處。
出埃及記 23:12 12. 安息日,這裡被視為停止(特別是)田間勞動的日子,旨在實現人道主義目的。**thy work**(你的工作)] 這個詞(**מַעֲשֶׂה**,ma‘ăśeh)——與出埃及記 20:10 中譯作「工作」的詞(**מְלָאכָה**,melâ’khâh)不同——雖然本身是一個通用詞,但從上下文來看,似乎更暗示田間工作:參閱第16節,其中兩次譯作「勞動」;也參閱申命記 14:29;16:15;24:19;28:12(注意每處的上下文)。**rest**(安息)] 停止(工作),或守安息日(RVm.):參閱出埃及記 20:8 的注釋。**and thine ass may rest**(你的驢也可以安息)] 如出埃及記 20:11。這是表達積極安息概念的詞(約伯記 3:13;3:17)。(RV. 中的「得安息」旨在與之前的「安息」區分開來;但最好通過更精確地翻譯 **שָׁבַת** [shâbath] 來表達這種區別。)**the son of thy bondwoman**(你婢女的兒子)] 即「生在家中」的奴隸(參閱出埃及記 12:44 的注釋),父母本身也是奴隸——這應當被認為代表一般的奴隸(參閱申命記 5:14 結尾):正如 Di. 所說,大多數奴隸可能屬於這種情況。Bertholet (Die Stellung der Isr. u. der Juden zu den Fremden, p. 55) 和 Bä. 認為是指「你妾的兒子」(參閱出埃及記 21:7 中 **אָמָה** [’âmâh] 的意義 [參閱注釋]);但似乎沒有足夠的理由進行這種限制。**the sojourner**(寄居者)] 在你手下工作的寄居者(出埃及記 20:10)。**be refreshed**(得舒暢)] 字面意思是「喘息」:因此出埃及記 31:17,撒母耳記下 16:14†。
出埃及記 23:13 13. 應當尊崇神的命令;「別神」甚至不可提及,更不可在敬拜中呼求。這節經文夾在關於聖時的律法中間,幾乎不可能處於正確位置。它讀起來像是結論,或許是由編者添加的,可能是添加到約書本身,或是添加到構成約書的較小律法集之一(參閱第203頁)。它可能由於文本的連續擴展或轉置而獲得了現在的位置。無法確定其原始位置:但它放在第19節之後會很合適。**make**(製造)] 希伯來文作「你們製造」;撒瑪利亞抄本作「你製造」。**other gods**(別神)] 參閱出埃及記 20:3 的注釋。關於該子句本身,比較約書亞記 23:7 (D2[193])。[193] 約書亞記、士師記、列王紀中的申命記段落。**upon (Psa_50:16 Heb.) thy mouth**(在你口中)] 參閱何西阿書 2:17 [希伯來文 19],撒迦利亞書 13:2,詩篇 16:4。
出埃及記 23:14 14. **times**(次數)] 希伯來文 **רְגָלִים**(regâlîm),字面意思是「腳」,即「腳步聲」,比喻為「次數」;此外僅見於民數記 22:28;22:32-33(也見於E文獻)。在第17節中使用了更常見的希伯來文詞(**פְּעָמִים**,pe‘âmîm)。**keep a pilgrimage**(守節期)] 這個詞(**חַג**,ḥag)指伴隨朝聖的節期(參閱出埃及記 10:9 的注釋):猶太年曆中只有三個這樣的節期。**חַג**(ḥag)必須與更廣泛的術語 **מוֹעֵד**(mô‘ēd)仔細區分開來(在RV.中譯法各異,如「定節期」、「指定節期」、「嚴肅節期」[即,像拉丁文 solemnis,指固定的、重複的]、「嚴肅聚會」、「節期」:例如利未記 23:2;23:4;23:37;23:44,何西阿書 2:11;9:5;12:9,以賽亞書 1:14;33:20,耶利米哀歌 1:4;1:15;2:6-7,以西結書 36:38;44:24;45:17;46:9;46:11),後者原意是「固定時間」或「季節」,並適用於任何固定的聖時(包括例如贖罪日和新年),無論是否伴隨朝聖(特別參閱利未記 23章,其中第2、4節顯示,它是一個此類 **מוֹעֲדִים** [mô‘ădîm] 的日曆)。
出埃及記 23:14-17 14–17. 三個年度朝聖節期,所有男性都必須在聖所中朝見神。這些朝聖節期最初標誌著一年農業活動的各個階段:它們是向耶和華——土地的主人——獻上感恩的場合,感謝土地的恩賜——無酵餅節和收割節慶祝收割的開始和結束,而收藏節則慶祝葡萄和橄欖收成的完成。在後來的時代,它們被賦予了歷史意義,並被視為紀念與出埃及相關的事件;在無酵餅節和收藏節的情況下,這種性質在舊約本身中就已賦予它們,而在收割節(或七七節)的情況下,則首次出現在聖經後期的文獻中(參閱第16a節的注釋)。目前的這段經文,與出埃及記 34:18;34:22 及以下幾乎逐字平行的經文,包含了關於此主題的最早立法:這些節期已經是公認的制度;以色列人只是被命令遵守它們。後來的法典規定了隨著時間推移,它們逐漸開始慶祝的儀式:參閱申命記 16:1-17;利未記 23章 (H,部分從P擴展而來);民數記 28-29章 (P);以及(針對無酵餅節)出埃及記 12:14-20(也是P)。
出埃及記 23:14-19 14–19. 進一步的禮儀規定(參閱出埃及記 20:24-26,22:29-31)。
出埃及記 23:15 15a. 第一次朝聖,為期七天的無酵餅節。參閱平行經文出埃及記 34:18;以及後來的規定,申命記 16:3-4;16:8;利未記 23:6-8 (P),9–14 (H 和 P);出埃及記 12:14-20 和民數記 28:17-25(皆為 P)。這個節期慶祝大麥收割的開始(在巴勒斯坦,大麥收割始於四月底或五月初,比小麥收割早幾週):參閱利未記 23:10-14 H(那時要將收割初熟的「搖祭禾捆」獻給耶和華)。這個春季節期特別以吃無酵餅的方式來遵守的原因,仍是個謎:或許只是因為在人們忙於收割的時候,這種餅(參閱出埃及記 12:8 的注釋)最快最容易準備(Wellh. Hist. p. 87; Nowack, Arch. ii. 146; EB. iii. 3591)。Eerdmans (Expositor, Nov. 1909, p. 459 ff.) 推測,這是為了根據原始觀念,保存穀物的「靈魂」以供來年播種。這個節期在出埃及記 13:3-10 (JE)、申命記 16:3、出埃及記 12:14-20 (P) 中被視為紀念出埃及的日子:在出埃及記 12:34;12:39 (J) 中,提出了使用無酵餅的歷史動機;即以色列人匆忙離開埃及,沒有時間發酵麵團。**seven days … empty**(七天…空手)] 這些詞打斷了第15a節和第16節之間的語法聯繫,很可能是在後來被引入,來自出埃及記 34:18b,20c。詞語「照我所吩咐你的」顯然指代出埃及記 13:6 J(參閱第4節「亞筆月」),並且在 J 的聖約中(出埃及記 34:10-26;參閱第372頁)處於正確位置,但在 E 文獻中很難是原始的。15b. **none shall appear before me empty**(無人可以空手朝見我)] 出埃及記 34:20c,申命記 16:16c(並在第17節解釋為「各人要照耶和華你神所賜的福,量力獻上」)。在申命記 16:16c 中,該子句實際上跟隨與出埃及記 23:17 = 出埃及記 34:23 相應的子句,因此它指的是所有三個朝聖節期;無疑這就是它的原始位置(即在出埃及記 34:23 = 出埃及記 23:17 之後):期望為每個朝聖節期規定獻祭是很自然的。**appear before me**(朝見我)] 這是作為敬拜者訪問聖所的固定短語,特別是在三個大朝聖節期(出埃及記 34:20;34:23-24,申命記 31:11,撒母耳記上 1:22),但也更普遍地使用(以賽亞書 1:12,詩篇 42:2)。然而,許多人認為——主要基於影響出埃及記 23:15;34:20,以賽亞書 1:12 和詩篇 42:2 的語法考量——在這些及類似經文(出埃及記 34:23-24,申命記 16:16 [兩次],出埃及記 31:11)中,現有的標點符號並不能代表原始的發音,並且該短語的真實意義是(帶有其他元音點)「看我的臉」、「看耶和華的臉」,即作為君王拜訪祂(Ges.、Dillm.、Kirkpatrick 在詩篇 42:1 的注釋中,以及其他人)。用於覲見王室成員的常用短語(撒母耳記下 3:13;14:28;14:32,列王紀下 25:19;參閱創世記 43:3)被應用於訪問聖所;但由於人們對「看神的臉」這種表達感到異議(參閱出埃及記 33:20),發音——或許在出埃及記 23:17,撒母耳記上 1:22 中,甚至連輔音文本——都被改變,以表達「朝見神」的意思。
出埃及記 23:16 16a. 第二次朝聖,收割節,慶祝小麥收割的完成(出埃及記 34:22),在六月舉行,並以獻上初熟的穀物為標誌(在出埃及記 34:22 中,「小麥收割的初熟之物」取代了這裡的「你勞碌得來的初熟之物」)。「收割節」這個詞只在這裡出現:在出埃及記 34:22 和申命記(申命記 16:10;16:16)中,它被稱為七七節,因為它是在鐮刀首次觸及穀物之後的七週舉行,申命記 16:9,或(在H中)在當年收割的第一捆禾捆作為搖祭獻給耶和華之後,利未記 23:15(參閱第10節);在民數記 28:26 (P) 中則稱為初熟之日。關於其他法典中的規定,參閱申命記 16:9-12;利未記 23:15-21 (H 和 P:在H中,要將用細麵粉烤成的有酵餅作為初熟之物「搖祭」獻給耶和華;在一個註釋中(基於民數記 28:27-30),規定了所需的祭物);民數記 28:26-31 (P)。**labours**(勞碌)] 工作,如第12節 (G.-K. § 93ss);參閱撒母耳記上 25:2 希伯來文。以下詞語解釋了其含義:(甚至)你所種的會更清楚。(甚至)初熟之物等等] 希伯來文 **בִּכּוּרִים**(bikkurim)(與 **בְּכוֹר** [bekôr],即「頭生的」、「初熟的」同源),原指一般意義上的初熟果實(包括穀物)(如那鴻書 3:12 字面意思是「有初熟無花果的無花果樹」),但特別用於指獻給耶和華的「初熟果實」的一部分。**בִּכּוּרִים**(bikkurim)此外還出現在第19節(以及平行經文出埃及記 34:22;34:26)、利未記 2:14;23:17;23:20、民數記 13:20;18:13;23:26、列王紀下 4:42(獻給以利沙的「初熟之餅」)、尼希米記 10:35;13:31、以西結書 44:30†。參閱第246頁。舊約中沒有將歷史意義附於這個節期;但後來的猶太人認為它紀念了出埃及「第三個月」頒布律法(出埃及記 19:1),據說這發生在正月十五日(利未記 23:6;逾越節十四日後的早晨,出埃及記 12:18)之後的50天。16b. 第三次朝聖,收藏節,在年底,即九月舉行,那時打穀已完成,葡萄收割已結束,葡萄和橄欖的汁液已榨出(申命記 16:13「你從打穀場和酒榨收進來的時候」)。它在出埃及記 34:22† 中也稱為「收藏節」:在申命記(申命記 16:13;16:16,31:10)和 P 文獻(利未記 23:34)中,以及後來的一般作者(以斯拉記 3:4,歷代志下 8:13,撒迦利亞書 14:16;14:18-19†)中,它因當時住在樹枝搭成的棚屋中(利未記 23:40;23:42 [H];尼希米記 8:14-17)而被稱為住棚節。這個節期,根據申命記(申命記 16:13;16:15)、H 和 P 文獻(利未記 23:34;23:39,民數記 29:12),持續7天(參閱尼希米記 8:18)。這是一個歡樂的場合(參閱申命記 16:15 結尾,利未記 23:40b):在士師記 9:27 中提到的一個節期,似乎是其迦南對應物。也參閱士師記 21:19;21:21。比較其他法典中的規定,申命記 16:13-15;利未記 23:39-43(大部分為 H);利未記 23:33-36,民數記 29:12-38(皆為 P)。在利未記 23:43 (H) 中,住在棚屋的習俗被解釋為紀念以色列人離開埃及後住在「棚屋」中的事實。「棚屋」或茅屋與帳篷不同:這個習俗的實際起源更可能在於,那些收割果實的人當時會睡在葡萄
**出埃及記 23:20**
20. **一位天使**] 這樣的使者曾引導並保護列祖(創 24:7;創 31:11;創 48:16);參閱 出 14:19(關於 出 32:34,出 33:2,請參閱注釋),民 20:16。的確,這裡使用的表達是「一位天使」(民 20:16 亦同:對比 出 3:2);但他在第 21 節中以耶和華的完全代表身份出現(參閱 出 3:2 的注釋)。在耶和華文獻(JE)的其他地方,雲柱(參閱 出 13:21 的注釋)、何巴(民 10:31)和約櫃(民 10:33)都被分別描述為在曠野中引導以色列。
**出埃及記 23:20-21**
20, 21. 一位天使將引導以色列前往迦南:他的指示必須以對待耶和華本人相同的敬畏和尊重來接受;因為耶和華將親自藉著他發言。
**出埃及記 23:20-33**
20–33. 勸誡性結語。以色列應當遵守的律法已經界定:現在耶和華宣告,如果他的子民順從他的聲音(第 22 節),他將為他們做什麼:他將賜予他們昌盛、免於疾病和長壽、在與迦南列國的爭戰中得勝,以及隨後的領土擴張。比較利未記(H)和申命記(Dt.)法典結尾處類似但更長、更詳盡的勸誡性講論(包括對不順從的咒詛)(利 26:3-45;申 28)。值得注意的是,以色列要遵守的命令並非 出 20:22 至 出 23:19 中所包含的,而是(第 22 節)將來由天使在前往迦南的路上賜予的。或許(Bä.)這段經文最初是為不同的上下文而寫:但即使如此,它現在所處的位置,也必定旨在為遵守前述律法提供動機。
**出埃及記 23:21**
21. 關於不順從的警告。**聽從他的聲音**] 參閱 出 15:26,出 19:5。**不可悖逆(或反抗)他**] 民 20:24,詩 78:40 等。**我的名**] 我本體的彰顯。「名」幾乎是客觀的實體;它幾乎是耶和華的個人彰顯(DB. v. 641a):參閱 詩 20:1;詩 54:3,申 12:5 等;尤其 賽 30:27。這位「天使」就是耶和華本人「為特定目的暫時降臨可見之形」(McNeile)。參閱 出 3:2 的注釋:亦參閱 出 33:2;DB. v. 638 f.;以及 G. A. Smith,《十二先知書》,ii. 310–319。
**出埃及記 23:22**
22. 順從神的命令,一如既往,將是祂有效幫助的保證。**我所說的一切**] 即透過天使所說的。他的話語與耶和華的話語是同一的。23–25a. 通常被認為是原始文本的擴展:正如 Di. 指出的,在迦南地警告偶像崇拜不僅在應許系列中不合時宜(第 22b 節,25b 節,26 節等),而且它預示了第 27 節及以後所應許的征服。關於這兩節和第 31b–33 節,比較 出 34:12-16。
**出埃及記 23:23**
23. **亞摩利人,等等**] 參閱 出 3:8 的注釋。**剪除他們**] 出 9:15,王上 13:34 (D2[196])。一個罕見的詞。[196] 約書亞記、士師記、列王紀中的申命記段落。
**出埃及記 23:24**
24. **你不可跪拜……,也不可事奉他們**] 如 出 20:5。**也不可照他們的行為行**] 參閱 利 18:3。**拆毀**] 確切地說,是拆除(即他們的偶像)。**柱像**] 故 RV 總是如此翻譯,AV 有時錯誤地翻譯為「偶像」;RVm. 譯為「方尖碑」;或許最好譯為「立石」:希伯來文 **מַצֵּבָה**(maṣṣēḇâ)。**מַצֵּבָה**(字面意思是「被豎立之物」)是一塊巨大的長方形石塊——最初無疑(參閱 出 20:24 的注釋,以及作者在 創 28:18 的注釋,第 267 頁),被認為是神靈或神祇的居所——豎立在聖殿或高處,或祭壇旁。最近在基色、他納和米吉多挖掘出數個這樣的 **מַצֵּבָה**,或「立石」:例如,在基色有一排引人注目的十塊,在他納有兩排,每排五塊(參閱作者的《現代研究如何闡明聖經》,1908 年,第 62-5 頁,84 頁)。**מַצֵּבָה** 是迦南聖殿或其他聖地的常規伴隨物(參閱 王下 10:26 f.,在撒馬利亞的巴力廟中);而在以色列歷史的早期,它們似乎也自由地用於耶和華的敬拜:摩西豎立了十二塊(出 24:4);何 3:4;何 10:1 f. 暗示它們是以色列因其罪孽將被剝奪的宗教象徵;在 賽 19:19 中,**מַצֵּבָה** 是埃及歸信耶和華的象徵。然而,後來它們因其異教聯想而被禁止:摩西被描繪為曾命令拆除迦南的「立石」(此處,出 34:13,申 7:5;申 12:3:參閱 彌 5:13);並且禁止在耶和華的祭壇旁豎立它們(申 16:22;利 26:1 H):申命記編纂者在 王上 14:23,王下 17:10 中的記載也反映了相同的觀點。詳情請參閱 DB. iii. s.v. Pillar,以及 EB. iii. s.v. Massebah。
**出埃及記 23:25-26**
25a. 第 24 節的正面補充:耶和華將是以色列敬拜的對象。25b, 26. 以色列順從後將隨之而來的祝福:食物豐盛、免於疾病、牲畜繁衍,以及長壽。25b. **他必賜福**] 應與 LXX.、Vulg.、Di. 等讀作「我必賜福」(參閱接下來的「我必挪去」);最初(如果第 23-25a 節是後來插入的)是第 22 節結尾的延續。**挪去疾病,等等**] 參閱 出 15:26;以及 申 7:15 中對此段經文的追憶(如同 申 7:14 b 中對第 26a 節的追憶)。26a. 參閱 申 7:14 b;亦(以正面方式表達) 申 28:11;申 30:9,以及 利 26:9 (H) 中所應許的祝福。26b. **我必使你年日滿足**] 生命不會過早結束,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國家(參閱 出 20:12)。
**出埃及記 23:27**
27. **我的驚駭**] 一種超越尋常原因所能產生的巨大驚駭,因此直接歸因於神:我們稱之為恐慌。參閱 創 35:5,撒上 14:15 (RVm.) 中「神的」驚駭(非此處使用的希伯來文詞)和「戰兢」,意義相同;以及 亞 14:13。**擾亂**] 即使其陷入混亂:參閱 出 14:24。
**出埃及記 23:27-30**
27–30. 耶和華將進一步有效地幫助以色列驅逐迦南列國。
**出埃及記 23:28**
28. **黃蜂**] 申 7:20;書 24:12 (E) 亦同。作者想像成群的這種可怕昆蟲被用來在以色列面前清除迦南人,甚至將他們從藏身之處驅逐出去(參閱 申 7:20)。**希未人,等等**] 參閱 出 3:8 的注釋。
**出埃及記 23:29-33**
29, 30. 然而,驅逐迦南人將是漸進的:直到以色列人數量足夠多,能夠有效地填滿他們所騰出的領土,驅逐才會完成。因此,與 申 7:22 有詞語上的差異。這種描述與約書亞記申命記部分中描繪的快速征服的理想化圖景形成鮮明對比,後者是「滅絕迦南人」這一普遍觀念的來源(例如 書 10:28-43;書 11:16-23;書 21:43-45);但它與約書亞記和士師記較古老層次中的記載相符,根據這些記載,以色列人無法驅逐迦南人的地區很多,而且整個國家是逐漸被他們佔領的(書 13:13;書 15:63;書 16:10;書 17:11-18,士 1:19;士 1:21;士 1:27-35;士 1:9)。迦南人之所以長期留在這片土地的許多地方,其歷史原因是以色列人沒有足夠的軍事資源來對付他們(參閱 士 1:19);但這個事實仍然讓許多有宗教信仰的以色列人難以與他們對耶和華主權的認識相協調;於是形成了不同的道德或宗教理論來解釋這一點。這裡解釋為這是由於耶和華的護理,不讓土地上留下無人居住的地方,以免野獸繁殖並對以色列人構成危險(王下 17:25 f.;參閱 利 26:22,結 14:15;結 14:21):關於其他理論,請參閱 士 2:20 至 士 3:4(比較 LOT.8 p. 165 f.)。31a. 以色列的領土將超越迦南本身,從紅海延伸到「非利士海」(即地中海東南海岸,包括非利士人自己的領土),並從「曠野」(即巴勒斯坦南部的曠野)延伸到幼發拉底河。這是對以色列領土範圍的理想描述,至少根據傳統,在歷史上曾於所羅門時期實現(王上 4:21)。關於類似的應許,請參閱 創 15:18,申 11:24(由此引出 書 1:4);並參閱(在未來復興的以色列圖景中) 賽 27:12。**大河**] 即對希伯來人而言的幼發拉底河。當指幼發拉底河時,這個詞在 RV 中總是首字母大寫:例如 賽 7:20;賽 27:12,詩 72:8;詩 80:11。31b–33. 被 We.、Di.、Bä. 和大多數批評家視為原始文本的另一個擴展,類似於第 23–25a 節,部分原因是它回到了以色列對迦南諸神態度的問題,這在第 24 節已經處理過,但主要是因為,在第 27 節中,耶和華應許他將親自將迦南人從以色列面前驅逐出去,而這裡他們的驅逐被視為以色列的責任。32, 33. 不可與迦南人締結任何友好或聯盟條約,以免以色列被他們誘惑去拜偶像。同樣的警告(更充分地闡述了這種聯盟的後果),出 34:12-16,申 7:2-5;參閱 書 23:12-13 (D2[197]),士 2:2-3(編纂者)。[197] 約書亞記、士師記、列王紀中的申命記段落。33. **因為你必事奉他們的神,這必成為你的網羅**。希伯來文直譯如此。文本中必有某些錯誤;但這段經文的總體意義無疑是正確的。「你不可事奉,等等」(LXX.,Pesh.;參閱 申 7:16 b)將是最簡單的改動;但在古文字學上並不容易(**אִם** [im] 對 **לִי** [lî])。**網羅**] 即——不是誘惑人犯罪,而是——引向毀滅的誘餌。參閱 出 10:7 的注釋;尤其參閱 撒上 18:21。關於迦南諸神,如這裡,出 34:12,以及在追憶中,申 7:16,士 2:3;以及關於迦南人本身,書 23:13 (D2[198])。警告不要與迦南人交往,以及命令拆毀他們的祭壇等(第 23–25a 節,和 31b–33 節),也是申命記的特徵:例如 申 7:2-5;申 12:2-3;申 12:29-31。[198] 約書亞記、士師記、列王紀中的申命記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