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11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8「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 「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着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 出埃及記 第22章
出埃及記 22:1 1. 若有人偷竊牛或羊,或宰殺,或出售(以圖獲利),他必須為牛償還五倍,為羊償還四倍。參照(有差異)《漢謨拉比法典》(Ḥ ?amm.)第8條(見第420頁)。牛的價值被認為高於羊,特別是因為它在農業勞動中的用途。動物仍活著並在竊賊手中的情況,則在第4節處理。羊的四倍賠償是大衛在回應拿單的比喻時所說的懲罰(撒下12:4):七倍賠償僅在誇張的經文箴6:31中提及,但七十士譯本(LXX.)在撒下12:4中讀作「七倍」可能是正確的,而此處的「四倍」很可能是在現行法律基礎上進行的修正。在後來的羅馬法中,竊賊被當場抓獲時,也處以四倍賠償;對於偷竊動物,現代貝都因人(Bedawin)仍普遍實行此罰則(Cook, p. 216)。多倍賠償(比例不同)是漢謨拉比法典(Hạ ?mmurabi)對許多欺詐案件規定的懲罰(DB. v. 596b):在世界許多地方,這仍然是盜竊的常見懲罰(Post, Grundriss der ethnol. Jurispr. ii. 430 f.)。並宰殺] 這個詞(ṭ ?âbaḥ ?)是通常用於宰殺牲畜作食物的詞(創43:16,撒上25:11等)。
出埃及記 22:1-4 1–4. 偷竊牛或羊;以及入室盜竊。
出埃及記 22:2-3 2–3a. 夜間入室盜竊被抓獲的竊賊,若被殺死,殺害他的人不負血債;但若在白天發生,則不然。在黑暗中,屋主可能無法辨認竊賊,以便將他繩之以法,也不知道他是否意圖謀殺:因此,在自衛生命和財產的情況下,致命一擊是可以原諒的;但在白天,則沒有這樣的藉口。根據雅典法律(Dem. Timocr., § 113, p. 736; 參照 Plato, Legg. ix. 874 b)和十二表法(XII. Tables)(viii. 12)「si nox furtum factum sit, si im (eum) occisit, iure caesus esto」(若夜間發生盜竊,若有人殺死他,則合法殺死),竊賊在夜間被殺死可免受懲罰。漢謨拉比法典(Ḥ ?amm.)第21條並非真正平行:見 Cook, p. 213。2. 闖入] 挖穿:參照耶2:34,伯24:16,太6:19 修訂本旁註。這仍然是敘利亞入室盜竊者常用的方法:見 Trumbull, The Threshold Covenant (1896), p. 260 f.。為他] 即為屋主,如果他在黑暗中殺死竊賊。關於此表達,參照民35:27 修訂本旁註(àéï ìå ãí);關於「血」(旁註),意指「血債」,詩51:14。在其他地方,血被說成是「在」某人身上,申19:10。3a. 在他身上] 即在竊賊身上。為他] 屋主,如第2節。3b. 如果文本正確,我們必須在第3a節之後默認理解:「[因此他不應被殺死;] 他應當賠償,等等。」然而,這需要補充很多:第2節和第3a節都明確地從竊賊被殺死的假設開始;而第4節的牛、驢或羊,不太可能在被「挖」入的房屋中找到,如第2節。因此,Budde 的觀點很有可能,即第2、3a節位置不當;而第3b、4節實際上是第1節的續篇,說明在另外兩種情況下應如何處理:(1)如果竊賊一無所有,(2)如果被盜動物活著並在他手中被發現。那麼(直接接續第1節)翻譯為:(第3b節)「他必償還 [在第1、4節中譯為『賠償』的詞];如果他一無所有,那麼他就要被賣掉,」等等(直到第4節末)。為他的偷竊] 即不是「作為他偷竊行為的懲罰」,而是「作為被盜物品的補償」。根據約瑟夫(Jos. Ant. xvi. 1. 1),在這些情況下被賣的竊賊不會被賣給外國人,並在第七年獲得自由(出21:2)(Kn.)。
出埃及記 22:4 4. 如果被盜的動物沒有被宰殺或出售(第1節),而是活著並在他手中,他只需賠償雙倍,即被盜的動物本身,以及第二隻作為罰款。雙倍賠償的原則在第7、9節再次出現;它也被採納於「摩奴法典(Manu)」(viii. 329),至少在價值較小的物品上;梭倫(Solon)的盜竊法;雅典法中,對於故意造成的損害(âëÜâç)(Dem. adv. Mid. § 43, p. 528:對於非故意的âëÜâç,則規定簡單賠償);柏拉圖(Plato, Legg. ix., p. 857 a)的盜竊法;十二表法(XII. Tables)(Gell. XI. 18. 15)和後來的羅馬法中,對於竊賊未被當場抓獲的盜竊案;以及漢謨拉比法典(Hạ ?mmurabi)中各種欺詐性索賠案件(§§ 101, 120, 124, 160, 161);參照 DB. v. 596b。
出埃及記 22:5 5. 田地] 即他自己的田地,他讓牲畜從中迷失到鄰居的田地。最好的] 希伯來文如創47:6;創47:11,也指土地。然而,本節存在困難;因此提出了兩種修正。 (1) 為什麼,既然牲畜主人似乎沒有惡意,賠償要從他田地中最好的部分來?七十士譯本(LXX.)和撒瑪利亞抄本(Sam.)在「另一個人的田地」之後讀了一些詞,消除了這個困難,即「[他必從自己的田地中按其產量賠償;但如果它吃光了整個田地,] 從他自己田地中最好的部分,」等等;如果整個莊稼都被吃光了;那麼疏忽就更大了,無法判斷被毀壞莊稼的品質,因此必須從能給予的最好的部分來替換。 (2) 然而,這並不能消除所有困難:(a) 「葡萄園」不是牲畜的牧場,它受到石牆的保護,以防動物進入,賽5:5;(b) 譯文「使被吃」和「餵養」(äáòéø 和 áòø)是可疑的:將 áòø 譯為「吃」或「餵養」(即放牧)是不確定的,即使在賽3:14;賽5:5;賽6:13中也是如此;而且這兩個詞在其他地方只意味著點燃(火:如第6節),燃燒,或(比喻)毀滅。因此,很可能我們應該稍作修改(äáòøä 代替 áòéøä,和 åáòøä 代替 åáòø),讀作:「若有人使田地或葡萄園被燒毀 [為燒毀殘茬或雜草,這在巴勒斯坦夏季仍是習俗:參照出15:7,以及 Verg. G. i. 84 f.],並讓火勢蔓延(與第6b節的『火』是同一個詞),燒到另一個人的田地,就從最好的部分賠償,」等等(Bä. 如此;在他之前很久,Aldis Wright, Journ. of Phil. iv., 1872, p. 72 f. 亦如此):由於損害是因疏忽造成的,如果不是(Wright)縱火,那麼賠償要從「最好的」部分來的原因就顯而易見了(參照 Cook, p. 202)。在巴勒斯坦炎熱的夏季,火勢蔓延迅速;這種疏忽會受到阿拉伯人的嚴厲懲罰(L. and B. ii. 293)。
出埃及記 22:5-6 5, 6. 因疏忽讓牲畜走失造成的損害(第5節——如果文本無誤);以及因火災意外蔓延到他人田地造成的損害(第6節)應支付賠償。
出埃及記 22:6 6. 因火災意外蔓延到他人田地造成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就足夠了,因為點火的人沒有過失或惡意。爆發] 字面意思是「出去」(民21:28),即從其發源地蔓延開來——例如,被風吹散。與第5節的「讓火勢蔓延」形成對比,後者是因有罪的疏忽。荊棘] 常用來作為田地周圍的「籬笆」(參照賽5:5 a,西拉書28:24)。
出埃及記 22:7 7. 物品] 希伯來文 kçlim,keli 的複數,一個非常廣泛的術語,包括家庭用品(創45:20;書7:11「物品」,如這裡;利13:49「東西」)、器皿(出27:3;王下4:3)、珠寶或飾品(出3:22),以及武器或盔甲(創27:3,撒上14:1等)、工具(出27:19等;摩6:5)等。保管] 為了安全(參照希羅多德(Hdt.)六. 86 中,斯巴達人格勞庫斯(Glaucus)受託保管的 ðáñáêáôáèÞêç,或「存款」的故事)。
出埃及記 22:7-8 7, 8. 若有人收受金錢或任何家庭物品代為保管,而該物品被盜,若能找到竊賊,竊賊應賠償雙倍(第7節);若無法找到竊賊,受託保管財物的人必須在聖所中,就自然會落在他身上的嫌疑,宣誓無罪(第8節)。
出埃及記 22:7-13 7–13. 各種寄存情況下損失或損壞的賠償。現今,在貝都因人(Bedawin)中,例如,一個人外出旅行時,會將金錢或貨物寄存在另一個人那裡,以確保其在離開期間的安全。這種寄存被阿拉伯人視為神聖的信託(Cook, p. 227; Doughty, i. 176, 267, 280, ii. 301)。
出埃及記 22:8 8. 到神那裡] 即到地方聖所。關於此處和第9節的「神」一詞,以及旁註的「審判官」的意譯,請參看出21:6和出18:15。從第11節的類比判斷,宣誓否認足以證明無罪。比較王上8:31-32。
出埃及記 22:9 9. 將第8節的原則擴展到所有涉嫌挪用財產的案件,無論是否因「寄存」而起。任何失物] 暗示是在他人手中可疑地發現的。這就是] 即我所丟失的東西。他所,等等] 即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被判非法佔有財產的人。如何定罪,沒有說明:也許誓言只是司法調查的一個要素;也許它伴隨著神明裁判,如果未能成功通過,就被視為神的定罪。雙倍] 如第4、7節;不是四倍(第1節),因為在第9節所假設的一般情況下,有爭議的物品仍在被指控方手中。
出埃及記 22:10 10. 受傷] 字面意思是「被打破」,即被致殘或受傷:如第14節,結34:4;結34:16,亞11:16,利22:22。或被趕走] 更好的翻譯是「被帶走」,即被劫掠者帶走(伯1:15;伯1:17);代上5:21 希伯來文,代下14:15。這個詞通常譯為「被擄」,撒上30:3;撒上30:5等。
出埃及記 22:10-13 10–13. 當寄存的動物受傷或丟失時,應遵循的程序。
出埃及記 22:11 11. 耶和華的誓言] 撒下21:7,王上2:43。受託保管動物的人必須莊嚴宣誓,他沒有私自佔用它。必接受] 即誓言。伯克哈特(Burckhardt, Bedouins, i. 126–9)和道蒂(Doughty, Arab. Deserta, i. 267)都指出,在現代阿拉伯人中,如果一個被懷疑偷竊的人願意發某些特別莊嚴的誓言,他就會被認為無罪。不作賠償] 因為沒有疏忽任何合理的預防措施。在原始和半原始社會中,被指控或被懷疑的人常常被允許通過莊嚴的潔淨誓言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漢謨拉比法典(Code of Hạ ?mmurabi)中有幾個例子(見第423頁;參照王上8:31 f.)。這種做法在中世紀也很常見(見 E. B. Tylor 在《大英百科全書》(Encycl. Brit.)中的「誓言」(Oath)和「神明裁判」(Ordeal)條目,以及《麥克米倫雜誌》(Macmillan’s Magazine),1876年5月號的「神明裁判與誓言」(Ordeals and Oaths))。誓言之後可能會有神明裁判(見摩奴法典(Manu)viii. 109–116,Gray, Numbers, p. 45 引用);或者它可能涉及對發誓者施加詛咒,如果他不說實話,那麼發誓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了神明裁判。
出埃及記 22:12 12. 然而,如果動物被盜,這本可以通過更仔細的照料來避免,因此必須作出賠償。
出埃及記 22:13 13. 如果動物被野獸撕裂,受託保管的人只需出示其被撕裂的肉作為事實證據,他就不需要作出賠償。沒有任何合理的預防措施可以防範這種在東方牲畜中最常見的不幸(參照創31:39);而能夠出示肉的殘骸這一事實,將表明牧羊人一直保持警惕,甚至在野獸完全吞噬屍體之前就將其趕走了(撒上17:35,摩3:12)。參照漢謨拉比法典(Ḥ ?amm.)第244條(租賃的動物);以及摩奴法典(Manu)viii. 235 f.。
出埃及記 22:14 14. 借來的(動物)] 希伯來文中沒有表達任何賓語:必須從第10-13節中理解。後續內容表明是指動物。「借」字面意思是「求」:如王下6:5。參照出12:36 受傷] 字面意思是「破損」,如第10節。
出埃及記 22:14-15 14, 15. 借來的動物受傷的賠償。如果主人不在場,借用者應負責並作出賠償;如果主人在場,則推定他可能已阻止任何虐待或傷害,借用者不負責。參照漢謨拉比法典(Ḥ ?amm.)§§ 245–6(租賃的動物)。
出埃及記 22:15 15. 它是為租金而來的] 因此,據推測,主人已準備好承擔風險,所以無需為傷害賠償。旁註所表達的意思不太可能:因為如果傷害或死亡的可能情況下的賠償費用包含在租金中,這將使其高得不合理。其他人將 sâkîr 理解為其通常意義上的「受僱僕人」,並將第15b節視為一個全新的案例,翻譯為:如果是一個受僱僕人(即傷害了自己主人動物的人),那麼損害就歸入他的工資,並由他逐漸償還(Kautzsch 和 Socin, Bä., Ryssel 如此)。然而,在這種情況下,與第14、15a節的聯繫並不精確;因為「它」不是像第15a節那樣從主人那裡借用動物的人,而是受主人委託保管動物的人。
出埃及記 22:16 16. 聘禮] 希伯來文 môhar,阿拉伯文 mahr;即——不是「嫁妝」,而是——根據古希伯來習俗(參照創34:12,撒上18:25),為妻子支付給其父母或家庭的價格。同樣的習俗在古代盛行,並且在世界許多其他地方仍然盛行(見 Post, Familienrecht, pp. 157 ff., 173 ff.):例如,荷馬史詩中的 ἕ ?äíá 或 ἔ ?åäíá,伊利亞特 xvi. 178;奧德賽 xvi. 391 f., xxi. 160–162 等;以及對於阿拉伯,W. R. Smith, Marriage and Kinship in Ancient Arabia, p. 78 f.。聘禮在訂婚時支付;其支付確認了婚約。金額自然因雙方的相對情況而異;並且是求婚者與女孩家庭之間相互協商的結果(參照創34:12)。
出埃及記 22:16-17 16, 17. 誘姦未訂婚少女的賠償。未婚且未訂婚的女兒被視為其父親財產的一部分;因失去貞潔,她的價值會降低;因此,她的父親有權要求賠償;而誘姦者必須支付足以使該女孩成為他妻子的價格。比較申22:28-29(然而,那裡所考慮的案例不是誘姦,而是強姦)。誘姦已訂婚的少女被視為與通姦幾乎相同:這在申22:23-27中處理。
出埃及記 22:17 17. 然而,如果父親不願將女兒嫁給誘姦者,誘姦者仍必須支付為女兒預期的通常聘禮。在申22:28中,強姦的懲罰是五十舍客勒銀子(約合7英鎊),不到普通奴隸價格的兩倍(出21:32)。出22:18至出23:19。一系列雜項的道德、宗教和禮儀誡命,排列不甚系統。它們與出24:3的「話語」相符(參看出21:1):除了少數例外,所有誡命都以「你必」開頭:即使開頭是「若」,通常也會接著「你必」(出22:25-26,出23:4-5)。道德誡命主要出於慈善和公平的動機:宗教和禮儀誡命則包含在出22:20;出22:28-31,出23:10-19中(參看出20:23-26)。很可能在某些部分,原始法律已被編纂者添加了勸誡性的補充。
出埃及記 22:18 18. 魔法和占卜在古代世界廣泛盛行,事實上,在未開化民族中以及即使在文明國家中未受教育的人群中,它們至今仍然存在:我們特別有大量關於它們在亞述實踐的信息(簡要見作者的《但以理書》,劍橋學校與學院聖經(Cambridge Bible),第13頁及以後,更詳細見 Jastrow, Relig. of Bab. and Ass. (1898), pp. 352–406)。由於它們與耶和華宗教的精神不符,助長迷信,並通常與異教信仰相關聯,它們在舊約中屢次受到譴責:見利19:31;利20:6;利20:27(均為H),特別是申18:10-11,這是關於此主題的經典段落,其中列舉了八種類型(見作者對該處的註釋);並常在先知書中提及。關於此主題的更多內容,以及世界各地實踐魔法方法的眾多例證,見 O. C. Whitehouse 在 DB. 中的文章 Magic, Soothsayer, Sorcery。女巫] 這個詞的陰性(僅此處)在申18:10,瑪3:5,代下33:6,但2:2†中譯為「術士」:參照耶27:9;以及在王下9:22,彌5:11,鴻3:4,賽47:9;賽47:12†中譯為「邪術」。彌5:11似乎表明「邪術」是某種物質性的東西,例如藥物、草藥等,被迷信地用於產生魔法效果。巫術被用於各種目的,治療疾病,避開災難,給鄰居帶來不幸,激發女性的愛意等;它通常被認為是通過咒語或其他符咒對靈體(阿拉伯語 jinn)獲得力量來運作的。這條法律,讀者幾乎不需要提醒,常常被嚴重誤用,並導致了巨大的殘酷行為:中世紀女巫常被燒死;在英國,直到1716年還有女巫被處決。認為巫術是墮落和迷信的正確感受,在一條法律中得到了表達,這條法律無疑與東方甚至現代的嚴厲懲罰——甚至我們可以補充,中世紀歐洲的嚴厲懲罰——並不衝突:但這條法律屬於舊約時代,並不體現基督的精神(路9:55)。歷史感的興起,以及對舊約所包含的啟示是漸進的,並且給予以色列的法律本身並不必然約束基督徒國家這一認識,已經教導人們,這樣的禁令在基督徒法典中沒有立足之地。
出埃及記 22:19 19. 參照利18:23;利20:15 f.(均為H);申27:21。
出埃及記 22:20 20. 以色列人向耶和華以外的任何神獻祭,將受到聖禁的懲罰。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出20:5),祂不容忍除祂以外的任何神受敬拜。全然毀滅] 聖禁或奉獻。這個「聖禁」(ḥ ?érem)是一個古老的制度,在舊約中常被提及。一個敵對耶和華的城市或國家會被「聖禁」或「奉獻」(從詞源學上,如阿拉伯語所示,是分離或分別為聖1[189]),即作為一種獻祭形式交給祂,人類被毀滅,有時連同牲畜和戰利品一起,視情況的嚴重性而定。例如,見申2:34 f.,出3:6 f.,出7:2,出13:12-18(一個拜偶像的以色列城市將被「奉獻」),書6:17-19;書6:21,士1:17;士21:11,撒上15:3;撒上15:9。這裡的「聖禁」將對不忠於耶和華的以色列人實施。聖禁也是摩押人的制度。米沙(Mesha)在他的碑文(見 DB. s.v. Moab, 或 EB. s.v. Mesha),第16-18行中告訴我們,在他從尼波城(民32:38)奪走「耶和華的器皿」並將它們拖到基抹(Chemosh)面前之後,他殺死了7000名以色列俘虜,因為他已將該城「奉獻」給亞斯他錄-基抹(Ashtor-Chemosh)(參照民21:2 f.)。更多內容見 DB. v. 619b, EB. Ban。[189] 詞根是阿拉伯語 ḥ ?arama,意為「關閉,分別為聖」,由此產生 ḥ ?arâm,耶路撒冷奧馬爾清真寺周圍的聖地,以及 ḥ ?arîm,穆斯林家庭中女性居住的隱蔽部分,也指其居住者,即「後宮」。在欽定本(AV.)中,heḥ ?ìrîm 通常譯為「全然毀滅」,而相應的名詞 ḥ ?érem 譯為「被咒詛之物」(申7:26),或(在約書亞記第6、7章中)「可憎之物」:但這些譯法都表達了次要概念,而且彼此之間似乎完全不相關:在修訂本(RV.)中,當動詞用於事物時,譯為「奉獻」(如利27:29 欽定本);當用於人類時,仍譯為「全然毀滅」,但旁註增加了「希伯來文:奉獻」;並且「奉獻之物」取代了「被咒詛的」和「可憎之物」(例如書6:18;書7:1 ff.):因此,兩個同源詞之間的聯繫得以始終保持。
出埃及記 22:21 21. 寄居的,你不可虧負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寄居的」(gêr),或稱外籍居民(參看出12:48;並參看出2:22,出20:10),此時在以色列沒有法律地位,因此在許多方面容易遭受不公和壓迫。關於這條誡命,比較利19:33-34,申1:16;申10:18 f.,以及從申命記和耶利米書引用的其他經文,見第22節;關於對 gêr 的壓迫的提及,見結22:7;結22:29,瑪3:5。虧負] 希伯來文 hônâh;參照利19:33(「欺壓」),也指 gêr。欺壓] 字面意思是「壓碎」(民22:25):比喻指外部壓迫者,士2:8等;如這裡,除了出23:9以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等等] 同樣的動機,完全相同的措辭,在出23:9,利19:34(H),申10:19。關於在埃及「寄居」的相關動詞,見創12:10(指亞伯拉罕),出6:4,申26:5,賽52:4,詩105:12。
出埃及記 22:21-27 21–27. 一組人道主義法律。寄居的,或外籍居民,寡婦和孤兒不可受欺壓,第21-24節;不可向窮人取利,第25節;作為抵押的衣服必須在日落前歸還,第26節及以後。
出埃及記 22:22 22. 無助的寡婦和孤兒不可受欺壓。寡婦、孤兒和「寄居的」,由於在各方面容易受到貪婪的審判官和鐵石心腸的富人的傷害,在申命記中(申10:18,申14:29,申16:11;申16:14,申24:17;申24:19-21,申26:12-13,出27:19)不斷被囑咐以色列人要以慈善之心對待;在先知書中也是如此,耶7:6;耶22:3;參照賽1:17,以及其他地方。對比約伯的行為(伯31:16-17;伯31:21)。
出埃及記 22:23 23. 你若苦待他,他向我哀求,我必聽他的哀求] 希伯來文如此,這使得第21b、22節(此外,它們因複數「你們」而與上下文區分開來)、24節(自然與第22節相關)很可能是對原始文本的補充。的確,在詩歌中,當談到一類人時,用單數代詞指代他們個人並不罕見(見 G.-K. § 145m;以及作者《耶利米書》第362頁所收集的段落);但在散文中這非常不尋常:創2:19,利21:7;利25:31,申7:3,書24:7,士12:5;士21:6等段落,與本段落幾乎不平行。向我哀求] 參照申15:9;申24:15;也參照雅5:4。
出埃及記 22:23-24 23, 24. 如果以色列人這樣做,耶和華將以公正的報應對待他。
出埃及記 22:24 24. 那些對寡婦和孤兒鐵石心腸的人將在戰鬥中滅亡(參照賽9:17),他們的妻子和兒女也將成為寡婦和孤兒。
出埃及記 22:25 25. 不可向窮人借錢取利。作為債主] 苛刻且不耐煩:參照王下4:1,詩109:11(其中同一個詞譯為「勒索者」)。高利貸] 利息。這曾是「高利貸」(拉丁文 usura,為使用金錢而支付的費用)的本義;但現在這個詞僅限於過高的利息;因此,這個譯法已產生誤導。利25:36 f.(H)和申23:19 f.也禁止取利:結18:8;結18:13;結18:17;結22:12,箴28:8,詩15:5(作為模範以色列人不會做的事)也提及並表示不贊同。希臘思想家也持有這種反對向借款取利的觀點(見柏拉圖,Legg. v. 742;亞里士多德,Polit. i. 10. 5):早期基督教會也廣泛認同這一點。然而,許多虔誠的基督徒現在會將錢放貸取利:那麼,這種觀念轉變的原因是什麼?原因在於現在借錢的目的不同。在現代,金錢通常用於商業目的,以使借款人增加資本並發展業務:為這種便利支付合理的費用,就像為房屋或任何其他商品的租賃支付費用一樣,是自然而恰當的。但這種貸款用途是現代發展:在古代,金錢通常是為了緩解因不幸或債務造成的貧困而借出的;因此它帶有慈善性質;而對這樣借出的金錢取利,被認為是從鄰居的需要中獲利。因此,古代情感所譴責的利息,不是現代世界習慣性收取的商業貸款利息,而是慈善貸款利息,這種利息只會增加借款人的困境。無論古代人對所有利息的看法如何,對高利貸的譴責當然仍然是正確的,例如「放債人」常常向那些因需要而落入他們手中的人索取的高利貸。參照格羅特(Grote),《希臘史》(Hist. of Greece),第二部分,第十一章,關於梭倫(Solon)在雅典為緩解那些以自身為擔保借款的人所採取的措施(參照王下4:1)。
出埃及記 22:26 26. 衣服] 外袍(希伯來文 salmâh),在出12:34的註釋中描述的大塊矩形布料;這可能是窮人唯一能作為抵押的物品,也是他夜間唯一的遮蓋物(第27節)。外袍可以由債務人保留,以便他自己可以穿著睡覺:見申24:12。衣服是一種常見的抵押品:不僅見摩2:8,伯22:6(已引用),也見箴20:16 = 箴27:13。巴勒斯坦的窮人仍然穿著日常衣服睡覺(L. and B. i. 54, 99, iii. 89);參照 Shaw, Travels in Barbary and the Levant (1738), p. 290(Kn. 引用)。
出埃及記 22:26-27 26, 27. 作為抵押的衣服必須在日落前歸還。參照漢謨拉比法典(Ḥ ?amm.)第241條。比較申24:6;申24:10-13,其中對債權人的任意權力施加了其他限制。在申命記中(申23:
**出埃及記 22:29-31**
**29–31.** 一組基本的禮儀誡命。耶和華從打穀場和榨酒池每年初熟的農產品中應得的份額,必須及時繳納;頭生的公性牲畜和人類的頭生子,都必須獻給祂;被野獸撕裂的肉不可吃。這些律法在此處簡潔而概括地陳述:更詳細,有時甚至有所出入的規定,則見於後來的法典。
**29a. 你的豐盛和你的滴流,你不可延遲獻上。** 為了符合英文慣用語,這句話必須意譯;但這也抹去了原文特有的簡潔。這兩個名詞被七十士譯本(LXX.)意譯為「你打穀場和榨酒池的初熟之物」,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這兩種表達方式都相當獨特,無疑是古老的。「豐盛」(**מְלֵאָה**)在民數記 18:27(P)中也有類似用法:「如同從榨酒池來的豐盛 [在平行經文第 30 節中為「增產」、「出產」],和從打穀場來的穀物」(即以色列人獻上的什一奉獻):它似乎原意是指「完全的收成」(修訂版邊註作「豐饒」)——在此處指新打的穀物,如民數記該處指新榨的葡萄汁。自然,這裡並非指全年總收成,而僅指其中獻給耶和華作為「初熟之物」的部分(參出埃及記 23:16;23:19)。「滴流」(**דִּמְעָה**,普通希伯來文「眼淚」的陽性形式),無論其表達的真正解釋為何[190],都相當清楚地指新榨出的葡萄汁(*tirôsh*,「新酒」)——或許也指(但請參閱註腳)橄欖汁(*yiẓ?hâr*,「新油」)。
[190] Lane(《阿拉伯語詞典》,第 913 頁)引用了「葡萄的眼淚」來指葡萄酒;A. R. S. Kennedy(《聖經百科全書》[EB.] 卷四,第 5314 頁,詞條「葡萄酒與烈酒」)則提及西班牙語 *lagrima*,「眼淚」,指由葡萄汁在未經壓榨下自行滲出所製成的葡萄酒。這種酒一直被認為優於經踩踏葡萄榨出的汁所製成的酒;由於這種獲取葡萄汁的方法在《密示拿》(Mishnah)中有所提及,並且至今仍在敘利亞實行——葡萄被鋪在 *mishtâḥ?* 或「鋪展處」上數日,滲出的汁液滴入榨酒池中(參同上)——因此,這裡所指的可能是如此獲得的精選汁液。然而,如果此解釋正確,「油」將不包含在此術語中;而將油納入初熟之物(申命記 18:4 等)則可能發生在較晚時期。
將每年新產的一部分獻給神明,是一種廣泛流行的習俗。「原始民族常以聖禮方式食用新穀,因為他們認為其中蘊含著神聖的生命之靈。在較晚的時代,當地的產物被視為由神性所創造而非被神性所賦予生命時,新果實便不再以聖禮方式食用;但其中一部分會作為感恩祭獻給被認為是其創造者的神明……在初熟之物獻給神明之前,人們不得食用新收成」(Frazer, *The Golden Bough*, 第 2 版,卷二,第 459 頁,附有大量例子,第 318–340 頁,459–471 頁,其中一些由 Dr. Gray 摘錄,*Numbers*, 第 225 頁及以下)。參利未記 23:14a(H),申命記 26:1-11。
**29b, 30.** 如同土地的初熟之物,人類和牲畜的頭生子也應獻給耶和華。此原則先前已確立,出埃及記 13:1-2(P),11–16(J):參出埃及記 13:1-2 的注釋,以及第 409 頁。**你要獻給我**:如何獻上並未說明;第 30 節中對牲畜(被獻為祭物)使用了完全相同的表達。此原則以概括性術語 формулируется,必須根據當時的習俗來解釋:實際操作中如何理解,則由 J(出埃及記 13:13b = 34:20b)說明。
**30.** 牛或羊的頭生子應在出生第八天獻給耶和華。「第八天」符合一般原則(利未記 22:27 H),即任何動物在達到此年齡之前都不可獻為祭物。本條律法顯然預設了多個地方聖所(參出埃及記 20:24 的注釋):每次牛或羊生下頭生子就前往耶路撒冷,自然是不可能的。在申命記(申命記 15:19 及以下)中,並未規定年齡限制,但頭生子應「年復一年」地——即無疑大部分,因為阿拉伯的牲畜主要在春天產仔(第 411 頁;Rel. Sem.2[191] 465),在住棚節(Maẓ?ẓ?oth)——帶到中央聖所,並由主人及其家人在那裡舉行聖餐食用:因此,較古老的習俗已適應了後來單一聖所的原則。這裡沒有提及不潔淨動物的頭生子:參 J(出埃及記 13:13a = 34:20a)。
[191] W. R. Smith, *The Religion of the Semites*, 第 2 版,1894 年。
**31a. 被野獸撕裂的肉不可吃。** **聖潔的人**:「聖潔」是一個有歷史的詞;它在舊約中表達的觀念似乎並非始終如一。「它的內涵最初似乎是物質和禮儀性的,並逐漸變得越來越倫理和屬靈」(Sanday-Headlam 論羅馬書 1:7)。最初,像所有此類詞一樣,它自然具有一種物質意義,現在在希伯來語和其他閃族語言中已完全喪失,但據推測其原意是「分離」。在實際用法中,它表達了「屬於神性」的觀念,無論是神性本身的特徵(參出埃及記 15:11 的注釋),還是人或物屬於祂的特徵:隨著神性觀念的提升和淨化,「聖潔」所表達的觀念也隨之提升和淨化,直到最終它表達了最絕對的純潔和神聖的觀念。在此處,上下文顯示它必須用於其較低的意義之一:它後面跟隨的命令,並非要避開和憎惡各種邪惡,例如,或要道德純潔或聖潔,而是純粹的禮儀性命令,不可吃被野獸撕裂的肉:「聖潔」因此不是道德上的,而是儀式上的。在申命記 7:6;14:2;26:19 中,它用於更高的意義:因為它在每個案例中都與禁止偶像崇拜或迷信,或勸誡遵守耶和華的道德命令相關聯。關於「聖潔」觀念的進一步討論,請參 Sanday-Headlam, *l.c.*;A. B. Davidson, *Theol. of OT.*, 第 144–160 頁;Skinner, *DB.* 中「聖潔」詞條;Simcox, *EB.* 中「潔淨與不潔淨」詞條。
**田間的肉,被撕裂的動物,你們不可吃。** 希伯來文的表達方式不太自然;或許,與七十士譯本(LXX.)(他們只表達「被野獸撕裂的肉」)、Budde、Bä. 一同,我們應該簡單地讀作:「被撕裂的動物的肉,你們不可吃」,將 **בַּשָּׂדֶה**(*baśśādeh*,「在田間」)視為 **בָּשָׂר**(*bāśār*,「肉」)的重複抄寫。關於 **טְרֵפָה**(*ṭ?erçphâh*,「被(野獸)撕裂的」或「被撕裂的動物」),請參第 13 節,創世記 31:39。與本條律法相比,利未記 17:15(P)規定了對吃 **נְבֵלָה**(*nebhçlâh*,「屍體」,「自死的」)或 **טְרֵפָה** 的人進行潔淨禮,但兩者都沒有明確禁止作為食物[192],而申命記 14:21 則禁止吃 **נְבֵלָה**,但沒有提及 **טְרֵפָה**。這兩項禁令的原因無疑在於,此類肉未經適當放血(申命記 12:16;12:23 等)。
[192] 兩者都絕對禁止祭司食用(利未記 22:8;以西結書 44:31;參以西結書 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