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帝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2「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8「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9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裏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
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13「不可殺人。
14「不可姦淫。
15「不可偷盜。
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18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地站立,
19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上帝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
20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上帝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他,不致犯罪。」
21於是百姓遠遠地站立;摩西就挨近上帝所在的幽暗之中。
2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23你們不可做甚麼[神像]與我相配,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
24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裏賜福給你。
25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你在上頭一動家具,就把壇污穢了。
26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 出埃及記 第20章
出埃及記 20:1-21 十誡。聖約之書導論。十誡是以色列人對上帝及其鄰舍基本職責的簡明而全面的總結。耶和華將是以色列唯一承認的上帝:祂不應以任何物質形式受敬拜;祂的名應受尊崇;「安息日」每週應為祂的榮耀而守為聖日。應孝敬父母;禁止謀殺、姦淫、偷竊和作假見證——這或許是較嚴重罪行中最常見的,尤其是在法律力量不強的社會中;以色列人甚至不應心生佔有鄰舍任何財物的慾望。十誡在簡短的篇幅內,「確立了宗教的基本條款(上帝的主權與靈性),並在人類關係的主要領域(家庭、職業、社會)中主張道德要求。」它以幾條突出而深遠的誡命,表達簡潔,易於記憶,涵蓋了整個宗教和道德生活;並提供了一份人類職責的總結,即使面對最高的基督教標準,也能輕易擴展和調整,作為實踐生活準則無可超越。此外,十誡將道德與宗教緊密聯繫起來;在一個流行宗教過於輕易滿足於形式儀式主義的時代,它強調的不是儀式,而是靈性、敬畏和尊重他人的權利(參羅馬書 13:9),這些才是上帝所喜悅並要求的(參先知後來的教導,阿摩司書 5:24,何西阿書 6:6,彌迦書 6:8 等)。另參 DB. i. 582。十誡雖然歸於「E」文獻,但自然是從一個既有來源中提取,並由他納入其敘事。在 E 寫作時,傳統上認為十誡是由耶和華刻在兩塊石版上(出埃及記 24:12,出埃及記 31:18b,出埃及記 32:16),並且(儘管這在申命記 10:5 中首次明確說明)由摩西放入約櫃中。十誡也出現在申命記 5:6-21 中,據稱(第5、22節)是逐字引用;但存在一些差異,尤其是在第四、第五和第十條誡命中。最顯著的差異在於增補部分,顯然是申命記作者的手筆,旨在強調申命記中重視的思想或原則(如第12、16節的「正如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你的」,參申命記 20:17;申命記 24:8;申命記 26:18;第14b節的「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參申命記 12:7;申命記 12:12;申命記 12:18;申命記 14:29 的慈善動機;第16b節的「使你得享福樂」,參申命記 5:29;申命記 6:18;申命記 12:25;申命記 12:28;申命記 22:7):然而,出埃及記 20:11(「因為六日之內」等)並未出現在申命記中,且遵守的動機也不同(「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上帝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裡領出來;所以耶和華你的上帝吩咐你守安息日」;參申命記 15:15;申命記 16:11-12;申命記 24:18;申命記 24:22)。然而,即使是出埃及記的文本,其十誡是否呈現原始形式也值得懷疑。這是一個古老而可能的推測(Ewald, Hist. ii. 159, Di. al.),即誡命最初都以第一條以及第六至第九條所呈現的簡潔形式表達,而某些情況下附加的解釋性評論只是後來才加入的。序言(第2節)和大部分評論,與 J 文獻(第5b、6節,參出埃及記 34:7;出埃及記 34:14)或 JE 編者(第2節,參出埃及記 13:14b)以及(尤其在第2、4b、5a、10b、12節)與申命記文獻顯示出強烈的文學親緣關係;因此,這些部分很可能部分歸因於 JE 編者,如同出埃及記中其他勸誡性段落(參出埃及記 13:3-16,出埃及記 15:26 的注釋),部分歸因於受申命記影響的作者。出埃及記 5:11 與其他評論不同:其風格既不像 JE 也不像申命記,但它預設了創世記第1章,並且在表達上與出埃及記 31:17b,創世記 2:3a(兩者皆為 P 文獻)大體一致。由於申命記作者不太可能在知道十誡包含此節的情況下將其省略,因此很可能此節是後來根據上述 P 文獻段落引入出埃及記文本的。如果這些假設是正確的,那麼十誡將通過逐步發展達到其現有形式,其中解釋性或勸誡性評論,源自或基於 J 文獻、JE 編者、申命記文獻和 P 文獻,已相繼以其教導目的被引入。關於十誡的納什紙莎草,請參第417頁。比較申命記 4:5-11 中對前兩條誡命的雄辯講道式闡述。十誡在舊約中以以下名稱著稱:
出埃及記 20:1 1. 十句話:申命記 4:13;申命記 10:4;以及可能(參出埃及記 34:28 的注釋)。希臘文對應詞「Decalogue」(ἡ δέκαλογος)最早由革利免(Clem. Al. [Paedag. iii. 89 al.])使用。
出埃及記 20:1 1. 上帝說了,等等] 這是 E 文獻中出埃及記 19:19 的續篇。
出埃及記 20:2 2. 見證(或證明、聲明,即上帝的旨意;參出埃及記 25:16 的注釋):在 P 文獻中出現36次(參同上)。在其他地方,以此意義出現的僅有列王紀下 11:12(但有疑問:參 Skinner 在 Century Bible 和 Barnes 在 Cambridge Bible 的注釋),以及歷代志下 24:6(如民數記 17:7-8 等)。
出埃及記 20:2 2. 導言。誡命的開頭說明了頒布者是誰:一位是以色列的上帝,也是以色列的施恩者;因此,祂既有權利施加這些誡命,也有權利要求以色列人順服。耶和華你的上帝] 出埃及記 20:5;出埃及記 20:7;出埃及記 20:10;出埃及記 20:12;出埃及記 15:26(參注釋),出埃及記 23:19 = 出埃及記 34:26,出埃及記 34:24,以及在申命記中頻繁出現(超過200次)。在出埃及記—民數記中未見其他地方。將你從…領出來的] 因此有權要求你感恩和順服;參出埃及記 13:3;出埃及記 13:9;出埃及記 13:14;出埃及記 13:16:同樣的動機也見於申命記 5:15;申命記 6:12;申命記 8:14;申命記 13:5;申命記 13:10;阿摩司書 2:10;何西阿書 13:4(RVm.)。為奴之家(字面意義為「奴隸之家」)] 如出埃及記 13:3(參注釋),14;並經常出現在申命記中(參尤其申命記 6:12,申命記 8:14,申命記 13:10,剛才引用的)。
出埃及記 20:3 3. 聖約:尤其,且可能首先,在申命記和申命記作者(參上文,第175頁)中:出埃及記 34:28(?;參注釋);申命記 4:13「他的聖約」(參23,出埃及記 5:2-3);以及在「聖約的石版」的表達中,申命記 9:9;申命記 9:11;申命記 9:15,列王紀上 8:9 LXX.(參 Skinner);以及「(耶和華的)聖約之櫃」,申命記 10:8;申命記 31:9;申命記 31:25-26;約書亞記 3:3;約書亞記 3:6;約書亞記 3:8;約書亞記 3:11;約書亞記 3:14;約書亞記 3:17;約書亞記 4:7;約書亞記 4:9;約書亞記 4:18;約書亞記 6:6;約書亞記 6:8;約書亞記 8:33(皆為 JE 或 D2[173]);民數記 10:33;民數記 14:44(皆為 JE);士師記 20:27;撒母耳記上 4:3-5,撒母耳記下 15:14;列王紀上 3:15;列王紀上 6:19;列王紀上 8:1;列王紀上 8:6;以及在歷代志中多次出現。(在 JE 和其他申命記前作者的出現中,「…的聖約」可能是熟悉申命記表達的編者或抄寫員的增補1[174]。)[173] 約書亞記、士師記、列王紀中的申命記段落。[174] 這個假設並非武斷:因為——至少據我們所知——在申命記寫成之前,稱約櫃為「聖約之櫃」的條件並不存在:出埃及記中沒有基於十誡締結的聖約;這首次且據稱是在申命記中完成的(參 Chapman, Introd. to the Pent. p. 113 f.)。
出埃及記 20:3 3. 第一條誡命,禁止多神崇拜。這是以色列信仰的基本原則,貫穿舊約始終,但在有任何其他神祇,尤其是迦南神祇,可能被置於耶和華之上或與祂同等受敬拜的危險時,會特別強調。別神] 出埃及記 23:13;參單數形式的出埃及記 34:14 (**אֵל אַחֵר**)。在申命記和申命記作者(士師記和列王紀的編者;以及耶利米)中非常頻繁,如申命記 6:14;申命記 7:4;申命記 8:19 等;士師記 2:12;士師記 2:17;士師記 2:19;列王紀上 9:6;列王紀上 9:9;列王紀上 11:4;列王紀上 11:10;耶利米書 1:16;耶利米書 7:6;耶利米書 7:9;耶利米書 7:18 等。否則,首次出現在 E 文獻(約書亞記 24:2;約書亞記 24:16),撒母耳記上 26:19,列王紀下 5:17,何西阿書 3:1(其他先知書中未見,除了耶利米書,且從未在 P 文獻中)。在我面前] 或更明確地說,在我眼前——迫使我(不情願地)看見它們,也讓它們在我之上佔據顯著位置。
出埃及記 20:4 4. 雕刻的偶像] 用雕刻的木頭(有時包覆金屬外殼,以賽亞書 30:22)或石頭製成的偶像,這在古代很常見,當然在異教國家中至今仍是如此。參申命記 4:16f。任何形狀的樣式,等等] 由於語言的不精確,希伯來文將所造的「形狀」與其所模仿的「形狀」(在天上,等等)等同起來:RV. 通過插入「的樣式」來使句子更流暢。天上] 如鳥類(申命記 4:17)。天上…地下] 同樣的組合(指耶和華是兩者的上帝),申命記 4:39,約書亞記 2:11,列王紀上 8:23(兩者皆為申命記文獻)。地下的水] 參申命記 4:18。所指的水是巨大的地下深淵之水,希伯來人想像地球的平面就建立在其上(創世記 49:25,詩篇 24:2;詩篇 136:6),並認為這是海洋和泉水的隱藏來源(詳情參作者在創世記 1:9-10 的注釋)。魚類,至少在某些地方或某些種類,在埃及、敘利亞和其他地方被視為神聖,禁止食用;色諾芬(Xen. Anab. i. 4. 9)說,阿勒頗附近的卡盧斯河中的魚被視為神祇。參 Rel. Sem.2[175] pp. 174–6, 292 f.;EB. ii. 1530 f. [175] W. R. Smith, The Religion of the Semites, ed. 2, 1894。
出埃及記 20:4-6 4-6. 第二條誡命,禁止偶像崇拜。此禁令是普遍性的;包括耶和華的偶像——祂作為靈性存有,不能以任何物質形象來代表(參申命記 4:15-19 中此思想的發展)——也包括其他神祇、被神化的受造物或自然物的偶像。在先知時代之前,耶和華的敬拜者廣泛使用偶像:關於這對十誡年代的影響,請參第415頁。
出埃及記 20:5 5. 第4節誡命的發展與強調。跪拜…事奉] 同樣的組合,申命記 4:19;申命記 8:19;申命記 11:16;申命記 17:3;申命記 29:26;申命記 30:17,士師記 2:19 (D2[176]);以及在耶利米書中多次出現。[這些經文中的「敬拜」在希伯來文中是「跪拜」,如同此處]。[176] 約書亞記、士師記、列王紀中的申命記段落。忌邪的上帝] 祂不容忍應歸於祂的敬畏被給予他人——無論是給予另一位神(出埃及記 34:14),或如這裡,給予受敬拜的偶像,或若為祂自己的偶像,則可能被視為神聖而受敬拜——祂的忌邪在其他地方被描述為像火一樣燃燒,針對那些如此羞辱祂的人。此表達,如這裡所示,出現在對原始誡命的評論中(參第192頁),可能源自出埃及記 34:14。它再次出現在申命記 4:24(與「烈火」一同),出埃及記 6:15,約書亞記 24:19 (E),每次都在類似的語境中:參申命記 32:16;申命記 32:21(歌;因此詩篇 78:58)中的動詞。然而,耶和華的榮耀與祂子民的榮耀密切相關:因此,如果情況允許,祂的「忌邪」也可能為祂子民的緣故而發動,如以賽亞書 9:7;以賽亞書 42:13;參約珥書 2:18,那鴻書 1:2,撒迦利亞書 1:14,並參作者的注釋。
出埃及記 20:5 5. 恨我的人] 這個詞語很強烈,指那些持續且公然反對上帝的人。
出埃及記 20:5-6 5, 6. 追討…並施慈愛…] 進一步定義耶和華的倫理品格,分別體現在祂對罪惡和良善的態度上。此定義基於(Di.)出埃及記 34:7(參民數記 14:18,耶利米書 32:18),只是將兩句對調,以便將警告放在首位,正如此處上下文所要求。
出埃及記 20:6 6. 直到千代,愛我的人] 亦即,不是由愛我的人組成的千代,而是(注意 RV. 中添加的逗號)屬於愛我之人的千代(希伯來文 **לְ**,如同第5節,原意為「屬於恨我的人」)。對比在於,罪惡被追討的範圍狹窄,僅限於第三或第四代子孫,而屬於——即主要指後裔,儘管可能包括更廣泛意義上的「屬於」者,如僕人或其他依賴者——愛上帝的人,他們因這種關係,並為那些愛祂的人的緣故,經歷祂的憐憫。因此,這段經文的目的是教導上帝的憐憫在其運作上超越祂的憤怒:在祂的護理中,良善生活的有益結果無限地延伸,遠超過持續犯罪所受的報應。自然,「千代」不應按字面理解:它只是旨在傳達上帝憐憫之偉大的深刻概念。它如何能意味著(RVm.)「一千代」並不清楚:申命記 7:9 是一種修辭上的擴大,而非對本段經文的精確解釋。愛我的人] 對祂表現出我們稱之為「愛」的純潔而強烈的感情和奉獻。這個思想是申命記的一個強烈特徵。「在申命記中,愛上帝是宗教的本質,也是順服祂誡命的首要動機。在六經的其他層次中,找不到這種崇高的宗教觀念」(Bä.)。參申命記 6:5 [馬可福音 12:30,路加福音 10:27],申命記 10:12,申命記 11:1;申命記 11:13;申命記 11:22,申命記 13:3,申命記 19:9,申命記 30:6;申命記 30:16;申命記 30:20,約書亞記 22:5;約書亞記 23:11(兩者皆為申命記文獻);並參作者的 Deuteronomy, pp. xxi, xxviii, lxxviii, 91。在六經的其他地方,除了平行經文申命記 5:10(參出埃及記 7:19:然而,參士師記 5:30),沒有提及愛上帝。當然,父母的罪惡被追討到兒女身上,並非通過超乎尋常或奇蹟般的干預,而是通過上帝的自然護理,通過社會的正常構成運作,而社會的組織和形式又源於祂所命定的人性。歷史和經驗都教導我們,父母的過失常常在各種條件下給兒女帶來痛苦的後果。這裡所主張的原則與申命記 24:6(兒女不應因父親的罪被處死)不衝突:立法者在那裡處理的不是社會構成本身所涉及的原則;他是在為國家司法行政制定規則。關於這兩種情況的區別,參 Mozley 的 Ruling Ideas in Early Ages, Lect. V。
出埃及記 20:7 7. 第三條誡命。上帝的名應受敬畏。妄稱…名] 正確地說,是拿起(即在嘴唇上,如出埃及記 23:1,詩篇 15:3;詩篇 16:4)…為了虛無(Di.「zur Nichtigkeit」)——即將其用於任何閒散、輕浮或不真誠的目的。**שָׁוְא**(shâw’)的根本概念是無根據或不實質的:因此在物質意義上它意味著不真實、虛妄(詩篇 60:11);在道德意義上它表示空虛、輕浮或不真誠:參出埃及記 23:1「不可傳播虛假的報告」;詩篇 24:4「心不向虛妄」(即不向輕浮或不真誠的事物):「虛妄」在詩篇中通常譯為「虛空」,但它常常真正意味著我們所說的「不真誠」,如詩篇 12:3,詩篇 41:6(參作者的 Parallel Psalter, p. 464 的詞彙表)。上帝的名應受敬畏;不可因假誓(利未記 19:12 (H),耶利米書 5:2;耶利米書 7:9,撒迦利亞書 5:4,瑪拉基書 3:5),或因不敬地用於任何其他輕浮或閒散目的,如咒罵或辱罵,或支持使用魔法或占卜、預測未來的虛假主張(耶利米書 27:15)而褻瀆。不以…為無罪] 即不加懲罰,如列王紀上 2:9 所示,這層含義是隱含的,且該詞有時確實如此翻譯,例如箴言 6:29,耶利米書 25:29。參耶利米書 34:7,並參注釋。
出埃及記 20:8 8. 記念] 「永遠記住它,永不忘記,作為一個與普通日子區分開來並被視為神聖的日子:記念,如出埃及記 13:3」(Di.)。申命記 5:12 則改用更常見的「遵守」。安息日] 希伯來文 **שַׁבָּת**(shabbâth)。其詞源不確定。作為一個希伯來詞,它自然會與 **שָׁבַת**(shâbath,停止,終止)相關聯——參以賽亞書 14:4;以賽亞書 24:8;與「從…停止」相關,創世記 2:2-3:其中安息日被認為是,要麼理解為「從工作中停止」,要麼作為一個「派生詞」,意為「守安息日」,出埃及記 16:30;出埃及記 23:12a,出埃及記 31:17,出埃及記 34:21,利未記 25:34-35——並暗示停止工作的概念。動詞 **שָׁבַת** 表示「安息」,不是指積極的放鬆或恢復(這是 **נוּחַ**(nûaḥ),參第11節,出埃及記 23:12b),而是指消極的停止工作或活動:但至少有可能「安息日」一詞源自巴比倫(第198頁),儘管詞源不確定(參 DB. iv. 319a;另請注意 Zimmern, ZDMG. 1904, p. 202 對詞源的保留意見)。然而,即使這是其起源,希伯來人也可能將該詞與希伯來文 **שָׁבַת** 聯繫起來,並認為它暗示了停止的概念。關於巴比倫和希伯來「安息日」的更多討論,參 KAT.3[177] 592–4。[177] Die Keilinschriften und das A T., 1903, by H. Zimmern (pp. 345–653) and H. Winckler (pp. 1–342)。守為聖日] 在其他地方譯為「使之成聖」,如第11節末,創世記 2:3a,耶利米書 17:12 等。比較以賽亞書 58:13(「我的聖日」)。
出埃及記 20:8-11 8-11. 第四條誡命。遵守安息日。
出埃及記 20:9 9. 工作] 更確切地說,是事務——這個詞通常用於安息日(出埃及記 31:14-15,耶利米書 17:22;耶利米書 17:24 等:參創世記 2:2)或其他聖日(出埃及記 12:16)所禁止的「工作」或「事務」。
出埃及記 20:9-10 9, 10. 解釋如何守安息日為聖。
出埃及記 20:10 10. 安息應是普遍性的:以色列人自己、家中任何成員(包括僕婢)、牲畜,或定居在城裡的「寄居者」,都不可做任何工。在其中] LXX. Pesh. Vulg. 表達了這一點;Sam. 和 Nash 紙莎草讀作「它」。僕婢] 奴僕…婢女:其意義(一如既往)是男性和女性奴隸。參出埃及記 21:2;出埃及記 21:7。寄居的] 寄居者,或定居在以色列的外邦人(參出埃及記 12:48 的注釋):他也應在安息日享受勞動的安息。參不可欺壓他的誡命(出埃及記 22:21,並參注釋)。關於列舉,參申命記 12:12;申命記 12:18;申命記 16:11;申命記 16:14。你的城門] 即你的城市,這是一個獨特的申命記表達,在申命記中出現26次,僅在列王紀上 8:37 = 歷代志下 6:28(申命記編者)中出現過;尤其比較(與「在其中」)申命記 12:12;申命記 12:18;申命記 14:21;申命記 14:27;申命記 14:29;申命記 16:11;申命記 16:14;申命記 24:14;申命記 31:12。在申命記 5:14 中,增加了一條條款,強調遵守的人道主義目的;參申命記 12:7;申命記 12:12;申命記 14:29。
出埃及記 20:11 11. 為何要遵守安息日。其原因基於創世記 2:3,參出埃及記 31:17b(兩者皆為 P 文獻)。這個動機可能影響了評論的作者;但它不能說明遵守安息日的真正原因。「P 文獻的創世故事,六日工作後接著神聖的第七日,並非安息日的原因,而是以安息日結束的一週作為既有制度的結果。P 文獻將創造工作調整以適應它」(McNeile)。參本作者的 Genesis, p. 35。關於申命記 5:15 中對遵守安息日給出的不同動機,請參第192頁。安息了] 這就是 **נוּחַ**(nûaḥ)這個詞,意為放鬆,在第8節中提及:參出埃及記 23:12b,申命記 5:14b;關於這個思想,參出埃及記 31:17b(「停止了,就得了舒暢」)。(在創世記 2:2-3 中使用的詞是「停止了」)。賜福…使之成聖] 即使其成為一個能給遵守者帶來祝福的日子,並使其歸祂自己為聖。在此無法充分探討安息日的歷史和意義;關於更詳細的討論,作者必須參考他在 DB. iv. 中的 Sabbath 一文。安息日制度最終源於巴比倫並非不可能:在巴比倫語中(儘管罕見)出現 **shabattum** 一詞,意為「平息神祇怒氣之日」1[178],而且在巴比倫,尤其是在歷史的早期階段,每個月的第七天都標誌著停止世俗事務2[179]:但即使情況如此(因為連接環節仍然缺失),可以肯定的是,當希伯來人採納它時,以色列更高尚、更純潔的宗教賦予了它新的特徵。在希伯來人最早的立法中,安息日表現為停止(特別是)田間工作的日子,旨在實現人道主義目的(出埃及記 23:12 E;出埃及記 34:21 J),並且,從上下文判斷,已經具有宗教性質:在十誡中,在誡命可能(參上文)最古老的部分,以色列人應將其守為「聖日」:在早期歷史書中,它與「新月」聯繫在一起,其方式暗示兩者都是停止勞動和貿易的場合(阿摩司書 8:5),以及節日(列王紀下 4:22-23);何西阿(出埃及記 2:11)和以賽亞(出埃及記 1:13)都將其視為宗教遵守的日子。在後期,宗教遵守和停止勞動都日益受到強調。在 H 文獻和以西結書中(參以西結書 31:13 的注釋),安息日的遵守被反覆強調:參稍後的以賽亞書 56:2;以賽亞書 56:4;以賽亞書 56:6;以賽亞書 58:13f.,以及(在理想的未來)以賽亞書 66:23。以西結在他的未來理想立法中(第40-48章),也給出了指示——大概基於已有的習俗——關於「君王」在重建的聖殿中為國家每安息日獻上的祭物(以西結書 45:17,以西結書 46:4f.)。在 P 文獻的立法中,關於安息日的規定變得更加眾多和嚴格:其設立被追溯到創世週的結束(創世記 2:2-3,出埃及記 31:17);它應通過「聖會」或宗教聚會來遵守(利未記 23:3);為其規定了額外的祭物(即比普通日子多一倍)(民數記 28:8f.);並且對不遵守者處以死刑(出埃及記 31:15),並已執行(民數記 15:32-36)。因此,在祭司律法中,安息日的原始性質和目的已退居次要地位,它已更明確地成為一種純粹的儀式性遵守:基督,為了反對後來拉比的誇大和精細化,將人們帶回到「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這一偉大真理;並且,轉變為基督教的星期日,它在基督教國家中成為一個奇妙的手段,既能確保身體勞動的安息,又能維持純潔和屬靈宗教的生命。[178] 參 DB. iv. 319a,並補充 Zimmern, ZDMG. 1904, p. 199 ff. 討論的例子,其中 **shabattum** 用於指每月的第15天,即(參 p. 201)滿月之日。[179] 參 DB. ibid.,或作者的 Genesis, p. 34。尤其參 Johns, Expos. Times, Sept. 1906, p. 567(附詳細統計);並參 McNeile, p. 122 f.。
出埃及記 20:12 12. 第五條誡命。孝敬父母。參 H 文獻利未記 19:3。父母的地位很高:他們在十誡的第一塊石版中被提及,對他們的職責僅次於對上帝的職責(因此在出埃及記 21:17 和利未記 20:9 [H] 中,咒罵父母的刑罰與褻瀆上帝的刑罰相同,即死刑,利未記 24:15f. [H])。參西拉書 3:1-16 中此誡命的發展;以及對不遵守者的警告,箴言 20:20;箴言 30:17(參11)。在新約中,參馬太福音 15:
出埃及記 20:20
20. **to prove you**(試驗你們)] 意為考驗你們(出 16:4;參閱出 17:2 的注釋),看你們是否會真正順服祂,正如你們剛才所說(第 19 節),並為了使你們心生敬畏,不敢冒犯祂。**and that his fear, &c.**(使你們常存敬畏祂的心)] 意指祂的同在所產生的敬畏,應當常在你們眼前。
出埃及記 20:21
21. **thick darkness**(幽暗)] 希伯來文為 **עֲרָפֶל**(‘ǎrāphel),此詞多為詩歌體(詩 18:9,王上 8:12),亦用於申 4:11;申 5:22 [希伯來文 19]。關於前述敘事,特別是屬於 E 文件(出 9:16-19,出 20:1-21)的部分,可與修辭上加以擴展的描述進行比較。
出埃及記 20:22
22. **Thus thou shalt say**(你要這樣說)] 參閱出 19:3。**from heaven**(從天上)] 正如其在希伯來文中的位置所示,這些是句中的強調詞:其意圖是表明以色列人的神遠超乎地上,因此(第 23 節)他們不應敬拜任何物質的神。參閱申 4:36。
出埃及記 20:22-26
22–26. 此段落以關於敬拜神的方式的指示開篇(其他關於宗教儀式的指示見出 22:20;出 22:29-31,出 23:10-19)。
出埃及記 20:22-23:33
出埃及記 20:22 至 23:33 章 **約書**(The Book of the Covenant)
「約書」(參閱出 24:7 對此名稱的解釋)是我們現存最古老的希伯來立法文獻。出 24:3 提到其中所含的律法由兩部分組成:「話語」(或命令)和「判斷」:「判斷」(參閱出 21:1 的注釋)是關於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規定,闡明在特定情況發生時應如何處理,包含在出 21:2 至 22:17 中;「話語」則是道德、宗教和禮儀律法的積極命令,多以「你應當」或「你不應當」開頭,包含在出 20:23-26,出 22:18 至 23:19 中:出 23:20-33 是一個勸誡性的結語,主要包含旨在激勵遵守前述律法的應許。這些律法本身無疑是 E 文件從某個已存在的來源採用的:「判斷」在出 21:2 至 22:17 中似乎沒有形式上的改變:但其後的「話語」則難以保持其原始順序;道德、宗教和禮儀命令有時單獨,有時成組地混雜在一起(參閱以下摘要),沒有任何明顯的系統(另請注意出 23:4 節,顯然打斷了第 1-3 節與 6-8 節之間的聯繫);在某些部分(如出 22:21-22;出 22:24,出 23:9b,出 23:23-25a,出 23:31-33:參閱注釋),J E 文件的編纂者可能添加了輕微的勸誡性補充。這些律法本身可歸類如下:
i. 關於民事和刑事法律的條例:
1. 希伯來奴隸(男性和女性)的權利,出 21:2-11。
2. 死罪,即謀殺(區別於誤殺)、毆打或咒罵父母、以及拐賣人口,出 21:12-17。
3. 身體傷害的懲罰,由 (a) 人類造成,出 21:18-27,(b) 動物造成(例如惡牛),或疏忽合理預防措施(如留下敞開的坑),出 21:28-36。
4. 偷竊牛或羊,以及入室盜竊,出 22:1-4。
5. 賠償因走失牲畜(但請參閱注釋)或火災意外蔓延到他人田地所造成的損害,出 22:5-6。
6. 賠償各種寄存或借貸情況下的損失或損害,出 22:7-15。
7. 賠償誘姦,出 22:16-17。
ii (a). 關於敬拜和宗教儀式的規定:
1. 禁止偶像,以及祭壇建造的規定,出 20:23-26。
2. 向「別神」獻祭者應受「禁令」懲罰,出 22:20。
3. 不可辱罵神,也不可咒罵官長,出 22:28。
4. 初熟之物和頭生的男性(人、牛、羊)應獻給耶和華,出 22:29-30。
5. 被野獸撕裂的肉不可吃,出 22:31。
6 & 7. 第七年應為休耕年,第七天應為安息日(兩者皆出於人道主義動機),出 23:10-12。
8. 應尊重神的命令,不可呼求「別神」,出 23:13。
9. 應遵守三次年度朝聖(所有男性皆須在每次朝聖中出現在耶和華面前),出 23:14-17。
10. 節期獻祭不可與有酵的餅一同獻上,其脂肪也不可留到次日早晨未燒,出 23:18。
11. 初熟之物應帶到耶和華的殿,出 23:19a。
12. 不可將山羊羔煮在牠母親的奶中,出 23:19b。
ii (b). 道德,特別是人道主義性質的命令:
1. 行邪術和獸姦應處以死刑,出 22:18-19。
2. 不可欺壓「寄居的」、寡婦和孤兒,出 22:21-24。
3. 不可向窮人取利息,出 22:25。
4. 抵押的衣服應在日落前歸還,出 22:26-27。
5. 誠實和公正,證人的職責,出 23:1-3。
6. 應保護敵人的牲畜免受傷害,出 23:4-5。
7. 應公正地執行司法,不可受賄,出 23:6-9。
這三組律法最初可能來自不同的文集。ii (a) 和 ii (b) 中許多律法的簡潔形式,與利未記 19 章(H 文件)中普遍的形式相似。出 23:10-19 中關於敬拜的規定,連同嵌入在出 13:3-7;出 13:11-13 中的相關規定,在出 34:18-26 中重複出現,該部分(出 34:10-26)有時被稱為「小約書」,其間有輕微的措辭差異,並在出 34:11-17 中增加了更具體的禁止偶像崇拜的命令(參閱對照表,第 370-2 頁)。
「約書」中所含的律法,如前所述,無疑比其所嵌入的敘事(E 文件)更古老:它們代表了,用康尼爾(Cornill)的話來說,「早期君主制時期的習慣法」,並包括(參閱關於 **תּוֹרָה**(tôrâh),第 162 頁,和 **מִשְׁפָּט**(mishpāṭ),出 22:1 的注釋)那些在摩西時代開始(出 18:16;參閱第 161 頁)並逐漸累積至該時代的制定決議。該法典所針對的社會階段,以及法典本身的特徵,由 W. R. 史密斯(W. R. Smith)(《舊約在猶太教會中》[180] 第 340 頁及以後)很好地指出:「其中所設想的社會結構非常簡單。生活基礎是農業。牲畜和農產品是財富的主要組成部分;財產法幾乎完全處理這些(參閱出 21:28 至 22:10)。刑事和民事司法的原則是沙漠阿拉伯人中仍然流行的原則,即報復和金錢賠償。謀殺案由血仇法處理;但無辜的誤殺者可以在神的祭壇尋求庇護(參閱王上 1:50;王上 2:18;王上 2:29)。」拐賣人口、冒犯父母和巫術也應處以死刑。人身傷害大多像謀殺一樣,屬於報復法(出 21:24 節)。這些是唯一規定影響人身的懲罰的案例:在其他情況下,懲罰通常採取賠償的形式。「侮辱性懲罰,如監禁或鞭打,是未知的;只有無法支付罰款的竊賊才會被剝奪自由(出 22:3b)。奴隸保留明確的權利。他在 7 年後恢復自由,除非他選擇繼續為奴,並通過莊嚴的象徵性行為來確認他的決定(出 21:6)。」他不能對他的主人援引同態復仇法:將自己的奴隸毆打致死並非死罪;但對於輕微傷害,他可以要求自由(出 21:20 節,26 節)。「婦女不享有與男性完全平等的社會地位。女兒是她父親的財產,父親因將她嫁給丈夫而收取聘金(出 21:7);因此,女兒的失貞在法律上被賠償為她父親的金錢損失(出 22:16 節)。」女奴是終身奴隸,除非她被買來作為主人的妾,而主人卻不給予她因此獲得的公認權利(出 21:11)。妾奴也有其他權利(出 21:8-10)。各種財產損害的案例都有具體規定:懲罰通常是簡單的賠償,儘管如果能證明是故意行為(如盜竊案,出 22:1)或過失,賠償自然會更高。財產挪用案件在聖所由裁決解決(出 22:9)。[180] W. R. 史密斯(W. R. Smith),《舊約在猶太教會中》(Old Testament in the Jewish Church),第二版,1892 年。
從倫理和宗教的角度來看,法典中對人道和正義訴求的重視是值得注意的。它強烈反對東方政府中那些普遍存在的弊病,即司法不公和壓迫窮人。即使是敵人,在需要時也應得到關懷和幫助(出 23:4-5)。「**gêr**,即在以色列境內受家庭或社區保護的異鄉人,儘管他沒有法律地位(參閱出 22:21 的注釋),也不應受欺壓。安息日被強制執行為一項人道主義條例;為此,每七年一次,每塊田地或葡萄園的產物都必須留給窮人。宗教敬拜的誡命很簡單。凡向耶和華以外的任何神獻祭者,都將受到『禁令』的懲罰(出 22:20)。唯一關於禮儀聖潔的條例是禁食被野獸撕裂的動物的肉(出 22:31)。祭壇的建造應盡可能簡單。聖潔的供物是頭生和初熟之物;前者必須在第八天獻到聖所。這項規定預設了多個聖所的存在,這也與出 20:24 的條款相符。」所提及的祭物只有燔祭和平安祭。三次朝聖,每次所有男性都必須帶著禮物出現在耶和華面前,慶祝農業年的三個時期:收穫的開始和結束,以及葡萄收穫的結束。祭祀儀式中唯一強調的兩點是:節期獻祭的血不可與有酵的餅一同獻上,以及脂肪必須在次日早晨之前燒盡。這部法典中禮儀規定的簡潔性,與後來祭司法典(P 文件)中它們所獲得的詳細和系統性發展形成了鮮明對比。
有些律法對我們來說似乎很嚴厲(出 21:15-16;出 21:21,出 22:18;出 22:20);但我們必須記住它們所設計的文明階段:它們並非適用於社會各個階段的人,而是適用於以色列人在制定這些律法時所處境況下的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許多情況下,它們顯然旨在限制權力濫用或任意暴力。我們也可能記得,遠比這嚴厲的懲罰,如肢解和酷刑,不僅在許多其他古代民族中普遍存在,甚至直到相對近代,在基督教歐洲也是如此;在英國,直到 1835 年,許多輕微的盜竊形式仍處以死刑。當然,有些律法——尤其是關於女巫的律法——在人們未能認識到啟示的漸進性和以色列律法的暫時性時,曾被嚴重誤用。但總體而言,它們旨在使以色列成為一個公正、人道、敬畏神的民族,並在時機成熟時,為更好的事物鋪平道路。
J 和 E 文件的律法(除了處理各種傷害賠償的部分,出 21:18 至 22:15),經過擴展,並在某些情況下根據後世的要求進行修改,構成了申命記立法(申命記 5-28 章;參閱《舊約文學導論》(LOT.)第 73 頁及以後的對照表)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某些道德和宗教命令,在「聖潔法典」(利未記 17-26 章)中也有平行經文(在注釋中提及)。禮儀律法在申命記中以部分發展的形式出現,而在祭司法典中則以更充分發展的形式出現,並有許多詳細規定的條例(以出埃及記本身為例,比較出 23:15 與出 12:14-20)。關於 JE 律法與後期法典之間差異的討論,更適合在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的注釋中進行,而非在出埃及記的注釋中;這裡僅在特殊情況下提及。關於不同規定的詳細比較,請參閱麥克尼爾(McNeile)的著作,第 xxxix–xlvi 頁,li–lvi 頁。
在古代民族中,新法典的頒布常被歸因於國家神祇的命令。例如,在克里特人中,米諾斯(Minos),「偉大宙斯的伴侶」(**Διὸς μεγάλου ὀπαριστής**,奧德賽 19:179),據說曾與宙斯交談,並在迪克泰山(Dictaean mountain)的一個洞穴中從他那裡獲得了律法(參閱 [柏拉圖],米諾斯,319b-320b);他的律法和萊庫古(Lycurgus)的律法分別被稱為「宙斯的律法」和「阿波羅的律法」(柏拉圖,法律 i. 632D);努馬(Numa)的律法則歸因於女神埃格里亞(Egeria)(狄奧尼修斯·哈利卡納蘇斯 ii. 60f.)。然而,在閃族地區,最接近的平行案例是漢謨拉比(Ḥammurabi),他明確表示他的法典是由太陽神沙馬什(Shamash)賜予他的「公義律法」(參閱下文,第 418 頁及以後)。
出埃及記 20:23
23. 參閱出 20:3-4 節;以及其他法典中的出 34:17 (J 文件),利 19:4 (H 文件),申 4:15-18;申 27:15。
出埃及記 20:24
24. **altar**(祭壇)] 希伯來文 **מִזְבֵּחַ**(mizbēaḥ)意為「宰殺或獻祭之地」。土壇在羅馬人中也很常見(特土良《護教書》25 章將「草皮祭壇」歸因於最早的時代;參閱維吉爾《埃涅阿斯紀》xii. 118 節的 **arae gramineae**,以及賀拉斯《頌歌》iii. 8. 3 節的「**positusque carbo in Caespite vivo**」等),根據西利烏斯·義大利庫斯(Sil. Ital.)iv. 703 節,迦太基人也有此習俗:關於將一塊大型天然石頭迅速臨時改造成祭壇的例子,請參閱撒上 14:32-35。關於閃族人祭壇的可能原始概念,即作為天然物體,特別是岩石或巨石的人工替代品,被認為——像其他引人注目的天然物體,如樹木、溪流或泉水(《聖經百科全書》[EB.] iii. 2981 節)——是神祇或地方神靈的居所,請參閱《閃族宗教》第二版第 206 頁及以後,或《聖經詞典》[DB.] 祭壇條目。最近在巴勒斯坦發現了古代岩石祭壇;請參閱作者的施威奇講座《現代研究如何闡明聖經》(1908 年),第 66 頁及以後;並參閱士 6:20 節。
**shalt sacrifice, &c.**(你要獻祭,等等)] 「這些話不是對祭司說的,而是對全體以色列人說的,暗示任何以色列人都可以靠近祭壇」(W. R. 史密斯,《舊約在猶太教會中》[181] 第 358 頁:迪爾曼(Di.)亦持此觀點,第 385、457、460 頁 [第二版,第 425、500、503 頁];鮑迪辛(Baudissin),《聖經詞典》[DB.] iv. 70a;參閱考茨施(Kautzsch),《聖經詞典》[DB.] v. 648 頁)。獻祭的權利直到很久以後才僅限於祭司階層。關於平民獻祭的例子,請參閱撒上 6:14;撒上 13:9 節,撒下 6:13;撒下 6:17;撒下 24:25,王上 1:9;王上 3:4;在撒下 8:18 = 撒下 20:26 中,大衛的兒子們是祭司(迪爾曼(Di.)亦持此觀點)。[181] W. R. 史密斯(W. R. Smith),《舊約在猶太教會中》(Old Testament in the Jewish Church),第二版,1892 年。
**sacrifice**(獻祭)] 字面意思為「殺死」或「宰殺」。動詞 **זָבַח**(zâbaḥ)可用於宰殺家畜作為食物而無宗教儀式(參閱希伯來文申 12:15;申 12:21,撒上 28:24);但由於在早期,動物很少(如果有的話)在沒有伴隨獻祭的情況下被宰殺,因此它通常表示祭祀性的宰殺。
**burnt offerings, and … peace offerings**(燔祭和……平安祭)] 兩種最常見的祭物,常一同提及,尤其是在較早的歷史書中,但也見於其他地方:例如出 24:5,出 32:6,申 27:7 (E 文件),撒上 10:8;撒上 13:9,撒下 6:17;撒下 24:25,以及將「平安祭」替換為「祭物」的出 10:25(參閱注釋),出 18:12,撒上 6:15;撒上 15:22,王下 5:17。在燔祭(希伯來文 **עֹלָה**(‘ôlâh),意為「上升之物」——最可能指在祭壇上上升,儘管根據其他人,指在 **ὀσμὴ εὐωδίας**(osmē euōdias)或「馨香之氣」(出 29:13)中升到天上)中,整隻動物被放在祭壇上,並在那裡被火焚燒(參閱七十士譯本 **ὁλοκαύτωμα**(holokautōma)「完全燒盡之物」,拉丁通行本 **holocaustum**;因此一些現代學者譯為「全燔祭」);在平安祭中,脂肪和某些內臟在祭壇上被焚燒,某些部分的肉(至少在後期)被給予祭司,其餘的肉則由敬拜者和他的朋友在聖餐中食用(參閱出 18:12)。這兩種祭物的後期儀式見利 1:3。
**peace offerings**(平安祭)] **שְׁלָמִים**(shelâmim):七十士譯本(在撒母耳記和列王紀中)譯為 **εἰρηνικά**(eirēnika),即象徵參與聖餐者之間以及與神之間相互和平與友誼的祭物(這是此祭物的獨特特徵)。此解釋似乎最有可能;但也有其他解釋。七十士譯本多數譯為 **θυσία σωτηρίου**(thysia sōtēriou)「平安(或福祉)祭」:在此情況下,所暗示的「平安」或「福祉」將是敬拜者的,他藉由獻祭為此祈求或感恩(凱爾(Keil)持此觀點)。革西紐(Ges.)、艾瓦爾德(Ew.)、克諾貝爾(Kn.)譯為「感恩祭」(利 3:1 修訂版旁注;約瑟夫斯 **χαριστήρια**(charistēria)),源於動詞詞根在 Piel 語態中「補償」或「償還」的意義(詩 66:13 等,箴 7:14)。詳情請參閱利未記 3 章。此詞出現在現存馬賽的迦太基碑文(Auth. and Arch. 第 77 頁)中,作為一種祭物的名稱;但該祭物的性質不明。
**in every place where I cause my name to be remembered (marg.)**(在任何我使我的名被記念的地方(旁注))] 即藉由神顯、勝利(出 17:15)或其他我同在的顯現:那些在這些被區分出來的地方獻祭的人,可以期待耶和華的同在和祝福。因此,多個祭壇是受認可的:但它們必須建立在非任意選擇的地方,而是在某些方面被耶和華的恩惠和認可所標記的地方(參閱《閃族宗教》第二版[182] 第 115 頁)。此處不可能指會幕前的燔祭壇(出 27:1-8 等):不僅作者心中顯然是一種更簡單的結構,而且所提供的替代方案(土或未鑿的石頭,第 25 節)表明所指的是一般的祭壇,並且此律法的意圖是授權在全國任何地方建造按規定方式建造的祭壇。
正如迪爾曼(Di.)所指出(第 224、384 頁,第二版,第 247 頁,425 頁),以色列在「摩西之後數個世紀」的獻祭自由與此相符:在約書亞記至列王紀上中,經常提及在全國不同地方獻祭,而行為者或敘述者都沒有絲毫跡象表明有任何律法被違反。祭壇或獻祭經由神顯或特別命令而獲授權,創 35:7,書 8:30 節(在以巴路山;參閱申 27:5-7a),士 2:5;士 6:24;士 6:26 節,撒上 16:1-3,撒下 24:18;撒下 24:25,藉由勝利,出 17:15,撒上 14:35:在其他情況下,未說明場合,儘管所提及的地方常是古老的聖所,因列祖的傳統而聖化,書 24:1;書 24:26(示劍的「聖所」,參閱創 33:20),撒上 7:9 節(在米斯巴,第 6 節;參閱士 20:1「到米斯巴耶和華那裡」,撒上 10:17),撒上 7:17;撒上 9:12 節,撒上 10:3(在伯特利,創 28:11-22;創 35:1),撒上 10:8(在吉甲——像伯特利一樣,獨立地被認為是聖所;撒上 11:15 亦然),撒上 14:35(掃羅建造的第一個祭壇),撒上 20:6,撒下 15:7 節,撒下 15:12(在希伯崙,創 13:18),撒下 15:32(「人常敬拜神的地方」),王上 3:4;王上 18:30;王上 19:10;王上 19:14。
由於約櫃所在聖所的自然優越性,以及後來所羅門聖殿的聲望,一種趨向集中的趨勢無疑在申命記 12 章最終將單一聖所原則編纂成法之前就已顯現;但無可置疑的是,在以色列人首次定居迦南之後很長一段時間,許多地方聖所仍然存在,並且習慣性地在那裡獻祭——這些聖所和獻祭都得到了現行律法的認可(詳情請參閱迪爾曼(Di.)前述引文;《聖經詞典》[DB.] v. 661a;或作者的《申命記注釋》第 xliii 頁,136-8 頁;並參閱出 22:29 的注釋)。[182] W. R. 史密斯(W. R. Smith),《閃族宗教》(The Religion of the Semites),第二版,1894 年。
出埃及記 20:24-25
24, 25. 祭壇應採用最簡單的材料,即泥土,或若為石頭,則應為未鑿的石頭:它們可以建立在任何耶和華使祂的名被記念的地方;任何以色列人都可以其上獻祭。此段落顯然反映了希伯來早期習俗:在後期,建造了更精緻的祭壇(出 27:1-8,王上 8:64,代下 4:1),獻祭的權利最終也僅限於祭司。
出埃及記 20:24-26
24–26. 祭壇,其建造方式,以及可建立祭壇的地點。
出埃及記 20:25
25. **tool**(工具)] 希伯來文 **חֶרֶב**(ḥereb)通常譯為「刀劍」,偶爾用於指其他鋒利工具,書 5:2-3(「刀」):在申 27:5 E 文件(書 8:31)中,此詞被「鐵器」取代。參閱馬加比一書 4:47。此禁令可能是以下兩種情況的遺留:一是鐵器尚未普遍使用的時代,二是祭壇為天然岩石或巨石(參閱第 24 節的注釋),被認為是神靈或地方神祇的居所,人們想像改變其形狀會將神靈驅離(諾瓦克(Nowack),《考古學》ii. 17;《聖經詞典》[DB.] i. 76a,《聖經百科全書》[EB.] i. 124)。但自然地,這並非此處禁令的動機。以利亞曾用看似未鑿的石頭建造祭壇(王上 18:32)。
**it (twice)**(它(兩次))] 此代詞(在希伯來文中為陰性)指的不是「祭壇」,而是「石頭」:是石頭因被工具加工而受玷污。
出埃及記 20:26
26. 階梯被禁止,因為此命令是針對一般以色列人,他們會穿著日常服裝獻祭。在後期,當建造更大尺寸的祭壇時,台階(參閱出 27:5 的注釋)或階梯(結 43:17)開始使用:但那時獻祭僅限於祭司,並且為了防止他們暴露身體,特別規定他們穿著細麻內褲(出 28:42)。參閱《舊約在猶太教會中》[183] 第 358 頁。[183] W. R. 史密斯(W. R. Smith),《舊約在猶太教會中》(Old Testament in the Jewish Church),第二版,189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