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出埃及記 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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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合和本 出埃及記 第18章

1摩西的岳父,米甸祭司葉忒羅,聽見上帝為摩西和上帝的百姓以色列所行的一切事,就是耶和華將以色列從埃及領出來的事,

2便帶着摩西的妻子西坡拉,就是摩西從前打發回去的,

3又帶着西坡拉的兩個兒子,一個名叫革舜,因為摩西說:「我在外邦作了寄居的」;

4一個名叫以利以謝,因為[他說]:「我父親的上帝幫助了我,救我脫離法老的刀。」

5摩西的岳父葉忒羅帶着摩西的妻子和兩個兒子來到上帝的山,就是摩西在曠野安營的地方。

6他對摩西說:「我是你岳父葉忒羅,帶着你的妻子和兩個兒子來到你這裏。」

7摩西迎接他的岳父,向他下拜,與他親嘴,彼此問安,都進了帳棚。

8摩西將耶和華為以色列的緣故向法老和埃及人所行的一切事,以及路上所遭遇的一切艱難,並耶和華怎樣搭救他們,都述說與他岳父聽。

9葉忒羅因耶和華待以色列的一切好處,就是拯救他們脫離埃及人的手,便甚歡喜。

10葉忒羅說:「耶和華是應當稱頌的;他救了你們脫離埃及人和法老的手,將這百姓從埃及人的手下救出來。

11我現今在埃及人向這百姓發狂傲的事上得知,耶和華比萬神都大。」

12摩西的岳父葉忒羅把燔祭和[平安]祭獻給上帝。亞倫和以色列的眾長老都來了,與摩西的岳父在上帝面前吃飯。

13第二天,摩西坐着審判百姓,百姓從早到晚都站在摩西的左右。

14摩西的岳父看見他向百姓所做的一切事,就說:「你向百姓做的是甚麼事呢?你為甚麼獨自坐着,眾百姓從早到晚都站在你的左右呢?」

15摩西對岳父說:「這是因百姓到我這裏來求問上帝。

16他們有事的時候就到我這裏來,我便在兩造之間施行審判;我又叫他們知道上帝的律例和法度。」

17摩西的岳父說:「你這做的不好。

18你和這些百姓必都疲憊;因為這事太重,你獨自一人辦理不了。

19現在你要聽我的話。我為你出個主意,願上帝與你同在。你要替百姓到上帝面前,將案件奏告上帝;

20又要將律例和法度教訓他們,指示他們當行的道,當做的事;

21並要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上帝、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派他們作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管理百姓,

22叫他們隨時審判百姓,大事都要呈到你這裏,小事他們自己可以審判。這樣,你就輕省些,他們也可以同當此任。

23你若這樣行,上帝也這樣吩咐你,你就能受得住,這百姓也都平平安安歸回他們的住處。」

24於是,摩西聽從他岳父的話,按着他所說的去行。

25摩西從以色列人中揀選了有才能的人,立他們為百姓的首領,作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

26他們隨時審判百姓,有難斷的案件就呈到摩西那裏,但各樣小事他們自己審判。

27此後,摩西讓他的岳父去,他就往本地去了。

# 出埃及記 第18章

葉忒羅探訪摩西。任命士師協助摩西執行司法。本章完全或幾乎完全(或許除了第9-11節)來自E文獻:請注意「神」一詞的頻繁出現。本章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它描繪了摩西立法的情景。當百姓中出現需要法律裁決的案件時,爭訟雙方會來到摩西面前尋求解決;他會對他們進行裁決;他的裁決被稱為「神的律例和指示(**tôrôth**)」。在後來的時代,祭司的職責是就提交給他們的案件,無論是民事權利(申17:11)[158]還是禮儀遵守(出24:8)[159]的事項,提供口頭「指示」;而在此處,摩西本人也履行著同樣的職責,從而創建了希伯來法律的原始核心。他並非被描繪為向百姓頒布一套完整的法典,而是根據案件的發生進行裁決:以這種方式作出的裁決,特別是困難的案件(第26節),自然會成為未來使用的先例(參見出21:1的注釋):一套日益增長的民事和刑事法律體系將因此逐漸形成,其基礎是摩西的核心原則,並延續摩西的原則,但會由後來的祭司或士師的裁決加以補充,以滿足更廣泛、更多樣化的國家生活的需要。這些法律的彙編,就我們現有的版本而言,可追溯到摩西之後的時代,保存在「約書」(出20:23至23:33)和嵌入在《申命記》講章中的法典中。[158] 英文譯本(EVV.)譯為「教導」:但希伯來文動詞是祭司專用的術語,意為「指示」(即在特定情況下如何行事):參見第162頁的小字注。[159] 英文譯本(EVV.)譯為「教導」:但希伯來文動詞是祭司專用的術語,意為「指示」(即在特定情況下如何行事):參見第162頁的小字注。希伯來文 **tôrâh**(「律法」)具有三重性質:即司法、禮儀和道德。禮儀和道德的 **tôrâh** 以及司法的 **tôrâh** 都體現在「約書」和《申命記》中;道德的 **tôrâh** 也體現在「聖潔律法」(利未記17-26章)的部分內容中;而禮儀的 **tôrâh** 則特別體現在P文獻中(利未記和民數記的禮儀律法);但出18:15和18:20的 **tôrôth**,如上下文所示,純粹是司法的。在此值得進一步解釋的是,**Tôrâh** 源自動詞 **hôrâh**,意為「指出、指示」,在腳註1中提及;其本義是「指出、指示」。它可以用於先知所給予的口頭指示(如賽1:10;賽5:24;賽30:9);但它特別用於祭司根據一套傳統原則和習俗,主要就禮儀遵守事項向平信徒提供的口頭指示;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詞進一步表示關於特定主題的一套技術性指示(或「律法」)(例如關於麻風病,利14:2;利14:32;利14:54;利14:57),最終表示「律法」的整體。關於動詞(EVV. 譯為「教導」)和名詞(EVV. 譯為「律法」)在所解釋的意義上的用法示例,請參見利10:11;利14:57,申17:10-11(「照他們所指示你的律法」),出24:8,出33:10,彌3:11,耶18:18,結7:26;結44:23,哈2:11(譯為「現在,向祭司求問指示」),瑪2:6-9(參見作者在《世紀聖經》中的注釋);並參見DB. iii. 65頁及以下。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點是,摩西在建立其司法體系時,竟然採納了一位外邦人(米甸人或基尼人:參見出2:18的注釋)作為他的指導者。何巴(=葉忒羅)在民10:29-32中被邀請作為以色列人在曠野中的嚮導;而基尼人實際上也與他們一同進入猶大(士1:16)。摩西岳父的家人和百姓與摩西的接觸因此相當頻繁;這一事實導致人們推測,他們對早期以色列的影響可能比我們現存敘述中實際描述的更大,甚至可能延伸到宗教事務(第xlix頁及以下,第lxiv頁注;參見,但持保留態度,ATLAO.2 413頁及以下,433頁)。有充分理由認為,這一事件最初在敘述中位於較後的位置。(1) 在第5節中,「他安營的曠野,在神的山那裡」,不可能是利非訂(出17:1),而只能是「西乃曠野」,然而,到達西乃曠野的記載直到出19:1-2a才提及。(2) 申命記的作者非常清楚地將這一事件置於以色列人在何烈山停留的末尾:他描述了這些士師的任命(申1:9-18),是在以色列人被告知他們在何烈山停留夠久,並被指示離開之後(申1:6-8),以及在他們確實離開的聲明之前(申1:19)。因此,幾乎可以肯定,這段敘述最初在E文獻中緊接在E文獻關於以色列離開西乃山的記載之前(在我們現有的五經中,僅由P文獻,民10:11及以下,和J文獻,民10:33,敘述);並且《申命記》的作者仍然在那裡讀到它(民10:29-32似乎是J文獻關於何巴(即葉忒羅:參見出2:18的注釋)探訪摩西的另一個事件的記載)。

出埃及記 18:1 1. 葉忒羅(出3:1),米甸的祭司] 參見出2:15-16的注釋。**how that**] 應為「因為」。

出埃及記 18:1-7 1–7. 葉忒羅與摩西會面。

出埃及記 18:2-4 2–4. 這很可能是一個編纂者的補充,目的是為了協調第5節中摩西的眾子(複數)和他的妻子與葉忒羅同在的說法,與出2:15(J文獻)中只提及革舜的出生,以及出4:25(J文獻)中暗示摩西沒有其他兒子,以及出4:20a,24-26(也是J文獻)中記載摩西帶西坡拉回埃及的說法。編纂者通過提供摩西小兒子的名字來解決第一個困難,並通過說明摩西「打發」西坡拉「回去」,即在出4:24-26事件之後的某個時間將她送回米甸,來解決第二個困難。

出埃及記 18:3 3. 我在異地作了寄居的] 逐字重複自出2:22。以利以謝僅在此處提及。

出埃及記 18:4 4. 我父親的神] 出3:6(E文獻),出15:2(歌頌)。脫離法老刀劍] 參見出2:15。

出埃及記 18:5 5. 到曠野,等等] 「神的山」(出3:1)是何烈山,因此「曠野」只能是「西乃曠野」,「在山前」,然而以色列人直到出19:1-2才到達那裡,而且(如果利非訂在西費蘭,而摩西山是西乃山)至少在利非訂以西24英里處(參見出19:1b,2的注釋)。這段經文為以下假設提供了有力的論據(見上文),即出埃及記第18章最初在敘述中位於較後的位置。

出埃及記 18:6 6. **am come**] 更確切地說,是「正在來」(分詞;參見創29:6「來了」,字面意思是「正在來」)。「說」在此處必須理解為「藉著使者說」:參見下一節。然而,或許最好是按照LXX. Sam. Pesh. 的讀法,將 **äðä**(「看哪」)讀作 **àðé**(「我」);即「他對摩西說,看哪,你的岳父葉忒羅來了」,等等。

出埃及記 18:7 7. 摩西以通常的東方禮節接待他的岳父。**did obeisance**] 字面意思是「俯身下拜」,以東方方式:參見創23:7;創23:12;創33:3;創33:6-7;創42:6,等等。

出埃及記 18:8 8. **the travail**] 字面意思是「疲憊」:參見民20:14(在類似的語境中),哀3:5,尼9:32†。

出埃及記 18:8-12 8–12. 葉忒羅為以色列所蒙的拯救而歡喜;並獻上感恩祭(第12節),亞倫和以色列的長老作為他的客人一同參與。

出埃及記 18:9 9. **rejoiced**] 在希伯來文中是一個非常罕見的詞,除了伯3:6和(在使役語態中)詩21:6b之外,僅在此處出現;但在亞蘭文中很常見。**delivered them out of the hand of the Egyptians**] 參見出3:8。

出埃及記 18:10 10. **from under the hand**] 如王下8:20;王下8:22;王下13:5;王下17:7。

出埃及記 18:10-11 10, 11. 葉忒羅受感動,為以色列的拯救而稱頌和讚美耶和華。

出埃及記 18:11 11. **greater than all gods**] 參見出15:11。**for in (or by) the thing wherein they dealt proudly against them …**] 句子的結尾意外地脫落了;必須補充類似「他已經毀滅了他們」的內容。耶和華超越其他諸神,是藉著他推翻埃及人來顯明的;而這正是埃及人驕傲地追趕以色列人的結果。**dealt proudly against them**] 參見尼9:10中的回憶。

出埃及記 18:12 12. **a burnt offering and sacrifices**] 參見出20:24的注釋。**to eat bread**] 即參與伴隨獻祭的聖餐:「獻祭」在此處指的是後來「平安祭」的性質,其重要組成部分是伴隨的聖餐,敬拜者和他的朋友一同參與,藉此象徵性地與神建立交通(利7:15;申12:7;申12:18;申27:7)。在其他情況下,「吃」(有時伴隨「喝」)也應類似地理解為聖餐,請參見創31:54;出24:11;出32:6;出34:15(在敬拜異教神祇時:如民25:2,詩106:28);撒上9:13;詩22:26;詩22:29。**before God**] 即在祭壇前,這是獻祭所預設的。

出埃及記 18:13 13. **to judge the people**] 摩西履行著酋長或部落首領在貝都因人中仍然履行的職責。

出埃及記 18:13-23 13–23. 葉忒羅建議摩西,任命官員協助他執行司法。

出埃及記 18:15 15. **to inquire of God**] 即從神那裡獲得法律裁決。在早期,審判是一種神聖的行為;法律裁決被視為來自神,審判官是神的代表或代言人(參見第16節末尾)[160],因此,「神」有時被用來指我們所說的「審判官」(參見出21:6的注釋)。或許在非常原始的時代,裁決是通過神聖的籤(**lot**)來給出的(參見撒上14:41 LXX. 中烏陵和土明的使用[參見肯尼迪在《世紀聖經》中的注釋,或DB. iv. 839b];以及「判斷的胸牌」,出28:15);但即使在放棄這種獲得裁決的方法,或僅在特殊情況下才使用之後,對審判性質的相同觀點仍然盛行。在後來的時代,求問(或尋求)神(**ãøù**)通常意味著普遍地在禱告和敬拜中尋求他;但它也特別在早期語言中意味著向他求問神諭,無論是回答某個特定問題,還是像這裡一樣,求問法律裁決(LXX, **ἐ ?êæçôῆ ?óáé êñßóéí ðáñὰ ? ôïῦ ? èåïῦ ?**):參見創25:22(答案在第23節中),撒上9:9,王上22:8,王下3:11;王下8:8;王下22:13;王下22:18,耶21:2(同樣,求問死人或異教神祇,撒上28:7,王下1:2,申18:11,賽8:19等)。[160] 荷馬史詩中也提到,國王從宙斯那裡獲得 **èÝìéóôåò**(《伊利亞特》i. 239 **ïἵ ? ôå èÝìéóôáò Ðñὸ ?ò Äéὸ ?ò åἰ ?ñýáôáé**);並參見亨利·梅因爵士(Sir Henry 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第一章。

出埃及記 18:16 16. **a matter**] 即爭議事項,參見出22:9,出24:14。第22、26節亦同(第19、26節的「案件」也是同一個希伯來詞:字面意思是「話語」)。**the statutes of God and his directions**] 「『律例』(**ḥ ?uḳ ?ḳ ?îm**)是明確的、固定不變的規則;『律法』(**tôrôth**)是根據特殊情況需要而發出的『指示』或宣告[參見第161頁]。這段經文必定屬於摩西在山上領受神聖律例之後的時期[參見第162頁]」(麥克尼爾,McNeile)。請注意,摩西對民事糾紛的裁決在此處被明確稱為「神的指示(**tôrôth**)」(參見第15節的注釋,以及第161、162頁)。

出埃及記 18:18 18. **wear away**] 這個詞通常指像葉子一樣枯萎凋零(詩1:3);在詩18:45中譯為「衰敗」(比喻敵人力量和勇氣的衰退)。

出埃及記 18:19-20 19, 20. **be thou (emph.) to the people in front of God**] 即你(像以往一樣)作神在百姓面前的代表,並且你(再次強調)將案件——即根據上下文(參見第22、26節),更重要或更困難的案件——帶到神面前求決;並警告他們神的律例和指示,使他們知道當行的道和當作的事。所有這些都與摩西已經做過的事情有關:他要像他已經做過的那樣,將重要的案件帶到神面前,並將從這些案件的裁決中引申出的普遍律法告知百姓(例如,從一個特定的損害案件中,可能會產生一個裁決,從而形成像出21:33-34這樣的律法),從而使他們知道當此類案件發生時應如何行事。葉忒羅對未來的新建議在第21-23節中提出。**and God be with thee**] 或者,更可能的是(G.-K. § 109 f),「願神與你同在,幫助你」——如果你承擔了完全超出你能力範圍的事情,他幾乎不會與你同在。

出埃及記 18:21 21. 請注意對所選士師道德素質的強調。**provide**] 一種特殊的用法。希伯來文本身(**çæä**,「看」)在散文中非常罕見;從未在「尋找、提供」的意義上出現過。通常表示「看」的詞(**øàä**)在創22:8;創41:33及其他地方以相同的意義出現。E文獻有時使用罕見的詞。**able**] 或「有能力的,配得的」:這個表達暗示道德和身體上的效率,而非智力上的能力:在王上1:42;王上1:52中譯為「配得的」,在得3:11,箴12:4中譯為「賢德的」;並常譯為「英勇的」,如撒上14:52。**rulers**] 或「監督」(參見出1:11的注釋):在申1:15中譯為「官長」。這不是出16:22中譯為「官長」的詞。除了申1:15(從此處重複)之外,這個詞(**sar**),當後面跟著「千夫長」等時,僅用於與軍隊相關的語境,此時譯為「軍長」(撒上8:12,王下1:9:「十夫長」僅在此處和申1:15中出現)。這種為司法目的而組織百姓的方式似乎很奇怪;而且很難理解它在實踐中將如何運作。如果「十、五十」等指的是這麼多個人,那麼所任命的士師人數似乎過多;因此有人推測(儘管文本中沒有任何暗示),這些數字並非指個人,而是指家族首領:但即便如此,由於每個以色列人顯然會屬於四個群體,並受四個士師的管轄,因此不清楚特定案件會提交給哪位士師審理。

出埃及記 18:21-23 21–23. 但葉忒羅勸告他,所有次要的案件不再由他親自處理,而是交由為此目的任命的下級士師裁決。

出埃及記 18:22 22. **at all seasons**] 即在所有普通案件中。**so &c.**] 希伯來文是「並使它從你身上輕省」,即減輕你的負擔。

出埃及記 18:23 23. **this thing**] 它們在希伯來文中的位置表明這些詞是強調的。**command thee so**] 即批准並認可你這樣做。**go to their place in peace**] 迅速回到他們的家中,心滿意足,不必整天站在摩西面前(第14節)。

出埃及記 18:24-26 24–26. 摩西聽從了葉忒羅的建議,並照此任命了輔助士師。

出埃及記 18:26 26. 所有的時態都是頻繁態;描述他們的習慣。

出埃及記 18:27 27. **into his own land**] 米甸:參見出2:15的注釋。參見民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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