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出埃及記 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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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合和本 出埃及記 第13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以色列中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是我的,要分別為聖歸我。」

3摩西對百姓說:「你們要記念從埃及為奴之家出來的這日,因為耶和華用大能的手將你們從這地方領出來。有酵的餅都不可吃。

4亞筆月間的這日是你們出來的日子。

5將來耶和華領你進迦南人、赫人、亞摩利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之地,就是他向你的祖宗起誓應許給你那流奶與蜜之地,那時你要在這月間守這禮。

6你要吃無酵餅七日,到第七日要向耶和華守節。

7這七日之久,要吃無酵餅;在你四境之內不可見有酵的餅,也不可見發酵的物。

8當那日,你要告訴你的兒子說:『這是因耶和華在我出埃及的時候為我所行的事。

9這要在你手上作記號,在你額上作紀念,使耶和華的律法常在你口中,因為耶和華曾用大能的手將你從埃及領出來。

10所以你每年要按着日期守這例。』」

11「將來,耶和華照他向你和你祖宗所起的誓將你領進迦南人之地,把這地賜給你,

12那時你要將一切頭生的,並牲畜中頭生的,歸給耶和華;公的都要屬耶和華。

13凡頭生的驢,你要用羊羔代贖;若不代贖,就要打折牠的頸項。凡你兒子中頭生的都要贖出來。

14日後,你的兒子問你說:『這是甚麼意思?』你就說:『耶和華用大能的手將我們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

15那時法老幾乎不容我們去,耶和華就把埃及地所有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殺了。因此,我把一切頭生的公[牲畜]獻給耶和華為祭,但將頭生的兒子都贖出來。

16這要在你手上作記號,在你額上作經文,因為耶和華用大能的手將我們從埃及領出來。』」

17法老容百姓去的時候,非利士地的道路雖近,上帝卻不領他們從那裏走;因為上帝說:「恐怕百姓遇見打仗後悔,就回埃及去。」

18所以上帝領百姓繞道而行,走紅海曠野的路。以色列人出埃及地,都帶着兵器上去。

19摩西把約瑟的骸骨一同帶去;因為約瑟曾叫以色列人嚴嚴地起誓,[對他們]說:「上帝必眷顧你們,你們要把我的骸骨從這裏一同帶上去。」

20他們從疏割起行,在曠野邊的以倘安營。

21日間,耶和華在雲柱中領他們的路;夜間,在火柱中光照他們,使他們日夜都可以行走。

22日間雲柱,夜間火柱,總不離開百姓的面前。

# 出埃及記 第13章

出埃及記 13:1-2 1, 2. P典關於頭生子聖潔的律法。以色列人中,無論是人還是牲畜的頭生子,都歸耶和華為聖。這裡以最普遍的形式陳述了這個原則:具體的細節,不總是前後一致,在其他地方也有提及。在《聖約之書》(E典)中,見 出埃及記 22:29b, 30:在 出埃及記 13:12及以下(平行於 出埃及記 34:19及以下:兩者皆為J典),規定只有頭生的公性動物歸耶和華,而頭生的人子則需贖回,驢的頭生子(作為不潔淨的動物)則需用羊羔贖回或殺死;其他頭生子則獻給耶和華(第15節)。在 申命記 15:19-23中,牛群和羊群中頭生的公性動物,若無殘疾,應在中央聖所獻祭,其肉由主人及其家人在聖餐中食用(參 出埃及記 12:6及以下, 17及以下, 出埃及記 14:23):在 民數記 18:15-18(P典)中,頭生的人子和一般不潔淨的牲畜都需贖回,前者每頭五舍客勒;牛、羊、山羊的頭生子則需獻祭,其肉不是歸主人所有,如 申命記 15:19-23所載,而是歸祭司所有:這兩條律法顯然反映了歷史上兩個不同時期的習俗(見筆者《申命記》第187頁)。根據P典(非歷史性)的記載,利未人在曠野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中,被耶和華選為代替其他支派頭生子的(民數記 3:11-13; 民數記 3:40-51; 民數記 8:16-18)。J典(或RJE)和P典都將此習俗的根據歸因於耶和華在出埃及時擊殺了埃及人所有頭生的,無論是人還是牲畜(出埃及記 12:12; 出埃及記 12:29),——前者(出埃及記 13:15)將其作為事件的紀念,後者則聲明耶和華當時「使」以色列所有頭生的,無論是人還是牲畜,「歸自己為聖」(民數記 3:13; 民數記 8:17,P典)。關於這是否是此習俗的真正起源,請參閱第409頁及以下。

出埃及記 13:2 2. 凡頭生的] 即首次開胎的;希伯來文 **פֶּטֶר**(peṭer),一個專業術語:第12、13節(平行於 出埃及記 34:19-20),第15節;民數記 3:12; 民數記 8:16; 民數記 18:15; 以西結書 20:26†。此律法在 路加福音 2:23中被引用(但非逐字引用)。

出埃及記 13:3 3. 今日] 即亞筆月十五日。為奴之家(字面意思為奴隸之家)] 第14節,出埃及記 20:2;因此在申命記中常出現(申命記 5:6 [= 申命記 20:2], 申命記 6:12, 申命記 7:8, 申命記 8:14, 申命記 13:5; 申命記 13:10),以及 約書亞記 24:17(D2[135]);還有 彌迦書 6:4†。此表達意指奴隸被囚禁的地方(拉丁文 ergastulum),正如埃及對受奴役的希伯來人而言。[135] 約書亞記、士師記、列王紀中的申命記段落。大能的手] 第14、16節†。通常的表達是「強大的手」(第9節):參 出埃及記 6:1的注釋。

出埃及記 13:3-4 3–4. 出埃及當日不可吃有酵的餅。

出埃及記 13:3-16 3–16. 摩西向百姓頒布關於 (a) 無酵餅(第3-10節)和 (b) 頭生子聖潔(第11-16節)的指示。這兩段經文在風格和語氣上都與申命記相似(參 出埃及記 12:25-27a的注釋);很可能它們都是JE編者對J典中更簡潔的原始文本(可能包含在第3a節(至百姓)、4、6-7、10、12-13節)的勸誡性擴充。(a) 3–10. 無酵餅。關於無酵餅的規定已由耶和華在 出埃及記 12:14-20(P典)中賜給摩西;但兩者在實質(沒有提及在第一天和第七天有「聖會」,並限制工作;月份名稱不同,為「亞筆月」;第七天而非第一天為「朝聖」)和語言上的差異表明,這裡的規定不可能出自同一作者,而是編者從J典來源中採用的。參 出埃及記 12:21-27的注釋。

出埃及記 13:4 4. 你們出來] 字面意思為「正在出來」。出埃及被描繪為正在進行的過程。分詞在申命記中也經常如此使用。亞筆月,即新穗的月份(利未記 2:14 希伯來文);在 出埃及記 23:15 = 出埃及記 34:18, 申命記 16:1†中再次提及。這是古迦南人對P典中稱為「正月」的月份的舊稱(參 出埃及記 12:2的注釋)。

出埃及記 13:5 5. 並且將來] 第11節;參 申命記 6:10; 申命記 7:1; 申命記 11:29。迦南人等……流奶與蜜之地] 參 出埃及記 3:8的注釋。他向……起誓] 參 創世記 24:7(參 出埃及記 15:18);並比較 創世記 50:24, 出埃及記 13:11; 出埃及記 32:13; 出埃及記 33:1中以及申命記中經常出現的引用,如 申命記 1:8, 申命記 6:10; 申命記 6:18等。這禮儀] 如第6、7節所規定的。

出埃及記 13:5-7 5–7. 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後,如何守無酵餅節。

出埃及記 13:6 6. 七天要吃無酵餅(出埃及記 12:15),第七天有節期(ḥag)。在P典中,節期在第一天,並且在第一天和第七天有「聖會」,並限制工作:出埃及記 12:14; 出埃及記 12:16, 利未記 23:6-8。關於一般使用無酵餅,參 出埃及記 12:8的注釋;關於在此節期中使用無酵餅,參第241、242頁。

出埃及記 13:8 8. 要教導兒女(參 出埃及記 12:26的注釋)節期的意義:這是為了永遠提醒以色列人,因蒙耶和華從埃及拯救出來,所當盡的本分。

出埃及記 13:9 9. 這要像刻在手上或紋在額頭上的宗教記號一樣有價值,或像刻在(或佩戴在)額頭上的紀念物,以使耶和華的律法常在以色列人的記憶中,並提醒以色列人對祂的本分;參第16節。這裡和第16節指的是禮儀,因此這些表達不能按字面理解(參 箴言 1:9; 箴言 3:3; 箴言 6:21; 箴言 7:3):關於 申命記 6:8; 申命記 11:18,請參閱下面第16節的注釋。記號] 此處的暗示無疑是指原始民族中常見的習俗,即「在身體各部位紋身或烙印所欲獻身之神祇的名稱或符號,並藉此尋求其保護」(DB. iii. 871b):參 希羅多德 ii. 113(óôßãìáôá ἱåñὰ,在尋求庇護者身上,作為獻身神祇的標誌),列王紀上 20:41,路西安,《敘利亞女神》59(óôßãìáôá,在祭司的頸部和手腕上),馬加比三書 2:29;以及以賽亞書 44:5(RVm.), 以賽亞書 49:16a, 以西結書 9:4; 以西結書 9:6(因此《所羅門詩篇》15:8, 10),加拉太書 6:7(óôßãìáôá),啟示錄 7:3及以下, 出埃及記 13:16及以下中,由同一習俗所啟發的表達:更多請參閱DB.或EB.中關於「割傷身體」(利未記 19:28; 利未記 21:5)的條目。在以色列,定期遵守無酵餅節應與其他古代崇拜中的此類宗教記號具有相同目的:它應成為以色列與其上帝之間關係的外在可見標誌。紀念物] 這可能是「記號」的同義詞,或指佩戴在額頭上的某種聖物(「在兩眼之間」,如 申命記 14:1)。此詞常用於指用於保持宗教關係記憶的物品:出埃及記 28:12; 出埃及記 28:29, 出埃及記 30:16, 民數記 10:10; 民數記 16:40(平行於「記號」,第38節),以賽亞書 57:8。在你口中] 讓你常常談論它(思想上參 申命記 6:7; 申命記 11:19, 約書亞記 1:8 [D2[136]])。這段經文不能僅指第6、7節,而必須是在「耶和華的律法」或「指示」(參第161頁及以下)已相當豐富的時期寫成的。[136] 約書亞記、士師記、列王紀中的申命記段落。因為等] 因此對你的順服有最強烈的要求。

出埃及記 13:10 10. 所以你要守] 希伯來文「你必遵守」。在所定的日期] 在亞筆月(第4節);參 出埃及記 23:15,其中相同的希伯來詞被譯為「在亞筆月所定的日期」。年復一年] **מִיָּמִים יָמִימָה**:士師記 11:40; 士師記 21:19, 撒母耳記上 1:3; 撒母耳記上 2:19†。(b) 11–16. 頭生的公性動物,無論是人還是牲畜,都歸耶和華。驢的頭生子要麼用羊羔贖回,要麼殺死;頭生的人子也要贖回:其他頭生子則獻給耶和華。如同第3-10節,這是J典中較古老的律法(第12節及以下,參 出埃及記 34:19及以下),置於勸誡性的背景中。「這段經文與第1節及以下(P典)的關係,如同第3-10節(J典)與 出埃及記 12:14-20(P典)的關係,以及 出埃及記 12:21-27(J典)與 出埃及記 12:2-13(P典)的關係」(Di.)。

出埃及記 13:11 11. 參第5節的注釋。

出埃及記 13:12 12. 你要將頭生的歸給耶和華] 這個詞不是希伯來文通常表示「分別為聖」的詞;它在這裡的使用很特別。在 民數記 27:7及以下(P典),參 撒母耳記下 3:10,它確實用於簡單的轉讓或移交(繼承權)之意:但它也是常用於將兒女經火獻給摩洛的詞(列王紀下 16:3, 以西結書 20:31等),單獨與「給摩洛」連用時,利未記 18:21(H典), 耶利米書 32:35,參 以西結書 16:21; 以西結書 23:37(「給他們」,即給偶像),特別是 出埃及記 20:25-26(與此處相同的表達)「因為他們使凡頭生的(即經火)都歸給了偶像」。這可能是(參第409頁)這種異教習俗決定了這裡使用相同的動詞:耶和華要求頭生的;以色列人要將他們的頭生子歸給祂:然而,孩子並非被祂保留,也非作為祭物獻給祂,而是要由其父親「贖回」(第13節)。凡頭生的牲畜] 字面意思為「凡頭生的(子宮),(即)牲畜的產物(**שֶׁגֶר**),你所擁有的」:**שֶׁגֶר**(其詞根保留在亞蘭文 **shegar**,意為「產下」)指剛出生的動物,申命記 7:13; 申命記 28:4; 申命記 28:18; 申命記 28:51†。所指的「牲畜」(如平行經文 出埃及記 34:19明確指出)是牛和羊。

出埃及記 13:13 13. 驢,與牛羊一樣,是常見的家畜(出埃及記 20:17, 出埃及記 22:9-10等):但它被視為「不潔淨的」(利未記 11:3 P典的條款將其排除在「潔淨」動物之外),因此既不能食用,也不能獻為祭物(利未記 1:2; 利未記 22:19)。然而,它的頭生子仍歸耶和華所有,只能用羊羔贖回才能歸主人使用。「現行律法必定源於驢是唯一不潔淨家畜的時代:後來的,但法理上更精確的P典,則將其替換為(利未記 27:27, 民數記 18:15)一般的不潔淨牲畜」(Di.)。羊羔的價值會低於驢:利未記 27:27的規定,即不潔淨動物的頭生子,除非出售,否則應估價並以其估價的1.2倍贖回,對祭司更有利。贖回] 希伯來文 **פָּדָה**(pâdâh)(而非 **גָּאַל**,如 出埃及記 6:6),此詞常用於將人或動物從死亡或奴役中贖回(參 出埃及記 21:8,以及此處的 民數記 18:15-17, 利未記 27:27a;還有 撒母耳記上 14:45, 詩篇 49:7; 詩篇 49:15)。羊羔] 旁注:或山羊羔:參 出埃及記 12:3的注釋。打斷牠的頸項] 除非贖回,否則不能歸主人使用。它不應以流血的方式殺死,因為在古以色列,「以普通方式宰殺動物意味著獻祭,這在驢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的」(Bä.)。凡頭生的人子等] 他們贖回的價格沒有固定:或許在早期,它會根據父親的地位和情況而異(如同獻祭也不同,申命記 16:10; 申命記 16:16及以下)。在後來的時代,價格明確固定為每頭五舍客勒(民數記 18:15,參 民數記 3:12; 民數記 8:18,——皆為P典)。

出埃及記 13:14 14. 將來] 希伯來文「明天」:創世記 30:33, 申命記 6:20, 約書亞記 4:6; 約書亞記 4:21; 約書亞記 22:24; 約書亞記 22:27-28†。用大能的手等] 參第3節的注釋。

出埃及記 13:14-15 14–15. 要教導兒女(如第8節)此禮儀的意義:這是紀念從埃及得蒙拯救,以及耶和華當時擊殺埃及人頭生子的事。

出埃及記 13:15 15. 卻不肯] 希伯來文「在讓我們走的事上嚴厲對待(或使我們難以離開)」,即在讓我們離開的事上製造困難:關於希伯來文,參 創世記 35:16。耶和華擊殺了等] 參 民數記 3:13; 民數記 8:17(P典)。

出埃及記 13:16 16. 像無酵餅節(第9節)一樣,贖回頭生子也應作為一種禮儀標記或徽章,不斷提醒以色列人耶和華為他們所做的一切。額上的牌] 希伯來文 **טֹטָפֹת**(ṭôṭâphôth)(可能原意是——源自阿拉伯文 **ṭâfa**,意為環繞——環狀物或頭帶1[137]):申命記 6:8; 申命記 11:18†。這個詞取代了第9節中的「紀念物」。最初,正如宗教比較研究所示,這種「額上的牌」是一種佩戴在額頭上的徽章,作為屬於國家神祇的標誌,藉此神祇可以辨認誰是祂的子民,並(像護身符一樣)保證他們得到祂的保護,同時也提醒佩戴者對祂的禮儀職責。這裡只是說,贖回頭生子應作為(即具有相同目的)頭上的「記號」或禮儀標記(參第9節的注釋)和額上的「牌」,以提醒以色列人對耶和華的職責。在 申命記 6:8; 申命記 11:18中,使用了相同的兩個表達,但指的是話語,通常認為是指實物(然而,關於此觀點,請參閱A. R. S. Kennedy在DB.中關於「經文匣」條目第871頁及以下的有力論證:不清楚 申命記 6:6中的「這些話」是否僅指第4、5節;參 申命記 11:18[138]);後來的猶太人將 出埃及記 13:1-16, 申命記 6:4-9; 申命記 11:13-21抄寫在小羊皮卷上,裝入盒子,並用皮帶綁在額頭和左臂上,以實踐對這段經文的解釋。這些就是後來的猶太人的 **tephillin**,「禱告匣」,即 馬太福音 23:5中提到的 öõëáêôÞñéá(即防禦惡魔的護身符:參《他爾根》對 雅歌 8:3的注釋,其中明確指出綁上 **tephillin** 的目的是為了防禦惡魔)(更多請參閱DB.同上)。[137] 這個意思不確定;但「水滴、珠寶」(作為護身符佩戴)的意思似乎並未被 Shabb. vi. 1, 5所證實,Kennedy(DB. iii. 872)引用此處來支持此說。**Ṭôṭépheth** 在那裡確實指婦女佩戴的某物;但《革馬拉》同處將其解釋為「從耳到耳環繞」的帶子。這個詞極為罕見:Levy(NHWB. s.v.)指出他在聖經後希伯來文獻中不知道有其他出現。在 撒母耳記下 1:10《他爾根》中,它用於指掃羅佩戴的臂環。[138] LXX.(在申命記和出埃及記中)也作比喻性解釋,ἀσάλευτον πρὸ ὀφθαλμῶν σου,即「在你眼前(而非『之間』)牢不可破地固定之物」,永遠存在於你的思想中。

出埃及記 13:17 17. 往……的路] 我們習慣上說「往……的路」,在第18節,創世記 3:24(參 出埃及記 16:7 RV.), 民數記 21:33(參第4節 RV.,以及平行經文 申命記 3:1), 申命記 1:2等處也應作類似理解。E典在其他地方也強調上帝的護理:參 創世記 45:5; 創世記 45:7及以下, 創世記 50:20。

出埃及記 13:17-18 17, 18. 以色列人為何沒有走通往迦南的最短路線,這條路線也是商隊和軍隊通常採用的,即穿過蘇伊士地峽的北端,然後沿海岸線到達非利士人最西南的城市迦薩,這裡稱作「非利士地的路」。因為非利士人是好戰且具侵略性的人民,人們擔心以色列人遇到他們會驚慌失措,並可能想返回埃及。然而,所稱的原因是否是真正的原因,非常值得懷疑:事實上,非利士人似乎直到拉美西斯三世統治時期才在迦南定居(EB. iii. 3717及以下;Sayce, EHH. 291及以下;Wade, OT. Hist. 108):因此,這裡使用這個詞是一個時代錯誤(參 創世記 21:34; 創世記 26:1)。值得注意的是,沒有提及堡壘和守衛(第127、141頁),這些可能對以色列人經由地峽離開埃及構成真正的障礙。

出埃及記 13:17-22 17–22. 從疏割(出埃及記 12:37)到以探的旅程。

出埃及記 13:18 18. 上帝沒有直接帶領他們穿過蘇伊士地峽的北部,走上述的直達路線,而是帶領百姓繞道(或繞行),朝著曠野的方向——即埃及曠野,位於瓦迪圖米拉特(Wâdy Ṭumîlât)以南,蘇伊士灣北端以西(當時蘇伊士灣的淺水延伸可能到達提姆薩湖(L. Timsâḥ)那麼北:參第125頁及以下)——到達紅海(蘇伊士灣,或其古老的北部延伸,剛才提及)。紅海] 希伯來文,一如既往,**ים סוף**(Sea of sûph);可能指「蘆葦海」。這個名稱的來源不確定。**Sûph**(在此表達之外)用於指沿尼羅河生長的蘆葦或燈心草(參路德的 Schilfmeer,「蘆葦海」)(出埃及記 2:3 [參注釋], 5, 以賽亞書 19:6†),以及海藻(約拿書 2:6†):它似乎也與晚期埃及語 **thuf**,科普特語 **joouf**,「紙莎草」相對應。然而,蘆葦或燈心草不在紅海的鹹水中生長,儘管(Di.)在蘇伊士以南淡水與鹹水混合的地方發現了它們的叢生;但它們在提姆薩湖中大量存在。「這個湖及其充滿蘆葦的大片沼澤,恰好位於歌珊的入口處,將滿足出埃及和希伯來名稱的所有條件」(W. M. Müller, EB., Red Sea)。如果蘇伊士灣曾經有淺水延伸到達提姆薩湖是真的,那麼希伯來人可能因這些植物而稱其為「蘆葦海」;之後這個名稱可能擴展到整個「紅海」(Di.和W. M. Müller都持此觀點)。帶兵器] 希伯來文是一個罕見的詞(約書亞記 1:14; 約書亞記 4:12, 士師記 7:11†;許多人也推測在 民數記 32:17中讀作此詞),其確切含義不確定。它無論如何都暗示以色列人已準備好應對敵對遭遇。

出埃及記 13:19 19. 參 創世記 50:25;並參 約書亞記 24:32。

出埃及記 13:20 20. 本節的格式是P典行程記錄中常見的:參 出埃及記 17:1, 出埃及記 19:2, 民數記 21:10及以下, 出埃及記 22:1,特別是 出埃及記 33:5-23。以探] 在「曠野的邊緣(字面意思為盡頭)」,即蘇伊士地峽東部的曠野(在 民數記 33:8 [P典]中稱為「以探曠野」,以色列人在過紅海後在此曠野中行走了三天);這裡所指的曠野「邊緣」將是我們所稱的蘇伊士地峽的北部。然而,以探在這個「邊緣」的確切位置完全不確定,因為這個名稱尚未得到令人滿意的確認。埃及語中的 **Khetem** 意為「封閉之地、堡壘、城堡」;在扎魯(Zaru或Zalu)有一個「扎魯城堡(Khetem)」,與羅馬行程記錄中的塞勒(Selle)相對應,在銘文中經常被提及為埃及國王遠征亞洲或從亞洲返回時經過的地方(參 Maspero, ii. 122, 123, 370;並參筆者在Hogarth的《權威與考古學》中關於銘文引用的文章,第58-61頁),這被認為是所指之地。塞勒是現代的泰勒阿布塞費(Tell Abu-Sêfeh),位於巴拉湖(L. Ballâḥ)北端,提姆薩湖(L. Timsâḥ)以北18英里處(Masp. i. 75, 201 n. 4:更多參考DB.中關於書珥的條目)。然而,這似乎太偏北了:如果「以探」是埃及語 **khetem** 的轉寫,那麼在開頭應該會有比 **א** 更強的喉音。一個更偏南的位置似乎更為可能:Di.建議提姆薩湖以北3英里處的埃爾吉斯爾(el-Gisr)沙脊東端(參第126頁);Dawson和Naville則建議提姆薩湖的北端。

出埃及記 13:21 21. 行] 希伯來文為分詞,暗示「持續不斷地行」。

出埃及記 13:21-22 21, 22. 耶和華如何白天用雲柱,夜間用火柱引導以色列人行路。關於雲和火作為神聖臨在的象徵,參 出埃及記 3:2, 出埃及記 9:28, 出埃及記 19:9; 出埃及記 19:18, 出埃及記 20:18的注釋。然而,五經中包含三種關於雲中神聖臨在的描述,對應於三個來源:在J典中,白天的雲柱和夜間的火柱持續走在以色列人前面,引導他們行路(此處如此,出埃及記 14:19b, 24a, 民數記 14:14b, 申命記 1:33;比較 尼希米記 9:12; 尼希米記 9:19, 詩篇 78:14):在E典中,雲柱並非作為引導者提及,而是不時降下並「立」在會幕門口,耶和華在其中對摩西說話(出埃及記 33:9及以下, 民數記 11:25; 民數記 12:5, 申命記 31:15;參 詩篇 99:7):在P典中(不提及「柱」),雲在會幕豎立後立即覆蓋會幕,並在那裡停留,夜間有火在其中,直到營地需要移動時,雲才從會幕上升起(出埃及記 40:34-38, 民數記 9:15-22; 民數記 10:11及以下:參第34節,出埃及記 14:14 [「你的雲彩停在他們上面」:比較 詩篇 105:39;還有 以賽亞書 4:5], 利未記 16:2, 民數記 16:42,以及 出埃及記 16:10的注釋)。因此,火雲形成了上帝屬靈臨在的宏偉可見象徵,在以色列人穿越曠野的旅程中引導(J典)、保護(P典)或(E典)在以色列中說話。但是,如同其他情況,這種象徵無疑有一些自然基礎;Di.、McNeile和其他人認為,它是由各種證實的習俗所啟發的,即在朝聖者商隊或軍隊前面攜帶裝滿燃燒木材的火盆(參Di.和McN.中的參考文獻),或者酋長帳篷前有熊熊燃燒的火(T. H. Weir, Expositor, 1910年7月,第81頁及以下),或者火被攜帶在他前面(參 Ebers, Gosen, 530, 2544)。

出埃及記 13:22 22. 不離開] 所用的時態表達了習慣性的動作(參 出埃及記 33:7-11)。旁注並非必要:參 出埃及記 33:11 希伯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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