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在埃及地曉諭摩西、亞倫說:
2「你們要以本月為正月,為一年之首。
3你們吩咐以色列全會眾說:本月初十日,各人要按着父家取羊羔,一家一隻。
4若是一家的人太少,吃不了一隻羊羔,本人就要和他隔壁的鄰舍共取一隻。你們預備羊羔,要按着人數和飯量計算。
5要無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你們或從綿羊裏取,或從山羊裏取,都可以。
6要留到本月十四日,在黃昏的時候,以色列全會眾把羊羔宰了。
7各家要取點血,塗在吃羊羔的房屋左右的門框上和門楣上。
8當夜要吃羊羔的肉;用火烤了,與無酵餅和苦菜同吃。
9不可吃生的,斷不可吃水煮的,要帶着頭、腿、五臟,用火烤了吃。
10不可剩下一點留到早晨;若留到早晨,要用火燒了。
11你們吃羊羔當腰間束帶,腳上穿鞋,手中拿杖,趕緊地吃;這是耶和華的逾越節。
12因為那夜我要巡行埃及地,把埃及地一切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擊殺了,又要敗壞埃及一切的神。我是耶和華。
13這血要在你們所住的房屋上作記號;我一見這血,就越過你們去。我擊殺埃及地[頭生]的時候,災殃必不臨到你們身上滅你們。」
14「你們要記念這日,守為耶和華的節,作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15你們要吃無酵餅七日。頭一日要把酵從你們各家中除去;因為從頭一日起,到第七日為止,凡吃有酵之餅的,必從以色列中剪除。
16頭一日你們當有聖會,第七日也當有聖會。這兩日之內,除了預備各人所要吃的以外,無論何工都不可做。
17你們要守無酵節,因為我正當這日把你們的軍隊從埃及地領出來。所以,你們要守這日,作為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18從正月十四日晚上,直到二十一日晚上,你們要吃無酵餅。
19在你們各家中,七日之內不可有酵;因為凡吃有酵之物的,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的,必從以色列的會中剪除。
20有酵的物,你們都不可吃;在你們一切住處要吃無酵餅。」
21於是,摩西召了以色列的眾長老來,對他們說:「你們要按着家口取出羊羔,把這逾越節[的羊羔]宰了。
22拿一把牛膝草,蘸盆裏的血,打在門楣上和左右的門框上。你們誰也不可出自己的房門,直到早晨。
23因為耶和華要巡行擊殺埃及人,他看見血在門楣上和左右的門框上,就必越過那門,不容滅命的進你們的房屋,擊殺你們。
24這例,你們要守着,作為你們和你們子孫永遠的定例。
25日後,你們到了耶和華按着所應許賜給你們的那地,就要守這禮。
26你們的兒女問你們說:『行這禮是甚麼意思?』
27你們就說:『這是獻給耶和華逾越節的祭。當以色列人在埃及的時候,他擊殺埃及人,越過以色列人的房屋,救了我們各家。』」於是百姓低頭下拜。
28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亞倫,以色列人就怎樣行。
29到了半夜,耶和華把埃及地所有的長子,就是從坐寶座的法老,直到被擄囚在監裏之人的長子,以及一切頭生的牲畜,盡都殺了。
30法老和一切臣僕,並埃及眾人,夜間都起來了。在埃及有大哀號,無一家不死一個人的。
31夜間,法老召了摩西、亞倫來,說:「起來!連你們帶以色列人,從我民中出去,依你們所說的,去事奉耶和華吧!
32也依你們所說的,連羊群牛群帶着走吧!並要為我祝福。」
33埃及人催促百姓,打發他們快快出離那地,因為埃及人說:「我們都要死了。」
34百姓就拿着沒有酵的生麵,把摶麵盆包在衣服中,扛在肩頭上。
35以色列人照着摩西的話行,向埃及人要金器、銀器,和衣裳。
36耶和華叫百姓在埃及人眼前蒙恩,以致埃及人給他們所要的。他們就把埃及人的[財物]奪去了。
37以色列人從蘭塞起行,往疏割去;除了[婦人]孩子,步行的男人約有六十萬。
38又有許多閒雜人,並有羊群牛群,和他們一同上去。
39他們用埃及帶出來的生麵烤成無酵餅。這生麵原沒有發起;因為他們被催逼離開埃及,不能耽延,也沒有為自己預備甚麼食物。
40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
41正滿了四百三十年的那一天,耶和華的軍隊都從埃及地出來了。
42這夜是耶和華的夜;因耶和華領他們出了埃及地,所以當向耶和華謹守,是以色列眾人世世代代該謹守的。
43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逾越節的例是這樣:外邦人都不可吃這羊羔。
44但各人用銀子買的奴僕,既受了割禮就可以吃。
45寄居的和雇工人都不可吃。
46應當在一個房子裏吃;不可把一點肉從房子裏帶到外頭去。羊羔的骨頭一根也不可折斷。
47以色列全會眾都要守這禮。
48若有外人寄居在你們中間,願向耶和華守逾越節,他所有的男子務要受割禮,然後才容他前來遵守,他也就像本地人一樣;但未受割禮的,都不可吃這羊羔。
49本地人和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同歸一例。」
50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亞倫,以色列眾人就怎樣行了。
51正當那日,耶和華將以色列人按着他們的軍隊,從埃及地領出來。
# 出埃及記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至十三章:最後的災禍。離開埃及。關於逾越節、無酵餅和頭生子的律法。前往以坦的旅程。關於遵守逾越節的規定,出埃及記 12:1-13 (P),以及無酵餅節的規定,出埃及記 12:14-20 (P);摩西向百姓傳達關於遵守逾越節的指示(與出埃及記 12:1-13 中給他的指示不同),出埃及記 12:21-28 (J);埃及頭生子的死亡,以及以色列人準備離開,出埃及記 12:29-36 (J 和 E);他們從蘭塞到疏割的旅程,出埃及記 12:37-42 (E 和 P);關於逾越節的補充規定,出埃及記 12:43-51 (P);將頭生子獻給耶和華,出埃及記 13:1-2 (P);摩西向百姓頒布關於無酵餅節的指示,出埃及記 13:3-10 (J),以及頭生子的奉獻,出埃及記 13:11-16 (J);從疏割到以坦的旅程,出埃及記 13:17-22。出埃及記這一部分的律法具有雙重來源,這一點特別明顯;歸屬於 P 的段落中,P 的標記非常多且清晰;關於逾越節、無酵餅和頭生子的規定都重複給出。出埃及記 12:25-27a,出埃及記 13:3;出埃及記 13:5;出埃及記 13:8-9;出埃及記 13:11;出埃及記 13:14-16 可能是 JE 編者對原始文本的勸誡性擴展:它們在風格和語氣上與申命記相似。參見導論第 17 頁。出埃及記 12:1-13。根據 P 的逾越節規定。
出埃及記 12:1
1. 摩西和亞倫] 兩人一同,如 P 中常見:第 43 節,出埃及記 7:8,出埃及記 9:8,民數記 2:1 等。在埃及地] 地點被特別指出,因為這和接下來的規定是唯一被聲明是在埃及給出的。
出埃及記 12:2
2. 這月,等等] 「這月」是指我們三月至四月所對應的月份,在 J 和 E(出埃及記 13:4,出埃及記 23:15,出埃及記 34:18)和申命記 16:1 中稱為「亞筆月」,在後來的被擄後著作(尼希米記 2:1,以斯帖記 3:7)中則使用其巴比倫名稱「尼散月」。P 從不像較早的被擄前作者那樣,用迦南或腓尼基名稱稱呼月份,如亞筆月(同上),西弗月(列王紀上 6:1;6:37),以他念月(同上,列王紀上 8:2),布勒月(同上,列王紀上 6:38);而是像列王紀的後期部分(列王紀上 12:32-33 [編者],列王紀下 25:1;25:3;25:8;25:25;25:27),耶利米書(耶利米書 1:3,耶利米書 28:1;28:17,耶利米書 36:22 等),以西結書(以西結書 1:1,以西結書 8:1 等),哈該書(哈該書 1:1;1:15,哈該書 2:1),撒迦利亞書(撒迦利亞書 1:1;1:7,撒迦利亞書 7:1;7:3),以及歷代志那樣,用數字來表示月份(歷代志上 16:1;19:1;利未記 16:29 等)。古希伯來曆法始於秋季(出埃及記 23:16;參出埃及記 34:22,撒母耳記上 1:20);而 P 在此將後來始於春季的習俗(見耶利米書 36:22)歸因於逾越節在埃及設立之時。巴比倫曆法始於春季;但希伯來習俗是否受巴比倫影響則不確定。希伯來曆法始於春季的最早明確案例見於上述列王紀和耶利米書的日期;但列王紀下 19:29(= 以賽亞書 37:30)可能預設了這一點。正如列王紀和耶利米書的段落所示,從春季開始的計算不僅僅是教會曆法,也用於民事事件的日期。詳見 Nowack, Arch. i. 217 ff. DB. iv. 764;EB. iv. 5365 f.;König, ZDMG. lvi. (1906), p. 624 ff.。P 中仍保留著舊的計算方式,即將七月初一作為新年慶祝(利未記 23:24)。
出埃及記 12:3
3. 會眾] P 對以色列作為一個有組織的宗教社群或「教會」的慣用表達。它在 P 中出現超過 100 次,通常單獨使用(「會眾」),有時加上「以色列的」(如這裡,第 6、47 節,利未記 4:13),或「以色列子民的」(出埃及記 16:1-2 等)。除了 P 和約書亞記 22 章的相關敘述外,它在歷史書中僅出現於士師記 21:10;21:13;21:16,列王紀上 8:5(七十士譯本無)= 歷代志下 5:6,列王紀上 12:20。第十天] 也許(Di. Bä.)這個月的第一個十天結束之日帶有某種神聖性:七月的第十天是贖罪日(利未記 23:27);在伊斯蘭教中,正如 Di. 所觀察到的,十二月的第十天也是麥加朝聖大獻祭的日子;參見 Benzinger, Arch. 2 p. 169。一隻羊羔] 希伯來文 **שֶׂה**(seh)指 **צֹאן**(tsôn)中的單一頭牲畜(包括綿羊和山羊),不論年齡或性別;可用於綿羊或山羊(因此 RVm. 作「或山羊」):見第 5b 節;並比較民數記 15:11b(Lex. 「或為羊羔或山羊中的一隻」),申命記 14:4b(Lex. 「綿羊的羊羔和山羊的羊羔」)。父家] 「父家」是 P 和歷代志中常見的家庭表達:見出埃及記 6:14 的注釋。一家一隻羊羔] 逾越節應是一個家庭制度:每隻羊羔只能由一個家庭的成員,或(如第 4 節所規定的情況)兩個毗鄰家庭的成員分享。
出埃及記 12:4
4. 人家若太少,吃不了一隻羊羔] 根據後來的猶太人,少於十人(參約瑟夫,《猶太戰記》vi. 9. 3;以及他爾根偽約拿單譯本此處),這符合拉比對民數記 14:27 的釋經,即十人是構成「會眾」的最小人數(那裡的「會眾」被解釋為十個發怨言的探子)。照各人的飯量] 在確定一隻羊羔足夠的人數時,應以他們通常的飯量為準——例如,他們是成人還是兒童,健康還是體弱等。
出埃及記 12:5
5. 所選動物的特徵:必須是 (1) 沒有殘疾的(如同一般的祭牲,申命記 17:1,利未記 22:19;22:21 [H]);(2) 公的,因其優於母的,故更適合作為獻給耶和華的祭物(燔祭在 H 和 P 中亦如此,利未記 1:3;1:10;22:19:平安祭和贖罪祭則允許母的);(3) 一歲的(參見出埃及記 29:38,利未記 9:3 等處的相同規定);(4) 綿羊羔或山羊羔(參見第 3 節的注釋);後來的習俗傾向於綿羊羔。一歲的] 希伯來文「一歲之子」。其含義有爭議。拉比解釋為第一年,即從八天大(利未記 22:27 H)到滿一年;現代注釋家通常解釋為一歲(七十士譯本 ἐνιαύσιος)。希伯來文的這種慣用語(用於人與動物)經常出現(創世記 21:4-5;25:26 等):這裡所規定的年齡也用於獻祭,特別是燔祭,利未記 9:3;12:6(「其歲之子」),出埃及記 23:12;23:18-19 等處。
出埃及記 12:6
6. 你們要留著] 希伯來文「它要為你們存留」:參出埃及記 16:23;16:32-34,民數記 17:10 [希伯來文 25],出埃及記 19:9。以色列全會眾] 參見民數記 14:5 的贅詞。兩黃昏之間] P 的技術性表達之一:用於逾越節,如這裡,利未記 23:5,民數記 9:3;9:5;9:11;用於獻晚祭的時間,出埃及記 29:39;29:41,民數記 28:4;28:8;用於點燃會幕燈盞的時間,出埃及記 30:8;以及出埃及記 16:12†。其含義有爭議。(1) 安革羅斯譯作 **בֵּין הַשְּׁמָשִׁים**(bein hash-shmashim),「兩日落之間」,在塔木德中解釋為日落到星星可見之間的時間;參伊本·以斯拉(Kalisch 引用),「我們有兩個黃昏;第一個是日落,第二個是雲中反射的光線消失;兩者之間約有一小時二十分鐘」(Ges. Keil 亦同)。義大利天文學家 Schiaparelli (Astronomy in the O.T., 1905, p. 92 f.) 得出幾乎相同的解釋。他認為這個表達源於觀察新月首次出現以標記新月開始的習俗;並認為「第一個」黃昏是日落到巴勒斯坦緯度新月平均出現時間之間的半小時,而「第二個」黃昏是新月出現到完全黑暗之後的一小時:「兩黃昏之間」因此標誌著日落後約半小時的時間。參申命記 16:6,其中逾越節應在「日落的時候」獻祭,即日落時。(2) 撒阿迪亞(卒於公元 942 年)、拉什和金奇理解「第一個」黃昏是太陽開始向西傾斜,影子開始拉長的時間,而「第二個」黃昏是夜晚的開始。但這種解釋對「第一個」黃昏的意義給予了非常牽強的理解。(3) 法利賽人和塔木德學者的傳統解釋(Pesâḥim 61a)是「第一個」黃昏是太陽熱度開始減弱,約下午三點,而「第二個」黃昏始於日落。因此約瑟夫(《猶太戰記》vi. 9. 3)說在他那個時代,逾越節是在「第九到第十一小時」(即下午三點到五點)獻祭的。米示拿(Pesâḥim v. 1)似乎暗示逾越節通常在第八小時後半小時,即下午兩點半宰殺[128]:然而時間似乎是可變的;因為同書第 3 節僅說如果「中午前」獻祭,則無效。(1) 是希伯來文表達最自然的解釋,也得到申命記 16:6 的支持:但 (3) 無疑是傳統上賦予它的意義。[128] 在出埃及記 29:39;29:41 中,「兩黃昏之間」也被指定為獻每日燔祭的時間:當兩者衝突時,每日燔祭會提前一小時獻祭(在第七小時後半小時宰殺,在第八小時後半小時獻祭)。Pes. v. 1。
出埃及記 12:7
7. 被宰殺羊羔的血要塗在吃羊羔的房屋門框和門楣上,彷彿是為了聖化房屋,保護其居民免遭毀滅。這個儀式可能是早期(也許是前耶和華時期)習俗的殘留。現今的貝都因人,在獻新屋時,會將宰殺的山羊血灑在門上和屋前。詳見第 411 頁;以及 Lees, The Witness of the Wilderness (1909), p. 180。
出埃及記 12:8
8. 當夜(希伯來文「這夜」)] 指十四日與十五日之間的夜晚。用火烤] 在火上,用烤肉叉烤,而不是在烤箱裡。無酵餅] 不是「麵包」,因為希伯來文是複數。它們是一種餅乾,可以快速烘烤,就像為不速之客準備的(創世記 19:3,士師記 6:19-21,撒母耳記上 28:24),或者沒有時間發酵時(下文第 39 節);它們至今仍是貝都因人的日常食物。除了逾越節之外,它們也用於其他儀式(第 15 節,出埃及記 29:2,利未記 2:4;7:12,民數記 6:15 等)。現在敘利亞的無酵餅通常是將薄麵團拍在 **תַּנּוּר**(tannûr,出埃及記 8:3)加熱的內壁上,待餘燼移走後烘烤:它們可能比硬紙板還薄,直徑約 1-1.5 英尺(EB. s.v. Bread;L. and B. iii. 219)。現代猶太人為逾越節製作的無酵餅是圓形的,厚約 0.25 英寸,直徑 12 英寸(Jewish Encycl. viii. 394)。關於避免有酵餅的可能原因,見出埃及記 23:18a 的注釋。在申命記 16:3 中,無酵餅(逾越節和無酵餅節的總稱)被稱為「困苦餅」,並象徵性地解釋為以色列人匆忙驚慌(**חִפָּזוֹן**,ḥippâẓôn)離開埃及的紀念(參下文第 11、34、39 節),並旨在引導以色列人感恩地回憶他們的得救。苦菜] 僅見於民數記 9:11(也指逾越節);以及耶利米哀歌 3:15(比喻嚴重的苦難)。七十士譯本作 **πικρίδες**(pikrides),古人對此有不同解釋(見 Kn. ap. Di.;Nowack, Arch. ii. 173),意指野萵苣(參拉丁通行本 lactuca agrestis)或野菊苣——這兩種植物都原產於埃及和敘利亞。米示拿(Pes. ii. 6)提到五種草本植物,其中任何一種都符合目前的規定:萵苣、野菊苣、園菊苣(?)、蕁麻和苦芫荽(?)。苦菜的用意不確定:也許它們只是作為調味品或沙拉:後來的猶太人(Gamaliel 在 Pesâḥim 10:5;Rashi)解釋它們是為了紀念以色列人在奴役中生活「變苦」(出埃及記 1:14)。
出埃及記 12:9
9. 不可吃生的] 免得同時吃血,這違反了常規的禁令,利未記 7:26f.,出埃及記 17:10-12 等。也不可用水煮] 敬拜者所分享的祭物在其他地方通常被描述為煮熟的:見(在 P 中)出埃及記 29:31,利未記 6:28;8:31,民數記 6:19;另參撒母耳記上 2:15,撒迦利亞書 14:21,以及以西結書中重建聖殿的「煮食處」,以西結書 46:20;46:24:因此,這裡如此強調烤食必有其原因。原因為何仍是猜測。Di. 認為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脂肪(不可食用,利未記 3:17;7:23-25,且不像平安祭那樣事先被除去並在祭壇上焚燒,利未記 3:3-5;3:9-11;3:14-16)可能會滴下並在火中燒盡。G. F. Moore,在 EB. iv. 4187 的 Sacrifice 一文中,認為這是古老習俗的殘留。「在最早的時代,祭牲的屍體可能是在明火上或地坑中(如現代撒馬利亞人那樣)整體烤熟,肉有時半生不熟或僅經火軟化。申命記 16:7(見 RVm.)規定應像敬拜者所分享的其他祭物一樣煮熟。然而,這並未盛行;P 保留了原始習俗。」頭、腿、內臟] 即不可分割(例如像燔祭那樣,出埃及記 29:17,利未記 1:8-9),而應整體烤熟(參第 46 節)。
出埃及記 12:10
10. 一點不可留到早晨。這是一般祭物中的一項禁令,旨在防止聖肉被褻瀆:出埃及記 23:18 = 出埃及記 34:25;申命記 16:4(關於逾越節);利未記 7:15(參第 17 節)。
出埃及記 12:11
11. 以色列人要完全準備好離開,來吃逾越節的羊羔。束上你們的腰] 東方人穿著寬鬆的長袍,當他們想快速移動時,會用一條堅固的腰帶將袍子束在腰間:參列王紀上 18:46,列王紀下 4:29;9:1。腳上穿鞋] 準備好旅行。在家中不穿鞋。手裡拿杖] 走路時通常會用杖。你們要急忙吃] 帶著匆忙和驚慌。單純的「急忙」不足以表達:注意申命記 20:3(「戰兢」)、撒母耳記上 23:26、詩篇 48:5(RVm.)中的同源動詞。參申命記 16:3 中的同一詞,以及以賽亞書 52:12(其中從巴比倫出來的行動不應「急忙」)。這是耶和華的逾越節(希伯來文 **פֶּסַח**,pesaḥ)。句子的形式,如第 27、42 節,出埃及記 29:18a,18b,出埃及記 30:10 等。在第 13 節(見注釋)、23、27 節中,**פֶּסַח**(pesaḥ)一詞透過同源動詞解釋為「越過」之意(參亞居拉譯本此處作 **ὑπέρβασις**);但這是否是該詞的原始含義則不確定。七十士譯本譯作 **πάσχα**(pascha),源自該詞的亞蘭文形式:新約中亦然(例如馬太福音 26:17)。拉丁通行本在舊約中作 Phase,在新約中作 Pascha;因此我們的形容詞「逾越節的」(Paschal)。關於希伯來文詞彙,詳見第 408 頁。
出埃及記 12:12
12. 我要走遍] 參出埃及記 11:4。並攻擊] 參民數記 33:4 (P);關於「審判」,也見出埃及記 6:6 的注釋。
出埃及記 12:13
13. 越過] 希伯來文是 **פָּסַח**(pâsaḥ),與 **פֶּסַח**(pesaḥ),「逾越節」同源。除了這裡以及第 23、27 節,這個詞只出現在以賽亞書 31:5:「雀鳥飛翔,耶和華也必照樣保護耶路撒冷;他必保護,他必拯救,他必越過,他必搭救。」這個詞在同源語言中沒有這個意思:因此推測它與 **פָּסַח**(pâsaḥ),「瘸腿」(列王紀上 18:21;18:26)是同一個詞;詳見第 408 頁。記號] 參出埃及記 13:9;13:16,出埃及記 31:13;31:17;創世記 9:12-13;9:17;創世記 17:11;約書亞記 2:12。災殃] 希伯來文 **נֶגֶף**(négeph,字面意思為「擊打」或「打擊」),通常指因激怒上帝而降臨的災難:出埃及記 30:12,民數記 8:19;16:46-47,約書亞記 22:17(皆為 P)。參同源動詞(「擊打」),第 23、27 節,出埃及記 8:2,出埃及記 32:35,約書亞記 24:5(「降災」)。這不是出埃及記 11:1 中譯作「災殃」的詞;但與 **מַגֵּפָה**(maggçphâh),出埃及記 9:14 同源:詳見第 58 頁。滅絕你們] 這是一個意譯:希伯來文可譯作(RVm.)「滅命的」(參第 23 節),或「毀滅」(參以西結書 5:16;9:6 RVm.)。由於 P 將耶和華視為滅命者(第 12 節),後者的譯法更佳(Di.)。關於逾越節的歷史和意義,詳見第 405 頁及以後。Di. 和其他人認為逾越節最初是摩西時代以前的春季獻祭,旨在與神明和好與相交,每年獻祭以保護帳篷和羊群免受來年的瘟疫或其他不幸,並透過共同的聖餐重新建立與神明的相交感:這個習俗逐漸被傳統與以色列人從攻擊埃及人的災禍中得救聯繫起來;因此它成為每年紀念出埃及的節日。
出埃及記 12:14
14. 這日] 不像乍看之下,指本月十四日,即逾越節所守之日,而是十五日,即無酵餅節的第一天。紀念] 即紀念出埃及(第 17 節):「紀念」,如民數記 16:40,約書亞記 4:7。節期] 朝聖(見出埃及記 5:1 的注釋):如出埃及記 23:15;23:17 所示,前往聖所朝聖是無酵餅節的一個重要特徵。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兩者都是 P 的慣用表達。「永遠的定例」(**חֹק עוֹלָם**,ḥoḳ ‘ôlâm,也譯作「永遠的條例」、「永久的條例」)在第 17 節,出埃及記 27:21,出埃及記 28:43,出埃及記 29:9;利未記和民數記中出現 17 次。「世代」(**דֹּרוֹת**,dôrôth)指連續的世代:參第 42 節,出埃及記 27:21,出埃及記 30:10;30:21,出埃及記 31:13;31:16,出埃及記 40:15。
出埃及記 12:14-20
14-20. 根據 P 的無酵餅(或無酵餅)朝聖規定。除非作者表達鬆散,否則第 14-20 節很難是第 1-13 節的原始續篇:正如 Di. 所觀察到的,第 1-13 節中不僅沒有任何內容可以讓第 14、17 節中的「這日」有所指涉,而且紀念日(第 14 節)也不會在所要紀念的事件發生之前被指定,而第 17 節則說這已是過去的事:因此,在 P 的原始文本中,第 14-20 節可能位於第 41 節之後的某處,也許在第 50 節之前。無酵餅節雖然緊隨逾越節之後,但與之完全不同(利未記 23:5-6):它持續(第 15 節)七天。其最初的用意很可能是慶祝收穫的開始:參第 241 頁,以及出埃及記 23:15a 的注釋。
出埃及記 12:15
15. 七日] 從本月十五日到二十一日。無酵餅] 見第 8 節的注釋。第 17、18、20 節亦同(關於第 39 節,見注釋)。甚至] 更確切地說,務必:參希伯來文出埃及記 31:13,利未記 23:27;23:39,民數記 1:49。除掉] 希伯來文「使之停止」。後來的希伯來人非常嚴格地執行這項禁令;甚至在逾越節(也吃無酵餅,第 8 節)之前,房屋會用蠟燭仔細搜查,以發現並清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酵」(即發酵麵團,或某些由發酵穀物製成的物品:見 EB. iii. 2753)(Pesâḥim i.–iii.)。見猶太百科全書 ix. 548 中 1725 年繪製的尋找酵的插圖;或在 Oesterley and Box, The Religion and Worship of the Synagogue (1907), p. 210 中較小的插圖。酵] 希伯來文 **שְׂאֹר**(se’ôr)——實際上(見 EB. 中的 Leaven;參 i. 604),一塊酸(即發酵的)麵團,從前一天的烘焙中保留下來。酵被認為是由腐敗產生的(參出埃及記 23:18a 的注釋,以及普魯塔克,《羅馬問題》109:「酵本身就是腐敗的產物,並腐蝕與之混合的麵團(**φύραμα**)」);因此在新約中,它成為腐敗教義或行為的象徵,馬太福音 16:6(= 馬可福音 8:15 = 路加福音 12:1),11:聖保羅兩次引用這句話,「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哥林多前書 5:6,加拉太書 5:9),指的是道德腐敗:在哥林多前書 5:7-8 中,顯然是針對這裡的禁令,勸基督徒「把舊酵除淨」,並「守節」他們的逾越節基督(即過基督徒生活),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那人必從以色列中剪除] 這個公式,略有變動(如「他」或「那人」代替「那人」;「從他本族中」或「從會眾中」代替「從以色列中」),在 P 中非常常見:第 19 節,創世記 17:14,出埃及記 30:37-38;31:14,利未記 7:20-21;7:25;7:27;17:4;17:9;18:29;19:8;20:17-18;22:3;23:29,民數記 9:13;15:30-31;19:13;19:20†(參第一人稱,「我必剪除……」,利未記 17:10;20:3;20:5-6†;「我必毀滅……」,利未記 23:30†)。這種懲罰所針對的罪行通常是忽視某些儀式性遵守,偶爾才是道德罪行或偶像崇拜。所指的懲罰不是民事權力處死(這在許多規定「剪除」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的,而且處死通常用「必被處死」的公式表示),而是開除教籍(參以斯拉記 10:8),並伴隨著神聖干預以根除作惡者的威脅,這從使用第一人稱的變體中可以清楚看出(Di. 關於創世記 17:14 的注釋)。
出埃及記 12:16
16. 在第一天和第七天,也要有「聖會」,即在聖所舉行宗教目的的聚會。這個表達除了在 P 的兩個曆法中出現外,僅見於利未記 23:2-4;23:7-8;23:21;23:24;23:27;23:35-37,民數記 28:18;28:25-26;29:1;29:7;29:12;以及,沒有「聖」字,以賽亞書 1:13;4:5(EVV.,每次都譯作「聚會」)。聚會是透過銀號角「召集」的(見民數記 10:2 [其中「召集」在希伯來文與這裡的「聖會」相同],民數記 10:3;10:7,參民數記 10:10):Kalisch 提醒我們,在穆斯林國家,節日是由傳令官從顯眼的地方,特別是清真寺的尖塔上宣布的。除了……之外] 因此,禁止工作的規定不像安息日(出埃及記 16:23,出埃及記 35:3)或贖罪日(利未記 23:28)那樣嚴格。參利未記 23:7-8。
出埃及記 12:17
17. 正當那日] 一個特殊的表達——字面意思是「那日的骨頭」(即那日的實質),那日本身,正是那日(參出埃及記 24:10「天本身」,以及約伯記 21:23 希伯來文)——僅見於 P(第 41、47、51 節,創世記 7:13;17:23;17:26 等)和以西結書(以西結書 2:3,24:2,40:1)。我曾領你們出來] 朝聖是為了紀念從埃及出埃及的日子。參第 14a 節。你們的軍隊] P 將出埃及的以色列描繪成一支龐大的軍隊:見出埃及記 6:26 的注釋。世世代代] 如第 14b 節。
出埃及記 12:17-20
17-20. 制度的關鍵部分以 P 的方式重複並再次強調;見出埃及記 6:27 的注釋。
出埃及記 12:18
18. 更精確地確定了第 15 節的「七日」。它們應從宰殺逾越節羊羔的那天晚上開始,一直持續到二十一日的晚上。
出埃及記 12:19
19. 從第 15 節重複,措辭略有改動,並新增規定,即所定下的條例同樣適用於「寄居的」,即居住在外國人(見第 48 節的注釋),以及本地的以色列人。
出埃及記 12:20
20. 在
出埃及記 12:30
30. 埃及遍地有大哀號] 參看出埃及記 11:6 (J)。第十災,如同之前的諸災,也與該國的自然條件有關。惡性流行病在埃及並非罕見;迪爾曼(Di.)引用了克諾貝爾(Kn.)(另參見《聖經辭典》DB. iii. 892b)的許多參考資料,指出旅行者及其他人表示這些疾病通常在春季爆發,且在哈姆辛風(Ḥamsîn wind)時期(參看出埃及記 10:23;並參見蘭恩《現代埃及人》Lane, Mod. Eg.5 i. 2)情況往往更糟;有時也伴隨著極高的死亡率。然而,正如迪爾曼(Di.)繼續指出:「此處的瘟疫,因其瞬間的突發性,以及其受害者僅限於埃及人的長子,而具有完全超自然的性質。這種特殊的傳統形式(Sage)顯然部分是透過以色列人逾越節春季獻祭的影響,部分是透過以色列人奉獻長子的習俗而產生,這兩者共同將以色列人房屋和長子蒙保守的傳統帶入,並將在瘟疫中喪生的埃及人轉化為長子」(迪爾曼 Di. 對第29節的注釋,略有刪節)。參見第410、412頁。
出埃及記 12:31
31. 照你們所說的] 出埃及記 3:18,出埃及記 5:3,出埃及記 7:16(皆為J)。因此(迪爾曼 Di.),法老似乎只允許他們暫時離開。
出埃及記 12:31-32
31, 32. 法老急忙召喚摩西和亞倫,並允許百姓帶著他們的羊群和牛群去事奉耶和華,正如他們所要求的。「這段經文有時被認為與出埃及記 10:29 不一致。但要求會見以要求離開或威脅懲罰,與回應受災君王緊急召喚之間存在差異」(C.-H.)。
出埃及記 12:32
32. 照你們所說的] 參看出埃及記 10:9;出埃及記 10:26 (J)。也為我祝福] 即在你們即將舉行的節期中:將我以及你們自己都納入你們屆時將祈求的祝福之中。
出埃及記 12:33
33. 我們都要死了] 參見(儘管措辭較溫和)出埃及記 10:7。
出埃及記 12:34
34. 百姓沒有時間使麵團發酵,便帶著未發酵的麵團離開。這段記載,連同第39節的記載,顯然是為了解釋無酵餅節的起源:參見申命記 16:3;以及上文第91頁。他們的揉麵盆] 參看出埃及記 8:3。在他們的衣服裡] 更確切地說,在他們的斗篷裡。**simlâh** 是一種大的方形外衣,由羊毛布製成,夜間用作覆蓋物(出埃及記 22:26 及下),也常用來攜帶物品(士師記 8:25,路得記 3:15)。參見《聖經辭典》DB. (i. 625) 中「服裝」3 b。
出埃及記 12:35
35. 照著行了] 已經做了……,並且要求了——即在剛才敘述的事件(第29-34節)之前。參看出埃及記 11:3。
出埃及記 12:35-36
35, 36. 執行出埃及記 3:21-22 中所給予的指示(參看出埃及記 11:2)。
出埃及記 12:36
36. 讓他們得到] 字面意思為「讓他們要求」(即成功地),亦即「賜予他們」、「讓他們擁有」,不一定是「借給」他們。撒母耳記上 1:28(字面意思為「讓一個人為耶和華求他」),與第17、27節中的「求」相對應,如同此處第35節中的同一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並未使用普通的「給予」一詞:而且不能否認,「讓求」在希伯來文中可能具有「借出」的意思,如同在西利亞文本(別西大 Pesh.)路加福音 11:5 中。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假設這些物品是「借出」供在曠野節期使用;法老隨後追趕以色列人,使得歸還這些物品成為不可能,因此他們「奪取」了埃及人的財物(伊瓦爾德 Ewald,《歷史》Hist. ii. 66)。迪爾曼(Dillm.)寫道:「實際上,敘事的根本思想是:上帝在為受壓迫者爭戰、反對壓迫者的過程中,透過祂的審判,使得敵人不僅被迫允許百姓在曠野舉行節期,而且應他們的要求,樂意為他們提供衣物和飾品以供節期穿戴(參看出埃及記 3:21 及下);最終甚至將這些物品交給他們,作為合法的戰利品,也可能作為長期艱苦服務的報酬(《禧年書》Jubilees 48:18,斐羅 Philo,《摩西生平》Vit. Mos. i. p. 103,革利免 Clement of Alexandria,《雜記》Strom. i. p. 345,愛任紐 Irenaeus iv. 49,以及其他教父),並作為對希伯來人在埃及所留下之物的部分補償。」
出埃及記 12:37
37. 起行] 字面意思為「拔起」(即帳篷樁),是拔營的比喻。因此經常如此,如出埃及記 13:20,出埃及記 16:1 等。蘭塞] 很可能(第4頁)是特爾埃爾雷塔貝(Tell er-Reṭâbeh),位於疏割以西10英里處。疏割] 無疑是埃及語的 Thke,帶有外國地名的限定詞,可能(格里菲斯 Griffith)是一個外國名字,是 Succoth(「帳篷」)的單數形式,應讀作 Thukke。Thukke 經常在特爾埃爾馬斯庫塔(Tell el-Maskhuta,即比東:參看出埃及記 1:11)發現的銘文中被提及;它似乎既是比東本身(該省的首府)的一個名稱(在這些銘文和地理列表中如此),也指比東周圍的地區(在第19王朝的阿納斯塔西紙莎草文獻 Anastasi papyri 中如此,其中還帶有邊境地區居住外國人的限定詞):參見納維爾 Naville,《比東》Pithom,第4版,第6、7b頁;參見W. 馬克斯·穆勒 W. Max Müller,《聖經百科全書》EB. ii. 1436,以及比東條目。事實上,迪爾曼(Dillm.)(在出埃及記 14:2 上)在納維爾發現之前就已指出,這是疏割所需的位置。六十萬] 民數記 11:21(也是J)也給出了相同的數字。如果單獨來看,它可能被理解為一個傳統上流傳的、表示非常高數字的約數:但P資料對細節作了承諾,給出了各支派的數字,在曠野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中(民數記 1:46),20歲以上男性總數為603,550人,此外還有22,000名一個月以上的利未人,或8580名30至50歲的利未人(民數記 3:39;民數記 4:48)。60萬男性意味著總人口,包括婦女和兒童,至少有200萬人。這些數字令人難以置信:它們既不符合歌珊地的限制[132],也不符合(正如佩特里 Petrie 在《西奈研究》Researches in Sinai, 1907, pp. 206–8 中最近所展示的)西奈半島所能維持的人數[133](迪爾曼 Di.,《民數記》Numbers, p. 6 也有類似說法):此外,P資料給出的細節本身也是不一致且不可能的(參見G.B. 格雷 G.B. Gray,《民數記》Numbers, pp. 12–15)。這些數字並非來自目擊者;而且傳統在多年過程中,大大誇大了出埃及時以色列人的數量。[132] 賽斯 Sayce,《早期希伯來歷史》EHH. 212 亦如此說。[133] 佩特里 Petrie 自己對此困難的解決方案(即民數記列表中 **’eleph** 被錯誤地理解為「千」而不是「家族」)本身是不可信的(**’eleph** 本身更指「宗族」而非「家族」,即使在此意義上也非常罕見,且從未出現在統計列表中),此外還留下許多經文無法解釋。另參見麥克尼爾 McNeile, p. 75;以及《民數記》(劍橋學校與學院聖經 Cambridge Bible), p. 7f。孩童] 希伯來文 **ṭaph**,字面意思為「邁著小步、輕快步伐的人」,此處包括婦女,如出埃及記 10:10;出埃及記 10:24 等。
出埃及記 12:37-42
37–42. 離開埃及。
出埃及記 12:38
38. 許多閒雜人] 參見民數記 11:4(希伯來文詞不同)。指的是各類非以色列人(參見尼希米記 13:3 中的同一詞):例如,與以色列人通婚的埃及人(參見利未記 24:10),其他進入埃及的閃族人,以及在徭役中被僱用的戰俘(出埃及記 1:9)。羊群和牛群] 參見第32節,出埃及記 10:26。
出埃及記 12:39
39. 參見第34節;關於無酵餅,參見第8節。然而,此處有一個獨立的「餅」字,即創世記 18:6,列王紀上 19:6 等處所用的詞,可能指快速烘烤的餅,方法是將其放在「熱石」(列王紀上 同上)上——即用火加熱過的石頭(《聖經百科全書》EB. i. 604),並用熱灰覆蓋:七十士譯本(LXX.)**ἐγκρυφίαι**,拉丁通行本(Vulg.)**subcinericii panes**。趕出] 出埃及記 6:1(希伯來文),出埃及記 11:1。
出埃及記 12:40
40. 四百三十年] 參見創世記 15:13 中的約數400年(因此使徒行傳 7:6,約瑟夫《猶太古史》Jos. Ant. ii. 9.1,《猶太戰記》BJ. v. 9. 4)。這是否符合歷史,我們無法斷言:不僅埃及編年史本身不確定,而且我們不知道雅各下埃及時的埃及國王是誰;因此,我們沒有獨立的數據來精確確定雅各遷入埃及與出埃及之間的時間間隔。P資料的編年史(五經中所有系統性日期均源自P資料)是人為的,其許多細節完全不值得信賴:儘管如此,這個數字本身可能正確。然而,它與P資料的許多經文(參看出埃及記 6:27)不一致,這些經文將摩西及其同時代人置於雅各兒子們的第四代。P資料作者本人可能沒有意識到這種不一致;因為他可能(當然是錯誤地)將一代人算作100年(參見創世記 15:16,與第13節比較)。在後來的時代,這種不一致似乎被注意到;而且很可能七十士譯本(LXX.)和撒馬利亞五經(Sam.)在此處的讀法「在埃及地,並在迦南地,是四百三十年」源於試圖減輕這種不一致:因為,根據P資料,從亞伯拉罕遷入迦南到雅各下埃及的時期是215年(創世記 12:4;創世記 21:5;創世記 25:26;創世記 47:9),這個讀法將在埃及寄居的時期減少到希伯來文本所說的一半。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的讀法被聖保羅在加拉太書 3:17,約瑟夫《猶太古史》Jos. Ant. ii. 15. 2,以及許多古代猶太和基督教權威所遵循;但它不可能是原始文本;不僅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寄居與當前上下文有關,而且在雅各兒子們出生之前,根本沒有「以色列的兒女」居住在迦南。參見導論第xlv頁。
出埃及記 12:40-41
40, 41. 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長度。
出埃及記 12:41
41. 正當那日] 參見第17節。耶和華的軍隊] 參見第17節;並參看出埃及記 6:26。
出埃及記 12:42
42. 這夜要永遠守為向耶和華守夜或守望之夜;參見以賽亞書 30:29。兩個旁註都比正文更可取。然而,**ל** 不能表示「為了」(即,顯然是作為回報),儘管它可能表示「關於」;但它在此處的自然含義是「為了」;因此布德(Bu.)和貝爾(Bä.)的翻譯可能是正確的:「這是耶和華守夜之夜,為要領他們出來,等等」;耶和華自己在那夜守望,以保護祂的百姓免受毀滅者之害,並安全地將他們帶出埃及:那麼第41b節將是後來的補充,將耶和華所守的守夜之夜,轉變為向祂所守的守夜之夜(參見諾瓦克 Nowack,《考古學》Arch. ii. 149)。世世代代。參見第14節。43–51 (P)。關於逾越節的規定,補充了第1-13節的內容,主要旨在界定哪些人有權或無權吃逾越節。任何外國人、暫時的「寄居者」或(外國)雇工都不得吃逾越節:奴隸和「寄居者」(即受保護的外國人),在他們受割禮後,可以吃逾越節(第43-45、48節)。
出埃及記 12:43
43. 任何外人] 或外國人,即暫時居住在以色列的外國人。這是一種獨特的以色列人禮儀。
出埃及記 12:44
44. 但一個被買為奴隸進入以色列家庭的外國人,如果他透過割禮成為以色列社群的一員,就可以吃逾越節。奴隸被視為家庭成員,因此要受割禮(創世記 17:12-13,P),以便他們可以參與家庭宗教儀式。「用錢買的」區分了此處所指的奴隸與「在家裡生的」奴隸(參見創世記 17:12;創世記 17:23;創世記 17:27),即父母本身是同一家庭奴隸所生的奴隸:後一種奴隸當然會受割禮,並有權參與逾越節。
出埃及記 12:45
45. 寄居者(**tôshâb**)和雇工不得吃逾越節。**tôshâb** 和 **gêr**(第48節)之間的技術區別並不完全清楚。從詞源學判斷,**tôshâb** 是一個外國人,比普通的 **gêr** 更永久地「定居」在以色列,也可能(利未記 22:10;利未記 25:6)更明確地依附於某個特定家庭(七十士譯本 LXX. 通常為 **πάροικος**),但像 **gêr** 一樣,沒有公民權利,其地位依賴於其保護人(**patronus**)的善意(參見創世記 23:4,利未記 25:23,詩篇 39:12,歷代志上 29:15):該詞也出現在利未記 25:35;利未記 25:40;利未記 25:45;利未記 25:47(兩次),民數記 35:15。修訂版聖經(RV.)譯作「寄居者」,除了利未記 25:6;利未記 25:45 譯作「外人」。詳情參見貝爾托萊 Bertholet,《以色列人對待外國人的地位》Die Stellung der Isr. zu den Fremden (1896), p. 157 ff. (cf. 172 f.),貝爾 Bä. p. 107,《聖經百科全書》EB. iv. 4818。「雇工」在此處與利未記 22:10;利未記 25:6;利未記 25:40 中的 **tôshâb** 相關聯,在利未記 22:10 中也與 **gêr** 相關聯,因為他們都具有類似的資格限制和(出埃及記 25:39 及下)類似的權利;顯然他應被視為一個外國人(參見利未記 25:6「與你同住的」),其權利有限,並由其主人以固定工資僱用,時間或長或短。為何「寄居者」(**settler**)不像「寄居者」(**sojourner**)(第48節)那樣,如果受割禮,就被允許參與逾越節,這並不清楚;或許(參見貝爾托萊 Bertholet, 159)他被包含在第48節更廣泛的術語 **gêr** 中(參見利未記 出埃及記 25:6 結尾)。
出埃及記 12:46
46. 三項規定旨在強調參與每個逾越節的群體之合一性(參見第4、9節;哥林多前書 10:17):一隻羊羔總是在一所房子裡吃;肉的任何部分都不得帶出房子;並且(在準備逾越節羊羔時)骨頭一根也不可折斷(參見民數記 9:12;另參見約翰福音 19:36,詩篇 34:20)。
出埃及記 12:47
47. 所有以色列人都應守逾越節(參見民數記 9:13)。守它] 希伯來文「做它」:不是出埃及記 10:25 中提到的獻祭意義,而是「守」、「遵守」的意義:因此第48節,民數記 9:2-6,申命記 16:1 等,以及馬太福音 26:18,希伯來書 11:28 中的 **ποιεῖν**;參見與朝聖相關的,出埃及記 34:22,申命記 16:10;申命記 16:13,列王紀上 8:65,以及與安息日相關的,出埃及記 31:16,申命記 5:15。
出埃及記 12:48
48. 「外人」,或更佳地說,「寄居者」,希伯來文 **gêr**,即受保護的外國人,如果他受割禮,就可以守逾越節。**gêr** 就像阿拉伯語的 **jâr**,即「一個來自其他支派或地區的人,來到一個沒有自己親屬支持的地方寄居,將自己置於一個宗族或一個強大首領的保護之下」(W.R. 史密斯 W.R. Smith,《閃族宗教》Relig. of the Semites, p. 75 f.;參見他的《早期阿拉伯的親屬關係與婚姻》Kinship and Marriage in Early Arabia, pp. 41–43)。「外人」是 **gêr** 的傳統譯法;但它不夠充分:一個更好的詞是「寄居者」(sojourner),這也能保持與第49節,創世記 12:10;創世記 19:9;創世記 47:4 等經文中相應動詞的聯繫。在JE和申命記的律法中,**gêr** 在以色列沒有法律地位,並被描述為容易受壓迫(出埃及記 22:21;出埃及記 23:9,申命記 出埃及記 1:16 等):在P資料中(參見以西結書 47:22),他實際上與本地以色列人處於同等地位,享有相同的權利(民數記 35:15「為寄居者和定居者」[上文第45節];利未記 19:34「要愛他如己」),並受相同的律法約束(出埃及記 12:19,利未記 16:29;利未記 17:8;利未記 17:10;利未記 17:12-13;利未記 17:15;利未記 18:26;利未記 20:2;利未記 22:18;利未記 24:16);「本地人與 **gêr** 必同有一律」的原則被反覆申明(出埃及記 12:49,利未記 24:22,民數記 9:14;民數記 15:15-16;民數記 15:29)。事實上,在P資料中,這個詞已經開始趨向於承擔後來「歸信者」(proselyte)的技術意義,即受割禮並普遍遵守律法,與以色列完全處於宗教共融中的外國人。近前來] 參與神聖儀式。在P資料中經常如此,如出埃及記 40:32,利未記 9:5;利未記 9:7-8(英文譯本EVV.「draw near」),出埃及記 21:17 及下(「approach」),民數記 16:40。本地人] 字面意思為「本地出生的」;這個詞單獨出現時,譯作「本地人」(第49節)。它指本地的以色列人,特別是與 **gêr** 或定居在以色列的外國人區分開來;參見第19節,利未記 16:29;利未記 17:15;利未記 18:26;利未記 19:34;利未記 23:42;利未記 24:16;利未記 24:22,民數記 9:14;民數記 15:13;民數記 15:29-30。
出埃及記 12:49
49. 參見利未記 24:22,民數記 9:14;民數記 15:15-16;民數記 15:29。
出埃及記 12:50
50. 這樣行了,等等] 這些詞語在此處似乎不合適;因為逾越節已經吃過(第28節),第43-49節的命令不可能立即執行。或許(迪爾曼 Di.),它們曾經在第14-20節之前(參見這些經文的注釋)。
出埃及記 12:51
51. 重複了第41b節的實質內容(參見出埃及記 6:30 重複自出埃及記 6:12),似乎旨在結束關於離開埃及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