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摩西和以色列的眾長老吩咐百姓說:「你們要遵守我今日所吩咐的一切誡命。
2你們過約旦河,到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給你的地,當天要立起幾塊大石頭,墁上石灰,
3把這律法的一切話寫在石頭上。你過了河,可以進入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流奶與蜜之地,正如耶和華-你列祖之上帝所應許你的。
4你們過了約旦河,就要在以巴路山上照我今日所吩咐的,將這些石頭立起來,墁上石灰。
5在那裏要為耶和華-你的上帝築一座石壇;在石頭上不可動鐵[器]。
6要用沒有鑿過的石頭築耶和華-你上帝的壇,在壇上要將燔祭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
7又要獻平安祭,且在那裏吃,在耶和華-你的上帝面前歡樂。
8你要將這律法的一切話明明地寫在石頭上。」
9摩西和祭司利未人曉諭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啊,要默默靜聽。你今日成為耶和華-你上帝的百姓了。
10所以要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遵行他的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
11當日,摩西囑咐百姓說:
12「你們過了約旦河,西緬、利未、猶大、以薩迦、約瑟、便雅憫六個支派的人都要站在基利心山上為百姓祝福。
13呂便、迦得、亞設、西布倫、但、拿弗他利六個支派的人都要站在以巴路山上宣布咒詛。
14利未人要向以色列眾人高聲說:
15「『有人製造耶和華所憎惡的偶像,或雕刻,或鑄造,就是工匠手所做的,在暗中設立,那人必受咒詛!』百姓都要答應說:『阿們!』
16「『輕慢父母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17「『挪移鄰舍地界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18「『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19「『向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屈枉正直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20「『與繼母行淫的,必受咒詛!因為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百姓都要說:『阿們!』
21「『與獸淫合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22「『與異母同父,或異父同母的姊妹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23「『與岳母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24「『暗中殺人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25「『受賄賂害死無辜之人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26「『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
# 申命記 第27章
申命記 第27-30章。律法的最終執行。首先,關於過約旦河和在示劍舉行的儀式指示,包含在一個複合章節,即第27章中,除了申命記27:9節及以下,它沒有在第26章和第28章之間提供任何連結。其次,一篇歸於摩西的講論,即第28章,延續了申命記26:16-19節,即法典的結語,很可能是申命記(D)的原始部分,並且突然結束,由一個編輯註釋,申命記29:1節(申命記28:69),與下文連接。第三,一篇有些平行的講論,申命記29:2-29節,據說是由摩西向一次全國性集會發表的,但顯然出自不止一人之手,並且像申命記4:1-40節的部分內容一樣,帶有流亡時期編纂的痕跡。請注意,英文譯本(EVV)的申命記29:1節在希伯來文聖經中被算作申命記28:69節。回顧一些關於這些章節彼此之間、與法典以及與其導論性講論之間複雜關係的理論是有益的。儘管它們的差異說明了所呈現問題的複雜性,但普遍的共識是:(1) 第27章在第26章和第28章之間造成了中斷;(2) 申命記27:9節及以下作為它們之間原始連結的可能性;(3) 申命記27:5-7a節源自早期文獻,可能是以羅欣文獻(E);以及(4) 第28章大部分內容是申命記(D)的原始部分,或者至少是第26章的自然延續。庫能(Kuenen,Theol. Tijdschr. xii. 297 ff.)認為申命記27:9節及以下是申命記(D)的原始部分,並且是申命記4:45節至申命記26:19節與申命記第28章(實質上是原始的)之間的過渡;申命記第27章的其餘部分是編輯性的,其中申命記27:5-7a節包含一個前申命記的命令。威斯特法爾(Westphal,Sources du Pent. ii. 103–113)也持類似觀點。威爾豪森(Wellhausen,Comp. des Hex. 193)將原始的申命記(D)限制在第12-26章,他認為這曾以兩個版本出現,一個以第1-4章作為導論,第27章作為補充,另一個以第5-11章作為導論,第28-30章作為補充。德萊弗(Driver,Deut. 76)將申命記27:9節及以下、申命記28:1節至申命記29:9節、申命記30:11-20節歸於申命記(D),將耶利米書27:5-7a節歸於申命記(D),其餘歸於申命記第二版(D2)。阿迪斯(Addis,Documents of the Hex. 11)認為申命記27:9節及以下是「申命記27:26節和申命記27:28節之間一個自然但非不可或缺的連結」,後者的大部分內容是法典的「自然延續」,而第29章是後來的編輯性增補(如迪爾曼所為);並且(與迪爾曼、科尼爾等人一樣)認為申命記27:5-7a節是以羅欣文獻(E)的一個片段。牛津六經(Oxf. Hex.)不認為申命記27:9節及以下是連接第26章和第28章(後者「似乎是申命記26:16-19節的延續」)所必需的,並建議申命記31:24-29節作為另一個連接。庫倫(Cullen,Bk. of the Covt., etc. 98 ff.)將申命記27:1-8節、申命記28:1-45節、申命記28:69節至29:14節和申命記30:11-20節視為勸誡性著作(Miṣwah)的一部分,其大部分內容是申命記5:29節至申命記11:28節,他認為這早於法典;他認為申命記27:1-8節最初位於申命記10:20節及以下和申命記11:8節之間。
第27章 過約旦河和在示劍的程序
本章中唯一能將第26章和第28章連接起來的部分是第9節及以下(見上文小字)。其餘部分打斷了摩西從第26章到第28章的講論流暢性;其複合性質不僅從稱呼形式的變化中顯而易見,而且從重複、不一致以及一些與申命記(D)立法無關的資料中也顯而易見。它分為四個部分:1-8節(本身是複合的;見下文)、申命記27:9節及以下、申命記27:11-13節和申命記27:14-26節。
申命記 27:1 1. 請注意敘事形式的再次出現。「摩西和長老們……吩咐百姓」:長老們與摩西一同發出這項命令是獨特的,特別是考慮到接下來的「我今日所吩咐你們的」。七十士譯本(LXX)除了少數草書抄本外,省略了「百姓」。因此,有些人讀作「摩西吩咐長老們」。更可能的是,這裡融合了兩種不同形式律法的引言:「摩西吩咐長老們」和「摩西吩咐百姓」(馬爾蒂Marti亦持此觀點;參見貝爾特Berth.)。「遵守這一切誡命」:希伯來文 **מִצְוָה**(miṣwah)八章一節;參見申命記5:12(遵守)、31節,申命記6:1節。在撒馬利亞五經(Sam.)和七十士譯本(LXX)中,「遵守」是複數。
申命記 27:1-8 1-8節。豎立石頭以刻寫律法,並建造祭壇。摩西和長老們吩咐百姓遵守誡命(1節);當他們過約旦河時,要豎立石頭,並將其塗白,然後在上面寫上律法(妥拉)(2-3節);他們要在以巴路山這樣做(4節),並建造一個祭壇(其形式如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0:24節及以下所吩咐的),用於獻燔祭和平安祭,在神面前吃喝歡樂(5-7節),並在石頭上清楚地寫上(8節)。——這段經文是從不同來源彙編而成的。首先,在申命記27:2-4節;申命記27:8節中,申命記27:2節及以下和申命記27:4節;申命記27:8節是重複的(參見迪爾曼Dillm.、威斯特法爾Westphal、貝爾特Berth.、馬爾蒂Marti)。兩者都用申命記(D)的詞語命令同一件事:豎立石頭,在白色表面上刻寫律法;但前者規定這要在過約旦河後立即完成(申命記27:3節),後者則規定在以巴路山。因此,這裡再次表明法典有多個版本,並附有不同的補充。申命記27:1節融合了這兩個補充的引言:「摩西吩咐長老們」和「摩西吩咐百姓」(見下文)。其次,在申命記27:5-7節中,在以巴路山建造祭壇的命令似乎與申命記(D)關於「獨一祭壇」的律法不一致,因此通常被認為是申命記(D)編輯者(注意第7節及以下中的詞語)對以羅欣文獻(E)中命令的修訂(見上文關於第27-30章註釋的小字)。如果申命記27:5-7節確實與第12章不一致,這只會減輕困難。然而,無論是誰將5-7節放在這裡,他必定沒有感到不一致;可能是因為他認為,在指定在以巴路山豎立祭壇的時候,以色列尚未從周圍所有敵人那裡獲得安息,而申命記(D)將此定為「獨一祭壇」律法生效的日期(申命記12:10)。由於文本不確定,並且這段經文被不止一位編輯者修改過,我們無法從這段經文中單數和複數稱呼形式的變化中推斷出任何東西。施特爾恩(Steuern.)謹慎地提供了以下分析:「編輯者似乎首先用2節及以下、3節及以下擴展了申命記27:5-7節 [一個比申命記(D)更古老的片段],從而將祭壇石與刻寫律法的石頭等同起來,如約書亞記8:30節及以下;因此他也將3節及以下重複在申命記27:8節中。另一個人進一步將這些石頭與申命記27:2節及以下所指的石頭等同起來,因此除了申命記27:1-2節及以下、4節及以下之外,還添加了這些內容。」
申命記 27:2 2. 「當你們過約旦河的日子」:希伯來文的慣用語(參見撒母耳記下19:20,以斯帖記9:1)暗示的是他們過河的「當天」,而不是(模糊地)他們過河的「時候」;這由3節及以下所證實,該節指出石頭要在以色列過約旦河時豎立,但在他們進入佔領那地之前,以便「你可以進去」(迪爾曼Dillm.和德萊弗Dri.亦持此觀點)。「用石灰塗抹」:用石灰或白堊粉刷,作為黑色或其他顏色文字的背景。這種做法源自埃及,在埃及,氣候對其效果並無不利。但這種文字無法在巴勒斯坦的冬季中倖存,在那裡,即使是刻在石灰石上的銘文也無法持久,只有刻在玄武岩上的才能保存下來。因此,這裡可能是一個非常古老的片段,被納入申命記(D)中。參見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4:4-7節,其中摩西寫下耶和華的話語與豎立十二根石柱(**מַצֵּבֹת**,maṣṣebôth)相關聯。「這律法的一切話」:希伯來文 **תּוֹרָה**(Torah)(見申命記1:5,申命記31:9等)。這句話包含多少內容,我們無法確定,因為我們不確定申命記(D)原始法典的確切大小。在古代,將法律刻在石柱上是一種普遍的習俗。漢謨拉比法典刻在一根黑色閃長岩柱上,「約49欄,4000行,8000字」(約翰斯Johns,黑斯廷斯聖經詞典,增補卷)。巴爾米拉的地方稅則包含約260行希臘文和163行亞蘭文(庫克Cooke,N. Semit. Inscr. 313 ff.)。迦太基的獻祭條例(CIS. i. i. 166 ff.)刻在石頭上。關於希臘,參見阿波羅多魯斯(Apollodorus)在亞里斯多芬《雲》劇第447行註釋中的話:**οἱ ἀρχαῖοι λίθους ἱστάντες εἰώθεσαν τὰ δόξαντα ἐν αὐτοῖς ἀναγράφειν**(古人習慣豎立石頭,並將他們所決定的刻在上面)。這些石柱被稱為 **στῆλαι**(stēlai),而短語 **παραβῆναι τὰς στήλας**(波利比烏斯Polyb. xxvi. 1, 4)= 違犯法律(諾貝爾Knobel)。「你過了河」:七十士譯本(LXX)作「你們過了河」。「以便你可以進去」:參見申命記4:40,申命記6:3,申命記7:1等。七十士譯本B抄本等讀作「以便你們可以進去」,但大多數抄本是單數。
申命記 27:4 4. 「我今日所吩咐你們的」:七十士譯本(LXX)B抄本等作「你」;其他抄本作「你們」。 「在以巴路山」:見申命記11:29,以及本段的導論註釋。撒馬利亞五經(Sam.)作「基利心山」,即撒馬利亞人的聖山。關於豎立石頭的地點指示與申命記27:2節「當你們過約旦河的日子」的指示是否一致,可從以下看出。以巴路山距離約旦河最近的渡口約18英里,即現在的達米耶橋(Jisr ed-Damieh),這是從巴勒斯坦東部到西部最自然的通道。即使作者意圖將此作為以色列過約旦河的地點,從過河到他們抵達示劍之間的時間間隔也相當長。當然,根據約書亞記的記載,以色列在耶利哥過河到他們抵達示劍之間的時間間隔要大得多。
申命記 27:5 5. 「不可用鐵器」:出埃及記20:25節,工具(**חֶרֶב**,ḥéreb),這會玷污祭壇。後來的申命記(D)用「鐵」來替代是引人注目的。見申命記8:9。
申命記 27:5-7 5-7節。參見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0:24節及以下,並參閱德萊弗(Driver)的註釋。
申命記 27:6 6. 「沒有鑿過的石頭」:見修訂版聖經(R.V.)旁註。出埃及記20:25節:「不可用鑿過的石頭建造。」「燔祭」:希伯來文 **עֹלוֹת**(‘olôth);見申命記12:6。
申命記 27:7 7. 「平安祭」:希伯來文 **שְׁלָמִים**(shelamîm),更確切地說是為履行律法和誓願而獻的祭物;在申命記中別處未見,這裡代表申命記12:6節等經文中的 **זְבָחִים**(zebaḥîm),英文譯本(EVV)譯作「祭物」;如這裡與之連用的動詞所示。「吃……歡樂」:申命記(D)的詞語;見申命記12:7。
申命記 27:8 8. 「這些石頭」:不是祭壇的石頭(6節及以下),約書亞記8:30節及以下將它們混淆了。「這律法」:希伯來文 **תּוֹרָה**(Torah),如申命記27:3節。「清清楚楚地」:在希伯來文中由兩個副詞性不定詞表達。其中一個譯為「清楚地」(**בָּאֵר**,ba’er),見申命記1:5。另一個意為「徹底地」或「非常地」,出現在申命記9:21。
申命記 27:9 9. 「祭司利未人」:見申命記18:1,並參見申命記10:8節及以下。利未人與摩西一同執行律法是引人注目的;由於下一節(我今日所吩咐你的)只暗示一位說話者,這些話被認為是將9、10節與14-26節結合起來的編輯者的增補(迪爾曼Dillm.、施特爾恩Steuern.、貝爾特Berth.、馬爾蒂Marti)。這種推論並非結論性的。「全以色列」:見申命記1:1,申命記5:1;與申命記4:44-46節對比。「肅靜」:希伯來文動詞僅見於此;在阿拉伯文中,詞根 **سكت**(sakata)意為「安靜」或「沉默」。「以色列啊,要留心聽」:申命記5:1。「你今日成為耶和華你神的百姓」:參見申命記26:18。
申命記 27:9-10 9、10節。律法的進一步執行。這些經文及其在申命記28:1節中的後續,重複了申命記16:6-19節的實質內容,並在措辭上有所變化。它們被視為這些段落之間的連結,並且是申命記(D)的原始部分(見上文關於第27-30章註釋的小字)。它們絕非必要的連結(牛津六經Oxf. Hex.,由於引入了利未人,認為這些經文是申命記31:29節的延續)。相反,如下文註釋所示,它們與申命記26:16-19節平行,因此可能最初屬於與申命記26:16-19節所附法典不同版本的補充部分。
申命記 27:10 10. 「聽從耶和華的話」:申命記26:17節:「聽從他的話」。 「遵行他的誡命和律例」:申命記4:40,申命記6:2,申命記10:13(所有這些都用「遵守」而非「遵行」);申命記26:16節,「遵行這些律例和典章」;同上,申命記26:17節,「遵守他的律例、誡命和典章」。「我今日所吩咐你的」:申命記4:40等。
申命記 27:11-13 11-13節。指定支派祝福與咒詛。申命記11:29節(見該處)命令將順服的祝福放在基利心山,將不順服的咒詛放在以巴路山。「設立」(字面意思為「給予」)暗示某種莊嚴的儀式,現在對此進行了定義。六個支派要站在基利心山祝福,六個支派要站在以巴路山咒詛。前者都是利亞或拉結(雅各的妻子)的兒子,後者是她們使女的兒子,迦得、亞設、但和拿弗他利,以及利亞的長子流便(他失去了長子名分)和她最小的兒子西布倫。再次,被指定到南山的前者(除了以薩迦這個有爭議的例外)都是在耶斯列平原以南定居的支派;而被指定到北山的則是四個在耶斯列平原以北定居的支派,以及來自巴勒斯坦東部的兩個支派,流便和迦得。總體而言,關於劃分的家譜解釋(迪爾曼Dillm.、德萊弗Dri.、貝爾特Berth.)比地理解釋(施特爾恩Steuern.)更為合理。利未與其他支派地位平等,這表明其來源早於申命記(D),並且由於以羅欣文獻(E)強調示劍的神聖性,該片段已被歸於以羅欣文獻(E)(貝爾特Berth.、馬爾蒂Marti)。另請注意「摩西吩咐百姓」這個短語,在申命記(D)中別處未見,而以羅欣文獻(E)最常用「百姓」一詞來指稱以色列(例如出埃及記3:12;3:21;4:21;5:4;11:2節及以下,12:36,13:17節及以下,15:24,17:1節及以下,17:2;17:4-6,19:10;19:14-17,24:3;民數記11:1節及以下)。
申命記 27:14 14. 「應聲」:如申命記21:7,莊嚴地宣告。「大聲」:字面意思為「高聲」,在舊約中別處未見。參見申命記5:19,「大聲」。
申命記 27:14-26 14-26節。指定利未人宣告咒詛。根據11-13節,應當宣告祝福和咒詛,這裡我們只有咒詛,共十二個。在那裡,利未是六個被指定祝福的支派之一;在這裡,利未人,在宗教上與所有其他支派區分開來,要宣告咒詛。此外,這12個咒詛並不局限於申命記(D)法典中處理的罪行;其中只有7個的對象在申命記(D)中被禁止,6個在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0:2-23節中被禁止,1個在耶和華文獻(J),出埃及記34章中被禁止,而多達申命記27:9節的罪行在聖潔法典(H),利未記17-26章中被禁止。合理的推論是,這段經文並非出自前文(即非出自以羅欣文獻E)之手,也非出自申命記(D)。包含如此多僅在聖潔法典(H)中被禁止的罪行,不一定意味著咒詛列表是流亡時期的(貝爾特Berth.)。它可能來自獨立於所有這些文獻的來源,某種國家或地方禮儀;邁耶-路德(Meyer-Luther,Die Israeliten, 552)建議它曾在示劍的聖所中使用。將其引入此處的手筆也非申命記(D),而是一位晚期編輯者,因為請注意這裡簡單地使用了「利未人」一詞,而非申命記(D)的「祭司利未人」,以及「對以色列眾人」這個短語,該短語在別處僅見於約書亞記10:24節,該段落包含許多編輯元素。申命記(D)的短語是「全以色列」(見上文申命記27:9)。
申命記 27:15 15. 「阿們」:希伯來文 **אָמֵן**(’amen)(字面意思為「堅固的」或「確定的」),當作感嘆詞使用時,意為「真實的」、「確實地」或「願其確定」。所有與此平行的「阿們」例子都是流亡後的。參見申命記4:16;4:23;4:25,申命記5:8(7:5;7:25),申命記9:12;9:16;9:21(12:3);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0:23;耶和華文獻(J),出埃及記34:17;聖潔法典(H),利未記19:4;利未記26:1。「雕刻的偶像」(希伯來文 **פֶסֶל**,pesel),申命記4:16;「鑄造的」,申命記9:12;9:16;「匠人手所做的」,如耶利米書10:3,參見何西阿書8:6;13:2,以賽亞書40:19節及以下,41:7,44:11-17,45:16;「暗中」,以賽亞書13:6(7),參見約伯記31:27。
申命記 27:15-26 15-26節。「受咒詛的」:希伯來文對此的表達僅是動詞「咒詛」(其原始意義可能是「捆綁」)的被動分詞,可譯為「受咒詛的」或「被咒詛的」。
申命記 27:16 16. 參見申命記5:16,申命記21:18節及以下;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0:11;21:17;聖潔法典(H),利未記20:9。「輕慢」或「不尊敬」,與「尊敬」相對,申命記5:16。
申命記 27:17 17. 見申命記29:14。
申命記 27:18 18. 利未記19:14:「不可在盲人面前放絆腳石。」
申命記 27:19 19. 見申命記24:17;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2:21-24;23:9;聖潔法典(H),利未記19:33節及以下。
申命記 27:20 20. 見申命記22:30(23:1);聖潔法典(H),利未記18:8;20:11。
申命記 27:21 21. 參見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2:19(18);聖潔法典(H),利未記18:23;20:15。
申命記 27:22 22. 參見聖潔法典(H),利未記18:9;20:17。在早期,與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結婚顯然是允許的,創世記20:12,撒母耳記下13:13節及以下;但在以西結書22:11中被譴責。
申命記 27:23 23. 參見聖潔法典(H),利未記18:17;20:14。
申命記 27:24 24. 參見申命記5:17;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0:13;21:12;聖潔法典(H),利未記24:17。附加的「暗中」(申命記27:15,13:6(7),28:57)在別處從未與謀殺連用。
申命記 27:25 25. 參見申命記16:19,以及以羅欣文獻(E),出埃及記23:8,兩者都反對一切賄賂;以西結書22:1-2,為流人血而受賄。
申命記 27:26 26. 「堅定」:字面意思為「確立」,列王紀下23:3;23:24指約西亞和律法書(希伯來文 **תּוֹרָה**,Torah),如申命記1:5,申命記31:9,見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