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裏,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裏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7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裏,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
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
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
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 申命記 第22章
關於各種場合和誘惑的九條律法,皆以單數形式(sg.)稱呼(其中前兩條還使用了單數經文常見的「弟兄」一詞),且沒有前一組律法中常見、後一組律法中恢復的開頭公式。要解釋它們為何恰好出現在法典此處,或其排列順序,是困難甚至不可能的。然而,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它們修改了一些早期的律法或習俗,並轉化或禁止了其他一些。施特恩(Steuern.)將它們劃分給他的單數作者和複數作者,這種說法並不可信。
申命記 22:1 1. 走迷了路] 希伯來文 **נִדָּחִים**(niddaḥim),通常譯作被動分詞,但在此處,可能如彌迦書 4:6、西番雅書 3:19、以西結書 34:4;34:16 所示,具有反身意義,類似蘇格蘭語的被動分詞「wandered」(迷失)。七十士譯本(LXX)作 **πλανώμενα ἐν τῇ ὁδῷ**(在路上迷失的)。出埃及記 23:4:「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走失了。」向他們隱藏自己] 申命記 22:4、以賽亞書 58:7(從你自己的骨肉)、詩篇 55:1 (2);七十士譯本(LXX)作 **ὑπεριδεῖν**(忽視)。比較路加福音 10:31 等,從另一邊過去。
申命記 22:1-3 1–3. 歸還失物。任何以色列人都不應看見弟兄的牛或羊走失而不歸還,或在失物被認領前不加以照料;驢、衣服或任何失物亦然。這是申命記(D)對出埃及記 23:4 等以利亞(E)律法的擴展,該律法(值得注意的是)是關於仇敵的財產。從以利亞(E)下一條律法中「恨你的人」這一平行短語顯而易見,這並非外邦仇敵,而是私人仇敵。因此,申命記(D)將「仇敵」替換為「弟兄」,使其律法並非更狹窄(如馬爾蒂(Marti)等人所言),而是更廣泛。祭司法典(P),利未記 6:1-7,詳細說明了如何處理找到失物卻未歸還的人。漢摩拉比法典(Ḫammurabi)有四條律法,第9-12節,關於拾得他人失物並出售的情況。關於阿拉伯人,參見道蒂(Doughty)《阿拉伯沙漠》(Ar. Des.)第一卷 345頁,以及穆西爾(Musil)《民族誌報告》(Ethn. Ber.)282頁及以後:如果一個人找到一隻動物,這必須由兩名證人確認,以免主人指控他盜竊並索取四倍賠償。在塞赫爾(Ṣekhûr)人中,動物歸拾得者所有,直到主人出現時才歸還;但三年後,動物就屬於拾得者。還給出了一些舉報不歸還失物的拾得者的方式。
申命記 22:2-3 2, 3. 除了驢以外,完全是申命記(D)對該律法的補充。
申命記 22:3 3. 你不可] 如申命記 12:17(參閱)等。
申命記 22:4 4. 幫助扶起倒下的牲畜。這是申命記(D)對以利亞(E)律法(出埃及記 23:5)更全面、更簡潔的修訂,該律法規定了幫助恨你之人解開(一個古老的詞)其牲畜的義務,當牠們因重負而倒下時。關於「倒下」,參見申命記 21:1。一隻動物在重負下倒下,需要兩個人才能扶正:「這項操作對於負載的動物,只能通過同時從兩側抬起重物來完成,除非將其卸下再重新裝載,這會耗費大量時間,而且即使如此,往往也無法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完成。猶太人與基督徒、穆斯林與庫爾德人,儘管信仰敵對,卻會互相幫助」(范倫內普(Van Lennep),《聖經之地》(Bible Lands, etc.),231頁)。
申命記 22:5 5. 禁止穿戴異性衣物等。此條律法為申命記(D)所獨有。由於所禁止的行為被稱為耶和華所憎惡的,這條律法可能指的是異教儀式,因為有大量證據表明,敘利亞及其他古代宗教的記錄中存在這種習俗,包括男女互換衣物、武器等,導致嚴重的淫亂。加爾文(Calvin)引用尤維納爾(Juvenal)《諷刺詩》(Sat.),第六卷 252行:「戴盔的女人能有何羞恥?她背離了自己的性別。」路西安(Lucian)《敘利亞女神》(Dea Syr.)15, 26, 51,阿普列烏斯(Apul.)《變形記》(Metamorph.)第八卷 24頁及以後,保薩尼亞斯(Pausanias)第三卷 197頁,馬克羅比烏斯(Macrobius)《農神節》(Sat.)第三卷 8頁,優西比烏(Eusebius)《君士坦丁生平》(Vit. Const.)第三卷 55頁,耶柔米(Jerome)論何西阿書 4:14,奧古斯丁(Augustine)《上帝之城》(Civ. Dei),第七卷 26頁。比較穆弗斯(Movers)《腓尼基人》(Phönizier),第一卷 678頁及以後,史塔克(Stark)《加沙》(Gaza, etc.)306頁,W.R.史密斯(W.R. Smith)《舊約聖經與教會》(OTJC2),365頁。屬於] 希伯來文 **כְּלִי**(kelî),涵蓋武器(申命記 1:41)、器皿(申命記 23:24 [25])和飾物,以及衣物或我們所稱的「東西」(利未記 13:49 等)。可憎惡的] 參見申命記 7:25;比較申命記 18:12、申命記 25:16。
申命記 22:6-7 6, 7. 關於不取母鳥。此條律法為申命記(D)所獨有。此處無法追溯到如申命記 14:21 所見的儀式原因。動機可能是謹慎;如果動機是對動物的仁慈(如申命記 25:4,以及祭司法典(H)利未記 22:27 等),我們應當預期會有一條禁令,不許取走整窩雛鳥。申命記(D)或可能是後來的編輯者在申命記 22:7 中添加了與第五誡相同的誘因,彷彿對母性的敬畏是其動機。施特恩(Steuern.)認為這是受申命記 24:16 啟發的觀點,過於牽強。比較路加福音 12:6。
申命記 22:8 8. 關於保護屋頂。僅見於申命記(D)。以利亞(E),出埃及記 21:33 等,要求留下敞開的坑洞者賠償掉入坑中牲畜的價格,但對房屋隻字未提。申命記(D)頻繁提及建築,是其年代較晚的另一個跡象。忽視此律法將根據殺人罪和致殘罪的律法受到懲罰。女兒牆(Battlement),希伯來文 **מַעֲקֶה**(ma‘aḳeh),僅見於此處(比較阿拉伯文 ‘akâ,意為「阻礙」)。屋頂(Roof),希伯來文 **גַּג**(gag),詞源不明。參見敘利亞文 geg,意為「灰泥」(麥克林(M’Lean)《俗語敘利亞語詞典》(Dict. of Vernac. Syriac))。血(Blood),七十士譯本(LXX)作 **φόνος**(謀殺)。漢摩拉比法典(Ḫammurabi)規定了因建築不牢固導致死亡或損害的懲罰,第229-233節。在西亞,屋頂是平坦的,或者在木材稀缺的地方,如耶路撒冷,屋頂呈圓頂狀,但圓頂周圍留有平坦的露台,可用於乘涼、私人交談、敬拜等,如約書亞記 2:6、撒母耳記上 9:26、撒母耳記下 11:2;16:22、以賽亞書 22:1、耶利米書 19:13、西番雅書 1:5、馬太福音 24:17、使徒行傳 10:9。在城鎮中,外面通常有石牆,裡面則有圍欄,高於庭院。但巴爾登斯佩格(Baldensperger)說(PEFQ,1904,261頁),「屋頂被稱為 ḥaiṭ,意為『受保護的』,儘管事實上,它在最危險的一側根本沒有受到保護。」
申命記 22:9 9. 你的葡萄園] 在巴勒斯坦,葡萄園經常這樣種植,以至於葡萄藤之間有足夠的空間種植蔬菜等。利未記 19:19,你的田地。申命記(D)為何只提及葡萄園,無法解釋。因此推斷其律法晚於利未記(Dillm.)的說法是不合理的。更可能的是,較廣泛的術語是後來糾正較狹窄術語的。兩種] 僅見於此處和利未記 19:19。希伯來文暗示互不相容的種類。全部果實] 正確;因為希伯來文「豐盛」(the fulness)並非指溢出(如革西紐(Ges.)在出埃及記 22:29 (28) 中所言),而是指葡萄園最終的全部產物,如該節其餘部分所解釋的。被沒收] 字面意義如修訂版聖經(R.V.)旁註:「被分別為聖」,歸於耶和華及其聖所,如同被禁之物(約書亞記 6:19);這證明被禁止的混合物被視為一種宗教,即儀式上的冒犯。
申命記 22:9-11 9–11. 三條關於混合的律法:(1) 種子,(2) 耕作時的動物,(3) 衣服中的布料。第一條和第三條也見於祭司法典(H),利未記 19:19(比較祭司法典(P),利未記 11:37,禁止玷污種子),以及一條禁止雜交的律法;第二條為申命記(D)所獨有。第一條所給出的宗教原因,也應推斷適用於其他兩條。要理解這一點,我們不僅要記住當時人們對上帝所創造物種獨特性的關注,創世記 1:11 等,1:21,1:24 等(Driver),還要記住以賽亞書(申命記 28:24 等)所闡述的原則,即農夫的所有習俗和方法,包括他對不同種類種子的區分和分離,都是由神聖啟示所教導的(比較利未記 19:19: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以及在更原始的社會中,不同種子、動物以及由它們生產的物質可能被認為被不同的靈魂所附,混淆它們會招致不幸(參見申命記 22:11)。但值得注意的是,漢摩拉比法典(Ḫammurabi’s Code)沒有顯示出這一點的痕跡。關於後來更詳細的猶太律法,參見《密示拿》(Mishnah),「Kil’aim」篇。
申命記 22:10 10. 牛和驢一同] 這在巴勒斯坦經常可見,駱駝與這兩種動物之一一同耕作也常見。請注意,牛是「潔淨的」,驢是「不潔淨的」。申命記(D)不像祭司法典(H)那樣禁止雜交。從大衛時代起,騾子在以色列就很常見,參見《耶路撒冷》(Jerus.)第一卷 326頁及以後。關於當今巴勒斯坦的雜交情況,參見穆西爾(Musil)《民族誌報告》(Ethn. Ber.)291頁。
申命記 22:11 11. 雜色的布料] 希伯來文 **שַׁעַטְנֵז**(sha‘aṭnez),一個外來詞,可能源自埃及語(其詞源被懷疑來自科普特語 saht,「編織的」,和 nudj,「假的」),七十士譯本(LXX)作 **κίβδηλος**(偽造的)。也見於利未記 19:19,該處將申命記(D)中的羊毛和麻混合的衣服稱為「兩種布料的衣服」。根據何西阿書 2:5;2:9,以色列將她的羊毛和麻(以及其他產品)歸因於巴力諸神(Baalîm),如果不同產品確實歸因於不同的巴力,那麼我們就證實了前言中所述的理論。約瑟夫斯(Josephus)《猶太古史》(IV. Antt.)申命記 8:11 給出了另一個原因。
申命記 22:12 12. 關於結或繸子。**גְּדִלִים**(Gedilîm),字面意思是「撚成的線」,要放在四邊形的覆蓋物或外衣的四個邊緣(申命記 24:13,出埃及記 22:27)。祭司法典(P)(或祭司法典(H)),民數記 15:37-41,稱它們為 **צִיצִת**(Ṣîṣîth),並解釋它們是提醒他們上帝的誡命,以及他們作為聖潔歸於祂的義務,不可行淫。奇怪的是,申命記(D)沒有解釋它們,因為具有此意義的它們與申命記 6:8、申命記 11:18 中給出的指示相似。在所有民族中,結都被用作契約等的象徵和紀念物(另參見申命記 18:11)。這些律法所規定的,可能是更原始社會中佩戴臂環的繼承者。七十士譯本(LXX)作 **στρεπτά**(撚成的),而 **צִיצִת**(ṣiṣith)作 **κράσπεδα**(邊緣)。衣服(Vesture),希伯來文 **כְּסוּת**(kesûth),字面意思是「覆蓋物」。
申命記 22:13 13. 若有人] 關於此開頭,比較申命記 21:15;21:18;21:22。娶妻,申命記 21:11 等。恨她] 注意此案例中的特點;此人結婚僅為滿足其情慾,一旦滿足,便因這種性格中常見的情緒逆轉而轉而厭惡妻子。
申命記 22:13-21 13–21. 對新娘的指控。若有人出於卑劣動機,誣告其妻婚前不貞,經長老嚴厲斥責後,應罰款一百舍客勒銀子,並剝奪其離婚權(申命記 22:13-19);但若此指控屬實,她將被石頭打死(申命記 22:20 等)。——除了結尾公式(單數)外,沒有直接向以色列說話。婦女被判無罪所依賴的身體證據,被許多古代民族視為必要,至今在敘利亞、埃及和摩洛哥的某些部落中仍被要求並展示(不僅在司法案件中,而且在所有婚姻之後)(詳見德賴弗(Driver)的註釋;韋斯特馬克(Westermarck)《人類婚姻史》(Hist. of Human Marriage),123頁及以後);但其缺失絕非婦女婚前不貞的確鑿證據,也無法確定此律法的原始形式是否如此看待(參見申命記 22:20)。穆西爾(Musil)《民族誌報告》(Ethn. Ber.)208頁及以後,給出了費拉欣人(fellahin)和阿拉伯人處理此類案件的不同實例。對於前者,男子會立即休妻;若女方親屬償還聘禮,他必須保持沉默;若他開口且新娘確實有罪,他們會殺死她;若她無辜,他將被殺死。由一群婦女組成的陪審團做出裁決,但不需要上述申命記 22:17 所要求的證據。對於沙拉里(Sharari)人,男子將新娘送回其家人。對於特拉賓(Terâbîn)人,若男子指控其新娘,他必須逃離其親屬,並尋求一位強者的保護,由其與女方親屬建立聯繫。新娘的代表申請「明沙德」(Minshâd)裁決,「以便他能洗清我被他玷污的名譽」,此裁決僅由某些氏族的代表做出,雙方各支付一千皮阿斯特。若法官認定指控不實,男子需向新娘父親支付一百里拉,但若他不接受裁決,他將蒙羞,無人可保護他。若新娘有罪,其懲罰取決於其親屬,並向男子做出賠償,但男子仍可保留她。無辜方將收回其一千皮阿斯特。
申命記 22:13-30 13–30. 關於不貞行為的六條律法。其中前五條規定了刑事案件的程序:第一條,丈夫對新娘的指控(申命記 22:13-21);第二條,姦淫(申命記 22:22);第三條,經許配的處女在同意下被玷污(申命記 22:23 等);第四條,未經同意的玷污(申命記 22:25-27);第五條,未許配的處女被玷污(申命記 22:28 等);而第六條則禁止與父親的妻子結婚(30 [申命記 23:1])。前五條的開頭與申命記 21:15-23 一組中的每條相似,即以「若」開頭,並與申命記 22:1-12 一組中的律法不同,它們與前一組以及申命記 19:1-13 和其他律法共享以下特徵:長老是公共權威,申命記 22:15 等,比較申命記 19:12,21:3;21:19 等;使用「鄰舍」(而非「弟兄」,這是單數經文的特徵),申命記 22:24;22:26,比較申命記 19:4 等,19:11;19:14;「田地」(sadeh)在其更廣泛的意義上,申命記 22:25;22:27,比較申命記 21:1;以及「該死的罪」(ḥeṭ’-maweth),申命記 22:26,比較申命記 19:6,21:22。直接向以色列說話的情況很少,形式也各異。在結尾公式中,申命記 22:21-22;22:24,是單數,在第四條律法的主體部分也是單數,申命記 22:24(除非這是編輯所為),但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是複數。在第三條律法的主體部分,申命記 22:24,是複數。在審視這些直言不諱的律法時,應當公正地記住,儘管它們存在種種不完善之處,但它們代表了社會倫理的進步;是與墮落習俗和人類動物性情慾鬥爭的一個提升階段。我們今天不需要其中一些律法,是因為在它們起源之時,需要以宗教制裁來強制執行。只有無知或忘恩負義才會挑剔它們的精神或形式。
申命記 22:14 14. 並誣告她可恥之事] 某些譯本如此,馬爾蒂(Marti)至今仍如此。但其他學者追隨迪爾曼(Dillm.)翻譯為「對她提出輕浮的指控」(希伯來文 **עֲלִילֹת דְּבָרִים**,比較同源詞 **תַּעֲלֻלִים**,意為任性或輕浮,以賽亞書 3:4;66:4,以及詩篇 141:4)。德賴弗(Dri.)、貝爾特(Berth.)和牛津希伯來文詞典(Oxford Heb. Lex.)皆如此。亞居拉譯本(Aq.)作 **ἐναλλακτικὰ ῥήματα**(交替的言語),但七十士譯本(LXX)作 **προφασιστικοὺς λόγους**(藉口的言語)。施特恩(Steuern.)譯為「只是言語的惡行」。提出] 希伯來文「提出」,技術術語。童貞的憑據] 參見導論註釋,並比較申命記 22:17。
申命記 22:15 15. 女子的父親和母親] 如申命記 21:18 等,一同出現。女子(Damsel),希伯來文 **נַעַר**(na‘ar),在摩西五經中用作陰性形式21次,其中13次在此處(但申命記 22:19 為陰性形式),其餘在創世記 24、34章;比較路得記 2:6;4:12。城門口長老] 申命記 21:19。
申命記 22:17 17. 歸咎於她] 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如此;希伯來文省略。
申命記 22:18 18. 懲罰他] 根據約瑟夫斯(Josephus)《猶太古史》(IV. Antt.)第八卷 23節,他會受到39鞭;參見申命記 25:3。但該動詞可能僅指責備,比較申命記 21:18。
申命記 22:19 19. 罰款] 或罰金,也見於以利亞(E),出埃及記 21:22。按銀舍客勒估計為2先令9便士,則為13英鎊15先令。這筆錢支付給父親,因為他對女兒的貞潔負有責任(比較申命記 22:16,「我將我的女兒給了這人」),而且他的家族名譽因誹謗者而受損;同時也損害了民族名譽,比較「以色列的處女」。根據漢摩拉比法典(Ḫammurabi)第127條,誣告他人妻子的誹謗者將被烙印。她仍要作他的妻子] 希伯來文強調;她仍要作他的妻子。他對她的義務不應解除是公正的,因為他誹謗的動機是為了擺脫她。但對她而言,這是一種粗糙的公正。婦女不能休夫。根據漢摩拉比法典(Ḫammurabi)第142條,如果婦女休夫,她的過去將被調查,如果她沒有過錯而丈夫貶低她,她可以拿回她的嫁妝並回到父親家。
申命記 22:20 20. 但若此指控屬實,等等] 若僅依賴身體跡象,則可能導致司法不公。然而,可能還有其他證據。事實上,關於「憑據」等條款可能並非原文。
申命記 22:21 21. 她父親的家門口] 不在城門口(如其他案例,申命記 22:24,17:5),因為是她父親的家被她玷污了。因此,與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一同,將「行淫」等讀作「使她父親的家變成妓院」。愚昧] 更確切地說,是「無知」。希伯來文 **נְבָלָה**(nebalah)源自 **נָבָל**(nabal);「在英語中很難翻譯。『愚人』和『愚昧』不足以表達……**נָבָל** 的過錯不是理智的薄弱,而是道德和宗教上的麻木不仁,一種根深蒂固的無法辨別道德和宗教關係的能力,導致在實踐中無法容忍地拒絕這些關係所施加的要求……同源詞 **נַבְלוּת**(nabluth)在何西阿書 2:10 (12) 中意為不貞。可以建議用『無知』和『無知』作為恰當的英語對應詞……」(Driver)。在以色列行了愚昧的事] 這個短語,暗示著一種民族理想和標準,一種民族良知,在雅巍文獻(J)創世記 34:7、約書亞記 7:15 中,以及士師記 20:6;20:10 中都有出現,但在申命記(D)中其他地方沒有出現,這(到目前為止)證明我們在此處有一條由申命記(D)解釋的早期律法。這樣你就要除掉] 參見申命記 13:6 (5);以及本律法的導論註釋。
申命記 22:22 22. 關於姦淫。雙方有罪者皆應處死;祭司法典(H),利未記 20:10 亦然。從申命記 22:21;22:24 推斷,死刑是石頭打死;以西結書 16:38-40,約翰福音 8:5 亦然。至今在阿拉伯地區仍是如此;伯頓(Burton)《麥加朝聖記》(Pilgr. to Mecca),第二卷 19頁,穆西爾(Musil)《民族誌報告》(Ethn. Ber.)210頁;在西奈的阿拉伯人中,只有男子被殺,女子可以被休,並支付聘禮。(詹寧斯-布拉姆利(Jennings-Bramley),PEFQ,1905,214,216頁)。根據漢摩拉比法典(Ḫammurabi)第129條,雙方皆被勒死並投入水中,但妻子的丈夫可以救她,國王可以救他的僕人(?);根據第131條,妻子若被丈夫指控但未被當場抓獲,可以發誓證明清白並返回家中;但根據第132條,若她受到懷疑,即使未被當場抓獲,也應跳入聖河(水神判)。其他案例處理了妻子因丈夫被俘而另嫁他人的情況,第133-135條。在以色列,如同現今敘利亞,姦淫案件常因丈夫外出旅行而發生,箴言 7:19。整個主題在黑斯廷斯(Hastings)《宗教與哲學詞典》(Dictionary of Religion and Philosophy)第一卷的幾篇文章中都有討論。已嫁給丈夫的] 希伯來文 **בְּעֻלַת־בַּעַל**(be‘ulath-ba‘al),僅見於此處、申命記 21:13 和創世記 20:3。但比較何西阿書 2:16。
申命記 22:23 23. 許配的] 參見申命記 20:7。在城裡] 比較申命記 22:24。在城裡,如果她呼喊,她會被聽到,但她沒有呼喊,所以她一定是同意的。
申命記 22:23-27 23–27. 關於與許配的處女發生性關係:(1) 申命記 22:23 等,經她同意,在此情況下,她和男子都將被石頭打死,如同姦淫案(申命記 22:22)一樣,因為在訂婚時已支付聘禮,女子形同已婚(創世記 29:21,約珥書 1:8);(2) 申命記 22:25-27,未經她同意,在此情況下,只有男子被處死,女子則無罪。這兩條律法為申命記(D)所獨有。請注意申命記 22:24 的複數稱呼,以及申命記 22:26 根據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也是複數,但希伯來文在此處是單數。對於此類案件,漢摩拉比法典(Ḫammurabi)只有一條律法,第130條:若有人強姦他人的許配處女,而她仍在父親家中,並被當場抓獲,該男子應處死,但女子無罪。在阿拉伯人中,若女子未婚,其親屬無義務殺死她,但無人可娶她(穆西爾(Musil)《民族誌報告》(Ethn. Ber.)210頁)。
申命記 22:24 24. 將他們二人帶到那城門口,等等] 參見申命記 13:10 (11),17:5。因為,等等] 這種結構在申命記(D)中僅見於此處和申命記 23:5。羞辱,申命記 22:29 和 21:14。
申命記 22:25 25. 但若在田野裡,那人遇見,等等] 希伯來文的強調語序如此。此處的「田野」在其更廣泛且可能更早的意義上,指未開墾的、因此無人居住的土地。申命記 22:27,21:1 亦然。強暴] 更確切地說,是「抓住」、「抓住不放」,如申命記 25:11。
申命記 22:26 26. 你不可做什麼] 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作「你們不可」,複數,如申命記 22:24。沒有該死的罪] 參見申命記 22:13-30 的導論。起來攻擊……並殺死他] 申命記 19:11,但此處希伯來文使用了更強烈的動詞,不必要地從申命記 19:6;19:11 添加了「生命」。
申命記 22:27 27. 呼喊] 至少在此處,婦女享有疑點利益。
申命記 22:28-29 28, 29. 關於與未許配的處女發生性關係。男子應支付聘禮(參見申命記 22:22)並娶她為妻,不得休妻。對於誘姦,以利亞(E),出埃及記 22:16 等,要求支付聘禮,但父親可以拒絕將女兒嫁給該男子。在提亞哈(Tiyâha)阿拉伯人中,誘姦婦女者需支付兩名男子的血價;若他願意娶她,則必須支付全額聘禮(穆西爾(Musil)《民族誌報告》(Ethn. Ber.)210頁)。抓住她] 與申命記 22:25 中的動詞不同,通常解釋為強姦,但這並不確定。他被發現] 七十士譯本(LXX)如此。希伯來文「他們」是因重複抄寫(dittography)所致。
申命記 22:29 29. 羞辱] 參見申命記 22:24。他不可,等等,如申命記 22:19。
申命記 22:30 30. (希伯來文第23章1節。) 禁止與父親的妻子發生性關係,比較申命記 27:20,以及祭司法典(H),利未記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