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bridge Bible 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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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合和本 申命記 第20章

1「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看見馬匹、車輛,並有比你多的人民,不要怕他們,因為領你出埃及地的耶和華-你上帝與你同在。

2你們將要上陣的時候,祭司要到百姓面前宣告

3說:『以色列人哪,你們當聽,你們今日將要與仇敵爭戰,不要膽怯,不要懼怕戰兢,也不要因他們驚恐;

4因為耶和華-你們的上帝與你們同去,要為你們與仇敵爭戰,拯救你們。』

5官長也要對百姓宣告說:『誰建造房屋,尚未奉獻,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陣亡,別人去奉獻。

6誰種葡萄園,尚未用所結的果子,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陣亡,別人去用。

7誰聘定了妻,尚未迎娶,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陣亡,別人去娶。』

8官長又要對百姓宣告說:『誰懼怕膽怯,他可以回家去,恐怕他弟兄的心消化,和他一樣。』

9官長對百姓宣告完了,就當派軍長率領他們。

10「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先要對城[裏的民]宣告和睦的話。

11他們若以和睦的話回答你,給你開了城,城裏所有的人都要給你效勞,服事你;

12若不肯與你和好,反要與你打仗,你就要圍困那城。

13耶和華-你的上帝把城交付你手,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

14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耶和華-你上帝把你仇敵的財物賜給你,你可以吃用。

15離你甚遠的各城,不是這些國民的城,你都要這樣待他。

16但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上帝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

17只要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將這赫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都滅絕淨盡,

18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就是他們向自己神所行的,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19「你若許久圍困、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就不可舉斧子砍壞樹木;因為你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不可砍伐。田間的樹木豈是人,叫你糟蹋嗎?

20惟獨你所知道不是結果子的樹木可以毀壞、砍伐,用以修築營壘,攻擊那與你打仗的城,直到攻塌了。」

# 申命記 第20章

論戰爭——三條律法 這些律法,申20:1-19及以下,將第19章與申21:1-9(兩者皆論誤殺)分開,其措辭和實質與申21:10-14和申23:9-14相似,參申24:5。所有這些律法都以單數形式(Sg.)稱呼,具有相似的引言,並且雖然有些律法體現了申命記法典中普遍的人道精神,但所有律法都基於相同的原始信仰,即戰爭的神聖性,以及因此需要從軍隊、對待俘虜、戰利品和營地中消除一切可能招致人民之神或其他超自然力量憤怒的事物。如同法典中的其他組別一樣,它們並非對其主題的詳盡處理;它們沒有提及發動戰役時應行的儀式,或國王在軍隊中的地位,或應徵收的物資或金錢,或僱傭兵(從大衛時代起,僱傭兵就已是以色列軍隊的正規組成部分)。正如我們在申2:34關於**ḥērem**(毀滅之物)的討論中所見,對定居的閃米特人而言,戰爭是一個宗教過程。一個民族的軍隊由他們的神引導,整個戰役都作為一種聖禮進行;參摩押石碑、亞述和巴比倫銘文以及結21:21及以下。以色列的神是萬軍之耶和華,這個名字比先知們對其宇宙性使用更早,最初的意思是以色列軍隊的神(《十二先知書》卷一,第57頁,註1),是一位戰士(出15:3,參申14:14,詩24:8);祂同在的象徵——約櫃——隨軍隊出戰(撒上4:3及以下,申14:18,撒下11:11)。戰役以燔祭開始,並向神明求問,因此有祭司在場(士6:20;士6:26;士20:26,撒上4:3及以下,撒上7:9,撒上13:10及以下,撒上14:18及以下,撒上23:4;撒上23:6;撒上23:9;撒上30:7及以下)。「預備戰爭」(EVV.)字面意思是「將其分別為聖」(彌3:5,耶6:4,珥3:9);軍隊被分別為聖以備戰(耶22:7;耶51:27及以下,賽13:3),個別士兵則保持自己免於禮儀上的不潔(撒上21:5,撒下11:6及以下),如同阿拉伯人一樣(W. R. Smith, Rel. Sem.2 455),而那些尚未完成因其他關係或職業所涉及的**挽回祭**或其他儀式的人則被排除在軍隊之外(申20:5及以下)。與外邦俘虜或戰利品接觸,由於這些曾被獻給其他神明,會帶來危險,這種危險只能通過嚴厲的儀式來避免,正如我們在**ḥērem**相關討論中所見。在某些游牧閃米特人的戰爭中,幾乎完全沒有宗教行為(參Dissard對「Amr」部落的描述,Revue Biblique 1905, No. 3)。但部落中的聖人會被諮詢關於發動戰爭的適當日期,並可能因此憑藉其智慧避免戰爭(Jennings-Bramley PEFQ 1907, 280)。「Higa̅?」,即他們出征前經常吟誦的詩歌,可能源自詩人被召喚(如巴蘭)向敵人宣告的莊嚴咒詛(Goldziher, Abhandlungen z. Ar. Philologie i. (1896), 1–121; Jacob, Altar. Beduinenleben, 202)。另參O. C. Whitehouse, art. ‘War’ in E.B., Nowack和Benzinger關於希伯來考古學的著作,Schwally, Semit. Kriegsalterthumer(材料豐富但有許多不令人滿意的推論);以及Johns的Bab. and Assyr. Laws, etc.第十九章。——參清教徒的信仰:「戰爭時期應是**改革**時期」(M. Henry)。在申命記的這些律法中,宗教有時減輕,有時卻加劇了戰爭的殘酷性。

申命記 20:1 1.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等等。參申21:10,申23:9 (10)。關於「出去」參申13:13 (14)。**仇敵**,撒瑪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作「仇敵」(複數);希伯來文作「仇敵」(單數,但為集合名詞)。**看見馬匹、車輛**。這對早期以色列來說是陌生的,參申17:16,書17:16,士1:19;士4:3。**並有比你更多的人民,你不可**,等等。撒瑪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如此,希伯來文省略了「並」。其餘部分參申7:17及以下。**耶和華你的神與你同在**。參申1:30;申1:42,申7:21,賽7:14;賽8:8。**領你上來**。而非通常的「領你出來」,申7:19,等等。約西亞王在公元前612年與法老尼哥進行致命的交戰,是否是憑藉這節經文的鼓勵?

申命記 20:1-9 1–9. 論戰爭及免除兵役的規定 當以色列與人數眾多、擁有馬匹和車輛的敵人作戰時,他們不應懼怕;耶和華與他們同在(申20:1)。戰役前夕,祭司應當勉勵百姓(申20:2-4)。官長應當遣散所有建造房屋但尚未獻房的人(申20:5),或栽種葡萄園但尚未完成開放其果實供公眾使用的儀式的人(申20:6),或已訂婚但尚未娶妻的人(申20:7);以及所有膽怯的人(申20:8)。完成這些後,應當任命軍長(申20:9)。——除了申20:2a,其餘皆為單數稱呼,然而在申20:2a,七十士譯本(LXX)作單數,而希伯來文的複數是因祭司對軍隊講話中動詞的吸引,其中複數稱呼是自然的。因此,Steuern.將此部分歸於其複數作者的理由之一便不成立。他的另一個理由,即申20:2中使用「百姓」而非「以色列」(在單數經文中常見),與引文無關,此外該引文也沒有通常的複數恐懼短語(參申1:29);而他認為申20:1是從申21:10、申23:9 (10)和申7:17借用而來,因此是編輯性的,這種說法是沒有根據的。更自然的做法是將申20:2-4視為次要的(Berth.和Marti如此認為),因為它們是複數,因為它們重複了申20:1,並且因為祭司在其中單獨出現(Berth.:來自以色列沒有君王只有大祭司的時代)。然而,即使這也是可疑的;因為(正如我們所見)申20:2a中的複數是偶然的,而祭司在戰役開始時在場,伴隨著獻祭和神諭,是預料之中的,並且在士師時代和早期君主制時期,士20:26、撒上4:3及以下、撒上14:18及以下等經文也證實了這一點。因此,我認為沒有理由懷疑整段經文的統一性和原創性。大多數亞洲國家都給予免除兵役的權利,但其範圍隨時代變化很大。在巴勒斯坦,土耳其人過去允許獨生子和寡婦的兒子免役,並曾一度允許所有已婚男子免役。後來,除了基督徒和帳篷居住的阿拉伯人之外,所有人都必須服役(Baldensperger PEFQ, 1906, 18)。最近,基督徒也被迫服役。

申命記 20:2 2. **你們臨近**。七十士譯本(LXX)作「你臨近」:參引言註釋。**爭戰**。不是指戰鬥。軍長尚未任命(申20:9),這必定發生在戰役開始時,而非與敵人交戰前夕。**祭司**。或(同樣可能)「一位祭司」:參引言。**以色列啊,你要聽**。申4:1;此處與彼處一樣,後接複數動詞。

申命記 20:3 3. **不要懼怕**,等等。既非複數的固定短語,亦非單數的固定短語:參申1:29。

申命記 20:4 4. **為你們爭戰**。更好的翻譯是「為你們帶來勝利」。

申命記 20:5 5. **官長**。**shoṭerîm**,申1:15,申16:18。**新蓋的房屋……尚未奉獻**。此動詞用於聖殿的奉獻,王上8:63 = 代下7:5,但在舊約其他地方沒有提及私人房屋的奉獻。(《詩篇》第30篇標題的欽定本(A.V.)翻譯具有誤導性。)現今在敘利亞,當房屋建成時,會宰殺一隻山羊或綿羊,並將血印在門或牆上(通常用手掌),正如筆者在摩押和其他地方所見:參Doughty Ar. Des. i. 136, W. R. Smith Rel. Sem. 133 f., Musil, Moab, 372, Ethn. Ber. 417。這種獻祭是為了**挽回祭**被擾動土地的靈。未完成此類儀式就去參戰被認為是致命的;參Schwally, 91 f.,他引用《伊利亞特》卷二,698 f.作為平行例子:普羅忒西拉俄斯(Protesilaus),第一個被特洛伊人殺死的希臘人,他的房屋尚未完工。這種迷信在以色列盛行是可能的,但通過「**另一個人來奉獻**」的補充,申命記制定這條律法的動機更多地是出於人道。

申命記 20:6 6. **尚未享用其果實**。如申28:30,英文譯本(EVV.)意譯了希伯來文**ḥalal**,這是一個將物品帶入公眾使用的禮儀術語。在葡萄樹種植後的第五年,人們可以使用其果實,而第四年的果實則保留給神明,前三年則完全不動。參利19:23及以下。

申命記 20:7 7. **已訂婚**,等等。參申24:5,免除新婚男子一年兵役。原因很難是因為他不潔淨,因為像其他已婚男子一樣,這個障礙是可以消除的(撒下11:6及以下)。顯然,動機是人道的,為了妻子的利益,或是為了確保該男子有後代。

申命記 20:8 8. **官長又要對百姓說**。公式的改變並不能證明這是律法後來的補充(如Steuern.所言)。**膽怯懼怕**。確實,這樣的人也被認為是被邪靈附身(Schwally)。關於凱爾特人的類比,參Scott的《珀斯的美女》(Fair Maid of Perth),其中Conacher的膽怯被他的養父歸因於附身。但這裡沒有這種迷信的證據。這條規則更符合本書一貫強調在事奉神時要全心全意。在生活的任何方面,祂都不滿足於少於此。參士7:3。**免得他弟兄的心**,等等。「恐懼是會傳染的。」(M. Henry.)

申命記 20:9 9. **他們就當派定**。**他們**,不一定是前一句的官長,而是不確定的:那些有責任任命的人,或全體百姓。參馬加比一書3:55及以下。**軍長**。主要部隊的首領,參王上2:5。這些人直到軍隊中所有不宜隨行的人都被篩選出去後才被任命,因為豁免適用於所有階級。關於篩選軍隊的這些規則,參克倫威爾(Cromwell)對其「鐵騎軍」(Ironsides)新兵的措施。

申命記 20:10 10. **你臨近**。參申20:2。**攻打那城**。用另一個介詞,同一個動詞用於攻擊或圍攻城市,士9:45,撒上23:1,等等。**向它宣告和平**。士21:13。敵軍在戰鬥前夕進行談判是常有的事(例如士11:12-18,王上20:2及以下),圍攻者向被圍者提供投降條件下的生命,這也並非不尋常(王下18:28及以下)。關於阿拉伯人的一個例子,參Doughty Ar. Des. II. 429。申命記在此所規定的**人道**必須根據**ḥērem**(毀滅之物)來評估,根據**ḥērem**,出於宗教原因,異教徒的敵人絕不能倖免。因此,這項命令與其說是減輕閃米特戰爭中常見的嚴酷,不如說是對以色列(像伊斯蘭教一樣)與敵人作戰時宗教熱情的限定。關於圍城開始後,猶太圍攻者有利地聽取被圍者請求的例子,參馬加比一書13:43及以下(西門在基色)。

申命記 20:10-18 10–18. 論攻取異教城市 在圍攻一座城市之前,以色列應當提出和平,如果該城投降,其人民將受制於服役(申20:10及以下)。但如果它不願,以色列就應圍攻,攻取之後,應殺死所有男性,但保留婦女、孩童、牲畜和戰利品作為掠物(申20:12-14),這是一種較溫和的**ḥērem**形式;對於遠方的城市也是如此。但對於這地的城市,凡有氣息的都不可存留;所有這七個民族都必須被置於這種最嚴厲的**ḥērem**形式之下(申20:15-17),以免他們教導以色列他們的**可憎之物**(申20:18)。——除了申20:18,其餘皆為單數稱呼,申20:18可能是從申7:4;申7:25等處添加的。Cornill的觀點(Einl.3 26)認為15-18節全部是次要的,這過於武斷:申命記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凡有任何可能危及以色列宗教純潔性的情況,都不可施予憐憫。Steuern.較溫和的建議,即14節中「耶和華你的神賜給你的」和16節中「……要賜給你為業的」這些公式,以及17節中列出的民族(Meyer, ZATW i. 135也如此認為)是編輯性的,這是可能的。關於這條律法是否暗示在寫作時迦南人仍然存活的問題,參導論§ 11。申命記的特點是,在戰爭中規定了比當時通常更不嚴厲的措施,但僅限於以色列不會因此被誘惑去敬拜其他神祇的情況。在現代阿拉伯人的突襲中,婦女和兒童從未被觸碰,也沒有俘虜。如果男子保衛他們的財產,他們就會被殺死,如果他們一無所有或手無寸鐵,他們就會安然無恙(Jennings-Bramley PEFQ 1908, 33;其他旅行者也證實了這一點)。但伊斯蘭教,像以色列一樣,在與其他信仰的人民作戰時,並未遵守這些公平原則。

申命記 20:11 11. **服苦役**。希伯來文**la-mas**。**Mas**意指一群被迫勞動的人,例如在埃及的以色列人,出1:11,或所羅門為黎巴嫩和他的建築物徵召的勞工,王上5:13 (27),申9:15;但經常指在以色列中存活的迦南人,J,書16:10;書17:13,士1:30;士1:33;士1:35;而J和P都說,基遍人因聲稱來自遠方而被允許與以色列結盟,但當他們的欺詐被發現後,就被判為劈柴挑水的人。這種強迫勞動被認為是戰敗者的自然命運,賽31:8。

申命記 20:12 12. **若不與你和好……你就要圍困它**,即限制或封鎖它。

申命記 20:13 13. **耶和華你的神將城交付你手的時候**。對此,申命記毫無疑問。**你就要用刀殺盡**,等等。參申2:34。

申命記 20:14 14. **惟有**。或「只有」。希伯來文**rak**,引入例外情況。參申10:15。**婦女**,等等。一種緩和的**ḥērem**形式——參申2:34——不僅出於人道動機,也出於功利考量。**擄掠**,等等。申2:35,申3:7。

申命記 20:15 15. **這些國民**。指以色列附近或周圍的民族。

申命記 20:16 16. **惟有**。希伯來文**rak**,引入相反的情況,參申10:15。**凡有氣息的,你不可存留**。希伯來文作「任何氣息」,即人的生命(創2:7,王上17:17,賽42:5),參申命記的書10:40;書11:11;書11:14。只有在創7:22中,此短語才涵蓋動物。

申命記 20:17 17. **要將他們滅絕淨盡**。將他們置於最嚴厲形式的**ḥērem**之下(參申2:34)。但從上面關於「服苦役」的經文,申20:11,我們看到以色列並沒有將這些民族置於禁令之下,而只是讓他們服苦役。在這裡,申命記並沒有減輕,而是加重了以色列所征服民族的命運,並且像伊斯蘭教一樣,是出於宗教動機。**赫人**,等等。六個民族,但七十士譯本(LXX)補充了缺失的第七個,革迦撒人。參申7:1。**照耶和華你神所吩咐你的**。這可能是基於申7:2;申7:25,參出23:31-33的編輯性補充。

申命記 20:18 18. 本律法中唯一的複數經文,參引言註釋。**可憎之物**。參申7:25,申12:31,申17:1。19及以下。論圍城時愛惜果樹 在長期圍城中,以色列在食用被圍者果樹的果實時,不應毀壞它們(申20:19)。不結果子的樹木可以砍伐用於攻城工事(申20:20)。——以單數稱呼。砍伐敵人果樹的做法很常見。幾位亞述國王都以此自誇:參提革拉毗列色三世(Tiglath Pileser iii.,引自E.B. 4512):「我砍伐了他城牆邊的棕櫚園。」龐培(Pompey)和提多(Titus)都清除了耶路撒冷周圍的樹木,後者清除了90斯塔迪亞(約瑟夫斯《猶太戰記》卷六,第一章,第一節;第八章,第一節;卷五,第三章,第二節)。穆罕默德摧毀了巴努納迪爾(Banu Nadir)的棕櫚樹,並在神諭中為此辯護,《古蘭經》第59章。另參Doughty Ar. Des. i. 23。以色列入侵摩押時,遵照耶和華藉以利沙所說的話,砍伐了果樹並堵塞了水井(王下3:19;王下3:25)。因此,那位先知和他的傳記作者不可能知道申命記的這條律法,這條律法顯示了戰爭倫理的真正進步。——關於圍城,另參O. C. Whitehouse, art. ‘Siege’ in E.B.;Billerbeck, Festungsbau im Alten Orient。

申命記 20:19 19. **圍困……許久**。從這句話和申20:19中的「築壘」可以看出,以色列人已經熟悉圍城作戰,不依賴於立即強攻城市,而游牧閃米特人則被迫如此或撤退。**攻打它,要奪取它**。奇異地冗餘。**用斧子砍伐**。此動詞如申19:5。**因為你可以**。或「但是」。即使在這裡也給出了功利主義的原因。**因為田野的樹木是人嗎……?**或「人類」。根據七十士譯本(LXX)和其他譯本。希伯來文的標點符號省略了疑問詞,因此沒有意義。**使你圍困它**。字面意思是「使它來到你面前被圍困」:這是技術術語,王下24:10;王下25:2。參我們的「圍城狀態」。

申命記 20:20 20. **築壘**。希伯來文**maṣor**,源自動詞「圍困」,因此指攻城工事或環城工事。參彌5:1 (申4:14),賽29:3,耶6:6,「砍伐樹木,築壘攻打耶路撒冷」,參結4:2,士9:46-49,撒下20:15。亞述雕塑中可見此類柳條和木製工事的樣本。**直到它倒塌**。申28:52,賽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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