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祭司利未人和利未全支派必在以色列中無分無業;他們所吃用的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一切所捐的。
2他們在弟兄中必沒有產業;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正如耶和華所應許他們的。
3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分乃是這樣:凡獻牛或羊為祭的,要把前腿和兩腮並脾胃給祭司。
4初收的五穀、新酒和油,並初剪的羊毛,也要給他;
5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從你各支派中將他揀選出來,使他和他子孫永遠奉耶和華的名侍立,事奉。
6「利未人無論寄居在以色列中的哪一座城,若從那裏出來,一心願意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
7就要奉耶和華-他上帝的名事奉,像他眾弟兄利未人侍立在耶和華面前事奉一樣。
8除了他賣祖父產業所得的以外,還要得一分祭物與他們同吃。」
9「你到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之地,那些國民所行可憎惡的事,你不可學着行。
10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
11用迷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
12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
13你要在耶和華-你的上帝面前作完全人。」
14「因你所要趕出的那些國民都聽信觀兆的和占卜的,至於你,耶和華-你的上帝從來不許你這樣行。
15耶和華-你的上帝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你們要聽從他。
16正如你在何烈山大會的日子求耶和華-你上帝一切的話,說:『求你不再叫我聽見耶和華-我上帝的聲音,也不再叫我看見這大火,免得我死亡。』
17耶和華就對我說:『他們所說的是。
18我必在他們弟兄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我要將當說的話傳給他;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
19誰不聽他奉我名所說的話,我必討誰的罪。
20若有先知擅敢託我的名說我所未曾吩咐他說的話,或是奉別神的名說話,那先知就必治死。』
21你心裏若說:『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話,我們怎能知道呢?』
22先知託耶和華的名說話,所說的若不成就,也無效驗,這就是耶和華所未曾吩咐的,是那先知擅自說的,你不要怕他。」
# 申命記 第十八章
**利未祭司**
利未祭司支派,他們沒有土地,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他們將靠獻給祂的祭物為生(申 18:1-2),這些祭物有詳細規定(申 18:3-4);祂揀選利未和他的子孫永遠作祂的祭司(申 18:5)。如果一個鄉村的利未人熱切渴望來到獨一的祭壇,他可以在那裡執行祭司職務,並與已經在那裡供職的利未弟兄們享有同等的生計(申 18:6-8)。——此段落貫穿《申命記》的措辭,但由於申 18:1-2 中的重複、雙重稱謂「利未祭司」等於「利未全支派」,以及與申 10:8-9 的平行,其統一性受到質疑。在申 18:1 中,施特恩(Steuern.)認為只有「利未全支派」是原文,並將其作為申 18:2(除了「正如祂所說的」等語句)、申 18:3-4、申 18:6(除了「從以色列全地」)和申 18:8 的主語;其餘部分他認為是次要的。伯特(Berth.)則相反,將申 18:1 中的「利未全支派」與申 18:2、申 18:5(按其七十士譯本形式)分開,視為申 10:8 的引文,最初放在頁邊,然後被吸收到文本中。這些理論(以及其他理論)之間的差異表明,可靠的分析是不可能的。施特恩(Steuern.)認為標準稱謂「利未祭司」晚於以西結(參見肯尼特,Journal of Theol. Studies, 1904)的理由並不令人信服。法典的原始作者很可能使用了這個稱謂,並加上「利未全支派」以使他的意思無疑。同時,申 18:1-2 中存在重複,以及一個顯著的事實:申 18:1 中的複數動詞適合「利未祭司」,而申 18:2 希伯來文中的單數代詞「他」、「他的」、「他」則與「利未全支派」一致。因此,這條律法很可能是兩條原本獨立的律法融合的另一個例子。無論偏好哪種分析,這條律法的實質都是明確無誤的。它不是一部完整的祭司律法,而是像《申命記》中許多其他律法一樣,只關注百姓對其主題的職責,在敬拜集中化所引入的新條件下。它規定了祭司從百姓獻祭中應得的份額(申 18:3-4),並為那些被剝奪土地的利未人來到耶路撒冷時提供了安排(申 18:6-8)。它主張利未支派所有成員在祭司職位和權利上的平等(僅受限於這些權利只在獨一祭壇有效),正如我們在申 10:8 中所見,這是《申命記》的特徵。此外,它與以色列早期實踐的精神相符(王上 12:31,結 44:10-16);它證明《申命記》法典的作者或作者們對《祭司法典》(P)所作的區分一無所知(因此,可能較晚):《祭司法典》將亞倫的子孫單獨視為祭司,而支派的其餘成員則沒有祭司職位,他們的收入也與祭司不同。在《祭司法典》中,祭司的收入也與《申命記》中規定的不同;參見上文申 10:8-9,以及德賴弗(Driver)的《申命記》218頁及以後。 [140] 但在以色列的某個時期,除了利未支派的子孫之外,其他人也被允許擔任祭司職務並被稱為利未人:參見出 4:14 及其德賴弗(Driver)的注釋,以及士 17:7-13。
申命記 18:1 **1. 利未祭司**] 這個雙重稱謂是《申命記》所特有的,在法典中出現於申 17:9;申 17:18,申 24:8(參見申 21:5:「利未子孫的祭司」),以及申 27:9(編輯?),參見申 31:9。根據神的任命(申 18:5),利未支派的所有成員在法律上都是祭司,但由於廢除鄉村祭壇並使祭司職能除了在聖殿之外無法執行的律法,一個居住在鄉村的支派成員單獨被稱為利未人——「你城門內的利未人」——只有當他遷往耶路撒冷時(申 18:6),才能獲得祭司的稱號和權利;然而,他在那裡並未停止被稱為利未人(申 18:7)。有了這個區分,對《申命記》而言,「祭司」和「利未人」是同義詞。這一點通過補充「**利未全支派**」進一步強調。欽定本(A.V.)和修訂本(R.V. Marg.)所加的「和」在希伯來文中並不存在,該短語與「利未祭司」並列。因此,將「利未人」解釋為「利未支派所有其他成員」是不可能的。這種解釋是為了強行調和《申命記》的律法與《祭司法典》(P)中區分祭司和利未人的律法。**在以色列中沒有產業和地業**] 參見申 10:9(與他的弟兄)、申 12:12(與你們)、申 14:27;申 14:29(與你),以及《申命記》風格的書卷:書 13:14;書 13:33;書 18:7。這個支派是沒有土地的。在《祭司法典》(P)中也是如此,民 18:20;民 18:23-24,民 26:62。**他們要吃**] 生活,或賴以生存;參見阿拉伯語 **’ukul**(來自同一詞根)「生計」。**耶和華的火祭**] 這個表達,其早期例子出現在撒上 2:28,在《祭司法典》(P)中出現超過60次,在其他地方則沒有(語法顯示它是一個插入語。書 13:14)。**和他的產業**] 指獻給神的其他所有祭物,如申 18:4 中詳述的。
申命記 18:2 **2.** 如申 10:9:希伯來文讀作「他」、「他的」、「他」,而非「他們」、「他們的」、「他們」,並參見本律法的導論。
申命記 18:3 **3. 這就是祭司從百姓所得的份**] 希伯來文 **mishpaṭ**,如撒上 2:13,應譯為:「祭司從百姓所得的份」。**從獻祭的人那裡**] 希伯來文「宰殺,或獻祭,祭物」,這是一個包羅萬象的短語,包括在祭壇上獻的所有祭牲,因為只有在那裡獻祭才有效。這排除了為調和《申命記》的律法與《祭司法典》(P)的律法而提出的各種理論(參見下一注),即:(1)該律法並非指在聖殿獻的動物,而是指在家中宰殺供食用的動物(申 12:15-16);(2)它僅指吃頭生的(申 12:17-18,申 15:20);(3)它指祭司額外應得的份,是《祭司法典》(P)中規定之外的。**肩、兩腮和胃**] 根據撒上 2:12-17,早期的做法是祭司的僕人拿著三齒叉,從煮給敬拜者的鍋中取出他能為主人拿到的部分;當以利(Eli)的兒子們要求在肉還是生的時候就得到他們的份時,這被視為一種罪惡的創新,無疑是為了確保他們能得到動物的某些特定部位。現在,《申命記》中的律法將這種要求合法化,指明了要給祭司的祭牲部位。《祭司法典》(P)代表了後來的發展,並規定了更好的部位,即胸和右腿(利 7:31 ff;利 10:14-15,民 18:18)。關於祭司應得的份和他們從《申命記》以後的其他收入來源的逐漸增加,參見《耶路撒冷》(Jerusalem),第一卷 354-366頁。
申命記 18:4 **4. 初熟的**] 或者,可能是最好的。希伯來文 **reshîth**,而非 **bikkûrim**(申 12:6)。參見申 26:2-3;參見《以羅欣文獻》(E),出 23:19,《耶和華文獻》(J),出 34:26,以及《祭司法典》(P),民 18:12。關於五穀、新酒和油,參見申 7:13,申 12:17,申 14:23,申 25:19。羊毛的初剪或最好的部分僅在此處提及。
申命記 18:5 **5.** 撒瑪利亞抄本(Sam.)和一些七十士譯本(LXX)抄本讀作:「站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事奉[祂]並奉祂的名祝福」,如申 10:8(參見);對於該節的「直到今日」,有些抄本讀作「所有日子」;另有抄本讀作「他和他兒子在以色列子孫中」。
申命記 18:6 **6. 一個利未人……從你任何城門出來**] 指任何一個曾服事於鄉村聖所的利未支派成員,這些聖所因敬拜集中於耶路撒冷而被廢除。**你的城門**,參見申 12:12。**從以色列全地**,是對常用短語的強調性補充。**他寄居的地方**] 希伯來文 **gçr**,指一個沒有土地的居民,沒有產業或地業。如士 17:7;士 19:1。**申命記**對《祭司法典》(P)中的利未城一無所知,民 35:1-8,約書亞記 21。**並帶著他魂裡所有的渴望而來**] 句法不確定。有些人在此處開始這個條件句的結果句,那麼他就可以來,等等(施特恩,伯特),這不太可能;另一些人則偏好從申 18:7 的開頭開始(英文譯本,威爾豪森,阿迪斯,馬爾蒂);另一些人則直到申 18:8 的開頭才開始(迪爾曼,德賴弗)。**魂裡的渴望**,參見申 12:15。**到那地方**,等等] 參見申 12:5 的注釋。
申命記 18:7 **7. 他就要事奉**] 參見申 10:8。如果他來到唯一可以獻祭的地方,鄉村的利未人就可以與已經在那裡事奉的利未人一樣,執行祭司的職務。
申命記 18:8 **8. 他們應得的**] 撒瑪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讀作:「他應得的」。**除了他變賣祖業所得的以外**] 這是對難解的希伯來文的意譯:「除了他的變賣,或已實現的價值,或價格,在父輩中」(七十士譯本,ðëὴ ?í ôῆ ?ò ðñÜóåùò ôῆ ?ò êáôὰ ? ðáôñéÜí)。英文譯本(EVV.)的意譯普遍被接受;參見耶 32:6-15;耶 37:12(修訂本),這顯示一位從鄉村聖所遷往耶路撒冷的祭司,擁有自己的錢財,並有權贖回親屬想要出售的土地。迪爾曼(Dillm.)拒絕了通常的解釋,認為其過於明顯,他提出「他從在家中服事的家庭那裡所得的款項,這些款項是他實現的應得之物」。要確切解決這個難題幾乎不可能。要麼我們有一個意義已失的縮寫法律公式,要麼文本有訛誤。施特恩(Steuern.)通過細微的修改,巧妙地讀作:「除了那些拜偶像的祭司和招魂術士」。這與《申命記》的精神相符,防止了對律法的輕易濫用,並與下一條律法和諧一致;但即使是修改後的語法,也必須強行解釋。這條《申命記》的律法,確立了來到耶路撒冷的鄉村利未人與已經在那裡事奉的同族人享有同等的地位和特權,但並未實施。王下 23:9 記載,邱壇的祭司不得到耶路撒冷耶和華的壇前,卻在他們的弟兄中吃無酵餅。顯然,耶路撒冷的祭司從一開始就成功地阻止了鄉村利未人執行獻祭的祭司職能,理由是他們所服事的崇拜是偶像崇拜(邱壇);而從祭壇被排除,當然也意味著從祭司應得的祭物份額中被排除。他們吃無酵餅(修改此文本的嘗試並不令人滿意)與他們的弟兄一起,可能暗示祭司的一些特殊特權;然而,無酵餅並非他們獨有的食物,因此這個短語更可能意味著,儘管被排除在祭司職能之外,鄉村利未人並未被逐出逾越節的筵席,與他們的利未弟兄和其他以色列人一同進食。以西結(結 44:10-14)將「利未人」排除在祭司職務之外(他將其限制在撒督的子孫),並將他們降級為聖殿周圍的次要服務。我們已經看到(在申 10:8-9 的注釋中),《祭司法典》(P)如何確認了這種劣勢。
申命記 18:9 **9. 你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給你的地**] 這是《申命記》的特徵;參見申 9:5。**耶和華你神所要賜給你的**] 這是《申命記》所特有的;參見申 1:20,申 4:21-22。**學習行**] 僅此處。**可憎惡的事**] 參見申 7:25,並參見申 12:31。
申命記 18:9-22 **9-22. 論先知與占卜者等的對比**。在應許之地,以色列人絕不可沾染當地居民的可憎惡之事(申 18:9);不可有使兒女經火的、占卜的、觀兆的、行邪術的、用符咒的,或與死人交通的(申 18:10-11),因為這些都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以色列人必須完全忠於耶和華(申 18:12-14)。耶和華必從他們中間興起一位先知,像摩西一樣作祂話語的中保,正如他們在何烈山所求摩西作的;他們要聽從他(申 18:15-19)。那擅自奉神的名說神未曾吩咐的話,或奉別神的名說話的先知,必被處死(申 18:20)。他虛假的證據將是他預言的不應驗(申 18:21-22)。——除了申 18:15 的一個插入語(參見注釋)以及根據撒瑪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的申 18:22 的最後一句,此段落貫穿《申命記》的風格。沒有其他跡象表明作者多樣性。其精神完全是《申命記》式的,論證緊湊而連貫。馬爾蒂(Marti)將申 18:9-13 讀作屬於祭司律法(申 18:1-8),而申 18:14-22 則為後來的補充(科尼爾(Cornill)也持此觀點),其次要性的進一步證據是它以一種在法典中前所未有的方式引入摩西,並且在第22節對預言給出了一種片面的概念。但最有可能的是,《申命記》法典,基於先知的教導,包含了一條關於先知的律法,接續在關於士師、君王和祭司的律法之後;而該段落的結構所強調的本地先知與外邦占卜者之間的鮮明對比(參見申 18:15),是自然的,並給人留下整體統一的強烈印象。事實上,要論證申 18:10-13 的次要性(因為在第14節之前是不必要的,並且包含「完全」一詞,在《申命記》其他地方沒有這樣應用,但在《祭司法典》(P)中出現)比論證申 18:14-22 的次要性更容易。申 18:22 也沒有像馬爾蒂(Marti)所設想的那樣,對預言給出不完美的看法;它與耶利米(Jeremiah)對自己和假先知所應用的檢驗之間的相似性非常密切。施特恩(Steuern.)將申 18:10-12a 視為一條獨立的律法,編輯者在其中添加了申 18:9;申 18:12b-申 18:22a,由他自己編寫,使用了《祭司法典》(P)的敘述(第5章),或許還有最初獨立的關於先知的律法。他的分析比其他分析更有說服力,但並不令人信服。我同意伯特(Berth.)的觀點,即申 18:20 ff. 可能是依賴於申 18:16 ff.,反之亦然。值得注意的是,先知律法是《申命記》所特有的,在其他法典中沒有發現,這並不令人驚訝,儘管其他法典包含了禁止以色列人從事此處所禁止的外邦習俗的規定,如《以羅欣文獻》(E),出 22:18 (17),《聖潔法典》(H),利 18:21,利 19:26;利 19:31,利 20:2 ff.,利 20:27。更重要的是要注意掃羅(Saul)對那些與鬼魂打交道的人的鎮壓(撒上 28:3),以及先知們頻繁的抗議,以及他們對永生神話語的呼籲(賽 2:6;賽 8:19,彌 3:6-7,彌 5:12 (11),耶 27:9;耶 29:8),因為在這些之中,我們找到了這條《申命記》律法的真正基礎,以及其形式的範例。在《漢摩拉比法典》(Code of Ḫammurabi)中,沒有針對占卜、巫術或魔法的律法。對誣告施咒的行為會受到懲罰,但在所提及的兩種情況之一中,則規定了水試煉——§§ 1 f.
申命記 18:10 **10. 在你中間不可有**] 申 17:2。**使他的兒女經火的**] 參見申 12:31:此句之後缺少連詞(撒瑪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除了一些抄本外也是如此)是值得注意的,這引發了對此句原創性的疑問。關於以下術語,參見 W. R. 史密斯(W. R. Smith),《語文學雜誌》(Journal of Philology),第十三卷 273頁及以後,第十四卷 113頁及以後:「申命記十八章10、11節中的占卜和魔法形式」;威爾豪森(Wellhausen),《阿拉伯異教殘餘》(Reste des arab. Heidentums)第二版,135-153頁;德賴弗(Driver),《申命記》223-226頁;T. W. 戴維斯(T. W. Davies)「占卜」和「魔法」,載於《聖經百科全書》(E.B.);F. B. 傑文斯(F. B. Jevons)「占卜」,載於《黑斯廷斯聖經詞典》(Hastings’ D.B.),以下所有參考資料均指向這些著作。**行占卜的**] 希伯來文 **kôsem kesamîm**。從其詞根和某些阿拉伯語形式(意為「分割」或「分配」)來看,該動詞最初似乎是指通過抽籤占卜(戴維斯(Davies),《聖經百科全書》(E.B.)2900頁對此有爭議),例如以西結書 21:21 ff. (26 ff.) 所描述的用箭占卜;巴比倫人(勒諾爾芒(Lenormant),《迦勒底魔法》(Chald. Magic),238頁注2)和阿拉伯人(《古蘭經》,申 5:4,其中禁止;塞爾(Sale),《序言》(Prelimin. Discourse),第五節)都曾實行。在舊約其他地方,它有更廣泛的意義,例如撒上 28:8。七十士譯本(LXX)在此處為 **μαντευόμενος μαντείαν**。**觀兆的**] 更好的譯法是「算命者」。七十士譯本(LXX)為 **κληδονιζόμενος**。希伯來文 **me‘ônen**,過去常被認為源自 **‘anan**,「雲」,意為觀雲者,威爾豪森(Wellh.)認為它源自 **‘anan** 的詞根意義「出現」或「介入」(參見阿拉伯語 **‘ann**),意為處理現象。但這個詞很可能是擬聲詞,意為嗡嗡作響或低聲吟唱(W. R. 史密斯);參見阿拉伯語 **ghanna**,以及士 9:37,**me‘ônenîm** 的橡樹,一棵低語的、神諭的樹。在賽 2:6 中也被譴責為非利士人的行為,彌 5:12,耶 27:9。**或行邪術的**] 更好的譯法是「占卜者」或「觀察預兆者」。七十士譯本(LXX)為 **οἰωνιζόμενος**。希伯來文 **menaḥesh** 的這個意思似乎從巴蘭(Balaam)的故事中可以看出,民 24:1(其中「邪術」應讀作「預兆」),從創 44:15,約瑟(Joseph)用他的杯子占卜(水占;參見巴比倫的齊默恩(Zimmern),《古代近東文獻》(KAT)第三版[141],533頁及以後,以及阿拉伯人的道蒂(Doughty)第二卷 188頁),該動詞在創 30:27,王上 20:33 中的用法,意為「觀察」,以及它在敘利亞語中的意義,「從自然徵兆中占卜」。另一些人將其視為擬聲詞,「嘶嘶作響」,或將其與 **naḥash**,「蛇」聯繫起來。關於沙土占卜,參見道蒂(Doughty)第一卷 162頁。[141] 《楔形文字銘文與舊約》(Die Keilinschriften und das AIte Testament),第三版(1903),由 H. 齊默恩(H. Zimmern)和 H. 溫克勒(H. Winckler)合著。**或巫師**] 希伯來文 **mekashsheph**。關於這個詞和 **keshaphîm**,參見出 7:11;出 22:18 (17)(《以羅欣文獻》(E)中針對女巫的律法,參見德賴弗(Dri.)的注釋),彌 5:11,鴻 3:4,耶 27:9,瑪 3:5,代下 33:6(論瑪拿西(Manasseh))和賽 47:9;賽 47:12,但 2:2(兩者皆論巴比倫)。W. R. 史密斯(W. R. Smith)比較了阿拉伯語形式,認為 **keshaphîm** 是「切碎成魔法藥水的草藥或其他藥物」(在彌 5:12 中,它們被握在手中);參見七十士譯本(LXX)的 **φάρμακα**,「魔法藥水」。但阿拉伯語 **kispu** 的原始意義是(齊默恩(Zimmern),施拉德(Schrader)的《古代近東文獻》(KAT)第三版[142],605頁)唾液或口中泡沫,通過它一個人可能會被施咒;參見《漢摩拉比法典》(Ḫammurabi),§ 2。[142] 《楔形文字銘文與舊約》(Die Keilinschriften und das AIte Testament),第三版(1903),由 H. 齊默恩(H. Zimmern)和 H. 溫克勒(H. Winckler)合著。
申命記 18:11 **11. 用符咒的**] 撒瑪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省略「或」:這個名稱與前一個詞並列。希伯來文 **ḥober heber**,意為編織符咒,施咒者;要麼指打結作為惡意符咒,這在閃族人和其他民族中很常見(坎貝爾·湯普森(Campbell Thompson),《閃族魔法》(Sem. Magic)162-173頁,弗雷澤(Frazer),《金枝》(Golden Bough)第一卷 394頁及以後;《古蘭經》第113章提及「吹結婦人的惡行」;在歐洲也有實踐,參見法語「nouer l’éguillette」),要麼指編織咒語和符咒(W. R. 史密斯),七十士譯本(LXX)為 **ἐπαείδων ἐπαοιδήν**。在詩 58:5 (6) 中指馴服蛇。關於阿拉伯的施咒者,參見道蒂(Doughty)第一卷 258, 333, 464頁及以後。**求問鬼魂或熟悉精靈的**] 希伯來文 **sho’el ’ôb weyiddeonî**;**’ôb** 是死者的靈魂,也指被其附身的媒介,它從媒介體內發出吱吱喳喳的聲音(可能模仿蝙蝠棲息墓穴的聲音),七十士譯本(LXX)為 **ἐγγαστρίμυθος**;參見利 20:27,撒上 28:3;撒上 28:7;撒上 28:9,賽 8:19;賽 29:4,王下 22:6;王下 23:24。**Yiddeonî** 意為「教導者」(其形式可能是使役動詞)或「知曉者」(參見蘇格蘭語 **wise** = 具有魔法能力,**wise-wife** = 女巫,**wise-folk** = 仙子)或「熟人」、「熟悉者」(W. R. 史密斯)。七十士譯本(LXX)為 **τερατοσκόπος**。**招魂術士**] 希伯來文「求問死人者」或「求助於死人者」(**doresh**,參見申 12:5 的「尋求」):這是對求問鬼魂和熟悉精靈者的總稱。撒瑪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省略「或」。
申命記 18:12 **12. 可憎惡的**] 參見申 18:9。**耶和華**] 撒瑪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補充「你的神」,七十士譯本(LXX B)在下一句中省略了這個詞。**趕出他們**] 希伯來文「要趕逐他們」,參見申 9:5;參見申 4:38。
申命記 18:13 **13. 完全的**] 無可指摘的;在《申命記》其他地方沒有出現,但在《祭司法典》(P)中以這種道德意義出現兩次(創 6:9 論挪亞(Noah),申 17:1 要求亞伯拉罕(Abraham)作為神賜予他聖約的條件),並頻繁地以身體意義出現,利 1:3;利 1:10;利 3:1 等。魔法和招魂術與對以色列神的忠誠不相容的觀念,至少從掃羅(Saul)時代起就可追溯,並在大先知們的著作中表達得非常清楚。這種直覺是正確的。這些行為使人偏離宗教的理性與倫理要素,並削弱那些求助於它們的人的判斷力和意志,這在現代招魂術的歷史中是眾所周知的。參見路 16:31:「若不聽從摩西和先知的話,就是有一個從死裡復活的,他們也必不信服。」讓其他國家聽從算命者和占卜者,神卻不將這樣的人賜給祂的百姓(申 18:14)。對他們而言,永生神的話語才是最重要的!(賽 8:19),因此這條律法現在自然地轉向了這個主題。
申命記 18:15 **15. 耶和華你的神必從你們中間,從你的弟兄中,給你興起一位先知,像我一樣**] 這就是原文的強調語序,英文譯本(EVV.)未能表達。**一位先知**——不是指個人,而是指集體[143],即一系列的先知,因為整段經文的精神是神絕不會停止直接向祂的百姓說話——被放在句首,與剛才描述的占卜者和招魂術士形成強烈對比,他是一位為神說話的人,就像亞倫(Aaron)是摩西(Moses)的代言人一樣(《耶和華文獻》(J),出 4:16;出 7:1)。像君王一樣(申 17:15),他必須是以色列人(撒瑪利亞抄本(Sam.),「從你的弟兄中間」);(七十士譯本(LXX B)等,「從你的」,徒 3:22;徒 7:37,「從你們的弟兄中間」);占卜者和招魂術士是外邦人(賽 2:6,鴻 3:4,賽 47:9;賽 47:12)。**像我一樣**,即(如下一節所示)作為神的中保;這個短語並不意味著與摩西(Moses)在地位上平等;根據申 34:10,後來以色列中再沒有興起先知像摩西的,耶和華認識他面對面,參見民 12:6-8。[143] 參見申 17:14 ff. 中單數「君王」的用法,以及士 2:18 中「士師」的用法。「一位先知」是通過轉喻(enallage)來指代許多先知。摩西在此處論述的是教會持續的治理方式。那些將其嚴格應用於基督一人身上的觀點,也絕非更為正確,因為我們最好記住我所說的關於神的意圖,即不給猶太人留下任何藉口,如果他們轉向熟悉精靈或巫師,因為神絕不會讓他們沒有先知和教師。但如果祂只將他們指向基督,那麼自然會產生異議,即他們在兩千年裡既沒有先知也沒有啟示,這對他們來說是艱難的。(加爾文(Calvin))
申命記 18:16-17 **16, 17.** 參見申 5:22(會眾)、25、27-28。庫倫(Cullen)(143頁及以後)否認申 18:15-16 依賴於申 5:19-28。
申命記 18:18 **18. 我必興起……像你一樣**] 這些話語並未出現在申 5:25 ff. 中。**將我的話放在他口中**] 參見申 5:31,耶 1:9;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