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
2豁免的定例乃是這樣:凡債主要把所借給鄰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鄰舍和弟兄追討,因為耶和華的豁免[年]已經宣告了。
3若借給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討;但借給你弟兄,無論是甚麼,你要鬆手豁免了。
4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
6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必照他所應許你的賜福與你。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致向[他們]借貸;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
7「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着心、揝着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
8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
9你要謹慎,不可心裏起惡念,說:『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惡眼看你窮乏的弟兄,甚麼都不給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於你了。
10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裏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並你手裏所辦的事上,賜福與你。
11原來那地上的窮人永不斷絕;所以我吩咐你說:『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
12「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13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
14要從你羊群、禾場、酒醡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上帝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
15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
16他若對你說:『我不願意離開你』,是因他愛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裏很好,
17你就要拿錐子將他的耳朵在門上刺透,他便永為你的奴僕了。你待婢女也要這樣。
18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以為難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較比雇工的工價多加一倍了。耶和華-你的上帝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19「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你的上帝。牛群中頭生的,不可用牠耕地;羊群中頭生的,不可剪毛。
20這頭生的,你和你的家屬,每年要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吃。
21這頭生的若有甚麼殘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無論有甚麼惡殘疾,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
22可以在你城裏吃;潔淨人與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23只是不可吃牠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 申命記 第十五章
豁免年:(1) 債務的豁免。每逢第七年,以色列人應當實行豁免或釋放(Deu_15:1)。債主應當取消對同胞以色列人的借貸——這是耶和華的豁免——但對外邦人則不在此限(Deu_15:2-3)。然而,如果以色列人遵守神的誡命,這條律法就沒有必要了,因為那時(在祂的賜福下)將沒有窮人;以色列人將借貸給其他民族,而不是向他們借貸(Deu_15:4-6)。以色列人不可因豁免年將近,就以此為藉口拒絕借貸給窮人,因為窮人必永不從地上斷絕(Deu_15:7-11)。——全章皆以單數第二人稱「你」來稱呼。這條律法本身(Deu_15:3,見注釋)顯然引用了一條較早的律法;Deu_15:4-6 被一些學者(例如 Steuern.、Berth.)視為編輯上的增補,或包含編輯增補,部分原因是 Deu_15:4 的「你中間必沒有窮人」與 Deu_15:11 的「地上總會有窮人」相矛盾。然而(撇開東方人對悖論的喜愛不談),這兩句話可能出自同一位作者之手,他一方面忠於申命記(D)的核心理想,即以色列人的順服將確保他們的繁榮,另一方面又忠於申命記(D)對當前實際需求的強烈慈善精神。在申命記文本的分析中,以及(我們將立即看到)在其詮釋中,我們必須牢記,這項立法同時受到或多或少不切實際的宗教理想,以及同樣強烈的宗教熱情所支配,旨在以實際方式為人民,特別是窮人和無助者,提供即時的利益。因此,沒有理由懷疑這段經文的統一性;除了 Deu_15:4b 中的括號部分可能是一個後來的擴展,因為它在 Deu_15:6 之前是多餘的。其他法典中沒有與申命記(D)這條律法完全對應的條文。但出埃及記(E)Exo_23:10-11 規定每逢第七年,土地應當休耕——「你要讓它休耕」——葡萄園和橄欖園也一樣——「好讓你百姓中的窮人有吃的」;而利未記(H)Lev_25:1-7 則規定在第七年,土地不可耕種,果樹不可修剪,這將是一個安息年或嚴肅的安息。這條律法,這些是其連續的版本,顯然是基於整個社群對土地的原始權利(參閱其他民族,Sir Henry Maine 的《東方與西方的鄉村社群》,77頁及以後,107頁及以後;Fenton 的《早期希伯來生活》,24頁及以後,29頁及以後,64頁及以後)。這條律法與申命記(D)的債務豁免之間的聯繫尚不明確。申命記(D)的律法是作為出埃及記(E)律法的補充,還是在不同經濟條件下取代它?後者不太可能;儘管申命記(D)(Deu_15:3)獨自提到對外邦人的借貸,這暗示著商業活動,但它關於對以色列人借貸的指示在商業社會中並不切實際,並且暗示著一個像出埃及記(E)律法一樣純粹的農業社會;但申命記(D)沒有關於土地休耕的律法。Dillmann 認為每逢第七年完全取消債務是不切實際的,他主張申命記(D)將出埃及記(E)的律法視為理所當然,並制定了自己的律法來應對出埃及記(E)律法所帶來的後果。如果土地在第七年休耕,貧窮的農民就無法償還富裕鄰居借給他們的貸款,因此還款只在那一年暫停(參閱 Driver,《申命記》177頁及以後)。這似乎合理;但有許多地方與之矛盾。首先,出埃及記(E)中土地休耕的第七年是否是全國統一的年份,這非常值得懷疑[136];而申命記(D)的豁免第七年(正如我們從 Deu_15:4-6 所見)是全國統一的,對每個人都適用。其次,希伯來文「豁免」這個名詞所來自的動詞,其意思不是暫停,而是完全豁免(Jer_17:4)。再次,如果這條律法僅僅是為了暫停貸款,那麼 Deu_15:9 中關於不要利用第七年將近作為拒絕貸款藉口的警告就沒有必要了。這一觀點得到以下事實的證實:申命記(D)律法所指的貸款不是商業貸款,而是慈善貸款,是為了救濟窮人而提供的(Deu_15:6),並且不收取任何利息(Deu_23:19 (20))。在經過幾次收成後,債務人無力償還的事實已完全證明,此時命令在第七年完全豁免這些貸款,並不比命令最初發放貸款本身更不切實際。申命記(D)的律法不是為了規範商業,而是為了教導對貧窮鄰居的慷慨。這一論點也排除了某些人持有的觀點,即申命記(D)的律法不涉及償還貸款本金,而僅僅命令暫停一年的利息。正如我們所見,這類貸款不帶利息。事實上,Deu_15:2-3 明確指出,要豁免的是全部貸款:「凡你借給你弟兄的」。尼希米(第5章)發現歸回的被擄者中存在向貧窮債務人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做法,他廢除了這些苛刻的索取。後來的猶太律法清楚地理解豁免是指本金的豁免,由於這在商業貸款中不切實際,因此提供了在第七年規避它的法律手段。(《密示拿》,〈安息年〉,Deu_10:3-7;Schürer,《猶太民族史》,英譯本第二卷第一冊,362頁及以後)。[136] 在利未記(H)中,它可能是全國統一的年份(Driver),但這也不確定。上述觀點,即律法旨在完全豁免貸款,為斐羅(Philo)(《論七年》,第8節)、《密示拿》(〈安息年〉,Deu_10:1)、猶太律師、Matt. Henry、Gesenius、Wellh.、Nowack、Benzinger、Steuern.、Berth.、H. W. Robinson 所持;而 Knobel、Keil、Dillm.、Riehm、Oehler 和 von Orelli 則認為僅僅是暫停支付。Driver 認為它「在先驗上具有所有有利的考慮,但我們對當時的情況可能不夠了解……以至於無法完全確信它是正確的。」他又說:「雖然作為一項普遍規範商業貸款的法律,它只有在現代詮釋(即僅暫停還款)下才可行,但它最初的意圖可能因情況而受到限制,以至於古代詮釋(即完全豁免)可能是正確的。」W. R. Smith 在《聖經百科全書》中關於「安息年」的條目中提出了兩種選擇:要麼不收取利息,要麼在第七年不對債務人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申命記 15:1 1. 每逢七年末了] 希伯來文如此。即在第七年,正如 Deu_15:12(參閱 Jer_34:14)清楚指出的:另見 Deu_14:28。豁免] 或釋放,希伯來文 **שְׁמִטָּה**(shemiṭṭah),源自 **שָׁמַט**(shamaṭ),意為「放下」(2Ki_9:33;「讓她掉下」)或「失效」:Exo_23:11,「你要讓它(土地或其作物)失效」,即休耕;Deu_15:3 指債務。
申命記 15:2 2. 豁免的條例乃是這樣] 字面意思為「話語」或「律法」(或者我們可以說「文本」)的:參閱 Deu_19:4 修訂版「這就是……的情況」。以下子句是引用一條較古老的律法,我們從其措辭中可進一步看出。凡債主] 字面意思為「凡借貸之手的主人」(**בַּעַל**,ba‘al,參閱 Exo_22:14),指他親手所舉起或轉讓的任何東西。鄰舍] 希伯來文 **רֵעַ**(rēa‘),很少用於單數第二人稱稱呼同胞以色列人,而且可能總是像這裡一樣,出現在引文中(Deu_19:4-5,Deu_23:24-25,Deu_24:10)。作者在單數第二人稱稱呼中使用了約25次的同義詞「弟兄」,並且可能已將其插入此引文中(Steuern.)。耶和華的豁免] 奉祂的命令,或為祂的緣故。已經宣告了] 這表明這一年對整個民族來說是統一的。
申命記 15:3 3. 外邦人] **נָכְרִי**(nokrî),不僅與鄰舍或弟兄以色列人不同,也與在以色列的外籍客戶或定居者 **גֵּר**(gēr)不同(Deu_14:21)。
申命記 15:4 4. 只是你中間必沒有窮人] Dillm. 等人翻譯為:「不應該有窮人」。但這不是希伯來文的正確翻譯,希伯來文使用了動詞的肯定形式;這削弱了作者對其理想的自信強調。他所陳述的不是「應該是」什麼,而是「將會是」什麼,只要(**רַק**,raḳ;見 Deu_10:15 的注釋)以色列人遵守律法(Deu_15:5)。見上文引言注釋。Deu_15:4 的其餘部分是一個括號,可能是一個後來的擴展。因為耶和華必大大賜福給你] 撒馬利亞抄本(Sam.)、七十士譯本(LXX)增補「你的神」;參閱 Deu_2:7,Deu_28:8。賜給你為產業之地,等等] 見 Deu_4:21 的注釋。
申命記 15:5 5. 謹守遵行] 見 Deu_5:1 的注釋。這一切誡命,等等] 見 Deu_5:31,Deu_8:1 的注釋。
申命記 15:6 6. 必賜福給你] 希伯來文更強烈,意為「已經賜福給你」。你必借貸給許多國民,卻不向他們借貸] 希伯來文為「你必收取,卻不給予」抵押品;參閱 Deu_15:8,Deu_24:10-13。這項關於大規模對外貿易的應許,在 Deu_28:12-13 中重複(與 Deu_28:43-44 的對比),在以色列的法典中是申命記(D)所獨有的。它當然不僅包括金錢和金條的借貸(真正的銀行業務),還包括以利息向其他國家賒銷商品。這種對外貿易似乎在烏西雅和耶羅波安二世長期同時在位的時期,對猶大和以色列都帶來了巨大的利潤(Isa_2:7;Hos_12:7)。在瑪拿西統治下,與外邦人的商業往來也很頻繁:參閱以西結稱耶路撒冷為「列國之門」(Deu_26:2,LXX),以及波斯王拒絕允許重建耶路撒冷城牆,以免其過去徵收通行費和關稅的能力恢復(Ezr_4:20)。然而,令人驚訝的是,申命記(D)的應許最充分的實現,並非在以色列人留在自己的土地上時,而是在他們分散到列國之後,從希臘時期開始。斯特拉波(Strabo)的話(引自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十四卷第七章第二節)是對申命記(D)為以色列預見的政治和財政優勢的顯著承認:「這些猶太人已滲透到每個城市,在有人居住的世界中,很難找到一個沒有接納這個民族,並且它沒有成為主宰的地方。」詳見《耶路撒冷》第一卷370頁及以後,第二卷193頁及以後,392頁及以後。
申命記 15:7 7. 你中間若有一個窮人,就是你弟兄中一個] 希伯來文為「在你裡面」,如 Deu_15:4;「窮人」最好譯為「有需要的人」。在你城中] 或城鎮;見 Deu_12:12 的注釋。硬著心] 見 Deu_2:30 的注釋;參閱 1Jn_3:17。
申命記 15:7-11 7–11. 這是申命記(D)律法中最優美也最具代表性的段落之一:它不僅闡明了這部法典的人道精神和實際周全,也將律法擴展到內心的思想和關懷:參閱 Deu_5:21。
申命記 15:8 8. 借給他] 見 Deu_15:6 的注釋。
申命記 15:9 9. 你要謹慎] 關於你自己要警惕;見 Deu_4:9 的注釋。你心裡有惡念] 字面意思為「你心裡有話語或事物,卑劣或無價值」:**בְלִיַּעַל**(beliyya‘al);見 Deu_13:13 (14) 的注釋。你眼惡] 殘酷或吝嗇,Deu_28:54;Deu_28:56;與溫柔或憐憫相反。這就成了你的罪] 「我們自以為的謹慎,往往證明是我們的罪」(M. Henry)。
申命記 15:10 10. 你心裡不可愁煩] 神喜愛樂意施予的人(2Co_9:7)。你手所辦的一切事] 見 Deu_12:7 的注釋。
申命記 15:11 11. 因為地上總會有窮人] 見引言注釋。你國中困乏的,與你國中窮乏的] 希伯來文表示「窮人」的三個同義詞中的兩個。第一個是被動形式,意為「受壓迫的,受苦的」,然後是「悲慘的」,無論是在迫害、貧困或流亡之下,因此也指「順服的,溫和的,謙卑的」。第二個是拉丁文的 *egenus*,意為「有需要的」。
申命記 15:12 12. 你的弟兄] 見 Deu_15:2 的注釋。一個希伯來男人,或一個希伯來女人] 出埃及記(E)Exo_21:2 記載為「一個希伯來奴隸」。在舊約中,「希伯來人」一詞用於外邦人稱呼以色列人時,或為了區分以色列人與外邦人時。這裡希伯來文只給出形容詞的陽性和陰性形式,「希伯來人」和「希伯來婦人」,沒有加上「男人」(如 Jer_34:9;Jer_34:14;參閱 Gen_14:13,「亞伯蘭是希伯來人」和 Gen_39:17 (J)「希伯來奴隸」)。更完整的短語「希伯來男人」出現在 J 和 E 中(Gen_39:14;Exo_2:11),也有複數形式「希伯來人」(Gen_40:15;Exo_2:6;Exo_2:13 等)。陰性單數只在這裡和 Jer_34:9,複數在 E 中(Exo_1:15 等)。在祭司法典(P)中未見。關於「希伯來女人」的增補,見導論第3節。賣給你] Lev_25:39 欽定本(A.V.):但該動詞同樣意為「賣自己」。出埃及記(E)Exo_21:2 記載為「如果你買」。服事] 更可能是「他將服事」(參閱 Exo_21:2)。到第七年,你要讓他自由] 遣送或釋放他。無論在出埃及記(E)還是申命記(D)中,都沒有暗示這個數字與每週的安息日有關;這種聯繫首次出現在利未記(H)關於第七年休耕的律法中(Lev_25:2 及以後)。自由] 與 Exo_21:2;Exo_21:5 以及其他地方指脫離奴役的自由,使用相同的形容詞。
申命記 15:12-18 12–18. 豁免年:(2) 奴隸的豁免。如果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女人作為奴隸服事六年,到第七年,他不僅要獲得自由,還要從主人財產中獲得豐厚的裝備;因為以色列人曾為奴隸,並蒙神救贖(Deu_15:12-15)。然而,如果奴隸選擇留下與主人同住,因為他愛主人,那麼他將永遠被束縛於主人的服事(Deu_15:16-17)。主人也不可覺得釋放奴隸是困難的事:奴隸六年的利潤是雇工工資的兩倍(Deu_15:18)。——全章皆以單數第二人稱「你」來稱呼。是否有編輯增補尚不確定:對某些人來說,奴隸普遍使用陽性詞,似乎暗示「或一個希伯來女人」(Deu_15:12;Deu_15:17b)是編輯增補(Holzinger,《導論》,313頁,注1;參閱 Steuern.)。出埃及記(E)中相應的律法(Exo_21:1-6,見 Driver 的注釋)也指示希伯來男奴在服事六年後獲得自由,但沒有提及女奴(對於奴隸妾,他有另一條律法,Deu_15:7-11),但規定(申命記(D)沒有)男奴的妻子:如果他結婚後開始服事,他可以帶妻子離開;如果主人給他一個妻子,她和他們的孩子仍是主人的財產;對於他選擇留下的動機,出埃及記(E)除了他對主人的愛之外,還加上了他對妻子和孩子的愛。將他束縛於服事的儀式與申命記(D)相同,但有所增補(見 Deu_15:17 的注釋)。出埃及記(E)沒有為獲釋的奴隸提供裝備。利未記(Lev_25:39-55,H 經 P 擴展)的律法處理希伯來和外邦奴隸。前者不應作為奴隸服事,而應作為雇工,直到禧年(所有土地歸還給原主),然後與他的孩子一同自由回到自己的家庭和父親的產業;因此,沒有提及從主人財物中為他提供任何東西,也沒有提及在第七年釋放。因此,實際上沒有以色列人應當為奴:一個以色列人不可嚴酷地轄制另一個。但外邦出生或來自 **גֵּרִים**(gērîm)的奴隸,將永遠是購買者的財產和可繼承的財產。如果一個貧窮的希伯來人將自己賣給外邦人,他可以由自己或家人贖回,並規定了贖價的標準,但如果他在禧年之前沒有被贖回,那麼他和他的孩子將獲得自由。通篇沒有提及男奴的妻子。這些律法的漸進性,雖然不像其他一些律法那樣明顯,但也足夠清楚。出埃及記(E)是最原始的;申命記(D)對出埃及記(E)的依賴是可能的,但不如其他情況那麼明顯;它可能是對同一習慣法的不同編纂。除了以自己的措辭(特別是單數第二人稱的稱呼)陳述律法,並為其提出申命記(D)特有的動機(例如 Deu_15:15;Deu_15:18)之外,申命記(D)還有一個同樣特有的增補,即關於獲釋奴隸的裝備。利未記(Lev_25:39-55)及其關於賣給外邦人的希伯來奴隸的增補,反映了可能在被擄前偶爾發生,但在被擄後才更普遍的情況。此外,將釋放從第七年推遲到禧年,似乎暗示出埃及記(E)和申命記(D)將其定為第七年的律法已被證明不切實際;因此,祭司法典(P)(或利未記(H)?)延長了服役期,但通過命令希伯來奴隸應被視為自由人來彌補這一點(Driver,《申命記》185頁)。加爾文(Calvin)的解釋——禧年一詞被擴展為每七年一次;或者禧年獲釋的奴隸是那些在第七年拒絕獲得自由,並因此完全受主人支配,需要利未記的指示來獲得人道待遇的人——是不可能的。關於律法的忽視,見 Jer_34:8 及以後;Neh_5:5。還需要注意另外兩件事:——(1) 以色列人淪為奴隸的原因主要是貧困和犯罪。一個無法支付新娘聘金(**מֹהַר**,mohar)的人,可能像雅各一樣為她服事多年(Gen_29:18);父親可能賣掉自己的孩子,特別是女兒(Exo_21:7),無論是出於貧困還是希望將自己的家族與有影響力的鄰居聯繫起來;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可能被賣掉(2Ki_4:1;Amo_2:6;Amo_8:6;Neh_5:5;Neh_5:8),或者,即使不是債務人,也可能因極度貧困而賣掉自己(Lev_25:39);或者一個人可能因盜竊而無法償還而被賣掉(Exo_22:2-3;約瑟夫斯《猶太古史》第四卷第八章第二節);還有生來就是奴隸的人(Gen_14:14)。偷竊和販賣奴隸是可判處死刑的(Exo_21:16)。(2) 奴隸的境況良好。以色列人的奴隸是家庭成員,享有其宗教團契,並參與其儀式和益處,例如安息日(Deu_5:12,Deu_12:18,Deu_16:11;Exo_23:12),因此必須受割禮(祭司法典(P)明確命令如此,Gen_17:12)。他有時在家中擁有很大的影響力和權威,可能娶主人的女兒,甚至成為主人的繼承人(Gen_15:2 及以後;Gen_24:1 及以後;1Sa_25:14 及以後;1Ch_2:34 及以後)。即使是最古老的律法,雖然認為奴隸是主人的財產(Exo_21:21;Exo_21:32),也不允許主人殺害他們(同上,20節),如果主人毀壞奴隸的眼睛或牙齒,就必須釋放他(Exo_21:26-27)。同樣,今天的阿拉伯地區,奴隸的境況很好地說明了他們在以色列的境況,特別是他們的宗教地位。待遇當然因主人的性格而異,特別是在大城市中,奴隸似乎待遇較差。但總體而言,阿拉伯地區的服役條件良好。Snouck-Hurgronje,《麥加》,第二卷12頁及以後,18頁及以後:「即使是『萬能奴隸』也沒有艱難的時光,所有人都屬於他們所服事的家庭」:「總而言之,穆斯林奴隸的境況與歐洲僕人和工人的境況,僅在技術上有所不同。」Doughty(《阿拉伯沙漠》,第一卷554頁):「奴隸的境況在阿拉伯總是可容忍的,而且常常是幸福的;他們被撫養長大,就像家裡兒子的貧窮兄弟一樣,他們是虔誠的穆斯林家主的某種神聖監護人,家主是他們的『叔叔』,是他們奴役的『父親』……那些支付了他們價格的贊助人已將他們收養到自己的家庭中,男性受割禮,而且——這解放了他們的靈魂,即使在漫長的思鄉之情中——神在他們的厄運中眷顧了他們;他們可以說,『這是祂的恩典』,因為他們因此進入了救贖的宗教。因此,他們認為這裡是一個更好的國家,他們是主的自由人,等等。」Musil(《民族誌報告》,224頁)引用了作為解放儀式的一部分:「我釋放我的奴隸並賜予他財物。」參閱下文注釋。漢謨拉比法典(§ 117)有這條律法:「如果一個人欠債,並將他的妻子、兒子或女兒作為抵押品,或將某人交出以償還債務,抵押品應在債權人家中工作;但在第四年,他應釋放他們」(C. H. W. Johns,《巴比倫和亞述法律》,等等,52頁)。
申命記 15:13 13. 空手] 在摩西五經中,僅出現在出埃及記(E)(Gen_31:42;Exo_3:21;Exo_23:15)、J(Exo_34:20)和申命記(D)(此處,以及 Deu_16:16)。
申命記 15:13-14 13, 14. 申命記(D)所獨有,並體現其慈善精神。
申命記 15:14 14. 你要厚厚地供給他] 字面意思為「給他戴上項鍊」(動詞重複強調)。在這個比喻中,是「裝載」或「裝飾」(美化、裝備)的觀念佔主導地位嗎?可能兩者兼而有之;這個比喻源於將家庭財富儲藏在沉重項鍊或頭飾中的原始習俗。不太可能是源自將項圈或項鍊用作等級或官職標誌的用法(如在埃及,Gen_41:42,和波斯,1Es_3:6)。阿拉伯地區也有類似的慷慨行為(Doughty,《阿拉伯沙漠》,第一卷554頁)。「如果他們的主人敬畏真主,用不了幾年,他就會給他們自由;那時他不會讓他們空手而去;但在上阿拉伯地區(只有富裕的人才擁有奴隸),好人會為他獲釋的僕人,無論男女,安排婚事,並贈予他們一些自己的財產,無論是駱駝還是棕櫚樹。」參閱 Snouck-Hurgronje,《麥加》,第二卷14頁:「富裕的主人覺得自己有義務盡可能為忠誠的僕人提供一個安身之所,而解放本身就是一種功德:家庭關係在此之後仍然保持不變。」Musil(《民族誌報告》,225頁)引用了作為解放儀式的一部分:「我釋放我的奴隸並賜予他財物。」羊群、禾場、酒榨] 參閱 Deu_14:23,Deu_16:13。照耶和華你神所賜福你的] Deu_7:13,Deu_12:15,Deu_16:17。
申命記 15:15 15. 申命記(D)特有的動機,Deu_5:15,Deu_16:12,Deu_24:18;Deu_24:22:參閱 Deu_10:19。
申命記 15:16 16. 他若對你說] 出埃及記(E)Exo_21:5 更簡潔地說:「奴隸若說」。我必不離開你] 出埃及記(E)說:「我必不自由出去」。關於「出去」,參閱 Deu_13:13。因為他愛你和你的家] 關於奴隸的待遇,見引言注釋。
申命記 15:17 17. 你就要拿錐子] 字面意思為「鑽子」,僅在此處和 Exo_21:6 出現。穿他的耳朵] 字面意思為「放置」或「給予」;出埃及記(E)為「鑽」或「刺穿」他的耳朵。他的耳朵,因為它是順服的器官。參閱 Psa_40:6,「我的耳朵你已經開通」;Isa_50:4-5,「主每早晨喚醒我的耳朵,使我能聽,像受教者一樣……主耶和華開通了我的耳朵」。在漢謨拉比法典(§ 282)中,否認其主人的奴隸會被割掉耳朵。到門上] 出埃及記(E)為「到門或門框」,即他主人的家門。見 Driver 關於 Exo_21:6 的注釋,以及那裡另一短語「到神那裡」的含義,申命記(D)省略了它,無論是因為它指地方聖所(被申命記(D)的律法廢除),還是指某種家庭神像(更令申命記(D)反感)。見 Clay Trumbull,《門檻之約》,210頁。你的僕人,直到永遠] 即終身;「這再次很好地說明了希伯來文『直到永遠』這個短語的相對力量」(Berth.)。也對你的婢女,等等] 見引言注釋。
申命記 15:18 18. 你眼裡不可以為難] 見 Deu_15:9 的注釋。這位立法者對他百姓的心了解多麼透徹,可從 Jer_34:8 及以後看出。因為他服事你六年,所值的工價是雇工的兩倍] 猶太注釋家由此推斷,雇工只服事三年!(Cornelius a Lapide 在此處)。加爾文(Calvin)認為這意味著受強迫的奴隸工作量是兩倍——這與經驗相悖。更確切地說,供養一個奴隸的費用只是自由僕人現行工資的一半。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賜福給你] 見 Deu_15:10。
申命記 15:19 19. 頭生的] 希伯來文 **בְּכוֹר**(bekôr),指人和動物的頭生(例如 Deu_21:15-16,Exo_11:5);可以是集體或個別的頭生。詞根意思是「打破」;**בְּכוֹר**(bekôr)被定義為「開胎的」(Exo_13:2;Exo_34:19)。因此,它涵蓋的不是每年群體或羊群中最早出生的,而是每隻母畜的頭生。W. R. Smith,《閃族宗教》,443頁,比較了含糊的阿拉伯文 *fara‘*。另一種形式 **בִּכּוּרִים**(bikkûrîm)用於泛指初熟的果子;**בִּכּוּרָה**(bikkurah)是早熟的無花果(Mic_7:1 等)。公的] 「至少在閃族人中普遍存在對雄性祭品的偏好,即使神祇是女神」,W. R. Smith,《閃族宗教》,280頁注;並舉例說明閃族和非洲民族。他將這種區別一方面與女性血緣關係的普遍性聯繫起來,另一方面與牛用奶水養育人類的事實聯繫起來。你要將牠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祭司法典(P)Exo_13:2 如此(但使用相同動詞的不同形式);J. Exo_13:12,「你要使牠歸給耶和華」;Exo_34:19,「凡頭生的都是我的」。
申命記 15:19-23 19–23. 頭生之物。牛群和羊群中所有頭生的公畜都要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牛的頭生不可勞役,羊的頭生不可剪毛;牠們的肉要由獻祭者和他的家人每年在獨一的祭壇前吃(Deu_15:9-10)。有殘疾的頭生不可獻祭,但可在家中按照(Deu_12:20 及以後)所規定的條件,作為普通宰殺和食用動物的方式來吃(Deu_15:21-23)。——全章皆以單數第二人稱「你」來稱呼。Steuern. 認為 Deu_15:21 和 Deu_15:22-23 可能為後來的增補,理由是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