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4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
5鹿、羚羊、誁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
6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7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觠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8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10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11「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12不可吃的乃是鵰、狗頭鵰、紅頭鵰、
13鸇、小鷹、鷂鷹與其類,
14烏鴉與其類,
15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16鴞鳥、貓頭鷹、角鴟、
17鵜鶘、禿鵰、鸕鶿、
18鸛、鷺鷥與其類,戴鵀與蝙蝠。
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
20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21「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裏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22「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23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
24當耶和華-你上帝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裏去,
25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上帝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26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上帝的面前吃喝快樂。
27「住在你城裏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29在你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上帝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 申命記 第十四章
關於為死者舉行的儀式、潔淨與不潔淨的食物等插入律法。在兩條律法之間,禁止以色列人作為耶和華的聖民,為死者舉行某些哀悼儀式(申十四1節),以及吃自然死亡的動物(附帶一條禁止用母羊奶煮小羊羔的附錄)(申十四21節)——這兩條律法都包含申命記的措辭——中間夾著一段關於潔淨與不潔淨食物的經文(申十四3-20節),其語言並非申命記風格,而是具有祭司法典(P)特有的措辭。第一條禁止哀悼習俗的律法不可能早於公元前七世紀末,當時這些習俗不僅在以色列盛行,而且被視為合法。此外,除了申十四21節之外,這些律法在耶和華文獻(JE)中沒有平行經文,但在祭司法典(P)或聖潔法典(H)的後期立法中,所有其餘的律法都有平行經文:利十一2-23節;利二十25節。再者,與申命記十三章和申命記十四章22節及以後的律法不同,本段的稱呼形式除了申十四2-3節和申十四21節的申命記措辭外,通篇都是複數。所有這些都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將整個部分視為申命記法典的後期(流亡或後流亡時期)增補(申十四3節和申十四21節可能是原始申命記的片段,但這有待商榷)。請注意,約西亞的改革中沒有提及這些律法。本段與利未記十一章2-23節的平行關係尚不確定。利未記沒有包含我們這條律法所列出的潔淨動物清單(申十四4節),但在其他方面則更為詳盡。可能兩者都不是從對方衍生而來,而是從共同的起源發展而來。此外,我們這條律法的七十士譯本(LXX)與希伯來文版本有所不同。總而言之,我們在這裡又看到了同一條律法存在不同版本,並以不同方式發展的例子。
申命記 14:1 1節及以後。禁止某些為死者舉行的儀式。在耶和華文獻(JE)中沒有平行經文;但在聖潔法典(H)中有一處平行經文,利十九28節上。1節。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 英文譯本(EVV)的語序錯失了重點。請注意,不僅稱呼變為複數,而且其原因在於將個別的以色列人視為耶和華的兒女:這在申命記中其他地方沒有出現。在申命記的講論中,以色列這個民族被視為耶和華的兒子(申一31節,申八5節),在耶和華文獻(J)中更是如此(出四22節及以後,何十一1節,耶三十一20節)。從這種觀念過渡到耶和華是個別以色列人父親的陳述是自然的;這兩種觀念同時出現在申命記三十二章5-6節的詩歌中,以及何西阿書和耶利米書中。後者在公元前八世紀就已出現(何一10節,賽一2節)。但隨著我們閱讀耶利米書和以西結書中強烈的個人主義預言,以及流亡和後流亡時期的著作,我們發現提及以色列人是耶和華兒女的次數大大增加(耶三14節;耶三19節;耶三22節;耶四22節,結(結二4節?),結二十21節,賽六十三8節;賽六十三16節;賽六十四8節(比較賽五十七4節),瑪二10節,申三十二5節,詩七十三15節;詩八十二6節)。這與猶太國家的瓦解和國家崇拜的毀滅同時發生。因此,雖然很明顯,不能單憑這條律法中的「耶和華的兒女」作為流亡或後流亡時期的證據,但我們可以說,即使它沒有增加,至少也與下面註釋中提出的證據方向一致。許多古代民族相信他們是神或半神的後裔;其中包括閃族人民,例如摩押人被稱為基抹的兒女(民二十一29節)。但這種關係被理解為肉體上的。在舊約中,神的父性與以色列的子性是歷史性和倫理性的,其基礎不是肉體上的生殖,而是神愛的行動,祂對這個民族的揀選或收養(比較羅九4節),以及祂將他們從埃及拯救出來;並且透過祂愛的護理(Providence)和道德管教來實現(參見上面的參考資料,比較摩三章),這在本書中描述得最為溫柔。但是,當所有舊約中提及神是父親(無論是以色列還是以色列人)以及他們是祂兒女的次數都計算在內時,與新約中「神的兒女」出現的次數相比,它們是何等稀少!神差祂兒子的靈進入我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加四6節);與基督同作後嗣(羅八17節)。你們不可割傷或劃傷自己] 巴力祭司也是如此(王上十八28節),在阿拉伯語中,動詞的一種形式用於動物的殘害(利十九28節):你們的肉體上不可有任何刻痕(比較申二十一5節),也不可有任何紋身。也不可在你們兩眼之間剃光頭] 利二十一5節:不可在頭上剃光,也不可剃掉鬍鬚的邊緣。為死人] 這些習俗不僅僅是出於過度的悲傷,也不僅僅是證明哀悼者與死者之間血盟的延續,而且還承認死者的神性,並作為哀悼者對他們的奉獻,這在申十四2節給出的以色列人禁絕這些事情的理由中有所暗示。耶和華的子民是聖潔的,單單歸祂自己。因此,這條律法也被納入禁止崇拜異神的律法之中。此外,耶十六7節將共餐宴描述為這些儀式的一部分。難道「你們是耶和華的兒女」這種表達方式的選擇,不是也因為這個原因嗎?彷彿這些儀式暗示著祖先崇拜?關於阿拉伯部落崇拜祖先,在他們的墳墓獻祭和獻禮,請參見穆西爾(Musil)的《民族誌報告》(Ethn. Ber.)第329頁。關於許多古代民族,特別是閃族,以及現代民族中,這些割傷肉體和剃掉部分頭髮或鬍鬚的習俗的盛行,顯然總是帶有宗教含義,請參見W. R. 史密斯(W. R. Smith)的《閃族宗教》(Rel. Sem.)第302頁及以後。割傷臉部和身體,稱為「塔什里特」(Tashrit)(比較希伯來文),伯頓(Burton)在麥加被解釋為「受傷者是真主之家的僕人」的標誌(《朝聖之旅》等,第二卷,第234頁)。穆罕默德明確禁止這種做法。舊約證實了摩押(賽十五2節)和非利士人(耶四十七5節)的這種做法,並指出這兩種習俗在以色列不僅作為哀悼時常見和自然的(與穿麻衣一樣),而且甚至得到以色列神的認可(摩八10節;賽二十二12節):祂呼喚哭泣……和剃光頭;耶十六6節:作為祂對邪惡世代的懲罰,為死者舉行的通常哀悼儀式,包括割傷和剃光頭,將不被遵守;耶四十一5節:有人從示劍來到耶和華的殿,剃了頭,割傷了自己;結七18節。另請注意,早期立法中沒有禁止這些做法的律法。這條律法首次出現在這裡和聖潔法典(H)中(利十九28節,利二十一25節)。耶利米、以西結以及那些遵守申命記核心律法,將供物帶到聖殿的示劍猶太人都不知曉這條律法,因此它不可能構成申命記原始法典的一部分;而是流亡或後流亡時期的增補。
申命記 14:2 2節。因為你是聖潔的子民,等等] 幾乎與申七6節(參閱該處)完全相同。另請注意,與上下文的複數稱呼形成對比的是單數稱呼。因此,這節經文很可能是將這些後期律法插入申命記法典之手所添加的。
申命記 14:3 3節。你不可吃任何可憎之物] 與申七25節(參閱該處)中的「可憎之物」是同一個名詞;這是申命記的特徵詞彙。這句話在複數語境中也是單數(撒馬利亞抄本、七十士譯本已將其協調),可能是申命記關於此主題的原始律法——比較申十二31節的「一切可憎之物」——或者,像申十四2節一樣,是申命記編輯者的增補。
申命記 14:3-20 3-20節。關於潔淨與不潔淨的走獸、魚類和鳥類。在聖潔法典(H)中,利十一2-23節有更詳盡的平行經文(參見上面第183頁的引言註釋;並比較德賴弗(Driver)《申命記》第157頁及以後的比較表;主要的異同在下面的註釋中有所說明),在利二十25節(H)中也有非常簡要的說明:你們要將潔淨的走獸和不潔淨的,以及不潔淨的飛鳥和潔淨的分開,不可因走獸、飛鳥或地上爬行的任何東西使你們的靈魂變得可憎(比較申七26節,申十一31節,申十二11節),這些是我已將其從你們中間分別出來為不潔淨的。——在耶和華文獻(JE)中沒有平行經文。——下面提及的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是指他在《巴勒斯坦探勘基金會西巴勒斯坦調查》中的《西巴勒斯坦動物與植物誌》;提及的道蒂(Doughty)是指他的《阿拉伯沙漠》。
申命記 14:3-20 附錄:潔淨與不潔淨的動物(申 14:3-20)
首先,有必要對申命記所列清單的形式作一些說明。雖然大多數動物名稱已大致被確認為巴勒斯坦現存的動物——這主要歸功於(Canon Tristram)特里斯特拉姆教士——但在這種辨識上,完全的成功是不可能的,而且可能永遠無法實現。特別是將這些名稱與單一物種等同起來,更是岌岌可危。這些名稱是屬類而非特指的。它們是通俗的。它們證明了對動物結構和習性的仔細觀察。然而,關於野兔和石獾反芻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儘管阿拉伯獵人仍然堅稱石獾會反芻(參申 14:7),而且「無論是野兔還是蹄兔,其特有的咀嚼動作,即下顎前後移動,都強烈暗示著反芻,以至於人們寧願相信它們確實反芻。」
如同利未記 11:2-23 中的清單,申命記中的清單也不是詳盡無遺的。它詳細列出了潔淨的哺乳動物,包括家畜和野獸,但沒有列出潔淨的鳥類。它列出了不潔淨的鳥類,但除了駱駝、野兔和石獾之外,沒有列出不潔淨的哺乳動物,也沒有列出爬行動物和昆蟲。利未記 11:29 及以後的經文補充了其中一些動物,如鼬鼠、老鼠和蜥蜴,這引發了一個問題:在我們的清單編纂時,是否認為只要依賴人們對這些害蟲的自然厭惡就足夠了,而無需點名;以及利未記的補充是否是因為以色列在與外國習俗和崇拜接觸後,面臨了使用這些動物的新誘惑。
但這開啟了我們的主要議題。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區分原則是什麼?有些資料模糊且相互矛盾;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釋,但沒有一個是完全令人滿意的。正如我們將看到的,律法所呈現的複雜結果,可能歸因於許多原因,包括生理和屬靈的。
以下事實是確定的。所有閃族民族都區分了可食與不可食的動物。但他們的習俗,儘管相似,在細節上卻差異很大,一個部落喜歡的肉食,往往被另一個部落禁止。遊牧民族與農民、沿海居民與沙漠居民、城裡人與鄉下人,他們在某些動物的潔淨或不潔淨問題上,過去和現在都存在意見和實踐上的差異。
從最早的時代,遠在關於此主題的成文律法出現之前,以色列就盛行著同樣的區分。舊約傳統對於食肉的起源有不同的說法。J 和 P 都同意,在人類最初的狀態下,人是不吃肉的。在 J 的記載中,地上的果實被賜給人作食物——「各樣悅人眼目、好作食物的樹」——而動物被創造出來作人的伴侶;直到人被逐出伊甸園,不得不耕種因他受咒詛的土地,才提到他使用動物作衣服或獻祭;同時,蛇也受了咒詛;挪亞帶了七對各樣潔淨的動物和一對各樣不潔淨的動物進入方舟,並用潔淨的動物獻上「燔祭」(**‘olôth**,即全燔祭)(創 2:9;創 2:16;創 3:14 及以後,申 7:2;申 7:20)。在 P 的記載中,人被賦予管理所有動物的權柄;穀物和果樹被賜給人作食物,但草和青草則賜給動物;挪亞帶了兩隻各樣活物進入方舟,以及所有慣常吃的食物(創 1:29 及以後,申 6:19 及以後)。P 在西乃山立法之前,不知道有獻祭,也不知道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區分(參 I.P. 76, 80)。
在申命記律法確立之前,所有宰殺和食用家畜的行為都是獻祭性的,但野味則無需儀式即可食用(12)。在較早的歷史中,唯一提及潔淨與不潔淨食物區別的經文是士師記 13:4;士師記 13:7;士師記 13:14,其中瑪挪亞的妻子被警告在懷孕期間不可吃任何不潔淨之物,希伯來文為 **ṭâmé’**。在何西阿書 9:3 及以後的經文中,流亡期間所吃的食物是不潔淨的,因為它只是為了滿足食慾而吃,不能帶入耶和華的殿,唯有在那裡獻祭才能使其潔淨1[153]。
[153] 如果這段經文是何西阿所寫,因此早於申命記,我們必須翻譯為「一個耶和華的殿」:如果像(Marti)馬爾蒂一樣,認為這些經文是後來的補充,我們必須翻譯為「那殿」,並理解食物的奉獻是透過在聖殿獻上初熟之物、初熟的果子和什一奉獻,為整個收成和牲畜的增長所確保的。
此外,我們的律法所引用的區分潔淨與不潔淨哺乳動物的標誌,即蹄完全分開且反芻,不能被視為區分的起因或根本原因。這些特徵本身並不能構成潔淨。它們僅被引用為執行基於其他理由的區分的便利標誌。它們是事後補充的,而且正如我們在野兔和蹄兔的例子中看到的,它們是不正確的。
那麼,這種區分所依據的理由是什麼呢?答案常常是,動物之所以被稱為潔淨或不潔淨,是根據經驗證明它們對人類飲食是否有益。的確,我們清單中不潔淨的鳥類是食腐動物(只有鷺,申 14:18,在歐洲曾長期被食用);野兔常被認為是不健康的食物,而豬肉,尤其是在東方,是危險的。然而,健康的人們卻自由地食用這兩者;被禁止給以色列人食用的石獾肉,像蜥蜴肉一樣,卻受到阿拉伯人的喜愛;有些阿拉伯人甚至吃鴕鳥的胸肉,儘竟鴕鳥是食腐動物。同樣,不健康也不能成為禁止以色列人食用駱駝肉的原因;駱駝肉是阿拉伯地區最常見的肉食之一。
此外,在同一個民族內部,某些肉類形式被禁止給某些成年人,卻允許給另一些人。在幾種古代宗教中,祭司不得食用允許給平信徒的食物(W. R. Smith, Rel. Sem. 274);在現代阿拉伯人中,某些動物在某些條件下只能由男性食用,另一些則只能由女性食用(Musil, Ethn. Ber. 150)。再者,在巴勒斯坦,穆斯林食用駱駝,但基督徒不食用(Baldensperger, PEFQ, 1905, 120)。眾所周知,某些食物對大多數人無害,但對另一些人卻不適,甚至可能對整個家庭不適。但剛才引用的使用差異,發生在整個部落、宗教團體、宗教階層或性別之間,不能完全用生理原因來解釋。因此,潔淨與不潔淨肉食的區分,至少不完全是基於它們各自的健康與不健康1[154]。
[154] (Patrick Fairbairn)派翠克·費爾貝恩(《聖經預表學》,第二卷,429 及以後)早已持此觀點,他沒有上述現代證據的優勢,僅憑希伯來律法中的清單得出結論。
另一種更廣泛的解釋,但尚未受到足夠重視的是,一個民族對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區分,是由他們對這些動物的熟悉程度決定的。這至少可以解釋那些無法用其他理論解釋的案例:即那些被視為不潔淨卻對人類有益健康的動物。例如,駱駝被禁止作為以色列人的食物2[155],因為它對他們來說是外來的動物,但在阿拉伯人中,它卻是家畜,在他們的食物中佔據主導地位,取代了牛,因為牛在沙漠中不易飼養,且被許多人認為是較不尊貴的食物(參申 14:4)。同樣,魚類,沿海和約旦河東岸(Moab)和基列(Gilead)水資源豐富地區的阿拉伯人樂於食用,卻被無水沙漠的阿拉伯人厭惡(參 9 及以後),儘管後者喜歡蜥蜴等動物。反之,鴕鳥,一種對巴勒斯坦來說是外來的鳥類,被禁止給以色列人,但在其原產地阿拉伯,其胸肉卻被食用。然而,這個為了解決問題而提出的方案也並不完美。野兔和野豬在巴勒斯坦對以色列人來說是熟悉的,儘管它們被禁止,但對喜歡它們的阿拉伯人來說也是如此。
[155] 在埃及和曠野,以色列人沒有駱駝,在君主制時期,他們的第一批駱駝由一個名叫耶路撒冷(Jerusalem)的阿拉伯人管理,卷一,323頁。
因此,從這些生理學解釋,論點又回到了宗教信仰和習俗,將其視為區分的唯一且充分的理由。我們可以從一個僅與希伯來律法相關的宗教解釋開始。(Patrick Fairbairn)派翠克·費爾貝恩院長(《聖經預表學》,第二卷,427 及以後),發展了早期神學家的觀點,認為潔淨與不潔淨食物的律法同時彰顯了上帝的豐盛和管教。它為人的身體提供了足夠的健康食物,並賦予其神聖的印記;但透過將一些健康的食物與所有不健康的食物一同排除在允許的食物清單之外,它訓練了食慾,使其養成辨別和節制的習慣。「外在的區分從一開始就被設立,是為了傳達其所能傳達的屬靈教導。」它是一種「象徵」,像其他象徵一樣,隨著基督裡更高自由的興起而消失。
這種理論公正地評價了律法在以色列人與外邦人交往中對其道德的影響。如同安息日律法一樣,這食物律法有助於維持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的區別,尤其是在希臘時期。然而,這個理論是在宗教比較研究不如現在發達的時代形成的,它未能解釋其他閃族人中存在與希伯來律法所認可的食物習俗非常相似的現象。我們必須在整個閃族民族共同的思想和印象中尋找後者的起源。
雖然對閃族習俗的研究 everywhere(正如我們所見)揭示了潔淨與不潔淨食物區分的實踐,並發現了這種實踐的巨大多樣性,所有這些都不能僅憑生理原因來解釋;它也表明,許多被希伯來律法禁止作為食物的動物,曾被以色列的鄰居崇拜或以聖禮方式食用。因此,有人提出了儀式原因——甚至有人獨家提出——作為區分的基礎。異教的阿拉伯人崇拜獅子和禿鷲(**nasr**,或食腐禿鷲)(W. R. Smith, Kinship and Marriage in Early Arabia, 208 及以後);有鱗和無鱗的魚對某些敘利亞神祇來說是神聖的(Rel. Sem. 430),而哈蘭(Ḥarran)的人們則獻祭田鼠、狗和豬(同上 272 及以後)。根據以賽亞書 65:4,一些以色列人因吃豬肉和污穢之物的湯而惹怒耶和華,並相信這些儀式能增強他們的聖潔;而在以賽亞書 66:17,他們透過吃豬肉、可憎之物(**sheḳeṣ**,或另有抄本讀作 **shereṣ**,爬行動物)和老鼠來潔淨自己(比較賽 66:3)。同樣,以西結(結 8:10 及以後)描述了聖殿中的秘密場所,在那裡,各種爬行動物和可憎之物,以及以色列家所有的偶像,都受到猶太家族首領的崇拜。此外,**sheḳeṣ** 是一個術語,既適用於不潔淨的野獸,也適用於異教的神祇。
由此得出結論:「不潔淨的生物是異教的神聖動物」(Kinship etc., 309);「因為在一個崇拜中某物是神聖的,在另一個崇拜中它卻是不潔的……;我們因此得出結論,律法禁止某些食物的背後是宗教原因……;禁止豬肉完全是為了抗議這種動物在某些被征服或外來崇拜中的神聖性」(Berth. on Leviticus 11)。也有人指出,申命記、聖潔法典(H)和祭司法典(P)中關於此類食物的律法,出現在這些崇拜在西亞盛行(其神秘的共融取代了古老的民族或部落崇拜)並入侵以色列本身的時期(Kinship, 308 及以後)。因此,這個理論的論據非常有力,並得到聖潔法典(H)中利未記 20:26 簡短摘要中禁止以色列人食用某些食物的原因的進一步支持:「你們要歸耶和華為聖,專屬於祂,而不屬於別神。」
然而,像其他解釋一樣,這個解釋也未能解釋我們面前清單中的所有情況。例如,有鱗的魚對以色列人來說是潔淨的,儘管它們被視為某些敘利亞神祇的神聖之物;鴿子在以色列被食用,儘管它們是敘利亞女神的特殊象徵;綿羊在以色列以及所有其他閃族人中都被獻祭;更重要的是,牛被允許以色列人作為獻祭和食物,儘管它被迦南人崇拜,其神聖性構成了以色列人所遇到的最強烈的偶像崇拜誘惑。因此,律法所禁止的動物之所以對耶和華的子民不潔淨,是因為它們對其他神祇來說是神聖的,這個理論需要修正。
另一種解釋提供了這種修正,根據這種解釋,一種動物對以色列人來說是不潔淨的,不是因為它在異教神殿中以聖禮方式被食用,而是因為以色列人自己相信,或者曾經相信,它是某種惡性超自然力量的居所。提到禁止 **shereṣ** 或爬行動物,因為它們極其不潔淨,以至於會感染它們所觸摸的一切(利 11:29 及以後),W. R. Smith 說:「如此嚴格的禁忌很難解釋,除非假設它們像阿拉伯的 **ḥanash**1[156] 一樣,具有超自然和惡魔般的特質」(Rel. Sem. 275,比較 143 和 Kinship, 306)。但這種宗教信仰本身需要解釋。它只能源於這些來源:——對被宣告不潔淨的動物不熟悉(正如我們所見,沙漠中的阿拉伯人厭惡沿海阿拉伯人喜歡的魚,或者以色列人認為駱駝不潔淨,而所有時代的阿拉伯人都食用其肉),或者食用某些動物的有害影響的經驗(例如敘利亞人,魚對他們來說是阿塔加提斯女神的神聖之物,他們認為「如果他們吃了鯡魚或鯷魚,就會患上潰瘍、腫脹和消瘦的疾病」,Rel. Sem., 429 及以後),或者食用動物與疾病爆發之間的一些偶然巧合。人們很自然地將看到動物奇特或令人厭惡的形狀所產生的恐懼,以及食用其肉後可能遭受的任何疾病,歸因於居住在動物體內的敵對惡魔。因此,他們稱之為「不健康」而非儀式上的不潔淨(**ṭâmé’**)。然而,這種宗教本能中的主要因素是動物的奇異性、其惡劣的味道,或食用它所帶來的真實或想像的有害後果。這也得到了關於可食水果的原始規則的證實:耶和華使各樣悅人眼目、好作食物的樹生長……並吩咐人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都可以隨意吃(J, 創 2:9;創 2:16)。很難說 **ṭahôr** 和 **ṭâmé’** 最初是指生理上的潔淨與不潔淨,還是儀式上的潔淨與不潔淨,儘管希伯來語中此類術語的一般類比會指向前者;但至少值得注意的是,在動物被分為 **ṭahôr** 和 **ṭâmé’** 之前,它們只是被稱為 **ṭahôr** 和非 **ṭahôr**(創 7:2)。
[156] 包括爬行動物、老鼠、昆蟲等。
關於潔淨與不潔淨動物區分的另一種宗教解釋形式,源於圖騰崇拜。一個部落的圖騰是一種動物(較少是植物),部落認為它與自己有血緣關係,並被賦予超自然力量。W. R. Smith 和其他人認為,像大多數原始民族一樣,古代閃族人也有他們的圖騰;這方面的證據相當多。許多閃族人名和部落名都是動物名。在舊約中,我們發現拉結(Rahel)是母羊,利亞(Leah)是羚羊或野牛,嫩(Nun)是魚,迦勒(Kaleb)是狗,亞革波(‘Akbor)是老鼠,戶勒大(Ḥuldah)是鼬鼠,沙番(Shaphan)是石獾,烏鴉(‘Oreb)是烏鴉,亞雅(’Ayyah)是鳶。在阿拉伯人中還有更多(W. R. Smith, Kinship, 17, 190 及以後,列出了與潔淨和不潔淨動物名稱相同的個人姓名;比較 Musil 在 Ethn. Ber. 和 Von Oppenheim 在 Vom Mittelmeer zum Persischen Golf 中的清單)。在哈蘭(Ḥarran),狗被視為人的兄弟,而在阿拉伯人中,石獾也被視為人的兄弟(Kinship, 201, 204)。圖騰最常見的是野生動物,因為圖騰崇拜是人類狩獵階段的特徵;而最能瓦解它的,莫過於採納畜牧習慣,以及這些習慣所暗示的人與其產奶動物透過撫養而產生的親緣關係。但原始的家畜也可能曾是圖騰,直到更高的神性觀念附著在它們身上。「在幾乎所有處於畜牧和農業階段的古代民族中,主要神祇的主要聯繫都與產奶動物有關;而這些動物,牛、羊、山羊,或在阿拉伯是駱駝,都作為祭品出現在公共和國家崇拜中。」神祇從動物惡魔中產生並取代了它們(Rel. Sem., 336 及以後;比較 129 及以後)。但舊有的觀念依然存在,這從它們在敘利亞,在八世紀和七世紀,當民族和部落信仰瓦解時的復興中可以看出。
賦予所有這些動物的神聖性會以不同且相反的方式影響它們的使用。它會迫使人們避免將它們作為普通食物,但它也會成為在莊嚴場合以聖禮方式使用它們的動機,屆時部落成員透過分享其肉而與他們的圖騰建立共融。部落之間相互聯合會尊重各自圖騰的神聖性,從而改變或修改自己的食物習俗。或者,一個部落可能會莊嚴地宰殺並食用其敵人的圖騰,彷彿要吸收該野獸的特質,或象徵其人類親屬的毀滅(Stade, Gesch. Isr., i. 485)。或者,圖騰也可能被用於藥用。我們無法限制原始人容易受驚的心靈在恐懼、仇恨、希望或其他激情下會產生哪些方向。因此,難怪(Stade)施塔德(同上)將所有食物禁忌追溯到圖騰崇拜。W. R. Smith(Kinship, 310)補充了這個論點:「希伯來人禁止食物的清單,大部分是由在一般情況下不會有誘惑去吃的生物名稱組成,這自然可以用剛才提出的理論來解釋。」
然而,這些一般性結論是不確定的。無法證明對以色列人來說不潔淨的每種動物,曾經是或現在是以色列人自己部落或外族人的圖騰。野兔似乎不是這樣,相反,阿拉伯人相信所有惡魔或精靈都會避開它(Rel. Sem., 122 註 1;比較 Jacob, Altarab. Beduinenleben, 20)。可能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將其頭部或其中一根骨頭用作護身符在阿拉伯人中既古老又廣泛。阿拉伯人還將一種對以色列人來說不潔淨的鳥類,即禿鷲(**rakhim**,或食腐禿鷲)(申 14:17),以及蛇的部分身體用作藥物(Musil, Ethn. Ber., 19, 151)。然而,希伯來清單上所有不潔淨的鳥類都是食腐動物這一事實,使得禁止它們的原因可能是它們所造成的自然厭惡,也可能是它們曾經是以色列人或其他氏族的圖騰。如果沒有任何自然誘惑去吃它們是尋求圖騰崇拜解釋其作為食物不合法的原因,那麼為什麼食肉動物也沒有被詳細列出呢?
最重要的是,圖騰崇拜解釋潔淨與不潔淨肉食區分的倡導者,沒有注意到某些其他影響,這些影響必然會擾亂和改變任何基於圖騰崇拜的食物系統。其中之一是因戰爭或自然原因頻繁發生的饑荒。在失去其慣常和神聖食物的情況下,部落將被迫嘗試食用因某種原因而一直嚴格避免的肉類。在飽受饑荒詛咒的阿拉伯地區,這可能是食用蜥蜴和蛇的起源。我們也不能忽視人類普遍的日常智慧,這種智慧在為生存而奮鬥中或多或少地被磨礪。此外,還有我們已經發現(在獻祭兒童的背景下)即使在異教閃族人中也起作用的道德感。如果飲食過度或性濫用與以享用特定動物肉為中心的儀式相關聯,那麼很可能對這種肉的日常使用或作為聖禮的使用產生反抗。
顯然,將圖騰崇拜在整個閃族世界盛行的肉食習俗形成中,賦予其超過輔助作用的地位是不明智的。(Baldensperger)巴爾登斯佩格爾對巴勒斯坦當地居民觀察到的野獸和鳥類飲食區分的描述,暗示這些區分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傳統、對野獸和鳥類飲食的觀察,以及對某些食腐動物習性的自然厭惡;但一般規則會被虛假的藉口規避,特別是當被視為「不潔淨」的鳥類意外死亡時,它們會被食用(PEF, 1905, 120)。
可能所有提出的原因都與複雜多變的結果有關。生理和宗教動機都在起作用;而後者必然常常是由前者暗示的。正如我們所見,動物的奇異性或令人厭惡的外觀,或食用其肉後所引起的疾病,都不可避免地會引發動物體內存在惡魔力量的信念。在被採納為圖騰的動物案例中,其他觀念也在起作用。當動物提供乳汁時,生活在乳汁上的部落自然會產生血緣關係的感覺。當食肉動物或猛禽被採納為圖騰時,我們可以猜測其原因在於其想像中的友善,或穿戴其皮毛,或其特徵與人類的某些相似之處,或模仿其習性或將其力量比作自己的某種奇特自豪感。圖騰崇拜對部落飲食習俗的影響可以更確定地推斷出來;但正如我們所見,它們是多變的、相反的,甚至是矛盾的。而且,所有這些宗教和圖騰崇拜的實踐都會受到自然和歷史事件的交叉和扭曲;受到饑荒的壓力、瘟疫的爆發,或遷徙以及具有不同圖騰的部落的聯盟和融合。因為只有透過如此複雜多樣的影響,無論是在圖騰崇拜內部還是作用於其上,我們才能解釋閃族各種食物潔淨與不潔淨區分系統中看似武斷和不一致的特徵。
我們不能忘記,在所有宗教和社會習俗的複雜性中,必須不斷地存在著實際需要,即證明哪些野獸、鳥類和魚類適合食用,哪些是有害的。只有這樣,我們才能解釋那些最初厭惡魚類的部落,後來卻將魚類作為食物。在 J 的記載中,吃「好作食物」的簡單規則被記為原始的,而且無疑一直都在起作用。這只需要閃族社會擅長的另一種宗教虛構,就能將某些新食物的愉快經驗與先前禁止它的宗教系統相協調。
所有這些影響也曾影響過聯合形成以色列的部落,這是確定的。即使在成文律法之下,以色列的潔淨與不潔淨食物系統與其他閃族人的習俗仍然過於相似,以至於我們對此點毫無疑問。但在歷史時期,有些影響已不再直接作用於以色列,而另一些則開始發揮作用。在他們歷史的開端,希伯來人已經脫離了狩獵生活階段,進入了畜牧階段。圖騰崇拜被更高形式的宗教取代,已經消失或僅限於人民中不為人知的部分(然而,請注意,希西家時代聖殿中的銅蛇或 **Neḥushtan** 是一種殘留)。源於圖騰崇拜或類似迷信的食物習俗,在其起源被遺忘後仍然存在。隨著人民定居在更肥沃的土地上,牛除了山羊和綿羊之外,也成為家畜;這三者與人民關係的神聖性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它們只能以聖禮方式食用。另一方面,以色列人自由食用某些野生動物,可能是因為這些動物像家畜一樣只吃草,而由於它們與人民沒有神聖關係,因此可以無需獻祭就被宰殺和食用。人民最初對駱駝的不熟悉,加上它可能對外邦人來說是神聖的,是將其肉視為不潔淨的充分理由。他們定居的進一步影響體現在他們其他食物習俗與沙漠阿拉伯人之間的差異。他們對野豬和爬行動物的厭惡(正如我們所見)仍然區分著農民(**fellaḥīn**)和遊牧民族。無論他們最初對魚類的感覺如何,他們在巴勒斯坦像阿拉伯人在定居摩押或基列後一樣自由地吃魚。他們排除了鰻魚和七鰓鰻,前者鱗片極小,後者沒有鱗片,這很容易理解,因為它們的形狀類似蛇。他們禁食食腐鳥類和令人厭惡的野生動物;但這種禁食的動機是純粹的厭惡,還是也因為這些動物對其他部落來說是神聖的,這一點我們沒有足夠的證據。關於昆蟲和爬行動物,申命記 14:9 及以後的經文是模糊的,蝗蟲可能被禁止,也可能不被禁止;但聖潔法典(H),利未記 11:20-23,定義了哪些蝗蟲可以食用,而在祭司法典(P)對聖潔法典(H)的補充,利未記 11:2 及以後的經文中,有更詳細的不潔淨野獸指示。這些差異暗示了以色列習俗的發展,特別是關於處於分離界線且其結構難以區分的動物。鼬鼠(或老鼠?)和老鼠,雖然在申命記中沒有提及,但在利未記 11:29 中明確禁止,這可能是由於六世紀那些以聖禮方式享用其肉的儀式復興所致(見上文);但更可能的是,我們歸因於文士對細節日益增長的喜愛,因為申命記 14 本身晚於七世紀。我們不能懷疑,即使從最早的時代起,區分以色列與其閃族親屬的更高道德精神,對人民的飲食習慣產生了一些影響,特別是透過管教食慾。但這在成文律法中沒有任何標誌。在那裡,決定性因素是聖潔,即儀式上歸耶和華為聖。當然,由此產生了上述已充分提及的倫理影響。
申命記 14:4
4. 這些是你們可以吃的走獸:] 利未記 11:2-23 沒有像這裡一樣列出潔淨的走獸。牛、綿羊、山羊] 關於宰殺和食用家畜的聖禮性質,請參申 12:20-28。在古代,普通人享用肉食是罕見的;家畜的肉食僅限於特殊場合,如客人來訪或家庭節慶,但君王和富人每天都吃,成功的突襲會以享用戰利品動物來慶祝(例如士 6:19,撒上 14:32;撒上 16:20;撒上 25:18;撒上 28:24,撒下 12:4,王上 4:23,摩 6:4)。肉食,如同在敘利亞和阿拉伯一樣,通常是綿羊和山羊;阿拉伯人認為綿羊對客人來說更尊貴。公牛和小牛宰殺的頻率要低得多,除非是在大家族中。農民(**fellaḥīn**)至今仍是如此;而在阿拉伯,牧場稀少,牛大多瘦弱矮小,牛肉極少食用;取而代之的是駱駝肉(見下文)。古代阿拉伯醫生認為牛肉有毒;在南阿拉伯的部分地區,只有極貧窮的人才吃牛肉;甚至將牛肉擺在僕人面前也被視為一種侮辱(Georg Jacob, Altarabisches Beduinenleben, 94)。
申命記 14:5
5. 七種可食用的野味;七十士譯本(LXX B)只列出五種:**hart**(雄鹿)、**gazelle**(羚羊)、**roebuck**(獐)、**wild-ox**(野牛)和**giraffe**(長頸鹿,?);另有抄本(codd. AF, etc.)在**gazelle**之後加上**buffalo**(水牛)和**tragelaphos**(羚羊)。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對於游牧民族還是農民(fellaḥīn),狩獵都不是一種運動;特別對前者而言,這是一種艱苦而飢餓的覓食。杜蒂(Doughty, i. 157)指出:「游牧民族不是獵人。」阿拉伯的獵人是斯萊布人(Sleyb),他們是沒有牛羊的流浪吉普賽人:根據伯克哈特(Burckhardt, p. 12)的記載,他們以乾羚羊肉為生。除了這裡列出的可食用野味,古代阿拉伯人也喜歡吃野驢肉(Georg Jacob, op. cit. 115)。
**hart**(雄鹿)和**gazelle**(羚羊)] 希伯來文**’Ayyal**(雄鹿),**ṣebi**(羚羊):參見申命記 12:22 的注釋;比較申命記 12:15,申命記 15:22;**hart**可能指黇鹿(fallow deer, *cervus dama*);**gazelle**指瞪羚(*gazella dorcas*)。
**roebuck**(獐)] 希伯來文**Yaḥmûr**,在列王紀上 4:23(申命記 5:3)欽定本(A.V.)譯作**fallow-deer**(黇鹿)。**Yakhmûr**這個名稱至今仍用於指在迦密山發現的一種鹿(Conder, Tent Work, i. 173),並被鑑定為獐(*cervus capreolus*);在基列(Gilead)則稱為**khamûr**(Post, PEFQ, 1890, 171 f.; Conder, id. 173);在黎巴嫩(Lebanon)也曾見過(Tr. 4)。這種動物遍布歐洲,但其分佈範圍不超過巴勒斯坦以南。由於**roebuck**是雄性獐的名稱,因此**roedeer**(獐)或許是更好的翻譯。
**wild goat**(野山羊)] 希伯來文**’Aḳḳo**,僅見於此處,七十士譯本(LXX AF)譯作**ôpragélaphos**(羚羊),他爾根(Targ.)譯作**ya‘al**(野山羊),即像隱基底(Engedi)附近的野山羊(ibex),撒母耳記上 24:2。**’aḳḳo**似乎是**’anḳo**的變體,比較阿拉伯文**’anaḳ**(=長頸的)山羊。
**pygarg**(白臀羚)] 根據七十士譯本(LXX)**pýgargos**,意為「白臀」。希伯來文**dîshon**(似乎源自希伯來文**dash**,意為「踐踏、跳躍」)更可能是羚羊:即大型的白色彎角羚(addax)(Tr. 5)。
**antelope**(羚羊)] 希伯來文**te’o**,僅見於此處和以賽亞書 51:20,七十士譯本(LXX)譯作**óryx**(劍羚),欽定本(A.V.)譯作**wild-ox**(野牛)。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p. 5)認為這個名稱是通稱,並建議它涵蓋了**antilope bubalis**(大羚羊),他稱這種動物在摩押(Moab)和基列(Gilead)被稱為「野牛」,以及**leucoryx**(白劍羚),即「劍羚或白羚羊」,阿拉伯的阿拉伯人稱之為「野牛」(G. Jacob, op. cit. 117,引用阿拉伯詩人對其描述,稱其閃耀如粉刷過的房屋,或像穿著白色長袍);波斯特(Post, Hastings’ D.B. ‘Ox’)建議是**oryx beatrix**(劍羚);杜蒂(Doughty, 1. 328)認為阿拉伯中部的**woṭḥŷḥî**,即「一種劍羚」,就是舊約中的**re’em**或野牛。因此,修訂本(R.V.)的**antelope**(羚羊)和欽定本(A.V.)的**wild-ox**(野牛)可能都是正確的,前者給出了動物的屬名,後者則給出了希伯來人和阿拉伯人對其的俗稱。關於希伯來文名稱**te’o**或**the’o**,我注意到蘭恩(Lane)將阿拉伯文**Sha’**(sh和軟th對應)應用於野公牛或野母牛。
**chamois**(羚羊)] 肯定不是這種動物!這種動物是歐洲特有的,分佈範圍不達巴勒斯坦以南。希伯來文**zemer**,他爾根(Targ.)譯作**diṣa**,野山羊。在葉門(Yemen)的山區,古代有大量的野鬃羊(wild maned sheep, *ovis tragelaphus*)(G. Jacob, p. 21)。可能指山羊或山綿羊。因此,本節中的名稱都是通稱和俗稱;每個名稱可能涵蓋了敘利亞或阿拉伯發現的多個物種:將其與任何單一物種等同是愚蠢的。
申命記 14:6
6. 凡具備這兩種特徵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那分蹄,且蹄分兩瓣的**] 字面意思為「且蹄裂為兩瓣」。蹄必須完全分開(參見下文關於駱駝的注釋);
**又倒嚼的**] 希伯來文**bringeth up the gerah**(倒嚼),阿拉伯文**girrah**,因其過程中的用力或咕嚕聲而得名。
申命記 14:7
7. **然而**] 並非申命記(D)中引入法律限制的**raḳ**(參見申命記 10:15,申命記 12:15 f. 的注釋),而是**’ak**,見申命記 16:5,申命記 18:20,比較申命記 12:22。
**駱駝、兔子、石獾**] 在利未記 11:4-6 中,這些動物被分別列出,並重複了「因為牠倒嚼卻不分蹄」的公式。駱駝倒嚼,但其蹄只部分分開(參見申命記 14:6 的注釋):納巴泰人(Nabateans)和古代阿拉伯人曾獻祭並食用駱駝(Wellhausen, Reste Arab. Heid. 112, W. R. Smith, Rel. Sem. 201, 263, 320),儘管因其用於異教儀式而被禁止基督徒阿拉伯人食用(id. 265),駱駝至今仍在阿拉伯地區被食用(Burton, Pilgr. to Med. and Mecca, ii. 217, Doughty, ii. 209, 345, Musil, Edom, i. 247, Ethn. Ber. 71, 150, 423, 453 f.);它取代了定居閃族人(settled Semites)的牛(參見申命記 14:4 的注釋)。—**兔子**,希伯來文**’arnebeth**,阿拉伯文**’arnob**,不倒嚼,其腳既無蹄也不分開;敘利亞及其周邊地區有數種兔子(Tr. 8 f.,他特別指出敘利亞野兔 *lepus syriacus*),這種動物在阿拉伯地區很常見,並被食用(Doughty, i. 70, 567, ii. 238);兔骨、兔腳和兔頭曾被用作護身符(W. R. Smith, Rel. Sem. 362, G. Jacob, op. cit. 20)。—**石獾**,希伯來文**shaphan**,阿拉伯文**wabr**和**ṭubsun**;敘利亞蹄兔(*procavia (hyrax) syriaca*)(Tristram, 1)不倒嚼。然而,在觀察者看來,它似乎倒嚼:「獵人說,跳鼠和蹄兔都反芻,因為牠們被射殺時口中常有反芻物」(Doughty, ii. 238)。所有游牧民族都食用它(id. i. 127);「大小約如小兔,外觀與該齧齒動物有幾分相似……該目動物的動物學地位不明,有14個物種」(Shipley, E.B. ‘Coney’,可參閱該條目以獲取更多資訊)。欽定本(A.V.)和修訂本(R.V.)譯作**coney**,古英語中指兔子。德賴弗(Driver, Deuteronomy 3 p. xxii)建議翻譯為**rock-rabbit**(岩兔),這是指在好望角(Cape of Good Hope)附近的一種相關蹄兔物種(*H. Capensis*)的名稱。
申命記 14:8
8. **豬**] 希伯來文**ḥăzîr**,阿拉伯文**khanzir**;由於這種動物的雜食性,其肉容易滋生許多寄生蟲,因此若不小心處理,在溫暖氣候下尤其危險。豬肉曾用於異教獻祭,見以賽亞書 65:4 f., 17。游牧阿拉伯人食用野豬:「只有農民(fellaḥīn)說他們不吃野豬;然而,他們的鄰居卻斷言他們吃」(Musil, Ethn. Ber. 151)。關於豬在其他民族中的神聖性以及其用於製作符咒和護身符的用途,參見W. R. Smith, Rel. Sem. 272, 429。七十士譯本(LXX)在此處有更完整的文本,如利未記 11:7。請注意,經文沒有提及更兇猛的野獸:獅子、豹、熊、狼、鬣狗或豺。關於當今農民(fellaḥīn)使用鬣狗等動物的情況,參見PEFQ, 1905, 120。狼肉在阿拉伯地區被視為藥用(Doughty, i. 337)。
申命記 14:9-10
9, 10. 關於潔淨和不潔淨的魚類;利未記 11:9-12 的內容大致相同,但更為詳細。關於巴勒斯坦的眾多魚類,參見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162 ff.)。此處及舊約其他部分均未列舉具體魚種;但在他勒目(Talmud)和密示拿(Mishnah)中,主要受外來影響,出現了具體名稱。關於魚類作為食物的用途,參見肯尼迪(Kennedy)在《聖經百科全書》(E.B.)中的文章以及本文作者的《耶路撒冷》(Jerusalem, i. 317 f.)。這裡給出的規則是,只有有鰭(尖刺)或有鱗的魚才是潔淨的,這實際上排除了鰻魚[133]、七鰓鰻和其他魚類,當然也包括所有貝類,其中有些是健康的食物。在探究其被排除的原因時,必須考慮它們形狀與蛇的相似性;關於魚類(包括鰻魚)對某些閃族神祇的神聖性,參見W. R. Smith, Rel. Sem. 157 ff.。在阿拉伯地區,習俗各異。馬達巴(Madaba)和凱拉克(Kerak)以及半島沿海地區的人們食用魚類;但內陸的阿拉伯人雖然食用蜥蜴和蝗蟲,卻似乎厭惡魚類:「大多數人從未見過魚,也不想吃魚」(Musil, Ethn. Ber. 21)。真正的貝都因人(Bedawee)鄙視食魚者(Georg Jacob, op. cit. 25)。比較巴爾登斯佩格(Baldensperger, PEFQ, 1905, 119)。[133] 鰻魚確實有許多小鱗片。
申命記 14:11-20
11–20. 關於鳥類,比較利未記 11:13-19;只列舉了不潔淨的鳥類;潔淨的鳥類我們知道有鴿子、鵪鶉、鷓鴣和**barbur**(肥禽)。
申命記 14:12
12. **鷹**] 希伯來文**nesher**,阿拉伯文**nisr**,指大型禿鷲或格里芬禿鷲(griffon, *gyps fulvus*),其特徵是頭頸禿毛,見彌迦書 1:16;因其常見且體型龐大,被稱為「巴勒斯坦最顯著的鳥類學特徵」(Tr. 95 f.);在敘利亞人和阿拉伯人中受到崇拜。
**禿鷲**] 希伯來文**peres**,意為「破碎者」,欽定本(A.V.)譯作**ossifrage**(胡兀鷲),即胡兀鷲(Lämmergeier)或鬍鬚禿鷲。它將獵物帶到高空,然後放下,重複此操作直到獵物粉碎(Tr. 94),七十士譯本(LXX)譯作**gryps**(禿鷲)。
**鶚**] 希伯來文**‘oznîyyah**;七十士譯本(LXX)譯作**haliáetos**(海鷹或鶚)。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98)認為它要麼是所有鷹的通稱,要麼特指金雕(golden eagle),「在冬季遍布全國並不罕見」,但在夏季只見於黎巴嫩和黑門山,要麼(107)指鶚,因其食魚習性而可能有一個專門的名稱。應讀作**eagle**(鷹)。在阿拉伯地區,沙漠中的小型黑褐色鷹被稱為**‘agab**(拼作**‘aḳab**),「在空中飛行時,牠們像海鷗」(Doughty, i. 328, ii. 218)。
申命記 14:13
13. **鷂、隼、鳶**] 希伯來文**ra’ah, ’ayyah, dayyah**,其中第一個可能是一個抄寫錯誤,應為**da’ah**(源自**da’ah**,意為「猛衝」,指鷹,見申命記 28:49),意為「猛衝者」或「俯衝者」,而第三個是同一個詞的後期變體,是對第一個詞的注釋(七十士譯本在此節中只有兩個名稱)。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102, 98)建議指黑鳶(*milvus migrans*)和普通鵟(*buteo vulgaris*):阿拉伯文**’aḳab**適用於所有較小的鷹和鵟。**’ayyah**(因其叫聲而得名;比較阿拉伯文**yuyu**),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102)認為是紅鳶(*milvus ictinus*),「可能是所有猛禽中視力最敏銳的」,比較約伯記 28:7。應讀作**black and red kite**(黑鳶和紅鳶)或**buzzard and kite**(鵟和鳶)。七十士譯本(LXX)譯作**gyps**(禿鷲)和**iktinos**(鳶)。
**各從其類**] 這是祭司法典(P)的特徵短語。
申命記 14:14
14. **凡烏鴉,等等**] 希伯來文**‘oreb**,阿拉伯文**ghorâb**,涵蓋了巴勒斯坦所有鴉科物種,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74 ff.)區分了八種;它與**’agab**和**rakham**(禿鷲)同為食腐動物(Doughty, ii. 41, 218);某些部落將其視為神聖,這可從其名稱被用作人名(士師記 7:25)以及當今阿拉伯人中的氏族名稱看出。七十士譯本(LXX B)省略了此句;其他抄本則有此句。
申命記 14:15
15. **鴕鳥**] 希伯來文**bath hay-ya‘aneh**,意為「貪婪之女」或「平原之女」;阿拉伯人稱其為「平原之父」;他們食用其胸肉(Doughty, i. 132 f.)。七十士譯本(LXX)譯作**strouthos**(鴕鳥)。
**夜鷹**] 希伯來文**taḥmas**(暴力;阿拉伯文**zalîm**也同時指暴力和鴕鳥)。有些人認為它是雄性鴕鳥。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90)認為是倉鴞(barn-owl, *strix flammea*)。七十士譯本(LXX)譯作**glaux**(貓頭鷹)。
**海鷗**] 希伯來文**shahaph**,七十士譯本(LXX)譯作**laros**(海鷗),指鸕鶿;海鷗(Post, Hastings’ D.B.);普通燕鷗(*sterna fluviatilis*, tern)(Tr. 135)。
**鷹**] 希伯來文**neṣ**,七十士譯本(LXX)譯作**hierax**(鷹)。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106)認為它是所有小型鷹的通稱,如雀鷹(sparrow-hawk, *accipiter nisus*, 106)、紅隼(kestrel)等。
申命記 14:16
16. **小貓頭鷹**] 希伯來文**kôs**,七十士譯本(LXX)譯作**nyktikorax**(?),指夜鷹和尖叫貓頭鷹。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93)認為「可能」是南方小貓頭鷹(southern little owl, *Athene glaux*),「聖地分佈最廣泛的鳥類之一」。它棲息於廢墟中,見詩篇 102:6 (7)。阿拉伯人稱其為「廢墟之母」。
**大貓頭鷹**] 希伯來文**yanshuph**,七十士譯本(LXX)譯作**eibis**。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93)認為是雕鴞(eagle-owl, *bubo ascalaphus*),棲息於廢墟和洞穴。
**角鴞**] 希伯來文**tinshemeth**,欽定本(A.V.)譯作**swan**(天鵝)。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認為可能是光澤朱鷺(glossy ibis)。至少有一個阿拉伯部落食用貓頭鷹,為此他們受到其他阿拉伯人的嘲笑(Doughty, i. 305)。貓頭鷹是阿拉伯人最常賦予人類特質的鳥類之一。
申命記 14:17
17. **鵜鶘**] 希伯來文**ḳa‘ath**,七十士譯本(LXX)譯作**pelekan**。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108)建議指粉紅鵜鶘(roseate pelican, *P. onocrotalus*)。
**禿鷲**] 希伯來文**raḥamah**,阿拉伯文**rakhim**,「一種小型白色食腐鷹」,候鳥,常出沒於人類居住地,是阿拉伯地區最常見的食腐鳥類之一,「白色清道夫」(Doughty, passim;比較Burton, Pilgrimage, etc., ii. 62);根據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96)的說法,指埃及禿鷲(*neophron percnopterus*);在阿拉伯地區,其肉被禁止食用,但母親會給孩子吃以驅除蠕蟲(Doughty, i. 393)。這個名稱似乎源於其對幼鳥的愛,這在申命記 32:11 中也歸因於**nesher**(鷹)。七十士譯本(LXX)譯作**kyknos**(天鵝)。
**鸕鶿**] 希伯來文**shalak**,意為「猛撲向獵物」。七十士譯本(LXX)譯作**kataraktes**。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107)認為是普通鸕鶿(*phalacrocorax carbo*)。
申命記 14:18
18. **鸛**] 希伯來文**ḥasîdah**。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111)認為是白鸛(white stork, *ciconia alba*);它是一種不潔的食腐動物(食腐肉等),其肉味濃烈。
**鷺**] 希伯來文**’anaphah**。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109)認為是普通蒼鷺(common heron, *ardea cinerea*):這是一種可食用的鳥類,在歐洲曾被高度珍視為餐桌佳餚;但除了魚類,它還捕食許多不潔的陸地動物,如蛇、老鼠等。
**戴勝**] 希伯來文**dukiphath**,欽定本(A.V.)譯作**lapwing**(鳳頭麥雞)。特里斯特拉姆(Tristram, 89)認為是戴勝(hoopoe, *upupa epops*)。
**蝙蝠**] 希伯來文**‘aṭṭalleph**(比較**attelabos**,北非的一種蝗蟲,見希羅多德 Herod, iv. 172)。在巴勒斯坦,它棲息於洞穴中,並(如在埃及)棲息於墳墓中。毫無疑問,歸因於死者的吱吱聲和喃喃聲(以賽亞書 7)源於這種動物在墳墓中受到驚擾時發出的聲音。
申命記 14:19
19. **凡有翅膀的爬物都是不潔淨的**] 字面意思為「凡飛行的群居之物,所有有翅膀的昆蟲」。利未記 11:21 f. 補充說,凡用四足爬行的,除了那些腳上有關節可以跳躍的,即各種跳躍的蝗蟲,與奔跑的蝗蟲不同(參見Shipley和Cook在《聖經百科全書》(E.B.)中關於「蝗蟲」的文章),都屬於不潔淨。它們屬於下一節中潔淨的昆蟲。
申命記 14:20
20. **凡潔淨有翅膀的,你們都可以吃**] 修訂本(R.V.)譯作**fowl**(禽鳥)具有誤導性;**winged**(有翅膀的)一詞涵蓋鳥類和飛行昆蟲,這裡可能只指後者。阿拉伯人和其他東方民族不僅在饑荒時食用蝗蟲;油炸或製成餅的蝗蟲被視為美味佳餚(Burton, Pilgrimage, etc., ii. 117; Doughty, i. 472, ii. 245 f., 323; Musil, Ethn. Ber. 151)。經文沒有提及爬行動物(青蛙可能被歸入不潔淨的魚類,申命記 14:10)。利未記 11:29 ff. 將鼬鼠、老鼠、蜥蜴、變色龍列為不潔淨,利未記 11:41 則列出蛇。阿拉伯人食用蜥蜴,「肉質非常甜美」,儘管有些人因其像蛇而厭惡它們(Doughty, i. 70, 326, ii. 533:比較古代阿拉伯,G. Jacob, 24, 95);甚至有一種蛇也被食用(Musil, Ethn. Ber. 151)。老鼠則被一些阿拉伯人和敘利亞北部的人食用(Tristram)。
申命記 14:21
21. **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 字面意思為「任何屍體,任何發現已死的,未經發現者宰殺的」。杜蒂(Doughty, ii. 129)中可能有一個案例;但通常當阿拉伯人看到他們的駱駝因事故必須死亡時,他們會立即宰殺它。
**可以給你城裡寄居的**] 指在以色列定居的**gêr**或外邦人(參見申命記 1:16 的注釋),與接下來的未定居但與以色列貿易的外邦人不同。出埃及記 22:30 (31) 規定,被野獸撕裂的肉應給狗吃;但利未記 17:15 規定,無論是自死的還是被野獸撕裂的,以色列人或**gêr**都不可吃:這顯然是後來的律法,當時**gêr**在以色列的地位更為確立,並被進一步納入宗教團契。
**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 如申命記 14:2 所述。關於不潔淨和潔淨的食物,詳見附錄一。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出埃及記 23:19 和出埃及記 34:26 也有此規定。這項禁令具有自然的合宜性,如同利未記 22:27 f. 中的律法,禁止在小牛、羊羔或山羊羔出生七天內獻祭,以及禁止同時獻祭母獸和幼獸[134]。但這條律法背後必有其他動機。它出現在儀式律法中,暗示其所禁止的行為具有聖禮意義(正如加爾文在出埃及記 33:19 的注釋中所指出的);在出埃及記和約書亞記中,它緊隨初熟之物的獻祭之後,這表明其意義與收成的保障或土地的肥沃有關:「異教徒的一些迷信習俗,據說他們在收穫結束時,用母羊的奶煮山羊羔,並將這種奶粥以魔法方式灑在他們的菜園和田地裡,以使其在來年更加豐饒[135]。」
[134] 有些人甚至認為這旨在禁止在山羊羔斷奶前食用,這既不「合乎情理」(加爾文),也不符合上文引用的利未記律法。
[135] M. Henry on Exo_23:19。他可能從邁蒙尼德(Maimonides)經由博沙特(Bochart)或斯賓塞(Spencer)那裡獲得此信息,斯賓塞的《希伯來律法》(Leges Hebraeorum)比他自己的注釋早幾年出版。W. R. Smith (Ret. Sem. 204 n.) 建議,由於某些原始民族似乎將奶視為等同於血,用母羊的奶煮山羊羔將使食肉者承擔「與血同食」的罪責。加爾文曾提出相同的建議,並更恰當地強調:「上帝不允許在他的獻祭中出現這種怪異之事,即用母羊的奶煮山羊羔的肉,這樣,可以說,是在其自身的血中烹煮。」—從其措辭來看,這條律法不能意味著禁止在獻祭中使用任何奶(今天在阿拉伯地區,據說用奶煮羊肉和山羊肉味道更好,Musil, Ethn. Ber. 149,並且經常這樣烹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奶在以色列的節期獻祭中從未出現,這可能是因為它容易發酵(W. R. Smith)。
申命記 14:22
22. **你務要將你撒種所出的**] 希伯來文**tithing thou shalt tithe**(你務要什一奉獻):這是一種強調事實本身的慣用語。
**一切的土產**] 字面意思為「收入」(或「帶入的」),指所有產物。
**每年十分之一**] 不僅限於穀物,也包括種植園的產物,如下一句以及申命記 14:23 中的油和酒所示。迪爾曼(Dillm.)引用以賽亞書 17:10 f.;耶利米書 2:21;以西結書 17:5。
**田地**] 希伯來文**sadeh**,這裡指其最新意義上的耕地;參見申命記 7:22,申命記 11:15 等的注釋。
申命記 14:22-29
22–29. 關於什一奉獻。每年從田地裡所種的一切出產中取十分之一,進一步定義為五穀、新酒和油,並帶到聖所,由獻祭者與牛羊的頭生子一同在上帝面前食用(申命記 14:22 f.);但居住離聖所太遠的以色列人,可以將什一奉獻兌換成銀錢,在聖殿購買他們所願的一切,然後與家人和利未人一同在上帝面前歡宴(申命記 14:24-27)。然而,每第三年,他們應將所有的什一奉獻留在自己的城門內,供利未人和其他無地的窮人食用(申命記 14:28 f.)。—整段經文採用單數稱謂,如同單一聖所律法的第三種形式(申命記 12:13 ff.),並與該律法的單數形式共享一些在複數形式中未見的短語和觀念:—什一奉獻的定義,五穀、新酒和油;你不可離棄利未人(除非這是後加的,參見申命記 14:27 的注釋);廣泛允許「凡你心所願的」吃喝 = 「照你心所願的一切」,申命記 12:20 f.;另一項律法限制,旨在滿足遠方居民的需求,使用相同的短語「因為那地方離你太遠,你不能……」,申命記 12:21(施特爾納格爾(Steuernagel)聲稱「在耶和華面前吃」、「吃得飽足」等短語也是單數形式特有的,這一說法非常可疑)。出埃及記(E)或約書亞記(J)中沒有什一奉獻的律法(所謂的);祭司法典(P)中的律法,民數記 18:21-32(以及尼希米記 10:37 f. 中相應的實踐)和利未記 27:30 f.,與申命記(D)的什一奉獻律法根本不同。關於這一點及其引發的問題以及在以色列後期律法中的解決方案,請參見下文的補充注釋。
申命記 14:23
23. **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吃**] 參見申命記 12:7 的注釋。
**他所選擇的地方**] 撒瑪利亞抄本(Sam.)、七十士譯本(LXX)作「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參見申命記 12:5 的注釋。在此之前,什一奉獻是在地方聖所獻上的,見阿摩司書 4:4。
**五穀、新酒和油**] 定義了從田地裡出產的。這是一種純粹的植物什一奉獻:在申命記中總是如此,如民數記 18:27;民數記 18:30,打穀場的穀物,酒榨或酒槽的豐盛(比較申命記 15:14,申命記 16:13),尼希米記 10:35-37 (尼希米記 10:36-38),地裡的什一奉獻(比較利未記 27:30,無論是地裡的種子還是樹上的果實)。利未記 27:32 和歷代志下 31:6 則增加了動物什一奉獻。**Corn**(五穀)代表所有穀物;奇怪的是,作為以色列三大果樹之一的無花果,從未與新酒和油一同被提及。
**和牛群羊群中頭生的**] 頭生子的律法見申命記 15:19 ff.;這裡只是順帶提及,或許是因為什一奉獻要與頭生子同時獻上。這裡沒有提及動物什一奉獻。「單純的頭生子,從每年牲畜的增長中分別出來,與頭胎不同,作為動物什一奉獻的替代品,是不
申命記 14:29
29. **利未人**] 因為他沒有土地,且因地方聖所的廢除,他失去了生計,以及—**寄居的、孤兒和寡婦**] 因為他們也沒有土地。申命記經常強調照顧他們的責任,如申 16:11;申 16:14,申 24:17;申 24:19 等,申 26:12 等。**可以吃得飽足**] 在此省略了「在耶和華面前歡樂」這句話,這句話通常與在聖所吃什一奉獻有關;因為這不像那樣,不是一個節慶的慶祝。相反地,第三年的什一奉獻是為了這些貧困者的日常生計而設計的。這種什一奉獻的「世俗化」(若以今日的說法)是很有趣的;請參閱補充說明。**好叫耶和華你的神賜福給你**] 申 26:15。將什一奉獻如此奉獻給窮人,是其所來自的作物增產的條件。
**關於什一奉獻的補充說明**
根據撒上 8:15;撒上 8:17,如果以色列被賜予一位君王,他將會—按照幾個古代君主國的慣例—向他的臣民徵收穀物、葡萄、橄欖、牛群和羊群的什一奉獻。在較早的律法,即《聖潔條例》(利未記 17-26)或以西結書中,沒有以什一奉獻之名出現的宗教獻祭。然而,所有這些都要求獻上土地的初熟之物:—E(出 22:29 (28)),「你不可遲延獻你莊稼的初熟之物和酒榨的酒」(參 Driver 的注釋),LXX 譯作「你打穀場和酒榨的初熟之物」,如同申命記關於什一奉獻與頭生之物的律法,出 22:30 (29);H(利 23:11)僅要求獻上收割的初熟之物(**reshîth**)的一捆;結 20:40,「我必在那裡悅納你們的供物(**terumôth**)和你們獻上的一切初熟之物(**reshîth**)」。在第八世紀,什一奉獻是在伯特利皇家聖所的節期第三天獻上的(摩 4:4:參 Wellh. 的注釋);而 E(創 28:22)則將雅各在同一聖所向神許諾將神所賜的一切獻上什一奉獻歸於他。從這些資料中,可以得出幾點推論:—(1) 申命記和後來的律法(見下文)中的什一奉獻與早期律法中的初熟之物(**reshîth** 和 **bikkurim**)是相同的(Nowack, *Hebr. Arch.* ii. 257 ff.),比較 Dion Halic. i. 23 f. 中 **ἀπαρχαί** 和 **δεκάται** 的同義性,以及 Philo 在 P 中(*De Mut. Nom.* 1607, Mangey)將利未人什一奉獻中的祭司什一奉獻稱為 **ἀπαρχὴ ἀπαρχῆς**;(2) 同一種獻祭在某些聖所稱為初熟之物,在另一些聖所稱為什一奉獻(Now., G. F. Moore, *E.B.* art. ‘Tithes’ § 1);(3) 什一奉獻是較晚的名稱(W. R. Smith, *Rel. Sem.* 226 ff.);(4) 在伯特利這個皇家聖所使用這個名稱,是因為將君王的什一奉獻撥歸聖所的維持,這是北以色列受腓尼基影響的結果,因為最早提及宗教什一奉獻的資料是腓尼基的(同上);(5) 這些什一奉獻不僅是獻祭者,也是所有敬拜者,包括窮人的宴席材料,而窮人對這些的權利有時被富人殘酷地剝奪了(同上)。
可以確定的是,自定居以來,以色列人與許多原始民族(Frazer, *Golden Bough*², ii. 459)一樣,相信在獻上一些初熟之物給神之前,他們不能享用自己的收成。這是在地方聖所進行的,並成為歡樂宴席的場合,其中主禮祭司、窮人以及所有在聖所擁有 **gêr**(或客人)權利的人都會分享。在某些地方,這些獻祭被稱為什一奉獻,要麼是因為有必要將其比例固定為總收成的十分之一,要麼是因為皇家什一奉獻實際上被撥歸聖所的維持和對敬拜客人的莊重款待。申命記的什一奉獻律法暗示,在鄉村聖所盛行著某種這樣的習俗;但像許多其他習俗一樣,它必須適應申命記的「獨一聖所」律法。這是通過將什一奉獻分為宗教用途和慈善用途來實現的。每三年中有兩年,以色列農民必須將什一奉獻,無論是實物還是金錢,帶到獨一的聖所,並在那裡在神面前與他的家人和利未人一同吃(好讓他學習敬畏神),利未人因其聖所的廢除而失去了在神面前吃飯的機會。但這剝奪了後者和其他無地貧民在原本包含對他們所有人的恩惠中的權利。因此,每第三年(參 28 節及以下),所有的什一奉獻都必須儲存起來,專供他們的生計,不涉及任何宗教儀式,無論是在獻祭時(除了申 26:12 等的禱告),還是在他們享用時(注意 28 節及以下省略了「在耶和華面前吃」)。有些人確實認為,這第三年的什一奉獻是申命記律法中最古老的元素,實際上曾是唯一的真正什一奉獻(比較「什一奉獻之年」的表達;申 26:12)。但其中更古老的是利未人、窮人和 **gêrîm** 有權分享每年在地方聖所獻上的什一奉獻。當這些聖所被廢除,而什一奉獻所涉及的純粹宗教利益只能在獨一聖所得到滿足時,申命記通過將第三年全部的什一奉獻賜予鄉村利未人和窮人來補償他們。
在 P 中,什一奉獻的律法(民 18:21-32)非常不同。以色列所有的什一奉獻,即以色列子民獻給耶和華作為供物的什一奉獻,都作為產業賜給無地的利未人,因為他們所服事的,就是會幕(中央聖所)的服事,而他們反過來要將這什一奉獻中的十分之一獻給祭司亞倫。這就是摩西所賜、百姓在尼希米手下所起誓的神律法的一部分,根據這律法,他們要將地裡的什一奉獻帶給利未人—「利未人在我們一切耕種的城邑中收取什一奉獻」—而利未人則要將他們什一奉獻中的十分之一帶到神的殿中(尼 10:37 等)。這些訓誡與申命記的訓誡是無法調和的。在申命記中,什一奉獻是由獻祭者、鄉村聖所的利未人、窮人和 **gêrîm** 享用的,而在 P 中,它則是中央聖所利未人的產業。申命記和 P 不僅代表不同的實踐,而且代表不相容的實踐原則。兩者中哪一個更早呢?當然可以爭辯說,什一奉獻的原始處置是純粹的宗教或教會性質的,而申命記代表一種較晚和更自由的精神,將其享用權擴展到平信徒。但鑑於祭司所有機構和收入的穩步增長—以及隨之而來對人民權利的侵犯—這在歷史書中得到了充分的說明,反之則更有可能。關於由此主題產生的問題,請參閱 J. M. Powis Smith 教授在 *The Amer. Journ. of Theology*, January, 1914 中發表的「申命記的什一奉獻」一文,該文提供了有趣且富有啟發性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