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們中間若有先知或是做夢的起來,向你顯個神蹟奇事,
2對你說:『我們去隨從你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事奉它吧。』他所顯的神蹟奇事雖有應驗,
3你也不可聽那先知或是那做夢之人的話;因為這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試驗你們,要知道你們是盡心盡性愛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不是。
4你們要順從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敬畏他,謹守他的誡命,聽從他的話,事奉他,專靠他。
5那先知或是那做夢的既用言語叛逆那領你們出埃及地、救贖你脫離為奴之家的耶和華-你們的上帝,要勾引你離開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你行的道,你便要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6「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兒女,或是你懷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中引誘你,說:『我們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
7是你四圍列國的神。』無論是離你近,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神,
8你不可依從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顧惜他。你不可憐恤他,也不可遮庇他,
9總要殺他;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
10要用石頭打死他,因為他想要勾引你離開那領你出埃及地為奴之家的耶和華-你的上帝。
11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12「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居住的各城中,你若聽人說,有些匪類從你們中間的一座城出來勾引本城的居民,說:『我們不如去事奉你們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
14你就要探聽,查究,細細地訪問,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你們中間,
15你必要用刀殺那城裏的居民,把城裏所有的,連牲畜,都用刀殺盡。
16你從那城裏所奪的財物都要堆積在街市上,用火將城和其內所奪的財物都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燒盡;那城就永為荒堆,不可再建造。
17那當毀滅的物連一點都不可粘你的手。你要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遵守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正的事,耶和華就必轉意,不發烈怒,恩待你,憐恤你,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使你人數增多。」
# 申命記 第十三章
(希伯來文為2-19節)。三條禁止敬拜其他神祇的律法。第一條是針對先知,他雖然能行神蹟奇事,卻說:「讓我們去隨從別神。」他只是神用來考驗以色列的工具;不可聽從他,而要隨從耶和華;至於那先知,要將他處死(申13:1-5)。第二條是針對可能同樣引誘人的親屬或朋友;不可同意,不可憐憫,也不可寬恕他,而要用石頭將他打死(申13:6-11)。第三條是針對任何被「彼列之子」引誘去敬拜別神的城市;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進行調查,如果事情屬實,居民應被殺戮,城市及其所有物品應被奉獻(申13:12-18)。—整段經文是一個整體(只有少數編輯增補);但我們已經看到,它最初是由申16:21至申17:7引導和鋪墊的。與此類似,它通篇使用單數人稱,除了申13:4,該節有其他跡象表明是編輯增補。相同公式的使用變化很有趣(例如申13:2;申13:6;申13:13):即使是立法者也不必完全重複!讀者應記住,希伯來文聖經的節數比英文聖經晚一節。
申命記 13:1-5 1-5節(希伯來文為2-6節)。針對敬拜別神的先知。1. **若在你們中間興起**] 申19:15-16也使用單數人稱。比較同義的「若在你們中間發現」申17:2,申18:10,申21:1,申22:22,申24:7。施特恩(Steuern)認為這是複數文獻的特徵,但它像其他例子一樣,也出現在單數人稱的語境中;我們已經看到申17:2可能最初屬於申13:1的同一部分。因此,無法得出結論。**一位先知,或作異夢的**] 在早期以色列,這兩者被視為相同;比較《以羅欣文獻》(E)中夢境作為啟示的頻繁出現,例如創20:3對亞比米勒,創28:10ff.,創31:11對雅各,以及《以羅欣文獻》(E)中引用的神諭,民12:6:「你們中間若有先知……我必在異夢中與他說話。」在後期,夢境被先知們視為一種職業上的錯覺而摒棄,耶23:25;耶23:27,並與真實的**神的話語**明確區分:「先知若有夢,讓他述說那夢;有我話語的,讓他忠實地傳講我的話語。糠秕怎能與麥子相比呢?」(同上,耶23:28);「預言虛謊的夢」(耶23:32);比較申27:9,申29:8f.,「先知、占卜的、行邪術的、行法術的,你們所作的夢,他們都奉我的名說謊言,我並沒有差遣他們」;亞10:2。這些假先知的夢似乎是樂觀且不道德的,與真先知那使人知罪並預言災難的**神的話語**形成對比。《申命記》(D)也將作夢者用於指假先知,並將其夢境與耶和華的誡命對立(申13:4)。**他給你一個神蹟或奇事**] 或異兆(見申4:34),不一定是指我們狹義上的**神蹟**(以色列人對自然與超自然不作區分)。這裡也不是指摩西作為憑據所行的即時奇事,出4:2-9(《耶和華文獻》(J)),以及亞倫在法老面前所行的奇事,出7:9(《祭司文獻》(P)),也不是像降在埃及的災禍;而是(從下一節清楚可見)對未來將發生之事的預言,如同撒母耳向掃羅預言的兆頭(撒上10:1-9)。申13:2. **應驗**] 希伯來文為「進入,到達」(撒上10:7;撒上10:9)。這種神蹟的應驗不應成為先知教導的憑據,如果他說—**讓我們去隨從別神**] 申6:14(參閱),申11:28,申28:14,皆為複數人稱;申8:19,單數人稱;無論是否加上「並事奉」,即敬拜,如這裡。比較耶25:6(申命記學派?)。**你素來不認識的**] 申13:6;申13:13,申11:28,申28:64,比較申8:3。申13:3. 這種拒絕承認**神蹟**必然是先知教義真理的證明,是非常引人注目的。這與以色列早期在《耶和華文獻》(JE)中表達的信仰不符,而這種信仰是閃族特質的典型(比較異教阿拉伯人不願接受**卡欣**(kâhin)或先知在倫理問題上的判斷,除非有某些奇事發生,威爾豪森(Wellhausen),《阿拉伯異教殘餘》(Reste des Arab. Heidentums);以及現代阿拉伯人和敘利亞人樂於接受聖經**神蹟**的態度),這種信仰一直主導著猶太教的官方和民間思想:「猶太人是要神蹟」,林前1:22;比較約6:30和我們主的話語太12:38f.;可8:11f.;路11:29f.。但這與先知們的教導相符,除了以賽亞對迷信的亞哈斯(申7:10)屈尊外,他們僅憑其屬靈力量向以色列人證明其真理,如果他們加上證據,則是在自然現象(收成的好壞、瘟疫等)或歷史事件中尋找。但請進一步參閱申18:21f.。**試驗你們**] 考驗或測試。見申4:34:比較申8:2;申8:16。**知道**] 見申7:9,申8:2。**你們是否愛**] 更強烈!—你們是否真的愛。申13:4. 頻繁出現的申命記短語的累積(**隨從** = 帶著敬畏或順服走他的道路:申10:12,申11:22,申19:9,申26:17,申30:16;**遵守誡命**:申4:2 + 申命記中出現12次,單數和複數人稱皆有,單獨使用或與「愛、遵守、敬畏」連用;**聽從他的聲音**:申27:10,申30:2;申30:8;申30:20;**事奉並緊隨**:見申10:20,該處還加上「奉他的名起誓」,申11:22,申30:20)。但它們的排列方式在英文翻譯中失去了強調。應讀作:你們要隨從耶和華你們的神,敬畏他,遵守他的誡命,聽從他的聲音,事奉他,並緊隨他。申13:4以複數人稱插入是否為編輯增補,這是一個難題;累積的短語指向這一點,且申13:5與第3節相連,然而強調的語序是原始的,並延續到申13:5。申13:5. **那先知**,等等] 再次強調,改變了通常的希伯來文語法:但至於那先知,等等。他—**必被處死**] 正式的判決,申17:6;申24:16(比較申21:22),以及《以羅欣文獻》(E)中,出21:12;出21:15;出21:17;出22:19。不像接下來的兩條律法那樣規定了死刑的方式。**因為他向……說了悖逆的話**] 偏離、歪曲或背道;也見申19:16。相應的動詞在申7:4;申9:12;申9:16;申11:16;申11:28;申21:13;申31:29中頻繁出現;加上「不偏左右」,申5:29,申17:11;申17:20,申28:14;比較申2:27,申4:9,申17:17。**耶和華你的神,他曾領你**] 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如此。希伯來文的「你們的」和「你們」是受申13:4複數人稱的吸引。**救贖你脫離為奴之家**] 見申5:6,申6:12,申7:8。**引誘你離開**] 見申4:19。**這樣,你就要把那惡從**] 太弱了!更應譯作「燒盡」或「除滅」,如同焚燒糞便,王上14:10。這個短語,無論是「從你中間」(這裡,申17:7,申19:19,申21:9(無辜人的血),21,申22:21;申22:24,申24:7),還是「從以色列中」(申17:12,申19:13(無辜人的血),申22:22),都只出現在單數人稱的語境中。它總是出現在律法的結尾,指對違法者的懲罰(但見申26:13-14對其另一種應用),除了申19:19外,總是指死刑。這節經文「顯示了百姓已經被賦予了屬靈的特質。它必須作為一個屬靈的共同體(比較申17:4ff.)來審判宗教上的誘惑者,而且審判的方式盡可能徹底。以色列應該是一個聖徒的共同體」(伯特霍萊特(Bertholet))。
申命記 13:6-11 6-11節(希伯來文為7-12節)。針對引誘人去敬拜別神的以色列人。誘惑人去拜偶像的一個更微妙的來源可能來自自己的親屬:這是《申命記》(D)對家庭生活影響的同情和理解的眾多證明之一。申13:6. **你的兄弟,你母親的兒子**] 撒馬利亞抄本(Sam.)和七十士譯本(LXX)在「兄弟」之後加上「你父親的兒子或」;這樣就包括了同父同母的兄弟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或你的兒子,或你的女兒**] 補足了血親(非常顯著且典型地沒有提及父親和母親作為可能的誘惑來源),之後才提到—**或你懷中的妻**] 申28:54;申28:56,比較彌7:5:「對女性屬靈影響的肯定(比較女兒)在《申命記》(D)的觀點中。」事實上,這裡的危險與其他任何地方一樣大。**或你的朋友,如同你的性命**] 或你自己。撒上18:1;撒上18:3;撒上20:17。**引誘**] 或誘惑,在《申命記》(D)中僅此一處。**暗中**] 與先知公開的引誘形成對比。**說,讓我們去**,等等] 見申13:2。申13:7. **你四圍列國的神**] 複數人稱「你們」(七十士譯本(LXX)證實)表明「你四圍列國的」這些詞僅是申6:14的編輯回響,應予刪除;它們與接下來的「離你近的」等等,或「離你遠的」等等,是不必要且笨拙的。到了八世紀和七世紀(在亞哈斯和瑪拿西統治下),遠方民族的崇拜的惡劣影響已加諸於前幾個世紀盛行的迦南人崇拜之上。申13:8. **同意**] 願意,比較申1:26。**你的眼不可顧惜他**] 申7:16,申19:13;申19:21,申25:12。**寬恕**] 在《申命記》(D)中僅此一處。**隱瞞**] 即保持沉默(詩32:5;詩40:11):比較申13:6的「暗中」。申13:9. **你必殺他**] 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像申17:4那樣的事先程序,因為被命令殺戮的人本身就是事實的見證人。然而,請注意七十士譯本(LXX)在此處有「你必報告或告發他」(ἀπαγγέλλων ἀπαγγελεῖτε περὶ αὐτοῦ),這可以通過希伯來文文本中細微的輔音變化來實現。**你先下手**] 作為他罪行的見證人,也因為家庭責任優先於百姓的責任。但—**然後眾民的手**] 因為在整個《申命記》(D)中,百姓是最終的司法權力:見申1:13,申16:18。申13:10. **用石頭打死他**] 也見申17:5,申21:21,申22:21;申22:24:比較書7:25。這種死刑形式是自然的,因為巴勒斯坦土地上石頭隨手可得,因為這是一種所有負責執行的人民都可以參與的形式,也因為相信通過覆蓋屍體,死者的靈魂也能最終安息。關於婦女因辱罵(或褻瀆)太陽而被石頭打死的奇特案例,見穆西爾(Musil),《民族學報告》(Ethn. Ber.)312頁。**引誘你離開**] 見申13:5。**為奴之家**] 見申13:5。申13:11. **全以色列**] 《申命記》(D)對百姓的常用短語:見申4:44。**聽見,就懼怕**] 申17:13,申19:20,申21:21。**不再行**] 撒馬利亞抄本(Sam.)、七十士譯本(LXX)加上「仍然」或「再次」。沒有理由將這節經文視為次要的(施特恩(Steuern)),就像沒有理由將申13:5(參閱)中相應的子句視為次要的一樣。
申命記 13:12-18 12-18節(希伯來文為13-19節)。針對被引誘去敬拜別神的城市。申13:12. **在你的一座城中**] 希伯來文如此。修訂版(R. V.)的「關於」幾乎不可能(儘管比較詩92:12)。由於這些詞不是定義聽到報告的地點,而是報告的主題,即有罪的城市本身;因此,要麼「說」被粗心地放錯了位置,應該跟在「聽見(告訴)」之後(比較書22:11),要麼更可能的是,作者有意但笨拙地將律法的對象從從屬子句提升到主句,以便從一開始就使其突出:比較申31:29(迪爾曼(Dillm.),德賴弗(Driv.))。翻譯為:如果你聽說,在你的一座城中,某些惡人已經出去,等等。**城市**] 或城鎮;在以色列,這些社會形式在《申命記》(D)中比部落更頻繁,在人民定居的條件下,城鎮逐漸取代了部落;在這些律法中,幾乎總是(申19:1,申20:16和申12:5的七十士譯本(LXX)是例外)它們是司法單位:這裡,申19:1-13(關於逃城),申21:2ff.(對在其附近發生的謀殺案負有刑事責任),申21:19ff.,申22:15ff.,申22:24,申25:8:其代表是他們的長老。另一個短語「在你城門內」用於司法事務,見申16:18,申17:2;申17:8(否則它保留用於宗教和慈善指示:見申12:12;申12:21)。但審判官和官員應按你的支派選出,申16:18(關於支派也見申12:5;申12:14)。**給予**] 即將給予。申13:13. **某些惡人**] 希伯來文為「人,彼列之子」,通常但可疑地被解釋為「無用」(如同複合詞 = 無用),「無賴」,蘇格蘭語「ne’er-do-weels」。在早期著作中,指粗魯、口出惡言、暴力、醉酒、不貞、作偽證和墮落的罪犯,但也指反抗權威和宗教的人,如這裡(士19:22;士20:13;撒上1:16;撒上2:12;撒上10:27;撒上25:17;撒上25:25;撒下16:7;撒下20:1;王上21:10;王上21:13)。在《申命記》(D)中僅此一處和申15:9(指惡言或惡念),在六經中其他地方均未出現。**已經出去**] 這個動詞用於指有目的地出去做某事(士9:8;撒上23:15),或與「進來」一起用於各種事務(申28:6,申31:2)。所以這裡可能只是指故意地且(當然)公開地(與申13:6的「暗中」相對);但加上「從你中間」則暗示了背離以色列:他們從我們中間出去,卻不是屬我們的(約壹2:19)。**引誘離開**] 申13:5:引誘你離開(參閱)。**讓我們去事奉**,等等] 見申13:2;申13:6。申13:14. **查問**] 見申11:12,申12:30,申17:4;申17:9,申19:18;在這個或類似的意義上,**darash**在五經中其他地方僅用於利10:16。**徹底查究**,**ḥaḳar**,調查,在《申命記》(D)中僅此一處;其他地方用於探查土地和審查案件(伯29:16)。**仔細查問**,**sha’al**,像**darash**一樣,進行調查。**事情確實**] 或故事已確立或證實(申17:4),或案件有充分根據。**可憎惡的事**] 見申7:25。申13:15. **你必**] 即整個國家。**用刀劍**] 希伯來文為「口」。**將其徹底毀滅**] 奉獻或將其置於**赫倫**(ḥerem)之下。關於此,見申2:34;這是**赫倫**最嚴厲的形式,在此處對一個背道的以色列城市宣告。**以及牲畜**,等等] 七十士譯本(LXX)中沒有;可能是律法後來的增補,如果是這樣,則說明了其多樣形式和嚴格程度(見申2:34)的產生是多麼容易(但見德賴弗(Driver)在此處的註釋)。申13:16. **街道**] 寬闊或開放的地方。就目前已發掘的來看,古代迦南城鎮的街道與現代巴勒斯坦村莊的街道一樣狹窄。但城門內總有一個寬闊的地方,用於舉行地方法庭和協商。**全然**] 全然獻祭,燔祭。希伯來文**kalîl**通常與**‘olah**(見申12:6)同義,但這裡用於**赫倫**;士20:40中用於被焚燒的城市及其煙霧:「城市的燔祭升到天上。」**一堆**] 或土堆。希伯來文,如阿拉伯文,**tel**(**tell**),在兩種語言中也用於指活著的城市所坐落的土堆,它們死去的自我;它們先前逐漸衰敗或傾覆的遺跡:「所有立在土堆上的城市」(書11:13,等等)。申13:17. **當滅之物**] 被禁之物,以及禁令,都稱為**赫倫**。見申2:34,申7:26,比較書6:18。**轉離他猛烈的怒氣**] 書7:26,在亞干身上執行**赫倫**之後。**並向你施憐憫**,等等] 耶42:12。**使你增多**] 又一次這個應許!申1:10,申6:3(參閱),申7:13,等等。申13:18. 《申命記》(D)中應許通常附帶的條件:可能是編輯增補。**正直**] 撒馬利亞抄本(Sam.)、七十士譯本(LXX)加上「和良善」。